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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評介
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評介王巍
一、引言
眾所周知,日本的信托制度發達,信托法規范和體系也相當完備。與此相對應,日本的信托法理論研究也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在日本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的發展進程中,信托法理論研究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及時總結和提升國內信托發展的實踐經驗,并借鑒英美等國的信托先進制度;另一方面,積極推動信托觀念的普及、信托立法水平的提高和信托制度的完善。我國汲取日本信托發展的有益經驗,不應僅僅停留在立法技術、產品設計等層面上,還應注重對日本信托理論研究的借鑒,尤其應該認真總結和吸收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的寶貴經驗。畢竟兩國都有大陸法系的傳統,在相似的文化背景下繼受“信托”這一舶來品,必然會遇到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問題。我國信托制度的發展相對滯后,信托法規范和體系尚處于構建的初始階段,信托法理論研究水平亟待提高。本文通過整合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的相關資料,對其中的代表性作品加以評介,以期對我國的信托法理論研究能有所啟示。
二、日本信托法理論的代表性著作概覽
一個世紀以來,日本的信托法理論與信托制度、信托法規范和體系一起成長、發展和完善。其間,信托法理論研究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既有對英美等國先進制度的借鑒,也有對本國信托實踐的總結和提升,還有對信托觀念普及、信托立法完善和信托制度本土化的推動。總之,在日本一步步成為信托先進國家的發展歷程中,由法律人主導的信托法理論研究一直扮演著關鍵角色。在一代又一代日本信托法學人的不懈努力下,一大批優秀的信托法理論研究成果相繼問世。下文列出了較有代表性的35本著作,時間跨度從1910年到2004年,基本上反映了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在各個時期的成就。
除了優秀的著作,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的成果還反映在數量可觀的論文上。例如,較具代表性的有:中野正俊,“信托中受托人的忠實義務”,載《法學志林》第98卷第2號;岡田巖吉郎,“信托受益權的本質”,載《法律論叢》第17卷第6號;永井壽吉,“日本信托法要義(8)”,載《信托協會會報》第17卷第4號;中野正俊,“欺詐目的的信托與債權人的撤銷權”,載《法學志林》第99卷第1號;玉井茂,“信托的特異性(二)——受益權的性質”,載《法學新報》第48卷第3號;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的信托法理論研究中,常常以信托行為為基礎,把以受益權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核心是受托人的義務和受益人的權利)作為研究信托的關鍵,并圍繞如何把握受益權的性質來探討信托的基本構造。這成為了日本法學界長期以來一直爭論的焦點,也由于各自觀點和立場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信托法學說。例如,“債權說”、“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相對性權利轉移說”、“限制性權利轉移說”等。
詳而言之,“債權說”在日本的影響最大,基本上處于“通說”的地位。主張“債權說”的信托法學者主要有:池田寅一郎、青木徹二、三淵忠彥、游佐慶夫、入江真太郎、吳文炳、栗棲赳夫、上田啟次、新井誠、永井壽吉。但是,隨著日本信托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債權說”也經受著其他學說的挑戰。例如,“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和“限制性權利轉移說”。主張“物權說”的信托法學者主要有:巖田新、玉井茂。主張“實質性法主體說”的信托法學者主要有:四宮和夫、松本崇、木下毅。主張“限制性權利轉移說”的信托法學者主要以中野正俊為代表。目前,主張“相對性權利轉移說”的學者已不存在。
三、日本信托法理論的代表性著作簡介
如上文所述,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的成果豐碩,學說流派觀點不一。在現有的條件下,筆者不可能一一道來。因此,下文選擇了中野正俊、四宮和夫、新井誠三位信托法學者的代表性著作,著重從體系結構的層面上加以簡介。他們分別代表了“限制性權利轉移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債權說”三種不同的信托法學說,希望本文的簡介能對我國信托法理論研究提供一點啟示。
(一)中野正俊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判例研究》
