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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04 16:24:4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精華】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華】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2

      1目的

      加強企業安全事故防范,及時做好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適用范圍

      本制度是為了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作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

      本制度適用于焦化廠生產經營中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等緊急情況的預防和處理。

      3職責、管理內容和要求

      3.1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

      3.1.1為加強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實施應急救援預案,成立廠應急救援工作領導組。

      3.1.2應急救援工作領導組職責

      3.1.2.1負責發生事故后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工作的領導,成員按照預案分工,開展應急救援搶險工作。

      3.1.2.2負責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及組織實際訓練工作、建立通信與報警系統,儲備搶險、救援、救護方面的裝備和物資、督促做好事故的預防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定期檢查工作。

      3.1.2.3發生事故時,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向上級有關部門通報事故的情況。必要時向上級有關部門發出緊急救援請求。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工作并總結事故的教訓和應急救援經驗。

      3.1.2.4應急救援工作領導組成員要按照預案職責分工,盡職盡責。當接到事故報告后,成員要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時,經組長同意,由所在部門按職務高低遞補。

      3.2應急救援體系

      為保證應急救援預案的順利實施,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3.2.1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車間)在組織搶險、保護事故現場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迅速向廠部及相關部門報告;廠部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公司行政主管部門及安全管理部門等報告,最遲不能超過1個小時;報告的內容主要有:

      ①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計;

      ③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⑥上報人姓名、聯系電話。

      3.2.2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組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前往事故現場,確定危險目標,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搶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況,要立即向當地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救援,防止事態擴大。

      3.2.3各部門(車間)及相關單位要按要求,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在救援過程中要聽從指揮,密切配合,協調作戰,保證搶險救援工作做到有條不紊。

      3.3應急救援的保障措施

      3.3.1各部門(車間)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廠安環科備案。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廠部及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3.3.2各部門(車間)要結合實際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保證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搶救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盡可能減少事故的損失。

      3.3.3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的`其他各種保障,包括根據自身需要,確定各救援組織器材裝備、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經費的來源、額度以及建立組織,落實專業應急救援人員等。

      3.4做好應急救援預案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專業隊伍的訓練

      3.4.1建立相應的

      3.4.1.1值班制度: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24小時內至少有1名廠部負責人、部門(車間)負責人和生產調度,如有問題及時處理。

      3.4.1.2檢查制度:每月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結合生產安全工作,檢查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3.4.1.3例會制度:每月由事故應急救援領導組組織召開一次領導組成員和各專業隊負責人會議,檢查上月工作,并針對存在問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3.4.1.4總結評比制度:每次訓練和演習結束后應進行總結評比,獎勵和表彰先進。建立總結評比辦法和對于事故處理中有功和有過人員的獎罰措施。

      3.4.2培訓和演練

      3.4.2.1對操作人員的培訓內容

      ①鑒別異常情況并及時上報的能力與意識;

      ②對待各種事故如何處理;

      ③自救和互相救護的能力。

      3.4.2.2對專業隊的培訓

      ①各種器材、工具的技能與知識;

      ②任務的目的和如何完成任務;

      ③與上下級聯系的方法和各種信號的含義。

      3.4.2.3對一般員工的培訓

      ①危險隱患類型識別;

      ②各種信號的含義識別;

      ③防護用具的使用和自制簡單防護用具;

      ④緊急狀態下如何行動。

      3.4.2.4定期舉行訓練和演習。

      3.5預案的評估和修改

      3.5.1為了能把新技術和新方法應用到應急救援中,及對不斷變化的情況保持一致,預案至少每年要更新和修訂一次。

      3.5.2對危險源和企業內新增裝置、人員變化進行定期檢查,對預案及時更新。

      3.5.3在實踐和演練中提高指揮水平,對預案進一步合理化。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篇一、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工程部與公司簽訂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目標標準應不低于公司與主管部門簽訂的責任書,責任書中應明確管理員名單、分工和獎懲、考核辦法。

      三、項目部與公司應明確安全管理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和目標,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效果目標,安全經費計劃,明確目標獎懲,考核辦法,明確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相關制度和活動的承諾。

      四、工程部制訂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責任書標準格式,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試用,試用期限一年,一年后正式使用。

      五、項目部與班組應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計劃,進行安全生產目標分解。

      六、本制度發布之日起生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強化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控制各類傷亡事故,保護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

