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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標《出版物上數字用法》操作要點解析
新國標《出版物上數字用法》操作要點解析作者/欒照鈞 欒瑞光
2011年7月29日發布的國家標準《出版物上數字用法》 (以下簡稱新《數字用法》或新國標)已于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1995年發布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 (以下簡稱原《數字用法》)廢止。依據新規定,公文可參照執行。新《數字用法》通過簡潔、可行的具體規定和明晰的示例,進一步明確了出版物及公文中數字的使用規范,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原《數字用法》已施行十六年。其間,由于某些規定較難把握,不便操作,與實踐存在一定沖突,因而數字使用的混亂狀況糾正起來一直比較困難。在學習、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當下,學習、貫徹好新《數字用法》顯得至關重要。由于目前很多人尚不知曉新《數字用法》有哪些規定,對于數字如何規范使用仍感到困惑,因此筆者特撰此文,對新國標操作要點及與原規定的不同點進行梳理綜括,以便與同人切磋交流。
一、新目標規定的操作要點
(一)選用阿拉伯數字的三種情形
新《數字用法》明確規定了選用阿拉伯數字的三種情形:一是用于計量的數字,規定“在使用數字進行計量的場合,為達到醒目、易于辨識的效果,應采用阿拉伯數字”,給出的示例:-12503,3405%,63%—68%,1500,97/108;同時強調“當數值伴隨有計量單位時,如長度、容積、面積、體積、質量、溫度、經緯度、音量、頻率等等,特別是當計量單位以字母表達時,應采用阿拉伯數字”,示例如“523.56km(523.56千米),346.87L(346.87升),5.34m2(5.34平方米),605g (605克),北緯40°(40度)”等。二是用于編號的數字,規定“在使用數字進行編號的場合,為達到醒目、易于辨識的效果,應采用阿拉伯數字”,示例:電話號碼98888,郵政編碼100871,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1號,發文字號國辦發(1987)9號,刊物編號CN11-1399,章節編號4.1.2等。三是已定型的含有阿拉伯數字的詞語,主要指現代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已廣泛使用而穩定下來的事物、現象、事件名稱,示例:3G手機、G8,峰會、97號汽油、 “5·27”事件、 “12·5”槍擊案等。
(二)選用漢字數字的三種情形
新徽字用法》明確規定了選用漢字數字的三種情形:一是非公歷紀年,包括干支紀年、農歷紀年、歷史朝代紀年及其他傳統上采用漢字形式的非公歷紀年,示例如“臘月二十三”“正月初五” “八月十五中秋”等。二是概數,包括數字連用表示的概數和含“幾”的概數,示例如“三四個月” “四十五六歲” “幾千”“二十幾” “一百幾十” “幾萬分之一”等。三是已定型的含漢字數字的詞語,示例如“一方面” “一心一意” “星期五” “四書五經”“五講四美” “五省一市” “八國聯軍” “二八年華” “五四運動” “‘一·二八’事變” “‘一二·九’運動”等。
(三)選用阿拉伯數字與漢字數字均可的情形
新《數字用法》明確規定: “如果表達計量或編號所需用到的數字個數不多,選擇漢字數字還是阿拉伯數字在書寫的簡潔性和辨識的清晰性兩方面沒有明顯差異時,兩種形式均可使用。”同時給出了諸多示例,包括某些序數、含“幾”以外的概數、年代、年月日等。示例如0.5(零點五),1/3(三分之一),12天(十二天),76歲(七十六歲),第25頁(第二十五頁),第45份(第四十五份),120周年(一百二十周年),等等。
(四)非固定的情形如何確定一種形式
新《數字用法》規定: “如果要突出簡潔醒目的表達效果,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如果要突出莊重典雅的表達效果,應使用漢字數字。”給出的示例是:北京時間2008年5月12日14時28分,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不寫為“11屆全國人大1次會議”),六方會談(不寫為“6方會談”)。
(五)同一場合出現的數字應遵循的原則
新《數字用法》規定: “在同一場合出現的數字,應遵循‘同類別同形式’原則來選擇數字的書寫形式。如果兩數字的表達功能類別相同(比如都是表達年月日時間的數字),或者兩數字在上下文中所處的層級相同(比如文章目錄中同級標題的編號),應選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兩數字的表達功能不同,或所處層級不同,可以選用不同的形式。”給出的示例是:2008年8月8日,二00八年八月八日(不寫為“二00八年8月8日”);第一章第二章……第十二章(不寫為“第一章第二章……第12章”),第二章的下一級標題可以用阿拉伯數字編號2.1,2.2……
