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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24 07:25:4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本市對銷售、運輸煙花爆竹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第八條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

      (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二條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第十四條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___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___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___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___工作中濫用職權、 ___、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___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___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3

      (1)領藥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藥。

      (2)裝、筑藥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筑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筑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臺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筑藥工具應采用木、銅、鋁制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制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臺上等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鉆孔與切割有藥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 .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筑藥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 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于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 kg。

      (6)干燥煙花爆竹時,一般應采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干燥、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采用明火。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4

      獎勵

      1、產有創造發明,發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于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處懲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內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度惡劣或當年連續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后,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后,三天內到廠部保衛部門簽字,凡未按規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廠部財務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5

      一、經營煙花爆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經營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內嚴禁使用火爐和電取暖設備,嚴禁煙火入內,店內要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各經營戶必須從供銷社所屬的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其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六、不得私制懸掛含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鎮容的宣傳形式。

      七、零售點售貨間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懸掛在售貨間醒目位置,便于監督、檢查和管理。經營負責人與證照必須相符。

      八、零售點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貨架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九、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

      本制度必須張貼在店內醒目位置。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6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①堆垛距內墻不小于0.45米;

      ②堆垛(貨架)之間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7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8

      一、經理安全職責

      1.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xxx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xxx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xxx%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xxx全公司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經理在副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安全員職責

      1.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經理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經理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4.制定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5.對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經理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變動方案的xxx工作。

      7.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8.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三、工人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四、專職安全員崗位職責

      1、在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本企業安全檢查、安全防患、安全生產指導工作。

      2、負責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的執行和實施。

      3、每天必須按時對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中,了現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并及時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4、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并落實有效措施;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隱患的查處及整改記錄。

      5、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按“三不放過”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并及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做好事故記錄。

      6、每天對全公司的安全情況進行登記,對違紀、違章、大小事故隱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記在案,并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

      7、深入庫房,監督并協助各保管員搞好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在經理的領導下,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xxx全公司職工進行消防演練和應急救援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部分 基本常識

      1、煙花爆竹的定義是什么

      答: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配制成的工藝美術品,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并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2、煙花的定義是什么

      答: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爆竹的定義是什么

      答:爆竹是指燃放時主體爆炸并能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4、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是哪一年發布的,何時實施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于20xx年10月25日發布,20xx年3月1日開始實施。

      5、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哪幾個級別從高到低分別是什么各級別燃放的要求是什么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四個級別,從高到低依次為a、b、c、d。 a級:適應于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 b級:適應于室外大的開放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2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 c級:適應于室外相對開放的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于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d級:適應于近距離燃放,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1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于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6、煙花爆竹共分為哪幾類,分別是什么其中哪些品種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煙花爆竹共分為14大類,分別為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旋轉升空類、吐珠類、線香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爆竹類、組合煙花(由多個單筒組合而成的煙花產品)。其中升空類、旋轉升空類、煙霧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7、我國有哪些涉及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的規定

      答:我國對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995-20xx)。

      8、煙花爆竹的外包裝標志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外包裝標注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凈重、體積和“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行標準代號。

      9、煙花爆竹的產品標志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標志(內包裝標志)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藥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應標明數量。

      10、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應為幾年

      答: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為3年。

      11、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場所、注意事項等,摩擦類應注明“不許拆開”字樣。

      12、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為什么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答:煙花爆竹產品的質量,不僅關系到生產廠家本身的經濟效益和聲譽,更重要的是直接關系到燃放者的人身安全。因此,產品質量和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凡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均須沒收銷毀。

      13、本市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有哪些

      答:一是d級產品。各種規格的d級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產品。

      二是c級產品。

      (一)各種規格的c級噴花類、線香類、吐珠類產品。

      (二)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的c級鞭炮。

      (三)長度≤60毫米、內徑≤8毫米且裝藥量≤0.3克的c級單個爆竹[帶升空效果的多響(含雙響)爆竹除外]。

      (四)單筒內徑<40毫米,單發裝藥量在20克以下,且總裝藥量在1500克以內的c級組合煙花類產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組合煙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屬漂浮物、漂浮物帶燃燒效果的組合煙花除外)。

