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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我們該走哪條路

    時間:2022-08-07 21:04:43 企業管理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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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我們該走哪條路

    [摘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國力,社會保障究竟該走哪條路?目前,我們面前至少有三條路:一是正在走的路,叫做“社會保險+城市低保”;二是醞釀好幾年的路,叫做“個人帳戶為主、社會保險為輔”;三是尚處于設想中的路,認為我國搞不起社會保險,只能實行狹義的社會保障。把社會保險作為我國社會保障的載體,并不是上策。但不主張搞社會保險,并不等于說不搞社會保障,這是兩回事。積極鼓勵發展補充保險的思路是值得提倡的,但把補充保險也歸于社會保障,混淆了政府與市場的界限。人們年老時從社會保障中得到的養老金,只能維持說得過去的或較為體面的基本生活;為不降低生活水準,在職時最好參加企業年金。而企業年金不該由政府去承辦,而應放給市場去發展。

    一、引言:我們面前的三條路
    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國力,社會保障究竟該走哪條路?目前,我們面前至少有三條路:一是正在走的路,叫做“社會保險+城市低保”;二是醞釀好幾年的路,叫做“個人帳戶為主、社會保險為輔”(周小川,2002);三是尚處于設想中的路,認為我國搞不起社會保險,只能實行狹義的社會保障(高書生,2002)。
    這三條路的本質區別是:我國該不該采用社會保險的方式搞社會保障?實踐中,社會保險一直是我國社會保障的主要載體。近幾年,“兩個確保”的實施和“城市低保”的超常規發展,雖然對社會穩定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這并不能撼動或取代社會保險的主體地位。
    同現實中的做法不同,醞釀或設想中的另兩種思路并不倚重社會保險,但取舍程度有差異:一種思路建議保留社會保險,但要將其置于輔助地位;另一種思路觀點鮮明,我國搞不起社會保險。
    我國社會保障該走哪條路,這是涉及社會保障目標模式再選擇的大問題。這會使一些人產生某種誤解:仿佛又回到了10年前。因為1993年前后,在決策層曾發生過一場關于社會保障目標模式的爭論。本文所討論的主題,同10年前那場爭論不同。10年前那場爭論隱含一個前提,即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是改革和發展社會保險,爭論的核心是如何確定社會保險的制度模式,焦點在于養老保險該不該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而本文所要討論的主題,恰恰是10年前被隱含的前提,即我國能不能搞得起社會保險。
    探討我國社會保障究竟該走哪條路,是社會保障理論界面臨的新問題,也應是決策層關注的大問題。近幾年,國內學術界特別是研究宏觀經濟的專家學者,對社會保障的議論很多。比如,面對我國宏觀經濟中出現的通貨緊縮趨勢,有人認為社會保障領域的改革走得太慢,也有人認為社會保障領域的改革走得太快,觀點雖然針鋒相對,但指向很明確:社會保障對居民未來預期的影響不可低估。又如,北京大學陳平教授提出的“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自損國際競爭力的短視國策”觀點(陳平,2002),在社會保障理論界引起軒然大波,被視為“顛覆性意見”。陳平教授的觀點值得進一步推敲,但把社會保障同我國國際競爭力聯系在一起,這種研究視角是社會保障理論界過去所缺少的。
    目前,社會保障理論研究中出現的兩種傾向,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一種傾向是,只追求社會保險自身的制度完美和資金平衡,至于社會保險成本多大、對參保企業和個人會產生怎樣的影響,似乎不在研究視野內;另一種傾向是,以研究宏觀經濟見長的學者在探討社會保障問題時,往往也糾纏于社會保險某個險種的制度缺陷和資金平衡。克服這兩種傾向,首先需要確立新的研究理念:社會保障雖說是件大事,但再大它也只能算是宏觀全局中的一粒棋子。本文擬按照這一研究理念,對我國社會保障中若干全局性問題,作些初步探討。
    二、社會保險:懸在頭上的一把劍
    社會保險被確定為我國社會保障的主要載體,大約是在1986年前后。改革開放初期,社會保障并沒有被擺上議事日程。被譽為我國經濟改革的第一個綱領性文件中,增強企業活力被確定為改革的中心環節,像計劃體制、價格體系、勞動工資制度以及國家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等方面的改革,均被列為配套改革的范疇。當時,社會保障改革沒被列入。但到了1985年2、3月間,中央決策層意識到:社會保障也是個大問題,是改革中必然提出和必須予以配套改革的重要方面,并責成有關部門制訂方案。經過1年的研討,最后確定:改革和建立新的社會保障制度,重點放在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
