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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現代監獄制度價值解讀

    張晶
    (江蘇省監獄局 南京大學預防與控制研究所特邀研究員 郵編210036)


    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緩慢過程中,法制的現代化是勿庸置疑的。并且,成為20世紀全球歷史進程中的基本法律表現。 尤其是我們在推進法治國的進程中,法制現代化的成長及其對現代社會的影響將會越來越深刻的展現在我們的面前。因為,“這種歷史性的躍進,導致整個法律文明價值體系巨大創新,因而是一個包涵了人類法律思想、行為極其各個領域變化的多方面進程。” 在這里,法治是法制現代化的關鍵變項,法制現代化與法治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
    毫無疑問,現代監獄制度是法制現代化的產物,是法治國家的重要表征之一。我們研究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現代監獄制度,實際是將監獄制度置于現代社會的現實背景下,以法制現代化為導引,參照世界監獄制度的現代化進程,以監獄職能的社會分工為依據,著力研究現代社會監獄的價值。在此基礎上,我們建構 “具有中國特色,運用現代科學理論作指導,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相協調、相一致的科學文明公正法治的監獄政治體系。”
    本課題的旨趣就是在于揭示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中國現代監獄制度的建構的緣起,參照坐標、定位以及監獄制度的現代價值。

    法制現代化——現代監獄制度建構的緣起

    “現代化是人類社會惟一的普遍的出路”。 現代化這一趨勢,已經超越了階級形態,成為人類社會的必然選擇。從含義上來理解,現代化“既是一個的靜態的概念,又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從靜態言,現代化是指人類社會在最新階段所達到的文明狀態,是對傳統的絕裂和變革。”“從動態看,現代化又是在傳統的基礎上,通過對傳統的不斷揚棄而進行的文明價值體系的創新,是對傳統的否定之否定,是民族傳統在現代社會的延續。” 盡管,到目前為止,人們對現代化的概念還表述不一,對中國現代化的起點認識各異,但現代化的確是實實在在的呈現在我們的面前。而在法制現代化的概念中,“必然隱含著分之現代化的內容”。 就法制的現代化而言,比較公認的觀點是起步于中國的近代社會。清末,“開始了以沈家本變法修律為主要內容的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第一次能力。”并以“失敗而告終” 新中國的成立,本應當使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呈現出勃勃生機,但因,我們照搬“老大哥”的法律模式,而對其他的先進的法制文明、法制精神的一概拒絕,“使我們再一次痛失中國法制邁向現代化的良機”。 可以說,是改革開放使我們去掉了“有色眼鏡”,開始客觀認識現代化、認識現代社會。于是,我們才真正向現代社會邁進。而法制現代化,在全社會現代化的進程中,才開始了其波瀾壯闊的歷史。
    論者說,“導源于11世紀城市運動的西方現代法制(當然包括西方現代刑法文明),是深深植根于市民社會這一特殊的經濟社會土壤之中的。” 這里的關鍵問題是,是市民社會(公民社會)的生成,催生了現代社會和法制現代化。西方的市民社會 ,換成當下的中國語言說,就是公民社會。而我們比較公認的是我國的公民社會是從中共黨的16大之后,才走向前臺的。這里,我們需要著力的是公民,更側重在法律意義上來理解公民的身份,而大大削弱公民的政治意義,“凸現公民價值與權利的民主社會” 使公民真正體現“權利主體”的價值和尊嚴。
    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法與刑是高度合一的。所謂法,不過是刑的替代物。不要說是監獄法制,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利益關系的民法,也是由封建官吏去“斷清”。因此,人們期望和呼喚“包清天”。民法尚且包容于刑,監獄法其實就是刑的同義詞了。“上刑”、“用刑”、“動刑”,其實,就是在執行刑罰了。“大老爺”就包攬了所有的偵查、起訴、審判環節。這是中國文明傳統的獨特一幕。
    監獄,在全部的法制中,一直處于末梢。又對社會的關聯度較小,就社會公眾而言,除了服刑人員的親屬以外,誰有“閑心”關注監獄呢。加之,人們往往把監獄視同猛獸,唯恐避之不及;把監獄工作,視為末流。因此,出現將監獄建在深山、荒漠、灘涂的情況就不足為奇了。這是監獄自身以及傳統法律文化等綜合因素促成的。慶幸的是這種狀況正在迅速的改變。
    在當下,法制的命題一樣涵蓋和包容了監獄制度。法制現代化,顯然也要求現代監獄制度的建設了。
    至此,我們可以用邏輯學的增加內涵、縮小外延的辦法描述現代化與現代監獄制度的關系式了:
    現代化——法制現代化——現代刑事制度——現代監獄制度
    社會變遷理論告訴我們,社會變遷深刻影響著法律的發展,影響著法制現代化的進程。同樣,也深刻影響著刑罰制度和監獄制度。
    當今影響刑罰制度的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趨勢,就直觀的向我們展現了這一結論。
    西方刑事社會學派的創始人李斯特對犯罪的原因的揭示被認為是刑法、犯罪研究的跨越,他的犯罪原因二因論(即社會因素和個人因素),被陳興良博士稱為“關切目的”。 并且,尤其關注社會因素的作用,又為此,李斯特針對監獄的職能,提出了我們耳熟能詳的經典之語“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不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 這其實,已經成為西方現代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據。因為由此演生了現在的非犯罪化的趨勢。因為,在他們看來,“刑罰僅僅是預防犯罪的一種手段,它不是惟一的、甚至也不是主要的對付犯罪的工具。” 這就難怪陳興良博士這樣評價李斯特了,“從報應刑到目的刑,是一場刑罰觀念的革命,李斯特推動了這樣一場革命。” 此后,西方的犯罪學家、刑罰學家,聲稱是“刑法制造了犯罪”、“監獄制造了罪犯”,他們紛紛提出了非犯罪化的思想。在日本,人們認為,“其他法律能夠解決的問題就不能在刑法中加以處罰,這應當是原則”:在法國,“刑事制裁是一種‘最后手段’” ,非犯罪化的另一個推動力是,人們日漸認識到刑罰的消極作用,或者,換句話說是,監獄職能的有限性。重新犯罪率的不斷增高,使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監獄是制造犯罪的工廠”。盡管,監獄的工作模式順應時代的發展,不斷出新矯正、康復、醫學等模式,但人們的抱怨不絕于耳。 人們似乎對矯正、對矯正機關失去信心。 后現代主義大師福柯甚至把監獄比喻為“就是一架巨型機器”,將罪犯比喻為“原料”,監獄的工作就是將“原料”“粉碎”加工成“產品” 即使在國內,也有越來越多的學者抱怨,監獄工作的消極作用,警惕罪犯產生“監獄化”人格:罪犯經過幾年的監禁,對社會了解甚少,甚至,已經無法適應日新月異的社會。并積極建議,加大社區矯正的力度,努力探索刑罰執行的多種實現形式。
