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村民不提議就不能罷免不稱職的村干部嗎
村民不提議就不能罷免不稱職的村干部嗎山東省一基層民政干部來信咨詢:該縣地處經濟欠發達地區,一些村的村干部無心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村民也不提議罷免村干部。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
答:關于罷免村干部的問題,新修訂的《村委會組織法》規定:“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罷免的理由。”“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這一規定表明,在一定條件下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進行罷免,而是否罷免的最終決定權屬于村民會議。但是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滯后、傳統政治文化觀念影響等原因,部分地區出現了村干部不積極履職、村民政治參與意識不強等問題。如果村委會成員確實不能勝任日常工作,但是村民也不提罷免提議,從各地工作實踐情況看,鄉鎮政府也是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的。比如《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1)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適合繼續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2)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3)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其他一些地方,如天津、上海等地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在罷免程序方面也有類似規定。要著重指出的是,村民是村里的主人,罷免權是村民當家做主的重要權利,他們有權收回通過選舉委托出去的權利。只有村民會議投票表決得到多數人同意,罷免才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