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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5-04-22 10:43:27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精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行為,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和作業安全,特編制此制度。

      二、規章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前要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需要時要同時辦理其他作業證,作業人員須持有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其他作業許可證后方準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作業前一定要明確有限空間內的有害因素及其濃度。

      3、作業負責人要明確所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負責人及作業人員都要明確信息溝通的工具、方式和內容。

      4、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公司內部作業許可證制度。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管理。

      5、作業主管部門要編制安全作業方案,并根據作業方案在許可證上填寫簡要作業程序和內容,作業方案應作為許可證的附件;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在許可證上寫明危險有害因素。

      6、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監護工作。要針對作業環境的實際要求,配備足量、符合實際作業環境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且作業人員要佩戴好勞動用品后再進行作業,場外必須有監護人員監護及必要的施救工具。

      7、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規操作,以免事故的發生。

      8、事故發生后,切忌盲目施救。發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后,監護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呼救,在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戴上防毒面具或呼吸器以及其他一些防護措施后,方可入內施救。切忌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而導致事故傷亡人數的增加和事故的擴大。

      9、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范技能。

      10、制定切實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并不定期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予以記錄。

      三、注意事項

      1、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2、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進行。

      3、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保險鏈;球式浮筒必須有防爆球;膠皮薄膜浮桶必須裝設厚度為1-1.5毫米、直徑不少于面積的60-70%。

      4、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5、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道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6、高、中壓乙炔發生器應可靠接地,壓力表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7、碎電石應摻在小塊電石中使用。夜間添加電石,嚴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桶上加壓或搖動。

      9、乙炔發生器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放一處,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10、氧氣瓶、乙炔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劇烈震動,并防止曝曬。凍結應用熱水或蒸氣加熱,不準用火烤。

      11、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12、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13、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14、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15、電石應放在通風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動或搬運應將桶上的小蓋打開,輕搬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閃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

      16、鉛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皮膚外露部分應涂護膚油脂。工作完畢應洗漱。

      17、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桶上升方向,撥出后要臥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1.名稱: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2.目的:規范公司危險作業程序,防范事故,保證公司員工的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

      3.范圍:適用于公司內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4.名詞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安全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且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包括: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無牢固欄桿、平臺,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包括但不限于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b)動火作業: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煙火區,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c)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d)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伏帶電部分的作業或用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在帶電區域的作業;e)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f)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的作業;

      g)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5.參考文件/資料:

      無

      6.職責:

      6.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

      a)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b)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c)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6.2監護人的職責

      a)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b)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c)在發生危險時采取緊急救援措施。

      d)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6.3安全責任人(作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a)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b)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c)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4審批人員的職責

      a)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b)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c)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7.內容:

      7.1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對危險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也就是對各類危險作業要實行公司級、部門級兩級管理,并實行申報審批制。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7.2危險作業審批

      7.2.1危險作業部門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需經安全技術論證,并報總經理審批。

      7.2.2危險作業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則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由公司發包部門負責辦理。

      7.2.3如情況特別緊急沒有時間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部門必須報公司安環部,經相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實施。

      7.2.4對危險作業進行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就可批準作業。對于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準。對于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

      3.5危險作業必須在“危險作業審批單”中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超過時間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7.3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7.3.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在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監護下,方可作業。

      7.3.2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7.3.3危險作業負責人為危險作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且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7.3.4危險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7.3.5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應按職責要求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7.3.6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并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3.8危險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停止不能保證安全的危險作業。

      7.3.9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7.3.10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公司安全部門有權要求停止作業,并提請公司安委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7.4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7.4.1.1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7.4.1.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7.4.1.3高空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7.4.1.4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7.4.1.5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7.4.1.7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7.4.1.8高空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7.4.1.9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7.4.1.10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7.4.1.11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7.4.1.14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7.4.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7.4.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7.4.2.11規定執行。

      7.4.2.3凡處于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7.4.2.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4.2.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7.4.2.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7.4.2.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7.4.2.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7.4.2.11具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通知公司應急救援小組,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7.4.2.12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4.3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7.4.3.1動土作業前,相關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7.4.3.2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7.4.3.3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4.3.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7.4.3.7在化學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學危害物質泄漏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7.4.3.8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4.4帶電作業安全要求