      三是b級組合煙花類、噴花類、旋轉類產品和帶升空效果的多響(含雙響)爆竹僅允許煙花爆竹專營單位配送給確定的燃放點有組織的燃放,其他地區不得銷售和燃放。

      14、我市允許銷售和燃放的d級煙花爆竹包括哪些類別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d級煙花爆竹包括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共四類產品。

      15、我市對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鞭炮的規格有何限制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鞭炮的規格為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

      16、我市對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組合煙花的規格有何限制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組合煙花的規格為單筒內徑<40毫米,單發裝藥量在20克以下,且總裝藥量在1500克以內。

      17、造型玩具類產品燃放時其行走距離為多少

      答:合格的造型玩具類產品燃放時,其行走距離應≤2米。

      18、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為多少旋轉直徑范圍為多少

      答: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應≤0.5米 ;旋轉直徑范圍應≤2米。

      19、噴花類產品的噴射高度有何規定

      答:噴花類d級要小于1米,c級要小于3米,b級要小于8米。

      20、線香類產品燃放效果有何規定

      答:線香類產品燃放時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米時)。

      第二部分 總則

      21、新法規名稱是什么何時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于何時開始正式實施

      答:新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名稱是《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xx年9月9日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20xx年12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

      22、簡述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的演變過程

      答: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49年至1986年,我市未制定專門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依照當時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規進行管理;第二階段為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對煙花爆竹采取逐步限制,趨于禁止的政策,對煙花爆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三階段為1993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明確規定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第四階段為20xx年12月1日開始,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并通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開始施行,將本市劃分為禁放點、限放區、準放區進行分類控制,并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煙花爆竹。

      23、新法規與以前的法規在立法原則上有何區別

      答:1986年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主要考慮了燃放者的利益,1993年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主要考慮了要求禁放者的利益。而20xx年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兼顧了兩方面群體的需求,既要為市民燃放創造安全、方便的條件,防止傷亡、火警事故的發生,又要考慮要求禁放群體的需求,規定了禁止燃放的時間和地點,以此緩解“禁”“限”兩難的社會矛盾,并引導民意在新的社會背景下實現統一,達到建立“和諧社會”的目的。

      24、新法規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5、新法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26、新法規規定由誰組織實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是誰

      答:新法規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27、新法規涉及的六個主要執法部門是哪些

      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六個主要執法部門分別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城管執法部門。

      28、目前市政府是如何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的

      答:市政府組織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監局、質監局、運輸管理局、交通執法總隊、城管執法局等30個相關單位,組成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組織開展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9、新法規規定基層組織的職責是什么

      答:一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

      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30、新法規的宣傳工作應由誰組織開展

      答:一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二是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三是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第三部分 燃放

      31、新法規的 “三限”是指什么

      答:“三限”是指限制燃放的時間、品種和地點。

      32、新法規規定的八類禁放區分別指什么

      答:我市八類禁放區分別是指文物保護單位;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輸、變電設施;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重要軍事設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33、禁放場所的具體范圍及看護有何規定

      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34、新法規中煙花爆竹限放區、準放區是如何劃定的

      答:我市煙花爆竹限放區、準放區的劃分是以五環路為界,五環路以外為準放區,允許常年燃放;五環路以內為限放區,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其余時間不許燃放。

      35、新法規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則是什么

      答:我市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則是依法、文明、安全地燃放煙花爆竹。

      36、新法規對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是如何限定的

      答: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37、新法規規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由誰確定

      答: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38、國家和本市慶典需在限放區燃放煙花爆竹應遵守什么規定

      答: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39、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遵守何規定

      答: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40、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遵守何規定

      答: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41、兒童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兒童必須在成人的指導下,按照產品說明進行燃放,點燃的煙花爆竹發生熄火時,千萬不要再點火或伸頭去看。

      42、煙花爆竹燃放場地應如何選取

      答:應選擇在室外空曠、平坦無障礙的地方燃放,不得在室內、樓道、陽臺上燃放,不得對人、對物燃放;嚴禁在繁華的街道、公共場所、建筑、山林、高壓線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嚴禁酒后燃放。

      43、燃放吐珠類煙花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吐珠類煙花時,為防意外,應用物體固定成75度至90度角燃放,嚴禁手持燃放,嚴禁朝向人群、樓群或陽臺燃放。

      44、燃放噴花類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噴花類煙花時,要平放地面,豎立穩固,點燃引線后立即離開到安全距離。

