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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落入犯罪深淵的民事行為
警惕,落入犯罪深淵的民事行為楊學友
目前,我國諸多領域中的民事行為,正在被變為一種刑法強制性規范,有些民事行為,如果把握不好,很有可能陷入刑事犯罪的深淵。
以次充好當心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賈某是一個體工商戶,專門從事煙酒批發零售。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間,賈某購進一批某名牌高中低檔白酒。為追求高額利潤,賈某采用做假手段,以次充好,將低檔酒“處理”成高檔白酒向外批發零售,總價值達6萬余元。1月初經人舉報被公安機關立案后,當地檢察機關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賈某予以起訴。
點評:也許有人認為,以次充好只是行為人為追求高額利潤的民事違法行為,大不了受工商管理部門處罰了事。然而,這種民事違法行為很容易與犯罪相“鏈接”。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此犯罪為數額犯,只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可構成此罪。
以“借”欺騙老人
涉嫌構成詐騙罪
案例:一中年婦女走進郊區周老漢家院落,說她叫王小燕,是周某女兒的好朋友,來郊區收玉米差點錢,想找周的女兒借錢。說著拿出手機假裝給周的女兒打電話,實際是打給另外一個女人的。接通后,她把手機遞給周某,周某聽到一個女人的聲音,在電話里直喊爸,周某就真的以為是自己的女兒呢。她在電話里讓周某替她拿2000元錢給王小燕急用,并說晚上回來就把錢還給周某。可晚上女兒并沒有來,周某打電話給女兒,才知是受騙了。
點評:王小燕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數額較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2000元以上為標準。
強拉他人傳銷
當心構成“非法拘禁罪”
案例:馬小勇在外打工幾年了,近日突然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馬的父親從一老鄉處得知,馬小勇從事傳銷活動多時,為發展下線,以有好工作干為名將他表妹杜某騙去,杜某知道實情后不同意。馬小勇就與其他3名傳銷人員一起把杜某的手機扣留,并強硬將她關進一小房子內,一天一夜,他們幾人輪流看守,并不停地要求她加入傳銷。第二天早上,她趁上廁所之機從二樓跳下摔傷,由此案發。
點評:據此案情,馬小勇及其他3人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該罪的本質特征就是非法使他人身體被強制性地約束在一定的有限空間內,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脫離該空間范圍內。如扣押、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該拘禁行為具有持續性,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其中,超過一晝夜的,完全構成非法拘禁罪。
拾取盜賊遺棄贓物
也可能構成犯罪
案例:2009年春天的一個早晨,周某下夜班步行回工棚的途中,見一群人圍著路邊一輛九成新的電動摩托車觀看,一打聽原來是盜賊偷車后因怕出事而將車子丟棄在路邊。當晚,周某再次途經此處,見該車仍在原處,“反正車主沒有來領取,不如把它撿回去留著自己用。”周某想到這兒,將車子藏匿起來。可沒過幾天,便被當地派出所民警查獲。經有關部門鑒定,該電動摩托車價值9000余元。周某無論如何也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我國《刑法》上的侵占罪。
點評: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下列兩種情形將構成侵占罪:一是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二是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對本案分析可以看出,周的行為符合該罪第二種情形的構成要件。
法律對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要求是:立案標準為5000元至2萬元。
上述4個案例告訴我們,當人們實施某種行為時,如果觸犯了民事法律規定,那么要負民事侵害賠償責任;如果同時也觸犯了我國《刑法》,給社會、給他人造成侵害、損害后果,還要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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