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薩托利民主理論批判
薩托利民主理論批判發布時間: 2003-7-24 作者:賴全忠
內容提要
本文主要就薩托利《民主新論》中所暴露出的某些理論問題進行了在自己能力范圍內盡可能詳盡的分析和批判,力圖闡示傳統民主理論在相關問題上的看法和目標,以便能澄清是非,為民主政治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提供理論基礎。
本文論題主要集中在多數原則、自治問題、精英主義的基本立場和內在矛盾等相關問題上的分析和探討。在文中,作者針對薩托利在關于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的錯誤觀點進行了盡可能詳盡的批駁,在對薩托利的觀點進行批判的同時,作者也盡己所能,從正面論述了本人在這些問題上的認識和看法。作者的基本觀點是:建立在多數原則基礎上的民主政治是人民實現自治的基本途徑,是維護自身利益不被侵犯的根本保障。而為了使民主得到真正的實現,就必須探索適當的途徑,以使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得到切實的尊重和維護。在民主發展過程中所暴露出的關于人民政治素質不高的事實,只能表明人民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所遇到的困難和阻礙,但這并不能構成某些人限制或否定人民政治權利的充分理由。以薩托利為代表的現代精英主義在一系列關于民主問題上的錯誤立場和自相矛盾的辯辭,不僅反映出精英主義在關于民主問題的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重大缺陷,而且也暴露了西方代議民主制的內在矛盾。這一矛盾在實踐中的結果就是人民雖然在形式上享有種種的自由和權利,但實際上,人民的權利往往由于制度上和歷史上的原因而無法得到真正的實現。這是民主政治在其發展過程中必須解決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而現代精英主義在這些問題上所表現出的對民主主義基本立場的背棄,充分表明精英主義本質上是一種為特權階層的統治利益辯護的理論工具。由于精英主義的觀點來源于現實政治生活中的種種矛盾現象,因此,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和危險性。為了使民主政治得到健康發展,我們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和時代的發展要求,對西方近代以來的政治學主流理論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和批判,去蕪存精,在有力揭露其內含的反人民傾向的同時,重視并努力克服現代民主政治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矛盾。
由于本文所涉及的是關于民主政治的基本理論問題,因此本文采取的論述方式基本上是思辯性質的。目的在于從理論本身著手,證明以薩托利為代表的精英主義理論的內在矛盾和危險傾向。從而為民主主義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和挑戰面前,提供一定的思想武器。這些觀點代表了本文作者在三年學習期間的研究和思考成果,并反映了作者一貫的思想傾向。因此,對于文中可能存在的一切不妥之處,作者愿意承擔任何責任。
《民主新論》是美國政治學家喬·薩托利窮十年之力推出的一部集中探討民主問題的政治理論巨著。本書自出版起就在各國的政治學界引起巨大的反響,成為政治學者的必讀書目之一。本文就是在研讀《民主新論》的過程中一些心得的綴合。應該指出的是,在這篇論文中,我所從事的工作遠不是將作者的基本觀點加以通俗化的闡釋,而是力圖通過對其觀點的分析和評述,來表明我個人對民主問題的一種態度,即對傳統民主理論的精神實質和價值追求的信守。因此,在閱讀本文時可能會感到我對作者觀點的評價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對一種觀點的贊成與否,是依其是否有助于我們向著一個更理想、更美好的境界邁進而定的。
一
民主作為一種現實的政治制度,是人們賴以進行各種社會活動和交往的基本途徑與方式。在人類歷史上,人們曾經采用不同的途徑、以不同的方式來建立起彼此之間的聯系。直到近代,民主制度才為文明社會所普遍采納,成為社會交往和決策的基本準則。但是,我們根據什么來選擇民主而不是其他政治制度呢?與人類社會所實行過的其他制度相比,民主對于社會發展的意義究竟在什么地方?對這些問題的討論涉及到應如何證明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問題,而對民主合理性的證明又直接關系到民主制度的成敗興亡。作為畢生關注民主問題的政治理論家,作者必然要對民主的合理性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并給出自己的答案。然而,從作者的觀點看,我們顯然無法有效地為民主的價值進行辯護。我們“既不能根據經驗,又不能根據理性,也不能根據民主價值從客觀上說其內在價值要優于所有其他價值這一理由,去創立、證明或說明民主。”我們甚至不能用民主賴以建立和維系的可行性原則——多數原則來為民主進行辯護。因為多數原則以“人民總是正確的”這一命題為自身的存在依據,但從經驗角度看,人民并不總是正確的。這樣,人們對多數原則的遵循只不過是基于一種方便,即為了能使問題得到解決,人們同意按照多數原則的要求來進行決策,而這種同意實際上完全沒有什么客觀性理由在里面。
由于無法找到合理證明民主的途徑,作者于是退而求其次,將對民主本身的證明問題變成民主與其他制度之間的選擇問題。比如,從安全的角度看,民主制度充滿了安全機制,“而個人獨裁政體從本質上看則突出表現為缺乏安全機制。”。因此,如果我們想要得到更大的安全的話,我們就應選擇民主而不是個人獨裁。于是,對證明民主“真正利害攸關的并非證據,而是選擇。”作者自我開脫道:“嚴格說來,我們不能‘證明民主’,但我認為,我們可以令人信服地說明,民主更為可取。”
作者認為,改換問題的提法就能避免困境,未免有點異想天開;而認為不用證據就能從事比較和選擇,這就更透著荒謬。因為任何選擇都是基于某種理由、按照某種共同標準、依靠某些證據而進行的選擇。排除掉證據的選擇只是一種文字游戲而已。既然選擇需要證據,那么問題依然是我們究竟應該根據什么標準、通過什么證據來證明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更可取。作者認為,僅僅從民主制度比其他制度充滿了安全機制這一角度,就可以說明選擇民主政體是正當的,而不必求助價值或進行價值爭論。但是,安全本身不也是一種價值并且與其他價值一樣充滿了歧義嗎?難道說我們不需要對安全這個概念的具體含義和民主保障安全的功能作出說明嗎?當霍布斯同樣可以用安全標準來證明絕對君主制是可取的時候,憑什么認為社會成員在民主制度下會比專制制度下更安全?即使退一步講,我們承認民主制度的安全保障功能遠高于其他制度,但是基于確保安全的考慮,我們還必須要知道,民主制度的安全機制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通過什么條件實現的。因此,撇開其他因素不談,僅僅對安全的關注也將我們帶回到對民主制度本身的考察和研究之中。所以,如果我們想為民主辯護,我們就必須根據民主制度本身所依據的原則和固有的內容來證明民主。
事實上,作者本人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接近了證明民主的正確途徑,那就是,用民主制度所賴以建立的可行性原則——多數原則的合理性,來證明民主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為民主社會用以指導集體實踐活動的基本原則,多數原則不僅建立在公眾的普遍同意基礎上,而且它的合理性是可以通過實踐結果來予以檢驗的。所以,通過對多數原則在實踐中的效力的考察,我們就可能將民主置于一個客觀性的
基礎之上。但是,由于作者沒能正確認識多數原則的真實涵義,以至于無法對民主的價值作出合理的說明,這是很可惜的。
作者認為,多數原則的來源,是基于對多數一貫正確性的非理性信仰,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認識。作為一種源遠流長的決策方式,多數原則來自于人們在長期實踐過程中的經驗總結。它只是表明這么一種觀念:即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的意見往往比少數人的意見更可取。這種認識立基于人們經過長期實踐而形成的對客觀世界復雜性和自身不完善性的深刻體認。正是因為社會所面臨的問題是錯綜復雜、變幻無方的,而每一個人的知識結構和實踐經驗又都是極其有限的,所以相對于多數原則而言,將決策權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就更不可能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由此可見,多數原則所承認的只是一種相對的可能性,而不是絕對的必然性。事實上,因為將某個絕對原則作為自身存在的理由而最終陷于困境的不是多數原則,而是作為多數原則對立面的個人獨裁制度,只有獨裁制度才需要以某個絕對性的虛假命題來為自己辯護,也只有獨裁制度才需要通過壓制不同觀點和批評意見來維持自己的生命。而多數原則通過對某個社會組織或個人一貫正確性的否定,進而否定了這類虛假命題對現實生活的指導意義。多數原則的合理性因此就表現在它不僅能正視個人能力的不完善性,而且為克服這種缺陷提供了適當的途徑。多數原則通過將發言權授予每一個人、通過將多數人的共同選擇作為指導社會行動的依據,以保證由之產生出的政策具有更全面的知識和經驗內容以及更廣泛的社會適應性。所以,多數的正確性是在一個動態的過程中實現的,對多數的信仰不是非理性的盲目信仰,而是有著深厚的認識論基礎并能夠得到客觀實踐的經驗證明的。
