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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時間:2024-08-22 16:41:25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薦】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5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薦】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5篇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員工的行為,維護漢中市漢水石英礦產有限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漢中市漢水石英礦產有限公司是在陜西省漢中市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代表:陳鵬達 ;業務活動地址:漢中市新溝橋。 .

      第3條 單位下設:財務部、經營部、辦公室、生產車間

      第4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9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醫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29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1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2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

      (2)、喪 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 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3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34條 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5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6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7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8條 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9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當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0條 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2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3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2

      目的:

      為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保障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制定本規章制度。

      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勞務派遣工、臨時工、短期工不在本制度范圍內。

      制度制定程序:

      由企業管理人員主導制定,參與制定的人員涵蓋企業各個部門的領導、人力資源部門管理人員,工會代表等。

      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理法》

      5.公司福利政策

      制度名稱、范圍、目的:

      1.員工考勤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規范員工的出勤行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2.員工福利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制定員工福利政策,提高員工的獲得感和認同感,促進企業的發展。

      3.員工培訓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制定完善的員工培訓制度,提高員工的職業技能和素質水平,促進企業的發展。

      4.員工獎懲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制定嚴格的獎懲制度,激發員工的積極性,規范員工的工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內容:

      1.員工考勤制度

      a.規定考勤地點和打卡時間;

      b.規定遲到、早退、曠工的.處理;

      c.規定員工請假的類型和流程;

      d.規定員工加班的類型和流程。

      2.員工福利制度

      a.規定員工的社保和商業保險政策;

      b.規定員工休假的類型和流程;

      c.規定員工節假日及加班補償政策;

      d.規定員工子女教育補貼和年終獎發放政策。

      3.員工培訓制度

      a.規定員工培訓類型和流程;

      b.規定培訓費用的報銷政策;

      c.規定員工培訓后的考核政策。

      4.員工獎懲制度

      a.規定員工的考核周期和考核標準;

      b.規定獎勵的類型和發放標準;

      c.規定懲罰的類型和處理標準。責任主體:

      1、考勤制度:考勤管理員、員工;

      2.福利制度:人力資源部門;

      3.培訓制度:人力資源部門、培訓師;

      4.獎懲制度:各級領導、人力資源部門。

      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如下:

      1.發布制度并通知員工;

      2.各責任主體執行自己的職責;

      3.監督員工遵守制度。

      責任追究:

      對于違反制度的員工,管理人員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暫停福利待遇、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確保制度的執行效果和企業的正常運營。

      本規章制度經人力資源部審批,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如本規章制度與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相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3

      一、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勞動保障工作的政策規定。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改革的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擬定全縣勞動就業的具體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縣企業失業人員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制定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有關政策;負責企業職工跨區域調配工作;參與縣級勞動模范評定和市級企業勞動模范的推薦工作。

      (四)組織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劃管理全縣各類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培訓工作,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辦法,做好技校招生和技工學校的教學指導管理工作。

      (五)擬定全縣勞動關系調整的有關規則,并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爭議仲裁和工作;檢查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六)擬定全縣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宏觀管理各類企業工資總額;監督指導企業內部分配;會同有關部門下達退伍軍人指令性分配計劃。

      (七)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生育社會保險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具體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制定全縣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方案;審批企業職工退職、退休,負責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九)貫徹上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

      (十一)指導縣屬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協調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駐平陰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

      (十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勞動監察室

      1、宣傳、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2、對管轄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察。內容包括:(1)制定勞動管理規章制度情況(2)招用勞動者情況(3)訂立、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情況(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情況(5)支付勞動報酬情況(6)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人特殊保護規定情況(7)遵守國家有關安置人員規定情況(8)遵守職業介紹規定情況(9)遵守職業培訓以及職業技能鑒定規定情況(10)遵守社會保險規定情況等。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投訴、舉報。

      4、依法開展勞動保障年檢、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舉報專查工作。

      5、行使行政處罰權、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6、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