      一、安全組織

      1、建立健全組織機構,以單位主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擔任組長的安全領導機構,年初有計劃措施,有責任制度、有總結評比。

      2、制定安全生產三年規劃,單位年度各項指標必須有安全生產指標。

      3、單位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題為安全生產責任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職工大會宣傳安全知識,強化安全預防。

      4、單位在重點安全部位,常年有專兼安全員,能一年四季,常年不失控。

      5、連安全小組每季度要進行公司安全范圍的安全生產檢查自查項目,包括違章駕駛、柴草堆放、藥品管理、危舊房線路、重點部位、庫房等。

      二、安全責任制

      1、制定單位領導分工、主管領導、技術員、班組車間生產責任制、領導安全職責。

      2、制定單位安全員與安全員簽訂責任書。

      三、安全生產教育

      1、對新工人進行三次教育,堅持持證上崗。

      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鍋爐工、電焊工、駕駛員等,必須持證上崗。

      3、每月向團廣播站定有關公司安全生產稿件一篇。

      4、在重大節假日,公司舉辦安全生產活動,特別是安全生產知識宣傳。

      5、設有固定安全標志牌、橫幅。

      6、堅持“三不放過”事故處理原則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3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機構職責

      第一條設安全環保部為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任命分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經理進行監管,安全部人員由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專職(或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條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責任劃分

      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人員職責

      第一條協助分管安全生產經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條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第三條制定、修訂、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第五條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第六條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七條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第八條本生產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九條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第十條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第十一條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二條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職工安全職責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工程設備

      第一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電信線路

      第一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三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易燃易爆

      第一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電梯

      第一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二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四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五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六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七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防護

      第一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二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檢查整改

      第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教育培訓

      第一條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部門、班組)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二條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教育內容

      一般分為思想、法規和安全技術教育三種主要內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性,選取典型事故進行分析,從事故的政治影響、經濟損失、個人受害后果幾個方面進行教育。

      2.法規教育,主要是學習上級有關文件、條例、本企業已有的具體規定、制度和紀律條文。

      3.安全技術教育,包括生產技術、一般安全技術的教育和專業安全技術的訓練。其內容主要是本廠安全技術知識、工業衛生知識和消防知識,本班組動力特點、危險地點和設備安全防護注意事項;電氣安全技術和觸電預防;急救知識;高溫、粉塵、有毒、有害作業的防護;職業病原因和預防知識;運輸安全知識;保健儀器、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和正確使用知識等。

      獎勵處罰

      獎勵內容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先進集體

      第一條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條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第四條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五條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先進個人

      第一條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第二條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條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懲罰內容

      第一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二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四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工傷事故

      第一條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第二條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第三條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第四條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第五條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第六條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事故傷害

      輕傷: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重傷: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失去生命

      事故處理

      第一條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第二條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第三條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四條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五條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第六條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七條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玩忽職守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第一條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第二條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第三條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第四條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第五條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第六條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第七條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第八條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第九條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第十條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總結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4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5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包括招用的農民工)等。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條例

      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aq9007—20xx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演練指南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3.1.1輕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膚、軟組織挫傷且面積較小的傷害。

      3.1.2輕傷事故

      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輕傷事故也可以表現為一般休工在一個工作日或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重傷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1)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

      (6)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曲,殘廢的。

      (7)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幾種情形,由企業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3.1.4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勞動場地當場死亡或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同時傷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火災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

      3.3資產(設備)損失事故

      設備資產損失萬元以上的事故。

      3.4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5其他事故

      4、職責

      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結案工作。

      事故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事故調查等工作。

      5、管理內容要求

      5.1總則

      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2工傷事故認定

      5.2.1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輛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2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d)職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2.3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死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3工傷事故分類

      5.3.1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5.3.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a)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b)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c)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d)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e)眼部受傷較劇、有搶眼可能的;

      (f)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g)肢部傷害:腳趾軋斷三節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殘廢可能的;

      (h)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5.3.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職業病;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未遂事故;指發生了事故但沒有出現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5.4事故的應急處理和上報

      5.4.1緊急處理

      (a)發生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生后立即撥打醫療機構急救電話或者派專人護送傷員到醫療機構進行緊急處置、急救過程中應聽從醫護人員的安排,配合組織搶救。

      (b)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進行拍照、做出標志和詳細記錄,并繪出事故現場圖。同時采取措施,穩定職工的情緒。

