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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學研究——從國家與市場經濟角度的思考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學研究——從國家與市場經濟角度的思考閆海
著名民法學家佟柔教授曾經強調:“誰要想建立一個經濟法部門,就必須指出這些經濟法規在調整對象上的同類性,或者提出我國現階段已產生了一種新的經濟關系,它不同于以往人們所認識的任何一類經濟關系并應找到這種經濟關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規律,指出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原則和方法。”(1)盡管佟老作為學科經濟法理論倡導者,不承認經濟法成為獨立部門法的存在,但上述論斷為經濟法的治學研究指明科學方向。回顧中國經濟法學二十余年短暫的學科史,許多經濟法學者正是以經濟法調整對象為認知起點去構建經濟法理論框架,并形成大、中、小、無四大類多流派的爭鳴格局。(2)然而深入研析1993年至今影響較大的“經濟協調關系說”、“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經濟管理民市場運作關系說”、“國家協調關系說”、“新經濟行政法說”所謂的新五論,會發現林林種種的理論主張背后隱藏著各學派對“國家與市場經濟”的不同見解。筆者認為經濟法理論基石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而國家與市場經濟問題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的核心問題。因此,本文力圖從國家與市場經濟角度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給予應然與實然闡明。
一、簡述國家與市場經濟西方經濟學理論研究軌跡
國家與市場經濟理論的爭論肇始于15世紀末資本主義形成時期的重商主義,盡管該學派存在15世紀-16世紀中葉的早期重商主義與16世紀下葉——17世紀晚期的重商主義之別,但反映商業資本和新興資產階級進行原始積累,擴張市場的客觀要求,使之基本理論觀點始終一脈相承,即貨幣是財富的唯一形式,財富來源于流通領域,并且國內市場僅僅是財富讓渡,對外貿易才是增加一國財富的根本途徑。因此主張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干預國際貿易、擴大產品出口和貨幣輸入,限制或者禁止商品進口和貨幣輸出,還主張借助國家政權對內掃除封建割據統一國內市場,對外實行殖民擴張拓展海外市場。在重商主義的理論指導下英法等西歐國家先后頒布大量法令,如調整有利于資產階級的土地關系的圈地法令等、勞動關系的勞工法、濟貧法等以及貿易關系的谷物法等,而其中1815年頒布的利用關稅限制禁止谷物進出口、控制谷物價格的谷物法影響重大。(3)
歷史進入19世紀以后,在西歐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資產階級政權業已鞏固,因此形成于原始積累時期的重商主義政策和體現過多國家干預的法律制度成為資本主義進一步發展的障礙,突破口是率先舉起“經濟自由”旗幟的“反谷物法同盟”,而18世紀下半葉產生于法國的重農主義更以“自由放任”(laissez-faire)原則為,反對重商主義奉行國家干預經濟的各項政策和法律制度,提出“經濟自由”是實現“公平理性”的“自然秩序”的唯一途徑。這一時代思想之大成者當屬古典政治經濟學代表人物亞當·斯密(A·Smith),他在1776年出版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研究》一書中提出迄今耳熟能詳的“經濟人”、“看不見的手(invisiblehand)”、“守夜人”三個基本范疇,并指出抽象為“經濟人”的個體在自私追求個人利益時,他或她好象為一只“看不見的手”引導而實現公眾的最佳福利,這是所有可能出現結果中最好的;政府對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預都幾乎必然有害(4),因此政府的最佳角色是除了賦稅外不存在任何經濟職能的“守夜人”或“夜警政府”。亞當·斯密的學說得到廣泛認同,他也因此成為自由主義的鼻祖,但同時代西歐乃至英國仍在公用事業、金融貨幣、對外貿易、價格、關稅等經濟領域頒布相當數量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如英國工廠法、關稅法、法國的糧食降價法,其中“工廠法的制定,是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成的第一次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5)
