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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26 08:45:14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礦山管理制度必備(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礦山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礦山管理制度必備(15篇)

    礦山管理制度1

      一、日常安全檢查:

      1、安全員、生產管理員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作業過程中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2、安全員每天必須對礦區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一次,發現隱患,規定時間督促整改。

      3、安全員檢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書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

      1、每月應對空壓機、拖拉機、裝載機、礦倉、電器設備、電線、管道、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根據上級要求隨時進行單項檢查或全面檢查。

      3、對檢查出來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作好記錄,登好臺帳,拿出整改意見,寫出書面情況,交礦部或上級主管部門。

      4、檢查人員必須2人以上,在安全領導小組指揮下,對礦內不漏礦點(井口),不留盲區地進行檢查。

      三、季節性檢查,根據各季節氣候的不同特點進行全面檢查的督查,主要檢查車、管、線、路、房、水、火、雷、凍、毒等,防止突發性事故和隱形違章事故發生。

      四、月、季、半年、年終全面檢查,檢查后,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要進行徹底的整改,達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檢查后召開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安全培訓或事故整改現場會。

      2、始終堅持學習二個法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3、實施三項硬措施,對重大險情、安全隱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專人負責、定經費投入、定期改時限。

      4、做到四個不交:班組能解決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決的不交礦部(公司);礦部(公司)能解決的不交主管部門;礦部(公司)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能解決的不越級上交。

      5、達到五不放過:違章作業不罰款不放過;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處罰)不放過;中型事故不賠償經濟損失不放過;重大事故不追究責任不放過;礦區內的事故隱患、事故苗頭、重大險情不消除不放過,安全事故實現零報告。

      五、安全檢查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必須做到四、五、六。嚴把四關、檢查五層安全防護網、認真貫徹六落實,即進人關、合格關、素質關、培訓關;自我防護避險層、爆破排險層、查險壓頂排險層、檢查限時排險層、查險排險層;做到思想、時間、措施、責任、制度、行動六落實。

      事故及重大隱患分析管理制度

      一、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首先搶救傷員,后轉移物資,保護好現場,須移動的物品,必須做好標記,并派人監視險情,防止事故蔓延,立即向單位法人匯報。

      二、礦山發生輕傷事故,報公司由公司組織人員調查處理解決。

      三、礦山發生重傷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向企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各班組長、當事人必須積極協助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匯報和反映事故的真象,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整改方案,并監督執行(四不放過內容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五、企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要登記建檔。

      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一、為防止職業危害因素對生產勞動過程中的職工安全健康造成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制定以下預防措施。

      二、有效地控制或盡量消除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發生,即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源。

      三、降低生產過程中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使之達到規定標準。

      四、采用低毒或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

      五、建立健全符合衛生標準的生產衛生設施。

      六、做好衛生健康標準統計和作業環境監測工作。

      七、開展經常性安全工作教育,提高職工職業安全衛生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八、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制度。

      九、加強個體防護,及時正確佩戴各種防護用品。

      安全獎懲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責任意識,切實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努力實現安全生產零事故目標,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遵照集團公司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科長、安全員考核制度

      (一)考核制度

      1、堅持跟班作業,監督班組長隨班制度。認真開展隱患排查,狠抓三超三違行為。上班期間不得與所屬單位民工或他人賭博、酗酒以及干其他與本質工作無關的事。

      2、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記錄、安全隱患檢查臺帳、工作總結,每天以文字形式向安全科匯報。

      3、認真搞好新工人崗前年齡、培訓考核、監督健康體檢、簽訂責任書、簽訂勞動合同、入保、勞保發放、辭退勞動關系、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出入井管理登記制度、隱患整改通知、隱患整改驗收、人員變更等軟件管理,確保有證可查,有據可依。

      4、監督分管礦點搞好勞動保護、質量控制、環境衛生、確保各崗位證件齊全。

      5、加強交接班制度的`管理,以及各作業人員執行《操作規程》情況。

      6、監督巷道內的排險工作。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如頂板、邊幫、炸材、爆破、勞動保護等)并做好記錄,現場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作業人員限期整改,對重大隱患要書面向安全科報告。因隱患檢查、發現不及時或無記錄、無整改方案、無整改措施、無整改驗收的,造成損失由本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7、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爆破技術標準,監督、檢查爆破員證件情況,做到持證上崗。

      8、嚴格監督爆破員在爆破過程中的全部程序,必須由安全員、爆破員同時簽字在倉庫領取炸材,建立炸材領用、消耗臺賬。

      9、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制度。

      10、對隱患、危險源要定人、定責、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下隱患整改通知書,整改驗收后下達復工通知書。

      11、制定管理措施,爆破時,提前做好警戒,布好崗,確認安全無誤后再通知爆破員進行爆破。

      12、對爆破員有監督、管理、處罰權。

      13、組織所在班組學習培訓,并有學習內容、學習記錄、學習考核記錄。

      14、按技術指令施工。

      15、參加落實公司安全大檢查和安全列會制度。‘

      16、對生產現場在緊急情況下有下達人員撤退的指揮權和決策權。

      17、分管礦點嚴把礦石質量關。

      18、發生事故按程序申報。

      19、搞好班組計生工作。 20、臨時工作必須服從安排。

      (二)獎懲辦法

      對地下開采的礦山企業的一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月度安全獎勵,獎勵標準按級別確定,按考核成績兌現。

      各企業按3:4:3比例對現有安全管理人員確定級別,一級400元,二級500元,三級600元,新進安全員和上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員一律定為最低級別(一級)。

      根據每月考核成績兌現安全生產獎,考核為95分以上者兌現100%獎勵;考核為90分以上者兌現80%獎勵;考核為85分以上者兌現6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上者兌現4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下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發生輕傷以上事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

      二、班組長考核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和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生產班組長崗位職責。

      2、強化勞動紀律,班長離開礦井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半天由安全科審批,一天由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審批,并且以委托書的形式委托本班組跟班安全員代理跟班,并且明確安全責任,否則不得批假。一天以上的本井口停止生產。

