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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及其勞動法保護
商業秘密及其勞動法保護
李迅
一、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1。
這一定義規定了商業秘密的三個特征。
1、新穎性
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2因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進行披露導致該等信息成為公眾所能普遍獲取,不應視作該信息是能夠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不為公眾所知悉體現了商業秘密的新穎性。新穎性表明商業秘密只為特定人群所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價值高于行業內公共信息。新穎性要求保密信息不應包括下述信息3:
。ㄒ唬┰撔畔槠渌鶎偌夹g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ㄈ┰撔畔⒁呀浽诠_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ㄎ澹┰撔畔钠渌_渠道可以獲得;
。┰撔畔o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2、實用性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4。實用性要求商業秘密應構成完整的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方案,而不應是無法實踐操作的抽象原理或概念。
3、可控性
權利人對其商業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是確定權利人享有商業秘密的一個重要前提。權利人可以通過對其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方式,使特定人群外其他人群非通過特定手段不能知悉,這樣就使商業秘密具備可控性。為了保證商業秘密的可控性,保密措施應具有可操作性,能夠直接作用于需要保密的商業信息及責任承擔者本人。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互為關聯。商業秘密實用性要求保證商業秘密的新穎性和可控性,商業秘密的可控性保證了商業秘密的新穎性,進而維護了其實用性。
二、保護商業秘密的意義
對于企業來講,商業秘密是企業投入大量資本、人力和其它資源并經過長時間積累而形成,對于企業的經營發展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也可以說,商業秘密是企業的重要資產。商業秘密被非法泄露,嚴重情況下會威脅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而,法律禁止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5:
。ㄒ唬┮员I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企業的商業秘密;
。ǘ┡、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企業的商業秘密;
。ㄈ┡c企業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企業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業的商業秘密;
。ㄋ模┢髽I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企業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另外,通過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的,不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6。
三、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
商業秘密的可控性要件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必須對商業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7,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8。
司法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9:
。ㄒ唬┫薅ㄉ婷苄畔⒌闹し秶,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ǘ⿲τ谏婷苄畔⑤d體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
。ㄈ┰谏婷苄畔⒌妮d體上標有保密標志;
(四)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ㄎ澹┖炗啽C軈f議;
(六)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ㄆ撸┐_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四、勞動法上的商業秘密保護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披露并允許其使用保密信息,意味著用人單位把財產委托給勞動者占有、使用。所以,事實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起一種信托關系(fiduciaryrelationship)。任何權利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信托后,即承擔起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有責任對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觸到的各種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從商業秘密的勞動法保護角度來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10,也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簽訂專門保密協議,并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11。
五、保密條款或協議的設計
制定嚴謹周密的勞動合同保密條款或專門保密協議是重要的商業秘密保密措施。做到這一點,保密協議應當顧及如下方面:保密信息的定義及范圍、員工對保密的承諾及保證、保密期限、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等。
1、商業秘密的定義及范圍
對保密信息的定義及范圍進行具體界定,有利于用人單位在發生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時進行有效抗辯,因為這些內容將是具有決定意義的訴訟證據1用人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在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對保密信息的定義及范圍作出界定。
2、勞動者對保密的承諾及保證
勞動者對保密的承諾及保證實質上是對其保密義務的約定,反過來說,這是對用人單位權利的約定。
3、保密期限
只要商業秘密存在,保密義務人就有保密的義務。保密義務人的保密期限與商業秘密的存在期限相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并不終止,保密期限并無限制,這是與競業限制期限不同的,
因為受到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然而,作為物的一種,商業秘密也有其產生、存在、消滅的過程。由于商業秘密的三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因而,只要商業秘密不在具備其中一個要件,就不具備保密價值。所以,只要發生商業秘密已沒有新穎性、喪失實用性、失去可控性中的一個事項,即宣告商業秘密保密期限終止。
4、違約責任
。ㄒ唬┘s定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保密制度;或嚴重失職泄露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因侵犯商業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4。另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5。
(二)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在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保密制度;或嚴重失職泄露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因侵犯商業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6。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號)第二條。
2《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號)第二條。
3《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7〕2號)。
4《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號)第二條。
5《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號)第三條。
6《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7〕2號)。
7《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號)第二條。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工商公字〔1998〕第109號)。
9《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7〕2號)。
10《勞動法》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
1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12(1)《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發[1998]73號)要求,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確、具體地規定了信息的范圍;(www.baimashangsha.com)措施是適當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須萬無一失。(2)《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7〕2號)要求,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1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1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15《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16《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三款和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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