(六)阿拉伯數字使用的具體要求
1.多位數。規定四位以上的整數或小數,可采用千分撇和千分空兩種方式分節,即整數部分每三位一組,以“,”分節(小數部分不分節,四位以內的整數可不分節);從小數點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數字一組,組間空四分之一個漢字,即二分之一個阿拉伯數字的位置(四位以內的整數可不加千分空)。示例如:624, 000;92, 300, 000; 19,351,235.235767。
2.純小數。新國標規定統小數必須寫出小數點前定位的“0”,小數點是齊阿拉伯數字底線的實心點“。”。示例:0.46不寫為“。46”或“0.46”。
3.數值范圍。新國標規定: “在表示數值的范圍時,可采用浪紋式連接號‘——’或一字線連接號‘一’。前后兩個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相同時,在不造成歧義的情況下,前一個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可省略。(新聞傳媒學 www.baimashangsha.com)如果省略數值的附加符號或計量單位會造成歧義,則不應省略。”示例如:400-429頁,100-150kg,12500—20000兀;9億—16億(不寫為9—16億),13萬元—17萬元(不寫為13-17萬元),15%—30%(不寫為15- 30%)。
4.年月日。新國標規定按口語的自然順序書寫,年月日完整時也可按擴展格式,用“-”替代。四位數字表示的年份不簡寫為兩位數字。示例:2008年8月8日,用擴展格式可寫為2008-8-8或2008-08-08;8月8日 (不寫為8-8),2008年8月 (不寫為2008-8)。“1990年”不寫為“90年”。
5.時分秒。新國標規定計時方式既可采用12小時制,也可采用24小時制。示例如:11時40分(上午11時40分),21時12分36秒(晚上9時12分36秒)。按口語的自然順序書寫, “時” “分”也可按擴展格式,用“:”替代。如15時40分可寫為15:40,14時12分36秒可寫為14:12:36。
6.含有月日的專名。新國標規定用間隔號“。”將月、日分開,并在數字前后加引號。示例:“3·15”消費者權益日。
7.書寫格式。除規定阿拉伯數字占半個漢字位置以及明確豎排文本中的數字方向外,新國標還規定: “一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數值應在同一行中,避免被分開。”
(七)漢字數字使用的具體要求
1.概數。新國標規定兩個數字連用表示概數時,兩數之間不用頓號“、”隔開。示例:二三米、一兩個小時、三五天、一二十個、四十五六歲。
2.年份。新國標規定年份簡寫后的數字可以理解為概數時,一般不簡寫。示例: “一九七八年”不寫為“七八年”。
3.含有月日的專名。新國標規定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時應用間隔號“,”將月和日的數字隔開,涉及其他月份時不用間隔號。示例:“一·二八”事變、 “一二·九”運動、五一國際勞動節。
4.大寫漢字數字。新國標規定了大寫漢字的書寫形式(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和適用場合(法律文書和財務票據上)。示例:3,504元(叁仟伍佰零肆元),39,148元(叁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
5.“零”和“0”。新國標明確了“阿拉伯數字‘0’有‘零’和‘0’兩種漢字書寫形式”, “一個數字用作計量時,其中‘0’的漢字書寫形式為‘零’,用作編號時, ‘0’的漢字書寫形式為‘0’。”示例: “3052(個)”的漢字數字形式為“三千零五十二” (不寫為“三千0五十二”); “95.06”的漢字數字形式為“九十五點零六” (不寫為“九十五點0六”); “公元2012(年)”的漢字數字形式為“二0一二” (不寫為“二零一二”)。
(八)兩種形式可同時使用的情形
新《數字用法》規定:“如果一個數值很大,數值中的‘萬’‘億’單位可以采用漢字數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數字。”示例:我國1982年人口普查人數為10億零817萬5288人。還規定:“除上面情況之外的一般數值,不能同時采用阿拉伯數字與漢字數字。”示例:108可以寫作“一百零八”,但不應寫作“1百零8” “一百08”;4000可以寫作“四千”,但不應寫作“4千”。
新國標規定: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財務文件中可同時采用漢字數字和阿拉伯數字。”示例:2008年4月保險賬戶結算日利率為萬分之一點五七五零(0.15750%);35.5元(35元5角或三十五元五角或叁拾伍圓伍角)。
二、新舊規定的主要不同點
新《數字用法》與原規定相比,除改變了行文結構外,在操作要點上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改變了突出強調使用阿拉伯數字的做法