      5.4.2報告

      a)發生輕傷或重傷事故,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的人員要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領導及安技部,并在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經審批后,兩份與醫生診斷證明一并存檔,一份退回原單位保管。

      (b)發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單位領導及安技部要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時立即將事故概況上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工會。

      (c)單位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5事故的調查處理

      5.5.1事故的調查程序

      1 、輕傷事故由1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填寫事故報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單位內部人員協助配合調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5.5.2事故調查要點

      (a)物證搜集

      (1)現場物證包括:破壞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4)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的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實材料搜集

      (1)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4)受害人的受傷部位和程度。

      (5)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度、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c)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1)事故發生前的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施與分析。

      (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4)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5)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7)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5.5.3證人材料搜集

      (a)現場攝影

      (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殘骸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跡、火災引起的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3)事故現場全貌。

      (4)利用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b)制作事故圖

      報告中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須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5.5.4事故分析要點

      事故原因的確定是在事故調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5.4.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a)不安全行為包括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個人防護用品。

      (12)對易燃、易爆物處理不當。

      (b)不安全狀態包括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現場環境不良。

      (c)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結構、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性錯誤。

      (5)沒有操作規程或操作規程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時候,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d)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2)事故經過

      (3)事故原因

      (4)事故的責任分析

      (5)事故性質和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如對規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見)。

      (8)附件、技術鑒定、筆錄、圖紙、照片等。

      (e)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期間有權向事故發生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范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生單位除按相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復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7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發展,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圍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2、安全生產貫穿于施工生產的全過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3、各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穩定的關系,努力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4、公司主要負責人、各車間主要負責人、各班組組長是本公司、本車間、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其所轄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5、公司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6、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7、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或個人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8、公司應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9、公司鼓勵和支持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10、公司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1、本制度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上級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編制。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8

      1.總則

      1.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督促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防范各類事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設備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整改和立銷案制度及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1.3本制度適用于我廠及多種經營企業各公司。

      2.設備事故管理制度

      2.1為減少各類設備事故,積極采取事故防范措施,保障設備的有效作業率,制定本制度。

      2.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各種“三違”行為,防止事故發生。

      2.3設備管理應著眼“預防為主,維護保養與計劃檢修并重”的原則,堅持先維修后生產,杜絕設備帶病運行,確保設備運行安全。

      2.4設備事故的分類:

      2.4.1生產裝置、動力設備、電氣、儀表裝置、管道、建筑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的均作為設備事故。

      2.4.2設備事故分為一級事故;二級事故;三級事故。

      ①一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的;造成生產系統停產1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的;電力或動力(真空、壓空、鍋爐等)供應全廠范圍內中斷半小時以下、車間中斷1小時以下的(外線停電除外)。

      ②二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造成生產系統停產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單機停產8小時以上、16小時以下的;電力或動力供應全廠中斷半小時以上、車間中斷1小時以上、2小時以下的(外線停電除外)。

      ③三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的;造成生產系統停產8小時以上、單機停產16小時以上的;電力或動力供應全廠中斷1小時以上、車間中斷2小時以上的(外線停電除外)。

      2.5事故處理:

      ① 設備發生事故后,責任部門應保持現場,立即報告。

      ② 設備動力科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分析事故原因,明確責任,采取措施,認真處理。

      ③ 事故處理應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廣大職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④ 事故責任部門應在3天內將事故報告單交設備科。

      3.事故隱患整改和立銷案制度

      3.1為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力度,督促責任部門按時按質完成整改,制定本制度。

      3.2各車間、部門應堅持自檢制度,認真開展自查、自糾、自管的“三自”活動,尋查、整改事故隱患,并將所查隱患及整改結果填入自檢表中上報安保科。

      3.3對上級部門或廠部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及安全部門的專檢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由安保部門發出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限其所在部門按時按質進行整改,并由安保部門督促執行。

      3.4對于廠區、庫區、坎市打葉復烤分廠及多種經營各公司的事故隱患,由安保部門填發不安全因素整改指令書,一式兩份,限其所在部門按期整改,整改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整改情況并加蓋部門公章,及時送達安保部門。立案日期為安保部門送達整改書的日期,銷案日期以安保部門驗收章的`簽字日期為準。

      3.5對本部門無法獨立解決的事故隱患,部門安全領導應及時行文向安保科和分管廠領導匯報,由廠部責成各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保證整改質量。

