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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古漢語第二人稱代詞稱數研究

    時間:2023-03-05 10:39:20 文字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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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古漢語第二人稱代詞稱數研究

    上古漢語第二人稱代詞稱數研究
    胡偉1,張玉金2(華南師范大學文學院,廣東廣州510006)作者簡介:1.胡偉,男,華南師范大學博士生,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講師。
    2.張玉金,男,華南師范大學文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數”是語法學上的一個重要范疇。考察上古文獻中第二人稱代詞的稱數,比較它們的發展變化,我們就會發現:第二人稱碟詞在殷商時期的卜辭中極少出現,“汝”、“乃”表示單數,“爾”為復數。西周時期,“女(汝)”、“乃”、“爾”、“若”可表示單數和復數,“而”、“戎”為單數。春秋時期,“爾”、“女(汝)”可表示單數和復數,“乃”、“而”只表示單數。戰國時期,“女(汝)”、“爾”、“若”可表示單數和復數,“而”、“乃”基本為單數。秦至漢初,“若”、“女(汝)”可表示單數和復數,“而”、“乃”、“爾”只指稱單數。西漢中晚期,“汝(女)”、“爾”、“若”、“而”可表示單數和復數,“乃”為單數。
    關鍵詞:上古漢語;第二人稱代詞;稱數
    中圖分類號:H10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007(2010)04-0045-06
    人們對于漢語人稱代詞的研究比較多。在這里,我們主要討論上古漢語第二人稱代詞的稱數問題。“數”是語法學上的一個重要范疇。我們發現,由于上古時間跨度很大,第二人稱代詞的稱數情況也不是靜態的,它在不同時期展示出了不同的面貌。
    一、殷商時期
    卜辭中第二人稱代詞有“汝”、“乃”、“爾”三個。由于文獻體裁的限制,第二人稱代詞在卜辭中出現的次數極少,“汝’僅出現4次,“乃”和“爾”各出現兩次。在這樣的情況下,難以對殷代第二人稱代詞系統的面貌進行全面細致的描繪。
    “汝”在單復數上有沒有限制?周生亞、李曦認為沒有;趙誠把卜辭中的“汝”都譯為“你”或“你的”,可能他認為“汝”表示單數。我們認為趙誠是對的。“汝”既為代詞,那么“汝一人”應該跟“余一人”相對。“余”既然是單數第一人稱代詞,那么“汝”就該是單數第二人稱代詞,都可譯為“你”或“你的”。但“汝”在殷代的用法到底怎樣,還有待于(www.baimashangsha.com 范文先生網 )有關材料的再發現。
    “乃”在數上的情形怎樣?周生亞、李曦認為,“乃”可以表示單數,也可以表示復數,但趙誠把“乃”都譯為“你的”。趙說似可從。如“乃史”意為你的史;“乃邑”意為你的邑。若果真如此,那么就可以說,“乃”是跟“朕”相對的一個代詞。
    甲骨文中有代詞“爾”,以前的學者們并沒有發現它,因而沒有論及。代詞“爾”的用例如下:“戊戌卜,殼貞:王日‘侯豹往,余不爾其合,以乃史歸”’(《合》3297正),“癸酉卜,殼貞:令多奠(甸):‘依爾郭’”(《合》6943)。第二例中的“爾”作定語,且顯然是表示復數的,指代“多奠”;第一例中的“爾”可能也是表示復數的,指代侯豹和他手下的人。若真是這樣,那“爾”就應是跟“我”相對應的一個代詞。
    二、西周時期
    (一)女(汝)
    從現有的西周語料來看,“女(汝)”可表示單數,也可表示復數。表示單數的例子如:
