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待遇原則下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問題研究
國民待遇原則下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問題研究——從一起地下水資源糾紛引發的命案說起
曹培忠
謹以此文獻給在市場條件下付出極大代價,質樸純善的農民兄弟。同時也殷切希望,他們的權益切實得到保障,國民待遇規則徹底改變他們的命運,讓他們享有市場條件下應有的權利。
——筆者獨白
一、引言
2000年初夏,地處山東中部的某縣,由于政府強行調配地下水資源,“棄卒保車”,政府在未做好當地農民思想工作的情況下,調配地下水資源引發政府和農民之間發生摩擦,農民自發地非法聚集,發生了一起震驚當地媒體的命案,當地公安干警一死一傷,警車被砸,造成了嚴重地后果。最后,肇事者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反思這一起本不該發生的命案,除了農民兄弟的質樸無知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尤其WTO條件如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問題,國民待遇原則是否適應于中國最廣泛的社會主體——九億農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分配地下水資源權益問題。
本文試從WTO的基本原則的生產背景及基本原則和農民利益的保障關系,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闡述:國民待遇原則不僅適應農民主體,而且應當加強。因為中國的問題就是農民問題,農民和農業的基礎地位問題成為歷代統治者的共識。在當今條件努力學習江澤民“三個代表”積極發展社會生產力的前提條件下,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和合法權益,不僅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關系到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社會的穩定。因此,應加強農民權益維護和研究問題。①
筆者曾被公派澳洲學習國外先進法律文化,已學成回國。留澳期間曾考察過外國農業結構及社會權益保障等社會問題。本文力求拋磚引玉,引起社會對農民問題的再認識。若是這樣,出身于農家的我,也就十分滿足了。由于筆者才學疏淺,請同志批評賜教,將不盡感謝。
二,WTO國民待遇原則概述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可以追溯到1946年2月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召開的第一次會議。當時中國應邀參加會議,之后達成妥協協議,形成了關稅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①在長達50年的歷史進程中,GATT作為經濟聯合國在推動自由貿易、減低關稅、協調各國經濟立場政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到目前為止,包括中國在內的140多個國家申請加入了WTO,其中所涉及的貿易額占世界貿易的90%以上。②
中國政府作為當時的原始締約國簽署了協議,由于國民黨政府及國際政治的原因,中國政府在幾十年的時間未能恢復應有的地位和享有應有的權利。③直到1987年,以鄧小平為代表的第二代領導人審時度勢,及時地提出了復關入世申請,④歷經十五年,一波三折,終于在2001年月12日份正式成為WTO成員國。
從此,中國受到WTO規則的約束并享有相應的權利。在WTO的法律體系中,有一系列的規則和專項協議分別涉及農業問題及貿易問題,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TreatmentNT)。⑤
國民待遇原則作為不歧視原則(principleofNon-discrimination)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指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者服務進入一個領域后,也享有與該國的商品服務相同的待遇。通俗地講,在自由貿易市場條件下,國民內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別有所歧視。實質上國民待遇原則是一種不歧視原則(注:這一原則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早有體現,已成為民法的重要的基礎性法制原則。基于這一原則的普通性,國民待遇原則作為不歧視原則(principleofNon-discrimination)的一個重要方面已被詳細具體化到知識產業協議及其他專項協議。)
因此,基于國民待遇原則,為充分保障農副產品流通及商品化,回歸貿易自由化主流,除了授權WTO成員國合法地保護農村商品貿易外,允許政府對此進行干擾外,農村產品生產,流通及商品化和工業產品一樣受WTO規則的約束,農副產品生產者享有相應的權利。
由于政府對農副產品生產,流通及商品化進行干擾導致權利地過分濫用,即使發達國家也對本國農業關愛尤加,如美國最近簽署法案,加大對農業的補給投入。為此,WTO的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農業協議》根據這一協議,在建立自由貿易體制方面,力求達到以下要求:第一,推進市場準入,維護公平競爭;第二,在合理保護的前提下,進行非歧視保護;為此保證農民的利益,政府在農民收入提高方面可以進行綠色補給,推進農副產品生產,流通及商品化。
綜上所述,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WTO農業協議適合于所有成員國,在保障農副產品生產者的利益(國外是農場主和勞動者,我國是農民。筆者注),維護農副產品的自由流通方面,要求政府一視同仁,并且在合理的限度內,進行特殊保障。
三,入世條件下,我國農民利益的保障問題
加入WTO將對中國生產積極深遠地影響,③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一些挑戰是尤其出口環境的自由,農民的農副產品進入流通市場更加暢通,產業結構調整及成本投入更加多樣化,我國農民利益的保障問題更加突出。
第一,農副產品的自由流通,影響我國農民的生產方式,在保護條件和措施不利的條件下,中國涉農產品往往遭受限制和壁壘,使得農民利益受到傷害。在此條件下,政府職能部門不僅僅是領導者,收取一定的費用,而且是農民權益的最積極的保護者。
第二,自由貿易環境下,市場資源的配置不僅要按照行政意志和管制模式行進運作,而且政府要依法行政。①誠如文中所述案件,水資源的利用問題,如果當時的政府部門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適當照顧農民利益,合理分配資源,具有幾千年文化底蘊的中華文明,足以讓質樸善良的農民兄弟顧全大局,做出犧牲讓步。②試想當年的解放戰爭,農民兄弟寧可將生命獻出,保護一個受傷戰士的生命,今天何況淌出一點“天上下的雨水”?這種巨大的反差,難道不是讓當政者深思嗎?
