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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課 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 初中政治第六冊教案
第九課 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教學目標]
1.知識目標
⑴識記:公民的含義。
⑵理解:①列舉實例,表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權利不受非法侵害。
②列舉實例,表明法律嚴懲拐賣、殘害婦女和兒童的犯罪行為。
⑶活動:根據個人的所見所聞,講述一件依法維護人身權利的事例。
2.能力目標
在了解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有關規定和保護措施的同時,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即能正確區分哪些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應受到怎么樣的制裁等。
3.思想覺悟目標
⑴通過學習,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權利,認識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公民應該享有的起碼的、最基本的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先決條件;能自覺行使這些權利,并且不做侵犯別人人身自由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
⑵當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教學重點]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
[教學難點]
1.公民權利的含義。 2.隱私權。
[課時安排] 4課時。
[課型選用] 講授類與活動類相結合
[教學過程]
第一課時 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導入新課]
通過上冊課本的學習,同學們著重認識了國家的治理離不開法律。從這節課開始我們接著學習下冊教材。下冊教材講述的是公民的生活離不開法律,即集中介紹公民的權利義務問題。
在我國公民享有的廣泛的權利中,人身權利是非常重要的權利。所以,我們先來學習“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板書)
提問;什么是公民權利?什么是公民基本權利?什么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
(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是公民的權利。其中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規定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基本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1.人身自由權利是公民的最基本權利(板書)
人身權利與公民相連的,公民是人身權利的載體。何謂公民?何謂中國公民?
⑴公民、中國公民的含義(板書)
(學生閱讀,教材歸納。)
無論公民或中國公民都涉及到國籍這一問題。國籍是指一個人屬于某一國家的國民資格。國籍的取得有兩種方式:出生和入籍。因出生而取得國籍的方式中,各國的立法原則不一樣,有采取血
統主義的即確定一個人的國籍是以他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準,不問出生于哪個國家。有采取出生地主義的,即一個人的國籍是以其出生地所屬的國家為準,而不問其父母屬何國籍。多數國家的立法原則兼采取這兩種方式,但有的以血統主義為主,有的以出生地為主。在我國,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都具有中國國籍。
作為中國公民自然要享受中國公民權利,同時發行公民義務。何謂公民權利?公民義務?
⑵公民權利和公民義務(板書)
(學生閱讀第2頁第2段后,思考。)
提問:如何理解公民權利實現的兩種方式?(學生回答,教師總結。)
公民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和不作為的方式取得利益。其方式有二:其一,以作為的方式。即公民有權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去實現某種行為,如選舉權的實現。其二,以不作為的方式。即公民有權要求其他公民、國家機關或有關組織去做或不做某種行為,以使自己的利益實現。如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人格權的實現。
簡略提問:什么是公民的義務?(學生閱讀,教材歸納。)
公民義務中有兩點需要把握:其一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二是公民必須履行的。
重點提問;為什么在公民基本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⑶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包括的內容(板書)
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內容。
⑷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含義及重要性(板書)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權利。人身自由權之所以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因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進行正常的生活、學習和工作,才可能參加國家管理,享有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可見,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重要。
提問;我國有哪些法律對此做出具體規定?(學生回答六部法律的名稱)
這些法律對保護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和制止侵犯此項權利的違法犯罪都做了具體規定,集中起來,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2.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板書)
⑴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板書)
(閱讀提問)生命健康權由哪兩部分組成?舉例說明哪些行為可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權的侵害?(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生命健康權由生命權和健康權組成。生命權和健康權是互為一體的,生命權是健康權的`基礎,健康權是生命權的保證。它在公民諸多權利的實現中是前提條件。沒有它的實現,則沒有其他公民權利的實現。
[案例]1997年8月24日晚,河南省鄭州市發生了一起令人發指的惡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人為鄭州市二七區公安分局局長張金柱,他在酒后逆行駕駛的情況下,不但把一個11歲的少年蘇磊撞倒軋過腰部導致死亡,而且將蘇磊的父親蘇東海撞倒后,與自行車一起卷到汽車底部,在路人一片“停車”的呼喊聲中,以每小時60千米的速度拖出1600米,造成蘇東海重傷。此案在全國引起極大反響。1998年1月12日,張金柱因惡性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處死刑。
⑵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是國家法律的主要任務之一(板書)
(閱讀回答)我國的哪些法律以及這些法律是如何規定此項權利的?
