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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適用范圍的立法思考

    時間:2023-02-20 08:59:53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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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破產法適用范圍的立法思考

    【內容提要】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然而,從公平正義的理念、主體平等的私法精神、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規律,市場經濟正常流轉秩序的維護、與國際接軌的現實需求等等諸方面,以及相關障礙的可克服性,都充分闡明破產法應當適用于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
      破產法的適用是破產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國的破產法都首先就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國外的立法來看,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主要有三種主義:一是商人破產主義,二是一般破產主義,三是拆衷主義。商人破產主義是指有權進行破產程序的主體僅限于商人,其他人不能宣告破產。意大利、比利時和法國舊法采此立法主義。此種立法主義多將破產制度規定于商法典中。一般破產主義是指破產法對于商人及一般人均得以適用。德國、日本、英美法系等國家采此立法主義。此種立法主義多制定獨立的破產法典。折衷破產主義又稱復制主義,指商人和非商人均可以破產,只是商人適用的程度與非商人適用的程序不同。西班牙、丹麥、挪威等國采比立法主義。折衷破產主義實際上一般破產主義的一種表現形式。在破產法的歷史發展中,曾經歷過從“商人破產主義”到“一般破產主義”的發展過程。[1]在當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破產法都采用“一般破產主主義”原則,即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商事經營者還是單純的消費者,均可適用破產程序而被宣告破產。我國現行破產法僅僅適用于國有企業法人,而民事訴訟法第19章擴大到企業法人。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也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是具備法人資格。從這一最新規定看,我國立法上仍堅持的是“商人破產主義”。筆者認為,有其充分的客觀理由將破產法的適用主體擴展及個人。
      依現行民事實體法的規定,“個人”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本文在理論層面使用它,目的在于籍此囊括所有的非企業法人的民事主體、經濟主體的破產形態。其內涵豐富,性質多樣、種類繁雜,在外延上它不僅選寬于《民法通則》第9條所規定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的“公民”,而其也大于“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定的包括“兩戶一伙”在內的“自然人”。因此,本文所謂的“個人破產”,就其本質含義言,是指所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承擔無限財產責任為基礎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產。
      一、個人破產存在原因
      (1)個人破產制度深深地根植于商品經濟社會,它符合人類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破產法之開始,其首先要面對的對象就是自然人,自然人破產是破產制度的基礎和觀點。個人破產的原始形態產生于古羅馬,當時的羅馬帝國有著發達的商品經濟,其最早能夠體現破產特點的制度是古羅馬訴訟程序中的財產委付制度。當債務人無力請償債務時,經二個以上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申請,或者經債務人本人作出委付全部財產供債權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則渝令扣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交由財產管理人悉數變賣,以價金公平分配給債權人。[2]后來,歐洲大陸及英美各國在此基礎上逐漸建立并完善了個人破產制度。在任何一個以商品交換為基礎的社會中,人們為了生活和生產的需要總要進行商品交換,必定會產生債權債務,也就必會存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多數債權人債權的情況,因此產生破產制度是順理成章的。人類在債務執行制度中,從自力救助逐步趨向公力救助,要求平等的債權人在財產的分配形式上或說程序上保持平等,最終公平受償,在此理念指導下,破產制度逐漸得以建立和完善,并長久地保存下來。
      (2)破產負債與自愿破產制度為個人破產制度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雖早在1705年英國立法中就有了關于免責的規定,但那時的主要目的在于并不在于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施以救濟,只不過是輔助債權人盡力挖掘債務人的財產的實現債權的手段之一。真正體現對債務人救濟的免責制度,其功的充分發揮應當是等到自愿破產制度這一真正可以由債務人主動提起的制度的確立。而此時對債務人救濟的理念已經在破產立法中扎下了根基,并且已經不僅僅有免責這樣一種對債務人有利的制度,而且還有和解等對債務人有利的制度。在此情況下,債務人為了免除沉重的債務負擔,自己申請破產的情況大幅增加。
      (3)發達的物權法和所有權制度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存在提供保障。一個商品經濟發達的社會是一個崇高物權的社會,只有發達的物權制度才能使人們得以對物自由統管支配,排除他人的侵犯,干涉和妨礙,并在此基礎上,通過人們的買賣交易活動,商品經濟才得以發展。另外,因為有了完善的物權制度,在債務人需要破產清算時,能夠明確區分自己的財產和他人的財產,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和破產債權的范圍,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又依賴物權制度進行拍賣、抵償、分配財產、清償債權。
      (4)個人破產制度是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一種理性的選擇。背負沉重債務的自然人如果沒有破產能力,當他繼續參加社會交易時,往往要形成一連串的債務不能清償,影響社會交易的安全。背負沉重債務的債務人也成為社會的負擔。而如果自然人有破產能力,自然人可以通過破產負責,解除剩余債務,這相當于多數債權人共同來分擔這部份剩余債務或者說多數債權人只是分別減少自己的收益,但對于債務人,卻可能獲得新生,重新投入到社會經濟生活中去。由此,可以看出賦予自然人破產能力更有利于社會的發展,符合經濟規律,是人類理性的選擇。
      二、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1、主體平等原則的體現。主體平等是私法的基本精神,身份平等是市民社會的標志,現代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均以此為基礎而設立。破產法既然是私法,也應當體現主體平等的精神。它同樣呼喚平等、公平、一視同仁等價值觀念和社會理念。我國目前正處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向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轉變之中,這種轉變過程所形成的經濟格局是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外商投資經濟、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經濟結構呈多層次、全分位的復雜態勢。經濟主體多元化活躍和繁榮著我國市場經濟。
      任何市場經濟主體,無論它是否為法人組織,也無論它是否具有經營性質,只要它使用信用機制參與市場進行民事或經濟活動,它就應當受到破產法制約和保護。破產法是一柄雙刃劍,它既是對市場主體著無情的淘汰作用,又對市場主體發揮著有力的保障功能。它既有清算的功能,又有免責的功能。破產法對債務人而言,是一種體現人道主義的公平救濟法和債務豁免法;對債權人而言,破產法則是一種平等求償的保證。[3]我國已經是一個加入WTO的市場經濟國家,我們必須把所有的市場主體放進一個公平的環境中來對待。在這種背景下,必須將破產法當作私法來起草,反映和體現私法的基本精神。
      2、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貫徹公平競爭原則的需要。如果破產法僅僅適用于一定范圍內的市場主體,那么,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就不是健全的。這種殘缺性勢必影響市場經濟機制的正常發育和運轉。其原因在于,市場經濟就其本質而言是法治經濟,市

