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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調查報告

    時間:2022-07-21 09:00:27 調查報告 我要投稿

    案件調查報告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需要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不同的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我們應當如何寫報告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案件調查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案件調查報告

      案件調查報告 篇1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立案調查的案件,認為已經查清違法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機構寫出全部案件情況和處理意見呈請有關機構、領導或上級機關的書面報告。因此報告必須規范、全面、準確,讓案件承辦人以外的人看了,對該案便一清二楚。但現在實際辦案中,形成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往往沒有做到這一點。

      目前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正文缺項嚴重。最易缺的有:調查經過,調查的時間、范圍、方法、步驟和主要問題及結果;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手段、情節、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的綜合分析;通過調查取得的證據,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的計算方法等等。

      二是過于簡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過于簡單,不能反映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二是不能反映查辦個案的全貌。如在查辦無照經營案件時,就只“現查明,某某在××(地方)從事××經營,未在工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行為違反了……”這么三言兩語,承辦單位負責人、核審人員、審批局長看了,不能對案情、調查經過、違法事實一目了然。

      三是正文結構過于拘泥。現在多數案件承辦人員,在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時采用的是三段式寫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第二段落交待當事人基本情況,剩余的內容全部裝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實上這并不符合為文要求和規范,我們完全可以根據需要分層次、分段落進行敘述,尤其是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

      一般來講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案件的由來和調查經過。應以說明的表達方式概括地交代由來,包括發案經過,立案時間和批準立案的機關;調查經過,包括承辦人員的組成,調查時間、范圍、方法、步驟和主要問題及結果等。不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都應如實全部寫上。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單位的,寫單位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濟性質、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營業場地、注冊資金等有關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職務或職業、住址等。

      違法事實。寫明已查清的違法事實和證據。主要寫清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手段、情節、非法經營額、非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圍繞這些取得的關聯證據。

      案件性質。通過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的綜合分析,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某個具體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其違法性質。注意不能一律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根據法律法規條款規定的方式不同,有時應用“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如列舉式規定。

      處罰依據、處罰建議。處罰依據,是指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它是在案件性質認定后,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后引用罰責條款,即依據什么法規,具體條、款、項進行何種處罰。處罰建議,是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性質、法律規定,結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危害社會的輕重程度、主觀認識和態度,即從重、從輕理由,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逐項說明,并說明計算方法等。如有意見分歧,也應敘述,以供領導審批案件時參考。

      當然,根據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質的不同,可以適當增減其中一部分內容。如有的案件必須闡明當事人有主觀故意,有的則不需要;有的要載明當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曾經要求當事人“限期辦理”等。

      現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首、尾部一般沒什么問題,故不贅述。

      案件調查報告 篇2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案件與日俱增,案件類型也日益復雜。農地承包合同糾紛已成為三大涉農案件(其余兩類為農村稅費糾紛和農村征地糾紛)之首。在這些糾紛的背后交糅著各種利益沖突和傳統觀念與現代文明的碰撞,農村土地問題糾紛已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理性思考有關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認真總結這類案件的審判經驗,對于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穩定農村社區、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情況,分析筆者所在地區這類案件的類型特點及問題成因,探討審理實務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和一些具體問題,并根據一些案例提出了幾點思考和體會。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1、案件總量明顯增加。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的案件統計顯示,20xx年我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4件,20xx年受理18件,20xx年僅1-5月就已受理23件。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體訴訟和類似訴訟增多。由于村社組織將集體土地承包給他人后引發糾紛,村民起訴,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或要求將承包地收回重新發包。此類案件往往原告眾多,而且容易引發群體上訪,法院審理難度大。本院20xx年受理了合川市獅灘鎮任家村3社78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糾紛后 ,20xx年又分別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兩起同類型案件。此外,20xx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門鎮太平村3個社、吉福村5個社、任溝村1個社和水碓村1個社分別訴重慶萬壽生物醫藥開發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類型的案件。這類糾紛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當被告的多。雖然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既有農戶之間的糾紛,也有村組起訴村民或農戶的,但目前村組當被告的案件較多。20xx年我院受理的18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村社當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達的33%。村社當被告或因發包土地過程中單方提高承包費標準,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農戶轉讓承包經營權后另行發包。其中,既有剝奪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土地經營權的違法行為,也有執行當地政策和依約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為。

      4、征地或租地補償費用糾紛增多。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緊靠城鎮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補償費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為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伴隨著征地款而引發的分配收益糾紛日益突出。同時,很多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訴請繼續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請求返回承包經營權,但其實質是請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產生的各種補償費。因筆者所在法院轄區自然資源豐富,近年來,隨著轄區內草街水利樞紐工程、富金壩水電站、西師育才學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廠、礦石場的興建,大量糾紛因征地補償費或租地費分配引發。以前因種地無利可圖而漠視甚至放棄土地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利益的驅動下突然也對其經營權珍視起來。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本院受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大致有以下幾類:

      1、確認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主要是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出生、死亡、婚嫁、農轉非、參加工作等變更引起的糾紛。包括:(1)沒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經營權;(2)結婚后,戶口未遷出,是否應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3)死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學、進城等,戶口也遷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5)自動放棄承包地,進城經商務工辦企業,但戶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存在。

      2、經營權流轉糾紛。由于國家“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越來越俏。因以前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完備、不配套,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頻頻發生。一是轉包轉讓型糾紛。稅改前,種田效益不高,一些農戶將土地讓給他人承包,其稅費也相應地由接受者承擔。現在不僅土地稅費全免,而且國家還倒補貼,原承包戶主張轉包要求被轉讓戶退還其承包地,接收戶主張轉讓不愿退,于是雙方發生糾紛。二是代耕代種型糾紛。以前不少農民棄田荒地,外出務工經商,又不承擔稅費和提留等。村干部為不使稅費落空,讓其他農戶代耕代種,代耕代種農戶又履行了稅費義務,且稅改時這些耕地面積又納入了代耕代種農戶的計稅面積。現在原承包戶回來了,找代耕戶或村組集體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雙方發生糾紛。

      3、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前文已經提到,隨著城市開發建設的加快和城鄉建設的迅猛發展,征地或租地補償費用糾紛逐年增多。需要說明的是,這類糾紛不但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各類補償費糾紛,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請求土地實際耕種者返回已經領取的土地補償費糾紛,還包括表面上訴請返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因返還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補償費的糾紛。前兩者案件是單純的給付之訴,后者則需要先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其承包經營權是否遭到侵害。

      4、承包合同糾紛。一是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費和承包人隨意變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其中前者占此類糾紛的絕大多數,承包人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合同對承包費交納的期限約定不明,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二是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如在農業承包合同期限中,發包方將農民的承包地隨意收回。這類糾紛既有違約,也包含了侵權。三是因承包合同損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請求確認其無效。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

      5、經營權侵權糾紛。(1)違法收回“農轉非”承包地。農戶進入小城鎮落戶后,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其土地 。(2)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于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強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3)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基層政府為搞退耕還林等政績工程,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由村社組織出面進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歷史原因造成我國農村土地現狀比較亂,是糾紛產生的歷史性根源。建國以來,我國土地政策多經變化,一直處于一種多變的不穩定狀態。短短的50余年,歷經了農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兩個大的.階段,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大混亂。建國伊始的土地改革運動,實現了中國農民夢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從而確立了農民土地所有制,接下來是互助組運動,1953年開始初級合作社運動,農民的土地入股進行集體經營,1956年上升到高級合作社,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隨后在全國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開放,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制度,成為了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演變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實現了“集體公有,農戶經營”。但是因為經營權范圍的限制和“政農不分”的中國特色,實施過程中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受到嚴重限制。歷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混亂局面。

      2、法律和政策銜接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從1983年1月中共中央關于《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的出臺,到20xx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法釋6號)的實施,歷經20余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對農業土地承包經營中產生糾紛的解決,走過了主要依靠政策調整到以政策調整為主、法律調整為補充,再到政策調整與法律調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調整的歷程。法律、政策的多變性和靈活性與土地變動緩慢的過程性、滯后性產生矛盾。例如我國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曾經推廣過“兩田制”,而在這種制度被國家認定不利于土地的長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區卻還在積極的繼續施行,與國家政策和法律脫節。

      案件調查報告 篇3

      20xx年4月X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銷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配料表標注:“精選核桃仁、白砂糖、麥芽糖、植物油、食用鹽、食品添加劑: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其中,抗氧化劑未標明通用名稱,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為進一步查明事實,20xx年4月X日,由XX工商局XX分局分局長XX指定XXX、XXX負責調查,現已經調查終結,報告如下:

      當事人: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

      負責人:XXX

      住所: XX縣XX鄉XX村

      注冊號:XX091000XXXXXX

      現查明:20xx年X月,當事人以每袋9.10元的價格從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40袋(1箱)“HXC”牌琥珀核桃仁,進貨款為364元。購進后,當事人以16元每袋的價格對外銷售。該核桃仁的生產批次為A20xx0824B67,每袋凈含量70克,包裝正面標有“添加適量 木糖醇 使原蔗糖含量更低”,背面標有“品名:琥珀核桃仁;配料:精選核桃仁、白砂糖、麥芽糖、植物油、食用鹽、食品添加劑: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制造商:XXHXC食品有限公司”。20xx年4月X日,我局發現上述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抗氧化劑未按規定標注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依法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23袋“HXC”牌琥珀核桃仁實施扣押。截止20xx年4月X日,當事人已銷售17袋,獲銷貨款272元,尚未繳納相應稅收,獲利117.3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當事人提供對XX、XXX的情況說明,證明XX為XX服務區經理、XXX為XX服務區超市經營的身份;

