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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和專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鑒
美國建國200多年來,經濟、科技、軍事等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面,知識產權制度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美國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和專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鑒,歡迎閱讀。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
美國是世界上實行知識產權制度最早的國家之一,知識產權的法律建設可以追溯到聯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美國的奠基人認識到專利和版權在鼓勵研究和創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寫入了《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之進步”。1790年,美國頒布實施的第一部《專利法》,之后又對《專利法》進行了多次修訂。
迄今,美國已經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了全面執行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規定的各項義務,美國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修改和改進。
二、知識產權的管理體制
(一)管理體系與管理機構
美國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由國會制定及修改《專利法》和相關法令;
(2)聯邦各級法院負責審理涉及專利的案件,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是最高權威機構,其判決對于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內的所有政府機構、公司以及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3)美國專利商標局主要承擔專利的審查、公開等項事務性工作,不具備協調、指導全國專利工作的職能;
(4)其他政府機構(如國防部、能源部、農業部、環保署、航空航天局、商業部、衛生部、各軍種等)都擁有各自的專利管理部門,有權以各自機構的名義進行專利的申請、維護以及許可轉讓。
美國聯邦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按功能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主管機關,如美國專利商標局,主管專利與商標業務。該局下設兩大部門:一是專利、商標審查登記部門;二是專利、商標文件部門。前者主管專利、商標計劃控制及審查、登記,后者主管有關文件分類、技術評估及預測等。美國國會圖書館的著作權局主管著作權業務,雖然著作權的取得并非以登記為條件,但實際上各部門的著作權都在著作權局登記。另一類是特別設立的與科技法律有關的機構。美國國會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擬科技立法,修正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資訊等目的而設立了相應的機構,如國會研究服務署、會計署、科技評估室、國會預算室。
(二)管理方式
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包括專利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及著作權的登記、技術的轉移(或稱之為專利的許可與實施的辦理)、授權合同的擬定、收取權利金的計算、知識產權權益的保護、信息的追蹤及資訊等,因性質及層次的不同,由不同的機構負責。
美國專利商標局負責專利和商標的受理、審查、注冊或授權,同時也負責為社會提供文件資料的服務,主要分為專利和商標兩個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是美國聯邦政府中知識層次較高的一個部門。美國著作權局負責著作權的登記和管理。 聯邦政府為了協調知識產權的資訊,促進技術轉移,于1991年通過法案,并在1992年成立了“國家技術轉移中心(NTTC)”,該中心提供資訊及有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培訓,并建立了資訊檔案,把全美700多個實驗室以及數千個研究開發成果資料納入了“應用技術資訊系統(FLC)”合作,通過全國6個“區域性技術轉移中心(RTTE)”進行技術評估、市場調查及技術中介等工作,是美國政府支持的規模最大的知識產權管理服務機構。
美國商務部對國有專利負有推廣的職責,但專利的實施和推廣主要是由企業自主決定,由專利權人根據需要和市場情況決定。
目前,在美國大約有500名專利代理人,他們活躍在美國各地,確認新技術并把潛在的買賣雙方召集在一起,促進了技術轉移。
(三)執法體制
美國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主要是司法保護。在執法方面,美國建立了多層次的司法體系。版權、注冊商標、專利、植物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侵權案件的初審管轄法院為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美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審理,州法院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如有不服可向聯邦巡回法院上訴,聯邦巡回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知識產權案件中的專利糾紛一般在聯邦巡回法院審理,上訴則在聯邦高級法院上訴法庭審理。聯邦巡回法院的建立,減少了審理前的司法管轄權沖突,使專利制度更加穩定。除上述案件外,聯邦地區法院還管轄涉及上述權利的不正當競爭和濫用商業秘密的初審案件。各州法院一般管轄州注冊商標和按習慣法取得的商標侵權案及商業秘密的濫用和不正當競爭等案件。
