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選)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
(一)市場商鋪及臺位的。租賃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則,充分結合農貿市場供求關系,實現最好效益。
(二)市場各商鋪、固定臺(攤)位的`定費標準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備案,商鋪、固定臺(攤)位價格變動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公開招租和公開投標方案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改變市場設施、調整行市結構或增減行市臺(攤)位,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后,再送村委會審核,經批準才能動工。
(三)市場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和有關費用,并及時上交。
(四)市場管理人員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市場管理人員應當與經營者簽定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水電使用、衛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約定。
(五)各商戶要保持市場的清潔衛生,不準隨處拋丟垃圾,不準在商鋪臺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準在市場內亂拉繩索晾曬物品,不準在市場內堆放危險物品。停放車輛時,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2
提供便利、高效、經濟的特色服務是衡量物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標準,亦是提高xx農貿市場服務質量和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障。我們將根據xx農貿市場的特點、地理位置和周邊的配套設施情況、業戶需求調研結果,結合我司開展特色服務的成功經驗,充分考慮業戶需求的每一細節,通過提供豐富的特色服務項目,切實提高xx農貿市場的.物業管理水平。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將圍繞xx農貿市場各業戶的需求,秉承“以業戶服務為中心”的理念,開展全方位的業戶服務。
(一)日常期間特色物業服務(初步設想)
1.提供即時維修服務
提供維修安裝服務(大件設備等辦公設備等安裝,辦公家具等維修);提供各種即時維修安裝服務。
2.設立“紅十字”便民藥箱
管理處常備日常應急“紅十字”醫藥用品箱免費供有需要的業戶使用。
3.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1)市內各種培訓信息
(2)餐飲單位信息
(3)搬家公司信息
(4)禮儀公司及禮儀服務信息
(5)交通信息
(6)其它信息咨詢服務
4、業戶搬遷服務措施
(1)設立業主搬遷接待(服務)小組,合理安排相關程序,協助業戶
在搬入xx農貿市場時更方便、更快捷。具體包括提供車輛或搬家公司聯系。
(2)如有特殊要求,采用電話預約和上門提供服務等形式,即時提供各種便捷服務。
(3)管理處將在搬入期臨時劃出部分區域作為落貨區,派專人看護并提供協助;組建以管理處員工為主的義務搬運隊,為業戶提供搬遷服務。
(1)如有必要,在搬遷期間可由管理處聯系品質好、信譽佳的辦公用品、辦公家具供應商,展示供應商的聯絡方式、服務內容以及貨樣的款式、規格、功能、價格等相關資料,使業戶節約時間、集中訂購,由供應商及時按需送貨上門安裝。
5、清潔服務措施
業戶在入遷初期時,將對新的居住環境進行必要的清潔。管理處可聯系專業清潔公司為業戶提供規范、細致的清潔工作。
日常期間視業戶需要可另行約定分時段預約上門提供清潔服務。
6、業主服務熱線措施
為了方便業戶,管理處配備業主服務熱線,24小時專人接聽加洲地帶三期內各員工服務需求信息,為有需求的業主提供各種服務及幫助。
(二)業主服務項目一覽表
1、無償服務
編號項目內容備注
代寄、代領郵件
代訂報刊、雜志
臨時代為保管小件物品
電話留言服務
代搬重物
其他可選擇的無償服務
2、有償服務
編號項目內容收費
修理窗簾、拉窗等(不含材料)按成本價收費
疏通下水管道(主管)按成本價收費
疏通下水管道(支管)按成本價收費
修門、配鎖按成本價收費
查線、換線(電路)按成本價收費
維修、更換門鎖按成本價收費
更換、檢修開關、插座按成本價收費
家政服務按成本價收費
清洗空調過濾網按成本價收費
綠化養護按成本價收費
傳真按成本價收費
打字按成本價收費
復印按成本價收費
其它特色服務按成本價收費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3
為保障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范經營,營造出“市場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環境。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一、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1、經營入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入市經營。
2、經營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涂改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等相關證照,不得擅自改變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核定內容。
3、經營戶經營的商品應符合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應明示相關證書,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綠色食品、有時效方便食品等相關產品的進貨憑證、檢驗檢疫證明等,以備查驗。
4、經營戶應采取措施,對進貨商品進行檢查驗收,保證所銷售商品質量合格。不得銷售失效、變質、過期的商品;不得摻雜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經營的商品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短尺少寸;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
7、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騙買騙賣。
8、經營者應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店鋪前、攤位前衛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內、攤內整潔衛生。
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1、市場內實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熟食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2、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3、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攤經營。
4、市場內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三、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1、物業公司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物業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攤位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并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2、經營戶應當保持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3、經營戶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
4、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5、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6、市場內宰殺家禽和剮剖水產品應符合相關要求的標準。
四、車輛管理規范
1、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2、經營戶每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3、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4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發現其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禁止其入場經營。