作者之所以歪曲了多數原則的認識論基礎,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完全用一種孤立的、靜止的視角來看待人民與專家的關系。在作者那里,一個孤立的、封閉的專家群體被隔絕于人民群眾之外,以至于決策的多數沒有理性,而理性的少數無權決策。于是,我們只能在理性而不民主的專家決策或民主而無理性的多數決策之間作一選擇。“概括地說吧,我們對人民的依賴程度越大,可能獲得的理性計劃就越少;反過來說,我們越是依賴專家,權力在民意義上的民主就越少。”我們說,這種專家外在于人民的情況只存在于作者的想象之中,所以,由此而導致的兩難困境也不過是作者又一個庸人自擾的幻覺而已。在民主理論中,所考慮的問題是當權者與人民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專家與外行之間的關系。在無權的人民之中,有著各種各樣的專家。這些有真才實學的專家并不孤立于人民之外,他們就是人民。因此,阻礙他們發揮重要作用的不是心懷妒忌的人民,而是不懂裝懂、倚權仗勢的特權人物。相反,只有民主政治,才為這些專家提供了可以發揮自己影響力的機會和條件。在真正的民主政治中,人民實在沒有必要在理性與民主之間做一生死選擇,而是完全可以通過民主方式來獲得真正的理性和自由。
正如當代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哈耶克所指出的那樣:“正是因為我們通常都不知道誰最有知識,我們才將決策的問題留給了一種不受我們控制的程序去解決。但是有一個道理卻是恒久不變的,即正是從行事方式不同于多數所規定的標準的少數那里,多數習得了知識并做出了較優的決策。”所以,“主張民主的論點,其實預設了任何少數意見都可能變成一種多數意見。”薩托利雖然也認為民主的前景取決于多數與少數之間的自由轉換,但他只是從意志自由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因此在他那里,多數與少數之間的轉換是任意的和沒有什么客觀理由的。而哈耶克則準確地看到,少數向多數過渡的依據是客觀知識和正確的選擇。恰恰是為了實現這種具有真正理性精神的轉變,我們才應該建立平等的人際關系和一個不受任何人的主觀意志左右的程序機制,使得少數向多數的過渡成為可能。民主主義并不否認,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真正了解具體問題的人總是少數。但民主主義堅持認為,這個有知識的少數始終是具體的、與社會所面臨的問題有關的,所以事先我們一般都無法確切地知道誰屬于這個有知識的少數。除非實行多數原則,我們不可能通過其他的方式使那些真正了解事實真相的人脫穎而出,利用各種機會和條件將自己的意見傳達給大眾,將少數人的知識變成大多數人可以善加利用的財富。所以,與作者及其他一些精英主義者所說的相反,多數原則并不否認正確的總是少數,它只是否認某個固定的少數會必然地與這個正確的少數相一致;多數原則也不否認權力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它所否定的是將權力視為一種認識工具和決策依據的企圖。多數原則并不奢望參與決策的每個人都能做出明智的決定,但它確實希望,通過將決策權平等地給予每個人,能夠為那些少數有識之士發揮應有的作用提供必要的條件。而實踐也證明,從多數原則出發,社會總可以找到有知識的少數,這些有知識的少數也總可以發揮自己的能力。而將決策權完全托付給一個人或少數人,這實際上就是假設人類已經窮盡了所有的知識,并且這些知識完全可以由某個天才掌握。這種假設不僅在邏輯上無法成立,而且在現實生活中,也必然會使社會在許多情況下處于束手無策的境地。
以上我所說的專家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涵蓋了所有在各自領域中有一技之長的人。但從某種意義上講,作者對“專家”的界定要比我窄得多,他實際上是將專家特指為那些“精通如何主宰——不是知識,而是——人民的人”。因此,自然科學家和社會科學家以及其他領域中卓有建樹的人在他那里就不算是“專家”了。也只有將專家理解為政客或行政官僚,上面關于將專家與人民相區分的言論才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但問題在于,將決策權交給政治“專家”就真的能實現決策的理性化嗎?任何一次決策都是為了解決實際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對于那些精通統治術的政客們來說,可能與被他們統治的絕大多數人一樣無知,他們也必須為自己配備專家。這樣,在掌握著統治權力的專家與能夠解決具體問題的專家之間就會自然產生這么一個問題:即當兩者發生沖突時,究竟是權力為大還是知識為大。這個問題提給那些主張以知識作為決策權依據的精英主義者們是很不愉快的,因為恰恰是這個問題構成了一切精英主義者的阿基里斯之踵。如果權力占了知識的上風,那么無論從什么角度衡量,我們都無法認為這樣產生出的政策是“理性”的;而如果知識占了權力的上風,那么又有什么理由認為民主與理性之間存在著無法調和的矛盾?難道那些無權但有知識的專家不是人民中的一部分?因此,再也沒有什么比泰納的那句“一千萬人的無知加起來也不等于一點知識。”的名言更能充分暴露出特權階層的狹隘立場和對人民群眾集體智慧的偏見了。一千萬個零相加依然等于零,但一千萬個一相加決不等于一。將人民群眾說成是無知的“群氓”,不僅是對那些無權但有知識的人的誣蔑,而且也與現代精英主義所提倡的“競爭式民主”相矛盾。競爭是要有裁判的,如果人民是無知的,那么誰有資格評判那些“競爭領導權的少數”?當權者競相爭取人民選票的競爭又有什么意義?也正是從精英主義對人民集體智慧的蔑視以及將權力奉為知識依據的潛臺詞中,民主主義看到了由之通往極權統治的危險傾向。
作者在談及多數原則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不被社會所接受這一事實時說:“為什么多數原則是被人緩慢而不情愿地接
受的呢?答案非常簡單,多數的權利并不等于多數‘正確’”這實際上是一種歪曲歷史的說法,因為他完全無視人類社會曾長期處于專制統治之下這一事實。如果不懷偏見的話,我們就會知道:多數的權利固然并不等于多數正確,但一個涵蓋面很廣的多數確實可能比任何一個固定的少數更正確。只是由于這個合乎情理的觀點會威脅到當權者的根本利益,所以一個相對合理的決策方式才在一個漫長的歷史時期受到權勢階層的壓制。這里再強調一遍:權力不是知識,也不是認識的手段。因此我們沒有理由認為當權者比無權的人民更聰明、更富有智慧。再杰出的政治家,他所掌握的知識與人類總的知識諸量相比,也是一個近于零的無窮小量。就其知識內容而言,當權者掌握的知識主要還是管理方面的知識,這種知識是關于行動的知識,而不是關于認識的知識;而且這種知識與其他知識一樣,都屬于過去而不面向現在和未來。所以在面臨許多新的問題時,當權者與其他人一樣都處于無知的境地,這種認識上的地位使當權者沒有任何理由來否定按照社會多數人的意愿形成的決策。然而,現實生活中的危險依然是:雖然當權者在解決具體問題方面并不比其他人更富有智慧和能力,但他所掌握的資源和技術手段使他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有可能違背人民的意愿而自行其是。這一事實表明,盡量使權力無法干擾決策的理性化進程,是保證決策正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正是從防止權力對決策過程的非理性化干擾這一目的出發,我們才需要通過民主手段來馴化權力。在這方面,我們除了堅持人民主權原則,堅持以多數原則作為決策的基礎之外,并無其他更有效的方式來防止權力對決策理性化的損害。
二
作者一方面認為多數原則是一種非理性的決策方式,另一方面又認為與獨裁制度相比,假定“人民總是正確的”相對來說“幾乎算不上是個危險的公理”。因為在代議民主制下,一種多角色、多梯級和多濾層的決策機制使得“人民的聲音”必須要經過無數調整和障礙的漫長過程才能轉化成現實的政策。作者顯然認為,現代民主制度中的決策系統已經使得人民的意志被大大地稀釋了,以至于很難對現實政治環境造成破壞性的影響。因此,說人民一貫正確的假定雖然不對但相對“無害”,不過是說這種形而上學的假說在現實生活中近乎“無用”,這種觀點其實是在變相承認西方現行的代議民主制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寡頭政體。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人民確曾犯過錯誤,而且人民也曾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如果我們認為,人民當家作主是一個空想,那么我們就只能放棄使人民意志得到真實實現的種種努力和探索;但如果我們不愿接受作者對民主制度的解釋,我們就必須努力去理解導致人民犯錯誤的原因以及防止人民再犯錯誤的預防措施。