    社會保險作為全新的保險福利制度付諸于實施,是在1986年的下半年。1986年7月,國務院決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有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同時為合同制工人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以解決其退休養老和失業保險(當時叫待業保險)問題。此舉可被看作是我國社會保險的“預演”,它旨在關閉“新人”踏進舊制度的大門,并依靠“新人”規模不斷擴大,讓留在舊制度的“老人”隨時間推移逐年減少,最終用新制度取代舊制度。從制度轉軌看,這項改革舉措屬于“漸進式改革”的范疇,是明智之舉。但在社會保險的全面建設中,這種改革策略漸漸被遺棄了。
    上個世紀90年代是我國社會保險的全面建設時期。1993年,中央確定了社會保險的制度框架;1994年,中央有關部門制訂了相應的實施方案。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社會保險是統稱,但它不是綜合性制度安排:方案是按照險種分別設計的,實施是分險種逐步推進的。這同1951年實施的勞動保險,在制度架構上有顯著區別。依照方案設計,我國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5個險種。目前,失業和工傷保險均已頒布條例,養老和醫療保險仍停留在國務院決定層次,生育保險則以部門規章加以規范。
    以立法的形式推動社會保險,一直是很多人多年的愿望,并為此付出了艱苦努力。八屆全國人大曾將《社會保險法》列入立法計劃,10年前,國務院有關部門還成立了專門的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并于1995年5月向國務院提交了《社會保險法(草案)》。但一直到1999年1月,《社會保險法》仍被國務院列為“抓緊調研論證,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社會保險立法受阻,表面上看來似乎是其實踐尚不充分,但深層次的原因在于:社會保險像是懸在頭上的一把劍,并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改革、發展和穩定。
    社會保險像是改革路上的“城墻”。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在改制、改組和改革過程中,常被這堵墻撞得“頭破血流”。
    把國有企事業單位過去承擔的保險福利職能分離出來,由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承接,形成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險體系,為國企改革和結構調整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這是中央已經確定的大思路。但是,在現實中常常遇到社保機構“不予接納”的情況。某城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直言不諱:并不是誰想參保就能參保的,離退休人員多、撫養比高的是不允許進社保的。社保機構更像是保險公司。
    企事業單位為分離其保險福利職能,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一是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費率不低于工資總額的30%;二是為離退休人員支付不被社保機構認可的統籌外養老金,這也是一筆很大的開支,每人每月少則百余元,多則幾百元;三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國家規定單位出資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允許從成本中列支。此外,國有企業在關閉破產時,要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資源枯竭企業為31%)計算10年,一次性撥付社保機構;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除了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外,還被要求補交一大筆養老

    和醫療費用,其中補交醫療保險費用的標準為:按當地已參保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人均醫療費用計算10年。
    面對社會保險這堵厚厚的“城墻”,下崗職工也常常表現出無助和無奈。誰都知道下崗職工的隱性就業率很高,但自愿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卻不多。下崗職工最擔心的是,同原單位脫離關系,將來誰發給養老金、誰報銷醫藥費?理論上講,下崗職工再就業后由新雇主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問題的關鍵在于:數額并不算小的社會保險費由誰來負擔?在勞動力嚴重供過于求的就業環境下,讓私營企業主、個體業主等負擔這筆費用,顯然是不現實的,甚至會妨礙下崗職工再就業;而讓下崗職工自己掏腰包繳納社會保險費,僅憑那點經濟補償金恐怕是不夠的。現實生活中,“雇黑工”和“打黑工”現象的滋生和蔓延,是下崗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難的佐證。下崗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一旦接續不上,若干年后,國家將面對幾千萬人員的養老和醫療問題,單單靠“城市低保”怕是兜不住的。
