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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19 10:00:05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精華)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5篇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積極參加業務學習和安全學習,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無違章、無事故。

      第二條: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熱愛本職工作,服從調派,牢固樹立服務思想,遵守勞動紀律,不擅離職守,按照規定時間出車收車。

      第三條:愛護車輛,堅持定期檢查制度,不開帶病車,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及時維修;確保行車安全,按規定做好車輛的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第四條:行車前要檢查好車輛情況,做到安全行車,隨時備好各種備件和工具;每天認真、準確填寫校車各項記錄。

      第五條:嚴格按照行車路線運行,不私自更改校車運行路線,在駕駛過程中要禮讓三分,謹慎駕駛,避免開違章車、賭氣車、疲勞車、英雄車。

      第六條:行車時精力集中,不吸煙,不攀談,不接聽電話,下班休息好,保證睡眠,不帶病開車,以充沛的精力確保行車安全。

      第七條:嚴禁工作時間酗酒;不準酒后駕車;不準將車輛交無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不準開與駕證不符的車輛。

      第八條:熟悉并學習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制定行車安全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車載消防及急救器材,遇事沉著冷靜,及時報告,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九條:到達每個停靠站點,需打開停車臂,待車輛停穩后,方可上下車;再次行駛前,要環顧四周,確保無障礙物后繼續行駛;行駛途中注意周圍車輛,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做好上下車安全工作。

      第十條:由于工作失職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2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園長小組。由園長任組長,各教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園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由駕駛員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由駕駛人負擔。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園長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學生或園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5)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園長,并說明原因。

      (16)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7)司機未經園長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8)司機未經園長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條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現狀、服務學生人數、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費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財政資助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分擔,由地方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五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校車行駛路線需要跨越二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縣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校車標牌不得涂改、轉讓、挪用于其他車輛。

      第八條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原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更換校車標牌。

      第九條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使用許可注銷或吊銷后5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校車臨時無法正常運行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經向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臨時調用其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或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并使用原校車標牌:

      (一)校車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的;

      (二)校車進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或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駕駛校車的。

      第十一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檢驗提供預約服務、優先檢測等便利條件,并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已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因情況變化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三條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并開啟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并與校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對校車運行情況實時監控。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校車行駛路線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等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分布及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并配合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對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校車停靠站點標牌和標線的數量及設置進行規劃。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線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六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備校車隨車照管人員,建立健全隨車照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不超過5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四)無犯罪記錄。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校車停放時,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第十八條校車發車前,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專人查驗校車,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但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駕駛人酒后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四)超過核載人數的;

      (五)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和非法營運車輛。

      第二十條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涂改、轉讓校車標牌或將校車標牌挪用于其他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注銷校車標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車標牌用于接送小學生的其他載客汽車,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xx月xx日。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在《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實施之日前購買的,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小學生專用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20xx年內,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二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幼兒,參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xxxx年8月1日起施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4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車負責老師任副組長,校車帶車老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每輛校車必須有一名帶車教師,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不駕駛有問題的`車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堅決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駕駛員接送學生規定

      (1)校內:

      A.駕駛員進校后不得在校內抽煙,隨地亂扔垃圾,亂吐痰。

      B.學生未全部上車前,不得發動車輛。

      C.車輛進入校區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2)上下學途中:

      A.如有學生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由隨車老師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或家里,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B.若有家長要求駕駛員變更停車點或更改線路,駕駛員和帶車老師不可隨意答應,可請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校方與車管部門協商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C.駕駛員應按校車行駛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的應在確定學生全部到齊后方能開車,否則仍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駕駛員職責

      (1)校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及性能,保證行車安全。

      (3)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檢修。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4)駕駛員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免延誤接送學生。

      (5)駕駛員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要經常檢查,帶齊證件才能出車。

      (6)駕駛員對師生應熱情服務、禮貌相待,言行舉止文明。

      (7)駕駛員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以免影響學生的學習和休息。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5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學校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矩。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矩,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矩,不疲乏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20、接送學生前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聽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IK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別狀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當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車輛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工作,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延誤會送幼兒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別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園長。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心檢驗、確認修理完好,方可簽字提車。

      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需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單獨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加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狀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需提前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心。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開啟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確切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把握幼兒特別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來回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2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6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幼兒園校車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十二、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十三、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十四、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十五、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2、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學校。

      十六、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學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下車后檢查車內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鎖好車門并將鑰匙交到學校辦公室。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3、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4、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15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6、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7、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7

      為了有效預防校車安全事故發生,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成立學生乘車安全領導小組,落實領導責任制,定期組織召開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學生乘車安全問題。必須有一名專職領導負責本校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項規章制