要理解人民為什么會犯錯誤這個問題,就必須從決策方式本身的性質和作用出發。多數原則作為民主社會中人們用以解決內部沖突和實際問題的手段,它在決策過程中的作用是幫助人們整合與決策有關的各種因素,并對那些不符合其目的的因素進行篩選。由于多數原則的根本目的在于要使由之產生的政策更能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當人民受到無知、偏見、野心、貪婪等不良情緒的干擾時,我們就很難指望人民根據其目的而做出的決策具有足夠的明智性。畢竟,多數原則只能幫助人民進行決策,但不能代替決策,它也沒有力量保證由之產生出的政策具有客觀上的有效性。但人民所犯的這些錯誤源于人本身的劣根性,在其他決策方式下仍然會發生類似的情況。所以,精英主義假設,將決策權集中到少數權力精英手中,會更有利于產生明智的政策,是沒有什么理論根據的。從邏輯上看,精英主義的這種觀點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前提與結論之間的條件關系問題。專制統治者作出明智決策的情況只有在統治者集知識與權力于一身時才是可能的,這樣的情況在現實政治實踐中只是個例而不是普遍現象。而合理的決策方式只能建立在一般的事實基礎之上,決不能以例外作為自身存在的依據。相比之下,由人民集體參與形成的政策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個人決策的任意性和偏狹性,因此往往更有可能產生出明智的決策。所以僅僅因為人民在歷史上犯過錯誤就將多數原則視為一種非理性的決策方式,同樣是一種以偏概全的論證方式。它不僅將導致正確決策的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混為一談,而且將特殊現象當成一般的事實來對待。
由于人民犯錯誤的原因在于人自身的不完善性,由于決策方式的作用只在于幫助決策,而不是代替決策,因此任何一種決策方式都無法絕對保證由之產生出來的政策具有人們所期望的正當性和有效性。但從另一方面來講,由于不同的決策方式立基于不同的價值觀念之上,而且由于不同的決策方式包含有不同的結構和功能屬性,因此從相對的意義上講,某種決策方式會比其他的方式更有可能產生出公正合理的政策。與其他方式相比,多數原則是一種服務于普通人的決策方式,因此從理論上講,它應比其他方式更能正視人的缺陷和失誤。作者認為,多數原則是一種基于主觀的“無用”的游戲規則,表明他根本不理解建立在多數原則基礎上的種種法制條件和糾錯機制的深刻內涵。在專制統治之下,統治者的決策失誤是由被統治者來承擔的;而在民主政體下,人民的決策失誤最終要人民自己付出代價。那么還有什么比災難性的后果更能說明不健全的決策方式對人民的消極作用呢?所以,從邏輯上講,一種以多數人的利益為依歸的決策機制往往會比個人獨裁更需要有正視事實的勇氣和自我批評的精神,更注重通過反饋和糾錯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來加強對決策風險的控制。以此而論,從多數原則中引伸出的對社會成員的普遍參與的重視、對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法治原則和寬容精神的強調與保障,這些民主社會中所特有的價值傾向和原則,無不是民主社會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評精神的反映。這一事實也表明,民主制度要比其他制度更合乎情理。所以,民主制度本身就是健全理性的產物。將人民的錯誤與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作直線類比,只是表明論者是在按照一種簡單的思維模式考慮問題,這種思維方式是不可能正確理解和說明復雜的社會問題的。
民主主義在立論前提上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在實踐中的表現就是它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比其他制度更健全、更具包容性和自我調適能力。在歷史上,民主社會所曾經犯過的錯誤,幾乎在其他的政治形式下都會發生,而且某些錯誤的性質往往比在民主社會下更嚴重;相反,民主社會所能達到的政策水平,卻是其他制度無法企及的。民主制度固然無法完全避免錯誤的發生,但它的學習能力和自我糾錯的能力卻使其能比其他政體更能防止類似錯誤的重復發生,也就是說,民主政治具有不二過的品質。從歷史上看,現代比較成功的民主體制無不來源于對以往民主政治中所存在的缺陷和弊端的反思與糾正。所以,如果說其他政體的存在方式體現為相反兩極的不斷循環的話,那么民主政體的存在更表現為一種波浪式的起伏前進的過程。正因為民主政體本質上是發展的,因而它也就比其他政體更適合人的需要。從不同決策方式在實踐中的表現,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以多數原則為基礎的民主政體要比其他政治形式可取得多。這種比較不是拋棄了證據的比較,而是根據可靠的經驗證據進行的比較,因而它的結論自然會更令人信服。
三
多數原則不僅表現在各種
具體問題的決策上,它還承擔著一項重要的功能,那就是選舉功能。作者認為,選舉既應服從代表功能,也應服從擇優功能。但他所謂的“優秀”,主要是從當選者的知識水平和政治能力這些方面來衡量的。基于這種認識,作者對選舉能否真正履行其擇優功能充滿疑慮:“如果說選舉的意義在于擇優,它實際上卻是錯誤的選擇或不良的選擇,也就是說,選舉成了擇劣。在數量規律下,值得當選的人常常被不值得當選的人排擠掉。結果,愚拙的領導、不稱職的領導便取代了‘有價值的領導’。”。
作者之所以對現行的選舉制度在履行擇優功能時的表現評價較低,固然是因為目前的選舉方式本身存在著種種的弊端和不足之處(這是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加以改進的),但也與他對民主政治中選舉作用的認識有著直接的聯系。在他看來,選舉本身并不能體現民主是“統治”的民主,而只是被統治者用來喚起統治者的注意,以促使統治者實現負責任和有能力的統治的手段。也就是說,選舉所能做的就是幫助統治者改善其統治方式,從而實現更負責任的統治,而廣大的普通民眾依然無法擺脫被統治的命運。作者明確地指出:“選舉只從含糊的意義上說明了如何統治,它主要是確定誰將統治。”因此,“選舉不是制定政策;選舉只決定由誰來制定政策。選舉不能解決爭端,它只決定由誰來解決爭端。”
認為選舉應能充分發揮其擇優功能,這是對的。但不能將選舉的代表功能與擇優功能割裂開來,做片面化的處理。選舉的過程并不是從普通群眾中選出優秀分子,而是在優秀分子中選出能夠代表人民利益的領袖。所以,民主的擇優功能是蘊含于代表功能之中的。當選舉的代表功能得到充分實現時,選舉也在同時實現了其擇優功能;但我們不能說,當選舉在實現其擇優功能時會必然地實現其代表功能。正是因為選舉的代表功能和擇優功能之間存在著這種蘊含關系,所以在選舉過程中強調其代表功能的優先滿足,是保證選舉的結果與選舉的目的相一致的正確方法。
強調選舉的代表功能的優先性,并不是說擇優對于民主制度的維系就不重要了。而是要指出不能將“優秀”的標準與民主社會對領導人的具體要求分割來考慮。在不同的場合下,評判“優秀”的標準應有所區別。有些“優秀”品質如才學、風度、道德品操等屬于個人私德的范疇,這些品質并不適用于社會對一個領導人的評價標準。即使某些品質與優秀領導人的素質和能力密切相關,也不能絕對保證領導人就能充分地運用好自己的條件為社會服務。所以,在公共領域,判定一個領導人“優秀”與否的標準只能是其滿足社會需要的程度,而不能是那些屬于個人的東西。從這個角度講,我們就不能僅僅根據某個特殊階層的偏好來擇優,也不能脫離代表功能來單純地看待擇優問題。
托克維爾在考察十九世紀美國的民主狀況時,注意到這么一個事實——美國的民主政治常常在選拔領導人方面犯錯誤。但托克維爾的可貴之處就在于,他并沒有在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面前止步,更沒有簡單地將美國的民主視為一種非理性的制度,而是進一步提出一個對于民主政治非常關鍵的問題:盡管當選的領導人不那么忠誠或能干,但美國依然在其治理下走向繁榮,這是為什么?托克維爾的解釋是:這是因為美國的民主制度,特別是它的選舉制和任期制,使得領導人不可能形成與多數人的利益相背離的特殊利益。托克維爾指出,雖然領導人的才德對于社會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允許統治者形成與被統治者相反的利益,那么“德便幾乎不發生作用,而才也將被用來干壞事。”托克維爾給予我們啟示是,民主社會固然需要德才兼備的領袖,但相對于領導人的自身素質而言,確保領導人不與人民的利益背道而馳是更為緊要的一個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民主社會的一切制度都是為了實現領導者對人民真正負起責任這一目的而建立的。只有站在人民的利益不被侵犯這一立場上,我們才能正確地把握選舉在民主社會中的作用以及代表功能與擇優功能之間的辯證關系。
