- 相關推薦
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質量與企業價值
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質量與企業價值從國際視角來看,碳減排議題具有環境、政治、經濟三重屬性,這或將重塑世界經濟格局。歐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美國等都強制要求企業報告溫室氣體(GreenhouseGas,簡寫為GHG)排放情況:歐盟要求其成員國采納《溫室氣體監控與報告指南》(Monitoring&ReportingGuidelinesofgreen?housegasemissions);加拿大發布了《溫室氣體排放報告》(TheGreenhouseGasEmissionsReport);澳洲政府發布了《國家溫室氣體和能源報告法案》(NationalGreenhouseandEnergyReportingBill2007);美國環保局發布了《溫室氣體強制報告制度》(MandatoryReportingofGreenhouseGasesFinalRule);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氣候變化信息披露的解釋性指南》。為謀求“合法”的社會地位,自愿披露碳信息的企業越來越多。然而,資本市場是否意識到企業碳排放量及碳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性?高碳排放企業是否受到資本市場更嚴厲的懲罰呢?本文擬通過實證檢驗對這些問題予以回答。
一、文獻回顧
從廣義上講,碳信息披露屬于社會責任會計和環境會計的研究范疇,但碳信息披露屬于新興議題,關于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關于碳信息披露框架的研究
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有碳披露項目(CarbonDisclosureProject,簡寫為CDP)的調查問卷、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的《改進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關于氣候變化的披露》、氣候風險披露倡議組織的《關于氣候風險披露的全球框架》、氣候披露準則委員會的《氣候變化報告框架草案》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與氣候變化有關的信息披露指南》[1]。上述披露框架從不同角度指出了企業應披露的碳信息內容,其中CDP主要調查企業管理者對與氣候變化有關的風險和機會的認識、企業關于GHG排放的核算和GHG減排情況,以及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治理措施。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認為,投資者關心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關注企業面臨的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有形風險、管制風險、聲譽風險以及企業GHG排放可能帶來的財務影響,建議企業通過“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披露上述相關信息。氣候風險披露倡議組織認為,企業應披露歷史、現在、預期的GHG排放信息和擬采取的排放管理戰略,對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有形風險以及與GHG管制有關的風險進行評估和分析,該組織強烈建議企業將其所倡導的框架與強制財務報告、CDP項目、全球報告倡議及其他披露方式結合起來使用。氣候披露準則委員會的披露框架涉及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分析、源自氣候變化的監管風險、有形風險、GHG排放信息等內容。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建議企業根據所適用的監管路標來確定與氣候變化有關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在國內,張彩平等人和譚德明等人從碳排放核算、碳排放管理、碳減排審計三個維度提出了我國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框架[23]。張巧良認為,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可比性是決定信息質量的三個關鍵因素,但CDP(2003—2010年)所提供的資訊在這三方面卻不夠理想,而且不能反映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以及GHG減排措施與企業財務業績之間的內在聯系[45]。
(二)關于已披露碳信息決策有用性的研究
Doran和Quinn認為,由于缺乏統一的碳信息披露規范,投資者很難獲得有用的決策信息[6]。Stanny認為,強制性信息披露更有利于利益相關者評估碳管制對企業的影響[7]。Hesse和Kolk等認為,簽約機構投資者的壓力對CDP問卷的回收有著重要作用,但投資者很難據以評價碳減排措施對公司財務業績的影響[89]。
Freedman和Jaggi認為,母公司所在國未批準《京都議定書》的企業所披露的碳信息不利于股東了解投資對象對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歐盟國家的公司對與氣候變遷有關的信息披露明顯劣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公司,碳排放的變化與信息披露之間并無內在聯系,現有的披露并不能真正反映企業的碳排放管理業績[1011]。