二、通過簽訂合同、責任狀等方式,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及時暫停或者取消入場經營資格;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農業或市場監管等部門。
三、建立市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場食品、農產品準入、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銷毀等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
五、設置食品信息公示設施,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六、建立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根據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導督促市場內經營戶做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建立工作,落實管理規范要求。
八、根據規定要求,建立市場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配備專職
檢測人員,對上市食品(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及時記錄檢測結果、建立檢測臺賬、公示檢測信息,對不合格食品(農產品)要及時下柜,通知農業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九、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5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務必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6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建立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狀況,為廣大人民群眾帶給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禮貌和物質禮貌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務必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務必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務必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一天空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7
一、進場經營戶除須具備《營業執照》外,還需辦妥《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對進來的食品必須索證,并記好臺帳。嚴格禁止不具備證件的經營戶進入市場銷售產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報、廣播、報紙的宣傳媒介作用,積極廣泛宣傳《食品衛生法》。提高經營戶的經營素質,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強計量、防疫、衛生、工商等職能工作的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和不清潔的食品進入市場。
四、經營戶要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嚴格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五、副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產品;銷售的產品標識應具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凈會含量、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主要配料等八個要素;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六、市場配備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對市場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經營者按市場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惡劣的停業賴頓,并清除出市場。
七、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根據群眾舉報,組織力量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案件。
八、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積極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并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者作出教育,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清退出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監督管理: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檢查過期產品和“三無”產品。
3、突出檢查有質量問題或被新聞媒體暴光的商品。
4、檢查中有違規行為者,記入市場不良行為臺帳。
十、建立;獎懲機制:
1、執行食品準入制度,列入文明經營戶評比條件之一。
2、對不重視食品準入制,不執行進貨臺帳制的攤位,要采取批評和曝光的方法進行教育。
3、對嚴重違規者,提交工商、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處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8
科學的、規范化的檔案管理能有效地為xx農貿市場及公共設施的使用、維修、改建和各項管理工作提供指引和服務。xx農貿市場作為高檔住宅項目,其檔案資料是十分繁雜的,我們擬采取系統化、科學化、信息化的科學管理手段,明確指定檔案管理人員,抓住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四個環節,對所有檔案資料進行嚴格、科學、集中的管理,達到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務業戶的目的`。
1.物業資料管理流程:
收集:工程技術、維修、改造資料;
證件、裝修審批表;
歷次管理活動書面、音像記錄
整理分類:產權資料;
技術資料;
管理規章及內部管理制度;
歷次管理工作資料、記錄;
業委會文件、通知、資料、活動記錄;
財務帳表及分布方案
歸檔:按國家示范住宅小區標準及評分細則及iso9001(20xx版)質量體系標準建立雙檔制。
利用:按權限取用,領取時登記,使用后立即歸還。
2.檔案資料的分類檢索
(1)開發建設單位移交檔案資料
1)產權資料
項目批準文件
用地批準文件
建筑執照
拆遷安置資料
2)技術資料
xx農貿市場規劃圖
建筑施工圖
竣工圖
a.總平面圖
b.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c.消防、附屬工程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地質勘測報告
工程合同
開、竣工報告
工程預決算
圖紙會審記錄
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及技術核定單(包括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沉降觀察記錄
竣工驗收證明書
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質量保證書
新材料、構配件的鑒定合格證書
水電、衛生器具等設備的檢驗合格證書
砂漿、混凝土試塊試壓報告
供水試壓報告
3)物業資料
xx農貿市場基本資料
xx農貿市場分項資料
商業配套資料
娛樂設施資料
(2)管理處自建檔案資料
1)業戶資料
a.業戶基本情況
b.產權證書復印件
c.各項簽約文件
2)日常管理資料
a.環境管理記錄
a.日常巡查記錄
b.垃圾清運記錄
c.消殺記錄
d.噪音檢測記錄
b.保安管理記錄
a.日常巡查記錄
b.交接班記錄
c.值班記錄
d.物資搬運放行記錄
e.緊急事件處理記錄
f.車輛進出記錄
g.夜間查崗記錄
c.車輛檔案
a.車輛詳細資料
b.車位使用協議
d.裝修管理資料檔案
e.維修服務檔案
a.維修委托單
b.維修服務回訪記錄
f收費管理檔案
a.管理費收支公布表
b.管理處與外單位簽訂的各類合同
c.其它
g.設備管理檔案
a.公用設施保養維修記錄
b.機電設備保養維修及運行記錄
c.設備分承包方維修保養記錄
d.設備設施巡視檢查記錄
e.設備臺帳
h.業戶意見調查、統計記錄
i.業戶訪問記錄
j.業戶投訴及處理記錄
k.員工管理檔案
a.員工個人詳細資料
b.員工培訓考核記錄
c.員工業績考核記錄
d.員工內務管理檢查記錄
l.培訓檔案
a.培訓計劃及實施記錄