    所謂非犯罪化,是指“通過立法程序縮小國家認定為犯罪行為的范圍,或者從刑事立法中排除這些行為的應受刑罰懲罰的性質,改為行政處罰或者對這些行為不追究任何責任。” 當下,環顧世界,非犯罪化的潮流一浪高過一浪。在歐美,非犯罪化“已成為當前刑罰改革運動的普遍趨勢”, 諸多國家先后確立了非犯罪化的免罪原則。其實,在中國也有了這樣的實踐。不過,這只是個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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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已。如,在“97刑法”,我國動作最大的變革是取消了與“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想悖的“類推”制度;如,高度集中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投機倒把”罪,中已不再是罪名,也沒有象“流氓罪”那樣,按“口袋罪”分解。是真正取消了的一個罪。有的學者,甚至列出了未來應當取消的具體的罪名。
    與非犯罪化相關聯,非刑罰化的趨勢也是非常明了的。非刑罰化,也可以包括刑罰的輕緩化。其主要的精神是尋找監禁刑的替代措施。專家預言,“限制自由或限制權利的措施將會獲得更大的發展”,其運行的一般模式是,人們公共的和私人、或者非官方的使沖突和緩化。 美國,在復合正義理念的指導下,由法庭主持,實行由被告人與受害人賠償的協商制度;或者,對被告人判處財產刑,使犯罪分子在財產上受到一定損失。
    非監禁化,是在非犯罪化、非刑罰化的基礎上,并且與非犯罪化、非刑罰化的直接關聯的刑罰趨勢。相比較而言,非監禁化要比非犯罪化、非刑罰化的實踐豐富得多。在世界范圍考察,非監禁刑的形式主要有:緩刑、假釋、管制、工作釋放、學習釋放、周末監禁等。 這在中國被稱為“社區矯正”。行刑社會化“代表著行刑發展的未來趨向”。
    在監獄工作的環節,一個明顯的趨勢是刑罰執行個別化,這幾乎與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一起構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制或刑事政策的整體趨勢。個別化的精神源于教育刑思想的廣泛影響。教育刑論認為,刑罰的根本意義在于通過懲罰,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過遷善,順利回歸社會。并主張給罪犯更大的活動空間、更多的自由。個別化的趨向還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異的。這種理論在中國稱之為“因人施教”,或通俗的譽為“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在理論上,個別化與理性化、人道化以及近幾年興起的人性化并駕齊驅,并共同構成了中國監獄工作的完美畫卷。
    這里還要表明的是,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的趨勢的產生,本質上所反映的是社會的寬容,以及對人權的尊重,體現了對人的全面發展的具體關注。其表征的是,刑罰、監
    獄職能的有限性。
    監獄工作的現實狀況表明,監獄工作的成效對罪犯改造質量的高低是重要的,但同時又受制于其他監獄機關所無法控制的因素,如宏觀方面的社會發展水平、社會文明狀況、社會控制能力、社會保障程度等;微觀方面的家庭穩定程度、經濟收入水平、周圍人際關系、本人的謀生能力等。換句話說,監獄對罪犯懲罰和改造的功效是有限的,而不是無限的。
    監獄職能的有限性,在現階段就更加明顯。工作目標與要求、工作運行與責任、配套法律與政策、考核方式與兌現。這些都涉及到懲罰與改造的實際表現出的權重問題。
    監獄職能的有限性,在現階段是由于監獄警察隊伍的職業化建設的不力。除了個別情況的妥協執法外,不少監獄警察的業務能力有限是重要因素。
    監獄職能的有限性,在現階段還受制于技術層面的諸多因素。改造手段的局限性、改造內容的陳舊性、改造工作的科學化程度不高,甚至于時間、經費、場地都很難有保證,這種狀況持續下去,有限性的監獄職能也難于最大限度地發揮。
    長期以來,我們都以為,監獄工作改造人類、改造社會事業,是光榮的、偉大的、崇高的,是化腐朽為神奇的,是功在當前、利及后人的神圣事業。我們在自我沉醉于虛幻的同時,往往過高的估價監獄懲罰和改造罪犯的價值,以為,重新犯罪率低就表明監獄工作“威力無比”,而重新犯罪到底和那些因素相關,相關到何種程度?尚無準確模型。上海監獄局1992年的定量分析證明,有12種因素與再犯(筆者以為應為“重新犯罪”)關系密切:家庭關系、安置情況、幫教情況、婚姻狀況、判刑次數、改造表現、經濟狀況、出獄年齡、犯罪種類、刑前職業、刑期、和戶籍地。 這就很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并且呈現出復雜的結構圖式。監獄工作的教育、改造乃至矯正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我們更不能人為地無限放大。
    這里要表達的意思是,監獄機關、監獄警察只對刑滿釋放人員的重新犯罪承擔有限責任。
    監獄職能的有限性,絲毫不意味著貶低監獄工作的偉大價值。監獄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將社會建設的消極因素轉化為積極因素,破壞力量轉化為建設力量。這是監獄事業對社會的貢獻,也是監獄工作在社會工作中的定位。很顯然,拔高、虛夸監獄工作的價值是與事無補的。相反,認識改造的有限性,正是恢復了監獄工作的真正價值。使我們、也使全社會認識監獄工作的價值。
    監獄職能的有限性,并不意味著降低對監獄工作的要求。恰恰相反,是對監獄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監獄工作不能僅僅理解為是國家機器,是專政工具,是意識形態的東西。他的重要價值還表現為對罪犯的改造是一項專門的技術。在一般人表面的理解上,講政治(其實,政治學是一門高深的學問),就是說一些大道理,道理越大越能嚇唬人(“拉大旗,做虎皮”)。因此,我們要對監獄工作有一個準確的定位,盡量不要對監獄工作的要求理想化,同時,要創新對罪犯懲罰和改造的新途徑、新模式,切實提高罪犯改造質量。
    這其實就是中國現代監獄制度的緣起了。