在行政程序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根據《美國關稅法》(1930年)第三三七節規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口商品的案件)擁有管轄權。美國海關有權對準備進口美國的假冒商標的商品或盜版商品實行扣押。
在執法實踐中,知識產權持有人可以獲得制止侵權和保留證據的臨時救濟,還可獲得制止進一步侵權的永久性禁令、賠償及其他最終救濟。對于嚴重侵犯版權和商標權的行為,美國執法制度還規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同時,美國擁有一支專業素質較高的律師隊伍,因此美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多數在原被告雙方代理律師的不斷接觸和商討中得到解決,經雙方律師商討后仍不能解決的才訴諸法庭;由于美國解決糾紛的方式是法庭審判,法庭審理的時間較長,糾紛雙方的代理費和訴訟費支出較大,因此多數糾紛當事人都希望通過律師之間的商討得到解決,事實上許多糾紛也是這樣解決的,這構成了美國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的一大特色。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律師協會(AIPLA)是美國知識產權律師的社團組織,負責組織會員研究知識產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會員與各方面的關系,組織會員開展對外的交流合作,并每年春、秋兩季舉辦大型學術會議,秋季的學術年會目前在世界已有了一定的影響。
三、專利管理政策
(一)專利管理政策的發展階段
美國現行《專利法》是1952年頒布的,這部《專利法》中所體現的美國政府專利管理政策,也隨著近年來美國經濟、政治形勢的變化而進行了幾次改變,呈現出幾個不同的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專利權屬爭議階段(1963年以前)。在這一時期,對于在執行政府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發明的專利權是由政府擁有還是由承包商保留的問題,一直是爭論不休的。由于在此之前,美國政府未曾就這一問題制定出統一的專利管理政策,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政府部局各行其道、各執一詞,但總體上不外乎存在兩種觀點:
(1)放權觀點,認為在政府合同所產生發明的專利權屬問題上,除了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發明外,其他發明的專利權都應由承包商保留,同時許可政府有關部局擁有為政府目的免費使用的權利。
(2)收權觀點,認為由政府合同產生的發明的專利權應當歸政府所有,承包商只擁有免費使用權。
第二階段——政府主導階段(1963年至70年代末)。1963年10月,肯尼迪總統發布了“總統專利政策說明”,首次試圖制定一個統一的政府專利管理政策。
該政策說明指出,要合理解決政府合同所產生專利的權利歸屬問題,以便使發明能夠更好地服務于公眾利益。但是,公眾利益的平衡與實現畢竟是一個很難衡量的目標,因此,美國政府的這一政策還是對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采取了靈活的原則,做出的是比較籠統的規定,即在政府獲得專利權能夠更好地服務于公眾利益時,由政府獲得專利權,而其他情況或一般情況下,則由承包商保留專利權。
第三階段——促進專利的商業化實施階段(1980年實施“Bayh-Dole法案”以后)。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由參議院貝耶(Bayh)及多爾(Dole)提出的“Bayh-Dole法案”,也稱“大學、小企業專利程序法案”(即96-517號公法、美國法典第35篇第18章“聯邦資助所產生發明的專利權”)。該法案允許小企業和非營利性質機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保留執行政府合同所產生發明的專利權,即有權就其完成的聯邦資助項目所產生的發明以自身名義申請專利并享有專利權,而政府只保留一種介入權(March-in Right),只有當專利權人不采取有效步驟實施發明或政府出于公眾健康或安全考慮的情況下,政府才有權責成專利權人向合理的申請者以實施許可方式轉讓該項權利。
(二)“Bayh-Dole法案”實際執行過程
“Bayh-Dole法案”的具體執行程序是,在政府資助項目中,當發明人已經確認一項發明產生時,應及時向所在單位有關管理部門報告,該單位應在2個月內向相關的政府資助機構報告。受政府資助的單位在向提供經費的政府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兩年內,有權選擇是否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如果該研制單位想要申請這個專利,則應向聯邦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并在隨后一年內提出申請;如果研究單位無意于擁有這項專利,也應報告給聯邦機構,聯邦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向社會公開。
“Bayh-Dole法案”適用于美國所有的政府機構,包括國防領域的政府機構以及軍隊,規定除了這些部門需要保密和技術由保密法管轄外,對于軍轉民技術、軍民通用技術等無需保密的技術,都應和民用部門一樣,積極申請專利關轉讓實施許可。