    此外,部分壟斷行業、事業單位這幾年為解決冗員問題,也采取了所謂“買斷工齡”、“身份置換”等手段,靠一次性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把許多人“掃地出門”。這些人員也將同下崗職工一樣,面臨著無助和無奈,最終的結果將是“買而不斷”。若干年后,國家將不得不再次“埋單”:花錢買安定。
    社會保險又像是發展航道上的“暗礁”。自1998年以來,從專家學者到政府部門,均把穩定和改善國民的未來預期,當作擴大內需、遏制通貨緊縮趨勢的藥方,也都主張撬動社會保障這個杠桿。幾年的實踐表明,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主要載體,它同穩定和改善國民的未來預期,呈“反方向”運動。
    俗話說:沒什么也別沒錢,有什么也別有病。過去有勞保醫療或公費醫療,看病、治病所發生的醫藥費,大部分能給報銷。改革開放過程中,許多單位對醫藥費報銷辦法進行改革,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對此,人們是能理解的,也是能承受的。然而,隨著醫療保險覆蓋面逐漸擴大,參保企業和職工“恍然大悟”:原來醫藥費單位能報銷90%,參保后只能報銷60%左右,醫療保險待遇水平大幅下降。據廣東省人民醫院醫保辦介紹,住院醫保病人自己負擔的醫藥費,平均占總醫藥費用的30-50%(包括個人帳戶劃出部分)。一些大病比如白血病,整個療程大約需要醫藥費20萬元,其中有近一半需要自費;像尿毒癥每個月洗腎要花費五、六千元,自費部分達到兩千多元。對于每個人來說,何時患病是不可預測的。為防萬一,只得拼命攢錢。
    退休越晚越吃虧,是前些年國企中老年職工的心態。這幾年,這種心態開始在事業單位中老年職工中蔓延。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將來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養老金。而按照事業單位退休政策計發的退休金,比按企業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的養老金,要多出一大塊:少則多出一半,多則多出1倍。雖然在5年過渡期內,財政或單位采取發補貼的辦法,彌補退休金與養老金之間的差額,但是,距法定退休年齡6年以上的在職人員,是不能享受這種補貼的,這些在職人員恰恰大都屬于業務骨干。為了不使退休生活水平比在職時下降過多,在職人員也必須攢錢養老。此外,還有一個后果需要引起注意,即前些年國企大批技術工人擠進提前退休行列,因而造成技術工人短缺,這一幕會不會在事業單位重演?這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造成的損失,怕是難以估量的。
    社會保險更像是個“火藥庫”。據國家信訪局長周占順先生透露,自1993年全國群眾來信來訪總量出現回升以來,已經持續上升了10年。群眾信訪特別是群眾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相對集中,其中“企業改制、勞動及社會保障問題”名列八大焦點問題之首。
    這幾年,離退休人員因保險福利待遇而上訪的事件不斷發生。起先是離退休人員不能按時領到養老金,上訪、靜坐時有發生;隨后是未參保集體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因所在單位無力承擔養老保險費,因而領不到養老金。為解決這部分人員的問題,政策上開了一個口子,即按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發放生活費,但實施中卻不被這些離退休人員認可;接下來是轉制為企業的科研院所的離退休人員,雖然政策規定離退休費標準不變,但轉制后離退休費調整要執行企業的辦法。在一片反對聲中,這項政策不得不“翻燒餅”,重新回到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
    “兩個確保”的實施和“城市低保”的崛起,可被看作是兩次投給社會保險的“不信任票”。
    自1998年起實施的“兩個確保”,是國家鄭重兌現對離退休人員的承諾,為國企改革和結構調整“保駕護航”的英明舉措;也是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難以發揮功效的情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過渡措施。中央財政為此支付了高額成本。1998年,中央財政對“兩個確保”的補助金額為99.7億元;到2002年,這項補助資金已達547億元,其中養老保險補助額為408億元。
    “城市低保”是從1997年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截至1999年9月,全國668個城市和1638個縣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全部建立起“城市低保制度”,“低保”對象共計281萬人。誰都不曾料到,自2001年下半年起,“城市低保”以超常規速度發展,截至2002年底,全國享受“城市低保”的城市人口為2053萬人;各地財政用于“城市低保”的資金為112.6億元。