      (三)、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委托XX、XXX處理相關事宜及具體委托權限;

      (四)、當事人提供入庫單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琥珀核桃仁的時間、數量、進價、進貨款、銷售價、等事實;

      (五)、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上述批次核桃仁的'購進時間、生產批次、進貨數量、進價等事實;

      (六)、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上述琥珀核桃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標注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及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實;

      (七)、與XX談話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進貨來源、銷售價格、食品添加劑標注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八)、與XXX談話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經銷上述食品的進貨來源、時間、進價、數量、銷售價格、銷量及食品添加劑標注: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九)、現場照片5張,證明上述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標注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十)、與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談話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從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上述核桃仁的事實;

      (十一)、XX、XXX、XX的身份證復印復制件及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身份。

      調查人員認為: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應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但當事人未履行,客觀上造成所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情況不明,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食用安全,依法應予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的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構成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所指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和市局《自由裁量權控制辦法》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非法所得117.30元;2、沒收已被扣押的“HXC”牌琥珀核桃仁23袋;3、處以20xx0元罰款。

      案件調查報告 篇4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工作要求,規范和推動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和發展,近期,我們組織各地農業部門對全國農產品批發市場重點對產地批發市場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發展趨勢等進行了全面調查,結合平時研究和掌握的資料對市場發展狀況進行了分析。總的看,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亟需解決,今后要結合鮮活農產品優勢區域布局,加快推進“十二五”產地批發市場建設,提升市場服務功能。

      一、對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形勢的基本判斷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堅持把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作為現代農業發展的重點,圍繞主導產業和優勢特色產業,因地制宜分類培育市場體系發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成為帶動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據農業部門不完全統計,截至20xx年6月底,全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3606家,占地面積64。86萬畝,從業人員達到262。38萬人,投資規模1101。97億元,市場年交易額13422。5億元。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覆蓋范圍廣。經過多年的不斷建設,全國從綜合市場到專業市場、從種植業到養殖業到特色產業,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范圍基本覆蓋了各農業產品。目前在全國3606家農產品批發市場中,綜合性市場1367家,占37。9%;專業市場達2342家,占64。9%。其中糧油市場212家、蔬菜市場992家、水果市場390家、畜禽市場320家、水產品市場182家、特色產品(含花卉、食用菌等)市場246家,批發市場經營范圍涵蓋了種養業各產品。

      (二)產地市場主渠道作用十分明顯。調查顯示,全國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含產銷結合市場,下同)2627家,占農產品批發市場的 72。8 %,其中規模以上的產地批發市場1037個,占產地批發市場的40%。產地批發市場實現年交易額6709。23億元,占市場年交易總額的50%,帶動農戶 1。1億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4%。在農產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十分明顯。主要特點:

      一是蔬菜市場是產地市場的主要代表。調查顯示,大多數蔬菜產地批發市場設立較早,占市場比重大,運行機制較為健全,社會經濟效益比較明顯。目前,全國蔬菜產地批發市場689個,占產地市場近三分之一,帶動蔬菜種植1。58億畝,相當于全國蔬菜面積的60%。產地市場集中分布于東部和中部地區,占全國的80。6%。其中東部地區330個,山東占57%;中部地區217個,河南占44%。經營品種除了蔬菜外,還有季節性水果和其它農產品,常年經營,交易活躍。億元以上的蔬菜產地市場286個,年交易額13123。2億元,成為產地批發市場的主要代表,形成了“產地市場——運銷商——銷地市場”的大流通模式,是向大中城市和外省市供應蔬菜瓜果的重要源頭。

      二是水果產地市場優勢區域集中度明顯。在國家推進優勢產業帶建設的帶動下,具有品種特色的水果產地市場正在快速成長,集中度明顯提高。目前全國產地水果批發市場發展到184家,占全國水果市場總數的47%。產地市場主要分布于渤海灣的山東、遼寧、河北和西北黃土高原的陜西、甘肅蘋果優勢產區,這些地區以蘋果為主的產地批發市場發展到84家,占全國水果產地市場的46%;長江上中游、贛南湘南桂北、浙南閩西粵東三大柑橘優勢產區產地批發市場發展到47家,占全國水果產地市場近30%。一些優質水果產業帶發展如山東棲霞、浙江黃巖、江西贛州等地產業帶發展與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引導密不可分。

      三是畜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大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區。全國畜產品產地批發市場207個,占全國畜產品批發市場的68。5%。從分布看,產地市場大多分布于畜牧業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其中中部地區82個,占產地市場的40%;西部地區65個,占產地市場的31%。大多數畜禽市場以活畜、禽和肉類交易為主。與果蔬產品相比,畜產品多數實行屠宰企業一體化流通,如新疆XX縣古勒魯克農村畜禽交易市場、內蒙XX旗豐綠畜產品交易市場、廣東XX市白沙江南禽畜批發市場都實行活禽+屠宰+銷售+企業加工為的一體化的流通模式。

      四是水產品產地批發市場交易活躍。全國水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大多分布在東南沿海、黃渤海水產品捕撈和養殖帶以及江蘇、安徽、江西等長江中下游淡水養殖帶。目前全國水產品產地市場100個,其中沿海的江蘇、浙江、山東、海南產地批發市場59個,占全國產地市場近60%,由于水產品的國內外市場需求旺盛,帶動產地市場交易活躍,市場輻射面廣,年交易額上億元的市場達到60個,從業人員3。8萬人,年成交額625。87億元。

      (三)產銷市場結合趨于緊密。各地根據產業優勢和經濟發展特點,培育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農產品市場。全國有產地市場2347個、銷地市場1005個、產銷結合市場280個,其中江蘇蘇州南環橋、廣州江南果菜市場、山東維爾康肉類批發市場等發展快、規模大、機制活,成為銷地市場的代表;江蘇揚州聯誼、山東壽光、青島丁家莊、湖北麻城等市場結合其促進農業生產和滿足城鄉消費需要的特點,擔當了產地市場與銷地市場的雙重角色;江蘇東臺華東山羊市場、山東青島城陽蔬菜水產品批發市場、河北XX市金鳳禽蛋農貿批發市場、新疆XX市華凌畜產品批發市場等,因地、因時制宜,投資小,輻射面大,是產地市場的典型。

      (四)市場輻射能力逐步增強。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對周邊地區的輻射帶動能力也不斷增強。江蘇XX縣水產批發市場、武進夏溪花木市場、華東苗禽市場投資企業、蘇州眾誠鴨業有限公司分別成為全國最大的螃蟹專業市場,華東地區最大的花木交易市場,全國最大的苗鴨產銷集散地。蘇州南環橋批發市場下屬的蔬菜批發市場日成交量1200噸,水產批發市場日成交量200噸,鮮肉批發市場日成交生豬1500頭,畜禽批發市場日成交40000 羽,干貨批發市場日交易品種20xx種,是XX市及周邊地區農副產品集散中心。

      二、當前產地批發市場建設中的突出問題

      雖然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與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相比,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存在功能不夠強、規模不夠大、政府引導和扶持跟不上等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產地與銷地以及集散地之間布局不合理。近年來,隨著全國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的實施,優勢區域鮮活農產品集中度穩步上升。目前全國優勢區域蘋果、柑橘集中度達到50%以上,水產品集中度達到80%以上。生產向優勢產區集中后,客觀上要求建立集散能力強的產地批發市場和冷藏能力大的保鮮庫。但目前產地與銷地以及集散地之間布局不合理,銷地市場發展比較充分,目前年交易額在1億元以上的銷地批發市場558個,而中西部鮮活農產品主產區產地市場年交易額在1億元的只有346個,發展相對落后。目前全國1個縣不足1個產地批發市場,而東部占50%左右、中部占30%、西部只占 20%。特是中西部蔬菜、水果主產區,常年蔬菜產量占全國的'40%、水果占45%,而年交易額上億元的產地蔬菜市場只占25%,水果市場占30%,畜禽市場占不到全國的4%,生產和市場建設重倚輕的矛盾十分明顯,這是導致優勢產區鮮活農產品滯銷賣難時有發生的重要原因。

      (二)產地批發市場及集散地基礎設施薄弱。總體看,全國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以小型為主,年交易額1—5億元的占到30%,億元以下的占58%,且多數市場規模小、設施簡陋、服務功能不強。在被調查的西部10省(區)376個產地批發市場中,占地面積在20畝以下的小市場占到 52%,占地面積在2畝以下占到5%,交易額在5億元以下的占到78%,80%的市場缺乏冷藏保鮮、冷鏈物流設施、信息或質量檢測設施,許多產地批發市場的場地沒有硬化,缺乏遮陽擋雨的設施,甚至連上、下水道都沒有,臟、亂、差的問題十分突出。