1984年美國國會的修正案又把“Bayh-Dole法案”擴大到了聯邦政府所有、由合同商管理的研究機構,這樣一來,政府合同所產生專利權的擁有者范圍進一步擴大了。“Bayh-Dole法案”唯一不涉及的僅有聯邦政府所有并直接管理的研究機構,這些機構所完成的發明專利仍然歸聯邦機構所有。這次修改還涉及到了專利實施后的利益分配問題,在注重保護從事技術開發的科研人員的實際利益的同時,對專利使用費的使用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以避免某些承包商不合理地使用該項資金。
“Bayh-Dole法案”的實施,使大學等研究機構所擁有的專利數量有了大幅度增長,并使這些機構樂于轉讓他們的專利技術,對發明的商品化起到了有益的促進作用。
(三)政府機構對其擁有并直接管理的研究機構的專利管理政策
美國政府機構的專利管理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政府撥款項目(完成單位與撥款機構沒有隸屬關系)的管理,二是對隸屬于政府機構的研究單位的管理。以上所提及的,是美國政府對于前者的管理,而對于隸屬于政府機構的研究單位,則遵循著不同的政策進行管理。一直以來,對政府擁有并直接經營的科研機構產生的發明,政府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并擁有專利權。
一方面,美國聯邦政府的科研經費大量撥發給聯邦機構外的大學、研究機構和公司;另一方面,美國政府極為重視政府所屬和直接擁有研究機構的科研工作。隸屬于各個政府機構的研究中心、實驗室雇用了美國1/6的科學家,擁有全國1/5的試驗設備。對這支隊伍所產生發明的專利權,一直由相應的政府機構,如國防部、海軍、農業部等代表國家擁有的掌握。在這種情形下,美國政府各部門、機構擁有大量的專利。
政府機構代表國家擁有和掌握一些特殊領域或重要領域技術的專利,對于保障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隨著技術創新和社會技術儲備量的增加,同時也為了使社會技術資源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政府對這部分專利的管理政策,也在向促使其在嚴格管理體系的控制下規范地實施及轉化的方面發展。
為了促進聯邦政府機構擁有的專利的商業化實施,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斯蒂文森-威爾德勒(Stevenson-Wydler)法案”也稱“聯邦技術轉移法案”。該法案旨在促進聯邦政府直屬的研究機構與工業界的合作,促進聯邦政府擁有的專利向市場轉移。該法案規定:“所有公司、大學、研究機構對與聯邦直屬研究機構合作研究完成的發明,可享有專利權,聯邦政府只保留一種在一定情況下的使用權。”該法案還規定,所有聯邦政府機構的研究與開發預算中,應有0.5%的款項用于技術轉讓,另外,聯邦政府機構可以保留一部分從技術轉讓獲得的許可費,用于技術轉讓基金及返回到研究機構中使用。在“Stevenson-Wydler法案”頒布后,美國各政府部門都成立了相應的技術轉讓機構。這些技術轉讓機構的存在對聯邦政府所擁有專利的實施轉化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由政府合同產生的專利管理
(1)從總體上講,除了涉及國家安全或出于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的考慮之外,政府合同所產生的專利權一般由承包商保留。
(2)在承包商保留專利權的情況下,政府擁有無償使用權、轉讓發明專利的審批權以及優先發展本國工業的權利。同時,保留知識產權的承包商負有一定的義務。
(3)在承包商保留專利權的情況下,政府擁有一定條件下的“介入權”,當出現以下情形時,政府有權責成承包商轉讓該項專利的使用權:合理的比較長的時間內承包商未采取有效步驟實施該發明;承包商未滿足有關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要求;承包商使用或轉讓該發明違反了國家的規定。
(4)把承包商保留專利權的范圍擴大到企業和營利性機構的重要前提是,政府合同產生的發明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而合理行使該專利權有利于發明的商業應用,并能夠更好地保護政府和公眾的利益。
(5)管理政策適用于美國所有的政府機構,包括國防領域的政府機構以及軍隊,除了這些部門需要保密的技術由保密法管轄外,對于軍轉民技術、軍民通用技術等無需保密的技術,都應和民用部門一樣,積極申請專利并轉讓實施許可。
(6)政府機構代表國家擁有和掌握一些特殊領域或重要領域技術的專利。但隨著技術創新和社會技術儲備量的增加,同時也為了使社會技術資源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政府對這部分專利的管理政策,也在向促使其在嚴格管理體系的控制下規范地實施及轉化的方向發展。
四、啟示與借鑒
(一)知識產權制度是推動技術創新的重要政策手段
建國200多年來,美國經濟、科技、軍事等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面,不僅與其適應生產力發展的經濟制度密切相關
,知識產權制度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鼓勵創新,通過專利制度自身促進發明創造和技術進步,促進了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利用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獲取最大經濟收益和市場份額。美國知識產權制度和司法體系的有效運轉,實現了對知識勞動成果的資產化、法律化,并形成了科技、經濟的有序競爭,促進了美國企業從技術創新中獲取最大利潤。
(二)適應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競爭的需要,及時調整專利政策