    (1)王日:頌,令女官司成周貯廿家,監司新造貯,用官御。(《頌鼎銘》,《集成》5·2829)
    表示復數的“女(汝)”的例子如:
    (2)王日:……茲予審訓命汝。(《尚書·顧命》)
    雖然“女(汝)”既可以表示單數,也可以表示復數,但這兩種“女(汝)”出現的頻率是不同的。下表是我們對此做的統計:

    上古漢語第二人稱代詞稱數研究

    可見,在西周時代,“女(汝)”絕大多數都表示單數,這種用法占總次數(292)的93.8%;表示復數的次數僅占6. 2%。表示復數的用法,往往可視為活用。因此,可以說西周時代的“女(汝)”是一個表示單數的第二人稱代詞。
    “女(汝)”跟第一人稱代詞“余(予)”在語音上有對應關系,“余(予)”的韻部是魚[a],“女(汝)”的韻部也是魚[a],兩者為疊韻關系。“余(予)”跟“女(汝)”常配合使用。“余(予)”在西周漢語中百分之百是表示單數的,與它對應的“女(汝)”也基本上是表示單數的。
    (二)乃(廼)
    西周時代的“乃”既可表示單數,也可表示復數。表示單數的“乃”如:
    (3)咎廼(乃)城。(西周甲骨H31:5)
    表示復數的“乃”如:
    (4)(王)乃令日:今我唯令女(汝)二人亢;罘矢,爽(尚)左右于乃僚,以乃友事。(《矢令方尊銘》,《集成》11·6016;又見《矢令方彝銘》,《集成》16·9901)
    雖然“乃(廼)”單數、復數都可以表示,但兩種“乃”出現的頻率不同。下表是我們依據西周語料所作的統計:

    可見西周時代的“乃(廼)”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表示單數,這種“乃”的出現占總次數(180)的82. 8%;表示復數的“乃”出現的次數僅為17.2%。跟“女(汝)”一樣,表示復數的“乃(廼)”往往可以視為活用。因此從本用來說,在西周時代“乃”是表示單數的。
    (三)爾
    在西周漢語的語料中,“爾”既可表示單數,也可表示復數。表示單數的例子如:
    (5)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周易·中孚》)
    表示復數的例子如:
    (6)王誥宗小子于京室,日:昔在爾考公式克弼玟王,肆玟王受茲大命。(《何尊銘》,《集成》11·6014)
    下面是兩種“爾”的頻率統計

    可見在西周語料中,“爾”的稱數有三種情況:一是只表示復數,如在西周金文、《尚書》(14篇)、<逸周書》(9篇)中;二是既表示單數也表示復數,如在《詩經》(雅、周頌)中,三是只表示單數,如在《周易》(卦爻辭)中。
    那么,該如何概括“爾”在稱數方面的規律呢?“爾”的稱數問題具有地域性、時代性、語體性。在殷方言中,“爾”表示復數,而在宗周方言中既可表示復數,也可表示單數。在西周早中期的散文文獻中,“爾”都表示復數,這是以殷方言為基礎的共同語的反映。這時“爾”與“女”、“乃”在稱數上有分工,“爾”表示復數,“女”、“乃”表示單數。“爾”與“我”有對立關系,“我”的韻部為歌部[ai],“爾”的韻部為脂部[ei],歌脂兩部為旁轉關系。“我”在殷商時代、西周早中期的散文文獻中基本上都是表示復數的,相應的“爾”也表示復數。在西周早期的韻文文獻中,“爾”開始表示單數,這可能是宗周方言口語的反映。到了西周晚期,無論在韻文中還是在散文中,“爾”都可以表示單數了(同時也還可以表示復數)。由于“爾”可以表示單數,導致了“乃”的消亡,也導致“女”使用頻率的減少。
    (四)而
    在西周時代的語料中,第二人稱代詞“而”只出現5次,例如:
    (7)嗟爾朋友,予豈不知而作。(《詩經·大雅·桑柔》)
    “而”是表示單數的。“而”也與“朕”在語音上有對應關系,“而”為之部,“朕”為侵部,之部、侵部為通轉關系。西周時代的“朕”都是表示單數的,與之對應的“而”也應如此。
    (五)戎
    這個第二人稱代詞,只出現在《詩經·大雅》中,共有5次,例如:
