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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基金稅收促進行業發展
海通證券研究所婁靜由于基金業的發展對于國家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的穩定和規范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世界各國一般都對基金實行各種優惠政策,扶持基金業發展。
我國的基金稅收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3月發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按照通知和其它一些規定的要求,其稅收政策主要包括:
1、對基金管理公司就其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而對基金來說,其稅收政策如下:(1)營業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原規定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征營業稅。現準予延長3年,即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這部分收入免征營業稅。(2)所得稅: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所得稅。(3)印花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征收印花稅。
2、對于基金持有人的優惠,按收入來源和投資者類型的不同有所區別。主要包括:(1)營業稅: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2)所得稅:a、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b、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c、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暫不征收所得稅。d、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代扣代繳;對企業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債券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3)印花稅: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購買基金單位暫免印花稅。
美國的基金稅收政策1、共同基金的納稅根據《聯邦所得稅法》和《稅務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作為標準投資公司的共同基金向其股東分配收益時,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被視為類似合伙企業的納稅實體,免征公司所得稅,只對其未分配的所得征收4%的消費稅。這些條件包括:1、基金資產多樣化且易于變現;2、基金必須每年將其全部收益的90%以上分配給股東;3、基金的毛收入必須有90%以上來源于股利、股息和證券或股票銷售的利得等。其中來自持有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股票或證券的處置的利得不超過總所得的30%。
2、投資者的納稅在共同基金免稅的同時,基金股東則必須履行納稅義務。根據1986年修訂后的美國稅法規定,基金收益人的所有利息、股利收入和資本利得都視為普通收入,報稅時須并入綜合所得稅項。基金股東的股息收入均需納稅;而資本利得收入,在以現金形式獲得時才需納稅。
完善我國基金稅收政策的建議根據國外基金稅收的經驗,我們建議:(1)繼續延長對基金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的期限限制,以保持基金較輕的稅負。(2)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對于基金來說,保險公司一般是最重要客戶,適當降低這部分營業稅負將有助于增長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熱情。(3)我國目前對個人投資基金的資本利得收入是免稅的,而對企業的資本利得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沒有體現對長期投資者的稅收優惠。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做法,企業投資基金的資本利得收入所得稅稅率可以根據基金持有期長短進行調整,采用多檔稅率,以鼓勵長期投資。(4)為吸引更多的企業投資者,可以采用小額投資免稅制度。對于投資額少于一定數額的企業,對其基金的資本利得收入免征所得稅。(5)目前我國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按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目前多為股票型基金,缺乏其它類型的基金品種。在稅收方面,可以通過減征或免征這部分稅收,以吸引投資者參與債券型基金。(中國證券報20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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