      7.4.4.1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mA以下。

      7.4.4.2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電工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

      7.4.4.3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7.4.4.4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

      7.4.4.5最小安全距離

      1)在配電線路上采用絕緣桿作業法(間接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4m(此距離不包括人體活動范圍)。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用心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規范企業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明確各類危險作業管理的責任部門、人員、許可范圍、審批程序、許可簽發人員等內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的安全作業范圍

      3職責

      3.1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公司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

      3.2工程經理負責對二、三級作業區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

      3.3各管理部門負責填寫申報表。

      4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作業過程中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或財產損失的、具有較大風險和需采取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才能進行作業的活動。本公司涉及的危險作業及等級劃分一般指:

      4.1.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三級

      4.1.2帶電、帶氣、高溫作業; 二級

      4.1.3要害部位內動火作業; 三級4.1.4在較復雜區域的起重吊裝、提升吊掛; 二級4.1.5有限空間作業; 三級4.1.6其它具有較大風險的作業。 二級

      5分級管理

      5.1危險作業實行分級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險因素為核心,制訂和落實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作業責任人,有效控制事故發生。

      1 5.2根據作業范圍和管理難度,公司危險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作業范圍涉及到兩個及以上產權單位,或涉及兩個及以上維保單位共同作業,或公司無法提供安全作業條件需要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作業。二級:作業范圍涉及到兩個部門或公司認定具有較大危險性的,需公司協調管理的危險作業。三級:作業范圍涉及到一個部門作業區,符合危險作業條件的作業。

      6申報及確立

      6.1各部門要在開展維修作業項目危險危害辨識及措施制定的基礎上,由單位主管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組織專業評審組對所有的作業項目進行辨識、評估、分級,審查確定為危險作業的,各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作業票)》,針對每項危險作業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對策措施,編制作業專項施工方案,并將危險作業分級管理臺賬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

      6.2各部門應根據作業條件、環境的變化,及時開展對危險作業安全對策措施的補充、修訂和完善工作,定期對各級危險作業級別組織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當前級別的危險作業及時進行調整,并將調整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與執行。

      6.3應采用科學方法對危險作業進行辨識和分析,針對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和可能產生事故的原因,制定安全對策措施。

      6.4辨識和分析。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管理等方面系統分析,辨識出危害因素。根據可能產生的事故分析原因。

      6.5對策措施。根據辨識和分析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集團公司操作、管理標準化要求制定針對性強的技術、管理措施,同時制定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救援措施。

      7控制管理

      7.1危險作業應制定作業方案,按照“誰作業、誰編制”的原則,作業部門負責編制作業方案。對于已建立維修作業標準或已制訂安全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可不編制作業方案,但當作業條件、環境發生變化時,仍須編制作業方案。

      7.2作業方案應緊密結合作業目的`和任務進行編制,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7.2.1作業目的、工作任務(內容)、工作地點、計劃工作時間;

      7.2.2作業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作業人數、協調聯系方式;

      7.2.3作業要求條件,作業可保障條件;

      7.2.4危險因素、安全保障措施、應急措施及措施實施責任人;

      7.2.5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人。

      7.3凡進行未建立作業指導書或維修作業標準的危險作業,作業前,由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作業票)》,報請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核定級別、辦理審批手續,同步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通過審批的申請表,申請單位、審批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各留存一份。

      7.4危險作業實行分級審批管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公司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生產部副經理負責對二、三級作業區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審批對象為作業方案和《危險作業申請單》。

      7.5凡進行已建立作業指導書或維修作業標準的危險作業,作業前,由作業部門填寫,危險因素分析及對策措施按維修作業標準(安全指導書)中的相關內容填寫。根據危險作業級別,相應審批責任人必須到現場進行開工前的檢查確認,并在工票上簽字后,作業單位(部門)方可上場作業。

      7.6作業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批準的作業方案執行,嚴格落實作業安全措施,對已制定維修作業標準或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作業,禁止任何單位(部門)對無作業方案或未經審批的危險作業組織實施。