19世紀末20世紀初相對落后的德國急于趕超經濟發達西歐諸強,德國歷史學派從尋求本國本民族發展的特殊歷史道路出發首先對自由放任經濟思想提出挑戰,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希·李斯特認為要求相對落后的德國同較發達英國通過自由貿易進行競爭,無異于讓一個小孩同一個成人去用力,德國要發展國民經濟,必須加強國家對經濟干預。因此,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開始廣泛的經濟統制,制定鼓勵、促進、扶持卡特爾的《卡特爾規章法》;戰后更突破“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以及“契約自由”等民法基本原則,頒布大量的國家權力介入經濟生活的法令,諸如1919年《煤炭經濟法》、《碳酸鉀經濟法》。(6)而1929-1933年世界大蕭條,則徹底粉碎市場萬能的神話,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爆發了一場凱思斯革命。英國學者凱思斯(J·M·Keynes)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中指出,資本主義大危機與大蕭條主要由于心理規律造成有效需求不足(7),特別是對投資未來收益缺乏信心是引起“資本邊際的效率”的“突然崩潰”的導火索,因此國家應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刺激消費,增加投資,實行赤字財政,舉辦公共工程,通膨脹的手段實施反周期的政府干預。英國1944年發表的《就業政策白皮書》正式選擇凱思斯主義為指導思想,1945年《塔夫脫——拉特克列夫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不平衡預算的赤字財政思想。美國羅斯福新政時期凱思斯主義被奉為官方哲學,國家干預為中心政策體系及相應的法律制度全面建立,至此開始了近30年的資本主義“黃金年代”。
時至70年代中期資本主義世界爆發戰后最嚴重的經濟危機,出現了失業與通脹并存的滯脹現象,凱思斯理論被重新評價與修正,一些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紛紛從不同角度闡述了經濟自由主張,并形成諸多流派,如美國里根政府的官方經濟學——供給學派認為: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供給不夠,依據“供給自動創造需求”的薩伊定律,只要市場充分發揮作用就能夠自然而然達到均衡,政府只應起監督、協調和政策指導使用;英國撒切爾政府的官方經濟學——貨幣學派從分析貨幣和貨幣政策入手,認為凱思斯主義擴大政府權力的財政政策導致貨幣供應量不適當擴大,破壞市場經濟自我協諧機制;理性預期學派從“經濟理性”角度分析,在理性預期狀態下,國家實施的任何旨在穩定經濟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都是無效的,“市場比任何模型都聰明”;經濟自由主義學派重要代表人物哈耶克指出,經濟上的任何集體行為都是無效或低效,只有個人分散決策,才能保證經濟活動的效率,市場是一種整理分散信息的機制;公共選擇學派重要代表人物布坎南則將政府納入經濟分析框、指出政府不計成本的低效率,自我權力擴張以及官員導租所引致政府陷井的效率損失遠大于市場缺陷,因此必須慎重選擇政府行為或基本放棄國家干預(8);科斯、諾思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派從產權角度出發,肯定國家界定產權和降低交易費用方面的比較優勢,同時也指出國家權力的壟斷性、擴張性是市場經濟的侵害者;新古典綜合經濟學派代表薩繆爾森則試圖調解凱恩斯主義和經濟自由主義學派的分歧,主張“混合經濟”即“沒有政府和沒有市場經濟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經濟”。
筆者花費大量的筆墨簡述西方關于國家與市場經濟理論諸流派的觀點,一方面以下分析需要其中的若干理論為工具;另一方面歷史證明一國占統治地位經濟學主張都勢必影響經濟法理論與立法實踐(9)。如果概約處理以上各學派的理論分歧,則無外乎自由主義與國家干預主義兩大派系,正是二者“你方唱罷,我登場”的變遷,引發了經濟法調整對象外延或大或小的不確定性,但從另一角度來看經濟法調整對象又始終確定的定位于國家與市場經濟之間。
二、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理論分析
“市場經濟是一部復雜而精密的機器,它通過價格和市場體系對個人和企業的各種經濟活動進行協調。它也是一部傳遞信息的機器,能將成千上萬的各不相同的知識和活動匯集在一起,在沒有集中的智慧或計算的情況下,它解決了一個連當今最快的超級計算機也無所為力的涉及億萬個未知變量或相關關系的生產和分配問題。(10)然而經過近兩上世紀的實踐和思考,我們逐漸認識到市場也并不總是最有效率,“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是客觀存在,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壟斷(monopoly)和不完全競爭(imperfectcompetition)。人類社會生產經濟活動,經歷著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的過程,社會化的大生產是人類進步的必然結果,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但當社會化大生產發展到一定階段就可能出現不完全競爭或壟斷。壟斷有自然壟斷(naturalmonopoly)與經濟壟斷之分。自然壟斷簡單表達是在具規模經濟行業中單個企業能比兩家或兩家以上企業更有效率地向市場提供同樣數量的產品。(11)自然壟斷者相對競爭對手而言,享有較大成本優勢,并且面對無價格彈性的需求,通過壟斷定價,獲得巨大壟斷利潤。