對選舉在擇優功能方面的不同看法,實際上是與應如何看待領導人在民主社會及決策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緊密相關的。民主主義并不否認領導人在決策中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民主主義認為,領導人的這種作用應具體體現在將社會各種觀點、意見和利益的協調與綜合上,由他最后形成的政策必須將各種意見和建議包括反對派的意見包含在內,不能僅僅憑著自己的意愿行事。領導人在社會生活和決策過程中的地位是獨特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權力也是有限的——最起碼他沒有任意獨斷的權力。因此多數原則既是對領導人權力的一種限制,同時又是其進行決策的依據和條件。而在精英主義看來,從理論上講,領導人完全有權力獨斷專行,其他人的意見僅供參考而已。除受實力相當的對手以及連任預期的制約外,領導人可以不受任何約束,而選民在兩次選舉期間以各種方式“轟擊”政治家的行為應被禁止。正是由于對領導人作用的不同理解,導致了民主主義與精英主義在擇優問題上的分歧。
我們注意到,當作者考慮問題的角度不自覺地由統治者轉移到被統治者時,他的觀點就很不一樣:“如果不把當選者視為其選民的代表,那么選舉本身不過是創造了一個絕對統治者。在整個歷史上,選舉的方式正象赤裸裸的暴力或世襲一樣,一起在創造著無法無天的統治者。因此我們既需要選舉,也需要代表,選舉本身不能產生代表,……把兩者聯系在一起的是對當選者的責任和義務的正常期待(由于有可能更換人選,因此也是對制裁的期待),以及當選者對選民的義務。”因此,選舉的意義不僅僅在于選擇“優秀”的領導人,不僅僅是賦予領導人以某種權力去處理社會公共事務,更主要的是它要在領導人與群眾之間確立起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然而正如在一般的契約關系中,僅憑一紙合同往往很難保證雙方履約,而必須借助其他擔保手段來約束債務人、確保自身利益不被侵犯一樣,在民主制度中,選舉僅僅是建立起這種債權關系,而要使這種關系得到有效的維持,就必須在兩次選舉之間輔之以其他的約束手段。這也就是為什么我們需要有各種形式的政治自由和對領導人的監督罷免程序的根本原因。所以,在民主社會里,選舉固然使領導人在一定期間獲得了管理社會的權力,但它同時也是確保領導人切實履行其代表職責而采取的種種預防措施中第一步。沒有選舉,有權者與無權者之間的制約關系就建立不起來,當權者就可以主觀任性地對待每一個人;然而僅僅依靠選舉的作用,無權者的利益依然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選舉在民主制度中的意義可大可小,全看我們怎樣處理它與其他民主機制的關系了。
四
以上關于多數原則幾個基本問題的分析,其目的在于回答作者對民主政治合理性的質疑,以捍衛傳統民主理論的精神實質和價值追求。但承認多數原則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說任何一個多數的存在都是合理的。現實政治實踐中,有著各種各樣的多數,而不同性質的多數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大相徑庭。對多數作抽象的理解,就極有可能在實踐過程中導致以多數名義而實行的極權暴政。因此,正確理解多數的內涵,是我們在實踐過程中貫徹民主原則、實現人民統治的理論基礎。而正是在對具體多數的界定上,作者的觀點就很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和積極評價。
人民是民主政治的主體,在具體的決策過程中,人民的意志由多數人的一致選擇來體現。這一觀念早已被人們所公認。但問題是,“多數”與“人民”之間畢竟存在顯著的差異。在歷史上,許多由“多數”作出的決定或者以“多數”的名義采取的行動并不必然地符合人民的利益,甚至與人民的真正意愿相背離。如何解釋這一矛盾?如何使“多數”的決定能夠真正體現人民的意愿,或者最起碼不與人民的根本利益相沖突?而對民主政治更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在決策過程中,什么樣的“多數”才不致于淪為少數人利用的工具?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正確的理解,那么就很有可能在實踐中產生事與愿違的結果。比如,早期的民主理論在界定“人民”這個概念時,總是將其指為沒有內在差別的統一整體,是所謂“公意”的基礎和來源。一項決定只要能贏得壓倒多數的贊同,那就意味著“人民”的意志得到實現了。而不必管這樣產生出的決定是否具有道義上的正義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這樣的人民觀在實踐過程中往往導致對個人自由和利益的蔑視與侵犯,并進而導致現實的民主政治極易蛻變成極權暴政。正如作者在文中所指出的那些,將人民看成是有機的整體,就會借整體的名義把所有的人一下子壓成一團。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講,以一種鐵極一塊的視角看待人民,不是一種維護民主制度的正確立場,而是為極權主義獨裁制度辯護的說詞。所以,正確理解“人民”與“多數”之間的復雜關系,是保證民主政治持久有效的重要一環。
為了克服傳統民主理論在對民主主體界定上的缺陷,作者在行文伊始就對“多數”在現實政治生活中的具體內涵作了深入的分析和界定。他指出,政治學意義上的“多數”大致有六種不同的解釋,但只有將“多數”指為“受到少數權利限制的多數”的時候,多數原則才能得到真正的貫徹實施,也才能使民主得以存在和發展而不致于淪為另一種形式的暴政和專制。這里所謂的“受到少數權利限制的多數”,一方面是指民主制度中的多數只能是具體的多數,即必須是與特定的時空相聯系的不固定的多數,而不能特指某一固定的社會群體,即使這個群體居于社會的多數,也不能將其視為社會利益的天然代表和合法的永久統治者。另一方面則在實踐中限定多數行動的范圍和效力,多數不能象以往理論所推許的那樣享有絕對的和無限的權利,它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受到少數權利的制約。
從作者對于多數的界定可以看出,他所指的“多數”既是開放的,又是流動的,同時又是自律的。說它是開放的,是因為民主制度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一種方式,它必須涵蓋社會的所有階級、階層及其個人,不能蓄意甚至公開地將某一特定集團的人士排除于民主保護范圍之外;多數原則只是決策原則,而不是統治原則。民主社會的統治者只能是全體人民,人民只是在決策過程中才暫時地分成了多數和少數。將決策過程中的一次偶然結果固定化,就會將人民中的一部分排除出人民之外,從根本上動搖民主的統治基礎。說它是流動的,是因為作為社會決定力量的多數不是特指的和固定的,而是在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由不同的階級、階層或利益集團所構成。今天處于少數的人明天則可能成為為社會立法的多數。這樣每個人都實際上輪流處于統治和被統治的地位,這種地位上的變動不居驅使現實的民主制度必須將對少數權利的界定和保護作為自身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納入民主體系中來,由此而構成了對多數行動范圍的約束和限制。
從表面上看,多數的意志由于受到少數權利的限制而不能完全實現,仿佛是對民主原則的否定。但從更深層的意義上看,這種限制由于不是居于專制地位的固定的少數對多數的限制,而是多數為保護其成員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而施行的一項防范措施,是一種基于多數同意而實行的自我限制,因此這種限制實際上是民主原則所采取的一種更高層次的自我實現方式,是真正的多數得以產生的必要條件。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利益關系的多樣性使得人們在不同的決策過程中所做出的選擇不可能完全一致,他的同志和對手也不可能總是同樣的組織或個人。如果將社會的利益群體加以凝固,不允許各團體中的人自由選擇自己的同盟者,實際上就等于剝奪了社會上大多數人對于自己利益的合理追求,從而也就無法使民主的多數原則得到真正的實現。由此可見,以這種有限多數原則為基礎的民主制度充分意識到如果將決策的多數加以固定,就很有可能產生少數人以多數人的名義侵害社會公益和民主制度本身的災難性后果,因此,為了防止上述的現象發生,多數就不能是特定的和固定的。而要使多數與少數之間能夠自由轉換,也就必須要建立起尊重和保護少數權利的機制。只有少數的權利得到有效的維護,多數的決策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才能得到社會全體包括少數的尊重與服從。從以上對有限多數原則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主在實現過程中能否做到有效的自律,多數的權利能否得到有效的弱化(嚴格地說是優化)和限制實際上已成為民主制的生死之門。只有懂得自律的民主才不會在誕生之日就壽終正寢,蛻化為另一種形式的專制和暴政。而作者對于“多數”內涵的研討,一方面延續了西方自由主義憲政理論關注少數權利的傳統,另一方面又結合歷史經驗,將少數的權利同多數決策的真實性、同民主自身的生存與維護聯系起來加以周密的論證,這就使他的觀點不僅具有極高的說服力,更具有切實的實踐意義。
五