      3、每班必經跟班作業,與生產工人同進出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配合當日帶班領導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對不跟班作業,遙控指揮的班長按馬橋鎮政府處罰公約進行處罰。

      4、認真搞好本班組的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嚴格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凡進入本班務工的人員由班組長或委派專人陪同進行職業健康崗前和離崗檢查,防止弄虛作假,讓不健康的人員流入本班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加強本班治安防范和計劃生育管理。

      6、炸材管理不當,造成流失,發生一切后果的除公安機關處罰外,公司根據事態發展后果進行處罰,一切經濟損失由班組自己承擔。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二)考核辦法

      1、實行年度考核的方式,逐月由安全生產督查科負責對班長進行督查,違反本制度的下達督查通知書,登記匯總年度考核。

      2、班長違反本管理制度任何一款,合同約定的獎勵實行一票否決,不予兌現。

      3、未跟班作業、離崗不履行請銷假、違章指揮,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班長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經濟損失從交納的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4、不加強從業人員管理,職業健康弄虛作假,患有職業病的人員進入公司務工后,班長承擔80%責任,所發生的費用從安全保證金中支付,保證金不足支付的從開采費中扣除。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機械設備要逐一進行登記,建立礦山機械設備管理檔案。機械設備實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安裝、調試要有專業人員按照機械設備的安裝規定進行。

      二、不準酒后操作。不準無證操作。

      三、不準在配電房、空壓機房、變壓器房周圍(30米以內)及礦山運輸車輛內存放爆炸器材和易爆物品。

      四、不準轉運礦車輛(拖拉機、汽車等)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礦區機動車輛客貨混裝。

      五、對機電設備及防護裝臵、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每個季度檢查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臵的整定情況和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變壓器等電器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理化性能及耐壓實驗。

      六、不準私拉亂接,擅自搭火接線,明閘刀明接頭送電,以保證線路及配電設施的安全,杜絕超負荷運行。不準用鐵絲、銅絲、鋁線代替溶斷絲或保險絲使用,以防突發事故。

      七、不準非工作人員進入配電房或空壓機房。機修工和電工必須持證上崗,堅守崗位。工作期間要認真觀察機械運行的負荷承載出現的故障,對于人為造成的機械損壞,一切損失由責任人全部賠償。

      八、不準在各種安全閥及附件或手上、工具上沾有油脂時操作氣瓶。

      九、機械設備維修要在停止作業的情況下進行,嚴禁在機械設備非停止狀態下進行檢修,特別是電器設備的維修要先停電后檢修,并在閘刀旁掛有人檢修,嚴禁合閘的警示牌。

      十、礦山使用的下列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1、采據、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

      2、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柜、電器開關、電控裝臵。

      3、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

      4、各種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儀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口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

      6、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

    礦山管理制度2

      一、按主動預防的原則,有計劃地安排小隊下井進行熟悉巷道,以及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工作中必須按照小隊領導的布置,認真完成任務。

      二、下井中,必須認真了解各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情況,熟悉礦井通風系統,以及井下各設施、要害硐室的位置。

      三、預防檢查要做到“四勤,一堅持,一果斷”,四勤是:嘴勤、腿勤、手勤、眼勤;一堅持: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一果斷:發現危及礦井和礦工生命安全隱患時,應當機立斷,果斷處理。

      四、下井熟悉巷道和安全檢查必須按規定線路對所有工作面、工作點進行認真檢查;對下井檢查不認真,走形式的'按《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五、預防檢查結束后,必須填寫工作面及隱患記錄,由本人簽字認可;不填寫的,按未下井處理;弄虛作假的,加重處罰。

      六、隊員每周下井檢查不得少于4次,少一次對小隊長進行處罰;隊員拒絕不執行下井任務者,按《獎懲制度》處罰。

      七、在礦下井搞預防安全檢查時,下井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礦山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礦山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負其責的基本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此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檢查巡查;安全疏散設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災隱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義務消防隊;燃氣和電器設備的檢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分廠廠長是中心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別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實施、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班組長為本班組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本班組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生產、檢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統籌安排,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崗位的安全職責和責任人,指定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簡稱安全員),安全員應對各單位負責人負責;

      (二)教育員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應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進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違章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一時不能消除的隱患,應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安全,發現重大隱患應及時報告;

      (五)完成單位上級領導和本單位領導交給的的其它有關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由各單位留存備查,第七條公司員工(員工、實習人員、臨時工、施工人員等)應遵守安全行為規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設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

      第九條各班組指定的消防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炸藥庫、變電站、油庫以及其它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造成較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部位。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管理

      第十一條單位應經常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特種作業的員工,依照規定應接受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報警、撲救初火災和逃生自救的知識、技能;

      (四)明確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第四章防火巡查和檢查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由各單位指定的安全員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點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四)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當保障疏散暢通、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被遮擋、覆蓋;

      (四)其它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五條員工應愛護消防設施,保障消防栓和滅火器不被遮擋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員發現消防器材有損壞和丟失的應及時向主管各單位報告。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十六條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主管各單位或安全員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七)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第十七條各單位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逐級上報,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各單位、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第十八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止作業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各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案。

    礦山管理制度4

      一總則

      第一條在礦部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基層組織的作用,認真落實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建立各級防火組織,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著力推動消防“四個能力建設〞,充分發揮消防工作為安全生產服務的作用。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單位及參加生產經營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應組織員工認真學習,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與本制度,以減少和消除本單位的火險隱患和意外事故。

      二防火組織管理

      第四條本單位的安全防火執行三級負責制,在礦長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各級防火組織,逐級分工負責,自上而下形成嚴密的安全防火體系。

      第五條本單位設防火委員會,主要負責傳達落實上級有關防火安全政策、法令指示和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火宣揚教育,培訓防火骨干,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落實防范措施等工作。

      第六條在防火委員會的領導下,各單位均應安排一名行政領導擔任防火負責人,便于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生產經營同步進行。

