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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及其維權方法
環境保護及其維權方法
章建國
一、古今環境對比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現代文明在科學技術的推動下,很多東西要比古代先進得多。唯獨環境,與古代相比,各國都毫無例外的在退步。古代環境優美有其客觀的因素,就是人口總量要小得多。但是,主觀上,古代人更與自然親近,與自然和諧共處。我們不能重現古代的環境原貌,但是,從古代騷人墨客的詩文中尚能感知古代的環境優美。例如:漢武大帝的詩句:“泛樓船兮濟汾河,橫中流兮揚素波。”描寫的就是山西汾fén河水清的樣子。今天去過汾河的人應當了解汾河的水質。
唐朝的王勃在他的《滕王閣序》中是這樣描寫贛江的:“潦(lǎo)水盡而寒潭清,煙光凝(níng)而暮山紫。”“落霞與孤騖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可是今日的贛江又是如何呢?
北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文學家范仲淹在《岳陽樓記》對四大淡水湖之一的洞庭湖有較為詳盡的描繪:“春和景明,波瀾不驚,上下天光,一碧萬頃;長煙一空,皓月千里,浮光躍金,靜影沉璧,”這樣美輪美奐的洞庭湖風姿怎能不令人神往;一睹其風采定會心曠神怡。可惜,今天我們所能見的只是富營養的洞庭湖。
昆明大觀樓長聯寫的滇池是:“五百里滇池,奔來眼底,披襟岸幘(ZE),喜茫茫空闊無邊。四圍香稻,萬頃晴沙,九夏芙蓉,三春楊柳。”可是,今天的滇池卻呈異常營養征兆,水色暗黃綠,內湖有機、有害污染嚴重,污染較快,氮、磷、重金屬及砷大量沉積于湖底,致使底質污染嚴重,導致魚類產卵、孵化場地的生態環境破壞、并加之過度捕撈和魚類種群間相互作用等因素影響,使滇池魚類種群發生巨大變化,土著魚種僅存4種、土著魚種瀕于滅絕,如肉嫩味美的金線魚現己滅絕。現在,滇池的水體呈現綠色,在海埂公園,站在滇池邊上,會有魚腥味飄來。
東晉的王羲之、謝安等四十一人三月三在蘭亭這個地方休禊事,將酒碗放在小溪中漂,飄到誰的面前,誰就賦詩,賦詩不能就喝酒。這樣的地方,現在恐怕難以找到了。由此可知,如果經濟發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經濟不可能持續發展,那樣的經濟發展對人類也是有害無益的。
二、我國環境立法的背景以及發達國家的立法現狀。
1、我國環境立法的背景及現狀
立法背景
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共產黨接手的是百年戰爭后滿目瘡痍的爛攤子,特別是八年抗戰和三年國內戰爭以后,國民經濟經濟瀕于崩潰,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全國人民都感受到經濟的巨大壓力,加之帝國主義的經濟封鎖,全國人民不得不千方百計、爭分奪秒地加快各項建設。而那時,整個世界的環境意識都不是很強,如果中國在那時將環保作為治國第一要務,是過于奢侈的,也是不現實的。但是,整個經濟的發展還是快速的,除去大躍進幾年外,基本上也是和諧的。
說實話,如果沒有建國之初二十多年的大工業發展,中國是很難立足于世界之林的。改革開放也就沒有最起碼的工業基礎,更不會有改革開放后的大發展。
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環境問題非常特出,此時,西方國家已經進入大力治理環境污染階段。我國應當借鑒西方的經驗,避免重蹈西方發展、污染、治理的覆轍。但是,當時中國國內出現兩種相反的聲音,直到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才得以出臺。由于是兩種聲音博弈的結果,《環境保護法》保護環境的力度過小,導致環境問題產生的速度仍然遠遠大于環境問題解決的速度。
立法現狀
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主要包括下列幾個組成部分:
(1)憲法關于保護環境資源的規定。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與其他公害”;“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法的目的和任務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與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3)環境資源單行法規。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單行法律法規主要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城市規劃法》以及與這些法律相配套的實施條例等。
(4)其他部門法中關于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關于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規定;第124條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此外,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也是我國環境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而這些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據報道,中國的入侵物種占世界危害性入侵物種的50% 。但針對此種危害性法律配套滯后,不易操作、原則性規定多,影響了法律的貫徹執行。
環境職能管理機構的設置
隨著環境問題的嚴重化,對環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戰,國家建立和強化了環境管理專門機構—1998年國家環保局升格為部級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環境管理部門雖有設置,但具體管理不到位。如:部門分工缺乏合作。例如:我國對“電子垃圾”的管理實行的是分級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涉及的部門有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環保總局等多個部門。主管部門是不明確的,多個部門皆有職責,而實際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又如:經濟手段調節作用沒有引起主管部門的足夠重視。環境法律法規中的處罰力度弱,缺乏強制手段,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如此處罰力度,對于大的項目猶隔鞋搔癢,客觀上甚至有鼓勵違法之嫌。
2、發達國家環境保護立法現狀
