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一、目的
2、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4、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5、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6、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7、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8、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0、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1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12、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13、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5、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16、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17、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18、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19、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2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2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2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2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2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2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29、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30、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31、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2、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33、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34、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35、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36、避免交叉作業。
37、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38、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39、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40、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41、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42、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43、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4、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45、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46、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47、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48、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9、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50、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51、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2、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53、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54、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55、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57、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58、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59、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60、《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61、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4.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4.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4.5進入罐、容器、井內作業時,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4.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4.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4.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4.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11.2檢修單位在接到《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11.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11.4《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11.5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11.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的定義:
4.1.1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一般高處作業:
4.1.2.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業。
4.1.2.2企業內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
4.1.3特殊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4.1.3工況高處作業:
在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1.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1.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1.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分級: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4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
4.3.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3.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否則不準作業。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
4.3.6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3.7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1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12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3.13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5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6在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7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8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3.19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4.3.20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4高處作業審批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4.4.3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5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吊裝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吊裝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吊裝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吊裝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吊裝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的;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的。
4.2作業要求
4.2.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4.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4.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
4.2.4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4.2.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4.2.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4.2.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
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2.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4.2.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4.2.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4.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4.2.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4.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五)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減少臨時用電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臨時用電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臨時用電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4.2的要求。
4.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4.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4.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4.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時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 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 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10.7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0.8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動土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動土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動土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動土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4.3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4.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
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高度不應超過1.5 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6二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4.7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9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10動土作業涉及臨時用電和斷路時,應同時執行臨時用電和斷路的要求。
(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斷路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斷路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斷路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斷路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斷路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4.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4.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八)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抽堵盲板作業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抽堵盲板作業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抽堵盲板作業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4.2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達到合格要求。
4.3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分廠)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4.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
4.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系統壓力應盡可能降低,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4.6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作業時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
4.7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4.8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4.9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4.10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筒型儲存庫清庫相關人員的基本要求、清庫時機和方法選擇、清庫方法分類和操作要求、驗收要求、安全防護措施、環境保護與衛生防護措施、應急處理等。
二、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種物料的筒型儲存庫清庫作業。
三、清庫人員的基本要求
3.1經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美尼爾氏綜合癥、恐高癥、肢體殘疾、高度近視、反應遲鈍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清庫作業。
3.2酒后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者不得從事清庫工作。
3.3參與清庫人員應熟悉并掌握高處作業操作技能,熟知所要清理儲存庫的內部基本結構,了解所要清理物料的基本特性。
3.4清庫前,水泥廠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清庫操作規程、清庫方案的學習培訓,以及緊急救援和事故應急處理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從事清庫作業。
四、清庫時機和方法選擇
(一)清庫時機的選擇
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庫內物料特性等情況,宜選擇庫內附著或堆積的物料已有一定厚度,但不會大面積自行脫落的時機進行清庫。
1、清庫作業宜選擇白天進行,嚴禁夜間人工清庫。
2、清庫宜確定一個周期。一旦周期確定,既應靈活掌握,又不宜隨意變更。靈活掌握是指根據入庫物料的數量及其含水量,特別是出料的難易程度,適當提前或推后清庫時間。不要隨意變更是指當主要影響出料因素(物料含水、氣候影響、庫的利用程度等)基本不變的情況下,清庫周期不變。不宜等到出料情況嚴重惡化時才清庫。
(二)清庫方法的選擇
1、清庫方法與步驟應根據儲存庫的類型、能力、儲存方式,所儲存物料的種類和性質,以及清庫要求和安全衛生的要求,經全面分析研究后確定。
2、清庫方法的選擇原則:盡可能選擇機械清庫。
3、清庫外包的要求:清庫工作如需要外包,必須選擇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高空懸掛作業一級資質、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清庫公司。清庫前,由清庫公司提交清庫方案與應急預案,報水泥廠書面批準,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