    (8)戎雖小子,而式弘大。(《詩經·大雅·生民》)
    這些例子中的“戎”都是表示單數的。“戎”跟“朕”在語音上也有對應關系,“戎”為侵部,“朕”也是侵部,兩者為疊韻關系。“朕”在西周漢語中是表示單數的,“戎”也是這樣。
    (六)若
    代詞“若”既可以表示單數,也可以表示復數。例如:
    (9)王日:盂,若敬乃政,勿法朕命。(《大盂鼎銘》,《集成》5·2837)
    (10)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茲二國命,嗣若功。(《尚書·召誥》)
    三、春秋時期
    依據實際情況,可以把春秋語料中的第二人稱代詞分成兩類:一類是既可表示單數也可以表示復數的,如“爾”、“女(汝)”;另一類是只表示單數的,如“乃”、“而”。
    (一)既可表示單數也可以表示復數的代詞
    a.爾
    這個代詞可以表示復數,也可以表示單數。表示復數的例子如:
    (11)大夫君子,無我有尤,百爾所思,不如我所之。(《詩經·鄘風·載馳》)
    表示單數的例子如:
    (12)齊侯命大子乘遽來句宗伯,聽命于天子,日:其則爾期。(《洹子孟姜壺銘》,《集成》15·9730)
    這些例子中的“爾”都是表示單數的。
    “爾”稱數情況統計表如下:

    b.女(汝)
    這個代詞也是既可以表示單數,也可以表示復數。表示單數的例子如:
    (13)公日:尸,女(汝)敬恭臺命,女(汝)應歷公家。(《叔夷鐘銘》,《集成》1·278)
    表示復數的例子如:
    (14)予誓告汝群言之首。(《尚書·秦誓》)
    “女(汝)”表示稱數情況統計表

    (二)只表示單數的代詞
    a.乃
    春秋語料中的“乃”,都是表示單數的。例如:
    (15)往己叔姬,虔敬乃后。(《吳王光鑒銘》,《集成》16·10299)
    b.而
    春秋語料中的“而”極為少見,都是表示單數的,例如:
    (16)不顯皇祖,其乍福元孫,其萬福純魯,協而又(有)事。(《叔夷鐘銘》,《集成》1·278)
    四、戰國時期
    戰國時期的情況是這樣的:“女(汝)、乃、爾、而、若”都既可以表示單數,也可以表示復數。沒有哪一個代詞是百分之百表示單數的。所不同的是,有些代詞如“女(汝)、爾、若”以表單數為主,表復數也常見;而有些代詞如“乃、而”基本表示單數,表示復數的情況極少。至于這種極少的復數情況,是活用所致,還是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有待于進一步分析。
    (一)女(汝)、爾、若
    在戰國語料中,這三個代詞沒有數的區別,不過,表示單數的概率遠遠大于表示復數的概率,這應該與它們出現的場合有關:一般是應用單數的場合多,應用復數的場合少(這與第一人稱代詞的情況相同);而且,對話的場合經常是一對一的情況,所以很少用到復數。用作單數的例子,如:
    (17)來,吾語女。(《墨子·非儒下》)
    用作復數的例子,如:
    (18)是非汝所知也。(《孟子·離婁下》)
    從西周到春秋戰國,“女(汝)”表示復數的功能在慢慢類化,活用逐漸轉化為本用了。戰國時期,“女(汝)”是一個既可以表示單數,又可以表示復數的第二人稱代詞。“爾”、“若”也如此。
    (二)乃、而
    “乃”自西周晚期以后就成了一個古語詞。戰國時期“乃”僅出現11次。在稱數方面,基本延續了西周時期的特點,表示單數,復數的使用也可理解為活用。因此可以說,“乃”在戰國時期基本上是表示單數的。“而”在戰國典籍中共見81例,《左傳》29例,《論語》1例,《莊子》32例,《韓非子》10例,《呂氏春秋》4例,《戰國策》4例。其中《莊子》、《韓非子》、《戰國策》、《論語》中都表示單數。《呂氏春秋》和《左傳》中各有1例表示復數:
    (19)清丘之盟,晉以衛之救陳也,討焉。使人弗去,日:“罪無所歸,將加而師。”(左傳·宣公十三年》)。
