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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證券公司退出機制
一、我國關于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法律規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章第117條到第145條的有關法律條款對我國證券公司的有關法律地位問題進行了立法解釋。
1999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對證券公司設立、變更、風險管理、日常監管等提出了進一步意見;同時根據該意見還制定了《證券公司的報批程序》,對其籌建、開業、增資擴股等做了進一步規定。
但在以往的有關法律和條例中,大家對證券公司的理解更多的是在公司的設立、發展等方面,而對證券公司的退出機制則沒有概念和認識。此次明確提出要將其中的“害群之馬”驅逐出證券市場,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實際上,證券公司作為公司的一類,適用于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1999年12月25日通過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而《公司法》中除了公司設立、合并分立等外,還在第八章詳盡規定了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第189條到198條)。我們對此總結為以下兩類:
自行終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強制終止: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并進入清算程序;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并進入清算。
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公司將出現自愿退出和被迫退出行業競爭兩種情況。簡單來說,資不抵債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將成為證券公司被強制退出證券業的主要條件和標準。
同時第124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其具體倍數、比例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二、證券公司退市有例可尋
這些年來,無論是在國外發達證券市場還是在國內新興證券市場上,證券公司退出的案例都已經并正在不斷地發生: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傳統大公司破產倒閉,合并的同時是證券公司的倒閉破產;11月3日,三洋證券公司破產,負債31億美元,這是東京股票交易所第一類上市日本證券公司的第一宗破產事件;17日,日本十大商業銀行之一的北海道拓殖銀行因壞賬累累,不得不宣布倒閉;24日,有如金融界的七級地震,山一證券公司宣布清盤,結束了它整整100年的歷史。這是日本戰后最大的公司倒閉事件;12月5日-韓國第八大證券公司-高麗證券公司破產;1998年春節前夕,具有豐富國際經驗的香港百富勤投資集團,竟由于在印度尼西亞投資失誤,導致全盤資金周轉困難,一番痛苦掙扎之后,于1月12日正式宣布停業清盤。百富勤一度是除日本之外亞洲最大的投資銀行,1996年利潤可與世界第一大投資銀行美林證券在亞洲的經營紀錄相媲美;百富勤關門僅僅十天以后,香港另一家大證券公司正達行又于1月22日宣布停業清盤。當然這場金融危機的爆發是導致這一輪證券公司倒閉風潮的原因,實際上各國在這方面的例子還很多,如巴林銀行的倒閉,等等。
在國內,我們今天看到的國泰君安來自國泰和君安兩家證券公司,申銀萬國來自申銀和萬國兩家證券公司。這些案例的發生也都是源于原來公司沒有能夠消化市場風險所導致的結果。
三、哪些證券公司有可能成為首批退市者
我國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是嚴格和一貫的,就證券市場的準入,包括證券公司的各種業務形態的法規意見將近20個。同時強調持續監管,就證券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內控制度、檢查辦法、年檢等更是不斷地推出新的有效監管措施。
但是對于部分證券公司來講,臨時抱佛腳的措施恐怕在相關辦法實施前難以奏效,退出市場將難以避免。
而截至2001年6月15日我國證券公司共有101家,近期公布的有關數據表明,4月末凈資本符合監管要求的證券公司為57家,有將近一半的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存在問題,截至2000年末,沒有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證券公司為74家,有30%左右的證券公司存在資金挪用問題。
下半年大部分存在問題的證券公司將可以得到妥善解決,但不排除其中一些公司將遭到市場的殘酷淘汰。
四、購并重組是證券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未來10年,中國證券市場仍將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而作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的證券公司也將因此而迅速發展和壯大。從證監會網站公布的信息看,截至2001年6月15日,登記在冊的證券公司數量達到101家。與國外發達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相比,我國證券公司還處于低水平的發展和競爭階段,無論是公司的資產規模、盈利能力、人員數量,還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管理水平、行業的集中度等等都還相距甚遠。
2000年我國券商業務價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證券的營業收入為28.94億元人民幣,而同期美國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營業收入為454.13億美元,前者僅為后者的0.77%。
面臨加入WTO的嚴峻挑戰,證券公司的結構整合工作將逐步拉開序幕。一批規模大、資產質量佳、市場信譽好、市場基礎好、抗風險能力強的證券公司將會脫穎而出,而另外一批規模小、盈利能力弱、資產質量差的公司就有可能被淘汰或兼并。同時,證券公司的市場行為將更趨于規范化、制度化和國際化。
合并重組、同業兼并、強強聯合等將成為我國證券業發展的必然趨勢。購并、重組、聯合在迅速改善單個券商資產營運質量和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的同時,也將最終提高整個證券行業的經濟效益和整體綜合競爭力。
國際上的經驗也再次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公司破產倒閉之后緊接著就是更大規模的購并重組,東南亞金融危機后成為歐美資本向亞洲資本市場擴張的重要契機。美林日本證券公司的成立迅速擴大了其在日本市場的占有率。法國國家巴黎銀行收購了百富勤投資大中華業務、美國培基證券公司收購了泰國納華證券券香港及新加坡業務、東方匯理惠嘉收購了泰國聯合證券49%的權益、法國興業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日本山一證券國際資產管理公司、怡富公司收購了百富勤資產管理8個亞洲基金、西班牙國際銀行收購了百富勤投資大中華以外的亞洲區業務。
因此我們相信建立在“優勝劣汰”這一市場基本法則的購并、重組和聯合,將逐步提高行業集中度是證券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增強與國外巨型投資銀行相抗衡的能力,迅速打造出我國自己的國家級巨型證券航母。
(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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