美國知識產權的構架、實施細則以及知識產權政策的調整,都是基于美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并不斷與社會經濟科技發展的進程相適應。美國《專利法》與其他國家《專利法》的差別,在很多方面都體現了美國政府對本國利益的一種保護,特別是對跨國公司利益的維護。如,美國目前仍在執行的專利授權公開制度,使得美國企業一切不可獲得專利法律保護的技術都不對世界公開,而它們卻可以從其他國家申請專利18個月公開的文件中獲取新技術信息;又如,美國現行實施先發明制實際上只適合于美國的申請人。
同時,美國的知識產權工作注重團隊作戰精神,無論是政府制定政策,還是企業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處處都能感受到他們的團隊作戰精神。涉及知識產權的各個方面,各部門、各層次相互配合的都是協同作戰,使這一制度的作用在企業和國民經濟發展能得到有效地發揮。
(三)重視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加強對政府資助和撥款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的管理
美國作為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其市場經濟體制早已步入成熟發展階段,政府的職能也主要體現在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服務功能上。由于歷史、文化等多方面原因,美國的政府機構在整個社會運行中的管理作用遠不如我國政府機構對社會的作用,但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的介入則很深,管理上也較之我國政府更加縝密和嚴格。特別是對美國聯邦政府機構撥款產生的專利權的管理上,不是放任,而是宏觀上有政策指導,具體項目上也有專門機構操作、經營。
(四)外交、貿易等多種手段并用,保護海外知識產權
美國政府認為,以專利權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是美國新經濟的基礎,也是當代美國經濟的核心利益之一。因此,保護美國在海外的知識產權是美國對外政策的重要目標。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制定了相關法律,為美國應付在海外知識產權被侵犯提供法律基礎,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特殊301條款。該條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呈送一份年度報告,列出拒絕有效保護美國的知識產權的國家并注明其中的重點國家;在確定重點國家后30天內,美國貿易代表開始對這些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進行調查,在半年內做出采取報復措施的決定,即實施進口限額,增加進口關稅,或取消貿易優惠待遇。同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還在每年一度的國別貿易壁壘報告中對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情況進行評估。在多邊外交活動中,特別是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中,美國不但使有關反補貼的規則便利于美國技術政策的制定與運作,而且使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條款體現美國的利益需要。
美國把知識產權列為貿易政策的關鍵部分,以創造一個更加尊重知識產權的國際框架。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WTO談判所達成的一攬子協定提高了美國發明人和知識產權持有人在海外獲得和維護平行權利的能力。盡管現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下,各國間對于知識產權法律、管理和執法的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理事會解決,但美國仍然抓住特別301大棒不放,這樣可以更及時、有力、不受干擾地反應美國的意志。
(五)企業普遍把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發展戰略的核心和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知識產權管理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為了競爭,美國企業界越來越重視對各種各類智力勞動成果給予知識產權保護,并通過執法維護其商業利益,獲得企業市場競爭力。一批具有國際市場競爭力的企業,不斷要求美國政府強化對美國企業最具競爭實力的智力勞動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和保護范圍,以保護美國企業在世界范圍內的競爭優勢。如美國近年來對計算機軟件、商業方法、基因工程實施的知識產權及專利保護政策就是最好的說明。
美國多數企業中,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要環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從整體管理體系的定位到管理部門的設置、人員的配備及實際職能,都具有重要地位,決策層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企業把專利戰略作為企業發展戰略和競爭戰略的核心,作為參與國際競爭的有力武器。美國企業在高度重視研究開發的同時,不僅高度重視專利權的獲取,而且特別重視海外專利權的獲取。許多企業目前已經不只是為已經研究開發的技術申請專利,而且利用專利手段在新技術領域進行“圈地運動”,劃地為界,據為己有,以形成大批所謂戰略性專利,建立以專利為基礎的壟斷格局。美國企業不僅重視國內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十分重視其專利權在國外的保護問題。
美國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和專利管理政策的啟示