發達國家及國際環境立法中主要運用市場機制。美國環境法是成功運用經濟手段的立法。縱覽美國環境立法,其特點之一就是利用市場機制激勵企業樹立環保意識,例如美國國家環境保護署(EPA)確定企業每年排污總量,根據每1個企業排放量多少來計點,要求排污多的公司通過買指標的方法來維持排放量。這不是簡單的有錢就可以排污,而是通過分段計算的方法,如果排污達到一定比例,其交付的費用將迫使企業關閉。
美國在環境立法中還注重運用環境稅收、環境保護基金政策。美國已著手對每噸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稅,并開始征收交通稅,每次行程收稅1——4美元。美國《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1980年)規定設立危險廢物基金和關閉后責任基金。繼美國之后,許多西方國家也紛紛開始在環境立法中擬定經濟手段,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歐盟國家通常采用的經濟手段包括環境保護稅收、收費、低息貸款、保險手段、環境標志、環保撥款、補助金、押金、加速折舊、排污許可及排污交易等。
與激勵機制相配套的是加大處罰力度,不僅在經濟上提高違法成本,罰得違法者傾家蕩產,永遠剝奪其開辦類似企業資格,而且還會判以重刑。
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強有力的執行力度,使得發達國家在經過環境災難以后,漸次步入與環境和諧共處的層次。
三、環境污染的類型。
1危險化學品污染
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化學品據目前認知的已經上百種,僅主要的就達六十余種。
1979年9月7日下午1時55分,某電化廠液態氯氣工段充裝液態氯氣時發生粉碎性爆炸,一聲巨響,鋼片橫飛,煙霧彌漫,氣浪引起連鎖爆炸,共泄漏氯氣10.2噸。氯氣隨風飄蕩,波及范圍達7.35平方公里。造成1208人中毒,死亡59人。
2、水環境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2005年11月24日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向媒體通報,受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響,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發現苯類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質污染。苯類污染物是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有機物。污染事件發生后,吉林省有關部門迅速封堵了事故污染物排放口;加大豐滿水電站的放流量,盡快稀釋污染物;實施生活飲用水源地保護應急措施,組織環保、水利、化工專家參與污染防控;沿江設置多個監測點位,增加監測頻次,有關部門隨時溝通監測信息,協調做好流域防控工作。 2005年11月13日16時30分開始,環保部門對吉化公司東10號線周圍及其入江口和吉林市出境斷面白旗、松江大橋以下水域、松花江九站斷面等水環境進行監測。14日10時,吉化公司東10號線入江口水樣有強烈的苦杏仁氣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標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松花江九站斷面本類指標全部檢出,以苯、硝基苯為主,從三次監測結果分析,污染逐漸減輕,但右岸仍超標100倍,左岸超標10倍以上。松花江白旗斷面只檢出苯和硝基苯,其中苯超標108倍,硝基苯未超標。隨著水體流動,污染帶向下轉移。
本次事故造成巨大損失,國家領導人不得不向鄰國俄羅斯表示歉意。
3、固體廢物污染
固體廢物包括城市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和工業廢渣。如果處置不當,將給環境帶來極大的污染,其污染的危害性很多,包括破壞地表植被,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水體,污染大氣,浪費資源和能源以及危害人體健康。
2004年9月,江蘇省東臺市環保和公安部門積極配合,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消除了一起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惡性中毒事故。 9月上旬的一天中午,位于東臺市溱東鎮鮑莊河上的一條行船,突然發現附近的姜堰河中心像開了鍋似的,不斷冒出大量氣泡,冒出的氣泡最高處竟達20多厘米。這一奇特的現象發生后,一傳十,十傳百,很快傳遍了十里八鄉。附近一些迷信的村民聽說后,紛紛把冒著氣泡的河水當作“神水”,爭先恐后舀回去準備喝。 東臺市環保局12369值班電話接到公安110轉來的電話后,迅速調集市環境監察大隊監察人員和市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火速趕赴現場。環保、公安人員做好周圍群眾疏導工作,及時組織專人對冒出氣泡的河段進行打撈,打撈出了10多蛇皮袋的不明物質。環保及公安部門人員現場初步分析判斷,有人將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固體廢物悄悄丟棄在河流中,導致大量有毒有害物質溶水后揮發,造成水體的嚴重污染。溱東派出所馬上通過有線廣播,向附近村民進行了廣泛宣傳,讓村民千萬不要到冒氣泡的河里舀水喝,以免發生意外中毒的惡性事故。 10多袋工業固體廢物打撈上岸后,東臺市環境監測站立即對這些固廢進行了化驗分析認定這些固體廢物含有大量氟化物、硫化物、氨等有毒有害物質,如果喝了受該物質污染的水,將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東臺消除一起惡性中毒事故隱患。
4、大氣污染
大氣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和自然過程引起一些物質進入大氣中,呈現足夠的濃度,持續足夠的時間,并因此危害人體的舒適、健康和福利。
目前已經發現100多種大氣污染物,基本呈氣溶膠狀態或氣體狀態。主要有粉塵、煙液滴、霧、降塵、飄塵、懸浮物以及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等。
5、環境噪音污染
噪音是指振動頻率和強度都不同的各種聲音雜亂地組合而產生的聲音。聽起來不悅耳、不和諧、令人煩躁。主要有工業噪音、交通噪音和生活噪音。噪音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損害聽力,影響人的神經系統,使人急躁、易怒。影響睡眠, 造成疲倦。 妨礙人們學習、工作和休息并使人產生不舒適感覺。并會導致頭暈、頭痛、失眠、多夢、記憶力減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經衰弱癥狀和惡心、欲吐、胃痛、腹脹、食欲呆滯等消化道癥狀。
6、放射性污染
