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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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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由來和調查經過: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朱治英、女性、現年29歲、漢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賓縣觀音鎮黃金街,身份證號512527780104252、電話:13708291445,家有3口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冊號:5115023800373,發照機關;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日期2007年4月4日,字號名稱:宜賓市翠屏區雙飛建筑材料經營部,經營者姓名:朱治英,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翠屏區舊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樓3號門面,經營范圍及方式:建筑裝飾材料(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除外)零售。
三、違法事實
經查明:當事人朱治英于2007年4月4日起,利用經營場所內外墻體張貼廣告及發放宣傳卡的形式,對其銷售“奧盟集成吊頂”系列產品進行宣傳,其廣告宣傳的內容為“CCTV央視上榜品牌”,當事人僅提交了
。1)中國農業電影電視中心廣告部出具的“榮譽播出證明”的傳真件,但時間是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該證明沒有單位的印章。
(2)嘉興市奧盟電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賓地區總代理授權書”的傳真件。
。3)嘉興市奧盟電器有限公司頒發一塊“CCTV中央電視臺奧盟集成吊頂中央電視臺上榜品牌”的牌匾。
當事人無法提交“中央電視臺上榜品牌”榮譽稱號或證書,于是,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工商局向中央電視臺廣告部進行調查取證,2007年8月22日收到中央電視臺于2007年7月2日發出的回復函:中央電視臺廣告部從未向任何一家企業頒發過“中央電視臺上榜品牌”、稱號或證書,也未授權給任何企業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電視臺上榜品牌”有效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擅自對外宣傳其銷售的“奧盟集成吊頂”系列產品為“中央電視臺上榜品牌”,屬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法行為。于2007年6月8日被我局執法人員查獲。
本案證據材料有:(1)廣告照片六張,(2)當事人詢問筆錄二份,(3)對楊萬軍的詢問筆錄一份,(4)現場檢查筆錄一份,(5)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個人身份證復印件,(6)其它材料。
以上證據材料均由當事人及證人簽字確認。
四、處罰依據及處罰建議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這種行為誤導和欺騙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違反了《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自己的商業信譽或者在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來源、有效期限、價格、售前售后服務等方面作引人誤解的或虛假的宣傳”之規定,屬于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依據《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依據《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處當事人罰款3000(叁千元)。
案件承辦人: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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