民主與專制的根本區別在于:在民主制度下,社會的絕大多數成員均有權通過適當的途徑和方式來自由表達自己的意愿,由此而匯合成一種推動社會向一定方向前進的合力。從外部來看,這個社會就是一個“自治”的社會,即不是由外來力量所驅使、而是由社會內部的力量所推動的自我決定、自我發展的人類共同體。因此,民主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它使人民的“自治”成為可能,自治實為民主的題中之義,是民主的本質和目的。但當我們涉及人民的自治時,我們就無法回避現實生活中的這么一個顯著的事實:即社會中絕大多數人的生活方式和行動實際上是受著少數人的決策和意志影響的。理想與現實的巨大反差,促使眾多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來審視傳統民主理念與現代政治過程的矛盾關系,并對此作出了各自的解釋和解決之法。出于對現實民主政治的精英主義式理解,作者和其他站在實證主義角度的政治理論家一樣,都堅決否認社會自治的可能性,視之為一個“神話”;但作者的獨特之處在于,他不是簡單地從實證出發,而是運用了邏輯論證的手法,先指出自治在邏輯上的矛盾性,進而推出自治在政治實踐中的不可能性。正因為作者的觀點是通過邏輯論證的方法而得出的,因而在一般人看來,作者的理論就比一般類似的觀點顯得更加嚴謹周密、無懈可擊。由于自治問題不僅關系到民主本身的性質和存在意義等基本的政治理論問題,更與我們的政治實踐有著切實而緊密的聯系,因此需要人們對自治的可能性問題作深入而謹慎的研究和探索。這里,我們首先就對作者的觀點所賴以建立的根據進行一番考察,看其是否能從前提中必然地得出他所主張的結論來。
作者在對“自治”問題進行考察時,提出了兩個相互關聯的命題:⑴可以得到的自治強度同所要求的自治廣度成反比;⑵可能的自治強度同所要求的自治的持續性成反比。這兩個的命題說明,一個社會的規模越大、存續時間越長,則人民的自治范圍和程度就越小。用
作者自己的話說就是:“自治的強度越大或越強烈,它就越接近同自治一詞的字面意義相一致的統治。相反,當該詞的所指與‘治’的含義只是十分含糊地相似時,自治的強度最小。”從表面上看,作者的這個觀點似乎無懈可擊,并且符合一般人對政治現象的直觀印象。但這里首先應明確的一點就是,“自治”不是實體概念,而是對一種存在狀態的描述,它是需要有一個限定詞的,即我們在探討自治的時候,首先應明確自治的主體究竟是什么。只有在明確了自治的主體之后,我們才能進一步研究該特定主體的自治是否可能。因此當我們對作者的這兩個命題進行深入分析,以確定自治與其所指對象之間的關系時,我們就不能不發現:在作者的這兩個命題中,所謂“自治”的主體實際上是不一樣的。在第一個命題中,自治的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社會,但聯系上下文來看,第一個命題實際上指的是個人的自治,其完整的定義應該是:個人所屬的社會規模越大,則個人所擁有的自治空間就越小。而在第二個命題中,自治的主體是指一個社會中的全體成員。即一個社會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存在全體或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共同管理社會事務的情況;而在大部分正常條件下,社會事務都是由社會中的少數人管理或控制的。通過以上對作者的兩個命題的分解我們可以看出,作者在對其觀點進行論證時,有意無意地利用了“自治”一詞作為屬性概念所特有的抽象性,沒有對自治的主體作出清晰的界定,概念本身存在著歧義性,因此整個論證過程從邏輯的角度來看是不能成立的。再從其觀點的內容上看,在第一個命題中,作者將個人的自治與社會的自治混為一談,以個人不能在社會中獲得完全的自治來論證社會本身不能獲得自治,顯然是一種牽強附會的做法。而在第二個命題中,作者又將自治簡單地等同于城邦民主制下人民直接參與一切決策的過程。這實際上是將自治的豐富內涵予以片面化、簡單化的處理,并間接否認了現代的代議制民主所蘊含的自治性,否認了人民在現代民主制度下的主導地位。
應該指出的是,通過割裂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之間的聯系,將民主等同于直接民主,而將間接民主視為權勢階層借以對社會施行合法統治的方式。這種觀點實際上為近現代一切實證主義者和精英主義者所共有,其核心問題就是夸大了領導階層對社會的控制力,而對人民的政治智慧持深深的不信任態度,因而其基本傾向上都帶有為不合理的現實張目的特點,這就很容易為極權專制制度在某種形式下的復活和存在提供利用及辯護的口實。關于實證主義和精英主義理論在政治實踐中所造成的惡劣影響,最突出的例證就是三四十年代法西斯國家內部法制敗壞,權力不受約束,人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事實。由此可見,作者的“自治”理論不僅在邏輯上無法成立,在實踐中更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
更進一步看,作者對人民“自治”可能性的否定使其觀點明顯地與其前面對多數問題的認識形成對照。因為,在民主制度下,無論少數的權利得到了怎樣的尊重和維護,決定社會基本發展方向的依然是多數,而不是少數。少數的權力只能是否定性的,而不能是肯定性的。即少數的權利只具有自衛的性質,而不具有阻撓多數人意志的能力和權利。只有當多數的決定和行為損害到少數的正當權益而又沒有應有的補償的情況下,少數才有權以某種途徑訴諸社會的良知,要求社會給予其公正的對待。除此之外,少數的任何阻撓多數意志的行為都不能被視為正當而為社會所接受。如果一個社會允許少數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多數,并且無法通過適當的途徑對少數的決定予以審察和糾正,這樣的社會既談不上民主,更談不上自治。所以,對少數權利的尊重和保護是同對多數權利的承認和服從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后者實為前者賴以存在的基礎。因此,除非我們承認多數人的意志對社會的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否則我們就無法確證對少數的尊重和保護還有什么實質意義。從這個角度講,作者對社會自治可能性的否認,也就隱含著對他前面關于多數理論的否定。
為了使我們對作者的“自治”理論有更深入的理解,這里我簡單介紹一下另一位民主理論家卡爾·科恩在其關于民主問題的著名著作《論民主》中對“自治”問題的解釋。科恩在其《論民主》一書中,對“自治”一詞的本義與其在實踐過程中的矛盾進行了深入的反思和研討。但科恩并沒有對現實生活中所出現的問題予以簡單的認可,而是運用傳統政治學研究的二元論方法,從更深的角度出發,將一般的政治過程劃分為兩個層次:在第一個層次上,由社會的大多數成員共同參與制定影響到全社會的重大決策和基本行為規范;而在第二個層次上,則由從人民中產生出的執行者通過特定的方式將人民的決定付諸實施,并負責法律的執行和監督。所謂的社會“自治”主要體現在第一個層次上,但它顯然也對第二個層次構成一定的制約。由于科恩將社會全體成員共同參與的自我立法活動與社會選出的部分成員執法護法活動區別開來,將自治歸結為人民或者說社會的大多數成員共同參與制度建構和重大決策的過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在自治問題上的司芬克斯之謎,并為人民參與到現實政治過程中來、維護自身的政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相反,作者則以一種孤立的態度來看待自治問題,混淆了個人自治與社會自治之間在性質、范圍及方式方法上的明確界限,將社會的自治看成是個人自治的簡單放大,而又將一種特定歷史條件下的自治模式看成是自治的唯一方式,從而在錯誤的基礎上得出了錯誤的觀點。
從作者的錯誤中我們可以看出,在這里作者犯了同他所謂的“劣等的現實主義者”同樣性質的錯誤,即簡單地認同現實生活中的某些弊端和不足之處,并將其絕對化。這種將理想與現實混為一談,以事實陳述取代價值判斷的做法實際上是向世人宣布:理想只能屈從于現實,理論的作用只在于為現實的合理性作辯護。但是,真正深刻的理論并不是那些似乎如實描述了現實生活中某些場景的理論,而應是那些正確把握了理想與現實之間張力的理論;是那種不僅指出我們位于何處,更指出我們應向何方去的理論。如果一種理論僅僅是把某些社會現象加以描述,這樣的理論必然會流于淺薄。因為任何一種理論所蘊涵著的都不會僅僅是外界的表象,還有我們對于這些表象的評價和我們心目中的追求。無論政治上的“現實主義者”如何標榜他們的“客觀性”,他們的立論基礎也無法避免對價值問題的評價和選擇。我們對這種一味拜倒在現狀面前的思想傾向的批評并不是指這一傾向放棄了價值,而是指他們的價值取向中隱含著失敗主義和綏靖主義的成分,隱含著對種種不公正、不合理的社會現象的屈從和默許。這樣的價值觀顯然無助于我們真實地認識現實;建立在這種基礎之上的理論也因無法正確把握價值與事實、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復雜關系而必然陷入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的困境之中。
六
正是由于否定了民主制度下社會自治即多數人參與公共決策過程、自主管理社會事務的可能性與現實性,作者才不得不進而否定了多數人在民主制度下的主導地位,從而將民主制度歸結由少數經選舉產生的統治“精英”對多數民眾實行合法統治的所謂“被統治”的民主。這一觀點構成了對傳統民主理論及現代民主制度的性質、運作方式、社會作用等方面的嚴重挑戰。并由此引發了人們對民主的理想與現實之間關系的深入思考。既然民主并不能
使社會的自治得到實現,既然多數人在民主制度下依然處于被統治的地位,那么民主的意義究竟何在?被統治者的權利究竟是什么?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系究竟怎樣?我們是否還能用所謂“受到少數權利限制的多數”這一術語來規定民主的主體?這些問題是作者在創建新的民主理論時所面臨的棘手問題,但總的來看,作者在面對這些問題時,并沒有做到嚴絲合縫、無懈可擊地論證他的觀點。在此,我僅對作者的觀點作一初步的分析和探討。