較合理辦法就是由社會利益的代表——國家直接投資經營,以政府定價的形式,向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經濟壟斷則是自由競爭的市場,是競爭的自我否定,表現為某一企業或若干大企業達成聯合對某一種或若干物品的生產銷售實行獨占或操縱。其結果由于價格背離價值,價值規律嚴重扭曲,導致消費者福利減損,乃至社會福利總量減損的靜態效益損失和市場主體喪失提高技術水平,加強科學管理的動機的動態效益損失,對此通常由國家制定反壟斷法和不正當競爭法予以克服,其中美國1890年謝爾曼法案(ShermanAct)及1914年克萊頓法案(ClaytonAct)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FederaltradeCommissionAct)最為典型,但80年代以來芝加哥學派經濟學者對反壟斷立法進行反思,他們認為絕大多數的壟斷權力來自于政府的干預。哈佛大學教授熊彼特在研究一些大企業(如英特爾公司、微軟公司及波音公司)在高度集中市場中,出現了創新和生產率增長現象,提出了熊彼特壟斷理論,即高技術壟斷企業雖然得到了壟斷利潤,但捍衛技術優勢的壓力下,其壟斷利潤處置權是極其有限的,必須高額投資研制開發,于是這些大企業形成技術變革源泉,反壟斷法的適用實際是殺掉一個會下金蛋的鵝。(12)
(二)外部性(externalities),又稱溢出效應,即企業或個人向市場之外的其他人強加成本或利益,外部性有些是正的(外部經濟),有些是負的(外部不經濟)。環境污染是典型的外部負效應,其產生社會成本不能通過市場價格反映,因而市場機制無法調解,而國家可以通過制定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強制法律手段對空氣、水、噪音等污染、礦藏資源的過渡開采、瀕危動植物獵捕等外部負效應行為予以管理控制,但實踐也證明,僅僅適用國家的法律規制不一定最有效率,于是諸如稅收補貼等經濟性手段也被廣泛地適用。1990年美國政府依據《空氣潔凈修正案》,以發行一定數量可交易的排放許可證的方法,實現了比傳統的合令——管制型更顯著的效果,到90年代末,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的50%,(13)另外芝加哥大學羅納德·科斯研究成果表明,在生產權清晰的情況下,相互協商談判,也能實現有效率的結果。
(三)公共產品(publicgoods)。公共產品是正外部性的極端,指的是這樣一類產品,當增加一個人對它的分享,并不導致成本增長,即邊際成本為零(非競爭性);而排除任何人對它的分享則花費巨大(非排他性)。(14)市場機制運轉基本要求是收益能夠抵償成本或者成本能夠追蹤單個消費者,但是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使需求與供求無法通過市場來定。一般來說,由國家代表整體社會利益,來承擔供給者的責任,再以稅收的形式取回收益。但現實生活中,公共產品的供給往往不如人意,那么是否存在更有效率的供給者呢?新制度經濟學派進行有益的探討,羅納德·科斯從燈塔問題入手。“燈塔是經濟學上一個里程碑,一提起這個詩意盎然的例子,經濟學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費困難,這種困難令燈塔成為一種非政府親力親為不可的服務。”(15)但是,科斯在其1974年發表《經濟學的燈塔》中指出1820年英國全境46個燈塔中有34個是私人建造的,因此完全可以設計發明一整套裝置和制度使消費者之間以較低交易費用達成共同付款協議,交公共產品“私有化”。(16)公共選擇學派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James.Buechanan)就設計了“俱樂部產品”模型,將公共產品消費者由無限約束到一定范圍內,產品在俱樂部成員間非競爭、非排他的使用,但在組織外部則具有排他性,成員在俱樂部內部達成支付產品的付款協議,并可采用“以腳投票”的方式表達對俱樂部產品的取舍。上述開拓性的研究啟示我們,在公共產品領域,政府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有效的供給者,現實社會中存在多樣化的選擇。
(四)信息偏在(Asymmetricinformation),或稱信息不對稱在古典經濟學假設中市場主體是具有全面知識和理性,并且在供需制衡下形成的價格能夠反映全部市場信息,其實不然,市場主體是有限理性的,市場價格的滯后和偏差也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雙方的不對稱的信息分布,引發主體的投機主義、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以及商品市場的“劣幣驅逐良幣”。因此需要國家的公權力延伸入市場強制打破一方的信息優勢,使市場交易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完成。例如:國家針對一般商品市場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廣告法》;針對資本市場的《證券法》的強制披露,但在一些領域,諸如醫療過程中,醫生與患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國家干預是無效的。因此有學者設計了職業產權結構,即通過嚴格市場準入,使醫生集體成為社會獨立組織,這樣外部輿論壓力、內部職業道德將有效約束醫生的行為。