      第七條各單位要成立防火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防火工作,強化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消防器材的配備、管理,傳達落實上級和防火委員會有關防火安全的指示、規定等,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火宣揚教育,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各單位防火領導小組必須設防火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消防工作,主要負責向本單位人員傳達上級有關防火制度,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及時向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反映及整改本單位存在的火險隱患,以及防范一切可能引起火災的因素。

      第九條各單位都要嚴格執行崗位防火責任制,認真學習安全防火知識,強化對本單位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與上報。

      第十條保衛部設消防主管一名,具體負責全礦防火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在防火委員會和保衛部的領導下展開工作。

      第十一條礦部設義務消防隊,由保衛部護衛隊員及各基層單位防火小組成員組成,具體負責全礦的火警值班備防,在火場指揮部的指揮下,撲救火災事故。

      第十二條保衛部負責籌建消防設施,審批消防器材的采購計劃,指導對消防器材的配置、修理、保養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防火組織

      〔一〕防火委員會:主任:由礦分管礦領導擔任。

      副主任;由保衛部經理、安全環保部經理擔任。委員:由各基層防火負責人和保衛部消防主管擔任。

      〔二〕單位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單位防火負責人兼任。成員:單位防火安全員兼任。

      〔三〕火場指揮部:指揮:由礦分管礦領導兼任。

      副指揮:由保衛經理、安全環保部經理兼任。成員:由保衛部消防主管和各基層防火負責人擔任。

      〔四〕義務消防隊:設正隊長1名、副隊長2名,由保衛部經理助理和護衛中隊長及主管分別兼任。

      1.滅火戰斗班:主要負責火災的撲滅工作,由保衛部、安全環保部、采掘車間、XX礦區、XX分礦、選礦車間、運修車間、物資裝備公司分部相關人員組成。

      2.物資搶救班:主要配合滅火戰斗班,負責火場內外的搶運、疏散工作,由運修車間、物資裝備公司分部相關人員組成。

      3.后勤確保班:主要負責消防器材的運送,消防車水源的供應,傷員的搶救、物資的疏散,由物資裝備公司分部、后勤確保部、實業公司、職工醫院、綜合部相關人員組成。

      4.通信警戒班:主要負責火場的警戒,對火險區域道路的管制,對外報警聯系,傳達火場指揮員的命令,由綜合部和保衛部相關人員組成。

      三崗位責任制

      第十四條防火委員會主要使命:

      〔一〕落實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和規定,著力推動消防“四個能力〞建設,逐級落實防火責任制。

      〔二〕建立健全各級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強化對易燃易爆場所電源、火源的安全管理。

      〔三〕督導各單位對所屬員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訓。

      〔四〕組織全礦防火安全大檢查,及時清除火險隱患,關于發生的火災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五〕依據消防重點部位的特點,制訂切實可行的滅火作戰計劃和搶險預案,依據必須要建議購置、配備滅火搶險設備工具,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滅火戰術演練,提升滅火本領。

      〔六〕依據防火責任制的落實狀況,組織防火安全總結評定,查找問題,交流經驗,推廣典型,表彰先進,使防火安全工作不斷走向正規。

      第十五條單位防火負責人使命:

      〔一〕認真落實上級和防火委員會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規定,把防火安全和生產管理結合起來,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二〕常常對員工進行防火宣揚教育。

      〔三〕制定并組織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

      〔四〕強化對義務消防隊和義務消防組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五〕組織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落實防范措施。

      〔六〕依據具體部位的防火必須要,申請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并強化對消防器材的維修和保養。

      〔七〕組織員工群眾撲救火災,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第十六條消防主管使命:

      〔一〕在防火委員會和保衛部的領導下,認真學習消防知識,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規定,展開防火宣揚,依靠群眾做好防火工作。

      〔二〕參加防火安全檢查,了解掌握火險隱患的部位、處數,提出整改看法,下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制度,催促限期整改。

      〔三〕掌握本礦的重點防火位置、特點,熟悉消防器材、設施存放的位置、性能、種類、數量和使用方法,落實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措施,建立防火檔案。

      〔四〕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制定滅火方案。

      〔五〕建議購置必必須的消防設施,完備消防器材,并催促有關人員按時檢查修理,保持完整好用。

      〔六〕發現違反防火規章制度的現象,要及時勸阻和批評,情節嚴重者,要報告領導并提出處理看法。

      〔七〕依據生產的發展和氣候的變化,隨時提出相應的防火措施和合理建議。

      第十七條各單位防火安全員及消防小組成員的基本使命:

      〔一〕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消防工作。

      〔二〕負責對本單位員工傳達相關防火制度,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三〕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反映,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火險隱患,以及防范一切可

      能引起火災的因素。

      〔四〕熟悉本單位消防設施存放的位置、種類、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本單位重點防火部位的特點,學會滅火方法。

      〔五〕接到火險報告后,要馬上攜帶消防器材趕赴火災現場,聽從統一指揮,積極參加撲救。

      〔六〕阻止未通過批準的外來人員進入本單位,阻止一切可能引起火災的因素,發現違反防火規章制度者,要及時勸阻和報告領導。

      〔七〕負責本單位消防器材的保養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員工崗位防火責任制:

      〔一〕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防火制度,生產〔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

      〔二〕強化對本崗位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三〕發生故障及其他導致火險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領導報告,并采用措施加以排除,確保安全生產。

      〔四〕認真學習消防知識,負責維護并學會本崗位配置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五〕發現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現象應加以阻止和報告,發現火災時要奮勇撲救。

      第十九條新員工安全防火責任制:

      〔一〕凡新員工入礦,由保衛部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本單位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知識,學會一般的滅火方法和掌握一般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二〕凡新員工必須經過消防知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新員工上崗后,由各基層單位防火負責人組織學習,使新員工盡快熟悉本工種的防火特點和消防要求,以及消防器材的位置、數量。

      第二十條火場指揮部使命:

