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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論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

    時間:2023-02-23 21:15:07 新聞傳媒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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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論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

     如何處理好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西方法律界,不論是海洋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排斥“輿論監督司法”這樣的概念,擔心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而新聞界,則習慣于擔當與主流政治制度對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傳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價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國家均將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作為基本價值予以肯定。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傳媒體現的是自身或受眾觀念上的道德意義的公正。這兩者的差異正是本文企圖厘清的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媒介與司法都是在黨的領導下,都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不應處于根本對立的態勢。但是在具體的操作中,也確實出現過媒介不大正確的意見壓力,影響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現過司法壓制正確輿論監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會職能和工作性質的差異。差異在于:
    第一,媒介的職業特征就是報道動態的東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對待糾紛的態度是消極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權限和程序去消弭糾紛。
    第二,媒介要求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報道,而司法審判的時效要寬松得多,以經得起時間考驗。

    第三,新聞語言力求標新立異,扣人心弦;司法講求用詞嚴謹,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聞事實是記者的所見所聞或采訪所得,而司法事實是指以法律為準繩,有確鑿的證據的事實。
    第五,輿論監督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著國家強制力與終局裁量權。
    出現傳媒與司法之間的矛盾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需要找尋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現在,我國的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職業化程度不高的問題。某些司法部門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又不斷地越權和擴張權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驅動下,以輿論監督司法的名義進行炒作,這種非規范行為對司法的損害是很大的。這里開的是傳播學界的研討會,所以特別就傳媒關于司法報道的炒作態勢多講幾句。
    我國傳統的犯罪案件報道,本來有“聲討、公審、槍斃”的模式,忽視司法獨立,實行輿論審判的積習較深厚。現在又多了一層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出現干擾司法審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報道蔣艷萍經濟犯罪案件時,各媒體的報道一邊倒,難以看到或聽到不同的、客觀的評說。法庭還沒有庭審調查,報道中就說起訴書“言之鑿鑿”(那么何必還要法院審判呢?);審理過程中,又把律師和蔣的申辯斥責為“強行狡辯”、“百般抵賴”(那么何必還要設置辯護制度呢?)。再如張君搶劫殺人案審理時,某家全國性報紙發表《重慶滿街聲討“魔頭”》的通訊,搶在法庭判決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諸如“張君該千刀萬剮”、“殺一儆百”、“用張君人頭祭奠亡靈”等等極端的語句,缺乏基本的文明。這種“文革”式的對案件報道的熱心,顯然會妨礙司法的公正審判。
    針對這類情況,可以考慮一些解決問題的應景措施(作為道德性質的要求,它們尚是相當軟弱的)。例如,媒介對于司法的監督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報道中絕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現出尊重事實的嚴肅態度。
    第二,遵循新聞職業道德,只宜評論已有的審判結果,而不是在未判決前對審判施加影響。
    第三,媒介的評論文章,限于意見范疇,不能追求聳人聽聞的情節,不帶有民意審判意味。
    第四,要于與上級司法和紀檢部門保持聯系,以得到支持,這可以保障監督的分寸適當,以較高的職業化操作面對那些明顯非職業化操作的司法行為。

    現在司法腐敗方面的問題較多,輿論監督是必要的。但還要考慮到,司法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司法要給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賴感。如果當事人規模化地找尋記者解決各種糾紛,這是很不正常的,說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鑒于這方面的擔心,出于平衡報道的考慮,要考慮以某種形式,有系統地報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說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會公正,給媒介受眾指出一條通過司法正確解決糾紛的路子,給他們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與權威,加快法制體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同時必須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專業化水平。現在傳媒介入司法越位較多,除了傳媒自身的原因外,也與司法體制上出現較多紕漏,以及人員素質較差有關。重建司法救濟手段在公眾中的威信,會有助于減少傳媒監督司法中較多的越位現象。

    從長遠考慮,這個問題僅憑介紹幾個做得較好的輿論監督司法的媒介欄目是不夠的,不可能根本解決問題。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與司法關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權利與義務。這方面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新聞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獨立,不能違背“無罪推論”的原則;在此前提下,傳媒有權利報道和評論庭審活動。如果報道失誤,傳媒應承擔后果的責任。
    二,明確輿論監督權與公正審判權相互沖突與協調的制度空間。這需要考慮規范傳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圍、傳媒評論司法的職業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誹謗、侮辱和有失公正與平衡的原則)、健全監督的外部環境等問題。
    三,改革司法,減少司法公正對外部因素的依賴。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樣有傳媒監督的廣闊天地,可以像監督一般人一樣,監督司法人員的非職務行為、職業行為中違法行為;同時應監督各種干預司法獨立的司法外部的行為。
    在這些法律框架還沒有成形之前,法學界和新聞學界要有經常的學術交流,首先要在職業道德方面達成共識,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爭取形成較明確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規。
    總之,活躍而健康的輿論監督,不是司法獨立的障礙。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獨立來保證,輿論監督則通過客觀地展示和評論司法過程,協助實現這種公正。
    (作者:陳力丹(1951— ),江蘇南通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著有《精神交往論》、《輿論學》、《世界新聞傳播史》等8本書,已發表論文約300篇。)
    (完)
    簡論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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