b.培訓考核及跟查記錄
c.軍事訓練及消防演習記錄
m.行政文件
a.政府部門文件
b.公司規章制度、通知、通報等文件
c.公司榮譽資料
n.其它
3、檔案、資料使用流程:
4、檔案資料收、發管理程序
(1)公司重要資料(如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接收必須經過管理處主任或其指定負責人驗收,完善交接手續后方能分卷歸檔。
(2)日常管理文件按照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程序進行發放及接收,并分卷歸檔。
5、秀嘉農貿市場檔案資料管理要求
(1)采用多種形式的文檔儲存方式,如電腦磁盤、光碟、錄像帶、錄音帶、膠卷、照片、圖表等,并采用相適應的保管、儲存方法。
(2)盡可能把其它形式的檔案資料轉化為電子檔案儲存,便于查找和利用。
(3)電腦文件必須由專人按照規定設置子目錄進行分類管理,并定期按相關管理流程清除過期失效文件。
(4)原始文件按照文件使用性質及重要性進行分類,并編制相應的文件目錄。當文件狀況有所變動時,應及時調整目錄的有關內容,以保證查閱者及時找到有效的文件。
(5)檔案的鑒定必須由管理處指定人員負責,對檔案是否有效、作廢、復印份數以及保存期限、保存數量等做出決定,未經授權人士無權決定。
(6)檔案按不同業務性質分塊,以內容分類,統一編號,登記造冊,編輯目錄,分類保存。
(7)檔案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以達到文檔管理要求,必須做到檔案標識清晰,分類明確,易查找;檔案出室必須由授權人員經過登記后方可借出,文件借閱者需妥善保管所借文件,不得涂改、撕毀等,否則追究相關責任;檔案入室時必須經過檢查,如有輕微破損應立即修補,損壞嚴重需追究借閱人員的責任。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檔案借閱情況,以便及時收回在外文件,防止因管理疏忽所導致的文件丟失和泄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9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是保障市場運營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商戶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它旨在規范市場內的交易行為,確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務質量,同時也為市場管理者提供了一套有效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內容概述:
一套完整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市場準入:規定商戶的資質審核標準,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2、商品質量:設定商品質量標準,如新鮮度、包裝、標簽等,并規定檢查機制。
3、價格管理:規范商品定價,防止哄抬物價或低價惡性競爭。
4、服務規范:明確商戶的服務標準,包括營業時間、售后服務等。
5、衛生環境:制定環境衛生要求,如攤位清潔、垃圾處理等。
6、安全管理:包括消防、用電、防盜等安全規定及應急預案。
7、糾紛解決:設立投訴處理機制,公正解決商戶與消費者的糾紛。
8、績效考核:對商戶的經營業績進行評估,作為調整攤位位置、租金等的依據。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管理,維護農貿市場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中心城區以及縣(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場。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并設立以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構,具體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科學布局,為農貿市場建設預留空間。
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提升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管理農貿市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經營規范
第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與承租其攤位、商鋪的場內經營者訂立合同,就經營、管理等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適當的經營區域,用于本地農民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貿市場外的公共場地擺設食用農產品臨時攤點。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并落實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相關復印件不少于六個月;
(四)對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
(五)定期對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六)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并落實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遵守區域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七)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八)發現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責任:
(一)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農貿市場建筑物、構筑物、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并在農貿市場內公布;
(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六)按照規定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視頻安防監控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一)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有關規定,及時清掃場地,保持場內整潔有序;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督促場內經營者分類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和處理;
(三)對超出店(攤)范圍經營、亂潑亂倒、亂搭亂建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四)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市場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一)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
(二)核驗和復印保存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對入場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進行登記;
(三)督促場內經營者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
(四)設置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場內經營者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及時公布農貿市場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六)發現有哄抬物價、欺行霸市等違反經營秩序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相關部門;
(七)配合消費者協會和相關部門對消費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相關許可,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
(二)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三)不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食用農產品;
(四)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五)按照保證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并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貯存設施;
