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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傳統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反思和重構
再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傳統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反思和重構安旻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部邏輯
就法理學而言,部門法的價值取向和層級決定了部門法的原則核心與構成,雖然部門法一般都具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正義等基本價值,但在不同部門法中這些價值的地位和內涵是有區別的,這種抽象的分別必須要經由部門法原則加以具體化,才能通過法律實踐正確體現出來。
所以一個成熟的部門法體系,不僅要具有特定的價值和理念,更要有反映這些價值和理念的基本原則,以指導其具體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這些基本原則并非簡單的并行關系,既不是從其他部門法基本原則“移植”而來,也不是法理學所歸納原則教條的“具體化”,而是內部邏輯協調一致的系統。這就要求這些原則不但能夠互相印證彼此的關聯性和各自的獨特性,而且作為一個整體能夠將體現該部門法本質的精神理念、基本價值傳導到法律的實踐過程中。“內部邏輯統一”恰恰是目前我國理論界對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所包含基本原則的分析與研究所欠缺的重要方面。(注1)
我們先以比較成熟的部門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發展歷程來粗略說明關注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近代民法屬于私法范疇,以維護個體權利為本位,多任意性規范,以私權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為其傳統理念,其價值核心應當是自由,與其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對社會經濟調控的主導地位相適應,包含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錯責任三大基本原則。進入現代社會民法的價值和理念遭到社會本位的沖擊,三大基本原則也受到了修正:禁止權利濫用、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內容粉墨登場,加入到現代民法基本原則之中。但民法并沒有因此真正改變最初確立的基本價值理念的內涵,否則就會喪失其獨立存在的個性和意義。所以民法最初的三原則為本源,之后形成的三原則為發展,構成了清晰完備、邏輯統一的基本原則體系。因而在具體民事案件的審理中,當適用各大原則之間發生沖突時,就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沖突原則的優先級別,以貫徹民法的基本精神理念。
那么經濟法呢?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是任意性規范與強行性規范的統一體,經濟法價值理念的基礎,在于公私法在深層次上的相互滲透和交融,在于法的時代精神對傳統法律價值理念的革新。所以,經濟法的價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間的一種和諧狀態,其基本理念是站在社會本位的高度追求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平衡協調。(注2)
進一步說,經濟法通過對經濟關系全方位的調整,在尊重經濟發展規律,社會發展規律和物質世界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從微觀層次上保障個人、社會組織與政府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和諧,兼顧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從宏觀層次上對政府、社會、市場進行平衡協調,實現社會資源在整體上的優化配置,達致人、社會與自然的整體和諧。兩方面的共同目的是實現以人的最終全面發展為核心的社會經濟持續性發展。因此本文認為經濟法主要有三個基本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經濟環境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三大原則并非互不干涉、獨立適用,而是互為條件、相互依存。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又要貫穿于經濟法體系的始終,具有較強的涵蓋性和衍生性,而不能只適用于經濟法部門內的某一法域,當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則各自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諧是貫穿于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而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更側重于對市場規制法提出要求,涵蓋了一些學者提出的平衡協調原則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出現是法學與經濟學相互滲透融合從而體現在經濟法上的客觀需要,更側重于對宏觀調控法提出要求,即以客觀規律為指導防止貧富兩極的嚴重分化、力求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一過程體現了國家適度干預的特點,既是責權利效相統一,也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的公平體現;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則,是對經濟法本質在基本原則上的深層次體現,而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是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保證與手段性原則。
二、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一)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對經濟關系進行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單純將平衡協調上升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就顯得不夠充分,并沒有完全揭示出經濟法的本質內容。
從字面上講,和諧與協調兩詞的含義互通,這就是目前在許多法學著述中“和諧”與“協調”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說“和諧”和“協調”是有很大區別的:和諧是一種相互依存與共同發展的客觀狀態,是國家和市場都要順應客觀規律、應用客觀規律的表現;而協調更強調的是主體間相互一致的積極行為,是帶有主觀意志色彩的一種行為模式。就經濟環境狀態的描述而言,“和諧”一詞較“協調”更貼切,例如我們常說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首先,“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又在哲學范疇“度”的問題上強調適當,而不能“過火”或“不及”。有學者認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的理念,但我們認為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調”之意,例如人們常說“生態平衡”。