      度,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

      三、定期組織檢查、排查校車不安全因素。整改不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消除各類交通安全隱患。

      四、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欄或宣傳櫥窗,采取各種形式,積極開展學生乘車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超員、超速車,不乘坐無手續車,上、下學文明乘車,不損壞車上物品,保持車內整潔。切實增強學生“關愛生命,文明出行”意識,掌握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識。

      五、實行校車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要與車主、家長層層簽訂責任狀,要把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的常態化管理當中,與其他工作同檢查、同部署。

      六、建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登記簿,對校車的'車牌號碼、荷載人數、駕駛人、保險情況、接送時間、路線、接送及協議等要登記造冊,存檔備案。

      七、保證學生上下車安全,同時指派專人負責,做好乘車學生的交接工作,對校車進行認真檢查,嚴格執行“五定”即:“定駕駛員、定車輛、定人數、定時間、定線路”。要重點檢查有無超員情況,是否有備案駕駛員駕駛校車,發現超員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市交警隊和運興公司舉報。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8

      為確保每一位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特請各位同學認真遵照執行,人人爭當“文明小乘客”。

      1、乘車學生必須準時到學校指定的地點候車,聽從校車司機的安排,不允許擅自更改上下車的站點

      2、學生乘坐校車時要依次上車,按座位就坐,從一年級到六年級的順序坐,不可隨便亂上車或亂坐位置。

      3、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嘩、走動,不能把手和頭探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嚴禁打架,更不允許以大欺小、欺負年齡小的學生。

      4、校車未停穩,不能上下車。一定要等校車停穩之后,在司乘人員的帶領下才能依次上下校車。

      5、嚴禁在校車上喝飲料、吃零食、亂吐痰或亂扔垃圾,要保持車內環境的'清潔衛生。

      6、學生在校車上的一切行動要聽從司乘員和組長的安排和指揮,不能擅自要求中途停車或下車。

      7、學生在乘坐校車時要文明禮貌、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照顧,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8、學生在下車后要及時回家,不在路途中逗留,未經家長允許,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借宿。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9

      學生乘坐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0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

      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隊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隊長。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跟車老師職責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校車司機責任狀

      為了加強對幼兒園及校園車輛的安全管理,堅決杜絕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特簽訂此責任狀。

      一、駕駛校園車輛的駕駛員必須由有合法駕駛手續,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責任心強。

      二、駕駛員在接送幼兒前,必須對駕駛車輛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堅決不上路行駛,時刻保持車況良好。

      三、駕駛員駕駛車輛接送學生和幼兒時堅決做到不超員行駛、不超速行駛,上下幼兒一律停靠在安全、寬闊的地點。

      四、嚴禁酒后駕車,出車接送學生不能飲酒。學校發現酒后駕車,有權停止接送,由于飲酒造成不正常駕駛,出現人為事故,責任自負。

      五、不能超速行駛。為了趕時間,有意加快速度,致使學生碰撞,造成人身傷害,后果責任自負。

      六、由于駕駛技術不過硬等出現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等后果責任自負,不能請人代駕。

      七、幼兒從上車到下車這段的生命安全由司機負責,請務必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幼兒的生命安全

      八、雨雪天氣和大霧天氣特別注意行駛安全

      九、開車時不接不打私人電話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對駕駛員按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司機承擔所有責任。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1

      幼兒園娃娃車是接送孩子專用交通工具,關系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加強對園車接送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接送老師:

      1、接送車都要帶學生花名冊,并進行點名上下車。

      2、要組織幼兒排隊上下車,注意乘車紀律和安全。

      3、上車后給每位幼兒安排座位,播放碟片,并教育學生不要把頭和手伸出窗外,。

      4、上下車要接送老師親自開門,要等車停穩了才能讓幼兒上下車。

      5、在接和送的過程中,接送老師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應把學生送到指定地點。

      6、接送老師應先開門下車后再組織幼兒有序下車,和家長實現交接(早晚:從家長手中接過孩子,將孩子交到家長手中。)

      7、對沒有接到/送到手的的孩子,接送老師要打電話聯系家長,并告訴班主任。

      二、駕駛員:

      1、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交通法規,接送學生時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中速行駛,禮讓三先,安全正點。

      2、駕駛員要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準時到崗,協助跟車教師維持好學生上車時的秩序,做到正點發車。

      3、校車返校后,駕駛員必須有序地將車停到指定的地點,然后對車輛進行清掃,保持校車的整潔。

      4、注重車輛的保養,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周六要對車輛進行檢查與保養,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檢修。