美國政府認為,以專利權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是美國新經濟的基礎,也是當代美國經濟的核心利益之一。作為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美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早已步入成熟發展階段,政府的職能也主要體現在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服務功能上。但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的介入則很深,管理上極為縝密和嚴格。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競爭的需要,美國不斷及時對知識產權的構架、實施細則以及知識產權政策進行調整。
保護美國在海外的知識產權是美國對外政策的重要目標。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制定了相關法律,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特殊301條款。該條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呈送一份年度報告,列出拒絕有效保護美國的知識產權的國家并注明其中的重點國家;在確定重點國家后30天內,美國貿易代表開始對這些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進行調查,在半年內做出采取報復措施的決定,即實施進口限額、增加進口關稅、或取消貿易優惠待遇。盡管現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下,各國間對于知識產權法律、管理和執法的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理事會解決,但美國仍然抓住特別301條款不放,這種做法可以不受干擾地反應美國的意志。
美國企業也普遍把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發展戰略的核心和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知識產權管理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企業不僅重視國內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十分重視其專利權在國外的保護問題,把專利戰略作為企業發展戰略和競爭戰略的核心,作為參與國際競爭的有力武器。
美國的知識產權工作注重團隊作戰精神,無論是政府制定政策,還是企業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處處都能感受到他們的團隊作戰精神。涉及知識產權的各方相互配合、協同作戰,使這一制度的作用在企業和國民經濟發展能得到有效地發揮。
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存在壟斷問題,這種壟斷不僅影響美國本國消費者的利益、其它同類公司的發展,對國際貿易中的世界其它國家也有影響。對諸如此類的問題,美國政府解決的辦法只有兩個:一是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間限制;二是用《反壟斷法》來對知識產權濫用者加以制裁,以促進社會的發明創造和有序競爭。
美國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和專利管理政策特點
1.美國專利制度是條文法與判例法的混合體。專利制度通過對發明人提供獨占權,使創新產品具有獲得高額利潤的可能。美國專利法屬聯邦法,由國會制定。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由專利商標局制定。專利法的規定比較寬泛而涉及具體內容(包括專利保護的范圍)往往在細則中予以規定。專利商標局通常根據美國經濟、科技發展的需要,草擬實施細則并在因特網上公布,以便征詢公眾、專業律師、代理人的意見,從而確定實施細則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這在較大程度上使美國專利制度具有了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2.美國專利制度強調把專利頒給第一個專利發明人,而不是給第一個專利申請人,也就是說即使你專利搶注的時間在先,也不能保證你能得到專利權,充分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美國對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斷拓寬,例如,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與地區還在就基因技術能否申請專利進行激烈爭論的情況下,美國已進入了怎樣才能授予專利權的階段,并提出對網絡商業方法、基因技術給予充分的專利保護。美國專利訴訟費昂貴,但對專利侵權者的處罰力度也非常大。嚴格的法律規定與嚴格的司法制度有效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充分體現了專利制度的本質是激勵創新,促進技術進步。
3.強調專利與標準的結合。標準本來屬于技術的標準化領域范疇,但是美國將專利制度與技術標準巧妙地結合在一起,這就使得標準較容易利用其技術優勢進而占居知識產權的有力地位。誰掌握了技術標準的制定權,誰就掌握了市場的主動權。因此,美國一些高技術公司常常先把規則性的東西做成國際標準,然后把這種標準性的路徑全部設定成專利進行注冊,最終占領市場。不僅如此,由于專利與標準的聯系日益密切,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都在力求將專利變為標準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標準化成為專利技術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發達國家經常會通過控制國際化標準為他國產品的進入設置技術貿易壁壘。
