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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企業立法

    時間:2022-08-18 13:31:33 經濟學理論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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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企業立法

    內容提要: 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不僅需要用法律規范來確立國有企業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更要求通過法律對企業產權的確認調動企業內部投資者、管理者、技術人員及普通勞動者的積極性來創造企業活力。因而,構建國有企業法律體系以確立其市場主體地位,著眼企業增量利益的調整,確認勞動者、企業家、技術人員產權以激發企業活力是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立法方向。 
     
     
          現代企業制度是指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有關企業的各種制度的總稱。 [1]由于公司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典型的企業制度。具有其固有的優勢,有利于使國有資產決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適應市場經濟的決策模式和市場競爭的需要。用法律來規范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規范化、正規化的惟一途徑。問題是目前的企業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勞動法都只是從把國有企業重構為一個獨立的經營者市場主體這一層面來規范國有企業如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即偏重于明確企業的民事或商事主體地位。也就是在沒有把國有企業內部關系調整好(政策性、社會性負擔沒有剝離、自生能力、內部活力沒有產生)之前就把他們推向市場,讓他們去與形式平等而實質不平等的具有“狼”性的非國有企業去競爭,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業徒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員、管理體制、運行機制還是跟以前一樣。要么是政府的執行機構,要么“內部人控制”,無法建立起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與我國企業立法不完善性有關。www.11665.com筆者認為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立法應該:
      1.在法律體系上應以投資責任作為分類標準,體現企業主體平等性。我國企業立法單從體系上看是較為完備的,以所有制為標準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外資企業法等;以投資者責任為標準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等。但是主要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對同一企業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調整而且其規定相互矛盾。例如:國有企業、鄉鎮企業與公司法之間、獨資企業與私營企業法之間都存在這種問題。二是法律條文在各企業立法之間重復較多,浪費了立法資源。三是各企業主體地位不平等。有的企業享有較多優惠政策,造成企業之間形式上和實質上的不平等。基于此,現階段做好企業立法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是對現有的企業立法進行梳理。理清企業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在這一問題上漆多俊教授提供了一種分析框架,即把企業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分為并立關系和交叉關系。從而對《公司法》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之間的關系、《公司法》與外資企業法之間關系、《合伙企業法》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及《民法通則》之間的關系作了較為明析的分析。 [2]但是,這種分析框架中最為關鍵的一般法與特別法、普通企業法律形態與特殊企業法律形態的劃分標準并不容易掌握。且這兩種關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級相同情況下才能使用,由于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級,又沒有作出說明。如果是,那末這種分析框架的作用就會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則如何建立這種分析框架。只有在對現行的企業立法之間的關系有一個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對現有的企業立法進行整合,形成一個相互之間界限分明、覆蓋全面的企業法體系。第二是設立法制的價值取向。我國現行的設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為價值取向而犧牲了經濟效率。企業設立的特許主義與核準主義還是主要的準則,程序繁瑣,耗時費財;立法內容多有重復且規定嚴格的法定資本及其交付期限,實行實繳資本和資本維持制度以及對企業經營范圍嚴格限制;企業設立主體的法律責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時失去了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效率。而且過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帶來真正的安全,因為只有效率法則才是市場經濟的最高法則。誰沒有效率誰就會被市場淘汰。因此,企業立法應該效率與交易安全并重,讓企業的設立主體有多種選擇,既能靈活的設立,同時又能順利的退出;把市場準入制度與企業設立準則主義結合起來;合理分配企業設立主體與中介機構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設立法律責任,真正提高企業交易安全。

    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企業立法

      針對國有企業立法有的學者主張采用特殊形態企業立法,名稱可以為公營企業法、國有企業法或國有企業改制法;有的學者則主張只按投資者責任立法,不單獨針對國有企業立法。筆者認為既應考慮國有企業的特殊性,有很多國有企業要承擔國家的戰略和社會責任,不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取國有國營的形式。又要考慮到我國已加入了wto,對國內外企業一律實行國民待遇。需要平等對待企業、實行無歧視立法。因此,將外資企業法、鄉鎮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私營企業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國有國營企業法、股份合作企業法中,再輔之以國有資產管理法及特殊行業準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證了立法的統一性,又體現了企業的平等性。目前,國有企業在許多方面難以與非國有企業實質上平等,非國有企業沒有沉重的歷史包袱,又占有了先發的優勢(一開始就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因此,依據《公司法》第21條規定,國務院應對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與具體辦法作出統一規定,如不能作出統一規定則應依據實際情況作出指導性意見。其原則是體現平等性。這是國有企業在第一層面上重構市場主體的前提。只有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放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才能培育成具有獨立人格的經營者和市場競爭者。只要存在特權就很難轉變為獨立的市場主體。