    世界監獄制度的現代化進程——現代監獄制度建構的坐標

    如果說,法制的現代化是中國現代監獄制度的緣起的理由,那么,世界監獄制度的現代化進程的實現模式則是中國現代監獄制度的坐標了。
    綜觀世界刑罰的變遷歷程和世界監獄制度的演變,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現代監獄制度建設的一般規律。我們在向現代社會推進的進程中,監獄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我們現在還不能設想消滅犯罪,因而也就不可能取消監獄。監獄甚至成為文明社會的外在表征。監獄工作在社會發展中,居于重要的、特殊地位,任何政治家都不應小視,更不能忽略。
    這里的問題倒不是在于是誰作了這樣的表述,其表述的權威性如何,而是在于證明:在世界監獄歷史的發展進程中,我們可以發現這樣的規律。我們所做的工作只是在陳述這樣一個事實。
    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后,一項重要的任務就是改良監獄。時間大約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這是西方資本主義發展到了壟斷的階段。 在當時的情況下,監獄表征的是社會制度的文明程度。英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等國家的現代監獄制度的確立,與其說是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促成了監獄制度的改革,還不如說是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必然要對監獄制度進行改革。甚至還可以這樣說,不改革監獄制度,資產階級的革命就是不徹底的。
    這種狀況,也同樣出現在中國的清朝末期。沈家本,這位清末的修律大臣,在發起中國的改良運動時,也沒有忘記對監獄制度認真地加以改良。他和日本的監獄學大家小河滋次郎一道試圖仿照“泰西”的監獄制度,對搖搖欲墜的清朝監獄進行徹底的改良。并擬定了《大清監獄律草案》。他深有體會地說:“監獄尤為內政外交重要之舉”。 以至于象張之洞、袁世凱、趙爾撰這樣的人物都參與了當時監獄的改良運動。
    其實,在這里,所謂現代監獄制度,是指監獄具有罪犯改造的意義。即作為現代監獄的物質和精神存在。在這樣的意義上說,我國現代監獄制度的萌芽的孕育應該算是清末的監獄改良運動。盡管尚不成功。
    在新中國的監獄歷史上,現代意義監獄的創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據地監獄。這與我過去的認識有所不同。過去,我一直

    把現代意義的監獄定位為20世紀80年代的改革開放之后。 當然,還不是完全意義。因為,完全意義的現代監獄制度到目前為止還有較大的差距。這其實就是我們研究的目的,即如何盡快實現中國現代監獄制度。
    我們尋找發達國家現代監獄制度的目的,是找到中國現代監獄制度的坐標。那么,發達國家給我們提供了怎樣的參考呢?抽象的歸納,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監獄法治建設在現代監獄制度建設中具有基礎地位
    法治的理念其實是發源于西方的資本主義制度,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韋伯對此有他的見解“理性化的法律只有在西方獨特的理性主義背景下才能被加以理解”。 我們現在推進的法治國家戰略,其實,就是借鑒的西方政治文明的成果。
    在西方法治的現代化進程中,是最突出的一個特征是監獄法治的發展。當然,這并不奇怪。因為,在西方整個社會的發達是靠法治的發達來支撐的。沒有了法治,社會就缺乏了秩序,沒有了秩序,社會顯然是無法發展的。誰能設想,在一個混亂的社會秩序中,社會在進步、在發展、在繁榮。到目前的人類歷史上,還沒有出現過這樣的社會形態,今后也不會出現。西方現代法治建設進程中,監獄法治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我們注意到的首先是英國,在著名的監獄改革家霍華德的建議下,英國在1773年通過了改革監獄的法案。次年,通過了《釋放囚犯法》、《囚犯健康法》。1778年,制定了《教養法》。1782年,制定了《矯正所法》,規定了矯正所的職能是對囚犯實施改造。立法對監獄工作的定位,具備了現代的思想。1853年,制定《勞役監禁法》,對罪犯的累進制、分類制、記分制等作出規定。1865年,英國《監獄法》頒布。
    在日本,明治維新以后,也對監獄開始改良。明治5年,頒布了《監獄規則并圖式》,成為日本“最初的近代化的監獄規則”, 起草該草案的調查主管小原在該《規則》的序言中指出“監獄以監禁罪犯并懲戒之。監獄以仁愛人,非殘虐人者;所以懲戒人,非使人痛苦者”。 成為日本近代監獄法治化的要點。1900年(明治33年)就規定,對監獄經費實行全額“國庫主義”,即監獄的全部運轉經費由國家保障。同時,開始擬訂監獄法。1908年,由13章75條及附則組成的監獄法實施。直到今天,監獄法仍在發揮作用。1933年,又頒布《行刑處遇令》。此后,日本不僅對上述法律進行了修改,并且,結合社會的發展,頒布實施了多項法律。
    在其他發達國家,尤其是歐洲國家,監獄的法治發展的水平盡管有所差異,但發展的路程則是大同小異的。甚至被統稱為“歐洲監獄模式”。
    2. 越來越強調監獄工作以及矯正罪犯的科學化
    監獄制度的科學化,集中表現為罪犯的分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包括罪犯的處遇的個別化和社會化。罪犯分類制度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對罪犯分成不同的類別,并依據其具體情況對其進行不同方案的矯正,使其回歸社會的規則。“分類制度被認為是衡量一個國家矯正制度先進與反的標志之一”。 分類制度與刑罰的發展密切相關。據考證,罪犯分類制度的初創時期大約在16世紀末到18世紀初。一般認為,對世界影響最大的是1595年荷蘭建成的阿姆斯特丹監獄。此后,分別經歷了形成時期、創新時期和發展時期。
    罪犯分類制度同監獄的其他各項制度一樣,其創立和發展的不同階段,深深受到了刑罰思想的影響。伴隨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先進的刑罰思想空前活躍,進而影響到了監獄制度,影響了罪犯的分類。李斯特主張,對罪犯的分類處遇上,須運用心理學、精神醫學之測驗或診斷鑒別等技術。
    18世紀英國監獄的改革家霍華德主張對罪犯隔離監禁,被認為是罪犯分類制度的萌芽。18世紀70年代的漢韋積極主張實行罪犯的分類制度。1778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教養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定對囚犯實行三級累進處遇。