(教師概括)我國憲法、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都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加以保護。概括其內容有二:其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受害人有權依法進行自衛,其他公民有權制止侵害行為。其二,對傷害程度的兩方面規定。
[案例]1993年8月27日,年僅九歲的延安小姑娘曹娜在郊外玩耍時不慎碰到一個土堆上方的一萬伏高壓電線,恰巧有人路過此地,及時切斷了電源,將她救下送往醫院。但她的雙臂已被電流燒殘,全身60%以上三度燒傷。
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市內高壓電線距地面至少應在10米以上,郊區人口少活動較少的地方至少也應在5米以上,而出事地點挖去堆在地面的浮土,高壓線距地面也不過3.3米.按規定,高壓線的用電單位要經常對線路進行檢查以消除隱患.但該線路的產權人和維護管理人,在明知線路有危險的情況下,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經過5年艱苦的司法審理,1998年7月17日,延安市中級法院終于作出終審判決;產權人及相關責任者共賠償曹娜各種費用59.1145萬元.
3.公民的身體不受排法搜查和侵害(板書)
(引導學生閱讀第5頁第1段思考)
在我國,哪種職業的人,在哪種情況下,經過哪種程序,才能對公民的身體、物品、住處等進行搜查和檢查?(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什么是搜查(板書)
⑵搜查必須嚴格按法律程序進行(板書)
⑶搜查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對公民的人身和住處進行搜查。(板書)
[案例] 脫剩三角褲,才能證清白
深圳消費者夏某和妻子到“曼哈頓”國際服裝城購物,經過出口處防盜門時,防盜器驟響,工作人員當即把他攔住。夏某雖多次聲明未拿任何物品,仍被迫脫下T恤衫,赤膊向工作人員證明其清白,引來數百人圍觀。最后,夏某被帶去搜身,脫得只剩下一條三角褲,經查證確實未拿商場任何東西,才獲準離店。
提問:商場懷疑顧客偷拿貨品時,有無權利對顧客進行搜查?應采取哪些措施維護商場自身的合法權利?(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超市商品被盜一直是困擾經營者的問題,與之伴隨的是層出不窮的私自搜查可疑消費者的事件。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⑴完善超市的監管系統,憑確鑿證據而非懷疑或想象制止偷盜現象:⑵采用委婉的方式,如:“您是否拿錯什么東西了?”或“您在交款時是否遺忘了什么?”給不謹慎的顧客一個改正的機會;⑶即便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也不能擅自搜查消費者的隨身物品,而應當請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出面檢查。
[案例]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山西永濟中學曾連續發生對學生搜身、剪發、翻看日記、拆扣信件、打罵奚落等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事件。如;在上課時,校方可突然沖進一干人馬,將發型不合標準的學生拉上講臺剪發;在全校集會時,可突然進行全校性大搜身,學生書包被強行收走,撲克、象棋、鞭炮、火柴等“違禁品”統統沒收……,這種奴役性的教育方式只能使人的權利意識淡漠,成為被奴役的對象,而在沒有有效制度規范的情況下,不斷產生更為普遍和嚴重的侵權行為。
4.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書)
(閱讀第5頁第2段回答)公民有犯罪嫌疑如何決定和執行逮捕?(教師歸納并分析)
⑴我國法律對逮捕的規定(板書)
(引導學生閱讀總結)如果公民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必須依照怎樣的法律程序?
[案例]1995年12月27日上午,正在上班的了寧省石油規劃設計院女工程師趙毅突然被警察以調查經濟問題為名帶走,在長達四個多小時的審問中,遼陽市一刑警大隊副隊長對她進行毒打:打腦袋,扇耳光,她幾次被打倒在地,嘴、耳都被打出血。后因查不出趙毅參與任何犯罪活動的證據,才被釋放回家。經醫院驗傷,趙毅“左頰頜關節挫傷,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一周后,導致精神失常。幾年來,醫藥費花去近十萬元,病情依然不見好轉。在趙毅的代理律師幾經起訴,被告人均被宣判無罪的情況下,1998年6月17日,遼寧省檢察院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抗訴,9月1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審理此案。
⑵我國法律對拘禁的規定(板書)
(教師引導學生看書并歸納)拘禁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拘禁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拘留的時間及拘留轉為逮捕的規定。
[課堂小結]
本課主要講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⑴人身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⑵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⑶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搜查;⑷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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