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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產生與發展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時間:2023-02-20 10:26:15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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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產生與發展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產生與發展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朱曉東
      
      在農業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的情況下,我國農業以農戶小規模經營為基本特征的制度安排顯然已不能適應競爭的要求。為了有效增加農民收入和應對WTO的挑戰,需要構建與新的環境相適應的組織制度。這一點,已成為人們的共識,也引起了國家的重視。目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已經列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本文所指的“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改革開放后我國農村中由農民所組建、具有“專業技術協會”、“專業研究會”、“專業合作組織”等稱謂、不同程度地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的組織,[1]之所以稱為“新型”是相對于建國初期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而言的。
      
      1980年,幾乎與改革開放的進程同步,中國出現了第一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從此,一種嶄新農業經營組織形式在中國大地悄然興起,并以各種不同的形式蓬勃發展起來。據農業部門統計,到2004年為止,中國農村有各類合作經濟組織140多萬個。對于其中規模較大、管理較好、活動比較規范的,據農業部2004年初提供的材料,全國30個省區市(不含西藏)共有95330個,會員1150多萬人[2]。這種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家庭承包經營和農民自愿為基礎,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組織農民共同從事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和銷售,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后的各種服務,在提高農業的經濟效益,增加農民收人,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與此同時,由于受農民的文化素質、資金實力,以及外部制度環境等因素的制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發展中也遇到了一些難以克服的障礙,產生了許多問題,影響了其健康發展和作用的充分發揮。本文試用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探討一下我國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產生和發展模式選擇。
      
      一、對制度經濟學的有關概念的界定和說明
      
      中國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一場深刻的農業制度變遷,一直為社會科學界學者所觀注,特別是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已經列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之后,又成為一個熱點問題。因此,用制度經濟學理論分析農民合作制度的變遷極其績效是有現實意義的。為此,我們有必要對制度經濟學的有關概念進行說明和界定。
      
      關于制度,舒爾茨(T.W.Schultz)將其定義為“管束人們行為的一系列規則”。這一定義已為研究制度的學者所接受。諾斯進一步界定說,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主體福利和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
      
      在把制度作為影響經濟發展的內變力量,放棄不確定性、交易費用都不存在的假定之后,借助經濟人假設和意識形態等理論來分析經濟行為的制度變遷理論,就把經濟學真正和現實銜接起來了。
      
      最著名的制度變遷模型是諾斯提出來的。它假定:制度變遷的誘致性因素在于主體獲得最大的潛在利潤,即在已有的制度安排中無法實現的外部利潤,如規模經濟、風險降低和轉移、外部經濟內部化、交易費用的降低和轉移等帶來的收益。要獲得這一部分收益,就需要不斷實施制度創新,達到帕累托最優的制度均衡狀態。
      
      因為創新的行為主體和決策的行為主體都要在制度變遷中的收益大于成本,換句話說,就是在制度變遷的“邊際收益=邊際成本”的情況下實施創新,因為需要時間進行判斷,需要時間達成一致同意,況且還受認識和組織、發明、菜單選擇、啟動時間的影響,制度的創新便只能是一個供給滯后的狀態。供求不平衡誘致人們去學習和認識新的潛在利潤,從而在邊干邊學中實施后續的制度創新。這樣,制度創新與變遷將是漸進性的。
      
      林毅夫將潛在利潤看作是制度不均衡時的獲利機會,認為這會自發地誘使行為主體在收益與成本的比較之后,通過需要費用的談判過程,達成一致同意。加上搭便車的問題,誘導性變遷是一個持續的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過程。
      
      為了彌補制度的供給不足,加上國家生產“制度安排”這種公共產品具有優勢,制度供給就成了國家的基本功能之一。但是因為國家只有在“預期邊際收益=預期邊際費用”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創新,而國家的制度創新中還有非經濟因素,這就使國家并不能僅僅通過制度法令引起強制性制度變遷,就建立符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需要的那些制度安排(如建國初期的合作化運動),“政策失敗就成了不可避免的現象。
      
      可以說林毅夫的誘導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型修正了諾斯制度變遷的一般模型。所以,關于制度變遷的理論模型,我們不妨稱之為諾斯——林毅夫模型。[3]
      