    在罪犯分類的形成時期,19世紀美國的“賓夕法尼亞制”和“奧本制”,據認為,對世界監獄制度的改革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此后的罪犯分類日趨復雜、完善,并從定性發展到定量,直到測定罪犯的個性量表。到了20世紀的上半期,犯罪學家、心理學家、社會學家等直接參與到罪犯的分類工作之中。顯然,分類制度,對罪犯的改造針對性明顯增強,體現了監獄改造功效。
    科學化的特征還表現在監獄的設計與建筑上。這是現代監獄制度在器物層的表現。著名的是大思想家邊沁設計的圓形監獄。監獄設計、建筑被認為是表征監獄理性的重要載體,監獄建筑體現了社會的文明進程,內涵和包容了威嚴、莊重、安全、文明、人性相融、相通的思想。唯安全的監獄設計理念,在一定意義上可能是反科學的、反人性化的。因為,這種監獄的建筑是用于嚴格意義上的防范,象后現代主義大師福柯批評的法國阿蒂那監獄一樣,監獄是張著大口,將人吞入、打碎的機器。我們主張現代文明的監獄設計建筑理念,對罪犯給予適當的自由,在法律賦予懲罰的前提下的自由。而監獄機關不能動輒以安全的名義、以管理的名義隨便剝奪罪犯的權利與自由。我們尤其不能以罪犯曾經濫用自由為由,去最大限度的剝奪罪犯的自由。相反,應在刑罰懲罰的范圍內,充分地保障罪犯的自由。
    3.監獄工作的社會化程度日趨提高
    發達國家,監獄工作的社會化集中表現為罪犯改造中充分的融入社會思想,使罪犯服刑中可能產生的“監獄人格”最小化。社會學的理論認為,罪犯犯罪是因為其社會化不完全,即社會化缺陷的結果,他們在監獄服刑就是強制再社會化,其目的是使罪犯重返社會。為此,監獄在社會化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形成了社會化的模式。刑罰學上的社會化概念起源于18世紀的歐洲,二戰后影響了整個世界。這里的社會化是指行刑社會化。這一思想深刻記錄了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腳步。行刑社會化是在監禁刑替代了生命刑、肉刑之后的人類更加文明的刑罰方式,是當下發達國家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趨勢的必然選擇。綜觀發達國家的非監禁刑,假釋是我們常常做對比研究的重要制度。
    假釋起源于1840年的澳洲。在美國較早得到實施,后在各國廣泛開展起來。在法國,假釋的記載在1885年,法國制定了假釋法,規定,除無期徒刑外,刑期執行過半,就可報請假釋。 發達國家的假釋制度,普遍開展于1925年倫敦國際刑法及監獄大會之后,據認為,是這次會議的影響,使假釋的矯正功能獲得了認同。 在日本,罪犯的假釋比例為56.8%,其中,初犯者為80.4%,6次以上入獄者為31.9%(1993年);在美國,罪犯的假釋比例為72%(1993年,);在加拿大,罪犯的假釋比例為36.2%(1992-1993年);在瑞典,罪犯的假釋比例為33%(1993-1994年);在瑞士,罪犯只要服滿三分之二的刑期,從理論上說,都可以獲得假釋。
    在監禁刑中,也充分體現了社會化的要求。如意大利監獄的半自由刑管制、瑞士監獄的休假制、美國監獄的周末監獄、中間監獄等。
    社會化的意義還在于監獄運行的經濟性考慮。監獄的運行是一項高成本的社會公共開支。在美國,一個罪犯每年的直接消耗是2.5萬美元;在英國,為2.77萬英鎊;在西班牙,為1.38萬歐元,在德國為5萬馬克。高額的監獄經費,在這些發達國家也深感難以承受。納稅人的呼聲越來越高。相比較,在社會機構管理罪犯一年只要40美元。
    社會志愿者的

    規范參與,是監獄工作社會化的重要內容。在發達國家,社會志愿者已遍及社會服務的每一個角落。在監獄,社會志愿者為罪犯服務的時間、內容、方法、要求已較規范。在意大利,社會志愿者的人數達到4000人,相當于監獄專職矯正工作人員的人數。日本設立了志愿會面委員會,由熱心的活動家相助,參與罪犯的入監教育、學科教育、俱樂部活動等。1983年,志愿會面委員會的人員達到1103人。

    4.監獄工作人員的職業化建設得到充分的重視
    監獄工作人員的分類及其職業化程度,被認為是監獄工作科學化的基礎。監獄工作人員的分類,是指監獄工作人員按不同的專業要求設置不同的崗位職責,履行不同的職能。早在1930年的布拉格“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就要求“對所有執行刑罰的人員,應加以特別訓練。尤其要訓練高級監獄管理人員,使其具有科學知識”。 在聯合國1955年通過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規則》中,就明確規定,監獄應當設有足夠的醫學、心理學、社會學專家。這是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而確認的一項要求。在德國,1976年誕生的《行刑法典》中,就規定:分配監獄設立的“分配委員會”的成員中,包括典獄長、精神病學專家、心理學者、社會學者、教育學者、社會福利工作者等等。 德國各監獄都設立了犯罪學研究小組,其最早可以追溯到1921年巴伐利亞監獄。1947年,在漢堡監獄出現了“犯罪心理學研究室”,從科學的角度推動行刑工作的發展。日本的監獄中的罪犯分類調查,就充分依靠了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的專門知識和技術,并形成了完整的知識體系。據資料介紹,在國外,監獄的專業人員中,包括8類人員:醫務人員、文化教師、職業技術教師、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社會工作者、個案管理者、牧師。美國的《矯正年鑒》(1993)公布,在美國的50個州的矯正機構中,有:276名精神病學家,1446名心理學家,2273名個案管理者,1006名社會工作者,793名娛樂治療專家,3090名顧問。 其矯正工作的未來發展,將進一步“專業化”,并主要是管理和管理技術。
    總之,在發達國家,現代監獄制度的確立,至少表現為法治化、科學化、社會化、職業化的趨勢。這對我們研究建立中國現代監獄制度是具有積極借鑒意義的。

    現代監獄的價值解析

    犯罪始于法律,刑罰源于犯罪,并催生監獄。因此,到目前為止,不管社會如何發展,“懲罰就總是被采用的。” “以惡制惡”未有窮期。只要社會還有犯罪,刑罰就無法停止。社會又總是在發展,文明總是在推進,所以,刑罰盡管還是表現為刑罰,但此刑罰已不是“彼刑罰”了。在現代刑罰理論的推動下,監獄,盡管也還是監獄,同樣,此監獄已不是“彼監獄”了。亦是說,監獄的價值發生了變化,質的變化。
    其實,監獄是依附于國家的一個“特殊標志物”:它既是當時社會的一個“病態物”,同時又是當時社會的一個“文明物”。在專制社會,監獄是張揚暴力的機器;在文明社會,監獄成為治理社會的工具。監獄文明進程的腳步,無不折射了社會文明、進步的曙光。在當代,監獄“其實是一個國家真正實現高度文明的特殊而重要的標志” (尤其可喜的是,這種在過去對一般人來說還難以接受的現代理念,最近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的認可,他說,“對罪犯的待遇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標準之一”。 盡管,監獄文明進程的推進可能是艱難的,有時,甚至會有曲折和反復。
