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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11 08:25:58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精品】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采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采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采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采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

      合作社統一認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后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

      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信息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七、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管理。農民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并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農民合作社獲得的盈余依賴于成員產品的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于全體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余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了解農民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與不抵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義務。

      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根據第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并執行。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明確成員的出資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以成員出資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基礎。但就農民合作社而言,因其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而且,農民合作社的交易對象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于農民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僅僅取決于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農民合作社的業務特點和現階段出資成員與非出資成員并存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農民加入合作社時必須出資或者必須出法定數額的資金,不符合目前發展的現實。因此,成員加入合作社時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都需要由農民合作社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農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的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一項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農產品,也可能是購買生產資料,還可能是有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運輸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記載在該成員的賬戶中。

      3、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由于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會出現虧損。合作社有盈余時,分享盈余是成員的法定權利,合作社虧損時承擔虧損也是成員的法定義務。

      4、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成員除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義務。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2

      一、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一、合作社建立總帳,設現金、存款、應收款、成員往來、產品物質、固定資產,股金等明細帳進行核算。專項資金實行專項核算。

      三、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四、根據合作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定期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資產清查報告,提出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資產管理,嚴防資產流失。

      五、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六、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3000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

      在3000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

      在10000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

      七、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軋賬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八、財務人員要定期按規定編制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上報相關部門。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3

      1、動力機械必須按合作社規定的標準,提取定期修理基金。

      2、定期修理基金必須單獨建帳,專款專用。

      3、機械必須按其使用年限或主燃油消耗量,達到規定的定期修理條件,經審批后方可進行定期修理。

      4、凡是未到定期修理期限的機車不準使用定期修理基金進行修理.

      5、按規定進行定期修理的機車必須到指定的.修理場所進行修理,否則不準使用定期修理基金。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4

      一、為保證田間作業標準化,制定質量驗收制度,田間作業遵守農業技術要求,嚴格執行《田間機械作業技術操作規程》和《農機田間作業規范》,實現田間機械作業標準化,做到適時、優質、高效、低耗、安全. 二、各車組要正確安裝調試作業機具,確保良好技術狀態,并經合作社驗收,不合格的不準參加作業。

      三、為提高田間作業質量,合作社安排的新技術、新措施、新作業方法等,車組必須執行,否則不準參加作業。

      四、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田間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制度成立驗收小組。

      五、質量驗收小組要嚴格執行田間作業標準、規范、進行質量驗收,質量不合格,要嚴肅處理。

      六、質量驗收單必須填寫及時、準確、全面、清楚并由質量驗收人和車長簽字,機務統計憑此匯總車組工作量。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5

      一、修理人員必須提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及業務素質。

      二、做到隨到隨修,農忙季節修理不過夜,晝夜值班。

      三、按照合作社的要求,按時保質完成各項修理、改裝任務。

      四、負責修理所安全防火工作,保養間和修理間,必須有滅火器和沙箱防火工具。

      五、各種電器安全設施齊全有效、沙輪有防護罩,修理工工作時要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持室內外衛生清潔.

      六、修理設備齊全清潔,保持完好無損、丟失按原價包賠。

      七、修理制度上墻,修后實行簽字手續,及時結算。

      八、不經領導批準,不堆干私活。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深化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介入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xx〕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范的通知)(晉林造發〔20xx〕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xx〕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介入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介入。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介入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能夠參加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能夠用貨幣出資,可以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xx〕190號),制定合適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本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具體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獲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獲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當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獲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可以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附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能夠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施行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xx]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經過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經過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天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把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詳細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經過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化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經過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根據(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施行。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備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施行項目構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構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當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根據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采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當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介入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介入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當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當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7

      一、油料員要加強業務學習,明確各種油料性能、標號和分類,不能混用或借用,如混用、錯用造成事故由油料員負責。

      二、各種油料進出必須使用油料出庫單,帳物相符,按規定加油,計量準確,車組領取后簽名或蓋章,私人不經領導批準不得加油。

      三、主油凈化必須使用三過濾,提高主油清潔程度,付油有攪拌器,黃油有加注器。

      四、油庫必須安全可靠,門窗牢固,防火設備齊全。

      五、在油料3 0米內不準吸煙,車輛加油時要熄火進行加油,加完油后,不得在離油庫5 0米以內保養機具。

      六、常年保持油庫內外的清潔衛生,安全防火.

      七、堅持常年回收廢料(機油、柴油、齒油)。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8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別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互相分開,互相牽制、互相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彌補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確實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好,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節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xx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xx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xx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構成的決議作為根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創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確實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假如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具體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分配根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9

      1、合作社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使用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成員產品。

      2、積極參與“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企對接”,或在城鎮建立連鎖店、直銷點、專柜等穩定暢通銷售成員產品

      3、合作社應優先收購成員產品,嚴格按規定的質量標準等級確定價格,對待成員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成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履約守信,不貪小利。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4、合作社要依據市場行情,及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要求,組織成員及時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

      5、合作社成立銷售產品質量檢驗小組,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0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如何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干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參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置、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分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運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黨員干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掌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戶貧困戶全部加入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戶109戶入股19.2萬余元,通過扎實扶貧互助合作社運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為貧困戶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群眾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