      5、校車應做到專人專車,駕駛員不得隨意將校車給他人學車與駕駛。不得隨意更換司機,如當班司機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必須事先告知學校管理人員。學校經查驗有關證照后,方能讓替班者試車,駕駛技術不熟練的不準出車。

      6、負責接送學生的'教師,要經常教育學生,做到有序乘車,文明乘車。維護好車上的秩序,要敦促司機在指定地點停車。車停穩后,才能讓學生上、下車。

      7、駕駛員不得酒后開車,不得開疲勞車,不得開有“病”的車。

      8、駕駛員必須接受學校后勤管理人員的管理,每學期由總務處按本制度擬定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狀。

      9、考勤管理:遲到一次10元;請假一次(上午/下午)扣30元;缺崗一趟扣25元。

      10、交通安全管理:

      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闖紅燈除交警部門罰款外,學校另扣20元;

      2)違反交通管理法其他條規的按交警的處理:①按交警裁決的責任大小,依比例修復校車;②人身傷害原則上按交警裁決的比例支付,極其特殊的情況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但乙方必須支付一定的底數(半年的工資)。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曙光星城陽光幼兒園

      早上接車流程

      1、校車到點在固定地點等候。

      2、同家長幼兒打招呼,并從家長手中接過幼兒,進行簡單交流。

      3、安排幼兒座位。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4、相同站點人到齊后點名關車門,發車。

      5、行駛到另一站點同上程序,有到點未到幼兒,接車教師應與家長取得聯系,請其自己送往。(請假幼兒應主動同接車老師聯系)

      6、車子到達幼兒園,司機鳴笛,提醒班級教師接車。

      7、接車老師組織幼兒下車,接車老師一定將孩子送到本班級老師手中。并轉告家長交代相關事項。

      8、接車老師上車,檢查有無遺漏幼兒、物品。方可下車。

      下午送車流程

      1、下午4;20/5:00,班級教師將幼兒親自送到相關接車老師手中。

      2、接車老師組織幼兒站隊。

      3、車子在園門口停穩后,接車老師組織幼兒有序上車。

      4、安排幼兒坐好,清點人數。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5、車子在行駛過程中,老師應站起巡視幼兒情況,避免幼兒間爭吵。

      6、車子到點停穩后,教師先下車,將孩子親手教到家長手中。并交代相關事項。

      7、超時家長還沒有到,應聯系家長,并將幼兒帶會園里,交到本班級老師手中。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2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箭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

      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后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里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司機的職責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園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指定地點,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園內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0、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幼兒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按園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園里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 對家長要熱情有禮貌,對幼兒具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主管。

      2、 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經調查屬實將按相關制度處罰。

      3、 司機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及家長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并向幼兒證實接者身份,并要求家長來電說明,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3、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并予以箭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方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在接送學生期間,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8)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1)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2)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3)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8)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學生。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3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校門出入管理

      1.本院教職工及直系親屬車輛憑保衛處制發的通行證出入校門;通行證應放置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駕駛位左下側以便于門衛執勤人員識別。

      2.在校園內從事經營或務工活動(含校企合作單位、食堂、商業門面等)的自用車輛和送貨車輛,須持學院主管部門證明和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經保衛處審查同意后,辦理短期通行證,否則門衛禁止放行。

      3.建筑工程用車進出學校,施工單位須事先與保衛處聯系辦理臨時通行證,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4.公務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在校門衛換發登記卡入校,出校時由公務接待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門衛執勤人員換回車輛行駛證。

      5.因私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履行登記手續,換發登記卡入校,出校時交門衛執勤人員換回行駛證。

      6.凡裝載物資的車輛進出校園須接受門衛的查驗,運出物資的車輛必須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禁止放行。

      7.未經系部學工辦和學生處審核同意,并經保衛處審查備案,禁止學生駕駛電動車、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8.出租車一般不準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講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

      9.所有機動車輛的出入證,僅作為該車輛的出入使用,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

      二、機動車校內行駛管理

      1.機動車進入校園,應按交通標志減速慢行,避讓行人,校內限速20公里/小時。

      2.機動車在校內道路會車時注意禮讓對方車輛通行。

      3.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超速、鳴喇叭、逆向行駛、酒后駕車等。

      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或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

      三、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1.機動車輛須進入停車場或路面劃線停車位停放,未劃停車位的.區域禁止停放車輛。

      2.校內所有主干道(停車位除外)、教學區、學生生活區道路均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在交叉路口、道路轉彎處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方停車。

      3.非機動車(含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摩托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各公共場所的過道、走廊、樓梯口等區域內。