其次,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能夠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最后,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由于社會經濟體系是動態向前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制不斷地“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規劃性地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來建立和維持這種環境。
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日益突出,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筑層次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和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經濟權益,也阻礙了該行業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更有損于中國在世界的經濟民主形象。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后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主體內部環境的平衡和諧
經濟法實現社會經濟生活的平衡和諧,并不是單純靠一己之力完成的,而是通過建立和維持一種從總體上公平、高效、有序的環境,從而使民商法這些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正常發揮作用實現的。民商法在維護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優勢是將現實的各種經濟關系高度抽象化,形成統一的模式,讓所有的市場主體自由平等地適用,從而產生高效率。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其缺陷也日益顯露出來,就是它“擬人化”的法人制度問題:由于把個人和商業組織假設為實力對等的主體,而沒有考慮到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公司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市場主體由于經濟實力的差距在現實中并非地位平等,結果造成了個別市場主體的畸形發展,反而導致社會整體經濟失衡,阻礙了社會經濟健康高效地發展,比如壟斷的出現、公司大股東利用有限責任侵犯小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等情形。
經濟法大膽地涉入民法強調“意思自治”一般不調整主體內部關系的“禁區”,通過將公司法、企業法等法律的有關內容滲入國家意志色彩,規制市場主體的內部關系,比如建立現代企業的產權制度、規定特殊行業的市場準入制度、加重企業組織的社會責任等等,先從組織內部營造一種平衡和諧的環境,以達致社會整體經濟的平衡和諧。
2、市場主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市場主體關系包括市場競爭主體間的關系和市場經營主體與投資主體、消費主體之間的關系。
就市場競爭主體而言,有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或中資、外商獨資、中外合營、中外合作企業之分,經濟法要賦予這些競爭者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與公平的競爭環境,而不論該主體的所有制性質或資金來源情況如何。但不同于民商法的抽象平等性,經濟法通過對不同類型市場主體的具體規定,從社會整體的高度實現實際經濟關系中的平等,這也可以說是公正、平等理念由私法到社會法的一種深化。
平等的自由競爭本身并不必然具備持續性,自由競爭殘酷的優勝劣汰法則會促使經營主體為了生存采取違背商業道德的過度競爭行為,或導致企業通過聯合兼并產生強大的壟斷勢力而反過來限制競爭,這些正是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要解決的問題,從而為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
除了因自由競爭而形成的壟斷外,還有自然壟斷形式、行政壟斷問題也是經濟法關注的對象。尤其在我國,這兩種“非競爭性”的壟斷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它們所導致的經濟環境不平衡和諧,除了損害市場競爭主體利益外更會損害以市場消費主體為首的其他經濟主體利益。自然壟斷行業一般屬于公用事業,其存在往往具有一定經濟和政策上的合理性,但如果失去必要的約束就會極大損害市場消費主體的利益,而行政壟斷則是我國過去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產生的遺毒,不但損害其他地區、部門經營主體的利益,更損害消費者和外國經營者的利益。我國這些年來長盛不衰的“鐵老大”現象、電信行業暴利、地區之間的商貿封鎖戰就是最好的佐證。我國經濟法對這些問題的規制明顯還不到位,有損于平衡和諧環境在競爭領域的建立。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企業的經營人員和證券交易人員相對于一般投資主體具有優勢地位,容易通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手段侵害投資人的利益;生產者、銷售者相對于消費者處于經濟強勢地位,也容易通過故意增加對方義務并減輕己方責任的方式侵害社會公眾的利益。而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招標投標法、證券法等恰恰就是經濟法為防止上述情況出現,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體現。
3、政府、市場和第三部門作為社會經濟資源配置主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政府是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上的代表人,而政府作為經濟法主體身兼公共管理者與國有資產所有者兩重身份。一方面,政府作為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主體之一要按照客觀規律對經濟進行管理、干預和協調,且這種管理、干預和協調必須依法進行;另一方面,政府作為和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一分子參與到市場經濟中為市場行為時,必須要堅決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接受法律的約束。政府在其中既是經濟規律的認識主體,又是國家意志的執行主體,從而構成了傳統經濟法的兩大基本內容:政府規制經濟之法和規制政府經濟行為之法。