      (二)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

      1、接待勞動爭議來信、來訪,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政策咨詢服務,依法受理本行政轄區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各類勞動爭議案件,并進行調查、調解、開庭仲裁各類勞動爭議案件。

      2、督導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簽訂、負責集體勞動合同的審查備案工作,審辦勞動合同鑒證手續,督導勞動合同的履行。

      3、指導用人單位正確辦理開除、除名、辭退、調動(轉移)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指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修訂、完善,督促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負責企業調解干部的培訓,檢查指導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5、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

      (三)財務綜合辦公室

      1、綜合性文件的起草行文、上級來文的登記、收發交辦、文書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立卷、保管統計和利用工作。

      2、負責勞動保障信息宣傳工作。

      3、部門人事、政工工作。

      4、黨建、老干部服務、戶籍管理、計劃生育工作。

      5、辦理用人單位招聘(轉招)職工指標核轉手續。

      6、綜合協調行政事務,做好小車的調度管理后勤服務和行政接待工作。

      7、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工作,對領導批示及局長辦公會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查辦。

      8、編制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行政事業經費預決算并監督實施。

      9、統一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項經費及預算外資金,制定財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10、統一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11、綜合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4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的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專門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物價等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控告。

      第二章監察職責和管轄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或控告;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任命、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中央在省和省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縣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委托或者授權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對跨區域或者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了解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出示有關證件,檢查勞動場所,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

      第三章監察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招收、聘用職工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五)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

      (七)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情況;

      (八)職工福利待遇情況;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情況;

      (十)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情況;

      (十一)遵守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規定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和年度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察時,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回答有關提問,提供真實情況。

      第四章監察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職責時,應有兩名以上監察員共同進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證件;

      (二)告知用人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三)現場檢查時應作筆錄,筆錄應當由監察員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員與被檢查用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應當回避的,有權要求回避。

      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回避,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機構受理群眾舉報,對舉報的案件應予登記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處理外,必須立案查處的,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四)送達。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程序處理。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10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不具備條件的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從事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具備招工條件的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按每招用一人處以50元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向勞動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的,按每收取一名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處以50元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故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5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經濟補償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從事禁忌的勞動,以及其他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職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無故不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數額外,可以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數額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逾期不提供有關資料的;

      (四)拒不按規定參加勞動用工年度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和勞動保障監察員的。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5

      為了規范醫院會議流程,提高會議效益,統一會議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會議形式

      (一)院辦公會

      由院長主持,所有院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參加的,圍繞黨組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研究部署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和措施。

      (二)科主任例會

      由醫院主要領導主持,全體院領導參加,所有職能、臨床科室負責人參加。貫徹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研究部署和交流醫院各科近期重點工作。

      (三)全院大會

      由院長主持,全體人員參加(值班人員除外),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定、決議,通報情況,分析形勢,總結和部署全院工作。

      以上會議均由院辦公室統一負責安排,若職能科室需召開全院大會時,應報院領導批準,會議由該職能科室負責安排。

      (四)部門會議

      各部門召集召開的會議,由各會一邊召集部門統一負責安排。

      二、會務工作

      1、會場布置,提前做好會場布置,包括總務科準備音響、話筒、礦泉水等;網絡信息科準備PPT、LED;院辦公室準備開水、紙杯等。根據會議要求,由院辦公室準備鮮花、水果、橫幅等;總務科準備盆栽等;宣傳營銷科準備指示牌等。

      2、會議的通知,會議負責部門需提前與院辦公室聯系,協調會議場地,并且提前一天通知參會人員,通知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內容及要求。通知形式可采取電話通知、短信通知等。

      3、會議考勤,會議負責部門需提前準備簽到表,并提前15-20分鐘開始簽到,開會前2分鐘停止簽到工作。嚴格記錄會議遲到及早退人員。

      三、會議紀律

      1、與會人員要提前到會,科室普通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應向科主任請假,并報分管職能科室,經同意后方可請假。科主任分因故不能到會,報分管院領導請假,得到批準后根據要求派其他人員參加會議。