(三)清庫方法和操作要求
1、清庫方法分為機械清庫與人工清庫。
2、清庫前,必須查清庫內情況,制訂清庫具體實施方案與應急預案。
3、清庫必須先清理庫壁掛料,所有庫壁掛料清理完畢,方可著手清理庫底部堆積物料。清理庫壁掛料和庫底部堆積物料都必須自上而下進行。
A機械清庫
1、機械清庫的設備主要有空氣泵、振動清庫器、空氣炮、真空車等。
2、清庫操作應嚴格遵守相應設備的操作規定。
B、人工清庫
清庫作業前準備工作
1將庫內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為止),關閉庫底卸料口與庫頂進料閘板,禁止放料和進料,掛牌作業。
2打開庫頂人孔門,借助太陽燈照明,觀察庫壁掛料情況與庫底部堆積物料情況。
3切斷儲存庫上、下游需要停運設備的電源。
4清理安裝有空氣炮的儲存庫,必須切斷空氣炮氣源,關閉所有氣閥,放掉空氣炮供氣罐內的壓縮空氣,關閉空氣炮操作箱。
4.1檢測庫內溫度,目測庫內能見度、含塵濃度,確定是否具備入庫條件。
4.2庫內應保持有效的機械通風、適宜的溫度和足夠亮度的照明。
5、嚴格控制入庫作業人員數量,清理庫壁掛料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人。
6、嚴格控制庫內照明電壓,清理混凝土或磚混結構儲存庫時,庫內照明采用36V安全燈;清理金屬材質儲存庫時,庫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7、當庫底堆積物料高于庫側門或庫側門以上有庫壁掛料時,應從庫頂人孔進入。
8、當庫底堆積物料低于庫側門且庫側門以上沒有庫壁掛料時,可以從庫側門進入儲存庫。
9、清庫人員入庫前,系好安全帶,將安全繩的一端固定在庫頂或庫側門的鐵護欄、鋼管或鋼柱上,另一端系在入庫人員的安全帶上。再用一根安全繩,一端系在入庫人員腰間,另一端系在軟梯、吊籃或吊盤上,做到雙保險。繩索與庫頂人孔或庫側門接觸處加墊軟物,防止繩索被磨斷。
如果安全繩固定在庫側門,當清庫人員離庫側門較遠時(≥3m),應把安全繩固定端從庫側門移到庫頂。
10清庫人員從庫頂人孔進庫應使用軟梯、吊籃或吊盤,不宜使用庫內爬梯。庫外監護人員應根據入庫人員的下降速度,逐漸將安全繩放入,確保入庫人員的安全。
11、清庫人員隨身攜帶的工具要握牢,以免掉落,不能隨身攜帶的工具由庫頂監護人員用φ12mm棕繩吊送入庫內,禁止往上或往下扔。
12、當有兩人同時清理庫壁掛料時,一人不得在另一人垂直上方作業。
13、清理完庫壁掛料,應先將庫內立腳處的松軟物料清理干凈,鋪好長木板或竹跳板后,方可離開軟梯、吊籃或吊盤,站在木板或竹跳板上清理庫底物料。
14、從庫側門進入儲存庫內清理庫底堆積物料,如果將庫內清理的物料放到最低后,庫側門推不開時,則可割開庫側門放料。小心清理出安全平臺,并評估其處于穩定狀態后,在監護人員的'指導下,從庫側門進入一人,腳下鋪墊木板后逐漸擴大安全平臺。
15、可用鐵鍬、鎬、鋤等工具,逐個水平層面向下清理庫底堆積物料,每個層面作業高度不得超過50cm。在上一層面沒有清理完畢之前,嚴禁到下一層面工作。
16、清庫人員操作時,注意腳下踩穩,并有可靠的退路;小心使用工具,避免傷人;注意觀察物料有無坍塌的危險。
17、清理后的物料應通過下料口及時放出。放料時庫內操作人員必須撤離儲存庫。
18、可采用鋼釬或高壓空氣將庫底下料口周圍物料清理疏通。如果儲存庫長時間運行導致庫底物料結塊,形成堵塞,可先將庫底下料口設備拆除,將下料口周圍的物料清除,以便庫內物料的放出。但下料口周圍必須拉警戒線,10m范圍內嚴禁站人,并懸掛警示標志。
18、清庫作業必須做好監護工作,清庫作業人員必須始終保持精力集中,每次入庫作業時間不宜超過60 min。時刻保持安全意識,警惕庫內物料的滑落、塌陷。
19、清庫作業過程中,始終必須實行統一指揮,專人負責。
20、清庫作業完畢,及時清理現場,收好工器具,恢復設備、設施到正常狀態,關閉庫門。
(四)安全防護措施
4.1嚴格按照《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要求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單,大風、雷雨天氣禁止高空作業。
4.2清庫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防塵口罩、防塵風鏡、手套,穿好防滑勞保鞋,攜帶呼吸器。入庫前檢查所有的安全防護用品、工具、設施,包括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軟梯、吊籃、吊盤等,不得出現焊接損壞、化學腐蝕、機械損傷等情況。
4.3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帶要使用全身式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或僅在腰部系扎。
4.4清庫必須安排專人在庫外監護清庫作業,庫外監護、庫內作業及
庫下卸料人員配備專用對講機聯絡;庫內操作人員攜帶報警器,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報警;庫外指揮、監護與協助人員的總數應超過入庫人員數量的1倍以上,不得擅離職守。
4.5遇到緊急情況,庫外監護人員應迅速拉拽安全繩和軟梯、吊籃或吊盤,將庫內操作人員拉出庫。
4.6嚴禁人工清庫與高壓氣體、空氣炮、庫壁振動等同時作業。
4.7嚴禁人工清庫操作和放料同時進行。
4.8庫內作業時,庫頂人孔門必須打開,庫側門盡量打開;庫頂收塵器排風機打開,使庫內空氣處于微負壓流動狀態;庫頂收塵器排灰閥必須關閉,防止收塵灰排到庫內。
(五)煤粉儲存庫清庫安全防護措施
5.1清理煤粉儲存庫的工作人員安全防護用品參照4.2執行,但注意口罩應選擇防毒口罩,手套、服裝應為棉質,不得穿戴化纖類服裝、手套。
5.2清理煤粉儲存庫前,把庫內煤粉盡量放出。進倉前開啟庫頂收塵器,同時打開庫頂人孔門和庫側人孔門,使倉內保持流通狀態,抽風一小時以上,并須進行庫內CO氣體測量,保證清庫人員入庫時CO濃度為0。
5.3窯運轉時,將收塵器灰斗物料放凈。清庫之前,電動閥、袋式收塵器回轉閥、庫料位計斷電,關閉庫底助流空氣系統氣源。
5.4進庫前先測量煤粉儲存庫內的溫度,確認庫內無煤粉自燃方可進庫。如停機后庫底部溫度超過80℃,或者庫頂殼壁溫度達85℃,表明煤粉已在庫內自燃,應禁止進庫。
5.5嚴禁在煤粉儲存庫內或庫附近吸煙、點火或動火作業;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帶進庫內。
5.6如煤粉儲存庫底部周邊或四角有積煤需靠近鏟除時,應先放置跳板。跳板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寬度,并須放置牢固;照明橡皮線和燈頭絕緣應良好,照明燈不準埋入庫內積煤中;鏟除積煤應使用木質工具,防止產生火花,引發火災。
5.7清庫過程中,如發現庫內殘留的煤出現自燃,清庫人員應立即撤到庫外,關閉庫頂袋式收塵器廢氣入口擋板及卸料閥,以保護袋收塵器。滅火措施有:
(1)向庫內注入高壓蒸汽或二氧化碳。
(2)向庫內注入N2,觀察其溫度、壓力變化,直到恢復正常為止。確認火源完全熄滅后,方可繼續進行清庫工作。
5.8在清庫作業中,所有需要關閉的電器開關、設備、設施都要掛上安全標志牌,禁止任何人擅自動用與儲存庫相關的電器開關、設備、設施。
5.9清庫完成后,操作人員離開儲存庫時,應注意庫內外環境差異導致的含氧量、冷暖變化。
(六)環境保護與衛生防護措施
6.1在清庫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噪聲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與排放應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等有關規定。
6.2清庫收集的物料應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拋棄和產生二次污染。
6.3清庫操作過程應重視工業衛生,采取相應措施。衛生設施應考慮到清庫操作的順利進行,在有污染和危害之處懸掛標志。
(七)應急處理
7.1清庫期間,相關的指揮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生產骨干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7.2清庫現場配備適量的防暑降溫藥品;配備簡單的醫療救護用品。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簡單的救護常識,如人工呼吸等。
7.3清庫期間,必須備用一輛救護用車,司機隨時待命。如超出工廠的救助能力,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醫療機構發出救助請求。
7.4現場救助完畢后,要保護好現場,以便事故分析和總結經驗教訓。
(八)作業人員的職責
8.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8.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8.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8.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8.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8.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九)監護人員的職責
9.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9.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9.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十)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10.1審批人員的職責
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2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0.3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十一)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十二)本制度解釋權歸生產調度室。