(三)關于碳排放對企業價值影響的研究
Matsumura等的研究表明,碳排放量與企業的市場價值負相關,與權益資本成本負相關,與債務資本成本正相關[12]。Chapple的研究表明,相對于低碳排放企業而言,高碳排放企業將受到市場更加嚴厲的懲罰,這一處罰力度預計將達到企業總市值的6。57%[13]。Johnston等以美國電力企業持有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額為替代變量,就資本市場對企業持有排放配額的定價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排放權配額具有資產價值和實物期權價值,但資本市場更看重排放權配額的資產價值[14]。
從已有研究成果可以發現,雖然企業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已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重視,但專門針對碳信息披露質量與企業價值之間關系的研究還相對缺乏,而關于碳排放強度對企業價值影響的研究也僅僅處于起步階段。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不能滿足本文研究的需要,因此筆者隨機選取2010年入選S&P500指數的85家企業,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研究企業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質量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同時,以是否受到美國環保局(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簡寫為EPA)《溫室氣體強制報告制度》的管制為標準,本文將樣本企業分為高碳排放企業和低碳排放企業兩個亞樣本,研究政府管制對企業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質量與企業價值之間相關性的影響。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碳排放量與企業價值
隨著碳減排監管制度的日益嚴厲,企業的碳排放量將逐漸成為利益相關者最為關注的環境信息,供應鏈廠商、普通消費者對企業產品和勞務的碳足跡信息的需求將直接影響企業的銷售收入。任何碳減排措施都會對企業的現金流量產生影響,但企業如果不能有效地實施碳減排措施,就要購買碳排放配額并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因此,企業的碳排放量不同,企業所面臨的與碳排放有關的風險水平也將有所不同,資本市場對企業碳排放風險進行定價的結果將直接影響企業的資本成本,并間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設1。
假設1:企業的碳排放總量與企業價值負相關。
(二)監管環境、碳信息披露質量與企業價值
相對而言,高碳排放企業將面臨更大的減排壓力和更嚴厲的監管環境。對于外部利益相關者來說,企業真實的碳管理績效具有不可觀察性,他們只能憑借所搜集的碳管理信息分析被投資企業可能面臨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風險和機遇,據此來預測被投資者未來預期的現金流量和評估投資對象的價值,從而決定自己預期所要求的投資報酬。從實施碳信息披露企業的角度來看:一方面,碳信息披露質量通過作用于資金成本而直接影響企業對自身投資項目的評價標準,間接地影響企業預期的現金流量;另一方面,高質量的碳信息披露可能被資本市場看做是企業將碳減排納入其長期戰略規劃和運營系統的一種“承諾”,從而形成企業的競爭優勢。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兩個假設。
假設2:碳信息披露質量與企業價值正相關。
假設3: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質量對高碳排放企業價值的影響更大。
三、研究設計
(一)變量選擇與模型設定
本文的被解釋變量是企業價值,由于CDP報告發布于每年8—10月份,資本市場對該信息的反應預計會持續到年末,因此,本文以企業年末的公司股票總市值作為企業價值的近似值,記為MKt。根據提出的假設,本文將碳信息披露質量(CDLIt)、企業年度碳排放總量(TEMITt)作為解釋變量,將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程度(EPAt)作為分組變量。由于碳信息披露仍屬于環境信息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范疇,借鑒已有研究成果,本文選擇企業規模、企業當年的盈利能力、企業年末的資產負債率作為控制變量,構建如下研究模型,模型中相關變量定義見表1。
(三)回歸分析
模型的擬合性檢驗結果如表5所示。在表5中,調整后的R2為0?565,這說明本文所構建模型的擬合優度較好。D?W統計量為2?122,樣本量為78②、解釋變量為5的D?W檢驗上下界分別為1?55和1?75(由D?W檢驗上下界表所得),由此可知自變量之間不存在自相關關系。
表6為回歸系數表,各變量的方差膨脹因子(VIF)的值都小于10,這表明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碳信息披露質量得分(CDLI)的標準化回歸系數為0。048,但伴隨概率為0。529,未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說明碳信息披露質量與企業價值之間的數量關系并不顯著。碳排放總量(TEMIT)的回歸系數為——0。171,伴隨概率為0。032,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負相關,這說明企業碳排放量的增加會降低企業價值。
