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的若干問題
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的若干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是我國農業的一項基本政策,自八十年代開始在農村實施,已取得了巨大成就。由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家庭為權利主體,而不是農民個人為主體,加上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性強,法律規定滯后,人們對無地的農村婦女(下簡稱農婦)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識不一,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具有排他性,任何人侵犯它都應受到法律制裁。現就無地農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訴訟問題提出幾點淺見,以期拋磚引玉。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承包合同取得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資源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什么性質的權利呢?這是無地農婦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首先應解決的問題。有人認為是物權,也有人認為是合同債權。筆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不是債權,理由如下:⒈從權利產生看,物權是法定的權利,債權是約定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下簡稱承包法)第五條、十三條、十四條、十六條、十七條、二十一條直接規定了農民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的內容、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合同債權,那么上述規定就應由當事人自由協商,法律不能作出硬性規定,有人誤認為“承包”就是合同,實際上此處的承包是物權創設的原因行為。⒉從公示方法看,物權變動采公示方法,債權設立具有隨意性特點。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權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和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來確定。這是物權公示原則的體現。⒊從法律責任承擔方法看,侵犯債權承擔的是違約責任,侵犯物權承擔的是侵權責任。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這些都是典型的侵犯物權應承擔的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顯然,法律是把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予以保護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物權,它與農婦的其它財產一樣,不容許他人侵犯。所以無地的農婦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實質為農民個人
我國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以家庭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并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容易在理論和實踐中產生許多問題。首先,任何主體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本集體范圍內的所有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應該是一樣的,否則就是主體之間的不公平。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現實生活中,每戶家庭承包的土地多寡不一,這在理論上很難解釋。以農民個人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這一問題便迎刃而解。其次,農戶的范圍很難界定,在實際生活中,戶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戶會隨人員、婚姻變化而分化,人員也不穩定,如此變化無常的主體,怎么能保證年不變的承包經營權?!再次,正是由于把家庭作為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忽視家庭成員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權利,使得婦女的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當婦女結婚、離婚、外出后,她就很難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在農村是最普遍存在的現象。
實際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應該是農民個人,而不是家庭。承包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有平等的權利;第七條規定土地承包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因此,無論男女老少、體弱病殘,只要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土地承包權都是同等的,任何人都不受歧視。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成員利益一致,戶主作為家庭成員的代理人,其與村集體簽訂的合同符合家庭利益,所以“個人”往往被“家庭”吸收,造成理論與實踐誤解。
以個人作為承包權的主體,也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本質是一致的,因為農民的社會保障很不完善,土地被視為農民最根本的保障。土地是農民的生產資料,也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保障,農民擁有一塊穩定的承包地,就獲得了一份可以托付終生的希望和保障。對于文化素質低,勞動技能單一的農村婦女來說,土地的意義就更大。
綜上,以農民個人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更符合法理的要求和現實的需要。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的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的設置是為了加快民事法律關系的流轉,維護整個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訴訟時效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我國有二的普通時效和特別時效制度。筆者認為適用特別時效一年較合適,理由如下:首先,土地是我國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目前無暇顧及農民。無地農婦如長期得不到承包土地,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外,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將成問題,產生社會隱患,影
響農民家庭的穩定,甚至影響農村的穩定,這將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律政策背道而馳。其次,農業生產季節性很強,北方地區只能種一季小麥,南方雖能種二季水稻,但集中在春夏季節。如果錯過了節氣,可能造成農民主糧的減絕收,給農民生活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再次,無地農婦要求承包土地的訴訟,必然牽涉到其他農戶,引起成串連鎖反映。可能造成人心不穩,無心投入農業生產,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因此,此類糾紛的解決宜早不宜遲。