      45、燃放組合類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組合類煙花時,應閱讀燃放說明和警示語,點燃時將人體偏離煙花一米以外,點燃后立即離開到50米外的安全地帶。如發生熄引或中途斷火,切勿探頭察看,15分鐘后再點備用引線或灌水處理。

      46、燃放爆竹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爆竹應在房屋外空曠的地方吊掛燃放,嚴禁手持燃放。

      47、燃放手提吊掛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手提吊掛煙花時應用小竹竿吊住線頭,點燃后手臂伸直,切勿靠近身體。

      48、燃放“二踢腳”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二踢腳”(即雙響炮)要直立于地面,不能橫放在地面上,嚴禁手持燃放。

      49、單位和個人儲存煙花爆竹時有何規定

      答:單位和個人不得儲存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50、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應堅持什么原則

      答: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應堅持“廣大市民自律,社會公眾監督,基層組織引導,政府部門執法”的原則,確保燃放區內秩序得到有效維護。

      第四部分 銷售

      51、本市對煙花爆竹專營有何規定

      答: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專營主要內容包括:由批發單位統一組織采購符合規定的貨源,并設立符合安全條件的倉庫專門儲存,配備符合規定的煙花爆竹運輸專用車輛專門運輸和配送,由專門的銷售網點銷售。

      52、煙花爆竹銷售網點的設置原則是什么

      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53、銷售煙花爆竹須經哪個部門許可

      答: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單位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54、銷售煙花爆竹需取得什么資質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必須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并取得安監部門核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銷售活動。

      55、銷售煙花爆竹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合法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56、煙花爆竹銷售網點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考試合格;銷售單位符合本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具備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有相對獨立的銷售場所,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銷售地點距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性物質生產、儲存、經營單位設施等周邊100米以上;距離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幼兒園以及高壓線保護區等周邊50米以上;在室外銷售的,需搭建統一的臨時銷售設施,臨時銷售設施應采用鋼架、防火材料制成;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備和器材;懸掛統一標識和張貼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其他條件。

      57、怎么樣領取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申請書

      答:在市和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廳領取或從網站下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址為: 。

      58、煙花爆竹銷售的行政許可有哪些程序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進行許可,即為受理、審核、復核、審定、告知五個程序。

      59、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時限為多少個工作日

      答:20個工作日以內。

      60、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品種、規格有什么規定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同時,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中規定,銷售網點應當采購、銷售本市批發單位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

      61、銷售網點向購買人出具的銷售憑證應當注明哪些內容

      答:應當注明銷售產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銷售網點的單位名稱和銷售人員姓名。

      62、銷售網點周圍有什么安全規定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銷售網點周圍20米范圍內不得吸煙,不得用明火;50米范圍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63、銷售網點應當設置哪些警示牌和警示語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規定,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必須在網點附近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牌和警示語主要包括: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等。

      64、臨時銷售網點什么時間開始可以從事銷售活動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臨時銷售網點從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五開始可以從事銷售活動,至次年正月十五停止銷售活動。

      65、儲存煙花爆竹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是必須設專用庫房,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儲存;二是庫房應設專人看管,嚴格保管、領發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配備消防器材,嚴禁帶入火具、火種、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第五部分 運輸

      66、運輸煙花爆竹應遵守什么規定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67、從外省市向本市運輸煙花爆竹辦理運輸證時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許可程序是什么

      答:從外省市往本市運輸煙花爆竹的,需提交如下材料,一是持供貨單位與購貨單位簽訂的訂貨合同(含煙花爆竹的具體品名、數量);二是《運輸爆炸物品申請表》;三是供貨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四是購貨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采購單位持上述材料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辦理運輸手續。

      68、對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有何規定

      答:必須是有運輸爆炸物品資質的危險物品專用運輸車。

      69、煙花爆竹運輸證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運輸證上應包括承運單位名稱,啟運地、途經地、運達地名稱,煙花爆竹具體品種、數量,運輸有效起止時間,簽發人姓名,簽發日期。

      70、在本市范圍內運輸煙花爆竹有何規定

      答:在本市范圍內運輸煙花爆竹,憑煙花爆竹專營單位市供銷合作總社的提貨單副聯專車運輸。

      71、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或單位應具有何種資質證明

      答: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或單位必須具備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經營范圍是1類危險貨物運輸,方可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