      (三)市場交易方式陳舊,交易效率低。目前,大多數產地批發市場仍沿用對手成交、現金結算的交易方式,處于自發、紊亂狀態,難以形成公開、公正的交易價格,影響交易安全,還往往導致強買強賣等欺行霸市現象發生。據調查,目前我國農產品市場實行連鎖經營的交易額占總交易額不到 20%,90%左右的農產品通過對手交易銷售,只有不到10%的市場全部或部分采用了電子商務交易技術,交易效率低。調查顯示,42%農戶自己銷售農產品,45%農戶賣給個體商販,只有不到3%的農戶通過訂單銷售。這些情況使得我國農產品一般要經過3—4級流通環節,既降低了流通效率,也增加了流通成本,不利于農民增收,對于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四)流通主體的組織化程度低,營銷規模小、效率低。由于農民個體戶或農村經紀人是目前承擔農產品運銷的主要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起步較晚,農產品批發市場內大多數經銷商的營銷規模小、效率低,缺乏有實力、信譽好、規范化的大批發商、代理商組織,因此不能形成穩定的、規模化的農產品供應鏈條。而且,運銷商與生產者之間是一種買斷關系,這樣既不利于提高農民在市場交易中的談判討價能力,又不能使農民分享流通環節的利潤。

      (五)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滯后。近年來,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較快,數量不斷增加,規模逐步擴大。盡管我國農產品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已經形成,但現有的一些管理規定散見于《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商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和《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但要么缺少配套措施,要么貫徹執行不理想,有的內容陳舊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目前,特別是缺乏專門針對批發市場的法律法規問題非常突出,這使得農產品批發市場競爭混亂無序,缺乏有效的行業管理和政府監管,難以形成市場各方主體良性互動機制。而在發達國家,如日本專門制定有《批發市場法》,并和其他法律一起對批發市場類型、設立條件、參與人構成、交易原則、投資方法、上市商品規格要求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保證了農產品市場體系的健康發展。

      三、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的主要任務

      我國已進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新時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在國內農產品供求基本平衡、農業更加對外開放、農民增收難度加大,以及城鄉居民消費水平和生活質量日益提高的大背景下,加快農產品批發市場改造升級步伐,完善市場功能,構建現代農產品市場體系,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當前產地批發市場要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建設和改造一批鮮活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配套建設必要的儲藏保鮮設施和產后清洗分裝等初級加工設備,支持農產品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一)強化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拓展市場功能。

      一是在鮮活農產品優勢產區新建或改擴建產地批發市場。在蔬菜、水果生產集中連片,面積在20萬畝以上,商品率達80%以上;畜產品、水產品生產集中度較高、商品率達70%以上、商品量達10萬噸以上且沒有交易場所的地區建立產地批發市場。對已有市場但基礎設施差、集散功能弱的實施升級改造,重點考慮對既是鮮活農產品優勢產業帶的產地批發市場又是農業部定點市場進行升級改造。主要是加強市場供水、供電、道路和通訊等系統的改造建設和交易棚廳的改擴建,切實改善市場交易環境。

      二是推進產地批發市場功能拓展。在批發市場提供交易場所等基本功能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拓展價格信息匯集、產品質量控制等功能,鼓勵市場開展加工配送、質量監管、規范包裝、發展現代流通、壯大市場主體、完善公共服務等。

      三是加大產地批發市場輻射效應。指導各地編制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規劃,合理布局市場經營領域和建設區域,處理好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綜合市場和專業市場、產地市場和銷地市場、傳統市場和新型業態之間的關系,注意不同類型市場功能上的銜接和配合,發揮市場體系群體效能。

      (二)支持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建設,減少產后損失。

      當前,我國鮮活農產品特別是果蔬保鮮、冷藏冷鏈物流產業應用范圍窄、發展滯后,果蔬采用低溫物流只有10%—20%(每年果蔬產后損失高達25%—30%),冷鏈物流肉類只有10%,水產品只有20%,而發達國家果蔬保鮮物流占總產量的80%,果蔬菜損失率在5%以下。支持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建設重點:

      一是支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主要包括:建設市場儲藏貨物倉庫、氣調保鮮庫、恒溫庫、冷凍冷藏庫、冷藏運輸等基礎設施,逐步解決鮮活農產品批發交易過程的冷鏈“斷鏈”現象;

      二是支持優勢產區和西部地區專業合作組織或農產品營銷企業建設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主要包括建設鮮活農產品產后預冷保鮮、冷藏冷凍、冷藏運輸等基礎設施,使主產區和中西部鮮活農產品冷藏保鮮、冷藏冷凍及儲運能力明顯提高。

      (三)支持配套清洗分裝等初級加工設施建設和市場交易環境改善。

      強化農產品產后的商品化處理。配套清洗分裝主要建設:產品清洗設施、分選操作臺、自動分選機、水果打蠟設施、包裝設施等。市場交易環境改善主要包括:水電道路系統改造、市場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質量安全檢測系統建設和衛生保潔設施完善。

      (四)支持農民合作營銷組織建設。引導、扶持農民合作營銷組織購置必要的冷藏保鮮和冷凍運輸等設備,在規定的低溫條件下進行農產品加工、分選包裝、儲藏和運銷。推進標準化生產、規范化管理和經營,發展壯大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產品物流帶動能力。

      四、加強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措施及建議

      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和產地冷鏈物流作為政府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主要資金來源于公共投入。現提出以下工作措施和建議。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市場建設應借鑒日本、韓國等國家的經驗,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與發展實行分級規劃與管理。部一級負責對具有全國性或區域影響的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統一規劃與布局,當前重點是組織編制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十二五”建設專項規劃(20xx— 20xx),理清市場建設思路,明確指導思想、建設原則與區域布局,綜合考慮農產品生產規模及其商品流量流向、地理區位和交通狀況、消費群體規模和消費習慣等多種因素,正確處理產地市場與銷地市場、專業市場與綜合市場的關系,經過科學論證,形成布局合理、統一有序、流通順暢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網絡,為爭取國家建設項目做好必要準備。省級負責制定轄區內大中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規劃,嚴格防止受局部利益驅動盲目布點,搞重復建設、無序競爭,造成“有場無市”,浪費人財物和土地資源。

      (二)爭取各方支持批發市場建設。

      一是協調中國農業銀行落實與我部簽署的《共同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加大貸款投放力度。

      二是積極爭取亞行貸款進行批發市場建設。20xx年擬選擇安徽、寧夏、江西、重慶、山東、遼寧等6個省市為備選試點省,項目總投資21億元人民幣,其中利用亞行貸款1。5億美元。

      三是研究完善農產品市場流通扶持政策。參與完善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研究科學用好增值稅轉型政策幫助農產品流通企業減輕增值稅負擔;研究降低農產品批發市場土地使用稅和降低農產品批發市場用水用電價格等問題。同時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國家對優勢產區鮮活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公益性設施建設給予直接投資。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建設一批具有一定規模、設施配套、功能齊全、輻射帶動力強的產地批發市場,支持批發市場電子結算管理系統、安全監控系統、質量檢測系統、信息收集發布系統、垃圾處理設施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幫助完善和提升市場功能,增強流通效率。

      二是對市場其他設施和優勢產區、西部地區專業合作組織或農產品營銷企業建設儲藏、運輸、冷鏈和保鮮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主要用于市場土地平整硬化、水電路配套、交易廳棚建設、儲藏保鮮庫土建工程等,建議安排財政貼息貸款予以支持,以引導鼓勵利用信貸資金。

      三是將鮮活農產品物流相關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在國家農機具購置補貼財政專項中增加農產品物流設施相關設備購置項目。主要包括儲藏保鮮機電設備,鮮活農產品清洗、分選和裝卸設施設備,農用運輸設備、畜產品分割設備等,幫助增強物流技術裝備水平。

      四是將盡快研究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建議國家抓緊研究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或《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條例》,明確批發市場的公益或準公益性質,對市場類型、設立條件、參與人構成、交易原則、投資方法、上市商品規格要求、行情波動、風險控制、上市商品組織等做出界定,并及早列入立法計劃,解決法律缺失和空白問題。

      案件調查報告 篇5

      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筆者對某一基層人民法院XX年至XX年受理的9件刑事自訴案件統計發現,XX年受理刑事自訴案件3件,XX年受理刑事自訴案件6件,同比增長100%,其中調解2件、撤訴1件,調撤率33.3%。

      一是審查把關不嚴,盲目立案。刑事自訴案件往往是當事人一紙訴狀,法院便予以立案,缺乏嚴格的審查把關,致使刑事案件不斷增多。

      二是易立難審,久審不決。由于立案審查把關不嚴,受案后發現許多問題,加之雙方爭執較大,而又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難于收集定案證據,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調又調不成”的局面。

      三是濫用強制措施。刑事自訴案件屬輕微刑事案件,自訴人可以撤訴,也可以與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決定對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應當嚴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態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對其采取逮捕措施。不僅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而且容易激化雙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部分判決后,民事賠償部分難以執行,案結事未了。由于審判人員在審判中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任意性和濫用職權,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觸對立情緒較大,本來可以調解或和解結案的案件,不得不判決結案。而被告人難于接受,致使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難以兌現執行。