      3.6對在自檢、互檢、專檢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責任部門除積極采取措施盡快整改外,還應上報分管廠領導和安保部門,再由安保部門上報省煙草專賣局。

      3.7對專檢、互檢、自檢中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其整改率應分別達到90%和100%;對于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責任部門應采取可靠的臨時應急措施確保安全,并訂出計劃限期解決。

      3.8對無特殊原因未能按時按質進行事故隱患整改的車間(部門),將取消其當月安全獎并扣罰其當月獎金總額的1%-5%。

      4.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4.1為了及時報告、調查統計和處理我廠的生產、設備事故和傷亡事故,加強事故防范的責任性,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4.2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3事故報告

      4.3.1生產事故:生產過程中因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的生產事故除上報質管部門外,還應及時上報安保科及分管廠領導。出現重、特大事故時,職能部門應上報省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4.3.2設備事故:鍋爐、壓力容器等動力設備發生事故時,除上報設備科外,還應上報安保科和分管廠領導。出現重、特大事故時,職能部門應及時上報省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4.3.3傷亡事故:

      ①輕傷事故:員工在生產工作中負傷時,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安技科或分管副廠長。

      ②重傷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發生此類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或最先發現人員應立即或逐級報告廠長或分管安全的副廠長。廠長或分管安全的副廠長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省煙草公司和市勞動局、公安部門、檢察院、工會;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時,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4.4事故調查

      4.4.1事故調查組成員的條件:

      ①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長。

      ②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2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①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② 確定事故責任者。

      ③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④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4.3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4.4.4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情況后,若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責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市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若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省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及上級勞動部門裁決。

      4.4.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5事故處理

      4.5.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部門負責處理。

      4.5.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發現事故隱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導致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5.3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直接責任人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5.4在調查、處理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的,由廠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5.5發生各類事故,各職能部門和責任部門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查不出原因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4.5.6事故處理中對事故責任者必須堅持原則,按章辦事,不能以經濟處罰代替紀律處罰;以紀律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4.5.7事故發生后,各職能部門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檔案,如事故現場檢查記錄、旁證材料、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儀表記錄、調查材料、會議記錄、登記表及事故報告書等。

      4.5.8一般事故處理應在90天內結案;重、特大事故處理應在180天內結案。事故處理后,責任部門應將“事故調查報告書”副本送地區安全部門備案,正本送廠檔案室存檔。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9

      1、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時間上報和調查處理程序,以及分析處理方法和原則,明確了公司各部門、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事件處理的職責。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及燃氣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規定。

      3、編制參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質總局

      《xx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xx建委

      《xx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業安全生產事故信心報告的通知》嘉建委城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gb644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

      4、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非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故。

      本程序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5、職責:

      5.1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

      (1)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設立應急網絡,應對事故和突發事件;

      (2)保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應急資源且有效投入;

      (3)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上報事故;

      (4)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

      5.2安全質監部

      (1)事故的歸口管理,建立事故事件的臺賬,對事故事件進行歸檔;

      (2)組織對輕微(具體定義見附件6)調查和處理;

      (3)如現場需要進行交通管制的,應聯絡交管部門進行交通管制;

      (4)發布事故案例,實施事故案例教育。

      5.3其他各部門、員工

      (1)發現事故立即向本部門主管、安全質監部經理及公司領導報告;

      (2)配合事故的調查;

      (3)若事故現場有人員傷亡、火災等還應立即撥打119、110、112.

      6、詳細描述

      6.1基本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部門、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本規定的調查處理。

      6.2事故的分類與報告

      6.2.1事故的分類與等級劃分

      事故的分類見附件6.

      6.2.2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部門在事故發生后一方面采取措施進行初期事故控制,防止事態擴大,一方面立即上報部門主管;部門主管了解情況后立即上報安全質監部經理或者公司領導。

      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除了應立即組織搶救之外,還應立即向市建委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電話快報);1小時內以書面的形式報送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部門(由安全質監部填寫書面事故快報)。如有人員傷亡、特種設備事故其他相關部門。

      輕微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負責組織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記錄;若為燃氣事故,還應報告嘉興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

      6.2.3事故狀態報告

      (1)安全質監部負責匯總事故事件的狀態報表(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2)客戶服務部每月1號,將上月燃氣用戶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3)工程技術部每月1號,將上月工程項目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6.3事故的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按照不同類別事故的救護程序展開救護活動,必要時啟動《公司應急預案》,具體見附件6.