      2、參會人員在會議期間要嚴格遵守會場紀律,認真做好記錄,確保會議效益。按照《醫院職工獎懲條例補充修正條款》規定,參會者不得無故遲到、早退。遲到、早退時間在10分鐘內扣發當月效益工資100元,30分鐘內扣發當月效益工資200元,1小時內扣發當月效益工資400元。1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

      四、會議議程

      1、院歌播放,根據會議類型大小,會前播放院歌,例如質量通報會暨經濟運行分析會要例行播放院歌。

      2、會議內容,由會議負責部門做好會議內容準備。

      3、會議結束,待宣布會議結束后,參會人員方可離開。會議結束后會議負責部門工作人員清理未到會人員,并按照《醫院職工獎懲條例補充修正條款》相關制度對遲到、早退、缺席人員予以通報、處罰。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是在市民政局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業務活動地址:開辦資金萬元整;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市局。

      第3條下設: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帶給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務必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

      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醫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醫院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醫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醫院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醫院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醫院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單位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醫院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知悉醫院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醫院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能夠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2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員工每一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下午

      第29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能夠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7

      一、總則

      1、根據國家《勞動法》等法令法規和本公司的經營目標與計劃,為使廣大員工做到安全、文明、優質、高效地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為此,必須加強勞動紀律,健全勞動管理制度,確保生產工作秩序良好、有序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員工。

      二、勞動紀律

      1、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積極參加崗位培訓、崗位練兵、事故預想與反事故演習、“雙增雙節”活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道德素養,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2、文職人員著裝要整潔大方,其余工種職工著裝要符合安全、勞保的要求。

      3、實行掛牌上崗,上班必須登記。

      4、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準時上下班,上班即上崗,專心工作,專心操作,專心制作,專心施工,提高工時利用率;不曠工,不脫崗,不串崗,不睡崗,不在崗吃零食,不干私活,不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不在辦公室(工作、施工區域)閑談、喧嘩,不妨礙他人工作,不帶小孩上班。

      5、財務人員所負責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臺帳,記載要清楚,數據要準確,內容要完整,填寫要真實不漏項,傳遞要及時,做到系統化、規范化、檔案化;向有關部門和領導提供所需的數據、表報、資料要準確、迅捷;認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健全和反饋工作。

      6、要遵守社會公德,執行工作(施工)任務時,遵守有關法令法規,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賭博,不斗毆,不參與其它違法活動。

      三、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一)事假

      1、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前書面請假,準假后方能離開本崗位,如因特殊情況(本人或家屬發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請假或延長假期時,應用電話方式補辦請假、延假手續。

      2、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十天,全年累計請假天數最多不超過二十天,事假一律不計出勤,扣發工資。

      (二)工傷假

      因工負傷,必須憑“工傷事故報告單”或醫院工傷事故診斷書,經公司行政科審批后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三)非因工傷假和病假

      1、非因工負傷和病假一律要有醫院證明,外診病假要有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生證明,經領導批準后方能生效,如不按上述辦理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假期的生活待遇按照《關于國營企業職工病傷假期間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四)婚假

      結婚可持證明到公司行政科辦理婚假手續,假期按有關規定辦理,若無故延長假期者,按事假處理。

      (五)喪假

      職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撫養的旁系親屬死亡時給假期三天,工資照發,往返車船、住宿費自理。

      (六)產假

      產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上級有關生育文件辦理。

      (七)帶薪年假

      年假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八)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如果職工未休息,按勞動法規定給予3倍工資。

      四、考勤辦法

      1、全體員工作息時間冬季早上10:30-下午7:00,夏季早上10:00-下午7:30,遲到5分鐘以內扣5元,10分鐘以內扣10元,超過10分鐘扣20元,1小時之內不到者算曠工。

      2、串崗,在崗吃零食,干私活,看與本崗位無關的書報,在崗閑談、喧嘩,妨礙他人工作,帶小孩上班,每次扣獎金5元;干私活,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章懲處。