原徽字用法》針對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碼、代號中的數字體例不統一的情形作出規定: “要求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而且又很得體的地方,特別是當所表示的數目比較精確時,均應使用阿拉伯數字,遇特殊情形,或者為避免歧解,可以靈活變通,但全篇體例應相對統一。”同時規定非物理量“一般情況下應使用阿拉伯數字”。
新《數字用法》對此作了原則性修改。據此,原《數字用法》中所說的公歷世紀、年代、年、月、日、時刻和某些非物理量等,則不絕對要求使用阿拉伯數字。如原規定示例中的“公元前8世紀”也可寫成“公元前八世紀”,“20世紀80年代”也可寫成“二十世紀八十年代”, “公元前440年”也可寫成“公元前四百四十年”, “公元7年”也可寫成“公元七年”,“1994年10月1日”也可寫成“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 “4時”也可寫成“四時”, “15時40分(下午3點40分)”也可寫成“十五時四十分(下午三點四十分)”; “48歲”也可寫成“四十八歲”, “11個月”也可寫成“十一個月”, “600幅”也可寫成“六百幅”, “550名”也可寫成“五百五十名”等等。新《數字用法》中也有這方面兩種數字均可使用的類似示例。
(二)改變了一至十的整數多用漢字數字的做法
原<字用法》規定:非物理量中的“整數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現在具有統計意義的一組數字中,可以用漢字,但要照顧到上下文,求得局部體例上的一致。”新《數字用法》對此作了原則性修改,取消了此項規定。據此,原《數字用法》示例中的“一個人”也可寫成“1個人”, “三本書”也可寫成“3本書”, “四種產品”也可寫成“4種產品”, “六條意見”也可寫成“6條意見”, “讀了十遍”也可寫成“讀了10遍”, “五個百分點”也可寫成“5個百分點”,等等。新《數字用法》中也有類似示例,如“3倍(三倍)” “第5個工作日(第五個工作日)” “第8天(第八天)” “第4季度(第四季度)”等等。
(三)改變了概數多用漢字數字的做法
原《數字用法》規定: “用‘多’ ‘余’‘左右’ ‘上下’ ‘約’等表示的約數一般用漢字。如果文中出現一組具有統計和比較意義的數字,其中既有精確數字,也有用‘多’ ‘余’等表示的約數時,為保持局部體例上的一致,其約數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
從前面談到的新規定要點可以看出,新《數字用法》對此作了原則性修改。據此,原《數字用法》示例1則可改為: “這個協會舉行全國性評獎10余次,獲獎作品有1000多件。協會吸收了約3000名會員,其中2/3是有成就的中青年。另外,在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還設有分會。”新《數字用法》中也有這方面兩種數字均可使用的類似示例,如“100多件(一百多件)” “20余次(二十余次)” “約300人(約三百人)” “40左右(四十左右)”“50上下(五十上下)” “50多人(五十多人)”等等。
(四)明確了含有月日的詞語如何規范使用
原《數字用法》籠統規定“含有月日簡稱表示事件、節日和其他意義的詞組”使用漢字,但這和現實難免產生矛盾。新《數字用法》區分兩種情形,分別作了規定。一是“現代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事物、現象、事件,其名稱的書寫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數字,已經廣泛使用而穩定下來,應采用阿拉伯數字”。如前面提到的“5·27”事件、 “12·5”槍擊案。二是“漢語中長期使用已經穩定下來的包含漢字數字的詞語,應采用漢字數字”。如前面提到的五四運動、“一·二八”事變、 “一二·九”運動等。
(五)補充了需要明確的其他幾項具體規定
1.補充規定了公文和相關領域可參照執行。
2.補充規定了計量、編號和概數等術語和定義。
3.補充規定了選用兩種數字均可的情形。
4.補充規定了根據表達效果的不同來確定所選用的數字。
5.補充規定了同一場合出現的數字應遵循的原則。
6.補充規定了數值范圍的表示規范。
7.補充規定了時分秒兩種計時方式。
8.補充規定了簡寫后的漢字數字可以理解為概數時一般不簡寫。
9.補充規定了大寫漢字數字及其書寫形式和適用場合。
10.補充規定了阿拉伯數字“0”的兩種漢字書寫形式以及“零”和“0”的規范用法。
11.補充規定了兩種數字形式可同時使用的情形。
關于“零”和“0”如何規范使用問題,由于以前沒有明確規定,因而理解各異、執行不一,很多人感到無所適從。對此新《數字用法》作了明確規定,其必要性和重要性顯得尤為突出。鑒于在以往公文寫作實踐中,將年份中的“0”寫作“零”和“0”的情形比較普遍,因此應當在學習、貫徹新《數字用法》的過程中認真加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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