五、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研究結論
在碳約束環境下,企業的碳排放強度決定了企業所面臨監管風險的大小,碳信息披露是企業與利益相關者溝通的重要橋梁。本文通過對2010年入選S&P500的85家企業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質量、監管環境與企業價值的相關性進行實證檢驗后,得出以下三個結論。
1。企業的碳排放總量與企業價值顯著負相關
企業的碳排放總量與企業價值顯著負相關,這與本文提出的假設1相吻合,表明投資者對企業的碳排量信息比較敏感,并認為碳排放量多會使企業承擔更多的排放成本和面臨更高的管制風險,最終可能導致被投資企業的企業價值下降。
2。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的價值相關性不高
碳信息披露質量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并不顯著,這與本文的假設2相悖,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可能在于:第一,CDP不屬于主流的信息披露渠道,難以引起投資者的廣泛關注。第二,CDP調查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CDP調查問卷處于不斷完善中,企業向CDP的碳信息披露屬自愿性披露,CDP信息難以實現從定性向定量度量的轉變,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可比,等等。第三,CDLI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CDLI的信息來源僅為企業回答的CDP問卷,未考慮企業通過社會責任報告、年度報告及其他渠道披露的碳信息,因此CDLI的評分依據本身也處于不斷完善中。
3。監管環境對碳信息披露質量、碳排放量與企業價值的相關性影響較大
雖然碳信息披露質量與企業價值之間的相關性不顯著,但兩者在高碳排放企業中是負相關關系,在低碳排放企業中呈現正相關關系,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可能在于:高排放企業面臨的監管風險較大,在缺乏強制性披露規范的情況下,企業的碳信息披露越充分,對企業價值越不利。在高碳排放企業中,碳排放量與企業價值顯著負相關,且相關程度比總體樣本的要高;在低碳排放企業中,企業價值與碳排放量呈正相關關系,但不顯著。
(二)政策建議
國際上的碳管理趨勢正透過國際產銷供應鏈,由國家、區域層級擴展至企業層級,以公開披露排污信息為手段的管制是污染排放管制的第三次浪潮[16]。(www.baimashangsha.com)基于所得研究結論,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制定標準的碳信息披露規范并將其寫入主流報告
我國現有的碳排放考核指標僅適用于鋼鐵行業,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因此,應當借鑒國際上已有的碳信息披露報告中的評價指標,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制定一個適用于我國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并將其作為企業年報的一部分納入財務報表附注中,這可以幫助企業按照投資者及政府的需求來披露碳信息,從而避免公司自主制定碳信息披露內容成本過高且針對性不強的弊端。同時,與年報相結合的披露方式便于投資者及政府部門進行碳信息的搜集,可以避免非傳統信息披露方式對企業碳信息披露信號傳遞效果的削弱。
2。制定和實施全面的碳信息強制披露政策
目前,我國的企業碳信息披露政策只針對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企業,這些企業按規定每年要向主管機構披露其當年的碳排放量。然而,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一旦試用成功將推廣至全國,碳信息是企業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也是投資者進行投資評價的依據,因此國家應當制定企業碳信息的強制披露政策并將其使用范圍擴大到全部上市公司。這項強制性披露政策一旦實施,企業將會關注自身碳排放量對企業信譽的影響,從而會更加注重對低碳排放或無碳項目的投資,這樣可以從源頭上遏制我國碳排放持續增長的發展態勢[17],同時也將為推廣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打下良好基礎,為我國碳排放權的定價提供一定的數據參考。
【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質量與企業價值】相關文章:
關于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討08-07
從碳悖論到碳倫理:關系與反思08-26
淺談環境信息的披露與鑒證08-07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08-12
低碳征文:讓我們低碳生活08-20
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08-18
關于寫低碳的作文及素材:與低碳同行08-16
關于低碳生活的作文:和低碳牽手08-08
碳族元素08-17
《碳的幾種單質》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