      2.企業立法在理論上著眼于企業增量利益 [3]調整。目前我國企業立法受民法理論影響較大,重點是界定所有權與經營權之間的關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臺的以投資者責任形式的企業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資者的所有權(股權)與企業經營權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雖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東-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并沒有涉及投資者、投勞者、管理者(嚴格意義也是投勞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1)民法理論對增量利益的調整采取理論邏輯是:確定物權所有者→物權產生法定孳息(民法上把企業經營利潤作為法定孳息)→物權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權。但這種調整方法只能適用于農業社會時期工廠的所有者、經營者甚至生產者三者合一的時代,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生產的社會化和信息化,以這種調整方法來調整企業利益的分配根本不適應時代的需要。第一是忽視了增量利益產生的勞動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資產只有投入運營,在生產環節產生增量利益。而活勞動是產生剩余價值的惟一源泉。

      第二是只重視有形資產,忽視人力資源和無形資產。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企業在二個方面產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是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對剩余價值的生產有重大的作用。二是知識工人在職工中的比例越來越大,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跟企業中知識工人的創造性和創新性勞動密切相關。而我國企業法并沒有承認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的產權性質(有的學者以人力資本的概念來代替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的產權)否認其參加利潤分配的權利。就是對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也是采取限制的態度。公司法對專利、工業產權、信譽(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20%,高新企業不超過30%。第三是否認了按勞分配,實質是按資分配。目前,我國企業法所體現的分配關系還是國家作為資本所有者得利潤、工人得工資。

      (2)企業法理論應該是著眼于增量利益的調整(但并不否認對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對企業內部增量利益關系的調整調動投資者和投勞者的積極性來注入企業的活力。這是企業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導思想。通過法律界定投資者以決策勞動和資本所有者兩重身份取得利息和部分利潤,管理者以管理勞動以及形成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取得部分利潤索取權,技術人員以其科技勞動和技術對價值創造的貢獻取得部分利潤索取權,普通勞動者以其生產勞動取得部分利潤索取權。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出現職工參與企業純收入分配的多種途徑:一是利潤分享制。在美國、法國和英國普遍實行:在法國,1990年參加利潤分享的人數達到1400萬人,約占職工總數的60%;在美國,20世紀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實行了利潤分享制,參加人數占全國職工總數的22%;英國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潤分享法規,1980年參加利潤分享的職工達到51萬人 [4]而且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稅收優惠。二是企業價值分享制,即采取股票期權方式對企業的價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97年《財富》雜志評選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職工股票期權, [5]80年代英國政府制定了鼓勵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 [6]三是企業所有權分享,即職工持股計劃(esop)。四是管理權分享制。職工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參與企業管理,代表全體職工利益,主要在德國普及,1976年德國頒布的《共同決定法》規定,職工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監事會(相當于董事會)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比例為各占50%。 [7]企業職工通過參與利潤的分配使企業的所有者與職工共同承擔風險,共享收益,共同關心企業的發展。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職工是企業的主人,應以各自的貢獻參與企業利潤的分配。社會主義法律也應該給予明確的確認,確認其勞動力所有權(包括企業家產權)同資本、技術、信息共享利潤分配。

      3.在法律制度上應通過企業家產權制度、勞動者勞動力所有權制度、技術產權制度的確認及對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實施,引導企業進行各種形式按勞分配制度和按要素分配制度,施行投資者、投勞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種公司法律制度,重構國有企業充滿活力的市場主體。

      (1)企業家產權制度。企業家是經濟發展的生產力主體。確認企業家產權制度是解決我國企業家資源稀缺和國有企業企業家行為失范的關鍵,是建立科學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重要條件。確認企業家產權制度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一是確認企業家階層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有階級劃分,如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也有職業劃分,如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干部,但沒有根據所有權和經濟職能進行的階層劃分。如雇主和雇員,董事、經理和雇員的劃分。法律地位不明確,也就談不上權利與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鮑莫爾(baumol)提出,一個社會的生產力發展和科技進步的快慢主要不是處決于該社會企業家資源多少優劣,而是取決于社會的制度機制對企業家資源 [8]的引導和發揮。并提出三條定理:各時代各社會間,決定企業家資源各種用途酬勞的游戲規則;各個社會企業家資源應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戲規則的不同而不同;企業家資源在生產性領域和非生產性領域的應用配置。即用法律確認適合企業家資源向生產領域配置和應用的游戲規則是社會發揮企業家生產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條件。因此,明確確認企業家的法律地位,并給予法律上的保障是企業家產權制度的確認的首要條件。二是企業家產權的內容包括經營權、管理創新所有權、信息所有權、企業家以自己的經營形成的無形產權。法律確認企業家產權內容的合法性并賦予其剩余索取權。在公司法律制度設計上,是以企業家產權可以作為出資的形式-產權股份化方式參與剩余索取還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約(合同)方式參與剩余索取;是以強制性條款規定企業家產權還是用任意性條款來確認企業家產權。需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歐美公司法對此規定也不盡一致。三是企業家市場的建立有利于企業家產權的界定和定價。國有企業的企業家90%以上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任命的。對企業家的評價不是來自市場而是來自政府,而政府對企業家的評價實際只是另一種形式的公務員考核,不能體現企業家的產權價值。