      針對上述狀況,筆者建議,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一是要把好立案審查關。嚴格審查自訴 案件有關 刑事部分,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訴人堅持提起刑事訴訟,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是要做好立案后審理中的處理工作。如發現受案后刑事自訴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將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證據材料不足,不能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就應宣告被告人無罪。更不能認為需要被告人賠償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極其慎重穩妥的采取強制措施。刑事自訴案件在審查核實證據的基礎上,確實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律,不采取強制措施不利于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后果,才可采取強制措施。同時要嚴格審批手續。

      四是要注重調解,增強良好社會效應。刑事自訴案件多是鄰里糾紛,往往是小事釀成大禍,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調少判,這樣一來有利于社會穩定,促使當事人化解矛盾,便于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順利得到執行。

      案件調查報告 篇6

      隨著社會的轉型、社會環境的變化、思想觀念的分化,人們的婚戀觀變得復雜多元,傳統的婚姻家庭受到沖擊。據民政部門相關數據,中國離婚率連續12年攀升,離婚率增幅首次超過了結婚率增幅。離婚案件的高發,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從長沙市天心區法院通過采取隨機抽樣方式對該院轄區20xx、20xx、20xx三年中受理的離婚案件共500件進行調研,基數較大,力求本次調研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一、天心區人民法院離婚案件基本情況及特點1受理案件數量

      本院受理離婚案件數量每年遞增,且增幅較大。20xx年受理離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齡分布

      離婚案件當事人平均年齡逐年降低,婚齡逐年縮短。根據調研數據,離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歲至45歲之間,占比56%。30歲以下和45歲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對均衡,均為22%。從年齡結構看,22—35歲人群是離婚主力軍,36—50歲年齡段是婚姻相對平穩期,50歲以上人群離婚率上揚。結婚未滿一年的占15%;結婚1至3年的占12%;結婚3至5年的占31%;結婚5至10年的占33%;結婚10至20年的占7%;結婚20年以上的占2%。

      3、訴訟主體

      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為39.4:60.6,女性起訴人數超過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為80后的離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歲以上的年齡層,男性起訴的比重反彈,為14.6%,接近女性起訴的兩倍。

      4、起訴理由

      起訴理由比較集中,多為性格和經濟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導致長期兩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撫養教育觀念不統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應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賭博、吸毒、醉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導致影響夫妻感情及家庭關系的有7件,因閃婚而導致雙方溝通了解不夠的22件,因家庭瑣事爭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無收入來源、經濟壓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有8件,因婆媳關系不和導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經成為原告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首要原因。這種現象的出現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規定有直接關系,導致在沒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條件下,性格不合成為主張感情確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詞義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蓋其他法定離婚理由的包容性,這導致對性格不和的判斷、衡量缺乏相應的標準,進而造成了司法認定之難。

      5、一審結案方式

      一審結案方式主要為判決、調解和撤訴,具體情況為:法院調解離婚106件、調解和好47件、撤訴123件、判決不準予離婚142件、判決離婚79件、駁回起訴3件。

      4、適用程序

      離婚案件中大量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占比57.3%。一些離婚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尤其是婚姻關系維系時間較短、沒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適用簡易程序有利于便利當事人訴訟,早日解決婚姻問題,也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符合訴訟經濟的要求。但是,對于離婚案件不能簡單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單純地為了早日結案而適用簡易程序。特別是,目前離婚案件呈復雜化的趨勢發展,牽涉到財產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賭博、吸毒等離婚理由的認定等,如果草率地適用簡易程序將不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和爭議焦點的辨析。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要科學合理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科學合理的適用程序。

      二、離婚案件增加的成因及發展態勢

      1、婚戀觀日趨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趨小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老百姓的經濟能力增強,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為當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給自己更好的發展平臺成為時下青年男女擇偶的首選。特別是,女性職業化趨勢的明顯加強,婦女地位明顯提高,越來越多的女性已經實現了經濟獨立和自由,改變了以往依靠婚姻維持生活的心理,擺脫了婚姻對人身依附性。同時,在當時下的現代文明時代,社會認識、人們思想觀念迅速轉變,離婚不再遭到社會較低的社會評價,離婚不再被認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會開放,人們享有婚姻自主權,“婚前性行為”、“試婚”、“好聚好散”等現象也早已是司空見慣的事。越來越開放的婚姻觀也改變了傳統婚姻模式,特別是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流行,個體性被放大,婚姻對夫妻的實際影響越來越小,當事人對婚姻的經濟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來越小。當婚姻關系不能滿足自我的需求時,離婚便成為一種解脫的選擇。

      2、法制意識加強,離婚手續簡化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推進,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處理問題和維護權益。作為社會的基本關系之一的家庭關系自然也受此影響,當遇到家庭問題和矛盾時,法律手段往往被運用。但是,這導致了一個問題:由于婚姻案件的門檻低、訴訟費用低、起訴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沒有窮盡其他救濟手段的情況下即提起訴訟,這會造成部分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實施后,簡化了離婚登記手續,國家不再干預個人的私生活,消除了當事人的諸多顧忌。

      3、溝通不足,性格不合成為婚姻的最大殺手

      近年來,閃婚的現象與日俱增,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在沒有長期的有效溝通和相互了解的情況下就輕率結婚,到婚后才發現生活方式、價值觀念不一致,導致摩擦不斷、爭吵不休,進而造成閃離的現象頻發。此外,因工作、學習、感情等主客觀原因導致長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減少和感情的疏遠,而城市生活的誘惑,以及外在社會監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對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對感情基礎本來就薄弱的夫妻而言,這種時間和空間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閡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會導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壓力大,導致婚姻危機四伏

      隨著社會的重大變革發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訊等工具的出現,使得家庭的活動范圍大大擴展,人們的交往頻率、交往范圍大大增大,新鮮事物層出不斷,打破了原有的觀念和舊的道德規范,同時由于人們工作生活壓力的增大,以期尋求刺激來緩解工作生活壓力的人不在少數,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響,癡迷于不法“娛樂”場所、陷入或“網戀”中,其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無法抵御物欲的侵蝕,婚姻觀念的轉變給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條件和機會,便產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導致婚變。

      三、妥善審理離婚案件的意見

      婚姻關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關系家庭中每一個成員的生活環境,特別是對于正處在人格和性格培養期的子女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國內外相關研究表明,生長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發生犯罪和焦慮、抑郁、敵對、報復等心理障礙問題。因此,法院應該從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的角度出發審慎處理離婚案件,切實維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婦女作為婚姻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在審判中應根據案件事實和具體情況予以相應的照顧,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1、重視調解職能,慎重判決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在推崇“以和為貴”傳統美德的當今社會,調解是一種有效且能兼顧雙方利益的糾紛解決方式。同時,調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在審判離婚案件中更應當認真貫徹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將調解工作貫穿于離婚訴訟全過程,庭前組織調解、庭中著力調解、庭后不放棄調解,努力窮盡各種調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雙方的教育疏導工作,不宜過快判決不準予離婚或未經有效調解既逕行判離。對尚有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婚姻,要盡量調解和好,避免因為訴訟的激烈對抗而加深夫妻間的感情裂痕。對于難以達成調節的,要正確把握離與不離的尺度,若無確實充分的證據不得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時,對于離婚率較高的人群,有些當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數是因誤解、一時錯誤、溝通不足而使對方產生離婚情緒,法官應多加強“背靠背、面對面”的工作,促進家庭矛盾的解決。而對于感情基礎差,婚后又長期分居的群體,大多是因為時間短,接觸少而產生的離婚思想。對于此類問題案件,應當加強對離婚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避免因沖動而加劇感情不合。對于非因感情確已破裂,維系夫妻感情對雙方當事人和小孩確實都沒有意義的案件外,其他離婚案件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疏導、說服,化解家庭矛盾,給予當事人“冷靜期”,以促進家庭關系的修復和改善。對于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公正處理,使雙方好聚好散。

      2、對婦女適度傾斜照顧

      婦女在社會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傷害也相對較重,在合法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體現了司法的關懷。法律并不是冰冷無情的評判工具,而是追求實質公平公正的保護機制,具有司法正義的精神內核。離婚時在財產處理上,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大部分婦女的經濟條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婦女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隱形貢獻,適度照顧婦女的利益,按照優先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給予婦女適當補償,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其正常行使離婚權利,避免婦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絕境是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的。

      3、加強對離異家庭子女的保護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還要做好父母雙方的法制教育,非撫養方及時支付撫養費,撫養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視權,使子女能夠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溫情,雙方相互監督,減少對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議可以與離異家庭、子女就讀的學校建立聯系卡,實時回訪溝通,了解子女生活學習情況,及時制止對子女利益損害情況發生,使法院的審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護離異家庭子女,防止其成為問題少年。

      4、加強對婚姻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在過錯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方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將此規定作為對有過錯對無過錯方所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婚姻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的依據以決定賠償的數額。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損害賠償限制于金錢上的賠償,對于過錯方難以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略帶隔靴撓癢之尷尬。因此,要從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雙管齊下予以懲罰,才會讓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為前懸崖勒馬,讓未犯者對婚外不忠行為敬而遠之。同時,無過錯方在舉證證明上往往存在舉證難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之線索的情況下,有必要對過錯行為的取證權限適當放大,對一些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法院應適當擴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實現無過錯方的權利。

      案件調查報告 篇7

      一、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4年5月18日,宣州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棟17號的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注冊資本金異常變動,隨做了現場檢查筆錄,在進一步的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經請示批準立案調查,辦案人員于5月20日,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制作了談話筆錄,現調查終結,匯報如下: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區西林二村B棟17號,法定代表人:楊大松,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3425000xxxxx,經營范圍: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注冊資本金:六十萬元整。