在這里我們強調的是政府對經濟進行管理、干預和協調的職能,它實際上就是一種對經濟資源和物質利益的分配職能,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也同樣具有這種分配職能。如何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兩者的關系,是各國在經濟發展中都無法回避并且在一直努力解決的問題,也是經濟學界百年來爭論不休的重大課題。盡管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在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方面所采取的方針政策各有不同,但在強調以市場機制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手段,依法發揮政府宏觀調控職能這一點上顯然已經成為各國的共識。
而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就是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使作為社會經濟資源配置主體的政府和市場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和諧的狀態。這種平衡和諧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門或其代表不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假借國家、社會的名義行維護局部私利之實,利用公權力非法干預市場調節機制,從而影響了整體經濟的正常發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場機制自身缺陷而帶來的私權利濫用(不正當競爭)和擴張(壟斷)、經濟資源分配不均衡、市場調節滯后等一系列問題。政府與市場兩個主體間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相互爭權的關系,兩者實際上能夠相互彌補對方力量之不足而形成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合力,這種合力的產生是兩個主體平衡和諧地調整經濟生活的必然結果。近一百年來經濟發展的歷史也告訴我們兩個主體間能找到適應當時情況的平衡點則經濟發展就比較順利,如果兩個主體的平衡和諧被打破經濟發展就會遇到危機。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中間層的出現,也使我們認識到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主體還不僅僅限于政府和市場,第三部門在經濟資源配置方面將會發揮政府和市場難以替代的巨大作用,這些組織具有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等特點,能夠緩和二者的直接沖突,填補社會經濟發展領域中的空白。(注3)所以發展中的經濟法所面臨的不再單單是營造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平衡和諧,而是政府、市場和第三部門三者間的平衡和諧。
4、國際市場環境與國內市場環境的平衡和諧
從某種意義上講,國際市場與國內市場交互作用的增強,是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相互協調及人類社會自身內部協調的一種最終結果。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的飛速發展、跨國公司和超國家組織的出現,使得過去的自然環境限制和政治制度及意識形態阻隔開始消融。一國的國內經濟不再是個孤立成長的小島,而是在世界經濟這片汪洋大海中生存的,從而產生了內外市場相互協調的客觀需要。
當傳統市場超越一國國界形成全球統一的大市場時,不同地區行業間的差距給市場主體帶來了可能追求更高利潤率的誘惑。但隨之而來的是更高的風險,超越了國界也就意味著失去本國政府的經濟庇護,而面臨所在國為保護所在國行業利益而采取的打壓政策所帶來的損害。一國為保護本國行業而采取的手段就本國市場而言是合理的,但對于世界市場而言卻可能是無理的、狹隘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平衡國與國之間的利益,WTO及其相關規則才應運而生,而WTO規則的產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經歷了無數次的談判、妥協、爭論與修改。也正是因為如此,WTO規則才成為國際貿易中的權威法則,是各成員國必須遵守的法則。
但國內外市場的協調僅僅通過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并不能很好地完成,因為WTO協定本身并不能自動執行,還需要轉化為相應的國內立法。國內專門的針對性立法重要性便突出起來,這種立法不僅要保護國內市場主體的利益,也要照顧國外投資者、經營者的利益,以改變過去那種單純靠國際市場機制或者國內市場機制分別調節的不和諧模式。
當今的世界是一個開放的世界,經濟全球化之風已經無法逆轉。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以后,我國經濟的發展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要想在國際市場贏得更多的利益,利用國際市場推動國內經濟的發展,就必須拋棄我國某些部門、行業和地方政府長期以來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識、壟斷思想和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并樹立起國際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而此種向國際觀、大局觀意識的轉變就是管理者要依照經濟法治的思維來分析和解決我們在開放中遇到的問題,務必使調節經濟的手段與方式符合WTO規則要求,務必使中國的經濟法制與國際接軌,務必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形成和諧的統一。總之將國際市場環境與國內市場環境的平衡和諧原則納入中國經濟法是中國經濟發展的要求,是中國走向世界的要求,也是中國經濟法自身發展之必然。
當然,僅僅說讓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接軌就能達到國內外市場環境的平衡和諧是遠遠不夠的,由于政府傳統行政權力在市場領域的涉入將受到國際規則的限制,維護國內市場的穩定與安全之重任,只能托付給完備協調的國內經濟法制進行。在國內市場會出現的壟斷、經濟結構失衡問題,在國際大市場上因為國家經濟實力的差異同樣會出現,而且可能更加嚴重,從而對國內經濟施加不良影響。我國按照國際市場規則的要求打破地區封鎖、行業壟斷、部門壟斷后,這個問題將更加突出,需要經濟法參與協調解決。
(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制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后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資源”不僅包括國家與市場如何協調資源優化配置問題,(注4)還有進一步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