    (20)靜郭君大怒日:“劃而類,揆吾家,茍可以慊劑貌辨者,吾無辭為也!”(《呂氏春秋·季秋紀》)。
    “而”都是作定語,“而”和后面的中心語“師”、“類”組合,共同表示復數的意義。其實,此處的“而”可以作兩種理解,既可以理解為復數,也可理解為單數。因為它們后面的中心語“師”和“類”本身就有復數的意義。“我”也有類似的情況。“我”表示復數,常指說話人自己這一方面,如自己的國家、自己的軍隊等。“我”作定語,有時明確表示單數,有時明確表示復數,有時也可作兩種理解。如:
    (21)實為此謀,將以老我師也。(《左傳·文公十二年》)
    (22)蔑死我君,寡我襄公,迭我崤地。(《左傳·成公十三年》)
    所以說,“而”作定語,表示對方聽話人那一方面時,可作兩種理解,也可以劃為單數之列。
    五、秦至漢初
    (一)若
    “若”在上古用作代詞較晚,戰國以后才大量出現。秦至漢初時,“若”可以兼表單數和復數,但“若”指稱單數的例子占了絕大多數。在傳世的文獻中,“若”共出現44例,其中指稱單數的41例,占總數的93. 2%,指稱復數的僅有3例,占6.8%。在出土文獻中“若”出現3例,全部表示單數。這是因為,秦至漢初時“若”一般用于對話場合,而對話又以一對一居多,所以“若”表示復數的機會就很少,但“若”卻沒有數的限制。
    “若”表示單數的例子如下:
    (23)舍中皆笑日:“使者往十馀輩,輒死,若何以能得王?”(《史記·張耳陳馀列傳》)
    “若”可以直接表示復數,不加任何形式上的標志:
    (24)田叔取其渠率二十人,各笞五十,馀各搏二十,怒之日:“王非若主邪?何自敢言若主!”(《史記·田叔列傳》)
    “若”也可以在其后加“屬”以表示復數:
    (25)上怒內史日:“公平生數言魏其、武安長短,今日廷論,局趣效轅下駒,吾并斬若屬矣。”(《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
    我們認為“若”是一個獨立的第二人稱代詞。原因有三:從時間上看,“汝”自殷商時起便開始使用,“若”作第二人稱代詞最早見于西周漢語中;從“人稱代詞十屬、輩、等”表示復數的結構來看,“汝”和“若”均可用于這種結構中,不同的是“汝”多與“等”搭配使用,“若”多與“屬”搭配使用,它們在用法上還是有差別的;從使用頻率上看,戰國以后“若”使用的頻率就比較高,所以“若”不是“汝”的變體。
    (二)女(汝)
    “女(汝)”的稱數情況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西周時代的“女(汝)”從本用上看是一個表示單數的第二人稱代詞,表示復數時,通常用在命令、告誡、訓誡對方的語境中,往往可視為活用。春秋戰國時期,“女(汝)”的使用日益普遍,出于自身功能完善的需要,“女(汝)”表示復數時不再需要特殊的語境,已經是一個可以兼表單數和復數的第二人稱代詞。秦至漢初時的“女(汝)”仍然沒有數的限制,既可以表示單數,也可以表示復數。“女(汝)”表示單數的例子如下:
    (26)王怒日:“汝安從知之?”(《史記·黥布列傳》)
    “女(汝)”表示復數的例子如下:
    (27)神日:“汝秦王之禮薄,得觀而不得取。”(《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秦至漢初時,“女(汝)”雖然可以兼表單數和復數,但表示單數和表示復數的比例不同。“女(汝)”在出土文獻中沒有用例,在傳世文獻中共用了38次,其中表示單數的有31例,占了81. 6%,表示復數的有7例,占18.4%。看來“女(汝)”同“若”一樣,也是以指稱單數居多,原因也大致相同。
    (三)而
    在先秦時期,“而”基本上表示單數。秦至漢初時,“而”全部用于一對一的對話中,數上很容易辨別,仍然是用來指稱單數的。如:
    (28)呂后復問其次,上日:“此后亦非而所知也。”(《史記·高祖本紀》)
    (四)爾