      三、違法事實:

      20xx年3月3日,楊大松與吳成蘭共同出資60萬元,分別占出資額的75%、25%,注冊成了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公司成了后,當月的'7日,楊大松又將公司承包給程紅福經營,并將公司的資金60萬全部交由程紅福操作,由楊大松本人掌管賬目,并約定從經營的利潤中提取8%-10%歸公司所有,程紅福負責公司的運轉費用。由于經營不善,二人所協議之事,于7月底終不歡而散,以上事實,楊大松本人均予以確認。

      四、證據例舉:

      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檢查中發現的情況);

      證據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證據三:談話筆錄一份(證明違法事實及經過);

      證據四:承包協議一份(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

      證據五:當事人給承包人的資金轉賬單復印件一份(證明承包經營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質:

      當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規定正常經營,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將公司營業執照出租給程紅福經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規定,屬于擅自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爭議:

      當事人沒有對以上事實提出異議,因為不懂,并且該行為已經終止,請求從輕處罰,鑒于上述情況,依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七、處罰依據和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7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的規定,并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案件調查報告 篇8

      一、調查目的

      當今世界,食品不安全的風險源不斷增加,人們對食品不安全風險的認識逐步提高。尤其是現代農業生產對化學投入物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極端氣候頻繁出現,污染物不斷增多,都使食品不安全風險上升。我國食品加工業和餐飲業多數為小作坊、小企業。他們對食品衛生安全比較漠視,往往又在政府監管之外。因此,關注食品安全,人人有責。通過對食品安全的調查,關注食品安全,開展食品安全的知識宣傳,加強人們對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健全食品質量監督體系,逐步改善食品安全嚴峻的現狀。

      二、調查方法、時間、對象

      調查方法:通過對內鄉縣下各鄉鎮的的農貿市場的實地考察,食品加工企業生產環節的參觀調查,發出問卷調查調查人們對食品安全的了解。問卷回收率90%。

      調查時間: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8月21日

      調查對象:農貿市場小販,食品加工廠,普通消費群眾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根據調查顯示,我縣17.8%的居民民對食品安全狀況表示放心,62.2%表示部分品種不放心;84.1%的市民在采購食品過程中最關注的.是食品安全性;48.6%的市民認為食品安全最大的隱患在生產加工環節,27.3%認為在餐飲消費環節,18.8%認為在流通環節。可見,雖然近幾年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市民對食品安全還不是很放心,食品安全總體形勢仍比較嚴峻,食品安全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食品安全問題仍較突出。經過政府的規范和整治,食品案件多發的勢頭得到了遏制,但我縣食品安全隱患和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初級農產品(水產品)源頭污染仍然嚴重。工業“三廢’和城鄉垃圾污染以及水體嚴重劣化,致使農產品受到重金屬和有毒物質污染的問題仍不容忽視,有些化工廠還建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附近,容易造成附近水域和土壤的工業污染,群眾反響比較強烈。同時由于尚未形成對農業生產者有約束力的科學用藥和安全用藥制度,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和使用時間隨意性較大,不到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就采收上市現象尚有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仍需引起高度重視。二是食品生產單位多為家庭作坊式經營,具有多、小、散的特點,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部分生產單位的生產原料和衛生條件無法保障,添加劑濫用使得食品安全存有重大隱患。據權威顯示,有關部門上半年檢測顯示,糕點類產品抽檢合格率只有40%;豆制品合格率極低,有較大安全隱患,第一季度全區抽檢豆制品10批次,合格率為0。三是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夠規范,經銷農產品和食品的集貿市場、企業、個體戶大多缺乏必要的設施和規范的管理,出售過期或變質食品現象仍有發生。四是消費領域城鄉差異大,各種整治活動主要集中在城區開展,而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致使大量假劣食品流向農村,農村食品安全形勢令人堪憂。同時餐飲業還存在餐具消毒不徹底、熟食操作不規范、流動攤點監管難等問題。

      (二)食品安全監管合力還需增強。由于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難以保障食品安全執法工作。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滯后,人員缺乏,難以適應食品安全監管的實際需要;食品安全監管環節眾多,涉及的主管部門有農林、漁業、工商、貿糧、衛生、質技監、食藥監等單位,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也不夠完善,容易造成多頭管理或監管不力現象,致使有些問題監管難以到位,影響了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三)食品安全基礎設施薄弱。食品安全監測量多面廣,但技術檢測工作滯后,食品檢測設備相對不足,檢測力量跟不上檢測需求。財政投入不足,執法裝備和檢測設施比較匱乏。另外,食品安全信息來源不足,食品市場是一個很大的市場,涉及的種類繁多,單靠單個部門的例行抽查,很難全面控制當前市場的所有食品質量。社會舉報、投訴和村居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是一個信息來源的途徑,但是當前食品類的舉報和投訴較少,協管員受知識水平和工作精力限制所反饋的信息也比較有限,況且所投訴、舉報和反映的問題多數已成后果、造成危害,只能事后算賬,難以做到事前把關。

      (四)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一些農民對于農藥殘留問題認識不夠,群眾識別假劣食品能力較低,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于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一方面存在麻痹思想,對有些危害性估計不足,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另一方面又受生活條件等多方面因素制約,有些無可奈何,抱著聽之任之的態度。另外,由于經濟、文化知識等方面的原因,不少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識了解不多,特別是不少“新路橋人”購買食品時大多只看價錢,一味要求價廉而忽視物美,一些價低質次的食品成為主打食品,甚至成為部分兒童手中的美味。

      案件調查報告 篇9

      案由:未經批準、非法占地調查機關:國土資源局承辦人:

      調查時間:

      當事人:

      經調查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

      20xx年1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縣XX鎮XX村XX組村民李XX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本組集體農用地建商住房的違法行為后,進行了認真調查取證,并于20xx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查處,主要案情如下:

      20xx年10月10日,縣XX鎮XX村XX組村民李XX向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準備利用位于XX路東本人的.自留地建農藥化肥門市部,經村委會研究同意后,村委會主任李XX為其填寫了《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和《村鎮建設工程位置申請審批書》并簽署意見,加蓋村委會公章,其中《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未經鎮政府審核、縣政府審批;《村鎮建設工程位置申請審批書》經鎮建設服務管理所工作人員王XX簽署意見并簽字。20xx年12月10日XX鎮建筑工程管理站為其辦理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名稱為商住房,20xx年12月19日XX鎮建設服務管理所為其辦理了《江蘇省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建設項目名稱為商住房,但

      是在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李XX于20xx年1月6日開始動工建設,至20xx年1月10日,10間房屋地基建成。經現場勘查,該宗地位于縣X城鎮XX村XX組生產路東,東鄰農用地,西鄰XX村XX組生產路,南鄰農用地,北鄰農用地;東西長10米,南北長20米,占地面積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200平方米,該宗地位于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土地性質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法律依據:李XX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非法占用本組集體農用地建商住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建議:

      一、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間房屋地基;

      二、罰款陸仟元整(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積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

      承辦人(簽名):楊XX張XX

      20xx年1月30日

      案件調查報告 篇10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根據內容不同可以分為五類,包括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不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予銷案的調查終結報告、擬送其他機關處理的調查終結報告和其他終止調查的調查終結報告。相關程序規定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有不同的內容要求。

      辦案機構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

      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或工作單位、住所等情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情況。

      2.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包括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目的`、手段,以及違法情節、違法所得、違法后果等一系列實際情況。記載違法事實,應客觀真實、內容全面、重點突出。

      3.相關證據及其證明內容。

      相關證據是指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既然是相關證據,就一定與案件事實密不可分,無論其是否有利于當事人。

      證明內容是辦案人員對證據與當事人違法行為關聯性的分析論證。對于重大案件及證據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復雜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證明內容非常必要,有利于辦案機構對證據的全面性、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梳理,去偽存真,正確認定違法事實;有利于核審機構進行審查,以及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案件性質。

      案件性質是指違法行為所屬的具體類型,如無照經營、虛假廣告、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這項內容涉及辦案機構對所調查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認識,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5.自由裁量的理由。

      說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其對所列違法行為原則上如何處罰,是從輕、從重還是減輕處罰,這樣處罰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辦案機構應該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過錯情況,根據立法的目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

      6.處罰依據。

      處罰依據即辦案機構擬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調查終結報告中應具體寫明所依據法律的名稱和具體條文,不能籠統地寫成依據某法或者依據有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寫明處罰依據,是案件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

      7.處罰建議。

      處罰建議即辦案機構最后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具體處罰意見,包括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數額。

      除制作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外,辦案機構還應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核審機構核審。

      案件調查報告 篇11

      訴訟文書材料是訴訟檔案形成的重要依據,其排序是否規范直接影響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訴訟檔案的利用。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定的卷內目錄的內容進行操作的。隨著民事審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審卷內目錄內容已顯現出一些不足。為進一步規范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便于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檔案的利用,筆者通過相關調查研究,針對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歸檔排序中存在的問題,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的工作經驗,對如何改進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內容及排序提出拙見,欲以司法同仁探討。