一年的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自然是無地婦女很關心的問題。在承包法頒布實施前,法律無明文規定無地農婦可以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從農婦知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對無地農婦不公正,可以比照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頒布時的規定,從今年三月一日起計算。承包法頒布實施后發生的,從權利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四、土地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農婦普遍文化素質低且不懂法,而土地訴訟專業性要求又很強,加之法律援助中心都設在城鎮,廣大農民尋求法律援助較困難。一般農婦即使知道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遭到侵犯,她們也不太懂得怎樣維權。為避免其訴訟走彎路和增加其負擔。筆者提醒廣大農婦進行土地訴訟時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⒈準確選擇被告。被告是指侵犯農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按照承包法十二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是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一般侵權人為發包方。農婦結婚后,發包方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為由收回土地,而其在婆家又未承包到土地的,應該選擇娘家所在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作為被告,并向被告所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農婦離婚或喪偶后,仍居住在婆家,或搬到其他地方居住但其他地方未分配土地給其承包的,發包方以其不是本地人為由收回其土地,農婦應選擇婆家所在地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為被告提起訴訟。對于在土地延包時未承包土地的,不論什么原因,以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為被告。
⒉正確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指農婦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遭到侵犯,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其向被告提出的各項要求。無地農婦應根據其原土地是否仍存在的情況,選擇不同的訴訟請求,具體操作方法如下:⑴發包方收回的土地仍然存在,未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則農婦應要求發包方將其原承包的土地予以返還。⑵發包方收回的土地已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農婦只能要求發包方支付其土地補償款。⑶發包方在土地延包時未發包土地給農婦的,只要發包方仍有土地,農婦應要求承包土地;發包方土地已全被依法征用或占用的,農婦應要求發包方分配土地補償款。
⒊生活困難的農婦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目前,全國各地都實行了法律援助活動,生活困難的農婦不必擔心無錢法院不受理的難題。廣大農婦在維權時碰到具體困難,可以尋求當地婦聯組織的幫助,婦聯組織一定會盡力與法院和法律援助中心聯系。只要其提供生活確實困難的證據,法院會依法受案并減免其訴訟費,同時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免費為其辯護。
響農民家庭的穩定,甚至影響農村的穩定,這將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律政策背道而馳。其次,農業生產季節性很強,北方地區只能種一季小麥,南方雖能種二季水稻,但集中在春夏季節。如果錯過了節氣,可能造成農民主糧的減絕收,給農民生活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再次,無地農婦要求承包土地的訴訟,必然牽涉到其他農戶,引起成串連鎖反映。可能造成人心不穩,無心投入農業生產,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因此,此類糾紛的解決宜早不宜遲。
一年的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自然是無地婦女很關心的問題。在承包法頒布實施前,法律無明文規定無地農婦可以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從農婦知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對無地農婦不公正,可以比照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頒布時的規定,從今年三月一日起計算。承包法頒布實施后發生的,從權利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四、土地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農婦普遍文化素質低且不懂法,而土地訴訟專業性要求又很強,加之法律援助中心都設在城鎮,廣大農民尋求法律援助較困難。一般農婦即使知道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遭到侵犯,她們也不太懂得怎樣維權。為避免其訴訟走彎路和增加其負擔。筆者提醒廣大農婦進行土地訴訟時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⒈準確選擇被告。被告是指侵犯農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按照承包法十二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是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一般侵權人為發包方。農婦結婚后,發包方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為由收回土地,而其在婆家又未承包到土地的,應該選擇娘家所在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作為被告,并向被告所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農婦離婚或喪偶后,仍居住在婆家,或搬到其他地方居住但其他地方未分配土地給其承包的,發包方以其不是本地人為由收回其土地,農婦應選擇婆家所在地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為被告提起訴訟。對于在土地延包時未承包土地的,不論什么原因,以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為被告。
⒉正確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指農婦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遭到侵犯,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其向被告提出的各項要求。無地農婦應根據其原土地是否仍存在的情況,選擇不同的訴訟請求,具體操作方法如下:⑴發包方收回的土地仍然存在,未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則農婦應要求發包方將其原承包的土地予以返還。⑵發包方收回的土地已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農婦只能要求發包方支付其土地補償款。⑶發包方在土地延包時未發包土地給農婦的,只要發包方仍有土地,農婦應要求承包土地;發包方土地已全被依法征用或占用的,農婦應要求發包方分配土地補償款。
⒊生活困難的農婦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目前,全國各地都實行了法律援助活動,生活困難的農婦不必擔心無錢法院不受理的難題。廣大農婦在維權時碰到具體困難,可以尋求當地婦聯組織的幫助,婦聯組織一定會盡力與法院和法律援助中心聯系。只要其提供生活確實困難的證據,法院會依法受案并減免其訴訟費,同時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免費為其辯護。
【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的若干問題】相關文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協議08-24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申請書02-19
土地承包管理經營權流轉情況的調研報告08-24
農牧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探討08-2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03-30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調研報告07-21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本(通用7篇)02-01
試論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改的若干問題08-18
土地經營權轉讓合同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