雖然“被統治的民主”這個思想貫穿于作者對現代民主問題思考的全過程中,但作者實際上是在完全沒有事先說明和事后論證的情況下提出“被統治的民主”這個概念的,因此我們只能根據他的其他一些觀點來間接地說明這個問題。通覽全書可以看出,他之所以將現代民主制度視為是一種“被統治的”民主,主要是基于他對現代民主政治中兩個關鍵問題——不平衡的權力結構以及人民在一般政治過程的地位和自身素質——的認知。在作者看來,現代民主制度實際上一種建立在選舉式民主基礎上的、競爭性的多頭政治。在這種政治狀態中,以政治為職業、掌握著大量政治資源和權力的只是各利益集團中的少數人,只有他們才具有操縱社會的能力;而絕大多數普通公民只能通過選舉和自由輿論的方式偶然地參與政治活動,其作用也僅僅限于促使統治者實行“負責任的”統治,而無法真正體現民主就是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的原則。
作者的問題是:第一,他將某種特殊的支配與服從關系絕對化了。在任何一個社會中,都普遍存在著各種形式的支配與服從關系,但并不是所有的這種關系都可含混地冠之以“統治”。比如,存在于父母對子女、上級對下級、教師對學生、軍官對士兵等等的支配與服從關系就不能用“統治”這個概念來界定。所以,“統治”一詞有著特殊的內涵和外延。從政治學的角度看,只有那種基于人身依附并以強制力為保障的支配與服從關系才是一種統治關系,而民主政治的目的恰恰是要從社會中徹底根除人與人之間的這種固定的身份等級關系。所以,盡管現代民主制度依然表現為一種縱向的權力結構,社會中依然彌漫著對權威的崇拜,各種形式的強制依然左右著人們的生活,但毋寧說,民主制度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無統治”的政治形式。
第二,作者自我辯解道,從權力結構的角度將現代民主制度看成是“被統治的”,這無損于它們是民主制度的事實。“這是因為在西方的民主政體中公眾輿論是獨立的力量,還因為選民的權力是有效權力。”這里作者根本就沒有認真說明其所謂“被統治的民主”與自由輿論和選舉之間究竟存在著什么關系。如果說公民的言論自由和選舉權是內在于民主制度本身的,那么作者應該說明的是如何從他的“被統治的民主”這個概念中引伸出現代西方民主政治的某些事實的,而不能用后者來為前者進行辯護;反之,如果作者認為他所引證的事實是由民主制度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那么他也必須向讀者交代,究竟是什么樣的力量使得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得到實現的,以及這些自由和權利如何支持著一個“被統治的”民主。然而,從作者以一種突兀的方式將某個概念硬塞給讀者并且沒有對此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論證這一事實可以看出,作者在這里已經陷入了思維混亂之中而無力自拔。因為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現實中,是民主制度及其賴以建立的原則使得公眾輿論和人民的選舉權具有了無可爭辯的權力,而不是這些力量支持著所謂的“被統治的”民主。
第三,作者的錯誤還表現在,他將一種本不屬于民主性質的政治現象強加于民主政治,從而使民主理論陷于混亂。權力關系是任何一種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主主義所關注的最核心問題。民主主義所要問的是:在民主制度中,一般群眾的基本權利和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采取的是什么方式?各種手段有沒有弊端或危險的傾向?掌握公共權力的人是否值得信賴?如果發生當權者濫用職權的現象,如何處置等一系列關系到每一個社會成員基本利益的問題。所以,民主主義所關心的不僅僅是現象,而且也思考各種現象背后的因果關系及未來走向,關心將理想與現實、目的與手段有機統一起來的方式和途徑。這種思維方式及民主主義內在的價值傾向使得民主主義決不認同一切有可能導致權力壟斷的思想或政治安排,而是力圖找到一種使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相互制約、分享權力的途徑和方法。不平衡的權力結構是一個事實,但它并不意味著民主政治只能表現為這樣的形式。民主政治的目的從積極的意義上講是要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實現,從消極的意義上講是要消除人統治人的現象。這兩方面的目的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平衡的權力結構來實現。目前不平衡的權力結構不是民主的目的,而是民主政治在其發展過程中必須加以克服的弊端。民主主義之所以反對精英主義對民主制度的解釋,就是因為在這些解釋中隱含著對現行民主制度中不平衡的權力結構的認同。既然“權力永遠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其中包括擺布他們的生活和置他們于死地的力量,”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努力找出使權力變得更安全一點的方法和途徑呢?
作者極為推崇西方目前通行的自由主義民主,視其為維護個人自由的屏障。但哈耶克卻告誡人們:“自由之敵歷來將其論辯立基于這樣一種觀點,即人類事務中的秩序乃是以一些人應當頒發命令、另一些人應當服從命令為必要條件。”哈耶克在這里所批判的恰恰就是以作者為代表的、主張權力單極化的精英主義者。精英主義將權力關系視為從上到下的單向性過程,支配與服從各處于過程中的兩極,支配的一方是主動和強有力的,而被支配的一方則是消極和軟弱無力的。精英主義也主張人民應對當權者施加某種程度的制約,但同時又懷疑人民的力量是否足以遏制權力的擴張傾向。精英主義的某些觀點固然指出了當前民主制度的弊病之所在,但它所承襲的依然是古典自由主義在處理權力問題時所使用的那些方法,甚至在制約權力等方面比古典自由主義的立場有大幅度的后退。這種自相矛盾而又軟弱無力的理論充分暴露出精英主義本質上作為一種為統治階層辯護的思想體系,它的階級立場和研究方式使其根本無法做到科學地說明和解決現實問題。相比之下,民主主義與精英主義的不同之處在于,它不將民主社會中的支配與服從關系看成是單向的,并且力圖使目前的單向關系變成雙向的,以此來保證人民的權利不被侵犯。因此,在對人民的參政能力和對領導階層的控制問題上,民主主義的態度要比精英主義積極得多。精英主義所倡導的是同一階層的人相互之間的勾心斗角,而民主主義所關心的問題則是如何才能使無權的多數制約有權的少數。民主主義不預先限定人民應采取何種方式介入政治過程,不限定人民監督當權者的范圍和手段。對民主主義者來說,對權力的監督不僅需要通過制度上的明確限定和規范,也需要來自社會各界的經常而有力的批評和揭露。最重要的是,人民必須時刻擁有罷免當權者的權力和能力,必須時刻警惕特權階層和特殊利益集團對權力的滲透與腐蝕。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為個人自由提供堅實的保障,而任何為權力單極化辯護的觀點都不可能真正做到這一點。作者一方面認為西方的自由主義民主制度為“為每個人提供牢固的自由。”,另一方面又為一種可能危及個人自由的政治傾向辯護,這種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的做法不能不使人懷疑作者維護個人自由的誠意和決心。
七 
;
在作者眼中,一般群眾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和意愿,因而是不適于從事具體的政治活動并對政治結果作出正確評價的。但我們說,作者在這里將權利與能力混為一談了,以人民群眾不具備參政能力來推出人民不應享有充分的政治權利,這種推論過程是不能成立的。一般群眾對政治不感興趣或不了解政治過程絲毫不意味著他們不應參與政治活動,也絲毫不意味著政治對他們就不重要了。固然,政治過程中的許多環節在今天已大大地專業化了,成了少數專家才能熟練掌握的技術,但政治結果卻依然具有普遍的社會影響力。就象我們不能僅僅因為廣大的消費者對生產過程不熟悉就斷言他們對商品的質量沒有發言權一樣,既然人民從事選舉等政治活動是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為統治者的利益,那么從原則上講,人民群眾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生活經驗對政治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合乎實際的判斷。極端一點講,即使人民真的象作者及其他精英主義者所認為的那樣無知,又怎么樣?難道說據此就可以將社會中的絕大多數人置于一種任人擺布的屈辱地位?這里不僅涉及到精英主義所揭露出的事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民主政治的真實面貌的問題,而且涉及到更為基本的道德問題:即究竟應如何對待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難道說一種鼓勵人壓迫人、人蔑視人的政治安排就是我們的理想?