      〔一〕接到火警后,應馬上向保衛部及調度室報告,保衛部依據火勢狀況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火警:119〕,并組織義務消防隊趕赴火場。

      〔二〕指揮員要依據火勢的變化發展狀況,盡快了解著火部位,燃燒物資的性質,燃燒的面積,火勢蔓延的方向,火勢對人是否有威脅,有無爆炸、毒氣、房屋倒塌危險及困在火場內的人員傷亡狀況等,確定撲救措施。

      〔三〕指揮員要依據火場狀況及時、明確地向義務消防隊員和其他員工群眾下達滅火作戰任務,并依據火場狀況合理布暑和調整滅火力量。

      〔四〕撲滅火災后,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清理火場,查清起火原因,弄清事故性質和損失的物資,總結滅火戰斗的經驗教訓。

      第二十一條義務消防隊的使命:

      〔一〕落實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要求,積極展開防火宣揚,普及消防知識。

      〔二〕常常進行滅火訓練,學會滅火方法,掌握撲救火災的本領,不斷提升撲滅各種火災的作戰能力。

      〔三〕保持常備不懈,搞好值班備勤,一旦發生火災能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義務消防隊員要依據分工密切配合,在火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下,冷靜冷靜,忙而不亂,各負其責,快速撲滅火災。

      〔四〕熟悉本單位特別是消防重點部位的地形、地物、房屋建筑結構及儲存物品的性質和數量,熟悉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部位、性能和作用。

      五消防安全會議管理

      第二十二條保衛部每年初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制訂全年的消防工作計劃;年末召開消防工作總結表彰會議,報告本年度消防體系運行狀況,通報全年消防安全事故,表彰消防工作先進部門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每月至少召開1次消防工作例會,總結通報消防工作內容,會議狀況要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重大節假日〔勞作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的節前,各單位要適時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布置節假日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務,落實節日期間的消防值班人

      第二十五條單位發生火災等緊急狀況后,應馬上申請防火委員會召開現場會或專項消防工作會議,總結教訓,提出改善方案及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消防例會由消防安全員召集,會議主要內容:傳達并學習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聽取員工的消防工作匯報或建議,研究本單位消防管理體系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布置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關事宜等。

      第二十七條重點崗位班前會要同時布置消防工作,交代清楚運行〔生產〕方式、當班要進行的操作〔生產〕任務和應注意的事項以及應采用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管理

      第二+八條各單位要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培訓的對象為全體員工及所分管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二十九條以下人員必須重點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按時參加消防安全考試

      〔一〕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全礦各消防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等特種崗位人員。

      〔四〕新參加工作的員工、轉崗的員工。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培訓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確保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部門、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疏散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滅火和應急疏散的演練。各單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與消防演練均應做好記錄。

      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為強化單位動火作業的消防管理,防止事故發生,單位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三級〞動火消防審批制度。

      第三十三條動火作業管理的范圍。在具有火災、爆炸等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進動火作業管理范圍:

      〔一〕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二〕燒、烤、煨管及其他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電器。

      〔四〕其他易引發火災的作業行為。

      第三十四條動火管理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凡在動火管理范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動火作業審批的辦理。

      〔一〕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必須由動火部門在動火前提出申請,并出具操作人員相關資質證制度,報保衛部審批。由保衛部消防管理人員現場實地勘察,在條件同意下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的批準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形式實施。

      〔三〕《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涂改和代簽。

      〔四〕《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報送安全環保部存檔,第三聯由動火單位持有,第四聯由操作人員持有。

      第三十六條外來施工隊伍在本單位管理范圍內實施動火作業,應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動火登記審批權限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如有違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各級消防管理人員及安全員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如發現有違反動火管理制度或動火作業有危險時,可隨時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并上報至保衛部

      第三十八條動火作業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各自使命并按相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

      第三十九條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第四十條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優良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儲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第四十一條儲存危險化學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顯然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十二條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廠〔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人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有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第四十三條修理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四十四條怕潮〔如乙快〕、怕曬〔如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第四十五條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四十六條運輸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

      九火源管理

      第四十七條強化火源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經物資裝備公司分部與保衛部批準,嚴禁私自安裝電爐作業和取暖。

      第四十八條確因工作必須要,冬季安裝電爐或火爐取暖,由單位防火負責人向物資裝備公司分部和保衛部寫出制度面報告,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條電爐或火爐要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爐旁四周禁止堆放其他物品,爐旁要配備防護欄,離開現場時要熄滅火種,并認真檢查后方可離開。

      第五十條裝有暖氣的作業場所及宿舍禁止使用任何用火用電的取暖設施。

      第五十一條在同意使用用電取暖設施的作業場所及宿舍,要做到設施使用時不離人,離開現場必須切斷電源,確保安全。

      第五十二條禁止在任何場所使用“熱得快〞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器設施。

      第五十三條未通過批準,禁止以任何理由私扯亂拉電線及安裝開關、插座等。

      第五十四條禁止無插頭取電行為及使用不合格的開關、插頭、

      插座等設施。

      第五十五條禁止使用報廢的煤氣灶具,禁止煤氣灶具在不用時不關閉總閥門,煤氣灶具連接管必須綁扎牢固,禁止將煤氣灶放到在木板上使用。

      第五十五條集體宿舍內禁止同時使用電飯鍋、電磁爐等大功率電器〔總額定功率禁止超過30 W〕。

      第五十八條集體宿舍內照明燈泡禁止超過1W和多個同時使用,禁止焚燒可燃物品。

      第五十九條宿舍內所有的電器設施必須做到人走斷電,發熱電器設備必須斷電冷卻后方可離開。

      第六十條礦區及宿舍區未通過保衛部批準禁止存放、鳴放鞭炮。

      第六十一條宿舍區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六十二條倉庫、木材加工區、油庫、加油站等重點防護區嚴禁吸煙、使用火種或手機。加油站四周15 m內嚴禁一切明火作業,確因工作必須要,必須由單位防火負責人報告保衛部門,并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切實排除隱患后方可作業。