      7、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及時組織事調查小組,收集事故相關材料、證據,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政府部門成立調查小組時,積極配合協助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7.1事故調查

      7.1.1成立調查小組

      (1)事故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上級部門介入調查的,公司應組織人員配合政府行政部門的.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7.1.2事故現場管理

      事故發生后,應首先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不得破壞或移動,為搶救傷者需移動有關的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并進行拍照。

      7.1.3事故資料收集

      7.1.3.1工傷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

      (3)受害人和肇事者受安全教育情況;

      (4)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

      (5)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如有);

      (6)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物件等的性能和狀況;

      (7)有關設計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8)個人防護設施的情況;

      (9)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況。

      7.1.3.2設備設施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設備設施的名稱、價格、型號、使用年限、安全狀況、操作人員;

      (3)操作人員開始工作的時間、工作內容;

      (4)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

      7.1.3.3燃氣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巡檢、安檢、維護負責人;

      (3)用戶基本情況;

      (4)如是管線事故,則需要提供管線工程資料及材質。

      7.1.4收集證人材料:

      及時找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詢問調查,并做好“事故/事件調查詢問筆錄”(見附錄3)。

      7.1.5現場拍照

      (1)事故現場殘骸細節照片,如有傷亡,也應拍照;

      (2)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

      (3)事故現場全貌。

      7.1.6事故分析

      7.1.6.1目的:

      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訂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7.1.6.2事故分析步驟:

      (1)查閱事故調查材料;

      (2)按以下七種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受損部位;

      受傷/受損性質;

      起因物/事;

      致害物;

      受害/受損方式;

      不安全狀態;

      不安全行為

      管理因素。

      (3)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5)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7.2事故處理

      (1)事故的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完畢10天內,《事故調查報告》(見附錄2);

      (2)因責任人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勞動紀律,不認真履行工作責任,造成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公司內部行政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執行;觸犯《安全生產法》、《刑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3糾正/預防措施

      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調查情況提出預防和改進措施,并撰寫《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含事故調查記錄、事故概況、事故損失清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結論、糾正、預防措施和相關責任人的處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經安全質監部審核,事故調查小組組長批準后,由總經理簽發。

      安全質監部負責對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復查,并將整改情況的記錄附于事故記錄進行歸檔。

      7.4理賠

      對于燃氣事故涉及理陪的項目,由安全質監部處理,管線所、客戶服務部、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協助

      對于工傷事故參照《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8、事故的歸檔

      (1)由事故調查組負責整理事故的資料檔案,移交安全質監部存檔。

      (2)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表》、《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詢問筆錄》;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技術鑒定或試驗報告(如有必要時);

      物證、人證材料;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醫療部門診斷書;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有關事故的通報等文件。

      9、記錄

      事故記錄由安全質監部歸檔,并于第二年年初將資料移交檔案室。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0

      1 總則

      1.1 目的

      為明確酒店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職責和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酒店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非傷亡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門。

      2 要求

      2.1 事故報告時限

      2.1.1 事故報告符合國家法規的規定,員工或賓客重傷及以上人員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衛事故等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2.1.2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4 發生一般(III級)旅游安全事故,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區縣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

      2.1.5 發生較大(II級)旅游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市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2小時后再次報告。

      2.1.6 發生重大(I級)旅游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市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事故處理情況隨時再報。

      2.2 事故報告內容

      2.2.1 報告事故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2.2 旅游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符合《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2.3 事故調查處理

      2.3.1 事故發生后,各部門應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國家法規和北京市規定的重傷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派出調查組或委托本酒店調查。調查前需保護好現場。

      2.3.2 本酒店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由保衛部、人力資源部等人員參加;政府組成調查組的,本酒店主要負責人組織各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配合調查,并確定配合協助調查的人員。

      2.3.3 事故發生部門和班組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2.3.4 事故調查應確定事故性質和分類,事故調查取證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和事故現場圖繪制等。

      2.3.5 事故調查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包括事故發生過程及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責任分析,并針對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其中事故原因應包括直接、間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等,間接原因包括技術原因、教育原因、身體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 本酒店組成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應由調查組負責人編制,報酒店主要負責人批準;政府主管部門組成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酒店負責接收并根據報告要求進行內部分析處理。