      4.未經許可,外來車輛不得在校內過夜停放。

      四、違規行駛和停放處理

      1.對違反規定的個人所在單位部門,在年度綜合治理考核中給予相應扣分處罰。

      2.對違反規定的教職工及家屬車輛,一經發現,將貼單提醒,重復違章的鎖車處理、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3.對違反規定的外來車輛,進行警告、勸離,拒絕其再次進入校園。

      4.對違規停放的非機動車或長期停放一處、無人認領、破舊損壞,已喪失使用功能、影響校園景觀的車輛,保衛處有權予以集中清理,車輛遺失或損壞由車主本人負責。

      5.保衛處執勤人員有權對進入校內無證、無牌的各類車輛實行審查暫扣,對手續不全的車輛,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4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依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需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需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齊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閑聊等阻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需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狀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需辦理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阻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20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公里;在5校內行車不超過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阻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阻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阻止鳴笛,阻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車輛。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統籌考慮城鄉人口流動、學齡人口變化,以及當地農村地理環境和交通狀況、教育條件保障能力、學生家庭經濟負擔等因素,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完善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通過增設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增加班車班次、縮短發車時間、設置學生專車等方式,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財政、物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監等有關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轄區內道路通行情況、學生生源變化情況的監測,對可能影響校車安全運營的情況及時報告、協助處置。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校車服務經費,并通過建立財政資助分級負擔機制、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設立省、市、縣三級校車服務財政資助資金,用于校車購置補貼、校車運營成本補貼和農村貧困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乘車補貼。省級校車服務財政資助資金重點向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傾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校車服務稅收優惠,對校車免征車船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學校布局、校車服務需求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素,制定校車服務方案。校車服務方案的制定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并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校車服務方案應當包括校車服務水平、服務標準,校車運營模式,校車服務資金籌措機制、財政支持范圍、政府保障措施,校車服務方案實施時間和具體步驟,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等內容。

      第八條校車運營與管理模式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運營、部門監管”的原則建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實際出發,探索建立具有區域特點的校車運營模式。提倡設立校車專營公司,實行校車運營專業化、集約化服務和管理。

      第九條鼓勵依托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校車服務。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可在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管理下,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車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校車服務。學校可以配備校車。

      第十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維護;

      (二)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技能和應急救援知識;

      (三)建立校車與駕駛人員基本資料、運營情況和學生上下學乘車交接等方面的詳細臺賬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措施。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應包括確定車輛、線路、價格等內容的安全接送方案。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參與的校車營運收費標準制定機制。制定校車營運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校車營運成本,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協商確定,并向社會公示。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嚴格按照當地公示的校車營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漲價。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校車營運收費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并對校車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車監控平臺,對運行情況進行統一監管。

      第十三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許可條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證明材料:

      (一)校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三)校車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取得的合格證明;

      (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五)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七)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每座保額不低于40萬元)。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統一印制的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登記事項。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校車行駛線路進行實地勘察,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狀況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依法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對隨車照管人員核發工作證,固定人、車對應關系,并將隨車照管人員名單及對應關系情況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持工作證上崗。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歲以上,不超過60歲;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具有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應急救援等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發現校車超速時,及時提醒;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負責人取得聯系;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六)與學校相關人員、學生家長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接受校車服務的學校應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學生在搭乘校車時必須遵守安全守則,在固定位置統一設置校車公示牌,載明校車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行駛路線、停靠站點、駕駛員姓名、隨車照管人員姓名、聯系電話、監督舉報電話等。校車在學校上下學生時,學校應當安排專人,在車下引導、指揮,維持秩序,并清點好人數,做好交接工作。學生監護人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到校車指定停靠點接送學生上下車。

      第二十三條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共同承擔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的責任,及時防止超員超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等可能引發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校園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超員、超速等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匯總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等情況,并通報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學校建立并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協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校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在接到舉報后10日內依法處理或者及時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制定本區域內校車服務方案的;

      (二)不依法進行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

      (三)沒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的;

      (四)忽視校車運行安全隱患或知情不改的;

      (五)不及時處理校車違法行為舉報的。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的;

      (二)未安排專人在學校護導學生上下車的;

      (三)未落實交通安全教育的;

      (四)未組織學生開展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的;

      (五)未建立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八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車使用許可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一)未與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的;

      (二)未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簽訂學生接送安全責任書的;

      (三)未與學校辦理學生乘車交接手續的;

      (四)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

      (五)未落實“一車一檔”制度的。

      第二十九條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條例》和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校車標牌的用于接送小學生及幼兒的非專用校車,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12月31日,到期應當注銷校車許可,收回校車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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