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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營業部之規范發展
佳 鑫盡管《蘭州證券黑市狂洗“股民”》一文中所描繪的風波早已遠去,但它作為一種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給證券市場的社會印象,給證券市場的監管者留下的深刻反思卻是久久難以揮盡的。誠然,打擊非法機構行動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投資者教育工作方興未艾;在此,我們有必要再反思一下合法證券營業部的規范與發展問題。
證券營業部是證券公司對外服務的窗口,是證券公司的門面,其經營管理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證券公司所聲譽和形象,證券公司對所屬分支機構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尤其是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證券營業部,更應本著規范發展的宗旨,嚴格規范證券營業部的經營行為。事實上,絕大多數證券公司每年對其所屬的證券營業部都會進行不止一次的稽核檢查。按證券公司自己的話說就是,我們比監管部門更害怕證券營業部出事。但證券公司的政策取向,則直接決定了證券營業部是否規范經營。如果我們的每一家證券公司都能以規范發展為宗旨,看好自己的門,管發自己的人,我們的證券交易市場將會減少多少違法違規的事件,我們大家都會得到一份應有的安寧與和諧。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證券公司必須建立公司統一的內控機制和內控制度。關于證券公司內控的目標,《指引》明確寫道:“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和持續、穩定、健發展的證券經營實體。”在具體的四項目標中,第一項即是“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章,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在此前提下,“不斷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圓滿完成公司的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
證券市場應在規范中穩步發展,在發展中逐步規范,這是中國證監會始終堅持的原則。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市場的執法主體,必須依法監管,依法行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在制定法律法規時,應充分考慮我們的機構與生俱來的特點,充分考慮整個證券市場的承受能力,充分考慮監管部門嚴格執法的可行性,循序漸進,穩步規范。在此基礎上,凡是法律法規嚴禁的行為,無論發生在那個派出機構,也無論是哪一家證券公司所為,對甘冒風險頂風作案者,首例必須重處,決不可“下不為例”;否則就不是“警示風險”,而是“老實人吃虧”了。
各地證管辦、特派辦是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肩負著證券市場一線監管的重任,應該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目前突出的一個問題是各轄區在依法監管工作中所把握的尺度不一樣,證券營業部對此反響強烈。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家證券公司在各地設立了若干個證券營業部,年終總結時,有的轄區管得松,營業部是合法非法十八般武藝全可用,交易額名列前茅,不僅公司有獎勵,轄區亦有獎勵,真可謂名利雙收。而有些轄區管得緊,要求必須合法經營;這樣一來,有些營業部能做的有些營業部不能做,有些營業部能完成的效益指標有些營業部就完不成。完不成任務公司自然是要處罰的,但只要敢越雷池一步,派出機構又要處罰。于是,為數眾多的營業部經理在大聲疾呼:這種競爭不公平!
另外,可選擇一個時間段,撿出累計證券交易額排名前十位或二十位的證券營業部,對其交易額構成,投資者構成,收入與支出構成,交易額與手續費、利潤的比例等指標進行分析。如果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必有其獨到的經營方略和經營技巧,可樹為行業典范將其經驗予以推廣,以示獎勵;如果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則必須嚴肅處理,起到警示市場、扶正祛邪的作用。
中國證監會應重視派出機構關于“機構合理布局”的建議。坦率地講,目前證券交易市場上存在的機構之間不正當競爭行為,機構布局不合理是重要的原因。成都證管辦關于成都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的調研報告以“沒有硝煙的戰場”為標題,充分說明了證券交易市場競爭的激烈性;而報告中列舉的大量實例和數據,則為這里的“競爭”前置了“惡性”二字。2001轟動一時的“蘭州證券黑市”正是發生在甘肅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分布最密集的蘭州市城關區,當時蘭州轄區共有23家證券營業部,其中15家就設在城關區;僅有1家期貨經紀公司自然是設在城關區。由于機構布局失衡,導致合法機構惡性競爭,屢屢違規;非法機構趁機興風作浪,魚目混珠,混淆是非,擾亂市場。成都證管辦的調研報告寫到有餓死的。就證券公司而言,新設證券營業部是為了給公司增加新的利潤增長點,如果弄到營業部自身難保、需公司彌補虧損的地步,這營業部的設立還有意義嗎?而從中國證監會來講,規范發展證券交易市場原本就包括對機構的合理布局。期貨部在9月初曾以證監期貨字[2001]28號文下發了《關于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監管工作有關部門的通知》,有第一條第二款中規定:“派出機構對營業部的審核應考慮合理布局和期貨經紀公司的綜合情況。”并要求各派出機構制定本轄區營業部設立的具體標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實施。應該說,這一舉措更符合證券交易市場規范發展的要求。在這里借用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先生的一句話:“我們不能等到出了大事、有了投訴舉報才到現場看一眼,進行代價很高的事后檢查和監管”。
最后,中國證監會應即刻著手建立證券經營機構退出機制,制定有關證券營業部退 實施細則或辦法,完善監管程序。只有證券交易市場具備了機構進入、持續發展和機構退出三個階段的全過程并呈良性循環后,我們的證券營業部才會按部就班、自然而然地規范發展。
來源:證券時報200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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