4.將專利與貿易掛鉤是美國專利政策的一個突出特點。專利貿易在美國的對外貿易中占的比重相當大,而且在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專利保護范圍實際上是壟斷市場的問題。現在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正在取得專利的優勢地位,以便給新的公司與研究者的進入造成困難,尤其是扼制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為此,美國大力發展專利貿易,并以此戰略來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進而為美國商品占領國外市場提供方便。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統計,專利轉讓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長最快的利潤來源之一。2000年IBM的總利潤為81億美元,而專利轉讓就占了17億美元。越來越多的公司意識到專利已經作為一種商品開始出現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打破了專利審查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并授予專利權,其他國家只需承認審查結果即可。這種狀況將極大扼制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能力,甚至由于過度依賴外國專利技術而對其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威脅。
5.采取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美國允許為遺傳信息和企業軟件申請專利,以前不被專利保護的領域如數學題解法、計算機軟件、密碼和破譯人的遺傳基因等正在陸續成為專利。知識產權管理有助于鼓勵私營企業增加對研究與開發和創新的投入,但負面影響同樣存在。短期看,研究與開發可能被用于社會效益較低的項目,從而降低其生產力,影響研發的投資效率;長期看,即使強化知識產權管理不會降低研究與開發的生產力,但過于廣泛的知識產權可能扼殺下一個商業創新潮。例如,基因技術專利權基本屬于基礎科學知識專利權,雖然這一知識也許能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基礎,但是最初專利持有者的權利將阻礙對這一技術的進一步使用。
美國的專利制度強調激勵創新和促進技術進步,認為過度的專利保護會產生壟斷,所以美國在設立保護制度的時候,在立法上就給予了限制。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就規定“國會有權利通過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以專有權利,以此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這說明美國憲法在起草時就考慮到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但其目的不是為保護而保護,而是為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而且這種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被不斷強化著。對專利的保護也出現了一種現象:一方面知識被侵權的現象比較嚴重,另外一方面壟斷的趨勢越來越快、越來越嚴重,壟斷專利就像壟斷商品一樣。比如,微軟公司在那么短的時間內就形成了壟斷地位,這個現象表明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在知識領域激化了。美國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強調對濫用專利戰略的限制。1998年5月,美國政府將微軟告到了被告席上就是一個范例。美國政府認為:如果一個成功者濫用其權利,國家的法律就應當介入,捍衛公共的、社會的、消費者的利益。”
建議
1.政府應為創新活動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環境,應在產業部門、研究機構及政府之間建立一種協調系統,并決定它們之間如何發生相互影響,應對用于開發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服務的知識產權轉讓從各種政策角度加以支持。
2.在克服信息與數據自由流通的障礙問題上,聯邦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機構之間協調技術標準和議定書的行動需要聯邦各級政府進行。聯邦政府應反對新型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數據庫的立法,因為這種立法不利于學術界和研究人員獲得他們進行研究和教育計劃所需的信息。在私人部門,現在越來越強調保護發明秘密,越來越多地對盜竊商業秘密的行為提出訴訟,這些都不利于公司從放寬限制和實施豁免規定中獲得好處,而且可能限制了人員和技術信息的流動。
3.制訂有利于創新的知識產權政策。對知識產權的占有成為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研發產品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對現有專利制度范圍內的新技術提出了挑戰。誰占有聯邦提供資金的研究成果?報告認為,不僅個人發明者應該占有,而且大學也應該擁有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這樣發明者可與公司法人進行談判,大學也可在簽訂合同時擁有部分收益的分享權。只有簡化專利制度,消除不必要的成本和減少創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創新才能得到提高。