      2.4 事故管理

      2.4.1 各部門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未遂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分析其發生的原因,并針對原因采取預防措施。

      2.4.2 事故處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2.4.3 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檔案,并長期保存;事故檔案登記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造成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調查的資料和事故處理決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實情況等。

      2.4.4 保衛部建立事故登記臺賬,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2.5 災害賠償與救治

      2.5.1 為每一位員工(包括事實用工關系的人員,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并保存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2.5.2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酒店及時辦理工傷申報手續,并保存申報資料和記錄。

      2.5.3 按國家和北京市規定,及時對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個人或其家屬。

      2.5.4 按國家和北京市賠付標準對受傷員工進行賠償,并保留賠付證明材料。

      2.5.5 根據本酒店風險情況,依據國家法規和北京市相關規定,投保以本單位依法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責任保險,以確保本酒店及人員、賓客在遇到財產損失、傷亡時根據北京市賠付標準得到及時賠付。

      2.5.6 為旅游團隊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相關實施規定,建立責任保險制度,為旅游者投保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責任險。

      3 附則

      3.1 本制度由保衛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3.2 本制度自印發施行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1

      1、發生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2、在施工現場內發生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救、施救。

      3、發生輕傷事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4、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監督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織成的傷亡事故調查進行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2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準確在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報告。

      發生輕傷、重傷、死亡和重大傷亡事故,要保護好現場,由傷者本人或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原因報告車間負責人,由車間負責人上報相關部門和企業負責人,由企業報上及時報上級安監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2、事故的調查處理。

      (1)事故發生后,要立即對傷者組織搶救。

      (2)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圍欄和標志,派專人看護,使被破壞的物件、碎片、殘留物、致傷人的位置等保持原樣,不準移動或沖刷清洗。

      (3)事故發生后,重傷以下的事故由企業負責調查處理。死亡和重大事故由企業上報,由上級安監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處理。

      (4)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一是勘察事故現場。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作業程序、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致傷物體,并拍攝事故現場。二是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的有關情況。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從事本工種的時間、接受教育情況和發生事故原因,對證人的口述材料要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并責成寫出書面材料。三是查清單位的規章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及措施的落實情況。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采取預防措施,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3、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1)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的.月報表必須及時準確。

      (2)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向上級安監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每月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3)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報表必須按照要求進行統計上報,不得隱瞞、虛報、遲報或拖延不報。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生事故后,事故項目部應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積極救援,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事故,包括生產安全事故、鐵路行車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危化品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影響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條 安全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只有重傷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設備、財產損失事故分類:

      1、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

      2、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 萬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項目部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如實報告指揮部負責人,并如實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指揮部接到報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報告事故的簡要情況。

      跨既有線施工發生鐵路行車安全事故后、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就近車站,同時報告項目部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按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

      第六條 指揮部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報告局領導和有關部門。

      第七條 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一、輕、重傷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輕傷應在10日內,重傷5日內報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

      二、死亡事故

      1、一般傷亡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立即報告指揮部,指揮部應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10小時內報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2、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后,指揮部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5小時內報局領導。公司公司領導、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上報。

      3、特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4小時內報告局,局按規定上報。

      第八條 書面快報和統計報表

      1、發生死亡事故的,應將事故的基本情況,盡快以書面的形式報送局。《事故快速報送書》格式見附表1。

      2、安全生產統計報表分月報表和年報表(見附表2、3)。月報表各項目部在次月2日前報出;年報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月報和年報應附加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和說明。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十條 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程序開展事故調查,為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證。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指揮部應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發生鐵路安全事故由鐵路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 事故調查組工作職責:

      1、協助政府部門、鐵路部門開展調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查明責任項目部和主要責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按事故分類,明確事故調查處理權限,分級負責。正確把握“四不放過”的原則,從事故調查處理的過程中,汲取教訓,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隱患、預防事故的作用。 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權限和處理決定,由各項目部明確規定調查權限和處理程序。但對于重傷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報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

      一般傷亡事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由項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般死亡事故,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必要時,指揮部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項目部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在聽取指揮部安全部門的意見后,做出事故處理決定。指揮部并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處理決定、執行及落實等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局。