      7.7各級負責人要對危險作業過程實施跟蹤監督管理,確保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已經制定的作業標準,確保安全受控。

      7.8各單位(部門)因生產設備搶修、事故搶險等緊急情況不能履行審批手續時,應按照上述程序向主管審批的領導請示并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方可簡化危險作業審批手續,但作業現場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對策措施,并將具體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待查,在情況允許后須立即補辦審批手續。

      8安全技術要求

      8.1各單位(部門)要結合區域維修保產工作的實際特點,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

      8.2作業必須二人及二人以上進行,合理搭配安全聯保互保對子,逐項在維修作業任務單或安全確認卡上注明,按聯保互保責任落實,嚴禁單人作業。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作業相關的規程、規定。

      8.3高空、高溫、有毒、有害、壓力容器的作業,必須設置警示區域、警示標識,要采取防撞、防滑、防墜落、防燙傷、防毒害等安全措施,安排專人負責監護后方可作業。

      8.4作業中相關的能源介質(水、電、氣)相關開關、閥門等部位必須嚴格執行停、送掛牌確認制,不得擅自拆卸和停送開關、閥門,并確保安全設備設施完好與使用。

      8.5電焊、起重等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執行相關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8.6作業前必須詳細檢查工機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性能的可靠性,破損、殘缺、無明顯標識和用途不明的嚴禁使用。

      8.7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必須相互交底,并明確指定一名安全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監督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作業。

      8.8作業前要組織參與作業的人員,對作業危險因素開展危險預知預警活動,制訂預防對策措施,進行安全交底,填寫維修作業任務單或安全確認卡,并組織實施。

      8.9應在維修作業任務單上注明危險作業級別,按照分級管控的要求落實相關職責。有限空間空間作業必須在危險因素分析中特別提示。

      8.10動火作業時,必須落實“誰動火、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公司、所在生產廠消防管理規定。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制定動火作業的對策措施,落實現場動火人、看火人及現場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消防器材距離動火點不得超過5米)。

      8.11要對照作業標準逐項對作業條件、安全措施進行確認,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不得盲目上場作業。作業中發現異常情況,要采取應急措施,及時指揮人員撤離。

      8.12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做好“三清退場”工作,確認后方可撤離。

      9檢查與管理

      9.1危險作業應有專人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工作。原則上,一級危險作業由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二、三級由公司工程部經理負責。

      9.2各級危險作業審批人應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對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的作業應及時停止,重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9.3作業現場項目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開展以安全對策措施等為主要內容的交底教育。

      9.4對于各級檢修互助,原則上不得安排危險作業;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通過檢修互助來完成的,須由本單位行政一把手批準,并由5作業單位(部門)制定作業方案,受助單位(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10考核管理

      10.1危險作業有不符合以下要求,按照公司管理考核辦法一般事項進行考核:未認真開展危險作業清理、登記的;危險作業未按要求納入控制管理的;危險作業管理檔案、各項基礎資料不齊全的;對危險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的;不按危險作業方案、維修作業標準、安全作業指導書執行的;危險作業的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危險作業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其他違反危險作業規定的。

      10.2不履行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制度而擅自進行危險作業的,按照公司專業管理考核辦法較大事項進行考核;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工傷事故管理有關規定加重追究管理責任。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為了確保鍋爐、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鍋爐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產部部門人員和鍋爐操作者其他人嚴禁入內,如因其它需要必須經過生產部負責人批準方可入內;

      1·2、鍋爐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考核,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1·3、鍋爐房內嚴禁懸掛和堆放其他任何無關的物品;

      1·4、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1·5、鍋爐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1·6、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

      1·7、鍋爐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形成記錄。

      1·8、鍋爐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2·1、機動車輛指:來廠裝運的各種運輸車輛及私用汽車;

      2·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和時速行駛,廠區內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或轉彎處限速2公里/小時,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規則;

      2·3、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2·4、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保持身體健康,嚴禁疲勞駕駛;

      2·5、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避讓其它車輛和人員;