    “城市低保”在很大程度上屬于對社會保險的“補臺”或“救場”,社會保險兜不住的人群,被“城市低保”兜底。其中下崗、離崗、失業、退休等人員,約占“低保”總人數的54.1%。
    三、社會保障:“肥胖”不利于成長
    什么是社會保障?摳這樣的概念,或許被恥笑為幼稚或“小兒科”。在社會保障的學術研究和方案設計中,因對社會保障這個概念理解或界定不同,時常會出現“各唱各的調”,沒有“共同語言”。為此,界定乃至“凈化”社會保障概念,尋求學術研究和方案設計的共同基礎,這是很有必要的。
    社會保障和收入再分配。我國對社會保障作出權威性界定,是在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劃定了社會保障的范圍,即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很顯然,當時并沒有區分社會保障和收入再分配這兩個概念,把屬于收入再分配的部分內容,也劃入社會保障范疇中;甚至把個人儲蓄這一商業化、個體化的行為,也歸入社會保障。社會保障概念泛化的傾向十分明顯。
    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可被劃入收入再分配的范疇,卻不能被當作社會保障,它們之間存在很大區別:(1)社會保障屬于縱向的收入再分配,即工作期間為社會保障供款,年老時或不能工作(如傷殘)則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屬于橫向的收入再分配,是國家通過當期財政的收與支加以實施的。(2)社會保障奉行“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即享有被社會保障惠及的權利,須以承擔向社會保障供款的義務為前提;但“低保”對象、優待和撫恤對象等資格的確認,并不以其是否繳稅為先決條件。(3)社會保障的對象往往是具體的、明確的,誰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障稅或費,會被當作權益記錄在案;但社會救濟對象、社會福利對象往往是變動的或不確定的,今年是“低保”對象,明年脫貧了,就不再是“低保”對象。
    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按照通常的解釋,這二者之間似乎是可以劃等號的。這些年來,無論是學

    術研究,還是方案設計,人們往往都不對二者加以區分。從國際范圍內看,二者的區別非常明顯:一是從字面上看,社會保障的英文為“Social security”,而社會保險的英文為“Social insurance”。二是從國際社會保障模式上看,有些國家的社會保障以社會保險為載體,如歐洲國家;但也有不以社會保險為載體的,最為典型的是美國。人們公認,社會保障一詞是由美國人首先使用的,標志是其1935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案》。但一些學者在介紹美國社會保障情況時,常常把社會保障混同于社會保險,這是不妥當的。
    區分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這兩個概念,對于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意義是深遠的。早在10多年前,周小川先生就曾分析說:像我國這樣的低收入國家,不宜于搞過多的、與經濟實力不相稱的社會型保險(周小川,2002)。筆者過去也曾撰文分析,按照我國的國力,是拉不動社會保險這駕大馬車的(高書生,2002)。本文第二部分對社會保險的實踐效應進行的分析表明,把社會保險作為我國社會保障的載體,并不是上策。但不主張搞社會保險,并不等于說不搞社會保障,這是兩回事。
    社會保障和商業保險。“多層次社會保障”的提法,目前頗為流行,這是社會保障概念泛化的另一種傾向。按照這種觀點的解釋,國家法定保險、單位補充保險和個人自愿保險,統統都歸于社會保障體系。積極鼓勵發展補充保險的思路是值得提倡的,但把補充保險也歸于社會保障,混淆了政府與市場的界限。人們年老時從社會保障中得到的養老金,只能維持說得過去的或較為體面的基本生活;為不降低生活水準,在職時最好參加企業年金。而企業年金不該由政府去承辦,而應放給市場去發展。
    社會保障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制度的三支柱模式,是世界銀行極力推薦的,也逐漸被大家所接受。這三根支柱中,只有第一支柱才屬于社會保障范疇;以個人帳戶為載體的其它兩根支柱,不應被歸于社會保障。為此,需要研究明確兩個問題:(1)養老金第一支柱中不宜設個人帳戶。這是原勞動部在1994年以前一貫堅持的觀點,現在看來仍能站得住腳。屬于社會保障范疇的第一支柱,只能實行社會統籌,不能搞個人帳戶,更不能在同一層次搞“統帳結合”。(2)養老金制度以個人帳戶為主導,可能是一種發展趨勢,但非帳戶化的第一支柱也是需要保留的。為守住體現公平的現收現付制,將個人帳戶制視為“異己分子”,這是不足取的;但為引入個人帳戶制,卻把現收現付制歸結為本源的錯誤(周小川,2002),甚至被當作平均主義和“大鍋飯”口誅筆伐,這也是不足取的。
     
    (中國證券報社,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高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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