      第六十三條工作人員在從事焊接、烘烤、熬煉工作時應強化責任心,嚴格執行所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同時認真執行防火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外來務工人員來礦從事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礦山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規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執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規定,并報自治區安監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條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范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新成果和行業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四)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后,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開采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庫中抽取3-7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采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后,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在正式批復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并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準延期后,方可繼續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監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現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后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企業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并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總管一〔20xx〕14號文件附件)。竣工驗收結束后,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場復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規定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并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核查,形成現場監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三十四條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有抵觸的,從其規定。自治區、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礦山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礦山休假管理,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的休息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職工以及在公司工作的各類勞動者,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和勞務派遣人員等。

      第三條 休假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對員工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休假管理。

      第二章 休假種類及休假制度

      第四條 休假分為年休假、法定節假日休假、集體休假和特殊休假等。

      第五條 年休假是指員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具體以員工入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參考,按照以下標準計算:

      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5天;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10天;工作滿二十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15天。

      第六條 法定節假日休假參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七條 公司將按照工作需要和生產情況,制定每年的集體休假安排,并提前通知員工。

      第八條 特殊休假包括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病假、事假等,具體休假標準見下文相關規定。

      第三章 年休假管理

      第九條 員工享有年休假假期,但需提前申請,經公司批準后方可休假。

      第十條 員工應當在每年年初,將本年度擬休假計劃提前提交至所在部門,并說明休假的時間及理由等,經部門審批后,可以批準休假。

      第十一條 員工在休假期間,公司繼續支付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員工一次年休假不得超過15天,不得拆分成多次休假。

      第十三條 員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活,但不得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第十四條 員工如因休假期間發生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休假,可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批準后可以順延休假,但最長順延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五條 員工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將未休的`年休假按照工資的1.5倍支付給員工。

      第四章 特殊休假管理

      第十六條 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3天帶薪婚假,員工需要提供結婚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喪假:員工家庭有親屬去世可享受相應喪假,喪假期限如下:

      父母、配偶、子女的喪假不超過7天;

      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的喪假不超過3天;外祖父母、公婆的喪假不超過2天。

      第十八條 產假:女性員工享受產假,產假期限為180天。

      第十九條 哺乳假:女性員工產后可享受每天2小時的哺乳假。哺乳假一般持續至員工子女1周歲。

      第二十條 病假:員工因疾病無法工作期間,可請病假。病假期間,公司將依法支付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但需提供相應的病假證明。

      第二十一條 事假:員工因非個人原因無法上班期間,可請事

      假。事假期間,員工應提前向所在部門請假,并說明請假事由。

      第二十二條 特殊休假期間,公司將繼續支付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但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休假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條 員工休假期間,需完成休假申請手續,并填寫休假登記表。公司將依據休假登記表進行休假登記。

      第二十四條 員工休假期間應保持手機暢通,以便公司與員工聯系。

      第二十五條 員工休假期間如有突發情況,需提前告知所在部門或聯系上級領導。

      第二十六條 員工休假期間,不得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法規,如有違反,將按照公司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章 紀律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 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在休假期間從事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員工在休假期間如表現出色,公司將根據業績和貢獻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具體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廢止以前的任何有關休假管理的規定。

    礦山管理制度7

      一、裝備室由礦辦公室管理,必須保持庫房干凈、衛生,設備器材存放整齊、有序,存取方便。嚴格按領用單批準手續,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借出庫房內的物品,一切備品備件應做到“帳、卡、物”相符。

      二、材料保管員必須及時,認真地做好進貨、發貨記錄,所有物品都必須詳細登記造冊;損耗、報廢必須經兼職救護隊隊長認可、礦長同意,并及時從帳、卡中消除和報礦有關部門。

      三、技術員負責、倉管員配合,做好年度裝備統計報表及下年度裝備購置計劃、技術裝備及備用品、備件的補充計劃,每年11月30日前上報小隊領導,小隊領導根據實際情況,向礦匯告,同意后進行購置。

      四、裝備室內禁止吸煙,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庫房內,庫房內的裝備及器材,除處理事故、訓練外,不得隨便拿用。

      五、消耗的技術裝備和個人領用的.備品配件,必須及時填寫在“材料消耗登記簿”內,并分類分卡建帳,認真掌握庫房的材料消耗情況,做到帳物相符、保障供給。

      六、裝備必須定期檢查,并保持合格,大型裝備每季檢查一次,使其達到技術標準,并做到存放整齊、清潔,嚴禁亂堆亂放,造成損失按《獎懲制度》處理。

      七、必須做好備品備件和物資的保管、以及統計工作,嚴格執行領發手續,不得亂領亂發或私自拿用,否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礦山管理制度8

      1、根據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全月的體質鍛煉,軍事訓練,學習筆記,儀器裝備管理和室內外衛生。

      2、根據預防檢查、處理事故的`情況,檢查是否按照《規程》進行操作,是否填寫記錄,是否進行戰例講評,是否認真執行制度等,進行檢查評比。

      3、按照裝備保養全優的要求,檢查是否把材料消耗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否進行了節約。

      4、按照衛生制度的要求,檢查是否把衛生工作做好。

      5、遵守各種制度,發揚優良傳統,將評比檢查和獎懲制度相結合。

    礦山管理制度9

      鶴壁市石材礦山公司,根據礦山荒料開采及發料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礦山發料。

      一、礦山開采出荒料后,調料人員根據調料規定對所有荒料進行統一編碼登記造冊,一式兩份,一份由調料人員保管,一份由礦長保管。

      二、調料員接到調料單或發貨單后,按單要求發料,并開具調料結算單,將荒料發至倒料點(在礦山的`荒料由調料員保管,倒料點的荒料由吊車司機保管)。

      三、倒料點工作人員,在接到礦山荒料后,進行認真登記,按單發料、裝車,并在單據上填注日期、車號。

      四、礦長在接到公司調料單后,及時將調料單復印并傳真至礦山調料員及倒料點,監督管理發料工作。

      五、礦長定期檢查調料員荒料登記冊及倒料點荒料登記冊,并制定調料員與倒料點的對帳制度。

      六、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制度,杜絕荒料丟失及倒賣荒料情況發生,如出現荒料丟失或有倒賣料行為,對礦山相關責任人罰款XX-3000元/次,對知情不報者罰款1000-XX元/次,對情節特別嚴重者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礦山管理制度10

