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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學生在校發生傷害事件學校有望免責
在學校,學生之間發生傷害事件,學校有望免于承擔責任。這是記者昨天在《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條例(草案)》中看到的。 《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條例(草案)》目前已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網站上公布,并向市民征求意見。有關部門在相關情況說明中指出,近年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頻發,而50%以上的學校處理事故時會遇到困難,不能及時處理。 主要原因在于:學校對學生的安全保護意識不強,保障防范措施方面隱患不少;社會各方面對學校責任性質的認識不統一;缺乏認定事故責任的具體法律依據;缺乏明確的處理程序、缺少籌措賠償經費的渠道。 《條例(草案)》認為,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責任。如果學校已履行相應的職責,行為并無不當時,出現學生之間的侵害行為造成的傷害,學校不用承擔責任。另外,學生自殺、自傷,學校發現后及時采取救護措施的;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等發生的傷害,學校亦不用承擔責任。 由于教學和生活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和缺乏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從事不宜他們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等原因造成的學生傷害,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條例(草案)》要求,學校教學日程變更,學校應及時通知家長。學生有特殊體質或有精神、遺傳等疾病的,家長也應書面通知學校。 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三種途徑 《條例(草案)》規定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三種途徑,即協商、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協調和訴訟;設計了“學校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中小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和“提倡學校家長為學生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障機制,使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后,受害學生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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