      為了規范我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會計崗位職責

      (1)、根據審核無誤的手續,辦理銀行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業務;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及時根據銀行存款對收單,在月末做出相應調整,做到與銀行對賬單相符。

      (2)、登記現金和銀行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清更正。

      (3)、認真審查臨時借支的用途、金額和批準手續,嚴格執行財政紀律,控制使用限額的報銷期限。

      (4)、正確編制現金、銀行的記賬憑證,及時傳遞給財務登賬。

      (5)、配合對應收款的清算工作。

      (6)、對銀行存款的回款要立即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7)、配合董事長做好銀行存貸款業務。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的統計、審核工作。

      二、會計崗位職責

      (1)、負責對報銷單據的審核和已報銷單據的復核

      (2)、負責編制各種費用報表

      (3)、負責對生產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進行分析

      (4)、負責對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的核算、管理與清算

      (5)、負責銷售數據、金額的統計確認工作,負責人工工資費用成本的計算確認工作。

      (6)、負責對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總賬及明細賬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制并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說明,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7)、嚴格審核報銷單據、發票等原始憑證,按照費用報銷的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做到合法準確、手續完備、單證齊全。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的`統計、審核工作。

      三、出納崗位職責

      (1)、根據已審批的各種收付款票據辦理現金首付款

      (2)、每天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

      (3)、每天對庫存現金進行賬實核對

      (4)、每周配合財務部做好不定期的庫存現金盤點

      (5)、按已審批好的程序,及時、準確、安全、到位的發放資金,如報銷、預支付、工資結算等。

      (6)、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的統計、審核工作。

      四、財務注意遵守事項

      (1)、開票和收費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既開票又收費。

      (2)、財務單據(特別是報銷單據)審核、簽字與現款支付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操作。

      (3)、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定額,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條抵頂庫存現金,保持現金實存與現金賬面一致。

      (4)現金的收取、入庫、發放要符合相應的程序,必須有現金支付與收取雙方的簽字確認。

      五、資金安全條款

      (1)避免大額現金交易,大額銷售款或大額支付款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

      (2)大額現金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及時存入公司銀行賬戶,避免個人保存,影響資金安全。

      (3)公司財務室需要做好安全防備工作,隨時保障現金和票據的安全,避免遺失和盜竊的發生,平時財務室應禁止一切閑雜人等的出入進出。

      (4)保障銀行資金安全,隨時掌握銀行賬戶資金流動情況,定期與銀行進行對賬。建議開通手機銀行短信通報業務,并保障網上銀行的安全。

      六、對帳( 參考項目)

      (1)、帳證核對:是指各種帳簿(總帳、明細分類帳以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等)的記錄與會計憑證(記帳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的核對,這種核對主要 是在日常編制憑證和記帳過程中進行。月終如果發現帳帳不符,就應回過頭來對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以保證帳證相符。

      (2)、帳帳核對每月一次,主要是總分類帳各帳戶期末余額與各明細分類帳帳面余額相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二級帳與出納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相核對,會 計部門各種財產物資明細類帳期末余額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保管帳相核對等。

      3、帳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帳帳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對帳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

      七、應股東和董事會的要求,根據需要,定期公布公司財政狀況。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2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

      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xx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xx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xx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分配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管理制度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運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托)或全體農戶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含委托)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托)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并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村民合作社設立后,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三章社員

      第十條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村民合作社設置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閑旅游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型資產和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于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項目。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第六章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兩委”應當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托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

      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 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 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4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一定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一定實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禁止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養護、緊固、調試,達到優秀技術狀態,禁止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禁止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禁止年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禁止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拖沓機經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備行人和少兒追車、扒車。

      八、拖沓機上道路行駛時,禁止超速和違章載人,一定恪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九、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余作業時,一定恪守有關安全規定,確實增強防備舉措。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

      為了加強和規范合作社財務,維護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機構及職責。

      合作社設立財務室,分別設會計、出納。其職責是:

      (一)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核算經營業務的發生、記錄和反映生產經營活動。

      (三)編制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合作社經營成果。

      (四)堅守財經紀律,抵制侵犯、平調、挪用合作社財產。

      二、貨幣資金的管理。

      (一)現金管理實行備用金制度。為了確保合作社組織正常開展工作,按照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核定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開支。

      (二)銀行存款實行備查制度。每月核定與銀行對帳一次,合作社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或遠期支票;不準套用銀行信用;票據的保管、審批、簽發、領用要完全分開,各負專責。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專人專賬管理。固定資產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到賬實相符。

      (二)清理管理。應當對固定資產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三)變賣管理。變賣或處理固定資產,應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變賣方案,報縣農經站評估確認,再提交社員(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變賣固定資產。

      四、對外投資的管理。

      對外投資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投資、必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方可投資。投資時應辦理書面協議。

      五、收入與支出的管理。

      (一)收入管理。

      合作社對收入管理范圍:

      1、社員會費;

      2、社員股金;

      3、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4、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5、接受的捐贈款物;

      6、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7、其他。

      (二)支出管理。

      合作社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

      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1、合作社日常辦公費;

      2、本社經營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3、科研、咨詢、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

      4、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5、本社福利事業支出和對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6、社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7、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三)本社接受內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并折股量化到社員,社員退社屬自動放棄共有資產。

      (四)本社稅后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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