該書是圍繞法律條文展開研究的,主要涉及到2部法律(《信托法》和《民法》)的19個條文。其中,《信托法》有18條,《民法》有1條。具體而言,《信托法》涉及到第一條“信托的定義”、第二條“遺囑信托”、第三條“信托的公示”、第四條“受托人的義務”(即受托人遵守信托行為的規定來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第九條“禁止受托人享受利益”(即受托人享受利益的限制)、第十一條“訴訟信托的禁止”、第十二條“欺詐信托的撤銷”、第十三條“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占有瑕疵的繼承”、第二十條“受托人的管理義務”、第二十四條“共同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共有及共同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第二十七條“受托人賠償損失或恢復信托財產原狀的義務”、第三十一條“撤銷信托違反的處分行為”(即受益人對受托人違反信托本旨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第四十條“書類的查閱”(即信托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的書類資料進行查閱和知情的權利)、第四十二條“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原因”、第四十七條“受托人的解任”、第四十八條“法院選任信托財產管理人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第五十六條“信托終止的事由”、第六十條“解除信托的效力”(即委托人及其繼承人在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的前提下可隨時解除信托)。《民法》涉及到第四百七十八條。
中野正俊先生結合日本的司法實踐,從信托法及相關民商法的條文和解釋出發,對日本的信托法判例展開了深入細致的研究。他主張“限制性權利轉移說”,認為信托中財產權的轉移不是完整權的轉移,而是根據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如果信托目的是管理財產,則受托人只享有管理權;如果信托目的是處分財產,則受托人只享有處分權。中野正俊先生在總結大量民事判例的基礎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實際上隨處可見,只是它們在性質上僅僅作為判例而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來罷了。他認為,信托制度已經發生了從保護個人財產向積累個人財產的變遷,民事信托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可能性。這不僅是對日本信托理論和觀念的觸動,也對我國民事信托的認識和發展極具啟示。據悉,《信托法判例研究》一書即將被翻譯成中文,并在國內正式出版發行,這對我國信托法理論界開展同類研究必將大有裨益。
(二)四宮和夫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
本書分為五編,即第一編“序論”、第二編“信托的設立”、第三編“信托行為的效果”(即信托關系)、第四編“信托的終止”、第五編“對信托的監督”。其中,第四編和第五編的內容相對簡要。在“信托的終止”中,主要討論了信托終止的原因和效果。
在“序論”中主要論述了“信托法”(第一章)和“信托”(第二章)。其中,對“信托”的探討是本編的重點。四宮和夫先生主要從“信托的觀念”、“信托的種類”、“信托的基本構造”三個層面展開論述的,尤其對“信托的基本構造”論述得很詳細。他既介紹了過去通說的立場和觀點,也對信托歷史發展過程中的規律和教訓進行了總結,而且提出了自己的獨到見解。他認為,信托具有個人性要素,也有超個人性要素。
在“信托的設立”中,四宮和夫先生從“信托行為的構造和性質”、“信托的成立要件、信托行為的生效要件和效果歸屬要件”、“廣義的信托行為有效要件”、“信托行為的效力與效果”、“信托的公示”五個角度展開了詳細論述。他探討了信托行為的一般性構造、信托合同的性質、他益信托設立行為的特殊性、與信托當事人有關的信托行為有效要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行為有效要件、與信托目的有關的信托行為有效要件、與信托的存續期間有關的信托行為有效要件。在與信托目的有關的信托行為有效要件中,他提出了目的的確定性、可能性、適法性和社會妥當性。
在“信托行為的效果”(即信托關系)中,四宮和夫先生主要探討了“信托財產的地位及其機關的地位”、“受托人和信托財產管理人的個人性地位”、“受益人和信托管理人的地位”、“委托人及其繼承人的地位”。所涉及的內容包括信托財產的范圍、信托財產的統一性與獨立性(物上代位性與獨立性)、信托財產的權利義務、信托財產歸屬的行為和責任、受托人、信托財產管理人、信托財產的其他機關,等等。由于四宮和夫先生主張“實質性法主體說”,所以他非常重視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把受托人、信托財產管理人等主體都作為信托財產的機關來看待,強調信托財產與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包括對存在瑕疵的信托財產的繼承等。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前提,他對受托人的職務權限(性質和范圍)及其執行(以誰的名義執行、執行的基本行為基準、效果、信托違反的對策)、受托人的更迭及其效果、受托人的任務終結、新受托人的選任等問題進行了討論。他認為,受托人具有個人性地位,受托人個人的義務與責任主要在于信托違反的責任和對第三人的義務與責任,而受托人個人的權利主要在于接受補償和報酬的權利,但其權利在取得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他還認為,與受益人的地位和意義相關的核心問題是受益權,這涉及到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而討論受益權時重點需要關注受益權的基本性質、內容、發生、取得、行使、轉移、消滅等。
四宮和夫先生主張“實質性法主體說”,贊成信托財產具有權利主體性質的法律地位(即實質的法律主體性),受托人通過信托行為僅僅取得了信托財產的名義和管理權(并不享有完整的財產權)。他極力強調信托財產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并把受托人等權利主體的地位定格在“信托財產的機關”上。其理論的系統性較強,但不易被初學者所理解。