      72、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具有何種資質證明

      答:運輸車輛必須具備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為1類危險貨物運輸。

      73、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三員”主要指哪三種人員上崗要求是什么

      答:“三員”主要指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要求隨身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74、道路煙花爆竹運輸從業人員作業要求依據的標準是什么

      答: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煙花爆竹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防護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嚴格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確保運輸安全。

      75、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具備什么樣的技術狀況

      答:車輛技術等級應經檢測合格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

      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同時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db061-20xx)規定的技術要求。

      76、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標志和安全附件應符合什么技術標準

      答: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安裝標志燈和標志牌;車輛外觀標志和安全附件應符合地方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db11/061-20xx)的規定,并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保持車輛標志和安全附件的清潔有效。

      77、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要求攜帶“安全卡”依據的規定是什么

      答:交通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xx)規定,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時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78、煙花爆竹是幾類危險貨物

      答: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xx)的規定,煙花爆竹屬于1類危險貨物。

      79、非法運輸煙花爆竹交通部門依據什么規定進行處罰

      答: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由交通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80、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的從業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交通部門如何處罰

      答: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部分 罰則

      8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應受到怎樣的懲處

      答: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82、隨身攜帶煙花爆竹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嗎

      答:嚴禁隨身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客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

      83、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何責任

      答: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違法燃放情形包括哪幾類

      答:違法燃放情形包括四大類:一是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二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三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四是不按燃放說明燃放煙花爆竹。

      85、違法燃放由何部門處罰,其處罰有何具體規定

      答:違法燃放由公安機關處罰,對違法燃放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86、運輸煙花爆竹不按運輸證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期限進行運輸的,公安機關如何處罰

      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可處警告、2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處罰,并對煙花爆竹予以收繳。

      87、市民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應怎么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行為,應按何標準給予獎勵

      答:市民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情況,應先向當地區縣煙花辦或市煙花辦舉報,由各區縣煙花辦或市煙花辦將舉報線索批轉至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 違法生產煙花爆竹的,按照生產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或者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按照采購、準備銷售和已經銷售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儲存煙花爆竹的,按照儲存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按照運輸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

      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

      88、受理舉報及獎勵程序是什么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是登記,由市、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如實記錄,同時將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登記清楚。

      二是辦理,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接舉報后,立即轉市、區縣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的管理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或調查,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核實或調查的部門應于3日內形成書面材料報接舉報的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

      三是獎勵,舉報人舉報的事實經查證屬實或被舉報的案件辦理終結后,自調查結束或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10日內,接舉報的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門應將是否獎勵的決定告知第一舉報人。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在1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或約定的密碼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稱,或約定的密碼)、聯系方式及相關情況。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無法找到舉報人的,視為放棄獎勵。

      89、對固定攤點與流動商販違規銷售煙花爆竹分別由何部門進行查處

      答:對固定攤點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對流動商販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由城管部門負責查處。

      90、在工作中收繳了摔炮、砸炮、拉炮,應如何處置

      答:在工作中收繳了摔炮、砸炮、拉炮,應就地銷毀,嚴禁與其它煙花爆竹同車運輸。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由省輕工業管理部門批準,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由省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的企業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

      第十二條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柜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后,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停留。

      第十九條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

      第二十條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多年不發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對因違反本規定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1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2

      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4、碼垛作業要整齊,穩妥、牢固、堆垛離外墻0.35米,堆垛間距0.7米,高度不超過2.5米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3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確保本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安全無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人員按照縣安監部門要求,按期參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熟悉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掌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產品的'性能和特點;儲存及燃放知識;把握廢棄殘余物品的處置方法及應急救援等專業知識。

      二、商品進銷管理

      1、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貨源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

      2、購進的產品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商品檢驗合格證。

      3、不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理配比超標不合格、假冒偽劣的煙花爆竹。

      三、商品儲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擊、防火、防盜、防破壞;

      2、不得超量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儲存場所吸煙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臺帳,明確安全工作責任。

      2、滅火器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相關責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證戰時會用,同時要定期檢查,按時更換滅火藥劑,確保滅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新,以防影響搶險使用。

      3、經常對電器、電線、火源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定期對消防器材保養,

      4、零售網點應配備必要的沙、水,周邊20米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5、擬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4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5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節,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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