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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不能再把孩子“交給學校”
醞釀多年,全國性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終于出臺,發生在學校內的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終于有法可依。 目前的這部《辦法》,顯然參照了近年來圍繞校園學生傷害事故而發生的各種爭論和訴訟,很多條款都有明確的針對性。這符合立法的規律,也不妄各界人士的不懈呼吁。 《辦法》明確界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這一界定不但了斷了此前關于學校與學生之間權利關系的爭論,也為整部《辦法》定下了基調。 《辦法》在明確學校不對學生承擔監護職責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在這樣的規定下,學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護方面失責,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否則,即使是發生在校園內的傷害事件,學校也不必承擔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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