(三)新井誠先生的代表作——《信托法》
該書分為3編,即第1編“信托的基礎”、第2編“信托法的理論”、第3編“信托的展開”。具體而言,這3編又分為13章:第1編包括第1章至第3章,即“信托制度及信托法制的沿革”、“信托的基本構造”和“信托制度的機能”;第2編包括第4章至第10章,即“信托行為的特殊性”、“信托當事人”、“受托人的義務與權利”、“信托的目的及其限制”、“信托財產及其公示”、“信托違反”和“信托的終止”;第3編包括第10章至第13章,即“公益信托”、“流動化、證券化及商事目的信托”和“信托在高齡社會的活用”。
新井誠先生主張“債權說”,把信托中受益權的性質定位為債權,并且將信托關系理解為信托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他重視對信托當事人的研究,尤其是對受托人權利義務的探討。其代表作《信托法》一書內容簡潔明快,適于信托法初學者研習。值得注意的是,新井誠先生結合信托實務的需要,注重研究信托在資產流動化和證券化以及商事目的中的運用,并結合日本人口急劇高齡化的現實來探討信托在高齡社會的活用。這種從社會需求出發來研究信托法理論的思路,對我國的信托法研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三、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簡評
在信托實務界與理論界、法律實務界與理論界的良性互動中,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得以持續、穩定、迅速地發展。根據現有的資料,筆者將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的特點簡要概括如下:
1、重視和踐行信托法理論研究,對新奇的信托制度并沒有一味排斥,而是以開放和包容的態度開展扎實細致的研究。例如,在日本引進信托之初,《信托法》和《信托業法》都尚未制訂,持續升溫的“信托熱”和社會大眾對信托的誤解造成信托在經濟領域被濫用,很多與信托毫無關系的經營活動也冠以信托之名。于是,理論界從研究“信托”的概念入手,厘定基本的信托關系,澄清社會上的誤解,并且通過立法構筑符合本國國情的信托制度框架,推動信托業發展。
2、強調信托法理論研究的獨創性,并沒有一味照搬外國的模式,而是結合本國的法律傳統和信托環境進行本土化的創新。例如,日本獨特的信托銀行制度,以及頗具特色的金錢信托、貸款信托、財產形成給付信托、年金信托、土地出租權信托、特定贈與信托等一系列信托產品,都離不開理論界從法理(如信托法、民法、商法、稅法、會計法、訴訟法等)角度厘清法律關系、提供法律依據。
3、重視信托法理論研究人才的培養,在法學家和法律權威的積極推動下,開展系統的、務實的、前瞻的信托法理論研究。日本有不少著名的法學家都把信托作為重要的研究方向。例如,前述的能見善久先生(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身為國際知名的法學大師,他擔任日本信托法學會理事長,并出任法務省信托法研究會座長,積極推動《信托法》的修改和現代化。另外,還有四宮和夫、中野正俊,等等。他們對信托法理論研究和人才培養都作出了重要貢獻。
4、信托法理論研究及時反映信托實務操作中的需求和問題,通過理論界人士參與信托實務,或者理論界與實務界的緊密合作,迅速提升信托法理論研究的水平和價值。例如,在日本《信托業法》將知識產權納入信托財產范疇的大背景下,信托銀行迅速嘗試知識產權信托業務,信托法學界也迅速展開對知識產權信托的研究。前述中山信弘、新井誠、渡邊宏之合著的《知識產權的信托》就是代表。(www.baimashangsha.com)該書重點分析了知識產權流動化、信托業務新動向、信托轉換機能向知識產權領域的延伸、國外知識產權信托的實例、信托與特許權的法律問題、日本特許權信托的實務和知識產權信托的問題等。
5、信托法理論研究與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相互契合,將信托法真正納入到本國法律制度的系統中,使信托法由“紙法”轉變為“活法”,彰顯自身的生命力。前述的信托法研究著作大多以日本當時的信托立法、執法和司法為基礎,其中,中野正俊先生的《信托法判例研究》一書將此種研究范式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使信托的法律生命力更加旺盛。
總之,盡管日本至今仍未形成大眾化的信托觀念,固有的“一物一權”傳統與“一物兩權”的英美式信托思維還存在摩擦,但通過信托法理論研究創新,信托在日本被誤解和被濫用的問題及時得到了解決,營業信托在完備的法律制度保障下得以迅速發展。在日本原有的財產管理制度基礎上,信托發揮自身特有的機能,不斷突顯其投資理財和金融創新的優勢,已經逐漸融入日本文化,成為日本先進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
結語
我國借鑒日本的信托法理論由來已久,早在1946年重慶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史尚寬先生的著作《信托法論》,就被認為是“日本信托法著作的中文版,或者說是對日本現行信托法的一種詮釋和注解”,無論是體系還是內容,包括概念術語,都汲取了日本信托法理論研究的成果。綜觀我國近20多年的信托法理論研究,日本信托法理論的痕跡或影子隨處可見,并且通過影響立法已經滲透到我國初建的信托法律制度體系中。鑒于日本信托法理論對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深刻影響,我國應從更深的層面上借鑒日本的經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這種“為我所用”的借鑒也許是我國盡快躋身信托先進國家行列的有效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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