(六)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宰殺加工服務的,應當符合動物疫病防控以及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七)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弄虛作假、短秤缺量;
(八)及時清理店(攤)范圍內的垃圾、雜物、積水等,保持店(攤)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整齊,不得亂潑污水、亂倒垃圾;
(九)不得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在農貿市場內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應當服從農貿市場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遵守市場經營秩序。
第十七條消費者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車輛,并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形成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對市場經營秩序、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并實施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制度,及時查處質量違法行為,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抽樣檢驗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將有關食品安全等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將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納入數字化城管監督范圍,實行實時動態監管,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治安秩序、農貿市場周邊道路停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遵守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農貿市場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農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防疫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聯合監督檢查制度,確定年度聯合監督檢查計劃、檢查重點、方式和頻次。
對在聯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對受理的與農貿市場有關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和督查通報制度,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督查,并通報考核督查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按照要求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四)未經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允許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的。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有關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依照前項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或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核驗和復印保存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三)未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設置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或者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于六個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三)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宰殺加工服務不符合動物疫病防控要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四)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造成消費者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亂潑污水、亂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中心城區、縣(市)中心城區之外的農貿市場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職責、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三)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一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
(四)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資料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狀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一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用心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務必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持續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能夠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帶給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持續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
(七)持續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持續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職責。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務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帶給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帶給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務必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掉、拆除和取締。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
為提高集貿市場規范化管理水平,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繁榮有序地發展,把創建“文明集貿市場”活動推向深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所稱集貿市場,主要指消費品市場(即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綜合市場)。
一、市場開辦及設施規范
1、市場開辦應符合政府領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家興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監督管理的原則。
2、市場必須進行登記,持《市場登記證》開業。
3、市場內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和可供租賃的經營器具。
4、市場內各項設施應統一、規范、整齊劃一。做到貨架統一、吊掛統一,不允許亂搭、亂蓋、亂堆雜物,有礙場容。
5、市場應設立政策法規宣傳欄,查處違法違章行為公告欄,價格行情欄。
6、市場應有復秤(尺)臺、宣傳廣播器材,較大市場應設播音室。
7、批發市場應有信息、通訊、倉儲、結算等服務設施和車輛停放場所。
8、市場內應保持道路通暢,以方便經營者、消費者進出,并需建有兩個以上進出通道,以備緊急情況下及時疏散,保證客戶及消費者的購物安全。