      目前,國有企業中進行試點的“年薪制”,“股票期權制”以及“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層控股收購”或“管理者收購”。實際就是對企業家產權取得剩余索取權的承認。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形成企業家與所有者和企業利益的長期相關和一致性。使企業家剩余控權與剩余索取權相匹配。尊重企業家的勞動成果,發揮其創新、開拓精神,塑造企業的活力機制。

      (2)勞動者產權制度。勞動者的勞動包括投資者的決策勞動、經營管理者的指導與協調及監管勞動、技術人員的腦力勞動及普通勞動者的生產或服務勞動。經營管理者的勞動已包含在企業家產權中,技術人中的腦力勞動分兩部分進行確認,一部分是技術人員的創新勞動的結果:技術作為一種知識產權法律上已給予確認。另一部分內化于技術人員勞動中科技勞動在法律上也應給予確認(將在下面技術產權中予以闡述)。因此,這里需要法律確認的勞動者產權制度主要是指投資者決策勞動與普通勞動者的生產或服務勞動。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勞動產權因為與投資者的資本所有權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認為投資者僅僅以資本所有權而享有剩余索取權,普通勞動者的勞動因為在信息化時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純粹的生產勞動或服務勞動對商品價值創造的影響越來越少而容易被忽略。另外“英雄史觀”的深刻影響,忽視了普通勞動者的地位和作用, [9]總認為企業的活力只是來源于企業家經營管理才能,殊不知,沒有企業全體職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的發揮。企業是不可能搞好的,一個好的企業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過起到了激發全體職工的職工積極性與創造性,凝聚了企業職工的意志,上下同心、共擔風險和利益的作用。知識經理也從監督勞動轉變為親自參加勞動;從加強工作方案和方法轉變為理解工人。 [10]臺灣《天下》雜志里有一句話說得好“經理與工人間相互理解,便能撐起企業大廈。”因此,勞動者產權制度的合法化是勞動者提升自己產權價值的催化劑,將極大地促進勞動者學習知識、掌握技術和關心企業利益。因而它是企業活力的一個重要來源。我國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相結合的方式是勞動者產權制度理論與實踐的典型結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勞動者產權制度也應是個很好的嘗試。《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指導意見》,各省市也制定了發展股份合作制企業法規,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幾個省市的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關于組建職工持股會”的試行辦法,目前,我國實行職工持股的方式大體有四種:一是根據國家體改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內部職工股。二是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職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職工個人股;四是組建職工持股會向公司投資。嚴格地說,職工持股(esop)并沒有真正體現勞動者產權制度的法律化。它還是以投資方式取得股權。沒有體現以勞動者勞動力所有權取得股權產權制度,與職工持股收購(ebo。employeebuy-outs)一樣,還只是一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方式。

      (3)技術產權制度。知識技術的載體是基本的生產要素即勞動對象、勞動資料和活勞動。知識技術創造的價值一方面依賴了大量內化在活勞動中的知識技術,另一方面依賴了大量內化在生產資料中的知識技術,形成合力,在創造新使用價值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使消耗的生產資料的價值轉移到新產品中。相應地,知識技術產權制度內容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知識產權,它是知識技術內化于生產資料中形成物化勞動,是物權的一種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識技術內化于科技勞動者上的活勞動。這種活勞動是一種復雜勞動是幾倍、幾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簡單勞動,是勞動者勞動力所有權的表現形式,是一種“內物權”。“內物權”的股權化,是體現知識技術產權的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結合,基于知識技術在企業利潤中的貢獻,在公司法中應對技術產權出資比例給予適當的提高,當然,這與技術市場和評估市場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關系,但不能因市場的不成熟而限制技術產權的價值。這里有一個相互促進的過程。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應考慮到目前生產力水平的不夠發達,資本還具有稀缺性,對技術產權在公司法中的規范還是以任意性條款予以規定,但在稅收方面應有優惠的法律規定予以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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