      一、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按規定著裝制服,因從事訓練工作時,可更換訓練服。

      二、便服和隊服不得混穿,著裝隊服時不得進入與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場所,更不得做違法亂紀的事。

      三、上級領導蒞臨或參加大型活動時,必須按兼職救護隊指揮員的.安排,統一著裝。違反者嚴格按《獎懲制度》處罰。

    礦山管理制度11

      1、值班、待機司機必須24小時堅守崗位,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使其保持戰備狀態。

      2、車輛必須做到勤擦洗、勤檢查、勤保養,保證車輛達到“四足四不漏”(即氣、油、水、電),燈光全,信號響,制動好,方向靈,一腳著車,各緊固螺絲不松動,車內外整潔衛生。

      3、救護車必須做到專車專用,嚴禁調用救護車做與救護無關的工作,更不得私借他人。

      4、救護車必須專車專人管理,建立行車卡,嚴禁混亂用車。

      5、所有車輛非搶救事故出動,司機都必須向分管領導或隊長請示同意后方可出車。

      6、車輛需維修時,應首先報告隊長,審批同意后方可修理。

      7、值班司機若聽到出動警鈴,立即發動車輛,聽從指揮員指揮,按時出動。

      8、司機應負責照看好車上的救護裝備和指戰員的.衣物。

    礦山管理制度12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平安建設工作以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深化“平安”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推動我縣非煤礦山行業系統平安礦山創建活動深入開展,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省、、縣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深化平安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運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和工作網路,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為根本出發點,組織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廣泛開展“平安礦山”創建活動,全面提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整體保障能力,實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狀況根本好轉,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創造生產有序、安全穩定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目標任務

      以“平安礦山”創建活動為載體,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生產現場及周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嚴厲打擊無證開采、私挖濫采等非法違法行為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混亂現象,切實規范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秩序,堅決遏制涉礦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預防群體性事件,確保礦山及周邊治安環境顯著改善,礦山企業內部、生產現場及周邊治安防控能力、排查化解矛盾糾紛能力明顯提升。

      三、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組織領導

      為推動縣非煤礦山行業系統平安礦山創建活動的順利實施,確保創建活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成立“平安礦山”創建領導小組,成員為:

      (二)職責分工

      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依法查處有《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但無《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采礦活動,以及有立項審批手續但未經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違規建設等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提請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嚴厲打擊涉礦違法犯罪活動,在黨委政府領導下,依法處置礦區群體性事件,配合相關部門整治礦區治安秩序;查處礦山民爆物品非法、違法和違規存儲、使用等行為;對證照不全、非法建設、已納入資源整合、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一律停止民爆物品審批,清理收繳被關閉礦山的民爆物品;嚴格爆破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加強對涉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檢查落實持證上崗制度,依法規范服務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采礦權的監督管理工作,積極推進礦產資源整合和礦業秩序整頓,整合采礦權設置范圍過小以及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依法查處私挖濫采、無證開采、持勘查許可證和過期采礦許可證開采、超層越界開采、不按許可的礦種開采等非法違法行為;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吊銷采礦許可證。

      環境保護部門:主要負責審查企業環保“三同時”制度的落實情況;依法查處礦山(含選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環境違法行為。

      林業部門:主要負責林地征用、占用的審核和審批,指導企業合法、合理使用林地;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占用林地行為,查處建設項目區域內各種盜伐、濫伐林木資源及破壞林業生態行為;督促指導企業開展恢復植被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查處破壞環境及環境污染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依法查處違反市場管理秩序,無照生產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

      四、活動內容和工作措施

      (一)成立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

      各地要成立礦山企業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督促指導當地非煤礦山企業開展“平安礦山”創建活動。各非煤礦山企業要在現有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設立保衛、調解、幫教、外來務工人員管理等配套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治安信息員,成立治安巡防隊、消防隊或應急救援隊等群防群治隊伍,確保礦山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干。

      (二)健全治安綜合治理責任體系。

      各地要結合安全生產大檢查、夯實安全基礎、整頓關閉、“打非治違”、專項整治等工作明確的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職責,建立部門之間治安綜合治理聯席會議、情況通報、協調配和、監督檢查等制度,礦山企業建立法人和法人代表治安責任制,以及治安綜合治理例會、工作報告、情況通報、基本臺帳(包括流動人口、民爆物品、矛盾糾紛調處等情況)、檢查考核等制度,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體系。

      (三)完善治安防控體系。

      各非煤礦山企業要始終把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作為一項基礎工程和保障措施來抓,進一步落實重點部位的安全防范責任和措施,加大投入,實現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積極推行“礦地聯防”等有效做法,引導礦山企業參與周邊區域治安協防,形成群防群治、聯防聯保、整體聯動的治安防控網絡。

      (四)調處化解矛盾糾紛。

      各非煤礦山企業要成立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小組,及時排查治理企業內部及其與周邊的矛盾糾紛。要把企業內部生產安全事故、勞資糾紛、合同糾紛、工傷事故、社會保障等方面以及礦地之間的矛盾作為排查化解的重點,落實源頭治理措施,著力解決影響企業穩定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要依托工會組織,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把矛盾糾紛化解在企業內部,消除在萌芽狀態,并引導職工通過勞動仲裁、勞動監察或司法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各非煤礦山企業要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認真落實非煤礦山井下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和艱苦崗位津貼標準,建立完善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超時加班。加強對職工的勞動保護,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依法保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權益,禁止使用童工。建立健全工會組織,規范礦山企業職工民主制度,積極為工會工作創造條件,支持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六)開展平安建設和宣傳教育活動。

