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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會計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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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1994年實施稅制改革以來,有關增值稅會計的問題一直是人們議論較多的話題。這除了因稅收法規的不斷變化而對會計產生的影響以外,主要的原因還是在于人們對增值稅會計屬性的認識,以及在實際工作上所存在的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矛盾所致。
由于增值稅是間接稅(價外稅),雖然它在貨物流轉過程中經由企業收付,但最終則轉由消費者負擔,因此它不屬于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不導致企業權益的增加,也不構成企業的費用成本(國家規定稅額費用化部分除外)。為此,在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界定增值稅不屬于企業收入及存貨采購成本。但這并不等于說增值稅的收付與企業的資金運動毫無關系,恰恰相反,無論從增值稅的發生、抵扣、結算、“免、抵、退”,以致稅額費用化等等,無不與企業整體資金運動緊密相連,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現金流量。從增值稅的會計內涵來說,進項稅額屬于企業購進商品、材料時墊付的,屬于企業所有的,并待稅務清算收回的款項;而銷項稅額則是隨同銷售實現而代收的價外稅款項,是企業的一項現存義務,需待稅務清算時清償。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兩者按照會計要素原則來區分,前者應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債權),而進項稅額轉出、抵扣、結轉出口退稅等則系其減項或調整事項;后者則為企業的一項負債,而銷項稅額轉出、抵頂進項稅額以及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款等則為其減項或調整事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兩者余額相抵后的差額構成當期應交稅額,已交、欠(多)交增值稅則為稅務清算。所有這些,都是企業整體資金運動的有機構成,都需要在會計上按其經濟屬性依照會計準則規范予以核算反映。
然而目前在會計理論和實務上,卻存在著一種偏向,即認為增值稅是價外稅,純屬代收代付稅款,與企業損益無關,是獨立于企業資金運動以外的稅務自循環。在這一認識的影響下,形成了有關增值稅的經濟業務,不是按照財務會計規范對其有關資產、負債以及稅務清算的形成及其變化情況分別進行核算,而是籠統歸集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出口退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款”、“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等專欄分別登記有關情況。這實際上是依據稅務會計的要求,把應交增值稅賬戶作為稅收征管分項匯集數據資料的流水賬或登記簿,為編報納稅申報表服務。由此在會計實務上,也就出現了下列難以理解的問題:
一、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應交稅金”科目系核算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款及其清算情況,其核算內容不外乎是期初欠交(多交)的稅金,本期發生應交的稅金和已交的稅金、期末欠交(多交)的稅金。但現行增值稅會計的做法卻是把許多本應屬于有關資產、負債的項目都羅列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內,而該賬戶中的各個專欄又只分別匯總有關的發生額,彼此之間并不對應稽銷,無法核算、反映應交稅款的形成過程和相關項目之間的內在聯系。以致該明細科目羅列一大堆項目數字,但在其眾多的專欄中,卻偏偏沒有反映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的專欄,也就是說,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中,看不到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究竟是多少,只能在納稅申報表或“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表通過表上計算后才能看得到,這究竟算是“以表代賬”還是別的什么樣的會計賬目?誰也說不清楚。
二、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注:《企業會計制度》科目表中列為3級科目,顯然有誤),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下增設“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專欄,以核算期末未交(多交)的增值稅,按照這一規定,只能是方便計算報稅,反而使會計核算上更加撲朔迷離。第一,如上所述,既然會計賬面上看不到當期應交稅款數字,又何來確定未交(多交)的稅款,這樣的會計記錄是否不夠縝密、完整、清晰。第二,按照規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的余額,不是反映期末應交未交(多交)的增值稅,而是反映期末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賬戶的名稱與核算反映的內容互不一致,可謂名不符實;同時因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與未交(多交)的稅款混淆在一起,將會影響到“應交稅金”科目所反映的信息不實。第三,“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所反映的,僅是期末未交(多交)稅款,并不連續反映整個會計期間的應交、已交稅款總況。關于當期已交的本期稅金,仍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專欄反映。這樣便把當期交稅與當期補交上期的欠稅分割列賬,這無疑對計算報稅是一大方便,但卻破壞了會計上同一業務賬務記錄的統一性與連續性,難以查考繳納稅金總額。第四,在會計上,所謂“應交”與“未交”其實是同義詞,都是指應交納但尚未繳付的意思,但現在卻人為地加以區分,賦予不同的解釋,未免過于牽強,造成概念模糊不清。
三、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收到退稅款時,沖轉“應收補貼款”科目。但上述會計處理方法卻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是“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專欄按原來的科目說明系反映實際已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但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將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從“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列到“應收補貼款”科目,只不過是進項稅額轉出的調整事項,并沒有實際收到退稅款項。因此,如按上述會計處理,就會把同一會計事項一方面列為應收未收,另一方面則反映為已經收款,顯然自相矛盾,不符合事實。其次,出口退稅是目前國際貿易上廣泛接受和普遍實施的通行做法,它并不是補貼,更不能視為出口補貼,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把它列入補貼范圍,與其他國家對企業的補貼等同看待,這是不準確、不科學的,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對外容易引起誤會。
四、按照稅收法規,內貿、出口企業的內銷和自營出口的貨物及其進項稅額必須分別設賬,分別核算,因為前者是實行進項稅額全額抵扣,即未銷售的存貨進項稅額也列在當期抵扣之列,但后者則是按實際出口數計算應退稅額,未出口的存貨不予退稅。同時,在征稅率和退稅率上也分別分為3個檔次。這就是說按照上述規定,在增值稅的核算上,需要分設到4級或5級明細賬,才能把各項因素清楚體現,但這樣一來就必然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為了較好地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建議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作適當的修改,在此謹提出以下修改意見以供參考:
一、保留原有的“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但取消原來規定的各個專欄,明確其核算內容限于反映期初及本期應交增值稅額、已納稅額及期末未交(多交)增值稅等情況。
二、在流動資產類科目中增設“待轉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其借方核算期初結轉和本期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方核算本期抵扣、轉出和結轉應收出口退稅等的進項稅額,期末余額(借余)反映期
末結轉應由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余額。
由于現行有關稅收法規對不同的行業以及不同性質銷售的稅務征管、退稅處理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對于同時從事各種不同銷售業務的企業來說,其進項稅額應按不同業務類別分別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三、在流動負債類科目中增設“待轉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其貸方核算本期發生的銷項稅額;借方核算與其相關的進項稅額抵扣數(含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相抵后期末結轉“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之數額。本科目在期末結轉后應無余額。
四、在流動資產類科目中參照原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應收出口退稅”科目,以別于“應收補貼款”科目,本科目借方核算按核定出口退稅額自“待轉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轉入的應收出口退稅款;貸方反映實際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到的出口退稅款。
按照上述科目設置,將可以把增值稅的整體業務運作過程核算反映清晰,同時也不會影響計算報稅資料的收集。
麥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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