    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擺上了與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同等重要的位置。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
    監獄工作作為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部分,很顯然,應當體現和貫徹政治文明的要求,呼應政治文明的建設大局,在未來的工作理念、體制設計、謀略統籌、運行機制、管理模式等方面,法治的理念應當是始終如一、一以貫之的。在監獄的各項工作中,法治的理念表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內容是豐富多彩的。不過,法治理念的確立的困難不在于對法治的理解、對形式的把握,而在于清除傳統理念的消極影響。如,我們長期以來奉行的階級斗爭的“哲學”,“對敵要狠”;長期以來宣傳的“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的思想;長期以來廣大公民對犯罪分子的幾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的心理,以此表白與“敵”劃清界限等。這些思想觀念也深深影響著監獄警察的思想觀念和言行舉止, 監獄是“刀把子”、“是暴力機器”演繹為“不打不罵沒有專政味道”;對罪犯就是要“懲罰、懲罰,再懲罰”,“剝奪、剝奪,再剝奪”;罪犯是“義務主體”,“如果有權利,就是接受懲罰的權利,就是履行義務的權利”……他們意圖表明:自己是多么的正義?多么的革命?多么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其實,持這種觀念和想法的人們,驚人地誤讀了法治的價值。在法治的框架里,確認,并且是確認罪犯僅僅是“權利主體”的資格,才是法治的最根本的要義。
    其實,公民的權利、罪犯的權利,其存在的意義在于權利的價值蘊涵,在于權利背后隱含的、法律所表達的公正、平等與正義精神。因此,權利對所有人都是神圣的,決不因權利的主人是一般公民,還是罪犯。 正如王平博士所言, “保護罪犯的權利,最終是為了保護所有人的權利” 。權利,無論為誰所有,在它的邏輯層面、在它的法治層面確實沒有什么不同。這正如所有的人都要吃飯、穿衣一樣合理、正常。何況罪犯還是弱勢群體。正如早在200多年前,美國總統林肯說的那樣(大意),廢除奴隸制度是讓包括我在內的所有人永遠不會淪為奴隸。在推進政治文明的進程中,在法治國的情形下,當然我們要進行的是要建設中國現代監獄制度。其意義在于,我們的監獄不僅是監獄,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的學校,是罪犯的再生之地;還在于監獄作為改造罪犯的學校、罪犯的再生之地早已不是理論上的表述,法律上的規定,而是活生生的現實。清朝的末代皇帝可以作證、日本戰犯可以作證,許多獲得新生的人士可以作證;過去可以作證、現實可以作證。
    這里,不是拾起塵封的歷史,不是對傳統的自戀。我的問題在于,我們要靠未來作證。只有未來,才足以來回應福柯不無根據的憂慮。同時,福柯的憂慮給我們以善意的提醒,監獄必須改革:一切工作必須以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為出發點和最后歸宿;監獄必須努力化解罪犯重返社會的一切不利因素,并創造條件使罪犯盡早重返社會,使罪犯成為守法的和“有責任” 的公民。我們要回應的是:監獄是改造人的特殊學校,不是“機器”; 監獄是大熔爐,不是“獸籠”。同樣,罪犯是有尊嚴的人,不是被“打碎”的原料;罪犯是“權利主體”,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監獄機關改造罪犯的邏輯起點就是:罪犯不僅是肉體的生理人,而且是充滿感情的精神人。惟其如此,我們的監獄才有資格談論當代監獄的價值問題。否則,我們的監獄就真的成為福柯所描述的“獸籠”了。“獸籠”,當然也體現了監獄的一種價值,但那只能是“獸籠”的價值,而不是當代監獄的價值了。
    我們回應福柯的邏輯在于,新中國的監獄尤其是始于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的監獄已大大不同于福柯當年所認識的法國阿蒂加監獄。在中國推進政治文明的滾滾征程中,監獄工作創造了化腐朽為神奇的不朽業績。以國際間通用的罪犯刑滿后重新犯罪率來衡量,我國的重新

    犯罪率顯然是比較低的。
    我們回應福柯的目的在于,在目前以及可以預期的未來時間里,刑罰,這個“不得已的惡”,還會繼續存在;與刑罰相生相依的監獄也會繼續存在。同樣,出于政治文明的不斷完善,未來的監獄,盡管還是監獄,但從形式到價值、從表象到內核,都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監獄。因此而言,當下的監獄除了監獄本身“與生俱來”的乃至于“天賦”的報應、監禁、懲罰、專政等傳統價值外,當代監獄的進步文明的價值在于要與時俱進,賦予和開發其具有時代意義、創新意義、引導社會發展意義的嶄新價值。這些全新的價值,就其要者,下列諸項足以引起重視:
    1.法治
    應當說,改革開放以來,監獄警察的思想觀念發生了深刻變化,認識水平有了較快提高。表現在法治的理念方面 ,對罪犯權利的認識愈加統一;對監獄性質的認識已開始走出絕對“專政工具”論的理解等等。以上這些都為現代監獄制度的全面構建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法治在監獄工作中的意義不僅表現為將有關 內容、原則、重點、方法、措施、條件、責任等納入制度化的軌道;還在于人們法治觀念的增強以及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公平執法是監獄工作的基礎。監獄是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監獄執法不公,其惡劣后果將是人們對法律信任的危機;對監獄來說,一次不公正的執法可能會摧毀千百次的說教。 清末人士徐謙認為“監獄制度與刑法審判二者有密切之關系,監獄不良則行刑之機關未完善,而立法與執法之精神均不能見諸作用。無論法律若何美備,裁判若何公平,而刑罰宣告以后悉歸于無效。故監獄、立法、審判三者之改良必互重并行,始能達到法治之目的,增人民之幸福。” 這是中國歷史上較早論述監獄制度在立法執法中蘊涵公平精神的論述。筆者理解,監獄存在的意義也大概在此。換句話說,監獄刑罰執行出現了問題,法律再好,判決再公平,都失去了意義,僅僅是一種形式外殼而已。