    秦至漢初時期,“爾”只能表示單數。我們已經了解到,這一時期的“爾”出現頻率極低,且大多用于擬古之作中。也許“爾”的功能體現得不是很全面,“爾”在數上應該沒有什么限制。“爾”表示單數的例子,如:
    (29)高后怒而罵周昌日:“爾不知我之怨戚氏乎?而不遣趙王,何?”(《史記·張丞相列傳》)
    (五)乃
    “乃”在先秦是個只用來表示單數的第二人稱代詞,從西周晚期起,它便成了一個古語詞。秦至漢初時,“乃”作代詞只有兩例,稱數上延續了先秦的特征,仍然只能表示單數。例如:
    (30)高帝罵之日:“乃公居馬上而得之,安事詩書!”(《史記·酈生陸賈列傳》)
    六、西漢中晚期
    在西漢中晚期的傳世文獻中,“汝(女)”、“爾”、“若”沿襲了先秦的用法,既可表單數,也可表復數,但前者占大多數。“而”基本是表示單數的,但出現了一條表示復數的用例,值得注意。“乃”只有2例,稱數功能無法得到全面地體現。
    (一)汝(女)
    汝(女)在西周是一個表示單數的人稱代詞,表示復數時候視為活用,通常用于命令、告誡、訓誡。到了戰國,“汝(女)”即使在普通語境中也可以指代復數,可見它表示復數的功能正慢慢類化,從活用轉為本用。在西漢中晚期的傳世文獻中,“汝(女)”屬于兼表單數和復數的第二人稱代詞,表示單數的占90. 20%,表示復數的占9.8%。
    (31)孔子謂子路日:“汝何好?”子路日:“好長劍。”(《說苑·卷三》)
    人稱代詞之后可以跟“屬”、“曹”、“輩”等表示復數。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漢中晚期傳世文獻中,只出現了人稱代詞之后跟“屬”的用例,“吾屬”、“我屬”及“汝屬”。
    (二)爾
    西漢中晚期的“爾”在稱數上不受單復數的限制:
    (32)田差三過而不一顧,平公作色大怒,問田差“爾三過而不一顧,何為也?”(《說苑·卷二十》)
    (三)若
    西漢中晚期的“若”在稱數上不受單復數的限制:
    (33)顏淵獨不言。孔子日:“回!來!若獨何不愿乎?”(《說苑·卷十五》)
    (四)而
    西漢中晚期的“而”在稱數上不受單復數的限制:
    (34)于是文公恐。歸遇欒武子,欒武子日:“獵得獸乎,而有悅色?”(《新序·雜事第二》)
    (五)乃
    “乃”在西漢中晚期的語料中只出現兩例,稱(www.baimashangsha.com 范文先生網 )數功能無法得到全面地體現。如其中一例:
    (35)漢王輟食吐哺,罵日:“塌儒!幾敗乃公事!”(《新序·善謀第十》) 50
    西漢中晚期第二人稱代詞稱數方面,指示單數的用例占絕大多數。七、結語
    (一)在殷商時期,第二人稱代詞在卜辭中出現的次數極少,例子中“汝”、“乃”表示單數,“爾”表示復數。
    (二)在西周時期,“女(汝)”、“乃”、“爾”、“若”可表示單數和復數;“而”、“戎”只表示單數。
    (三)在春秋時期,“爾”、“女(汝)”可表示單數和復數;“乃”、“而”只表示單數。
    (四)在戰國時期,作為第二人稱的“女(汝)、爾、若”沒有數的分別,不過,第一人稱代詞“余、予、朕”只表示單數,第二人稱代詞“乃、而”基本表示單數,表示復數的情況極少,這些基本承襲了西周時期的特點。
    (五)在秦至漢初時,“若”、“女(汝)”都沒有數的區別,“而”、“乃”則只能指稱單數。相對于戰國時期,“爾”的稱數情況發生了變化,只能用來指稱單數。因為“爾”在秦至漢初時的用例很少,且大多用于擬古之作中,也許“爾”的功能體現得不是很全面,“爾”在數上應該沒有什么限制。
    (六)在西漢中晚期,第二人稱代詞“乃”只有2例(表單數),不足以說明其稱數功能。除此之外,其他人稱代詞都不存在數的分別,可以兼表單數和復數,但表示單數的用例占絕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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