      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對礦山經營者和職工的法制教育,確保依法生產經營、依法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治安防控宣傳教育,重點宣傳參與邪教組織和傳銷活動的危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民爆物品管理、火災自防自救知識和抵制黃賭毒、斗毆滋事危害等知識,增強廣大職工安全意識,提高廣大群眾積極參加創建活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為“平安礦山”創建活動營造聲勢。

      五、“平安礦山”考評辦法

      (一)企業自評和申報。

      “平安礦山”創建活動考核評定由各級創建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各非煤礦山企業為考核評定對象。“平安礦山”評定實行獨立礦區評定制,不以企業集團名義評定。企業自評所屬非煤礦山為“平安礦山”的,形成“平安礦山”自評報告,組織申報。

      企業申報“平安礦山”應報送的材料:

      1。“平安礦山”創建申請書(附件1—2);

      2。企業自評報告,包括:自評分明細表(附件3)、自查情況、整改落實情況、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及經驗總結等。

      (二)考評認定。

      申報級“平安礦山”的企業,經縣(市)級創建領導小組初審后,報級創建領導小組組織考評認定;申報縣(市)級“平安礦山”企業,經鄉(鎮)創建領導小組初審后,報縣(市)級創建領導小組組織考評認定。經各級創建領導小組對申報礦山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同意認定的,書面通知礦山企業,并向企業頒發相應等級證書和牌匾,證書和牌匾采用統一式樣,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

      (三)動態管理。

      “平安礦山”創建考核評定實行動態管理,各級創建領導小組對已認定的平安礦山,從第二年開始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保留稱號,不合格的,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和牌匾。上一級創建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工作中發現下級已認定但不合格的,可以直接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和牌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健全機構,落實創建責任。

      各級創建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工作機構,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組織開展“平安礦山”創建活動。要把“平安礦山”創建納入各地平安建設的總體規劃,并作為地方政府及部門的“一把手”工程,進一步落實領導責任和目標責任制,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重點抓的責任機制。要逐級落實創建責任,細化量化創建目標,逐級分解,堅持責任到崗、任務到人,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目標責任制。同時,各有關單位要加大創建經費保障力度,確保創建目標任務的落實。

      (二)提高認識,明確目標,確保創建成效。

      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平安礦山”創建活動,加強礦山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優化礦山企業發展環境、擴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覆蓋面的重要舉措,是完善社會管理體系、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貫徹落實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重要決策,是關系全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將此項工作作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并納入社管綜治維穩目標責任制嚴格實施考核,使創建工作真正抓出實效。各鄉鎮、各部門要于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創建工作,并向通過考評的企業頒發“平安礦山”證書及牌匾。

      (三)深入基層,廣泛發動,打牢創建基礎。

      礦山員工既是創建“平安礦山”的主力軍,更是“平安礦山”的.受惠者,各地、各部門要廣泛發動群眾,最大限度地調動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真正把“平安礦山”建設變為廣大群眾的自覺行動。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和政府部門的作用,實施基層平安創建細胞工程,開展多種形式的、多部門和單位的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建立創安平臺,最廣泛地組織職工群眾參與,打牢“平安礦山”創建活動的群眾基礎。

      (四)加強銜接,推進互動,筑牢防控網絡。

      各鄉鎮、各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溝通和聯系,協調處理相關工作,建立聯動機制,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及時處理,筑牢防控網絡,共同抓好“平安礦山”創建各項措施的具體實施與落實工作,促進當地平安建設。要加強各礦山企業與屬地綜治委、綜治辦、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單位的聯系,有效預防各類案件和事故發生,確保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健全臺帳,完善機制,鞏固創建成果。

      各鄉鎮、各部門要建立完善創建工作的臺帳資料,根據工作的進展情況認真總結先進經驗并及時以工作簡報的形式上報,20xx年12月18日前要將工作總結報送縣安監局煤礦與非煤礦山股,以好的做法和經驗提升和促進全縣的整體創建水平。

    礦山管理制度13

      一、范圍

      本制度提出支護作業的具體要求,適用于漢中市礦業公司所屬及外協井下單位。

      二、引用文件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

      三、一般規定

      1、坑木運送

      1.1、運送材料時,嚴禁損壞電力線、照明線、電機車架空線、供風(水)管線和軌道及風門等設施和構筑物。

      1.2 、往罐、箕斗中裝料,有墜入可能的縫隙必須用2.5cm厚的優質木板堵嚴。材料不得突出容器之外,并用繩子捆好。在無容器的地方下料,高度超過10米時,用繩子捆著下放,嚴禁自由滑落。下落時必須做好上下聯系。

      2、施工準備

      2.1、作業前先吹凈炮煙。人員站在安全地點灑水清洗頂板、倆幫、工作面和澆透礦(廢)石堆。

      2.2、撬凈工作面浮石,撬不下來且有空聲的頂幫要做上明顯的標志或做上臨時支柱,并通知有關人員。

      2.3、撬浮石時,水平巷道由外向里進行;天井撬毛人員站在安全地點進行,但平臺板必須移放到站人的地方;采場撬浮石由安全出口側向里進行;豎井處理大面積井幫浮石時,要在吊盤上進行,吊盤高度必須在浮石的上方;斜井由上向下進行。

      2.4、天井、溜井、斜井和豎井等井筒內進行維修作業時,必須要系好安全帶。應由先從上往下清掃井壁、井框和平臺上的浮石和雜物,作業點要鋪設平臺,并封閉其上方或上中段井口,上下中段的井口處必須設警戒標志。

      3、天井、溜井的支護

      3.1、掘進天井、溜井,其高度超過7米時,應安裝梯子間。梯子傾角不大于80°,其上端高出平臺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兩個梯子平臺的距離不大于7米。上下平臺的梯孔要錯開,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0.7米和0.6米。梯子寬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間距不大于0.4米。