      一、基本情況

      1.《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以下簡稱《歸檔辦法》)施行前,卷內材料的排序隨意性大。

      2.《歸檔辦法》施行后至1997年,按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定,民事、經濟案件按照卷內目錄內容排序裝訂歸檔,卷內材料較為有序。

      3.1998年,開始探索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民事、經濟案件根據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后增加了“當事人訴訟須知”、“舉證須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限期舉證通知書”等《歸檔辦法》中卷內目錄排序所沒有的材料,而卷內目錄的排序內容沒有變,審判人員只是將新增材料隨意裝入卷內或附卷。

      4.20xx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及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先后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據交換通知書”、“轉換程序通知書”、“證據交換筆錄”、“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申請證人出庭、證據調查及批復”、“領取裁判文書通知書”等原卷內目錄排序中所沒有的內容。對此,在不改變《歸檔辦法》排序原則的基礎上,審判人員把出現的新材料按卷內目錄中相應的內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規范。

      二、卷內文書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與當前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存在著脫節和不符現象,主要表現在:

      1.《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有相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司法改革發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與經濟案件屬不同類別的案件,民事卷內的目錄內容只有20項,經濟卷內的目錄內容有26項,二者內容完全相同之處只有6項,不同之處有22項。隨著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經濟案件與民事案件統稱為民商事案件,而目錄內容無論是20項還是26項,均不適應當前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材料歸檔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后,《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不能體現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新特點。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訴訟文書材料,如:立案時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外,出現了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廉政監督卡、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規定》施行后,當事人依據《證據規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答復的`材料;經當事人申請、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法院在開庭審理前要進行證據交換制作的證據交換筆錄;轉換程序通知書等與案件相關聯又必須附卷的相關材料,但卷內目錄又沒有這些內容。因此,卷內目錄急需增加這些新內容,以體現審判方式改革的新特點。

      (二)對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不重視

      筆者經過調研發現,審判人員對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問題重視不夠,沒有考慮卷內材料排序管理的規范性問題、排序裝訂的效率問題、以及訴訟檔案的利用問題,致使當前檔案裝訂的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隨意性大,出現零亂無序、不規范的現象,直接影響了檔案的質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統一

      民事審判大格局形成后,對于民商事一審案件中出現的新材料、新訴訟文書,雖然采取了相應措施,但做法不統一,主要表現在:

      1.有的分散放在卷內目錄的位置。雖然在卷內目錄反映了材料名稱,但顯得分散、零亂。

      2.有的放在與卷內目錄相類似的位置,所作的調整不夠完整。雖對增加的一些新材料,如:“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延長舉證期限、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重新鑒定的申請及法院的通知書或決定書”在“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作了一些修訂,但不夠完整,排列順序不統一。

      三、改革民商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的建議

      為了規范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更好地發揮訴訟檔案為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務的作用,筆者經過調查研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自身的工作經驗,對民商事一審案件訴訟文書材料卷內目錄排序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的內容

      筆者認為,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除了內容相同的6項應當保留外,其余可用的、不同的、且內容不完整的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并修改、補充,使民商事一審案件的卷內目錄更加完善。

      1.“立案審批表”修改為“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統計信息管理的規定。

      2.“起訴書或口訴筆錄”與“起訴書及附件”合并修改為“起訴狀及附件”。因為,把起訴書改為起訴狀,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符合當事人對它的一般稱謂。實踐中,一些不識字的當事人請人代書起訴狀,很少口頭起訴,因此,建議取消“口訴筆錄”。

      3.“立案(受理)通知書”與“受理案件通知書”合并修改為“受理案件通知書”,并結合審判工作改革后增加的新的訴訟材料,如“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等。這些新材料都是立案時,法院必須送達當事人,告知其訴訟的有關規定,需要附卷的材料。

      4.“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與“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合并修改為“減、免、緩交訴訟費申請、審批手續及繳納訴訟費收據”。因為,有的案件當事人起訴時經濟上確有困難,提出減、免、緩申請及法院是否準許的審批手續都要附卷,而原目錄內容簡單,實踐中操作不便,補充完整后清晰明了,便于操作。

      5.“應訴通知書回執”與“送達起訴書回執”合并修改為“應訴通知書”、“送達回證”,同時增加“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公告及張貼依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等”、“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第三人參與訴訟申請及批復”等內容。因為,有的訴訟文書必須送達給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達;有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需要追加當事人;有的案件出現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這些訴訟文書真實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問題,也必須附卷。

      6.“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鑒定委托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與“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合并修改為“原、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因為,該欄目是反映各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情況,不應把“鑒定委托書”放在該欄目,應予以取消。

      7.“原、被告舉證材料”修改為“證據收據、原、被告及第三人舉證材料”。因為,有的案件會出現第三人的舉證材料;《證據規定》要求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因此,應增加第三人舉證材料和證據收據。

      8.“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申請及本院裁定”修改為“財產保全申請(擔保)、先予執行申請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復議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因為,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所必需的,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9.“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的執行記錄”修改為“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筆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等材料”。因為,這些材料涉及法院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執行情況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須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10.“詢問、調查取證材料”與“詢問、調查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合并修改為“詢問、調查(勘驗)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同時增加“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手續及批復”。因為,當事人依據《證據規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書及法院是否準予的批復是反映審判改革出現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關于證據的有關規定,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案件調查報告 篇12

      今年以來,遼寧省沈陽市頻繁發生撬開居民門鎖入室盜竊案件,僅1月至8月,全市就立案348起,涉案總價值近百萬元。沈陽市公安機關先后打掉此類犯罪團伙5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5人,涉案250多起,繳獲部分手機、錄音機、手表、服裝等財物和現金。目前,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5人,報批捕2人。

      這5個團伙主要由安徽省臨泉縣和毗鄰的河南省新蔡縣農民組成,團伙主犯均為成年人,在當地以到城市鞋廠打工、賣吊床等為由,將同鄉、親屬等熟人的孩子騙出,專門教唆他們入室盜竊技術,自己則遙控指揮。抓獲的25名犯罪嫌疑人只有5人16歲以上,最小的僅12歲。

      犯罪團伙的規律及特點

      集中住宿,分組作案。據調查,這些盜竊團伙都是近兩年流竄到沈陽市的,每年年底回家,春節后再出來。第一次到沈陽市時,團伙頭目以做買賣為名由“房屋信息站”中介租借房屋。每個盜竊團伙的孩子都集中居住,為了掩人耳目,還專門在屋內放置一些簡易吊床。白天身背吊床走街串巷叫賣,以此作掩護尋找目標為作案踩點,選準地點后用圓珠筆標在導游圖上。每次盜竊得手后,再將圖上標記勾掉。他們作案采取組合分工的方式,每天深夜12時后出去,一般為兩人一組,當房主和鄰居問起時,均回答是到市場上貨。“老板”自己另住一處,暗中用手機遙控指揮。一般每天上午來收取盜竊來的錢物,送伙食費和外出盜竊打車費用,團伙中很少有人知道其確切行蹤。

      作案目標集中,手段簡單。這幾個團伙在沈陽市作案的足跡遍布市內五區,集中活動于一環路和外環路之間,目標都是一些老式民宅,作案手段一般是白天踩點后,晚間乘出租車直接到達地點。撬開房門入室后,從錢物到食品,無所不盜。

      團伙有較嚴密的“組織紀律”。在團伙內部,除了頭目外,一般是年齡大的管年齡小的,與頭目關系近的管關系遠的,一級服從一級。另外,在團伙中還規定了嚴格的內部紀律,如在住宿上規定,不準與其他團伙人員串屋,不準私自外出,不準相互交談盜竊情況,不準與家中聯系,不準與房主和其他居民接觸;在盜竊行動上規定,深夜12點以后出去,早上4點至4點30無論得手與否都必須回來,如有一人沒有按時回來,則同窩點其他人員馬上離開窩點,如一天不回來,就另租房住;在贓款、贓物的處理上,規定所有孩子每天晚上盜竊來的物品必須在早晨全部上繳給團伙頭目,凡隱藏不交者嚴加懲處;在盜竊數量上規定,每人每天必須盜竊錢物在500元以上,凡不能完成“任務”,輕者不給飯吃,重者打罵。為保證孩子們守“規矩”,團伙頭目暗中專門安排人進行監視。據犯罪嫌疑人張某交待,有一次偷著出去買東西,被人告訴了“老板”王子北,王對其進行毒打,直到打昏才停手。對于完成“任務”比較好的,“老板”也會施以小恩小惠,或獎以小禮物、或發給少許獎金、或領出去改善生活。每年10月份根據孩子們的表現發放“工資”,一般20xx元到4000元不等;在抗拒公安機關打擊上規定,每個人都事先編好5個以上的假名字,年齡都說到16歲以下,都說是山東人。被抓到時不準供出其他同伙及窩點。否則,不但年底分文不給,而且威脅把他老家的房子拆了。

      犯罪團伙頻頻得手的主要原因

      一是個頭小,隱蔽性強。外表上看,這些孩子都比城市同齡孩子長得矮小,不容易引起注意,這些犯罪嫌疑人,多數都被公安機關抓獲過,最多的達5次之多。

      二是年齡小,處理難。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犯何種罪,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除犯特定的8種嚴重犯罪外,其他不負刑事責任。這些犯罪嫌疑人在剛被抓獲時都說年齡在16周歲以下,而且都沒有證明年齡的證件,加之其家鄉路途遙遠偏僻,很難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三是出租房管理不力。這些盜竊犯罪團伙常年租住民房,而且有的頭目還時常與孩子同租住一個出租房內,但是,直至發案前也沒能引起居住地公安機關的注意,不能不說我們在外來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上還存在著薄弱之處。

