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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工作意見
行政調解工作意見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中、省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部署,發揮行政調解促和諧、保穩定的積極作用,現就2013年全市行政調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從源頭上減少爭議糾紛發生
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爭議糾紛發生的重要方法和措施。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認真落實《XX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川府發〔2013〕14號)的要求。一是要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行使行政權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調整處理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系,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享受法律保護。二是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保證行政決策行為規范。建立健全決策過錯問責機制,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聽取群眾意見,凡損害群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防止和糾正。三是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依法、規范、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通過改進執法方式,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杜絕執法不當導致新的糾紛。四是要全面推進政府信息公開,保障人民知情權,減少因政府信息不暢造成的行政爭議發生。政府信息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進一步推進辦事公開,全面公開社保、醫保、低保、就業再就業、計劃生育、行政事業性收費、涉農補貼以及其他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五是要嚴格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要實現信息化,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職責權限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并及時更新。行政執法人員每年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時,將行政調解列為重要培訓內容。
二、進一步運用法治思維、營造法治環境,把握好行政調解的范圍和基礎
進一步運用法治思維,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市、區市縣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科學界定本部門行政調解范圍,依法明確應當調解、可以調解和禁止調解的行政爭議糾紛的具體范圍并予以公開。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調解事項,要嚴格依法調解。對于行政不合理案件,行政不作為案件,行政行為存在瑕疵的案件,法律、法規不完善或相互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案件,歷史遺留導致證據無法查明的案件,法律關系復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納入行政調解范圍。對于因抽象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因行政許可、征收、確認或禁止性、標準性規定而產生的行政爭議,因生效文書引起的行政爭議,有關機關正在處理的行政爭議等,可以暫不納入行政調解范圍。對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調解的民事糾紛,要積極主動調解;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政策允許調解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民事糾紛,要結合有關法治原則,大膽探索調解的具體范圍,把握不準的,要及時組織研究。行政調解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依法進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線,要處理好合法與合理、國家與個人、經濟發展與依法行政之間的關系。
三、進一步推進行政調解規范化建設
(一)切實加強行政調解組織體系規范化建設。市、區市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區市縣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健全完善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單位負責人作為行政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要狠抓基層基礎工作,強化基層行政調解機構建設,加強人員配備,做到“有人辦事、有機構辦事、有條件辦事”。抓好市、縣、鄉三級直接面向群眾的一線調解窗口規范化建設,加強對爭議糾紛的化解處理。
(二)切實加強行政調解制度規范化建設。各行政執法部門尤其是行政調解任務重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排查、糾紛層級管理、矛盾全程防控、行政調解與其他調解對接、責任追究、信息案例報送、統計和檔案管理等方面制度;完善行政調解工作規則;規范行政調解申請、受理、調查、聽證、調解實施、達成協議、協議履行回訪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爭議糾紛善后處理等各環節行為;明確時限要求;規范行政調解文書,確保行政調解行為規范化。
(三)切實加強行政調解隊伍規范化建設。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配備2名以上行政調解員,著力培育行業首席調解員、金牌調解員。市、區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要完善行政調解員信息庫,加大調解人員培訓力度,切實開展評選行政調解專家、行政調解能手、星級調解員、類型化糾紛首席調解員活動。通過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使行政調解員達到“四懂”(懂政策、懂法律法規、懂業務知識、懂調解技巧)、“四會”(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制作調解文書),切實提高調解水平和技能。
(四)切實加強行政調解室規范化建設。行政調解任務重的行政執法部門,按要求設立行政調解室,懸掛行政調解標志,上墻公示行政調解范圍、原則和當事人權利義務、調解員職責和紀律,以及體現和諧、和解、和氣理念的溫馨用語等內容,營造良好氛圍。
四、進一步完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
(一)完善爭議糾紛處理銜接聯動機制。市、區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要求,切實規范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的對接以及檢調對接機制,重點是規范運行程序和操作辦法,實現有效、無縫對接,形成調解處理爭議糾紛的合力。
(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各區市縣政府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每季度要開展一次矛盾糾紛集中排查,社會敏感期、特殊時期要開展專項排查。要采取普遍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結合等方式。對排查出來的爭議、糾紛,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按照矛盾糾紛的不同類型、化解的難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后果的嚴重程度,認真制定方案,及時進行調解,防止矛盾激化。對具有普遍性的爭議、糾紛,有針對性地改進行政管理方法和執法工作方式,有效預防和減少爭議、糾紛發生。對社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重大復雜的爭議、糾紛,及時按程序報告。
(三)完善矛盾糾紛層級管理機制。根據爭議、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難易程度、區域人數、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參照《XX市社會矛盾化解層級管理辦法》,將爭議、糾紛確定為三個風險等級,Ⅲ級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組織調解,Ⅱ級由區市縣政府或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組織調解,Ⅰ級由市政府行政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
(四)完善績效考評機制。市政府把行政調解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納入區市縣政府和市級部門績效考核內容,簽訂目標責任書并進行考核。各區市縣政府要把行政調解工作納入縣級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績效考核內容。市級部門要把行政調解納入內設機構、(www.baimashangsha.com)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績效考核內容,進行嚴格考核,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落實到位。對因不履行行政調解工作職責、不作為或暴力執法等引起群體性事件、重大網絡輿情事件、重大集訪信訪案件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完善工作保障機制。市、區縣市要把行政調解工作經費、調解員工作補貼納入財政預算,落實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所需要的場所、設施設備,確保行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政府各部門要切實保障行政調解工作經費,保證調解員個人補貼落實到位。要健全完善激勵機制,切實提高行政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六)建立健全專業調解工作機制。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掌握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新特點、新趨勢和行政調解工作的新情況、新要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本部門工作領域內的矛盾糾紛專業調解機制和制度。國土、住建、農業、環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公安、工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門,要切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打造專業調解隊伍,推動專業調解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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