      3.2、用于鑿巖平臺的撐子,層高不得超過1.6米,撐子平臺距掌子面高度1.6-2.0米;天井規格長邊2.5-3.0米時,橫撐不得小于3根。

      3.3、鑿巖平臺下的安全平臺(距離為一層橫撐的高度),要鋪滿板。

      3.4、橫撐窩子深度視礦巖穩固性而定,最淺不小于1.5cm,楔子只準從上向下楔緊。

      3.5、橫撐和平臺木板必須用優良木材,撐子直徑不小于10cm,臺板厚度不小于2.5cm。

      3.6、掘進天井安全棚子距掌子面不得超過6.0cm,棚下設永久性梯子,棚上設臨時梯子。

      4、水平巷道木棚子和木立柱的架設

      4.1、橫梁和腿的結合要嚴密,其夾角一般為100°-110°,頂壓大夾角小,側壓大夾角大。棚腿柱窩應挖到硬巖,松軟地段應墊基石或設地梁。棚梁與棚腿須在同一平面上,并須與巷道中心成直角。梁的中部及腿的頂端與頂幫間的空隙必須用接頂橫梁或木楔楔緊。為防止棚子發生前后傾斜,各棚之間應用直徑不小于10cm的撐木互相支撐。

      4.2、為防止巷道頂板及兩壁巖石的.片落,棚壁間必須接頂橫梁填塞結實。

      4.3、用于水平巷道和采場的棚柱和頂柱應垂直支立。沿傾斜巷道和傾斜采礦場架設時,應向下傾斜,傾角在45°以下時,棚腿和立柱支立方向在上下兩盤成直角的垂線與柱頂重力線所構成的分角線上,以適應頂盤巖層下移。木楔只準從上向下楔緊。

      4.4、急傾斜的天井和采場,需要支護時采用橫木柱,橫木柱與上下盤所成的角度的上一端傾角在0°-10°左右。

      4.5、在頂盤節理發達松軟處支立頂柱時,為擴大頂柱支護面積,頂柱上端應加柱帽,柱帽用劈開的半邊坑木制作,寬度略小于柱頂直徑,長至少伸出柱頂兩邊各0.2米。柱頂鴨咀大小要大于帽木圓弧,柱帽軸線方向應與斷層、節理、傾斜成直角。

      4.6、棚腿和立柱應大頭向下,下端作適當切削,其切削長度不得超過直徑,切割后端頂的大小不得小于直徑的0.5倍。

      5、木垛的架設

      5.1、架設木垛的木材應用圓木或方木。用圓木時,為增加穩固性,務須將相疊處削成上下平行的結合面。

      5.2、木垛架疊高度,一般為坑木長的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過3倍。

      5.3、架設木垛的位置,應堅實平坦木垛頂底必須與頂底盤密接,并以木楔楔緊,相疊點的位置應在一條直線上。

      四、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自下月1日起執行。

      2、本制度與國家、省、市及漢中市礦業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相抵觸時,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礦山管理制度14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卸載礦(巖)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員、設備安全,避免事故發生,結合卸載礦(巖)實際情況,依照gb16423-20xx《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二內容

      第二條指揮調度對卸載礦(巖)的安全有序卸載工作全面負責。對卸載點存在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車輛安全卸載。

      第三條指揮調度上崗前必須穿戴安全帽、反光防護服等勞動保護用品,指揮信號(旗、燈)完好無損,嚴格按照《養路隊指揮工指揮車輛卸載信號標準》要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揮車輛卸載。

      第四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當班人員睡崗、脫崗。

      第五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時對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面是否有無挖空、裂縫、塌陷、塌方等情況進行安全確認,并當面交接,同時做好書面交接班紀錄。

      第六條接班人員在指揮車輛卸載前要先觀察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區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現傘檐、裂縫、下陷、塌方等情況,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指揮車輛卸載。

      第七條指揮調度在作業過程中,要隨時觀察卸載區域變化情況,若出現邊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時,要及時指揮修補。危險區域要及時擺放明顯“禁止卸載”標志。

      第八條卸載礦(巖)區域入口處、作業面邊坡下方50m外應設警示標牌,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卸載點作業區域,進入作業區域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九條卸載作業面要保持整體平整,邊沿要整體均衡推進,作業面向邊沿方向必須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頂線推修安全防護擋墻,擋墻高度不低于1m,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0.5m和1.5m。照明設施規范,照度良好。

      第十條排土(泥沙)作業時,應選擇排廢場內側坡面落差較低的'作業面作業,同時適當加高增寬安全擋墻,以較干土質做為推進排量,若土質水分較大,則在坡面排放,以便風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隱患,要轉移卸載地點。

      第十一條卸載點安全擋墻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米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車輛不準進入該危險區域作業。作業區域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導致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卸載作業。

      第十二條在同一卸載礦(巖)進行卸載和推排作業時,設備之間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推土機在作業過程中,不準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溜邊推進,作業完畢必須把設備停放在距邊沿擋墻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km/h,倒車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并仔細觀察周圍情況,注意車輛、人員和周圍環境變化,應在車輛后輪軸心線距邊沿垂直距離3m以上安全位置停車卸載,卸載后待車箱完全落下方可駛出卸載地點。

      第十四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嚴格執行“四不翻”原則:遇有傘檐不翻、無人指揮不翻、擋墻不合格不翻、對著電鏟不翻。

      第十五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服從指揮人員指揮,依次進行卸載,排隊等待卸載時,兩車之間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后車不得停在前車視線盲區。

      第十六條嚴禁車輛“帶病”作業。對無制動或存在嚴重制動問題的車輛,指揮工不得指揮其卸載。

      第十七條對不服從指揮、擅自卸載、不依次卸載或辱罵、毆打、威脅指揮工的有關人員,礦有關部門將視情況對其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是指露天礦山的排土場和水冶廠的干礦平臺及儲礦平臺。如果卸載礦(巖)發生變化,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含義不變,即仍指卸載(貧)礦、(土)廢的地點。

    礦山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

      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并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并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

      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

      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

      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

      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

      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

      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并將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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