      據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演進的主要誘因,然后對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收益和成本進行了經濟學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強制性和誘致性道路相結合是我國發展農村合作組織的最佳途徑的觀點,并對具體的組織模式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二、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產生的主要誘因
      
      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制度變遷來自個人理性,正是個人的理性導致了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同時個人的理性行為受有關知識的制約,而有關知識的有效的供給,也就是制度變遷的供給。因此,實行家庭承包制后,農民對于社會化服務的需求,反映了他們對于制度創新的需求,而對于市場經濟和合作經濟組織的重新認識,就成為制度創新的供給。
      
      家庭承包制相對于人民公社體制是一種新的制度安排,是一種由企業(人民公社)內部分工來實現縱向一體化生產的組織制度,轉向由農戶獨自完成縱向一體化生產的組織制度安排。因此,實行家庭承包制后,農戶作為獨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獨自解決產前、產中和產后各個環節的各種問題。德姆塞茨指出,如果萬事不求人的縱向一體化企業,做不到以平均最低成本生產同樣數量的產品,就要承擔生產無效率的后果。市場規模的擴大,可以使企業避免這種無效率,辦法就是把縱向生產的不同階段分成獨立的行業,每個行業都有專業分工的企業,每個企業的人員和規模都根據主要生產階段的規模經濟標準而定。所以,建立在農民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市場經濟發展,導致了他們對于社會化服務的制度需求,并由此產生了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制度供給。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政策,把土地按人口進行“均包”,從而形成了一家一戶的小型土地經營格局。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經營體制,雖然在初期激發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并有效地節約了監督費用,但是隨著農業的發展和農產品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顯示出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過高的弊端。
      
      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獲取市場信息和談判、履約的成本。小規模經營交易成本過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兩個方面。首先,由于市場化的不斷發展,生產活動越來越變成社會的活動,信息成本也越來越具有交易成本的性質。對農戶而言,信息成本主要指進行市場調查以獲取各類農產品、生產資料、技術等的價格和質量的信息,以及尋找潛在的買者和賣者,獲得與他們的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所付出的成本。由于農村居民居住比較分散,交通和通訊也比較不便,要獲得真實、完整的信息,就要花費較高的交通、通訊、時間、精力等成本。其次,隨著信用經濟的逐步建立,農民和外界的交往也越來越依靠法律的手段。交易成本中的談判、履約成本主要包括討價還價過程,起草、討論、確定交易合同過程,監督合同執行過程,以及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時要求賠償的過程等[4]。我國分散的小農戶因為缺乏有力的組織,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且實力相對弱小,在社會階層中屬于弱勢群體,所以,在談判過程中容易處于不利地位,付出較高成本卻難以抵御各方對自身利益的侵害。
      
      由于要負擔過高的交易費用,農業小規模經營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就顯得效率低下。這也是我國在1980年,幾乎與改革開放的進程同步,就出現了第一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的主要原因。諾斯指出:如果一種制度安排還存在潛在利潤的話,就意味著這種制度安排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因而處于一種非均衡狀態。制度非均衡的出現,意味著出現了制度變遷的客觀必然性和基本動力。他進一步指出,制度變遷的誘致因素,在于經濟主體期望獲得最大的潛在利潤,即希望通過制度創新來獲得在已有制度安排中所無法取得的潛在利潤[5]。為了改變經營效率低下的狀態,農民作為小規模經營體制的經濟主體,就有強烈的愿望把自身組織起來,形成一種合作型的經濟組織制度,這是小規模經營進行制度變遷的主要誘因。
      
      三、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產生的收益成本分析
      
      所謂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這樣一種正式制度安排:在激烈的競爭中,非公司的農戶為了提高自己的群體競爭能力而自愿結合起來形成產權完全歸其成員所有或控制的經濟共同體組織。這是一種非市場意義的契約型經濟組織,對內主要為其成員提供服務,對外以法人資格開展經營活動,履行普通經濟法人的權力和義務[6]。這種合作經濟組織之所以能成為制度變遷的目標取向,在于其潛在的收益——成本對比關系。
      
      (一)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收益分析
      
      1、建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收益主要在于農戶與農戶、農戶與廠商、農戶與政府進行交易時,能有效地降低其交易費用。我們知道交易費用與交易次數成正比。現在假設有X個農戶,都需要到Y個市場去購買農產品或銷售農產品一次,則交易次數:
      