      對于影響重大的一般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事故,局可以直接介入調查處理或直接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財產損失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調查。影響重大的,指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必須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必要時,局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或委派安監部門負責人)要親臨現場,指揮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指揮部安委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指揮部調查組和政府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時,按就高從重的原則處理),就事故的原因、過程、調查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事故處理意見等,以書面的形式報局,由局安委會做出事故處理的決定,經局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時,有權向事故有關項目部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五條 各項目部在開展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要注重與當地安監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自覺接受當地安監部門和特種設備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 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項目部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報送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經同意,調查工作結束。

      第十七條 事故處理完畢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當盡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報告指揮部。

      第十八條 發生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故,事故責任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向指揮部就事故過程、原因、善后處理、整改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和管理現狀的認識、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體事項“說清楚”。

      第十九條 “說清楚”以會議形式進行,會議由指揮部指揮長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指揮長主持,視情況在指揮部領導、安委會委員,安全、監察、人事等部門負責人范圍內,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指揮部安全監管 部門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四章 事故處罰程序

      第二十條 輕傷、重傷、一般傷亡事故(含一般設備、財產損失事故)由事故項目部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事先征求指揮部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做出決定后,指揮部抄報局。

      第二十一條 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設備、財產損失事故),事故項目部除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罰外,應由事故項目部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意見,由指揮部做出對事故項目部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的決定。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為了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3號令)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內容的通知》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發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義

      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公司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單位行政指派到單位外從事本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3、微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損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經勞動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沒有傷殘級別的傷害事故。

      4、輕傷事故:指微傷以上、重傷以下的傷害事故。

      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經醫師診斷為殘疾,或者可能成為殘疾,或者傷勢嚴重的傷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傷害事故。

      四、職責

      1、辦公室負責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取證管理,監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實管理,負責參與因公傷亡事故的調查、善后處理管理。

      2、辦公室負責申報工傷認定、傳遞信息、統計、分析、匯總管理,負責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鑒定管理,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管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事故報告、搶救、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資料管理和舊傷復發的申請辦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級劃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c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2、事故報告管理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論事故大小,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均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0分鐘內向公司值班室匯報,同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組織搶救和自救。

      (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做好詳細記錄,并立即向當班值班領導和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負責人直接匯報。

      (3)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同時向當地鄉鎮安監站、縣區安監局等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另根據《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后應及時將信息報市安監局。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單位應當及時補報。不得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現象。

      (5)事故報告分文字報表和電話快報兩種方式,事故報告過程中,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后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

      使用文字報表報告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事故調查處理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辦公室、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6)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①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②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③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④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5、事故后續處理

      (1)傷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分清并明確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進行必要的處理,不得用“集體承擔責任”來代替個人的責任。

      (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①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對特殊工種未經考試合格就頂替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③由于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運行,經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④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標準造成傷亡事故的。

      ⑤由于不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技人員,管理混亂,造成傷亡事故的。

      ⑥由于不按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應占企業每年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傷亡事故的。

      ⑦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未能及時處理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3)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①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③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減輕事故的。

      ④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⑤由于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4)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①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②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破壞事故現場,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③事故發生后,由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④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⑤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臨時措施,發生傷亡事故的。

      ⑥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的。

      ⑦對維護安全生產,堅持按安全生產有關法規辦事的人員,實行報復、陷害的。

      (5)事故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處理過程中,對事故責任者(包括公司領導、各部門領導、班組長等有關人員)由上級按有關文件進行刑事、行政處理,經濟制裁。

      6、統計與分析

      公司應定期對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對發生事故的種類、性質、等級、損失情況、時間、地點進行歸納,并繪制有關表格或曲線圖,找出有關規律,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應分月、季、年度統計結果進行存檔或報送。

      7、回顧

      應在事故發生時間、安全宣傳月等時間對本公司或其它公司所發生的事故進行回顧,回顧內容應包括本公司或其它公司發生類似事故的經過、調查處理、采取的措施等,并對有關法律法規、制度進行學習,使公司每個員工都得到教育,安全意識得到提高。對回顧的效果可采用問卷或抽查詢問的形式了解員工受到教育的情況,公司員工必須做到熟知所回顧事故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15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含分支機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規范應急救援行為,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含分支機構)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職責與權限

      第三條 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應急預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企業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2.簽署公布評審或論證通過后的應急預案。

      3.負責建立健全企業應急救援體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4.負責保證應急預案和組織應急演練支出的資金投入,專款專用。