筆者自2002年被公派澳洲留學,親眼目睹了外國農民(農業生產者)的優越的生存條件和優厚的待遇,相對于我國農民的權益保障而言,足以讓我們自嘆弗如!
外國的農民首先是一個公民,享有公民條件下的一切福利和其他職業群體一樣的權利,然后才是一個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經營的市場主體。在依法經營和納稅的前提下,權益受到充分地保障及禮遇。筆者曾參觀過一個農場(學校附近,奶農定時下班,汽車洋房,看不出任何的職業差別。筆者注)。
審視當前農民權益的保障問題,雖然在歷屆政府努力下,農民權益保障成果顯著,制定了許多涉農法律法規,如《農業法》及《水資源法》,依法保護農民權益。但是由于特殊的原因,有法不依和侵權現象還時有發生。例如,農民種植經營權問題,稅費征繳問題,承包合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明顯地不對等。一方面,政府經常毀約,征地修路毀田,傷害農民利益的事時有發生,任意運用行政手段強迫農民超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范圍增加負擔;另一方面,行政部門然而借口結構調整,不顧農民利益,強行推廣種植某一作物的現象,不僅極大地傷害農民利益,而且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依據土地法規定,農民享有自主經營權、種植權,這本是市場主體應有的權利。
四,以國民待遇為基礎的WTO法律體系不僅要求政府職能徹底轉變,而且農民的利益應加強保護
農民作為民商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及相關立法保護問題一直困惑著立法者。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農民從事種植、養植一直被認為是解決就業的唯一方式。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我國僅《民法通則》我國公民個人對個體工商戶做過一系列描述,權利粗又難以操作,而在相關的農業法規中又往往從行政法的角度規范農業產生產經營及其他方面的公權,而相對于我國九億農民,卻沒有一個專門的法律來調整。因此,從中國入世,在產品自由進入流動市場,農民作為商事主體(類似于外國的農場主)不能不說是立法生態化上的缺陷,就像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完善的民法典一樣。
因此,隨著立法深入及細致,農民依法經營農業問題也被寫進相應的法律法規。
中國農民為革命建設和歷史發展做出了歷史性貢獻,(www.baimashangsha.com)無論是戰爭年代,還是和平建設時期,農民付出足以鑄造豐碑①。建國以來,農民低收入低保障,以犧牲自己利益甚至子孫的利益為代價,構建我國現代化工業體系過程中,為社會積累了大量的財富,然而直到今天仍然完全沒有解決農民福利和權利保障基本問題。
中國加入以國民待遇為基礎原則的WTO或許是一次機會,在推動保障農民權益方面,給農民兄弟一次歷史機遇!
首先,在市場條件下,農民權益不僅不能被歧視,而且他們的勞動果實--農副產品和物權,作為商品依法自由流通,而不是被限制或者被征用;
其次,政府將在WTO條件和規則中,徹底轉化職能:
為適應中國和世界貿易組織正式簽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和在相關法律文件中關于中國政府承諾,新一屆政府機構撤并是政府行政職能和行政管理體制的必然選擇。入世條件下政府行政職能最優化模式應是新型的行政管理體制,即“小政府、府、大社會"。政府行政職能和行政管理體制的基本線條,是形成一個自主、自治、自我管理的寬松的政治環境。這種政府行政職能的轉化應按照改組政府的結構和權力符合WTO的多邊貿易機制,加強行政法規調控,增加透明度,完全符合《WTO協定》,政府應淡化對市場的干擾職能,統一實施貿易制度,發揮市場調控職能的方向進行。
四、結語
農民權益保障問題,涉及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穩定大局。綜觀歷史,中國歷次社會變革,都和農民階級有關系。他們才是推動社會進步的主力軍。然而,目前形勢尤其是一些地區的農民權益受保障問題令人擔憂。誠如前述案例,假如政府機關做好農民的思想工作,根據現代經濟法觀念合理調配市場資源,正確處理農民集體權益和其他公民所有制的關系。這一起地下水資源糾紛引發的命案也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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