9、市場應設置管理人員辦公室并配備辦公設備。
10、市場應有場牌,懸掛在進出大門處。較大型市場應有商品分布示意圖,也可以增設場標(服務標志)。
二、市場經營者規范
1、市場經營主體必須有多種經濟成份和各種經濟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參與。
2、市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有特殊規定的`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許可證明,做到持證、照齊全。
3、經營者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必須按照足額納稅繳費。
5、市場內的中介組織和經紀人應持照開展中介活動,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和管理。
6、組織經營者建立行業小組,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作用。有條件的市場應在經營者中建立黨、團組織,開展符合經營者特點的思想政治和宣傳教育工作,以發揮黨、團組織團結群眾、教育群眾的作用。
三、市場商品陳列、出售規范
1、各類商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市場內各類商品劃行歸類、擺放整齊。
3、各類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4、不得銷售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市場交易行為規范
1、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2、禁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偽劣商品。
3、不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4、嚴禁銷售應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
5、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
6、不準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缺尺短秤。
7、嚴禁國家有關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五、市場管理機構和管理、服務規范。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市場規模設立相應的市場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較大市場應單獨設立服務機構,負責做好市場服務工作。
3、市場管理人員實行定崗位、定責任、定任務、定獎懲的崗位目標責任制,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4、市場管理人員接受政策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上崗。
5、市場內發生買賣糾紛及損害經營者、消費者權益行為時,市場管理干部應及時到場依法予以處理。
六、市場治安保衛及消防安全規范
1、市場應設立治安辦公室或治安小組,指定專人負責治安保衛工作。
2、治保人員要在市場內巡邏值班,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安全事件,維護治安秩序;發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場處置。
3、市場應建立消防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并確定防火責任人,定時、定點對安全防火設施和措施進行檢查。
4、市場設施應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
5、市場內經營易燃物品的攤點要劃分地區,禁止使用明火。
6、市場管理部門要與市場內固定經營業戶簽訂安全防火責任書,明確安全防火責任。
7、建立夜間值班制度。要選用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勝任夜間值班工作和處理各種突發情況的人員或雇傭保安人員進行巡查。
七、市場衛生管理規范
1、市場要配備保潔人員,定位、定責、定時清掃場地、廁所,及時清除污水、雜物,保持市場衛生、整潔。
2、市場攤(店)實行清掃垃圾雜物、消滅蚊蠅鼠害、貨臺貨柜潔凈等衛生包干制度。
3、市場內排水、排污等衛生保潔設施、用具齊全,銷售肉、禽、水產品及飲食攤(店)必須配備上、下水和防塵、防蠅設施。
4、市場內經營熟食品和食品攤點的營業人員,必須統一著裝,并持有健康證。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3
1、農村大集市場開辦者是市場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市場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建立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對食品進場經營業戶進行登記備案。
2、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須符合相關規定。
3、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農村集市貿易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規范指導。
4、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農村集市開辦者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培訓。
5、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在農村集市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宣傳活動,提高農村食品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范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劃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腌鹵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并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后上崗,先培訓、后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凈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腌鹵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并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并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臟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后、攤位前后嚴格落實門前衛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后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衛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并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占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筑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戶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臺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洼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并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并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并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衛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閱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劃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布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衛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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