      5.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

      6.發生事故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條 企業應急指揮部由主要負責人任總指揮。

      主要職責是:根據突發事件發生情況,決定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統一指揮和協調公司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下達的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處置任務。

      第五條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辦公室主任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主要職責是: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保持與相關部門的聯系;負責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的收集、核實、傳遞、通報,執行和實施指揮部的決策;組織應急預案演練、人員培訓和相關應急知識普及工作;指導和協助各單位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工作。

      三、應急預案編制程序

      第六條 編制應急預案包括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資料收集、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應急預案編制、桌面推演、應急預案評審、批準實施、應急預案備案、應急預案評估、應急預案修訂11個步驟。

      第七條 企業結合部門職能和分工,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分工,制訂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應收集下列相關資料:

      1.適用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技術標準及規范性文件;

      2.企業周邊地質、地形、環境情況及氣象、水文、交通資料;

      3.企業現場功能區劃分、建(構)筑物平面布置及安全距離資料;

      4.企業工藝流程、工藝參數、作業條件、設備裝置及風險評估資料;

      5.本企業歷史事故與隱患、國內外同行業企業事故資料;

      6.屬地政府及周邊企業、單位應急預案。

      第九條 企業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風險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確定事故信息報告、響應分級與啟動、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方面的內容,落實與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急預案的銜接。

      第十二條 按照應急預案明確的職責分工和應急響應程序,結合有關經驗教訓,企業相關部門及其人員每年進行桌面演練,模擬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過程,逐步分析討論并形成記錄,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并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組織評審,評審分為內部評審和外部評審。應急預案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全面性、應急預案體系設計的針對性、應急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1.內部評審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2.外部評審由本單位組織外部有關專家和人員進行評審,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有現場處置經驗的專家(評審人員不得與公司有利害關系),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應急預案論證可通過推演的方式開展。

      3.應急預案評審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3.1評審準備。落實參加評審的專家,將應急預案、編制說明、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在評審前送達相關人員;

      3.2組織評審。評審采取會議審查形式,企業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由評審專家組長主持,按照議程組織評審;評審會議形成評審意見(經評審組組長簽字),附參加評審會議的專家簽字表。表決的投票情況應當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并作為評審意見的附件。;

      3.3修訂完善。各單位認真分析研究,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通過后,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發實施,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十五條 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2.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3.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4.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每至少2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十七條 各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演練結果和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各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1.企業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2.企業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或產生新的.危險因素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

      3.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或面臨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應急指揮機構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6.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等發生變化的;

      7.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8.應急預案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企業應當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四、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八條 企業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十九條 企業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二十條 應急程序、措施的要點應當張貼在生產現場,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年度計劃,并根據企業事故預防的重點,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2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在演練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演練情況報企業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五、應急預案體系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由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構成。

      第二十五條 綜合應急預案是企業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企業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主要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工作原則,包括適用范圍、響應分級、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應急處置、應急支援、響應終止、后期處置、應急保障、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分支機構、項目部應按照上述要求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明確分支機構應急指揮系統、項目部應急救援小組的職責分工、聯系方式。

      第二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是企業為應對某一種或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工作方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事故風險分析、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響應啟動、處置措施、應急保障等內容。

      分支機構、項目部應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各個專項應急預案,對施工現場的事故風險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分析出的事故風險編制各個專項的應急預案,明確分支機構應急指揮系統、項目部應急救援小組的職責分工、聯系方式。

      第二十七條 現場處置方案是公司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類別,針對具體的場所、裝置或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風險描述、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和注意事項等內容。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崗位操作規程以及危險性控制措施,組織本單位現場作業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進行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分支機構、項目部應按照上述要求建立應急處置方案,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類別,針對具體的場所、裝置或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明確分支機構應急指揮系統、項目部應急救援小組的應急工作職責。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應急指揮系統、工作場所、崗位、事故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分支機構、項目部應按照企業應急指揮部應急處置卡內容編制分支機構應急指揮系統、項目部應急救援小組應急處置卡,并分發給各相關人員,每人一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急處置卡應發放給施工現場每一個管理人員,每人一卡;施工工種應急處置卡應按照工種分發給相關工種,每人一卡;事故類型應急處置卡應進行公示,可做成公示牌懸掛于施工現場顯著位置。

      六、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企業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項目部應急預案未按照規定備案的,除接受主管部門處罰外,企業將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接受主管部門處罰外,企業將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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