      3、上班時間睡崗,每次扣睡崗人員20元。

      4、事假、曠工扣發當日工資。

      五、附則

      1、本制度與《勞動法》和上級有關法規有抵觸的,按《勞動法》和上級規定執行。

      2、本制度與公司原有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本制度為準,如本制度沒有涉及的,按有關規章執行。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其次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舉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舉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落實。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幫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能夠托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托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該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取。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該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接受并協作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的狀況舉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該注重聽取工會組織的看法和建議。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從公平、藏匿、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導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賦予嘉獎。

      其次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揚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催促用人單位貫徹落實;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的狀況;

      (三)受理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訂正和查處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則制度的狀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狀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狀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別勞動庇護規定的狀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光和歇息休假規定的狀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的狀況;

      (七)用人單位參與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狀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狀況;

      (九)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庇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該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隱秘。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工作需要,能夠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夠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詳細方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平時巡察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根據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舉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需要舉行調查處理的,應該準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托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該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引起的大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按照應急預案,快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實行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舉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咨詢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須要時能夠發出調查咨詢書;

      (四)實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狀況和資料;

      (五)托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狀況舉行審計;

      (六)法律、規矩規定能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行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晰、證據確鑿、能夠當場處理的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訂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舉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該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展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該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調查,應該獨自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狀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能夠延伸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按照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該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打算;

      (二)對應該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打算;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覺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該準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打算前,應該聽取用

      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打算,應該告訴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其次十條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覺,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延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其次十一條用人單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對勞動者造成傷害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該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根據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告訴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其次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其次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根據受侵犯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支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支配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支配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支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伸其工作時光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支配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伸其工作時光或者支配其夜班勞動的;

      (七)支配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舉行健康檢查的。

      其次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其次十五條用人單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延伸勞動者工作時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能夠根據受侵犯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其次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離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酬勞、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根據對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酬勞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其次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背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其次十九條用人單位違背《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與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協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值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舉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與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消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打算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背前款規定,構成違背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隱秘的,依法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規矩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規矩、規則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則制度。

      其次條本規則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一般職工。對特別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酬勞、歇息休假、得到勞動平安衛生庇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該履行完成勞動目標、遵守企業規則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酬勞、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庇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則制度權等權利。

      其次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導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普通應該年滿18周歲(必需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該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照實填寫《應聘人員記下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歷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實等證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切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哄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強化職工的培訓和教導,按照職工素養和崗位要求,采取崗前培訓、職業教導或在崗培訓教導,培養職工的職業驕傲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商定。

      二、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取的職工采取試用期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該根據勞動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商議全都的狀況下,能夠變更勞動合同商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該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規矩規則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工作時光與歇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采取天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別崗位的職工采取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按照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商議能夠依法延伸工作時光。企業支配職工加班的,應該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歇息休假按國家規定落實。

      四、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光應享有些工資酬勞。

      第十八條企業能夠根據不同崗位采取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詳細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商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支配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歇息日支配職工加班,企業能夠支配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其次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其次十一條因職工緣由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能夠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則制度對職工舉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五、社會保險

      其次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離擔當。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其次十三條職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采取打卡考勤的,必需自己打卡,不得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別緣由未能打卡的,必需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需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需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實(病假應有醫院證實),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應提早電話或托付他人請假,上班后準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該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其次十四條職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聽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支配。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則制度、平安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游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日常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惜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有意損壞企業財物。

      (6)倡導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省用水、用電、用氣,嚴禁鋪張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親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懷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隱秘。

      二、嘉獎與懲戒

      其次十五條為增加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樂觀性和制造性,提升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果突出的職工采取嘉獎制度。嘉獎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其次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嘉獎: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詳細計劃,經落實確有成效,能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省物料,或對廢料通過具有成效,能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傷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開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該賦予嘉獎的。

      其次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鄭重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采取懲處制度。

      懲處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酬勞。

      其次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賦予警告:

      (1)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值理由常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任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急物品入廠的。

      (8)違背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其次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峻違背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通過工作或職務方便,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延續曠工時光超過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光超過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有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6)違背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鋪張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7)違背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隱秘,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峻違背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商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研究,并與工會商議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實。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生效。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和全體職工。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五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六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八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十九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三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第二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5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生效。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1