      N1=f1(X,Y)=X×Y
      
      如果在農戶和市場之間建立一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則首先合作經濟組織與X個農戶進行X次交易,然后合作經濟組織再與Y個市場進行Y次交易,則交易次數[7]:
      
      N2=f2(X,Y)=X+Y
      
      顯然,當X>2,Y>2時,N2即經過農合組織的交易次數總是小于農戶單獨交易的總次數。因此,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有效率的。隨著X、Y的增大,參與交易的農戶越多,交易的市場越復雜,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市場機制的替代物節約交易費用的成效就越明顯。
      
      2。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收益還體現在談判能力的提高上。作為個體的農民在談判過程中容易處于不利地位,受到各方勢力對自身利益的侵蝕。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作為一個比較強勢的整體參與談判時,既可以改變以往只能作價格被動接受者這一不公平的角色,增加討價還價的能力,也可以通過由自己培養的或到社會上聘請的專業法律人才,運用法律武器反對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公正、不合法的行為,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而且,作為市場經濟發展和農業發展的必然產物,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政府和農戶之間具有多層聯合體的特點,起著聯系、溝通、反映情況的作用,成為政府制定、實施農村政策的載體。隨著其規模的擴大,對政府施加影響的能力加強,政府就會更加重視它在市場競爭中的利益和作用。
      
      3.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收益還體現在可以獲得政府質量較高的服務。政府作為一個理性的政治實體,為追求政治支持的最大化和財政收入的最大化,必然要綜合考慮社會各利益集團對它的損益影響,尤其是充分考慮某些強勢集團的利益要求和對它的態度。分散的、單個小農戶在政府這個龐然大物面前表現得束手無策和無足輕重,他們要想擠進政府決策的談判圈,獨立自主地與社會其它利益集團進行平等的討價還價,是很困難的。而農戶組成合作經濟組織后,隨著其規模的擴大,就會形成一個強勢集團,合作經濟組織就有可能擠進政府的決策圈。政府在制定和選擇政策時,就有可能考慮合作經濟組織的利益。另外,當兩個勢力相差不大的利益集團產生利益沖突時,為避免兩敗俱傷,它們很有可能坐下來談判,互相妥協和讓步以解決矛盾沖突。而當勢力嚴重不對等的兩個利益集團發生利益沖突時,就幾乎沒有可能坐下來談判,弱勢集團就傾向于用暴力來與強勢集團抗爭。
      
      4.建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收益還體現在能有效地減少或避免各種農業經營風險。隨著市場取向改革的不斷深化,分散的農業生產單位和大市場之間的矛盾逐漸突出,一家一戶的小生產很難逾越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往往導致再生產的中斷,經常出現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使農業生產發生大起大伏的周期性變動,給國民經濟也給農民自身帶來了損失。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就可以有效地化解各種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對農業生產的侵蝕。首先,合作經濟組織聯合千家萬戶闖市場,可以改變一家一戶由于經營規模小、信息不對稱、自我素質低、談判地位差的局面,由合作經濟組織出面和市場以上收益都是已有的制度安排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無法實現的外部利潤,是規模經濟、風險降低和轉移、外部經濟內部化、交易費用的降低和轉移等帶來的收益。要獲得這一部分收益,就需要不斷實施制度創新,達到帕累托最優的制度均衡狀態。聯接,農戶按合作經濟組織分工進行生產加工,發揮合作優勢,大大降低盲目性,從而減少風險。其次可以抵御自然風險、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對業生產者、經營者造成的重大損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成員之間的互助合作,一方有難,八方支援,即使遇到各種自然災害,也能通過相互幫助,盡快恢復生產,有效減輕災害程度。再次可以減少技術風險。農產品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農產品科技含量成為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關鍵,而每項新技術的采用都伴隨著一定的風險,技術實施成功與否、成效如何等受到技術本身的適用性以及推廣者、使用者的技術素質等多重因素影響,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能有效地提高技術普及的廣度和深度,盡量避免技術的失敗,最大限度地發揮新技術所具有的增產增效潛力。
      
      (二)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成本分析
      
      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能有效降低農戶的交易成本,但是它同時又面臨自身內部合作交易成本的問題。
      
