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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金:法國保險制度的補充機制
`在保險業比較成熟的法國,除人們所熟知的社會保險和公司保險外,作為補充機制的保障基金(fonds degarantie)發展較快,在維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方面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日益受到法國民眾的青睞。
一、保障基金的服務領域及類型
(一)保障基金是為適應特殊需要而建立的一種保險機制。其宗旨是彌補傳統保險制度的不足,針對在安全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增設新險種,擴大保險業的覆蓋面。其服務領域,簡而言之,就是傳統保險制度覆蓋不到的業務范圍。由于社會保險和公司保險承保條件和資金的限制,一部分人、事故以及事故的某些方面得不到完全的保險或被排除在保險范圍之外。例如責任不明的事故、因承保人喪失支付能力而不能兌現的賠償以及對新發事故的追溯賠償等不屬保險范疇,而這些都屬于保障基金的服務領域。此外,近些年出現的污血受害者和瘋牛病受害者,還有未投保者,也是保障基金的服務對象。法國近幾個月出現的新一代保障基金涉及銀行儲蓄、人身保險和受損保險等許多新領域。
(二)目前法國的保障基金主要有:1、交通與狩獵事故保障基金(1951年建立);2、全國農業災害保障基金(1964年建立);3、建筑保險保障基金(1982年建立);4、重大自然災害預防基金(1985年建立);5、恐怖行動及其他違法行為受害者保障基金(1990年建立);6、污血受害者賠償基金(1991年建立);7、儲蓄保障基金(1999年建立);8、人身保險保障基金(1999年建立);9、石棉受害者保障基金(2000年建立);10、受損保障基金,即將建立。各種保障基金各司其職,如農業災害保障基金負責受理農業遭受的某些不能投保的損害;儲蓄保障基金負責在信貸機構或承保人喪失償付能力時保護儲戶和投保人的利益;計劃建立的受損保障基金負責受理中小企業和個人因承保人喪失支付能力而受的損害。
二、保障基金的性質及經濟來源
(一)法國的保障基金有公立和私立兩種,受國家托管。國家對建立保障基金控制得比較嚴格,必須確認其確實有某種特殊需要方能由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經國民議會討論批準。比如政府很早就有意建立意外醫療事故保障基金,但反復研究了近30年,至今尚未問世。這是因為,保障基金的無度發展會削弱傳統保險結構,影響改善現存體制的積極性。
(二)保障基金的經費主要來自國家補貼、投保人繳納的分攤金、社會保險金及保險收益的提留、事故或刑事責任人的罰金等。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有些保障基金明確屬于政府機構。如2000年依據社會保險經費法建立的石棉受害者保障基金,其2000年預算為20億法郎。其中5億法郎由國家補貼,其余部分由社會保險工傷事故基金承擔。
2、有些保障基金雖不是官方機構,但由國民議會依法設立。受國家托管,政府在其董事會中派有代表。如交通與狩獵事故保障基金、恐怖行動及其他違法行動受害者保障基金、污血受害者保障基金、儲蓄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等,擔負著公共服務的職責。比如交通與狩獵事故保障基金,約有職員200人,其中法律工作者約占一半,年受理約24000個案例,財務收支狀況不錯。
3、有些保障基金只是國家為受理巨額損失而設立的一種核算與財政機制,其具體業務由中央再保險金庫管理,不具有法人地位。如農業災害保障基金、建筑保險保障基金和重大自然災害預防基金等。在自然災害方面,法國并無真正意義上的基金,只有輔以國家保障的再保險機制。
三、保障基金存在的問題和今后的發展趨勢
法國的保障基金近些年雖有較快發展,但發展不夠平衡,還不甚完善和健全。比如一些在人身或財產方面受到嚴重損害的事故無人受理,受害人得不到全部的賠償等。另外,國家補貼和社會資金趨于緊張,保障基金的經費常常是捉襟見肘。
關于保障基金未來的發展方向,有人建議建立統一的保障基金,統一受理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恐怖行動及其他違法行為、存在安全問題的產品以及其他由第三者負責的事故或自然災害等的受害者賠償事宜。其中負責某專職的部門保留自己的董事會,保持財務獨立,統一基金則負責協調各方面的業務,這有利于資金的統一管理和有效使用。但政府和許多業內人士擔心建立統一的保障基金具體操作起來較復雜,仍會出現傳統社會保險體系中的問題,引起經濟、政治上的不良反應。從目前情況看,今后法國保障基金的發展方向仍可能是維持現狀,即各方面的事故分別由不同的保障基金受理,針對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建立新的保障基金。同時,進一步完善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擴大公司保險的領域,健全預防機制,發揮各類保險機制的綜合作用,進一步提高綜合保障水平。
來源:國家外交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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