      一、工作態度:

      1、按酒店操作規程,準確及時地完成各項工作。

      2、員工對上司的安排有不一樣意見但不能說服上司,一般狀況下應先服從執行。

      3、員工對直屬上司答復不滿意時,能夠越級向上一級領導反映。

      4、工作認真,待客熱情,說話和氣,1謙虛謹慎,舉止穩重。

      5、對待顧客的投訴和批評時應冷靜傾聽,耐心解釋,任何狀況下都不得與客人爭論,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告直屬上司。

      6、員工應在規定上班時間的基礎上適當提前到達崗位作好準備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員工尚未接班前當班員工不得離崗。員工下班后,無公事,應在30分鐘內離開酒店。

      7、員工不得在任何場所接待親友來訪。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員工不得使用客用電話。外線打入私人電話不予接通,緊急事情可向直屬上司申請。

      8、上班時嚴禁串崗、閑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廳、廚房、更衣室等公共場所吸煙,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9、熱情待客,站立服務,使用禮貌語言。

      10、未經部門經理批準,員工一律不準在餐廳做客,各級管理人員不準利用職權給親友以各種特殊優惠。

      二、制服及工作牌:

      1、員工制服由酒店發放。員工有職責保管好自我的制服。

      2、所有員工應佩戴作為工作服一部分的工作牌。不戴工作牌扣人民幣5元,員工遺失或損壞工作牌需要補發者應付人民幣10元。

      3、員工離職時須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門,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損,須交付服裝成本費。

      三、儀表、儀容、儀態及個人衛生:

      1、員工的精神面貌應表情自然,面帶微笑,端莊穩重。

      2、員工的工作衣應隨時持續干凈、整潔。

      3、男員工應修面,頭發不能過耳和衣領。

      5、男員工應穿皮鞋,禁穿拖鞋或涼鞋。女員工應穿黒鞋,肉色統補襪其端不得露于裙外。

      6、手指應無煙熏色,女員工只能使用無色指甲油。

      7、只允許戴手表、婚戒以及無墜耳環。廚房員工上班時不得戴戒指。

      8、工作時間內,不剪指甲、摳鼻、剔牙,打哈欠、噴嚏應用手遮掩。

      9、工作時間內持續安靜,禁止大聲喧嘩。做到說話輕、走路輕、操作輕。

      四、拾遺:

      1、在酒店任何場所拾到錢或遺留物品應立即上繳主管作好詳細的記錄。

      2、如物品保管三個月無人認領,則由酒店最高管理當局決定處理。

      3、拾遺不報將被視為從偷竊處理。

      五、酒店財產:

      酒店物品(包括發給員工使用的`物品)均為酒店財產,無論疏忽或有意損壞,當事人都務必酌情賠償。員工如犯有盜竊行為,酒店將立即予以開除,并視情節輕重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六、出勤:

      1、員工務必依照部門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變更班次,須先征得部門主管允許。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外,所有員工上、下班都要簽工卡。

      3、員工上班下班忘記簽卡,但確實能證明上班的,將視情節,每次扣除不超過當天50%工資。

      4、嚴禁替他人簽卡,如有違反,代簽卡者及持卡本人將受到紀律處分。

      5、員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時上班,應電話通知征得部門主管認可,補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6、工卡遺失,立即人事部,經部門主管批準后補發新卡。

      7、員工在工作時間未經批準不得離店。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2

      第44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5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7條 單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8條單位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9條 單位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0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醫療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條 單位實行安全責任制,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2條 單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3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4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5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機械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機械設備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械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機械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油庫、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56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7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8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9條 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60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患者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醫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3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1)、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彬彬有禮、高效敏捷;

      (2)、衣著整潔、大方得體、保持良好的儀容儀表;

      (3)、工作區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與站姿,無不雅姿態;

      (4)、女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臍露背裝、迷你短褲、過于暴露的吊帶裙和無吊帶低胸裙裝;

      (5)、男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頭發應梳理整齊。男員工頭發不應遮住耳朵,長過衣領,不準留胡子。