      1、組織成本。依據新制度經濟學我們知道,組織成本可以劃分為兩大部分:一個部分是有著共同利益目標函數的農戶之間,在尋求合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組織成本,包括事前的信息聯絡、簽訂契約和制定規章等各項工作中所花費的成本。比如,果農在組織果農協會的過程中,從開始的信息聯絡,到組織果農開會討論,到制定協會章程,再到與政府進行限額的交易尋找保護和取得合法地位等,都需要支付費用,這些費用就是果農在聯合過程中的組織成本;另一部分組織成本是已經建立起來的合作組織要保持正常運轉,維護良好的合作效率,所需要支付的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團體成員之間互通信息的費用、團體機構日常工作費用、監督團體成員違約為并對之實施約束的費用,等等。比如,果農協會組建后,就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果農開會,互相溝通市場信息,集中科技培訓,組織果品貯藏、銷售等等。開展這些工作所需要支付的費用,就構成了這個果農協會保持正常運轉和提高運作效率的組織成本。上述組織成本是影響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規模擴大的一個主要原因。
      
      2、維護其有效運轉的成本。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后要保持其正常運轉,維護良好的合作效率,包括團體成員之間互通信息、團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監督團體成員違約行為并對之實行約束等也要承擔很高的費用。
      
      3、內部合作成本。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一種公共產品,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排他性特征不明顯,“搭便車”現象嚴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規模越大,組織中的成員越多,“搭便車”者也就越多。
      
      這些成本即是:林毅夫提出的誘導性變遷的缺陷即“誘導性制度變遷是一個持續的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過程。”
      
      (三)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收益——成本分析
      
      前面已經分析,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費用和提高談判能力,成本主要在于組建并維護組織的有效運轉。那么,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孰大孰小呢?這就要考慮其組織規模的問題。
      
      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運行過程中,隨著其規模的不斷擴大,它的邊際交易費用就會越來越小,每個農戶所承擔的平均交易費用也會隨之降低,從而吸引更多的農戶加入,這就促使其組織規模進一步擴大,直至其收益大于成本。因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得以確立。但是,隨著組織規模的擴大,它對內部成員的管理和監督也會越來越困難,導致其邊際組織成本不斷增加。當組織規模擴大到一定程度,組織成本甚至可以昂貴到使組織無法有效運作的程度,出現了成本大于收益的狀況,從而否定了農合組織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因此,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能否存在和發展,從理論上主要取決于與組織類型相聯系的組織規模的大小,其最佳規模處于邊際交易費用等于邊際組織成本的臨界點上[4]。
      
      當然在運作過程中,由于現實情況非常復雜,要找到這個臨界點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但是它一定存在。這是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進一步努力探索的問題。
      
      四、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道路相結合是我國發展農村合作組織的最佳途徑
      
      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面對著收益和成本的雙重影響,如何增加其收益,降低其成本就是我們所應重點考慮的問題。由于提高收益屬于實踐中操作性很強的因素,這里就不展開討論。我們主要分析的是,為了盡可能降低組織內部合作的成本,如何正確選擇農戶合作的途徑,即制度變遷過程中的路徑選擇問題。我國在1950年代以來,由國家推行的農村合作化運動走的是一條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路徑。歷史經驗已經證明,雖然從方向上組織個體農民走合作化道路是正確的,但采取由國家強制實施的、運動化的方式來搞合作化,嚴重違背了自愿互利原則,違背了經濟規律[8]。所以說,雖然強制性農村合作化路徑可以降低農民合作的組織成本,但是由于它以國家和政府的意志為主導,難免違背農民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事實上難以取得滿意的結果。誘致性農村合作化路徑以農民為主體。在選擇合作化組織時,由于農民是自愿的,目的是十分清晰的,就是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提高談判地位甚至獲得某種壟斷意義的好處。因此,一般來說,選擇誘致性農村合作化路徑最符合農民群體自身的利益要求。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在小規模農戶占主導地位的農村,組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一個相當緩慢、漸進的過程,維護這個組織的有效運行也是管理者必須面對的全新課題。
      
      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變遷分為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兩種類型。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憑借其強制力組織實施的制度變遷,通過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來實現,其主體是國家或政府;誘致性制度變遷是由個體或群體在尋找獲利機會時自我倡導、組織和實施的制度變遷,它具有盈利性、自發性和漸進性的特點,其主體是個體或特定的組織。
      