    正如人們所認識的,刑事司法是社會公平的最后防線,而監獄是“最后防線”的最后屏障。監獄執法不公,抑或妥協執法,意味社會公平防線的全面崩潰。法治不存,秩序何在?秩序不存,公平何在?公平不存,法治何在?人們不得不發出這種無奈的追問。假使社會到了如此地步,法治國則是無從建立的。這里僅以減刑、假釋為例。正如干警普遍知道的,減刑、假釋對罪犯的影響最大,是罪犯在服刑期間最關心、最高層次的需要。減刑、假釋的公正、公平運用,能引起罪犯對法治的普遍關注,對法律的權威能起到強化、示范作用,從而成為每個積極改造的罪犯可以預期(期待)的目標,而不斷地強化、激勵罪犯的持續積極改造的心理和行為。從更廣的范圍看,可以形成一個監獄的積極向上的改造氛圍,形成一種良好的態勢,促進監管安全穩定,并反過來為罪犯積極改造提供環境保證,使改造手段發揮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積極改造的罪犯得不到相應減刑、假釋,而那些“關系犯”以及靠“錢刑交易”的罪犯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減刑、假釋,僅從改造層面上來說,可造成全部改造手段的失靈,因為縱然監獄干警在口頭上說得天花亂墜,而現實的反差是執法上的不公正、不公平,又怎能令罪犯心服口服呢?又怎能使在罪犯心靈深處建立法律權威與公平的通道呢?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表明,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并進而形成“法律至上”的信仰與理念,取決于對生活中對法律權威的現實感受和對法律職業人員(監獄警察應是一種法律職業)公正執法的現實體驗。
    (1)公正執法:監獄法治的核心。公正即公平、正義,這是法治的實質含義。在全部法治中,公正執法是至關重要的。如上所述,監獄人民警察是法律職業者,其言行舉止代表的是政府,是法律的化身。監獄人民警察的公正、平等執法對形成全社會法律至上的意識具有直接的作用,尤其是監獄作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
    (2)權利保障:監獄法治的標志。權利是人所應當享有的法律保障的權利。 “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 然而,在監獄實踐中, 對罪犯的權利保障力度是不夠。隨著現代監獄制度的建立,權利保障不僅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關注,其保障力度也在加大。尤其是對罪犯權利的保障的理性觀念正在逐步確立。
    (3)法律至上:監獄法治的根本。法律至上就是要求人們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精神,以法律作為言行的準繩,而且要養成法律習慣,由強制到自覺,最終形成“法律信仰”。 對于監獄人民警察來說,在對罪犯實施懲罰與改造中,必須認真執行法律,依法辦事,杜絕違法行為,同時,要尊重罪犯人權,尤其在罪犯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及時提供救濟手段,切實確立法律的崇高權威性。
    (4)法制完備:監獄法治的形式。監獄法制的完備,是監獄法治的必要條件之一。 《監獄法》是規范監獄工作的重要法律,但不能因此說有了監獄法就標志著監獄法治的實現。因為法制完備涉及的面很廣,內容也很多。今后,應當根據監獄事業發展的需要,以現代理念作指導,完善從監獄警察到罪犯,從管理到教育的完備監獄法治。
    (5)依法治監:監獄法治的要求。長期以來,監獄倡導的“依法管理”,其重心是指管理罪犯,強調的是法律的權威與威懾,同時,強調罪犯必須履行勞動、學習等義務。 現代監獄制度中的依法治監的首要要求就是依法管理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監督其管理罪犯的權力,不能對罪犯法外施權、法外施刑。同時,也要求監獄管理機關在管理監獄時,應以法律為準繩,不能濫施管理權。如不能動輒對監獄人民警察、甚至對罪犯亂施“罰款”(無論是監獄管理機關,還是監獄都沒有這一行政處罰權。否則,即是行政違法)。依法治監還要求監獄及其管理機關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能違背、違反有關法律,否則是無效的。
    (6)監督規范:監獄法治的保證。監獄法治缺少監督,是不能實現的。換句話說,完整意義上的監獄法治,包括了執法監督。目前監獄的執法監督,既不健全,又不完善。有的流于形式。在新形勢下,應當大力加強。從監督形式上看,應包括權力機關監督、黨的監督、群眾監獄、輿論監督;從過程上看,應包括事先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從監督內容上看,應包括執法監督、管理監督等。一些地方還結合實際,從具體的監督上有了突破,如編制罪犯手冊,將罪犯從入監到出監,從勞動、學習到接受管理,從減刑、假釋到處分、加刑等有關權利、義務進行濃縮,條理清楚,提高了執法透明度;如實行獄務公開制度,將監獄工作有關內容、流程、期限、幅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群眾監督;如聘請社會名流、黨政人士做行風監督員,定期視察監獄,不僅溝通了與社會的聯系,也消除了社會誤解,促進了監獄事業的發展等。
    2.權利
    權利,在這里是指罪犯權利。顯然,權利是法治的應有之意,這里之所以將其從“權利”中分離出來,就在于罪犯權利在目前的監獄工作中位置的突出和意義的非同尋常。離開權利去談法治是荒誕的。問題是,還有的監獄人民警察仍把罪犯當作“義務主體”, 而不是將權利、義務一致起來,更不承認罪犯也是“權利主體”,這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實,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罪犯權利是受到法律特別保護的。這里且不說,《監獄法》對罪犯權利作了廣泛而明確,具體而有保障的規定,即使新修訂的刑法、刑訴法也將罪犯權利置于特殊的保護之下,如新刑法將“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由瀆職罪調整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并相應

    提高了法定刑。這從立法原意上理解是將罪犯列為與普遍公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世界先進行刑思想的影響,罪犯作為權利易受侵犯的一類弱勢公民,罪犯權利保護方面的法律將應運而生。同時,罪犯權利受到侵害后,應該得到及時救濟,如罪犯被體罰虐待造成一定后果的,受刑訊逼供造成一定后果的,應得到國家賠償。當然,這種局面的形成有一個過程,這除了一般意義上的教育外,外界的擠壓、逼迫將會促使這種局面的早日形成。從這個意義上說,未來一個時期,我國監獄的法治模式將是“擠逼”型模式,是一種被動式。“法與權利往往是同一個詞,二者是處于同等序列的概念” 在現代法治中,權利在立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當代中國的立法也應是以保護人民權力和公民權利為主旨、為重心,并要求建立與完善法定權利保障體系。” “立法應以保障權利為目的”。 要確立現代的法治觀念,權利必須得到廣泛的尊重;權力必須得到一定的制約。 作為監獄的管理者——監獄人民警察,也應當尊重并保障罪犯的權利。“為權利而斗爭就是為法治而斗爭。”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監獄以及監獄警察應當保障罪犯的合法權利。這種保障,其實質就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這里,值得注意的是,罪犯是少數人在現代文明社會,尊重、寬容少數人應當是文明社會的標尺。