在自然界和人工生產的元素中,有一些能自動發生衰變,并放射出肉眼看不見的射線。這些元素統稱為放射性元素或放射性物質。在自然狀態下,來自宇宙的射線和地球環境本身的放射性元素一般不會給生物帶來危害。50年代以來,人的活動使得人工輻射和人工放射性物質大大增加,環境中的射線強度隨之增強,危機生物的生存,從而產生了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很難消除,射線強弱只能隨時間的推移而減弱。
射線會破壞機體內的大分子結構,甚至直接破壞細胞和組織結構,給人體造成損傷。高強度輻射會灼傷皮膚,引發白血病和各種癌癥,破壞人的生殖技能,嚴重的能在短期內致死。少量累積照射會引起慢性放射病,使造血器官、心血管系統、內分泌系統和神經系統等受到損害,發病過程往往延續幾十年。
7、海洋環境污染
海洋環境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四、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救濟方法。
1、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由此可知,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已經比較嚴密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
2、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立法比較徹底。不論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還是作為環境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抑或各環境單行法,都貫徹了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原則,并且,該原則不僅適用于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場合,也適用于財產損害場合,所謂過錯責任是指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不以其具有過錯為要件。
3、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方式 不僅規定了事后補救性質的損害賠償(包括恢復原狀),也規定了事前預防性質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且兩者可以合并適用,有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及環境的保護。
4、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 《民法通則》的規定與環境法的規定不協調。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環境污染侵權須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為前提,而環境保護法及各單行法的規定并無此要求。國外之通說、判例與法規也認為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并不能成為私法上免責的理由。所以,不少學者為消除其間的矛盾,對該條作了擴張解釋,如認為該條所稱“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是指“我國環保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而非具體的某項排污標準”; 或者“這里違法,即可以是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民法的規定,也可以是違反了我國環境資源法律的有關規定”。
5、環境污染侵權的舉證責任 對于舉證責任,立法上沒有作出規定。關于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要求被告即污染者舉證證明其排放標準不能造成所訴稱的損害。 至于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則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司法解釋。而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實踐中,當被告即污染者不能舉證證明其排放標準不能造成所訴稱的損害,則損害的因果關系適用推定規則,這對于受害人人身、財產、環境權益的保護至為關鍵。
6、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目前法律規定只賠償直接的經濟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但是,為了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充分保護受害人,應當對于環境要素或場所恢復費用、人身潛在損害、精神損害、生態損害等全面考慮。
7、環境損害救濟程序
(1)檢舉和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2)通知和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和處理。
(3)復議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起訴。(www.baimashangsha.com)也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后十五日內直接起訴。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請求處理或者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請求環保局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起訴。也可以直接起訴。
(5)訴訟時效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知道收到污染損害之日起計算。
五、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環境污染者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 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根據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對責任人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3、刑事責任 違反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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