      我們明顯地發現,強制性制度變遷因由國家對潛在利潤實現的期望而引起,而不是初級行為主體自發地以經紀人的身份去追逐潛在的獲利機會,因此其利益增加還會受到剝離。1949-1957年間國家因追求工業化所需的大量農業剩余和主流意識形態的灌注,用漸進的辦法收回農民的所有權、大部分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大公社時甚至收回了農民對生活的自主安排權利,都是強大國家運用暴力潛能剝奪初級行為主體的主要表征。
      
      但是初級行為主體自發實施的制度創新,同樣存在制度供給滯后,乃至出現現有的制度創新會因規模不經濟等原因而難以實現預期收益的難題,后者明顯表現在新中國成立前根據地的農業合作制度誘致性變遷中。
      
      這說明,在中國農業合作制度變遷中,誘導性變遷易導致制度供給不足;強制變遷因忽視初級行為主體利益實現而造成的問題,表現的相當充分。
      
      但是我們仍然看到了破解這兩個問題的可能。改革開放以來的制度創新是以誘導性為主的,但這場變遷也體現了一種新趨勢,即國家和初級行為主體協同配合而不是國家單方面實施制度創新。這場變遷中每一階段,農民的首創精神在新的主流意識形態激勵下,得以相當充分的勃發起來,使制度變遷得以通過初級行為主體收益增長而實現國家的目標,這在極大程度上矯正了“建國初期的合作化”制度變遷的做法,相應也必然的提高了制度創新的經濟績效:但更重要的是,國家理性的把自己作為制度創新的最終決策者,力爭通過與日趨強大的初級行為主體談判去選擇并實施制度安排,由此,我們看到,一種上上下下的協同配套實施制度創新的良性發展的趨勢。只是國家提供的制度安排依然不足,制度供求依然沒能趨向平衡。
      
      由于矯枉過正,國家的過分冷靜,正是造成改革開放后的制度供求依然不均衡的重要原因。拿合作制度來說,國家仍然只限于承認初級行為主體的創新,卻沒有再創新所必需的配套制度安排:如未在與合作制度密切相關的服務管理組織與機制、法律等保障機制方面加大創新力度。這就形成了一方面制度創新只能局部推廣,經濟發展中所需的制度安排遲遲難以形成,沒有一種制度安排可以代替基本制度;另一方面基本制度基礎上的創新以遠遠超出基本制度所能容納的范圍,從而形成了一種制度結構的離散矛盾甚至替代,而不是系統有序的狀態,這使制度創新雖然形式眾多,但卻遠未達到其預期的經濟績效。
      
      無論怎么說,我們認為,制度變遷已呈現出國家與初級行為主體協同創新、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復雜互動的新格局,這正是制度供求接近均衡狀態的良好開端。[9]
      
      諾斯指出:“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10]這是說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的性質。一旦人們選擇并走上了某一路徑,就會認為這是惟一正確的路徑并沿著它一直走下去,同時還會自覺不自覺地排斥其他改革路徑。所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進行路徑選擇時,必須持非常謹慎的態度。
      
      通過以上對強制性和誘制性路徑優劣以及路徑依賴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兩條路徑都不是理想的路徑,都有其自身的優勢和缺陷。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的發展不可能走單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道路或誘制性制度變遷道路,因此,根據諾斯——林毅夫模型,我認為在我國發展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吸納二者的優勢,摒棄二者的缺點,走一條以農民自愿為基礎,政府誘導型的合作化道路。
      
      五、確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模式的建議
      
      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采取何種模式,這是農業經濟制度創新的又一問題。從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看,在農村發展合作經濟組織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符合農業標準化和市場化要求的。其中比較典型的模式是臺灣式的農業產銷班和日本式的農協。
      
      臺灣的農業產銷班是臺灣生產同類農產品的農民自愿組織起來的最基層的農民合作組織。它的職能主要是農產品的共同運輸、銷售和生產資料的共同采購。產銷班形式的農業合作,擴大了營銷規模,增強了農民的議價能力,降低了運輸、銷售、采購的成本,提高了農業的競爭力,增加了經濟效益。產銷班作為過渡時態的農民合作組織有它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一些地區可以借鑒的模式。日本農協即農業協同組合,它集合作經濟組織、行政輔助機構和政府壓力團體三位于一體。這種組織形式使農協在經濟和政治上都形成巨大勢力,有效地維護了農民利益,同時也大大地減少了政府的社會管理成本。
      