既然作者認為人民群眾能夠選舉適當的統治者,既然作者充分肯定自由輿論在現代民主政治中的作用,那么我們沒有理由斷定他們的政治水平低下以至于無法履行政治權利,更沒有理由假定他們的能力和作用僅止于此。因為這兩方面的活動都涉及到更為廣闊的政治問題。就選舉而言,從嚴格的意義上講,選舉本身所包含的意義遠不只是選舉某個統治者而已。人民對一個政治家的鑒定是需要人民對自身的利益、對一般政治過程以及政治家的政治傾向、施政能力和品格有很深入的了解的。因此,選舉本身不僅是對政治家的選擇,而且也是對不同政策的抉擇。選舉本身即是在決策。如果人民能夠識別出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政治家并有能力使其執政,我們就沒有任何理由懷疑人民群眾的政治能力和決策水平。再就輿論在民主社會中的意義而言,從民主政治的角度講,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也決不僅僅是為了促使統治者進行“有能力負責的統治”,它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它是使人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能夠充分行使的一個必要條件,而知情權和監督權又是人民參與政治活動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政治權利。人民既然能夠通過輿論發表政見,有效監督執政者依法執政,那就更沒有理由認為人民的總體政治水平低于政治家或行政專家。綜上所述,僅僅指出選舉和自由輿論能夠促使統治者實現負責任的統治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具體指出自由輿論為何、以及如何做到這一點。而這又必須有對政治過程的全面理解才能做到。
八
作者認為,反精英論者無法找到一個有力的支點來反駁精英論的理論,這不是事實。綜觀各種形式的精英論,我們就會發現,盡管不同的精英論主張不同的原則,但它們的立論方式都基本一致,那就是通過強調某一因素在社會生活或決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進而推出應由在這方面占有優勢的階層享有主導地位的結論。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精英主義在方法論上是一種形而上學的政治思潮,在內容上是為特權階層辯護的理論,是對以人民主權為原則的民主價值觀的挑戰。以知識問題為例,盡管精英主義特別強調決策過程中的智力因素,但由于沒有充分考慮到知識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并且對錯綜復雜的現實問題采取了一種簡單化的處理方式,使得精英主義的方法不僅無法保證決策的理性化,而且必然會在實踐過程中與自己的原則發生沖突。下面的分析將證明:如果我們真的無保留地接受了精英主義的立場,那么對知識的推崇必然會在實踐中演化對權力和等級門第的崇拜,這無異于歷史的倒退。
首先,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種可以解釋一切、適用萬方的知識。所以,精英主義在為自己的觀點進行辯護時所要克服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他怎樣從不同的知識體系中,選擇某項知識作為決策的依據。從一般的觀點看,以知識為標準,當然是指與認識和解決問題有關的知識。但問題是復雜多樣且變幻無方的,而任何一種知識都是具體的和有限的,如何使現有的知識體系成功地適用于所面臨的問題,比較可行的大致有兩種解決方法。第一種就是,將參與決策的權利平等地給予社會每一個成員,以保證使那些了解情況并有豐富經驗和實踐能力的人有機會參加決策過程,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一般民主主義理論所極力提倡的決策方式;第二種則是假設某種知識雖然不能解釋所有問題,但它卻是解決各種問題的都不可缺少的,并且對其他知識具有整合的作用,因此掌握著這種知識的人應在決策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精英論者實際上就是采取第二種方式來為自己的立場進行辯護。精英論者認為,只有職業政治家才有資格掌握決策權,而那些掌握了其他方面知識的人可以通過向統治者提供咨詢和意見的方式參與決策,但他們不是真正的決策者,而是決策者可以利用的工具和手段。
精英論者一方面主張由懂行的人進行決策,另一方面又限制決策者的范圍和知識結構,這不僅在邏輯上存在著漏洞,而且在實踐過程中也必然產生事與愿違的結果。任何一項公共政策都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多方面知識的綜合,即使是技術性很強的計劃,在決策和實施過程中也不可能只考慮技術專家的意見。例如,任何一條鐵路都不是按照兩點之間劃一條直線的辦法修成的;而一項拆遷計劃,如果不征求被拆遷者的意見、不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那么就不可能保證拆遷的順利進行。這些現實中的例子都說明,在任何一項決策當中,知識的成分都是十分復雜的,不僅包括了相關的理論知識,而且還有其他諸如信息、資源、社會狀況、歷史文化傳統、民情民意等特殊的知識。這些知識是任何一個固定的決策者都無法全面掌握的,而又是在決策過程中必須了解、必須利用的知識。不僅知識的內容是多方面的,而且決策本身所涉及的問題也是復雜多變的,僅僅強調某一方面的因素,并將領導人置于操控一切的地位,其結果必然是整個決策過程時刻處于掛一漏萬的境地,使產生出的政策充滿高度的風險性。正是為了彌補領導人知識上的不足,并防止領導人的錯誤決定可能給社會帶來無法預料的災害,我們才需要將決策權分散到每個人手中,以保證決策過程能得到更多人的參與、更多知識和經驗的融匯,使政策不僅體現出人民的意志,更體現出社會總體的知識水平和實踐能力。多數原則之所以合理,并不在于它假定“多數的決定總是正確的”,而是它充分意識到權力并不決定一切。多數原則將權力與知識分開處理,按照各自的性質和作用賦予不同的職能,使得整個決策過程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人類長期實踐所獲得的豐富知識和經驗,防止了由于僅僅依靠少數人憑借一知半解處理問題所潛伏的危險。正是因為多數原則具有整合知識和信息的作用,我們才有理由認為“多數原則”決不僅僅只是意志和偏好的凝聚,更是智慧和能力的綜合。
雖然精英主義強調知識在決策中的突出地位,但它對知識的理解實際上是很片面的。它不懂:任何一種知識都是有限的和具體的,都是關于特定對象的知識。因此任何一種知識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發揮作用,任意超越其局限性,就必然會由于無知而產生非理性化的結果;此
外,任何一種知識都是社會以往實踐中的產物,都是面對過去的。如果將知識標準不打折扣地貫徹實施,實際上就是要人類不要有穩定的領導核心,這顯然也是有悖于精英主義的初衷的。正是由于精英主義的論點論據忽視了知識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使得它在實踐過程中必然會陷入循環論證的困境,即一方面強調知識是權力的條件,另一方面卻用權力來說明知識的價值。這一悖論決定了實踐中的決策過程必然由以知識為標準蛻變成以權力為標準。而一旦精英論完成了由知識原則向權力原則的過渡后,整個社會不可避免會出現以下的結果:⑴知識的客觀性基礎和自我反思的能力遭到毀滅性的破壞,使整個社會及個人喪失據以調整自己行動的條件和能力;⑵社會的知識結構和人才結構嚴重失衡,導致社會對外界的認識水平和能力嚴重衰退;⑶各種人才施加社會影響力的手段受到嚴格限制,其活動能力被嚴重削弱。⑷由此對決策過程所產生的最終影響就是:決策者由于缺乏必要的智力條件而無法實現決策的理性化。
現代精英論者強調以知識作為決策的依據,表面上看提出了一項客觀的條件,但從本質上講,它與以往的任何鼓吹專制統治或寡頭統治的理論觀點并無實質性的區別,都主張社會的某一特殊階層應凌駕于整個社會之上,知識不過是精英主義者通往權力的跳板。由于精英主義對知識的崇拜本質上源于對權力的崇拜和渴望,所以在知識中心論中實際蘊含著向一切專制統治過渡的思想傾向。關于這方面的一個顯著例證就是,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對權力的崇拜和對領袖“天才”的贊頌可以并行不悖地共處于一切極權專制社會中。既然精英主義假設領導人具有他人所不及的智慧和能力,那么為了防止領導人決策失誤而必備的一些監控手段和糾錯機制就完全沒有必要設立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精英主義的又一個矛盾:它一方面承認領導人不可能全知全能,也是容易犯錯誤的,另一方面又將領導人置于一個不能犯錯也不容許其糾正錯誤的境地。這種矛盾不僅使得當權者獲得了任意作為的機會,而且也使精英決策成為一種令人不寒而栗的決策模式。
九
為了強調決策中的知識標準,作者寫下了這么一段令人印象深刻的話:“天文學家討論哲學,化學家評說音樂,或詩人談論數學,其所言決不會比民意調查所詢問的普通公民的話更有意義。不同之處在于,一個專家在其他專業領域一般都自認無知,而公民(每一個人)卻都被要求去關心政治,在普遍的能力低下中,他不再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能力低下。因此不同之處是,在另一些我們無知的領域,我們不敢說三道四,而在政治領域我們卻受到鼓勵去說三道四。”這個觀點其實并不新鮮,早在二千五百年前,蘇格拉底就曾對雅典的民主制作過同樣的揶揄。然而這種貌似有理卻完全經不起推敲的觀點居然在今天還有人信奉,這就不能不使人感到吃驚和遺憾了。
民主政治之所以鼓勵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參與,并不是基于對社會成員的認識論假定,也不是就事實本身而言的,而是基于對政治活動的性質和作用的認知。政治過程關系到千百萬人的切身利益,任何一個與之有關的人當然有權參與到政治活動中來,以保證自己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維護。當然,參與者具有相應的素質,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但這只是技術上的問題,而不是原則上的問題。原則上的關鍵不是知識,而是權利。我們強調參與在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就是指出社會公眾對于社會公共事務所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保障每個公民在必要時或他愿意時能夠獲得他所需要知道的一切信息,能夠采取適當的方式介入到決策過程中來,從而能夠有效地維護他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和利益不被侵犯。我們說,一般公眾對政治過程的不參與并不等于其不應參與,畢竟參與是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因此,不能借口公眾對政治活動不感興趣或對復雜的政治過程缺乏必要的知識而將普通群眾對政治生活的廣泛參與權限定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更不能由此得出公眾不應介入政治生活的結論。從本質上講,割裂參與與民主政治的內在聯系,試圖將參與從現代民主制度中排擠出去,實際上就等于變相地鼓吹專制主義或精英寡頭政治。
從認識論的角度看,政治活動與其他專業活動的不同還在于,一般的專業活動都有客觀的評價標準,而政治活動則不具有這個特點。即使從原則上講,我們可以根據政治結果對某一政治行為進行評價,但政治本身的利益屬性使得任何客觀性評價變得非常困難,近乎不可能。而且結果的滯后性也使人們很難在事前就能充分預見到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后果。所以,為了確保政治活動的安全性和公正性,我們也只能通過全民的參與使政治活動的過程和結果與多數人的愿望和利益不會有太大的偏離。這里的依據就是以普遍有效性來作為客觀有效性的前提條件和替代物。由此可見,傳統民主理論強調參與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意義,并不是毫無根據的空想,而是真正立足于現實生活的合理要求。而作者對參與的否定,除了證明作者與其他精英主義者一樣,對人民的集體智慧和實踐經驗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見之外,又能證明什么呢?