      四是群眾的防范意識和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意識不強。這些未成年人盜竊侵害的目標均為地處敞開式小區、樓道內缺少門窗、缺少照明設施、門窗破舊的簡陋民宅,很少安裝防盜門。個別曾被盜的居民,至今仍未采取“亡羊補牢”的措施。這些犯罪嫌疑人每每深夜外出作案和清晨歸來都是“打的”,眾多出租車司機對此表現得十分麻木,無一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五是公安機關一些基層領導和民警缺乏敏感性。許多民警在處置這些案件時只是就案論案,缺乏向深層次思考的意識。有人認為,既然教唆犯抓不到,孩子又處理不了,只好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草草結案,致使幕后的主犯迅速隱藏起來。

      打擊與控制此類犯罪的對策

      著眼于案情變化,加強有關問題的研究。要把“幕后”組織指揮的“老板”做為打擊的重點。要加強與檢、法的溝通協作,積極研究打擊處理少年兒童犯罪的對策,協調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幫教機制,對犯有嚴重罪行的以及累犯、首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嚴懲。要大力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要加強對偷盜專業化和地域性等特點、規律的研究,有針對性地加強防范工作。

      適應動態治安環境,加強社會治安的群防群治。要充分發揮社區、廣大居民的作用,加強社區的防范,及時發現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要對出租房加強管理,必須從嚴落實暫住人口和外來人口租賃房屋等有關規定,依法使其規范經營。要加強社會宣傳,增強廣大群眾自我防范意識和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意識,擴大信息來源渠道,及時防范和發現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加強復雜場所的巡邏守候工作。一些大都市,地形復雜,人員流動大,大街小巷阡陌縱橫、密集交錯,極易成為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即使被發現,也很容易在夜色和復雜地形的掩護下迅速逃離現場,給偵破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復雜場所、重要路段的巡邏防控,特別是夜間巡邏守候工作。沈陽市第一個打掉這類盜竊團伙的派出所,就是針對發案實際加大了夜間巡邏守候的力度。他們將原來的每晚一班兩名民警帶兩名民兵改為每晚兩班,每班由一名所領導負責,增加一名刑警,增大了巡邏密度,在雨夜中將犯罪嫌疑人現場抓獲。

      短評

      關愛與管理并重

      本期刊發的兩篇稿件,讀之使人心情格外沉重。無論是那些參與盜竊團伙的少年兒童,還是因為缺少家庭溫暖而企圖毒死父親的小峰。他們同樣也是受害者。

      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實施已有較長時間的今天,我們需要認真思考的是,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防范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體系如何更牢固、更有效。

      輟學、流動的青少年成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力軍”,這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些孩子的流出地往往是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他們因為種種原因,義務教育權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而他們的流入地,多是經濟發達、繁華熱鬧的大都市。由于農村的貧困,既然在流出地不能好好控制他們的輟學,但當他們流入到城市后,我們能否做更多的工作?城市里有各類健全的機構,如團組織、婦聯、關工委等社會團體以及公安、勞動、教育等行政部門。對流入城市的孩子進行關愛與管理并重,這個問題應該可以得到起碼的解決。

      如我們城市里處處可見的賣花女童;如城鄉結合部到處游蕩的外地孩子。我們許多人,對他們是熟視無睹的,我們是否想到,給他們更多的關愛。

      都市的文明和繁華,不僅僅靠都市人創造和享有,漠視流動人口特別是流動青少年的生存狀態,這種文明和繁華總會有所欠缺。

      案件調查報告 篇13

      一、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我市兩級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托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托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托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系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托合同糾紛2件,信托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二)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發生于20xx年之后,這是由于股市長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發生的一些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兌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現在委托理財糾紛并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托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托糾紛,還有的定為一般委托合同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委托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范,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2、審判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于實踐中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托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于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二、關于委托理財的概念

      委托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財現象比較復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著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范圍。因此,委托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

      有人提出將委托理財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并由后者將該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托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資的主體,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托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為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

      還有觀點認為,委托理財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委托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委托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戶,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為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托管理或資產委托管理的行為。嚴格地說,“委托理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托理財現象。

      委托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托理財合同泛指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托理財合同僅指委托人

      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托資產的種類為標準,委托理財可分為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金融性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說的委托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三、關于委托理財合同的類型

      委托理財合同千變萬化,種類繁多。總體看來,委托理財合同有名實相符的,也有名實不符的。在名稱上,比較多的情況下,稱為委托理財合同、投資理財合同、委托投資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或投資管理合同等;有時,第三方監管合同或委托監管合同是單列的,也有合一的,單列的由委托人與監管人簽訂(委托人與受托人另簽委托理財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監管人共簽。委托理財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稱出現的,如委托代理合同、證券(股票)交易(買賣)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國債投資(購買)合同、股票質押投資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資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國債回購合同、投資咨詢(顧問)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委托理財合同作出相應的分類:

      (一)根據委托理財的表現形式來區分,實踐中委托理財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1)子母協議,一份正式協議,一份補充協議,保底和保收益的內容一般約定在補充協議中;(2)三方監管協議,委托理財合同由三方主體共同簽訂,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監管方,監管方一般由證券公司充當。但是在具體的合同名稱上,則可能各不相同,實踐中比較多的有委托理財、委托投資、合作投資、資產管理、受托資產管理、信息咨詢服務協議、國債托管協議等等。

      (二)根據合同中關于虧損負擔和贏余分配的約定來區分,委托理財合同可以分為如下七種類型:(1)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歸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賠付。(2)本息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對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損失,虧損由受托人予以補足;對盈利部分,則由雙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虧損分擔無約定型。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從事股票交易,雙方只約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對虧損,則沒有約定承擔的比例和方式。(5)締約當時沒有約定盈虧負擔,受托人事后承諾補償損失型。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交易的盈虧負擔沒有約定,對投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委托資產損失,受托人書面承諾補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損失。(6)盈余分成和虧損未約定型。合同當事人對于盈余的分成和虧損的分擔未作出約定。(7)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資,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義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由受托人負責資產的運作,有時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根據在證券、期貨市場上出現的投資人名義的不同,委托理財分為委托代理的投資理財和信托投資理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委托代理型投資理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信托投資理財。

      四、關于合同主體

      委托理財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監管人三類。其中,受托人的主體是重點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委托人的范圍。委托理財糾紛的委托人,其范圍的確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因為委托理財糾紛均為因委托理財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則上均可以成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圍。實踐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私募基金等民間性機構,也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企業財務公司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金融機構,主要涉及券商,第二類是非金融機構,主要涉及投資公司。對于前者,證監會已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作出相應規定。對于后者,則尚存爭議。肯定意見認為,既然“代客理財”列在投資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且強行法又未作禁止,應認定其具有理財資格;否定意見則主張,委托理財屬于特許經營,非金融機構不宜介入。我們認為,投資公司在受托理財時基本處于監管盲區,而目前理財活動往往涉及巨額資金,一旦失控勢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鑒于此,今后宜適度限縮受托理財的主體范圍,將該業務視為許可經營項目為妥。

      五、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及案由的確定

      (一)對委托理財合同性質的認識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合同是一種新類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財合同實際上使雙方形成了一種臨時性的合伙關系,雙方分別用不同的客體,即委托方以貨幣、受托方以勞務進行投資。委托人開立賬戶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由受托方負責該合伙人的具體運營,憑借其專業知識和投資技巧進行具體操作。雙方內部對該合伙人進行期貨投資而產生的虧損和盈利進行劃分,但該約定僅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協議期內交易的盈虧都體現在該賬戶內,一旦協議期滿,清倉結算后,雙方就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次,委托理財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對保底條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資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由受托人承擔全部虧損,會使受托人的義務單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資主體的行為。其實,保底條款并非當事人不理性的行為。委托理財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有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資金和投資專業知識在很多時候并不為相同的主體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貨幣增值,但缺乏使其貨幣增值的手段。對受托方來說,雖然具有可以使貨幣增值的技能和知識,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相應的貨幣資金為載體,其技能是沒有價值的。為了將二者有機結合,實現“共贏”,委托理財便應運而生了。

      最后,無論委托理財合同如何歸類,但只要此類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以及法律與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受到法律尊重與保護。申言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慎重,不能以監管為由阻礙其創新。法律規定應來源于現實需要,對于委托理財行為,我們應該因勢利導,發揮其積極作用,而不要視其為洪水猛獸,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下,一切行為應主要由市場來決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關于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確定

      案由的確定關系到法律關系的識別和案件的定性。對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案由的確定,實踐中五花八門,很不統一,主要有代理買賣股票糾紛、證券(股票)交易代理糾紛、一般委托合同糾紛、委托理財酬金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作炒股糾紛、賠償糾紛、委托買賣股票合同盈利糾紛、存款合同糾紛等等。有的同志認為,應當將委托理財糾紛作為一種新的案由單列出來,使之成為一種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認為,從委托理財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來看,這類合同無非就是法律已經規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種復合,不能將其作為有名合同對待,對此類糾紛應細化分流,區別案件類型,分別確定案由。