附:內部清倉清庫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內部清倉清庫)級別B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內部清倉清庫)級別B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系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規范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后,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并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懸掛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范作業票使用,凡有違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4、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并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復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3、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并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志,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4、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5、施工單位人員要統一到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辦理《臨時出入證》,服從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6、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5、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要和施工隊簽定治安和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施工隊具體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確學校監督協調安全管理的責任。雙方必須遵守安全法律及規章制度。
2、施工隊進駐學校內部必須繳驗每個隊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當地機關的證明,無身份證明者不得在學校內部住宿。
3、施工人員須在學校內部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保衛干部必須協助他們辦理“臨時居住證”。
4、保衛干部要回同施工隊負責人,依據“身份證”編制施工人員花名冊。并寫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員有變動要及時更正。
5、施工單位要給施工隊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場所,并要求他們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用火,確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衛生工作。
6、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單位發給的出入證進出門,出入證不準轉借他人,遺失必須補辦。
7、施工隊負責人必須指定易名治安人員配合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向隊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嚴防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8、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要求,學校有責任全面做好隊施工隊員的安全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6、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并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后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危險源管理組織結構:
組長: 楊獻國
副組長:施超
成員:于波、高潔、張志、李中源、 陳洪立、劉海軍
職責:
2.1、組長對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管理負全面責任。
2.2、副組長協助組長管理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在組長外出期間對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管理負責。
2.3、各成員根據職責分工,對各自業務范圍內和所管轄區域的危險源管理負責。
2.4、各成員對根據聯保互保網絡所確定的責任區危險源管理工作負責。
2.5、作業區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危險源管理工作,并對各崗位的工作實施幫助和指導。
2.6、高爐作業區每班作業前都要對危險源辨識工作進行部署,對新增的危險源、事故隱患及控制措施、寫出《隱患報告表》,《隱患報告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員報生產科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一份由高爐作業區作為隱患整改的`依據。
2.7、對于大的檢修或特殊的作業活動,各參戰崗位及人員都要進行臨時危險源辨識,并將辨識的危險源連同控制措施一同上報生產科。
2.8、對于高度危險的作業活動,在進行危險作業審批時,應將臨時辨識的危險源及控制措施報生產科。
2.9、各辨識組成員要根據業務職責,對新增危險源或隱患,每月24日前通過《隱患報告表》報生產科,報告內容包括隱患(或危險源)名稱、消除、控制情況。
2.10、隱患報告表要由高爐作業區、各崗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有效。
2.11、隱患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即高爐作業區有無新增危險源、隱患都必須上報,高爐作業區不能實行零報告。
2.12、在高爐作業區從事建筑、運輸、學習、參觀訪問等相關方的危險源辯識由各相關負責任人負責。
考核:
1、對危險源定期辨識沒有落實的班組,發現一次考核100元。
2、對屬于臨時性辨識的危險源,沒有辨識的,一次考核責任班組100元。
3、隱患報告表每少報一次考核責任班組50元,報表沒有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及蓋章的,視為沒報予以考核。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實行,相關文件中有關規定如發生沖突以煉鐵廠安全規定為準。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1、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以上的作業。
2、各分廠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勞動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5、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6、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7、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8、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9、相關部門職業危害管理人員,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現場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10、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11 、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12、審批人員的職責
12.1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12.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3、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4、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5、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6、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控制作業風險,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廠內所有危險作業行為
3、內容與要求
3.1危險作業審批
(1)危險作業:
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
(2)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帶電作業;
e、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f、其它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審批
a、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安全管理部門批準。
b、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安全管理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c、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d、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的實施