(五)市場最嚴重缺陷是收入和消費的不平等配置問題,一個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可能產生社會不可接受的收入與消費上的差距。亞當·斯密聲稱,在一支“看不見的手”的導引下,各個人在私利追逐無形中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擴大,但如果社會利益中還包括財富公平分配的內容,那么僅僅有無形的手是不夠的。首先收入分配反映的個體的生產要素持有量,即可繼承的財富和才智等初始稟賦,還有一系列其他因素,如種族、性別、努力性、健康以及運氣等;其次市場經濟條件下物品追逐的是貨幣選票即有效需求——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不是效用最大的需求。收入和消費的差別來自于市場的內在因而不能由市場自我調控而消除,可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對社會收入的再分配,例如國家征收所得稅以及遺產稅、贈與稅等稅賦,用向高收入者征收高于低收入者的稅款的方法來降低收入的不平衡;國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對老、弱、病、殘及其他需要社會幫助的弱勢群體用轉移支付形式提供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費等,但也有學者懷疑國家再分配的效率以及對市場主體的激勵弱化影響,實質上是存在著不可回避的公平與效率的平衡與選擇的問題。
市場失靈是國家介入經濟領域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因為與市場失靈相同,同樣存在政府失靈,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國家行為有時不反映公共利益。傳統觀念認為,市場與公眾利益是根本對立,唯有政府一心為公,然而當公共選擇學派學者布坎南將經濟人、效用最大化、供求分析等經濟學的邏輯假設和分析方法運用于對國家決策研究,發現國家并不總是值得信賴的:首先由于個體目標多元化與選舉投票制度規則的缺陷效益最大的選擇難以達成,同時普通公民無力支付了解政府的成本,那么對政治權力的漠視成為一種理性抉擇;其次政府官員也是具有自私性的經濟人,他們像在經濟市場中一樣在政治領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17)并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官員的利益內在化為政府利益;最后有影響的特殊經濟利益集團可能擄獲相關政府成員,使國家成為個別集團的利益代表而不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實踐者。在社會主義國家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但就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言現有制度還不能排除少數官員的自利追求,甚至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的膨脹。
(二)國家行為的無效率。在市場組織中每一個經濟行為都必須是成本效益核算的最佳結果,但是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存在特殊標準與要求,由于產品與服務本身的社會性以及國家供給的壟斷性,使市場產品難以度量或不能度量;另一方面國家收入來自于稅收、國有企業的利潤或者其他非價格化收入。因為缺乏硬預算約束和硬市場約束,易滋生資源利用低效率和官僚主義。并且收入與成本在價格基點上的分離也意味著資源配置錯誤程度增加,即公共資源供過于求或供不應求的不均衡。
(三)國家行為的帕金森定律。新制度經濟學派著名的諾思悖論指出:一方面沒有國家權力及代理的介入,財產權利就無法得到有效界定、保障和實施,國家為降低產權界定和轉讓的交易費用,社會產生最大化提供條件;另一方面國家權力具有壟斷特征和擴張性質,往往是個體權利最大最危險侵害者。(18)國家權力的擴張性被描繪為“帕金森定律”,即當一個職能部門設立后,其行為目標之一預算最大化,進而支配權力和控制領域擴展,再進而機構與人員編制自動以一定比例擴大,公共領域拓展勢必侵蝕私人空間。誠然,并非所有的國家介入都是可非難的,惟介入通常具有自我發展之傾向,而且會如同滾雪球般越滾越大,越滾越快。此際或因超出官僚體系所可負荷的能力,或因政治法律規范設計缺陷使原本立意甚佳的國家介入也對民間造成負擔,甚而不少為介入而介和的管制更有可能產生劣幣驅遂良幣之虞。國家介入對我們市場經濟社會自主、自律性的發展形成一股陰霾,是一種經常性威脅。(19)