      2·6、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

      3、電氣設備和電工作業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必須合理設計,正確安裝,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電氣設備的安裝、接拆電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3·3、對接觸電氣設備的職工,要加強用電教育,避免因使用不當引起觸電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3·4、電氣設備應加強檢查、維護,防止本身著火,電氣線路要定期檢查,防止腐蝕老化線路引起漏電短路;

      3·5、不準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和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和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并掛上“嚴禁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末結束或末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3·6、必須帶電檢修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3·7、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作業時必須穿戴必須的安全勞保用品;

      3·8、電器室要嚴密,除電工外,其它任何人嚴禁入內。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控制作業風險,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廠內所有危險作業行為

      3、內容與要求

      3.1危險作業審批

      (1)危險作業:

      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

      (2)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帶電作業;

      e、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f、其它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審批

      a、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安全管理部門批準。

      b、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安全管理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c、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d、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的實施

      a、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b、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c、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d、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e、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f、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g、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h、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相關文件/記錄

      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為加強作業區域內明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意外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結合施工現場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動火作業的含義:

      在作業過程中使用的電焊、氣焊、碳弧氣刨、等明火作業均稱動火作業,把在特定的環境動火作業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分為“A級、B級、C級”“D級”危險作業管理。

      二、公司內動火作業的規定:

      凡是在公司禁火區內明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履行“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在公司內任何禁火區內進行明火作業。

      三、動火的范圍:

      列入公司級防火重點管理的煤磨系統、油庫、炸藥庫、倉庫、加油車、紙袋庫、皮帶、材料堆放點及其它防火重點部位。

      四、動火審批程序及作業中相關注意事項:

      1.動火審批程序:凡須在動火范圍內動用明火作業的,按照危險作業分級審批執行。

      2、必須由持專業人員操作;

      3、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4、作業前生產處要到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確認后,經批準方可動火作業;

      5、作業時操作者、現場監護人必須預先清理作業點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方可動火,作業完畢后監護人應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防止留下火種,待確認無火險后才能離開現場。

      6、現場作業時,不得擅自變更作業點,監護人途中離開現場,操作人員有權拒絕繼續作業。

      7、進行焊接作業地點要與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保持足夠的距離,通常要求焊割點半徑10米范圍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電、氣焊(割)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程,電焊機必須有可靠接地措施,乙炔瓶與氧氣瓶及焊割操作地點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大于5米)。

      9、作業時如發現有意外不正常現象,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查明原因,找出問題排除隱患,方可繼續作業。

      10、易燃氣體管道、易燃易爆的貯存容器設備等動火前,必須提前切斷易燃易爆物的來源,經清洗后,并須連續三次對容器內的氣體取樣分析,直至檢測合乎安全要求后才能動火。

      五、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動火任務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手續。

      2.凡是動火作業施工者均應熟悉動火部位及周圍環境,必須在接到動火危險作業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并按“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好防范措施。

      3、凡動火作業完工,作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現場,確認無火源后方可撤離現場。

      六、附則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煤磨系統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煤磨系統)級別B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煤磨系統)級別B級

      事故,切實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受限空間作業管理。

      三、管理職責

      公司生產調度室負責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的修訂與審核。

      四、管理程序

      4.1受限空間作業

      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槽、磨、預熱器、收塵設備、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庫內、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2切斷

      4.2.1停止上下游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

      4.2.2對動力電源的切斷,將電源開關拉下,并加掛警示牌。

      4.3清洗、置換和清理

      4.3.1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門、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3.2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進行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

      4.3.3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4采樣、分析或檢測

      4.4.1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通知生產安全處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1)含氧量在18~21%之間。

      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3)可燃性氣體濃度應在其爆炸下限濃度的5%以下。

      4.4.2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4.3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5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1)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2)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6)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6安全監護

      1)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2)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3)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7受限空間作業嚴格按照公司危險作業分級審批管理

      4.8在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現場監護人必須堅守作業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4.9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10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4.11職責要求

      4.11.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4.11.2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4.11.3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11.4審批人員的職責

      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12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5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7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附:電收塵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入電收塵作業)級別B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入電收塵作業)級別B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作業要求

      第八條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注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凈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并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七)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系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于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后,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準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后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并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并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xx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xxxx]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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