      (7)、接聽電話應規范、簡潔、用語禮貌,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給客戶留下良好印象;

      (8)、接聽電話的標準用語為“您好,__公司”;

      (9)、來電盡量在三聲之內接聽,通話完畢,道別后待對方掛斷之后方可掛機;

      (10)、辦公區域內接聽、撥打電話盡量控制音量,并注意語氣文明,以免影響他人;

      (11)、接聽重要電話時,養成電話紀錄的習慣;

      (12)、同事不在時,代為接聽工作電話,做好記錄并及時轉告;

      (13)、嚴禁利用公司電話聊天、煲電話粥;

      (14)、沒按標準接聽電話,每次扣1分;

      (15)、隨時保持工作區域的整潔,井然有序,物品擺放整齊。

      (16)、工作結束后整理好桌面,將各類資料放入文件柜,妥善保管;

      (17)、下班時要關好門窗,隨手關好自己所轄范圍的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飲水機等設備并切斷電源;

      (18)、保持工作區域內的安靜無噪音,做到“三輕”走路輕、說話輕、操作輕。

      (19)、工作區域內不可做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以及會見、留宿親友。

      (20)、非工作要事,員工不得相互串崗、脫崗、打私人電話。

      (21)、任何員工在公共區域內若發現廢紙、臟物,都必須立即清理干凈。

      (22)、不可在公司內擅自貼標、涂改、搬移公司財物。保護公司的財產安全是每位員工應盡的職責。

      (23)、上班后不允許吃早餐,化妝,需盡快進入工作狀態。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3

      名目

      第一章總則················3

      其次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導·········3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時光與歇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6

      第六章勞動平安衛生與勞動庇護·······8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8

      第八章嘉獎與懲處·············10

      第九章附則···············1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矩、規則的規定,結合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則制度。

      第2條本規則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部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一般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別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酬勞、歇息休假、得到勞動平安衛生庇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該履行完成勞動目標、遵守規則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酬勞、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庇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則制度權等權利。

      其次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導

      第5條公司招用員工采取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別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采取全面考核、擇優錄取、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聘請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普通應該年滿18周歲(必需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切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哄騙。錄取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公司非常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導,按照員工素養和崗位要求,采取職前培訓、職業教導或在崗深造培訓教導,培養員工的職業驕傲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商定。

      第10條公司對新錄取的員工采取試用期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公司招用員工采取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需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光或條件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

      第13條在本公司延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商議全都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商議全都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酬勞、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實不符合錄取條件的;

      (2)嚴峻違背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則制度的;

      (3)嚴峻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處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7)法律、規矩、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支配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節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商議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峻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規矩、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強50%,患絕癥的增強100%。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徹低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規矩、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商定違背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商定,遵從公正、合理的原則。員工違背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商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取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辦理;

      (3)對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商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隱秘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商定的終止條件浮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規矩、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規矩、規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連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延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光與歇息休假

      第25條單位采取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別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采取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6條員工天天正常上班時光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條單位按照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商議能夠依法延伸日工作時光和支配員工歇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伸工作時光普通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歇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支配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支配補休。

      第29條員工的歇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歇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強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強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強產假15天;采取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強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惠證》的增強產假35天,產假期間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延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支配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凹凸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單位采取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打算、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4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歇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5條歇息日支配員工加班,醫院能夠支配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6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托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7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些經濟補償金。

      第38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商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0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援助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1條病傷假工資或援助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2條因員工緣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能夠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公司規則制度對員工舉行處罰的罰款能夠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罰款和賠償能夠同時落實,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3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4條有下列狀況之一,單位能夠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商定的能夠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則制度規定能夠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規矩、規則規定能夠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5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升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強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6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平安衛生與勞動庇護

      第47條公司努力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平安衛生條件和須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舉行檢查。

      第48條公司對員工舉行生產平安教導和培訓,使員工具備須要的平安生產意識,認識公司管理制度和生產平安操作規程,掌控本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第49條公司采取平安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平安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平安問題負責。

