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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案情況分析
我們本著科學發展觀,對2006年上半年案件情況進行客觀分析認為,人民法院由于其中立性、被動性等固有屬性,以及改革的深化、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日益加強等因素,矛盾糾紛解決的渠道已多元化,人民法院的案件數在今后一個時期將不會出現持續上升趨勢。今年我院所受案件數雖有所下降,案件下降原因有:一、根據中央中法(2006)11號文件關于“科學區分司法與行政執法的界限”的精神,對于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依據不充足,以及涉及社會穩定等因素的糾紛,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已作出限制和禁止性規定,而由其他渠道解決,如向社會和職工發行股票等各種形式的內部集資性質的案件,最高法院已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企業改制中涉及群體性訴訟的民商事糾紛由于具有政府行為性質,目前一般法院都不受理,而由政府以行政救濟渠道解決此類糾紛;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糾紛中,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糾紛屬相關行政部門處理范疇,不屬法院受案范圍;退伍軍人安置中因用人單位拒絕接收,在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系之前,該糾紛不應屬法院受案范圍,而由行政救濟渠道解決;公務員單純民事爭議也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亦應由行政部門解決。
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機構經過多年的金融秩序整頓、調控,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對呆、死帳的問題已逐漸規范,呆、死帳率大大降低,清欠工作已初步完成,剩余債權移交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理,而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又尚未出臺,這部分移交的債權尚未提交訴訟程序處理。
三、車貸、房貸、電腦、手機消費案件,被執行人有意逃避債務,下落不明,導致案件尋找被執行人難度增大,被執行人在貸款后,異地藏匿車輛,難以查找;房貸案件由于是分期付款,涉及抵押法律關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對當事人只有一處房產的,優先保護當事人的生存權,法院對該房產只能查封而不能拍賣,導致執行財產難以處分;部分案件因需公告,執行周期相對較長,影響執行效果。
四、中央關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提出后,各級黨和政府都非常重視,將構建和諧社會作為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使得各類的矛盾糾紛得以緩和、化解,人民法院的訴訟案件因而日趨減少。
五、由于長期以來,我院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基層,堅持辦案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建立了對轄區16條街道及重點企業、學校、社區進行定點送法服務制度,加強法制宣傳工作,積極提供法律服務,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幫助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經營的能力,強化調解,積極指導基層民調工作,使得基層民調組織的調解能力不斷提高,大量矛盾在進入法院之前就予以化解。如我院與轄區納稅大戶武漢正遠鐵路電器公司建立定點聯系,定期上門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幫助其理順法律關系,使該企業在內部用工管理制度上不斷規范,糾紛也隨之減少,該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從去年的15件下降到今年的3件。
今年,我院受理案件具有個案多、集團案件少、糾紛復雜、矛盾突出、審理難度大、執行周期相對較長等特點,雖案件絕對數較上年有所下降,但工作量相對增大,審判任務仍很繁重,審判力量仍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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