民主作為一種決策方式,其與專制制度下的決策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究竟是一個人或幾個人對關系到社會利益的問題進行決策還是由眾人共同對這些問題進行決策。因此,參與實際上是民主得以實現和維持的必要條件,是民主本身所提出的內在要求。現實政治過程中所暴露出的種種弊端和不盡如人意的缺陷只能是我們對現行制度進行改良的依據,而不能成為我們否定參與在民主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理由。僅僅根據現實政治生活中所存在的某些參與化程度不高的現象就對參與本身的性質、作用及其與民主制度的內在聯系提出質疑甚至否定,并不是一種有助于民主化事業的態度。
參與作為實現決策民主化的一種途徑和方式,作為一項體現決策民主性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其表現方式是靈活多樣并富有層次的。在現實生活中,幾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的每一項重大決策過程都涉及到參與的問題,參與的條件能否等到適當的滿足,是一項決策能否得到落實和有效執行的前提條件。但參與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決策都必須由社會成員全體來做出。這是因為,現實中的參與從來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與所面臨的問題有著直接的聯系的。問題本身并不要求任何決策都必須由全體一致做出才有效,因此參與只能是與某些具體問題有關的各方的參與,參與的程度也只能以有參與資格的人的參與為標準。由此可以看出,在涉及到參與問題時,必須顧及參與的范圍、程度、方式等問題。不能將某種特定的參與方式硬套到所有的情況上去,更不能通過對某一參與方式的否定來否定參與本身。正如科恩所指出的那樣,參與過程存在著廣度、深度、范圍等方面的區別,即使是在古希臘直接民主的情況下,參與也不是漫無邊際的,它只是享有公民權的人的參與。將參與限定為全體成員的“親身參與”,提出這種要求既不現實,也不公正。這不僅是對那些有權參與的人的一種不公正,也是對與所涉及的問題無關或無權參與的人的不公正。總之是對民主和社會整體的不公正。關于參與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這一點,科恩正確地指出:“說民主是被管理者參與治理時,有人認為太天真,不切實際。其實,并不一定如此。如果認為參與管理必須采取鄉鎮會議或類似的形式,那才是天真和不切實際。”將參與的
程度規定得很高,表面上是恭維參與,實際上是要將參與從現實政治生活中排擠出去,這種態度實際上是損害了民主而不是促進和維護了民主。
作者固然不否認參與在微型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卻極力貶低它在現代民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認為參與無法解決也不足以維持整個民主大廈。固然,我們承認,僅僅從參與的角度無法全面說明現代民主的實質和整個運動過程,但這種說法也同樣適用于其他任何試圖用某一單一模式來解釋現代民主制度的努力。問題并不在于是否需要用參與來為現代民主政治進行辯護和解釋,而在于如何看待參與在現代民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現實的民主政治是多層次、多方面的綜合決策過程,但無論處在哪一方面、哪一階段,我們都不能說在這一層級上參與是不重要的。因為參與實際上為民主的其它運動形式提供了一個展開的背景和空間。即使是按照作者本人關于現代民主是基于功績的、競爭性的多頭政治的觀點,我們也無法否認參與就蘊含于競爭之中的事實。由此可見,參與實際上就貫穿于民主政治過程中的每一過程、每一環節當中。作者將參與僅僅限于民主的基礎結構上,限于選舉這一基本的民主形式中,這就難免為民主在政治制度的中上層結構中的實現設置障礙,并為現實生活中種種剝奪人民的參與權利、限制人民參與范圍的種種不民主現象提供辯護的理由。我們承認在現實生活中人民的參與范圍和參與程度都存在著缺陷,但這決不能成為我們否認參與在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的根據,而只能激發我們為改善參與質量、促進參與的深入而尋求新的途徑和表現形式。
十
作者在論及古代民主與現代民主之間的差異時曾指出,與現代社會相比,古代的人們完全缺乏將公共政治與私人生活區別開來的觀念。“對于希臘政治來說,將公共生活與私生活區分開來是聞所未聞的,甚至還會感到不可思議。”。正是由于古代民主沒有對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作出明確的區分,所以古代的直接民主“就是一種進行集體決策的(城邦)統治體系。”。社會成員所享有的自由權利實際上只是一種通過行使政治權力而決定其他人命運的自由。這種以支配他人為特征的自由觀念與我們今天所理解的保護個人免受他人侵害的自由觀念大相徑庭、格格不入。作者由此斷言:“古希臘政治自由的經驗沒有也不可能包含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個人自由。”相反,由于過分強調政治生活對社會其他方面的支配地位,古代的直接民主必然會“不尊重個人,而且隨時都在懷疑個人。它對杰出的個人尤為猜疑,對個人的評價反復無常。對個人的迫害冷酷無情。”
作者之所以將古代民主視為是一種反對個人自由的制度,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他無批判地接受了某些政治理論家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古代民主是一種整體主義式的、具有濃厚目的論色彩的政體。在這種政體中,集體對個人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缺乏對個人私有領域的承認和保護。因此,在古代民主中,雖然存在自由概念,但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是確定一個人社會地位的標志,而不是與生俱來的權利。這種自由完全不同于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建立在個人主義基礎上的自由。這種對古代民主的認識在西方的一些政治思想家那里具有深厚的基礎。霍布斯、麥迪遜、托克維爾以及貢斯當等人,都曾將古代民主視為壓制個人自由的政體。特別是在當代,一些人更將古代民主同法西斯極權主義政體相提并論。一口咬定在古代的直接民主制度中,個人自由完全沒有保障。秉承這一思想傳統,作者將古代民主看成“是一種限于城邦的、直接的、不考慮個人的(不自由的)民主”,而現代民主則“是一種國家范圍的、代議制的和尊重個人的(自由的)民主。”在作者看來,自由“是自由主義民主的必要組成部分”,但“它決不是民主自身的必要組成部分。”
認為古代人不知道自由的價值,認為自由精神可以外在于某種民主制度之外。如果說這種觀點不是出于對有關歷史事實的無知的話,那也是對有關自由與民主關系的一種誤解和偏見。我們姑且承認古代民主在侵害個人自由方面所犯下的種種罪過,但能否因此而將古代民主視為是一種不給個人自由留有空間的政體還是一個有待商榷的問題。亞歷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指出,民主的原則就是自由,自由的要領在政治生活方面體現為“人人輪番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而在個人生活方面則體現為“人生應任情而行,各如所愿”。亞氏的這種觀念并非出于理論的推演,而是對普通雅典人一般觀念的反映和總結。由此可以看出,在對什么是自由的理解方面,古代雅典人與我們今天的看法相差并不很遠。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亞氏關于自由的不同表現形式的論述中,我們發現,古代雅典人實際上已經對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之間的界限有了明晰的認識。正是基于這種區別,雅典人才能夠對個人在處理私人事務時所享有的自由權利與他在參與公共生活時的政治自由明確區分開來,并對某些純屬私人性質的現象表現出明智的寬容和高度的尊重。因為對雅典人來說,對自己的事務擁有絕對的處置權是自由范疇的應有之義,而任意干涉其他人的這種權利也就是對自由的侵犯。雅典當時最杰出的政治家伯利克里在陣亡將士葬禮上的演說辭上,就曾對雅典人所特有的這種教養給予了高度贊揚,將其視為民主精神在個人生活中的延伸和體現。而他在這次演說中對雅典民主制度的贊頌,成為我們迄今為止最為權威的關于古代民主形象的描述。盡管他對雅典的民主制度以及雅典人的自由程度和寬容精神作了某種夸大的描述,但我們畢竟不能說其中沒有真實的成分。由此可見,那種認為古代的人們對于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之間的界限沒有明確概念的觀點是何等的不符合事實。實際上在當時,無論是雅典的朋友還是敵人,都對雅典人所享有的高度自由留下深刻印象。雅典的朋友贊美這種自由,而雅典的敵人則詛咒這種自由。自由與民主密切相關,自由只能存在于民主政體之中,關于這一點古代雅典人與我們有著同樣的認識。雅典人將處于君主專制統治下的波斯人視為野蠻人,因為他們不懂得自由的價值,不知道通過參與的過程來維護自己的獨立、自由和利益。
也許與現代人相比,古代雅典人更看重自由概念中富于進取性的那一方面,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不懂得防衛性自由的價值,更不意味著在古代民主觀念中,沒有包含著對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尊重與維護。例如,在雅典的法律制度中,一個被定罪的人可以提出建議,要求對自己施以什么的刑罰;可以在不同的刑罰中做出選擇,甚至有權呼吁公眾免除對他的懲罰。任何一個不懷偏見的人都不能說這種法律缺乏人道精神。在當代,哪一個國家敢于實施這樣一種充分尊重個人選擇權利的法律制度呢?另一方面,即使現代民主制度比古代民主更強調個人自由的價值,更反對集體對個人的強制。但能說它確實為“每個人提供了牢固的自由”嗎?美國在二次世界大戰時曾將日裔美國人投入集中營,這一事實向我們揭示,即使有最優良的制度和最深厚的自由傳統,在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時,個人自由都時刻面臨著被毀滅的風險。但是我們能不能就此斷定古代人實際上比現代人享有更廣泛、更高級的自由呢?恐怕不能這么說。我舉出這樣的例子也并不是要使讀者產生這樣的認識。我只是要證明,無論在過去還是現在,自由的維護是一項極其艱巨的事業。在從事這項事業的過程中,我們和古人一樣都面臨著種種難以預見、甚至是難以正確把握的問題。
【薩托利民主理論批判】相關文章:
“社會批判理論”是批判的終結——評“社會批判理論”的絕對否定觀08-06
犯罪構成理論批判與重構08-05
淺析《帝國》理論思維路徑及哲學批判08-15
批判與欣賞08-17
轎車文明批判08-17
論批判的終結08-05
特殊的批判會02-20
垃圾焚燒發電利國利民08-06
寬容的批判者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