      第50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采取特別勞動庇護,擔心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規矩禁止的勞動。法律、規矩、規則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別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1條員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需自己簽到,不得托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需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實(病假應有醫生證實),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托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2條員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公司,必需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聽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支配;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則制度、平安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游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日常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惜公物,當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有意損壞公司財物;

      (7)倡導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省用水、用電、用氣,嚴禁鋪張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親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維護醫院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光一到即刻開頭工作,下班之后無特殊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光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隱秘。

      第53條員工必需遵守如下平安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設備的保養、修理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平安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設備時,必需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平安及保障人身的平安;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覺有異樣狀況,操作工應準時告訴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覺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緊張狀況,要立刻實行應急措施,并準時將狀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急防止設備,不得有任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修理機器、電器、電線必需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任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急物品必需按規定放置在平安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

      (10)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重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急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平安,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嘉獎與懲處

      第54條為增加員工的責任感,鼓舞員工的樂觀性和制造性,提升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果突出的員工采取嘉獎制度。

      嘉獎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5條員工品格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懷公司,聽從支配,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賦予通令表揚。

      第56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賦予通令表揚外,另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嘉獎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嘉獎: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詳細計劃,經落實確有成效,能提升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省物料,或對廢料通過具有成效,能提升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救護,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傷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開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進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該賦予嘉獎的。

      第57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采取懲處制度。

      懲處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判教導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其次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托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值理由常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鋪張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光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任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客人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急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任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判教導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值理由不聽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支配的;

      (2)未落實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時光打牌、下棋的;

      (5)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6)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判教導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取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情況證實,騙取公司錄取的;

      (3)、通過工作或職務方便,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4)違背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鋪張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有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違背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隱秘,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第九章附則

      第62條《企業內部勞動規則制度》為公司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63條發生勞動爭議時,企業能夠與員工先舉行平等商議,也能夠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能夠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64條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同時公司保留修改的權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代表:xx

      職工代表:xx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4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第二條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第三條公司狀況介紹;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員工務必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第六條員工務必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第七條員工務必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等規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手冊。

      第二條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與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員工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用心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奮斗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狀況介紹。

      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員工務必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

      第六條員工務必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我為公司,公司為我"的企業文化理念,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公共利益,忠于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員工務必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水平。

      第八條員工務必遵守本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不一樣意見的推薦,能夠在執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廠長提出。

      第九條員工對企業工作的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評議和提出批評、推薦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員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規定,享受勞動、工資、福利等各項權利的待遇。

      第三章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本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員工均應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員工本人簽訂,員工應仔細閱讀和了解勞動合同文件資料,同意后方可簽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產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條新員工招聘,按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采用,并執行1-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貼合用工條件,可即時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要求辭退或企業解聘員工,除違規違紀、違法原因可即時辭退外,其余,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不折不扣地辦好檔案、財物、技術資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員工本人同意,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家住外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身份證"、"外來人員務工"和"計劃生育"證明。

      第四章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八條員工應無條件從工作分配、調動的`指揮。

      第十九條員工務必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把好工作質量關,節約原材料,愛護設備、工具等一切公共財物。

      第二十條員工應自覺遵守禮貌生產、禮貌辦公的制度規定,經常持續工作地環境的整潔,維護企業良好形象。第二十一條員工應忠誠企業,保守本公司的技術、商務等機密。

      第五章考勤和請假制度

      第二十三條上下班作息時間,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和季節變換,由廠部作出決定,并發書面通知執行。第二十四條考勤工作各部門自行負責進行。各部門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的考勤員,務必對考勤的正確性負責。第二十五條考勤資料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工傷、加班、公出等項目。

      第二十六條考勤記錄表,由表勤員每一天按時正點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準確填好記錄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在次月二日前連同各種假條或有關證明,交財務作為核發資和扣罰款的考勤依據。

      第二十七條員工因病、因事請假,務必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急病、急事可事后補辦請假手續),假期不發工資、午餐補貼。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受傷,需要休息,務必由事故發生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經廠辦公室審核,確定工傷性質和傷殘程度,報請廠長同意簽字后,方可按工傷有關規定處理。