      我們認為,對委托理財糾紛作更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和處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實踐中,委托理財類合同雖然千變萬化,但細分起來只有五種典型情況:

      1 、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實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案由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2 、合同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屬于信托行為,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糾紛;

      3 、合同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托合同糾紛;

      4 、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伙合同糾紛。

      5、對存在前面幾種合同之復合情況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對復合合同的問題沒有涉及,因此,宜按照類推適用的原則,對其各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有名合同的規定。

      六、關于委托理財合同及保底條款的效力

      (一)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事后評價。目前,對此類合同的定性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較大分歧,實踐中首先依據何種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調整也不盡相同。我們認為,在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上,不應拘泥于合同的性質,關鍵要從法理高度對其本質內容進行研判,依據《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確定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判斷委托理財類合同的有效與否,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把握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虛偽表示、隱匿行為、惡意串通、假借名義損害國家、集體、自然人合法權益甚至實施違法犯罪的,應當視為合同無效;同時,有效性應當也源于法無明令禁止即為許可,如果當事人以法律法規禁止委托的資產實施了委托理財,合同應為無效,但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信托法》的規定,委托理財不應采取許可制和專營制方式。

      在此次調研中,金融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成為在確定合同效力時爭

      論最大的問題。我們認為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二)保底條款的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回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托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我們認為,對保底條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場主體投資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人們發明了委托理財合同這種投資方式。實踐中典型的委托理財合同,徒有委托的外殼,其具有與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顯不同的本質特征,即受托人承擔民事責任不以過錯為條件,并原則上承擔受托行為的所有風險。金融性的委托理財與通常意義上的投資行為也有差異,是對證券、期貨等虛擬市場的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由于絕大多數委托理財合同中都約定有保底條款,對委托理財合同所包含的法律關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對于這樣一種具有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雙重功能的新類型的商事合同,我們簡單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將它定性為我國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學客觀的態度。因此,審判實踐中我們也沒有理由運用委托合同或投資行為的屬性,去闡釋委托理財合同,并認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

      2、迄今為止,我國法律、法規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財的規定,僅見于《證券法》第143條關于“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規定。但依體系解釋方法,從該法第194條對違反第142、143條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來看,禁止接受全權委托和承諾保底收益僅僅是針對券商的經紀業務。其他的禁止保底條款的規定主要表現為人民銀行的規章,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等,而這些規章又顯然是從強化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方面作的規定,且信托投資公司的現實運作和人民銀行對其的監管均未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上述規章顯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即使國家現在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可保底條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問題。當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其無法預見會發生無效的后果。認定保底條款約定無效,對當事人明顯不公。

      3、在委托理財關系中,由于委托人專業知識的匱乏和合同約定由受托人全權負責等原因,受托人的獨立意志和受托權限都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其在享有較大權力的同時,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當然應當負有較大的責任。從委托人權益的救濟渠道方面來看,受托人在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強于委托人,處于實際上的優勢地位,如果發生糾紛,由委托人舉證或者識別受托人是否存在過錯頗為不易。此外,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夠、惡意虧損現象較多等問題。保底條款則為解決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問題提供了一種剛性的約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業,防止道德風險。

      4、雖然從維護金融機構自身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保底條款采取有限承認的態度,對于平衡作為巨額委托理財合同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作為受托人的證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這種觀點缺乏法理支持,從構建金融機構信用和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負面效應。顯失公平是指在締約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我們不能忽視20xx年前投資股市曾有的高額利潤,而僅僅根據近幾年股市低迷導致的巨額虧損來推斷保底條款顯失公平。投資證券市場的高風險、高利益是基本常識,對于因股市周期性的漲跌導致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解釋為正常的商業風險更令人信服,從而排除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余地。至于參照合同法關于調低違約金的規定,僅僅保護法定利率收益,實際上將委托理財當作了儲蓄,不符合市場催生委托理財這種融資投資方式的目的。

      案件調查報告 篇14

      一、案件來源和當事人基本情況:

      20xx年4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1店、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2店和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3店進行了現場檢查。

      在檢查中發現,上述幾個藥店正在銷售以下幾個品種的商品:1、“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和“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首烏膠囊。

      從上述幾種產品從包裝上看,“KING LIGHT 常潤茶”和“KING LIGHT 腸清茶”是深圳市東達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KING LIGHT 常潤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綠茶、土茯苓、沙參等,“KING LIGHT 腸清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桑葉、百合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 “喜瑞牌首烏膠囊”是上海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分為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配料均為美國庫拉索蘆薈、珍珠粉、維生素E等,“喜瑞牌雪山骨葆”的配料是牦牛骨和骨髓、內金、肉桂、冬蟲夏草等,規格為350mgx120粒,喜瑞牌首烏膠囊”的配料是首烏、黃精、黑芝麻等,規格為400mgx90粒。上述幾種產品的包裝上均為沒有標注保健食品編號和標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報請局長批準后,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住所:蘇州市宋仙洲巷17-19號B樓四層;法定代表人:張思明;執照注冊號:320500000044115;經營范圍:銷售中藥飲片、中成藥、保健食品等;案發地:南京市。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對當事人立案后,我局對當事人南京4店也進行了檢查,發現上述店也銷售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等食品。當事人銷售的產品的外包裝的標識內容的主要部分如下:

      “KING LIGHT 常潤茶”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和土茯苓;執行標準:Q/DD007-20xx;衛生許可證號:粵衛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KING LIGHT 腸清茶”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執行標準:Q/DD007-20xx;衛生許可證號:粵衛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包括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美國庫拉索蘆薈和珍珠粉;產品標準號:Q/IQXV24;衛生許可證號:滬質監(松)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雪山骨葆”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冬蟲夏草;產品標準號:Q/IQXV37;衛生許可證號:滬質監(松)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首烏膠囊”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首烏。產品標準號:Q/IQXV24;衛生許可證號:滬質監(松)食證字【20xx】第0030號。

      上述產品的標識中均未標注保健食品批號。截止我局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調查結束時止,當事人共計上述四個連鎖藥房供應上述“KING LIGHT 常潤茶”8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KING LIGHT 腸清茶”5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120粒/瓶)28瓶,已銷售21瓶,銷售價格78元/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30粒/瓶)4瓶,未銷售,進,銷售價格30元/瓶;“喜瑞牌雪山骨葆”10瓶,未銷售,銷售價格98元/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未銷售,銷售價格59元/瓶。

      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以下材料:

      “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 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商品的衛生評價報告單、衛生檢測報告、生產廠家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和商品的衛生許可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產品做出的檢驗報告。在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當中,并無我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的關于上述5種商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新資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也未能按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進貨票據。由于當事人未能按照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進貨票據,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經營額按照現場檢查的數據計算(已經提供的部分數據除外)合計3779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拍攝的上述5種商品的外包裝照片、部分藥店的門頭相片、柜臺陳列相片,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5種商品的事實和產品配料的內容;

      3、當事人提供的關于上述5種商品的相關資料、我局給當事人下達的詢問通知書,證明當事人不能提供關于上述5種商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新資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

      4、當事人的.委托人的談話筆錄、授權委托書,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的事實。

      三、定性意見:

      1、20xx年2月28日,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xx】51號)中將蘆薈、土茯苓、玫瑰、珍珠、首烏等114種物品歸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20xx年10月12日,衛生部《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xx】274號)中規定:“蘆薈、土茯苓、玫瑰、珍珠、首烏等114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20xx年2月6日,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xx年第1號公告)中規定:“蘆薈產品中僅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可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含蘆薈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保健食品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20xx年7月22日,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xx】326號)規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及冬蟲夏草目前均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上述幾個文件均屬于國家對食品安全控制的規定,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上述規定,最大限度的保證其所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安全性。

      2、《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中規定,安全性評價采用危險性評估和實施等同原則,由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負責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工作。要求被評價食品的食用歷史中沒有人類食用發生重大不良記錄、從動植物中分離出來的食品原料的化學結構不提示有毒性作用、被評價食品在人體可能攝入量下對健康不應產生急性、滿性或其他潛在的危害等。通過安全性評價證明被評價的食品的食用安全性,而不得存在任何潛在的危害。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5種食品的原料中含有蘆薈、土茯苓、首烏(包括生首烏和制首烏)、珍珠粉以及冬蟲夏草等物品,根據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控制的規定,含有蘆薈、土茯苓、首烏(包括生首烏和制首烏)、珍珠粉以及冬蟲夏草等物品的食品,應當由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對這些食品做出安全性評價。當事人僅提供了上述5中產品由地方衛生檢驗中心、疾病預防控中心或地方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按照衛生標準出具的衛生評價報告和質檢報告,而未能提供由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對這些食品做出得安全性評價報告以證明消費者食用上述食品的安全性,排除消費者在食用上述食品的過程中及食用后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可能性。

      因此,上述5種食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指的: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四、處理意見:

      當事人銷售上述5種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庫存商品:

      “KING LIGHT 常潤茶”6盒、“KING LIGHT 腸清茶”3盒、“喜瑞牌”雪山骨葆9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300mgX120粒)7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300mgX30粒)4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

      2、罰款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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