4.標準規范化問題。報告強調,聯邦政府應及早積極參與國際和國內制訂標準活動。作為召集人,政府在標準化領域特別在信息技術領域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國家市場的建立將愈益依賴于國家可操作的標準,它可以通過與工業部門標準組織共同工作制定所需要的國家可操作的標準。同時,聯邦還可為地方使用這類標準提供資助。如果工業部門不能及時取得一致意見,聯邦政府必須避免率先頒布這樣的標準。
美國的知識產權的影響
一、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強化知識產權貿易壁壘
在總統競選期間,身為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的特朗普就表達了他具有貿易保護主義特征的政策傾向。國際貿易發展過程中,國際貿易與知識產權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不同于傳統的關稅貿易壁壘,現今越來越多的國家通過非關稅壁壘也即知識產權貿易壁壘的形式進行貿易保護主義。在貿易保護主義情形下,“337調查”被美國視為反傾銷措施之后的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的最佳方式之一,被頻繁地采用。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從1986年到2013年間,美國對中國發起的“337調查”案件共140起,占美國所有“337調查”案件的四分之一左右,近年來這一數字還有上升趨勢。而在這些對我國發起的“337調查”案件中,我國企業因專利侵權被起訴的案件占絕大多數,而中國企業往往因為不熟悉美國法律或者應訴成本過高等原因,進行和解或者遭致敗訴。
特朗普執政期間,必將進一步推行以貿易保護主義為核心的對外經濟政策,這不僅包括其主張的提高所有進口貨物的關稅或者針對中國的懲罰性關稅,還包括將會更加頻繁的運用知識產權手段對我國企業發起“337調查”,這些企業可以涵蓋各行業和各個領域,對我國商品出口和技術轉移帶來巨大風險。
誠然,關稅壁壘違反美國對世貿組織的承諾,也將遭到中國的報復措施——“一場貿易戰絕非一場無需花費的游戲”,那么,“337調查”或者“301條款”可能會較多地被運用。美國專家所提出的對華政策報告,也強調了在貿易和投資領域要運用“337調查”條款,對中國知識產權盜版、強制性技術轉讓和商業間諜活動等進行打擊。如果一切如特朗普所言,我國企業將面臨一場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完美風暴”,而知識產權將成為其中的一根“大棒”即政策工具。
二、制造業回歸,增強知識產權活力
受特朗普執政后將采取“減稅+基礎設施建設+寬松財政政策”的整體預期戰略影響,美國制造業將再度興起;與之相伴,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競爭力的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也將隨之再度騰飛。
特朗普在其競選時的口號之一是“Make America Great Again”(使美國再次強大),這與特朗普所觀察到的美國國內現狀密切相關。目前,美國國內基礎設施破舊,制造業和服務業的工作機會大量流失,民眾失業率居高不下。這些現狀的存在,使特朗普要想實現自己的競選目標,必須通過減輕企業稅負等積極措施吸引各類企業回歸美國本土,或者吸引境外資本投資美國。
他去年曾公開表示與蘋果公司商談并相信蘋果公司會將一些產品的生產線從中國遷回美國。2017年1月,美國福特汽車公司就表示,將擴建位于密歇根州的裝配廠,增加7000個新的工作崗位,這被認為是特朗普“制造業回歸美國”的最新案例。而日本首相安倍晉三2016年2月10日至12日訪美期間表示,將在今后10年內向美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投資1500億美元,在美國創造70萬個就業崗位。
隨著美國傳統制造業的回歸,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在美國經濟中將會發揮更加明顯的引領作用;尤其是以硅谷為核心的區域,除了聚集大量的如蘋果、谷歌、微軟、facebook等高科技企業之外,還有例如斯坦福、伯克利等美國頂級院校,可以將產學研緊密結合,從而實現高效的技術孵化。
以專利權為例,有研究數據顯示,中美兩國高校從專利申請、授權、轉化率、轉讓收入和成本-收益四個維度進行比較后發現,中國高校的專利申請和授權量要高于美國,但是專利的轉化率和轉讓收入則遠遠低于美國。
在特朗普稅收優惠等產業促進政策的刺激下,結合美國技術轉化率高的優勢,知識產權將進一步活化,有助于技術創新與美國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更快、更好地成長,這對于美國保持既有的技術領先地位,并在未來的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無人駕駛汽車、智能機器人等新興產業繼續領跑,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與此同時,由于我國國內企業稅費負擔較重,資源與環境壓力增大,人口紅利降低,且存在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難以落實等問題,導致出現企業出逃海外的現象。若應對不力或者不及時,可能會引發一輪中國實體經濟尤其是制造業的“空心化”浪潮。隨之而來的,是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缺乏現實的土壤,科技創新乏力,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在制造業外遷的影響下,也會向美國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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