(四)國家行為中“尋租(rent-seeking)”現象普遍存在。“租”這一概念是從地租引申而來的,指由于某種稀缺資源缺乏供給彈性,而給資源所有者帶來的報酬與轉移使用權之間的級差。公共選擇理論研究中“尋租”是指尋求人為短缺資源的租金。從某種意義上進市場中壟斷是一種經濟租的現象,比較難處理的是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如價格管制、許可證、關稅和出口配額、政府采購等所形成的租,其危害是切斷市場上稀缺資源自然趨向最優化配置過程,嚴重扭曲經濟資源的配置,造成社會生產增加非生產的額外成本,包括尋租者的尋租機會成本以及防止尋租行為的成本。另外,政府官員基于私利,積極運用權利設租、創租、引致腐敗盛行,構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正如交易費用理論解釋一定范圍內企業與市場并存的原因,企業是一種比市場更節約的交易費用的組織形式,那么國家在市場經濟中存在的理由,就是國家是一種比市場更節約交易費用的制度安排。經歷公權無限擴充年代以后,我們更應記住:只有在一切辦法都證明確實不能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才有必要采取國家干預這種永遠次佳的辦法。(20)綜上所述,國家介入市場經濟領域的充分必要條件是:市場失靈,國家介入可以克服市場缺陷和不足;且國家介入經濟成本低于市場失靈所造成資源損失,而經濟法調整對象就應是在滿足上述條件下,國家介入市場過程中形成社會關系。盡管這是一個比較模糊的界定,但如果排除追求言辭簡煉的心理障礙,那么對于如此龐大的經濟法律關系體系,則又是相當真實的表述。
三、影響國家與市場經濟的兩個新因素
(一)市場中介組織的發展。在現代經濟中除了市場和國家以外,還存在其他市場中介組織。在我國主要有以下三類:第一類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機構、公證和仲裁機構等組織,其主要職責是審查和評價市場主體行為,監督其是否公正、公開原則進行競爭,反對欺詐、調整規范市場;第二類質量檢測和計量檢驗機構、商品檢驗中心、消費者協會等監督市場活動的組織,其主要職責是反對虛偽欺詐消費者,保證市場公正交易、公平競爭,穩定經濟運作效率;第三類商會、行業協會等自主性市場中價組織,其主要職責依據市場規則制定會規、行規或公約約束成員行為,實行集體自律,反對不公平競爭。(21)中介組織存在發展深刻影響國家與市場的關系,一方面彌補市場自我運行可能產生不應后果,抑制了企業組織的非市場化行為和不良市場行為,成為市場經濟“潤滑劑”;另一方面分解政府的職能,抑制公權的無限擴張趨勢,保證了市場機機械制作用空間,形成市場“看不見的手”與國家“看得見的手”外的“第三只手”,與之相適應經濟法調整對象也發生波動,即擴大了對所立中介組織的法律規制內容,如《證券法》、《公司法》關于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人員的責任規定;又削減一部分由國家法律調控的空間,以業內規則取代法律約束。
(二)經濟的國際化。(www.baimashangsha.com)本世紀70年以來,國際經濟出現迅速擴大和發展的良好狀勢。英美等英語國家稱之為“全球化(Globalization)、法國等法語國家稱之為“世界化(Mondialisation)。盡管幾乎每一國家都存在對這種趨勢的利弊得失的不同看法的激烈爭論,但現實中他已經改變我們思想觀念與生活。市場突破國界成為世界大市場,尤其是計算機、因特網、無線通信等信息技術的應用,時空觀發生變化,區域經濟、世界經濟一體化近在咫尺,國內經濟秩序必然要與國際經濟秩序全面接軌,例如我國政府為與WTO全面銜接,將大量修改、廢止國內經濟法律法規;而面對日益擴大市場領域,國家統領力逐漸不足,區域性經濟組織、超國家經濟調節機構、內容廣泛的國際條約、公約和協定紛紛登場,亞洲金融危機已將這一切展示無疑,“阿根延的一只蝴蝶的翅膀扇動真可能引發夏威夷的臺風”。涉外經濟法必然將在經濟法體系中占據重要位置,甚至于同一,那么經濟法調整對象也將發生適應性的調整。
以上是從國家與市場經濟角度對經濟法調控對象進行應然性的思考,但不可回避的是經濟法發展存在路徑依賴(22),即經濟法依托于中國特定的社會背景、歷史文化、經濟發展階段。中國經濟法是經濟體制轉軌中經濟法、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必然遷就于現實(23),例如鑒于國有企業改革已成為整個經濟體制改革成敗的關鍵,國家在國企改制以及戰略性調整中不能單純地依賴于市場機制,而必須采取超經濟的手段進行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重要職能;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本土資源貧乏以及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外在壓力,中國市場經濟的改革是把各不同發展階段壓縮在二、三十年內完成政府推進型,國家承擔培育市場主體,完善市場體系、強化市場機能的重要職能;作為發展中國家,國家肩負著趕超發達國家的歷史任務,需要保護民族工業,甚至扶持國內壟斷性質企業集團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等重要職能;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決定了穩定壓倒一切,因此,國家的調控經濟的行為中必須包括大量的政治因素,當經濟法被適用于調整上述社會關系,這也就決定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中國特色。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理想與現實的正確認識是發揮經濟法功能、延續經濟法發展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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