      凡未按上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曠工論處。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資按職務、職稱、生產技能、業務水平,工作表現、貢獻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確定實施辦法。實行計時工資(月薪制)的員工,工資多少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工資多少按計件考核辦法,與勞動效率或經濟效益掛鉤。

      第三十條全廠的工資管理由廠辦公室、財務部具體負責,每月依據各人和考勤實績,由財務造冊報廠長批準發放。公司的發工資日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將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實際表現。不定期地調整工資,工資水平堅持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庥勞動部門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員工可離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一天,國慶節二天。第三十四條員工可享受午餐補貼,補貼以出勤天計發,每月與工資一齊發放。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免費為員工帶給宿舍,住宿員工務必遵守"員工宿舍管理規定"。(附后)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將隨著經濟發展,實力增強,在承受潛力許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醫療保險制度,使員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待業、生育狀況下獲得幫忙和補助。

      第七章培訓

      第三十七條所有員工均需理解本公司政治和業務技術培訓。

      第三十八條凡經廠批準,受本公司指派赴廠外培訓,進修的員工,占用的上班時間不計缺勤,取得合格證書后,學費給予報銷。員工自行聯系的培訓、進修、不得占用工作時間,學費全部自負。

      第三十九條經本公司培訓的員工,如合同期未滿,中途自動離職者,按雙方簽訂相關協議執行。

      第八章安全質量

      第四十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廠長全面負責,對出現重大事故的部門,應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嚴肅追究職責人的有關領導的職責,并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務必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愛護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滅火設施,不準違章指揮,不準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加強對易發事故的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電線電器作業部位和工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職責制度,開展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事故苗頭,務必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條加強現場生產全過程,包括作業準備過程,輔助生產過程的交付服務過程的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按工藝要求施工,發生產品質量事故,要堅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職責不追職責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訂不放過)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做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工作,建立貨主要調查訪問制度,對客戶提出的意見,做到條條有著落,有答復、有整改、有記錄。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條門衛值班應嚴守崗位,堅持夜間巡查,發現事故苗頭或形跡可疑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廠部領導。

      第四十六條加強財務現金、倉庫和食堂物品、員工宿舍的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條員工務必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準打架斗毆和辱罵他人:不準無理取鬧,擾亂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賭博;不準偷挪公物,損壞設備;不能偷挪他人財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等郵件。

      第十章衛生守則

      第四十八條辦公室、營業部、生產車間應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潔凈無雜物,通道暢通無阻。第四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禁止向水池內洗盥室亂倒飯菜、茶葉、雜物、;禁止在墻上和所有設備設施上亂寫、亂畫、亂涂,亂掛;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條不準任意攀摘、損壞、挪用廠區周圍的綠化帶、花草、樹木。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工作場衛生,應由本部門員工負責包干,發現衛生包干區域內有不衛生、不整潔現象時,要立即清掃。

      第十一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二條本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對于員工的行政處分,務必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第五十四條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脫崗或有嘻鬧、閑談、看無關書報行為的;在要求禁煙的倉庫等地隨便吸煙的;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攀折、損壞、挪用廠區樹木、花草的;廁所、浴室、洗盥處用水后龍頭不關的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的;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并經核查確有其事的;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到達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在本公司范圍內干私活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門衛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50-20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狀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鏟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斗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公司利益和聲譽的狀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職責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第五十五條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對于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兇斗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公司、同事或客戶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職責,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公司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手冊"各條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手冊各條規定解釋權屬本公司。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7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8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9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0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2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7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18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企業與職工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1年滿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未履行6個月賠償半個月工資。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9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或按計件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0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21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22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23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計算公式如下: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日(小時)產量定額

      若按工時定額計算計件單價,計算公式為:

      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第2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2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2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27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8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29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3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8)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第二節獎勵與懲罰

      第31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32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33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3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4)在禁煙區吸煙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5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36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37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38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39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五章附則

      第40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41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42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43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土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44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單位公章)

      二0xx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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