a、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b、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c、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d、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e、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f、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g、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h、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相關文件/記錄
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中材湘潭水泥有限公司熟料庫清庫防止坍塌的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
一、目的為防止出現坍塌事故,并將傷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制訂本預防措施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二、熟料庫清庫的安全要求及預防措施
1、清庫前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按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要求,在一切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清庫。
2、清庫前必須召集全體參加清庫的人員開班前安全會,提出安全要求。參加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勞保用品。
3、清庫人員在入庫前,必須將倒庫閥門關閉,并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標志。此時必須停止一切與該庫接觸的其它作業。
4、清庫需搭設的工作平臺,平臺寬度不得小于1.2米,護身欄桿不得少于兩道,鋪板必須鋪滿、扎緊,不得有探頭板、搭接板。
5、入庫的照明必須使用36以下安全照明。
6、人孔門打開后,必須先將門口清除干凈,經車間安全負責人和安環部安全管理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進入庫內作業。
7、進入庫內作業人員,必須佩戴懸掛式安全帶,安全繩應固定在牢固的地方,其長度不得超過因墜落散碎物質將人埋沒。
8、進入庫內作業,必須本著先清人孔門,而后再排險,再清庫內;先清上,后清下的原則進行。嚴禁未將人孔門清除開就進入清庫;嚴禁未排除險情就進入清庫,嚴禁用先在下部掏挖,使庫內物質自然塌落的清庫方式。
9、進入庫內的作業人員,必須三個以上組成一組,輪流入庫作業。
作業時必須每隔幾分鐘相互呼喚打招呼。人孔門處必須設監護人,監護人應恪盡職守,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應及時呼喚庫內人員。其他人員不得遠離庫區,應就近休息。
10、實施爆破清庫時,必須由車間領導寫出書面報告交安環部,安環部送上級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其報告應包括作業方案、裝藥量、警戒等事宜。凡未經審批,嚴禁實施爆破清庫。
三、應急措施
1、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搶救的重點放在對掩埋人員的挖掘搶救,對休克、出血、骨折上進行處理。
2、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根據傷情況采取相應的施救措施。
3、如傷者出現休克,應先處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胸個心臟擠壓。處于休克狀態的傷者要讓其安靜、保暖、平臥少動,并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盡快送醫院進行搶救治療或拔打120急救電話,同時安排好迎接和引導救護車輛人員在門口迎接。
4、發現顱腦受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臥,面部轉向一側,防止傷者舌根下附或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
5、有骨折者,應初步固定后再搬運。遇有凹陷骨折、嚴重顱底骨折及嚴重的'腦損傷癥狀,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及時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
6、發現脊骨(椎)受傷者,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搬運時,將傷者平臥放在帆布擔架或硬板上,以免受傷的脊骨(椎)移位、斷裂造成截癱,招致死亡。
搶救脊骨(椎)受傷者,在搬運過程中,嚴禁只抬傷者的兩肩與兩腿或單肩背運。
7、發現手足骨折者,不要盲目搬運傷者,應在骨折部位用夾板把受傷位置臨時固定,使斷端不再移位或刺傷肌肉、神經或血管。遇有創傷出血應迅速包扎止血,使傷者保持在頭低腳高的臥位,并注意保暖。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設備、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干凈,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系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著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并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設備、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后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干凈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許動火。
5、在設備、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設備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采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范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設備管道的并應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設備(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凈,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并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余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后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煙。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設備(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作業手續。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0、作業完工后,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4)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旋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征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應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在建筑物、構筑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作業要求
第八條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注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凈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并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七)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系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于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后,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準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xx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xxxx]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避免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單位和人員。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術語和定義
(一)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是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高處作業。
2、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臨時用電作業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為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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