中世紀的阿奎納認為:“正義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種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justice),即‘按照人們的地位而將不同的東西分配給不同的人’……在分配正義中,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愈突出愈顯要,那么他從共同財產中亦將得到愈多的東西。”這種按人們地位來分配經濟資源的思想是封建社會的分配原則,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該原則為按資本分配原則所取代。從“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資分配較按地位分配無疑是人類社會分配原則的一大進步。但按資分配所帶來的貧富分化日趨嚴重,一方面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出現,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對資本主義世界所要樹立的平等觀念的一種諷刺。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重大貢獻之一就是不僅在道義上對兩極分化、貧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從科學的角度論述了兩極分化的社會根源與危害,并在理論上提出了防止兩極分化的意義和途徑。實踐證明資本主義社會歷史上的經濟危機與社會動蕩都直接源于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因為單靠市場這一只無形之手是無法實現將稀缺經濟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相對于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資源永遠是稀缺的。經濟資源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資所有制最終決定了社會資源的分配制度。我國目前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資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多種分配制度并存。這樣一種復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證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這種分配制度也正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體現。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將成為未來幾年關于如何貫徹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指導思想。
綜上所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更側重于稀缺經濟資源中生產資料的分配,側重于經濟的發展,是效益優先的全面體現。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更側重于稀缺經濟資源中生活資料的分配,側重于社會的穩定,是社會公平的最終體現。
(三)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于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這種發展不強調盲目的快速,而強調連續與穩定下的高速發展。因此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
以社會為本位的可持續發展思想涵蓋了經濟、人口、環境、科技、社會保障等各個方面,這一思想反映在上層建筑就必然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而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所要保障的就是可持續發展中的一部分——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注5)經濟法無論是保證市場主體有一個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以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市場規制法為代表),還是保證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有計劃、有組織、有理性的宏觀調控法為核心),最終都是為了從宏觀上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
21世紀伊始,我國政府根據我國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際通行的可持續發展觀學說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嶄新的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從以社會為本位到以人為本位,從可持續發展到科學發展觀是經濟法第三個原則內涵的進一步深化。
以社會為本位相對于以國家為本位、以個人為本位而言;以人為本位相對于以官為本、以民為本位而言。拋除各自的縱向比較,以人為本是以社會為本位的進一步體現。(www.baimashangsha.com)中國社會有著長達數千年“官本位”思想的積累,此種積累已經成為政府乃至和國家有關聯的企事業單位樹立現代化意識、服務意識,融入市場經濟體制的最大障礙。任何一種經濟體制模式下都有自己的文化意識形式,在新中國建國后近四十多年的時間里,在計劃經濟模式下的“官本位”思想意識得到了空前強化,達到了數千年“官本位”思想積累的巔峰:“處級的和尚、部級的方丈”、“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凡此種種現象足可與封建社會下的朝堂衙門比肩,卻又帶著“處級”、“部級”這樣的現代字樣。當前建立這樣文化意識的基礎——計劃經濟模式已經不復存在,雖說積習難改,但我們相信就像計劃經濟為市場經濟所取代一樣,“官本位”的思想意識終將為“以人為本”的思想意識所取代。此外,“官本位”思想曾長期披著“以民為本”的外衣,借國家、集體之名行干涉個人發展之實,使得“以民為本”淪為實現“以權謀私”的工具與手段。也正是基于此種考慮,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才提出了“以人為本”,而非傳統的“以民為本”。“以人為本”中的人既是一個整體概念也是一個個體概念。可見“以人為本”在強調人作為一個整體過程中并不否定個體的利益,這恰恰與經濟法的以社會為本位的內涵相一致,而“人”與“社會”相比,又突出了個體的因素,在中國這個長期缺乏“個性化”教育的國家里,這是社會本位價值觀、理念觀的又一次深化。
科學發展觀要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從單純地強調經濟增長到強調經濟發展,再到可持續發展觀,最后到科學發展觀的提出,這一系列遞進式的變革充分反映出人類對自身發展思考的不斷完善與進步。科學發展觀的實質還是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觀是可持續發展觀外延的擴展,是可持續發展觀系統化的進一步體現。綜上所述,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中的目的性原則,而“以人為本”的“科學的發展觀”的提出無疑又為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提供了厚重的理論基石。
能給她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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