      日本農協是綜合性的合作社組織,開展多項事業,以金融為主體,進行信用、供銷、技術等綜合經營[11]。同時根據需要也存在多種形式的專業經營組織。因為日本是典型的小農式生產經營模式,與我國現階段的農業經營模式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所以我們雖然不能照抄照搬,卻可以借鑒其經驗。
      
      關于我國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的具體模式,需要考慮到許多復雜的現實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以市場取向為主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農村合作事業也在不斷發展壯大,涌現出了各類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其中以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較為突出。對于具體的組織模式,筆者想通過借鑒別國的成功經驗,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針對誘致性變遷具有漸進性的特點,我們應采取穩健的態度對待合作問題。我們要吸取上個世紀50年代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農村發展的實際與合作經濟發展根基比較薄弱這一現實,遵循事物的客觀規律,尋求適合我國農合組織發展的模式。不能一哄而起、急于求成,不能強求在我國一開始就嚴格遵循合作社的原則去發展合作經濟組織,在短時期內就創建起大規模的農村合作網絡,而是要根據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的要求循序漸進地開展合作活動和進行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如可先發展一些小范圍的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等,只要能為農民帶來直接利益,能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就可以鼓勵其發展,然后再對一些典型經驗進行宣傳推廣,以吸引農民,引導農民。
      
      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避免搞“一刀切”。由于我國廣大農村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化傳統不同,因此各地合作組織的發展也必然有各自的起步基礎、突破口、產業特點,有各自面臨的矛盾及解決主要問題的途徑,因此各地發展農合組織的模式也必然各有差異。
      
      第二,針對誘導性變遷是一個持續的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過程的缺陷,要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我國現階段農業經營體制是分散的小規模家庭經營,因此巨額的投資不可能通過農戶自身的積累來完成,而在很大程度上應該靠國家的財政投資和優惠的金融政策來實現。建國以來,我國農業通過“剪刀差”、高稅負等形式為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現在,“三農”問題已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最大難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結合合作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就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日本的經驗表明,政府強有力的支持對農協的穩步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就我國而言,政府應切實對農業進行政策傾斜,加大對農業投入的力度。此外在信貸、稅收、物資供應方面和市場準入等方面給予合作經濟組織必要的優惠。如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農民自己的銀行,以解決農民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對合作社的盈利采取免稅或是低稅率的政策等。
      
      第三,進一步完善有利于發展農合組織的制度環境。(www.baimashangsha.com)既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能夠提供收益來降低社會成本、減輕社會負擔,同時它又有較高的組織成本,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那么國家就有必要對其予以多方支持,而且要推進專業協會的發展,擴大其縱向一體化服務邊界,國家的支持就更是必要。為此,國家既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降低專業協會的服務供給成本,也要對那些同一性特征明顯、從而公平供給較多、組織成本較高的協會予以特殊扶持,以激勵其供給更多的公平來降低社會成本。這也是降低制度發展成本(尤其是國家的經濟、政策扶持成本)的一個辦法。
      
      為了形成有利于農民合作的制度環境,需要政府從意識形態上進行轉變與調整,尤其要擺脫對集體經濟路徑的依賴,著眼于農民合作組織的長期發展,制定和完善有關農民合作制度創新的法律法規,以革除種種不利于農民合作的制度因素,有效降低合作組織制度的發展成本,增加組織創新的收益[12]。
      
      第四,大力宣傳、普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有關知識。合作經濟組織制度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制度,是致力于社會的經濟弱小階層也能參與對技術進步所帶來的新收入流的分割,因此合作制度與人民公社體制并無共性可言。但是,人民公社體制給我國農民產生的危害,加大了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成本。一方面,社會科學和有關專業知識的進步會降低制度發展的成本。另一方面,大力宣傳、普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有關制度知識會降低傳統和習慣對農民的負面影響。
      
      總之,我國在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中,特別是在立法時,既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又要尊重經濟規律,發揮我國農民的創造性和主動性,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

    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產生與發展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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