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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口貨物專用稅票管理出現的問題及思考
1996年4月1日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稅票以來,對于強化出口退稅管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鼓勵國產貨物參與國際競爭,促進我國出口貨物快速增長,拉動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加速中國同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出口貨物專用稅票管理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亟需解決。
一、出口貨物專用稅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策不完善,有損納稅人利益
出口貨物專用稅票,既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合法證明,也是出口商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重要憑據。因此,出口貨物退(免)稅是依附于出口貨物在國內各生產和流轉環節已按稅法規定繳納的流轉稅的基礎上實施的,繳稅是退稅的前提。所以,其政策框架的確立必須符合總體稅制確立的原則,保護出口商的權利,不得損害納稅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現行政策對出口貨物專用稅票的管理,卻有悖于稅制確立的總體原則。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因開具專用稅票多繳稅款的,經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查沒有偷稅等行為后,抵減當期或下期應納增值稅款。如果一個季度內銷售給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金額占該企業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對其多繳而又未抵減完的稅款,可以從國庫中退還。其規定,在當前執行中實際上損害了部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目前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后,農產品收購企業從事農產品收購時,按含稅價的13扣除率計算進項,銷售時按不含稅價計算銷項稅額,銷售毛利率在15時,稅負率基本為0,或者其他產品的稅負率低于其法定稅率的40時,而銷售給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必須按照5或產品法定稅率40確定的征收率計算稅款,開具專用稅票繳庫,這些企業預繳的稅款有時往往超過其應納稅額。且這類企業每個季度銷售給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金額達不到全部銷售額的50,因開具專用稅票多繳稅款,抵減內銷貨物應納稅款未抵減完的,就不得從國庫中退還,致使國家長期占用納稅人資金,這是其一。其二,與征管法相關規定相悖。征管法第51條明確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根據立法的規定,法律已作明確規定的,部門規章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的規定。很顯然,上述規章不但與征管法相悖,而且也不符合立法的基本原則。
(二)制度不健全,責任難落實
在稅收步入法制化的今天,增值稅專用發票、金稅工程、專用稅票仍被國稅人統稱為“高壓線”,其在稅收中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自然是“高壓線”,就應有健全的制度和嚴密的操作規程。實際并非如此,專用稅票自恢復使用近十年來,各級稅務機關對其使用管理下發若干次文件,但仍不夠完善。首先,納稅人未按規定申請開具專用稅票,法律責任不具體。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專用稅票”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懲處。但是,上述法律中并沒有關于專用稅票管理的條款,因而,發生違法行為就無法“對號入座”。其次,出口商提供虛假信息接受專用稅票的違法行為責任,尚無法規涉足。第三,內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缺位。直止目前,僅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出口貨物退稅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凡開具的專用稅票與其信息的核對率未達到90的地區,主管局長到國稅總局說明原因。總局將通報全國并扣減該地區的退稅計劃。其余尚無責任追究的條款出臺。僅此說明情況,或者通報,與此項工作的重要性極不對等。況且,扣減退稅計劃,就更不合理。稅務機關工作不到位,致使專用稅票電子信息核對率低,出口商無法退到稅,利益已經受損了。但再扣減退稅計劃,這種以損害出口商利益來懲罰稅務機關的做法,誰都明白,連“割發代首”的目的都達不到。所以,專用稅票的使用管理,已有礙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管理。
(三)業務不熟悉,管理難到位
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由省轄市局直接管理,縣以下稅務人員接觸其項業務很少,業務普遍不熟悉,甚至有的同志尚不知道專用稅票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關系。所以,專用稅票使用管理,特別是電子信息核對率不高,是在所難免的。究其原因。一是培訓不到位。上級稅務機關沒有象其他稅收業務那樣,層層組織學習培訓。但是基層想培訓,又缺乏師資力量,力不從心。二是思想上缺乏重視。將其等同于一般稅票管理,雖然落實了審核簽名把關,但是很少深入企業核實,仍停留于形式,也是導致專用稅票管理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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