    相對于普通人來說,罪犯是少數人。他們的權利被剝奪、自由被限制。也正是如此,他們的權利才需要加以特別的保障。 一個社會、一個國家,要保護多數人的利益、權利,是很容易的,甚至可以以國家的名義立法,以國家的強力、國家機器去維護,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權利,那是難上加難的,少數人是那樣的微不足道,那樣的不置一談,以至可以忽略不計。尤其是我們已經習慣“少數服從多數”思維的民族。然而,現代理念告訴我們,對少數人的保護是一個文明、民主社會的自覺選擇。
    罪犯還是弱勢群體。他們面對的是監獄這樣的國家暴力機器、專政工具;他們面對的是警察這樣的政府代表、國家法律化身。他們在高墻電網的特殊天地里勞動、學習、生活,他們失去了自由、他們剝奪了權利,他們不再有普通人的生存模式。固然,他們犯罪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這甚至是法律的報應、是社會正義的必然選擇。但,文明社會的表達是對他們懲罰的同時,對他們的生存還應給予足夠的關愛,對他們的權利給予充分的維護和保障。因為,他們是人、他們是公民。
    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這樣表述刑罰的存在:犯罪是禁止的惡;而刑罰同樣也是惡,是必要的惡,是不得已的惡。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刑罰的使用,更不得隨意擴大刑罰。在當代,刑罰的偉大在于刑罰所蘊涵的對罪犯的矯正價值。監獄警察如果認為自己具有可以對罪犯實行“懲罰具有不確定性”的威懾,那將是非常危險的。在法治國的框架里,很難想象,監獄警察除了依法對罪犯懲罰外,還有什么權力去詮釋“不確定性”;監獄警察作為法律的化身,除了模范地執行法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罪犯管理外,還有什么權力可以“言出法隨”。那些動輒對罪犯懲罰、懲罰、再懲罰的論者,那些言必對罪犯權利剝奪、剝奪、再剝奪的論者,那些號稱對罪犯自由限制、限制、再限制的論者,自以為是在代表監獄警察的權利,維護法律的威嚴,其實,充其量不過是封建色彩的特權思想流露。現代法理學告訴我們,罪犯在監獄服刑是因為懲罰,而不是為了懲罰。現代監獄的偉大價值就在于“源于報應,表于懲罰,載于改造,止于自由” “不自由,勿寧死”已成為一句廣為流傳的法治格言。在這里,自由不僅是哲學意義上的,更是法律意義上的。在現實工作中,有一些罪犯確實表現不好,有的還重新犯罪。對這樣的罪犯,必須懲處。但除了依法之外,似乎還沒有更好的辦法;也很難想出還有比法律更好的辦法。事實也正是如此,隨著全民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提高,體罰虐待罪犯的情況只是個別現象;隨著現代監獄制度的建立,法治化、科學化、人性化的理念深入人心,改造罪犯的文明化程度大大提高,體罰虐待罪犯不僅是法律所不容,也是監獄警察無能的表現。
    罪犯是人,罪犯是公民,罪犯是我們的同類。我們有千萬個理由去善待他們,而沒有一條理由去體罰虐待他們,沒有任何理由小看、蔑視他們的權利。
    我理解,公民的權利、罪犯的權利,都是法律一視同仁要保護的權利,保護罪犯的權利和保護公民的權利一樣,都是法律的要求,都是法治的最高價值。罪犯的權利和公民的權利一樣神圣。
    3.科學
    監獄存在的法律意義是對罪犯實施懲罰和改造。貫徹落實“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不僅是一項法律任務,而且是現代監獄制度的根本標志。
    當下,我們所面對的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軌的大背景。在社會經濟成份、組織形式、生活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關系日益多樣化的條件下,押犯的構成、思想、心理、行為發生了明顯變化,對此,我們必須以變應變,調整視角,以更加務實、更加嚴謹、更加科學的作風和態度,把改造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改造工作必須由傳統、經驗逐步走向現代、科學,這是建立我國現代監獄制度的重要內容。
    在傳統的監獄理念中,罪犯是被動的受教育者,對罪犯的教育強調的是戰斗性、進攻性、強制性,因而教育中“我說你聽”的填鴨式教育,罪犯成了沒有思想的被動客體角色。這種狀況極不適應押犯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罪犯是人,是犯了罪的人。他們的犯罪是法律素質、道德素質、文化素質的低下的必然反映。但他們的人性尚未泯滅。改造科學化的意義在于恢復他們的人性和良知,提高他們的素質。改造科學化必須以“人性化”為原則,尊重罪犯人格,維護罪犯人權,善待罪犯,滿足罪犯合理需要,使罪犯減少與干警的對立,消除戒備,建立信任。對他們進行以“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的文化、技能以及法制、道德教育,努力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在教育改造罪犯過程中,罪犯不是被動的受教育者,而是主動的接受教育的角色,他們在接受教育中有選擇性、有表達需要的權利。對罪犯的改造應體現針對性、滲透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懲罰的意義在于形成正義,而實現正義在于改造罪犯。我們要科學認識罪犯,遵循罪犯改造規律,努力挖掘自身改造積極性的要求,積極實現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目標。因此,改造科學化是監獄干警在教育改造過程中,認識和遵循罪犯改造規律,堅持科學施教的原則,實現從以經驗、粗放為主的傳統改造向以科學、精細為主的改造轉變的過程。改造科學化主要包括創新的理念、完善的體制、良性的機制、科學的手段與方法和有力的保障等內容。
    努力營造改造科學化的新模式。要按照適應犯情變化特點,服務監管安全需要,著眼于提高改造質量的總體要求,著力構建以現代、科學理念為指導,以人性化教育為原則,以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教育載體為依托,以提高干警隊伍素質和改善教育的設施條件為保障的改造科學化新模式,使教育改造呈現出生機和活力。在教材上,突出專題性、應時性以及罪犯的可接受性,使犯人感到新鮮、愿聽;在教法上,突出灌輸與疏導的結合,鼓勵犯人自愿參加學習,提高罪犯認同感和感情相融性,增強了教育效果。即使對頑危犯的掛牌攻堅,也要體現人文關懷,以勸導、明理、喻義為主要形式。在有條件的監獄,嘗試給罪犯提供自愿有償接受教育的平臺,對罪犯開展外語、電腦等興趣教育

    ,激發罪犯的學習興趣和增強學習自覺性。廣泛推廣電化教育手段,為罪犯提供形象、直觀、現實的教育。對罪犯進行心理常識教育和心理測試,對少數心理障礙明顯的罪犯,邀請社會上的心理學專家會診矯治。利用親情會餐、親情熱線、親情幫教、特優會見、特困幫扶、離監探親等多種形式進行親情教育,充分發揮親情的吸引力、親和力、期盼力,讓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著力營造積極向上的監區文化。努力形成主題鮮明,導向正確,制度化、大眾化的特色。
    改造科學化,首要的問題在于領導尤其是主要領導重視 ;基礎的問題在于樹立科學的理念;根本的問題在于建立科學的機制;關鍵的問題在于提高干警素質。
    改造科學化面臨的問題與挑戰有:
    一是監獄職能多元化的挑戰。從理論意義和法律意義上說,監獄就是監獄,其職能是貫徹黨的“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這可以被認為是監獄的“天然屬性”。然而,由于長期受傳統思想、體制的影響以及人們對監獄工作的不正確認識和定位,監獄的職能至今仍呈現出監獄、企業以及辦社會高度合一的格局。客觀地說,這種高度合一體制的監獄職能多元化曾經作過歷史性的貢獻,可謂功不可沒。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密,職能分化日益純化的情況下,很顯然,監獄職能多元化已成為制約監獄工作未來發展的最大的體制性障礙。我們必須從改造人的大局出發,從社會主義監獄懲罰與改造人的職能出發,盡快實現監獄職能單一化,為改造科學化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二是押犯結構惡性化的挑戰。罪犯是監獄教育改造的對象,押犯結構變化是探索推進教育改造科學化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隨著社會刑事犯罪出現的新情況,特別是大要案居高不下,流竄犯罪、涉惡涉黑涉毒犯罪、經濟犯罪等上升的趨勢,押犯結構呈現出惡性化的趨勢,這給改造工作帶來嚴峻的挑戰。
    三是教育改造工作自身的挑戰。改造科學化的推進受制于監獄工作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以及監獄生產、隊伍建設等項工作。近幾年來 “妥協執法”現象屢禁不止,不少罪犯對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存在疑慮。這給改造科學化的推進帶來致命沖擊。現實中,各種改造手段的協調與整合常常發生沖撞,致使監獄工作的評價體系不合理、不科學。教育改造本身的形式主義。監獄安全穩定工作的高要求、嚴考核,常常使得改造科學化相形見絀。
    因此,推進改造科學化的選擇,在宏觀層面: 首要的是,推進監獄職能單一化。“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其任務是對罪犯實施懲罰和改造。監獄職能單一化,是監獄的屬性決定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舍此,監獄還有什么存在的理由。監獄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公共防衛事務,理應由政府辦監獄。顯然,監獄應當回歸到真正的改造罪犯的職能上
    其次,應將改造科學化納入監獄未來發展戰略的重要位置。沒有改造科學化,監獄發展戰略是不完整的,監獄工作方針就難以貫徹好,現代監獄制度就無從建立,要完善和實現監獄職能也只能是一句空話。
    再次,完善相應法律制度。法治帶有強制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在推進監獄法治化進程中,加強改造的制度化建設,將與改造科學化有關的經費、方法、手段、內容、評價體系、保障、責任等等納入《監獄法實施條例》的框架里,推進改造科學化的健康發展。
    在微觀層面: 要著力形成協調高效運轉的良性機制。改造科學化必須有協調、高效運轉的良性機制。一是管理體制科學。二是教育制度完善。三是保障措施到位。
    大力開發監獄干警人力資源。提高素質。著重提高法律業務、管教業務素質,更新知識、優化結構。搞好分類。對基層監獄干警按生產、管教、后勤、保障進行分類。實行不同的管理、訓練、教育,尤為重要的是要逐步培養一支教育改造的專家型干警隊伍,推進專家治監。同時,要落實從優待警的各項政策。
    推進改造科學化,理論的成熟是不言而喻的。要以監獄工作的發展戰略為重點,以改造人為目標,以實現監獄職能單一化、推進改造科學化為兩翼,全方位創新與發展,為現代監獄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
    此外,改造的價值:改造(西方社會稱為矯正)是懲罰的目的。當代監獄貫徹的“以改造人為宗旨”的方針,強調的是將絕大多數罪犯改造成為“守法”的和“有責任”的公民。監獄的全部工作是以改造為載體、統攬的。這在新中國的監獄史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經常搖搖擺擺。
    自由的價值:現代社會的監獄是以限制、剝奪自由為形式,以教育為目的教育刑。從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看,監獄對罪犯剝奪自由其目的是為了使他們獲得自由。由“必然”走向“自由”正是人類矢志追求的目標。這是哲學上的自由,政治上的自由,社會學的自由,理性狀態下的自由,而不是我們曾經批判的那種無政府主義的自由,那種自由主義的自由。因此,刑罰的目的、監獄的目的是止于自由。
    文明的價值:在監獄管理教育中,監獄警察的舉止言行必須體現較高的文化修養和道德水準。
    寬容的價值:怒其不正,哀其不幸,恨其行,愛其人,齊之以禮,導之以規,疏之以心,授之以能。
    謙抑的價值:監獄以其有限的資源,改造那些最需要改造的罪犯,抓住“關鍵的少數”。
    以及效率的價值,秩序的價值,民主的價值等都是當代監獄的重要價值,這里限于篇幅,不再贅述。
    我們不厭其煩的解析現代監獄價值的價值在于,我們要表明:現代監獄價值是我們推進中國現代監獄制度的核心基石。離開了這一點,監獄就可以灰飛湮滅了,而保留監獄與其說是統治社會的要求,不如說是對現代社會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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