    場經濟能否順利、健康地向前發展,其決定性因素之一便是與之相配合的法律體系是否建立與健全。破產法是該法律體系中微觀調節的重要環節和手段之一。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活的靈魂”是價值規律,價值規律的內容展示又演化出競爭規律,與競爭規律始終的伴生現象是優勝劣汰。而只有鼓勵競爭,實現優勝劣汰,才能實現優化資源配置的目標。破產法則是調整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重要法律機制或手段。只要是市場經濟存在的多元主體,無論其大小、強弱、社會地位及所有制如何,就都應平等地接受公平競爭優勝劣汰這一市場規律而平等地受到破產法的調整,這樣才可能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環境。由此,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內在地要求拓寬現行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創建個人破產制度,實現破產立法的統一化和法典化,這也是經濟效率規則的一種體現。
      3、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克服“執行難”,化解“三角債”,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穩定的需要!罢x只有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這句古老的法學格言表明法和正義是密不可分的: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的價值在于實現正義。[4]而正義是“實體正義”和“形式正義”或“訴訟正義”的有機統一。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所謂“執行難”,恰是障礙訴訟正義在第二層次上實現的客觀事實!皥绦须y”是一個“綜合癥”,它所得以形成的原因不盡相同,但義務負擔者客觀上無清償到期債務或無履行法定責任的能力是其主要原因。換言之,有許多“執行難”的民事、經濟案件,實質上就是事實上的破產案件。對于非企業法人的事實破產案件如在司法上得不到解決,權利享有者自然的選擇便是以私力極濟替代公力救濟,私力救濟對社會秩序和公民人權所產生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會導致市場秩序的凝滯;另一方面又會產生諸如綁架人質、打砸哄搶、侮辱迫害、恐嚇威脅等刑事犯罪行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和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反之,如果建立了個人破產制度,部分“執行難”案件就可轉變成破產程序得到徹底解決,不至于一直懸而不決以至滋生社會不安定因素。
      同樣,長期困撓經濟領域的“三角債”問題,也部分地根源于個人破產制度的尚未建立。市場是一個各主體相互依賴環環相扣的統一體。如果某一債權債務關系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則勢必會牽連影響其他經濟關系的正常發展和運轉,這種互為因果互相牽掣最終必然形成環環相扣難分難解的債務鎮鏈或“三角債”,阻礙了市場中的正常流轉。如果賦予自然人破產能力,一些主體依此程序被市場淘汰出局,債務鏈條被截斷,從而大大減少三角債的出現,減少市場的混亂。
      4、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克服和彌補民事訴訟制度之不足,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維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破產法就其制度本身而言乃屬強制執行法的范疇。其目的在于避免債權人對債務人發動單獨的強制執行程序,而實行所謂的概括的,一般的強制執行。該目的是基于這樣的理性判斷:破產財產應服務于所有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時有效成立的全體債權的共同滿足(the  joint  satisfaction)。[5]民事訴訟中的強制執行程序是難以滿足這一目標的。因為在這一程序中。債權人會為了各自的利益爭先恐后地對債務采取行動,訴請在先的債權人有可能優先得到清償,而同一序位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同時由于沒有公告制度而且未到期的債權不能參與分配,所以不能真正使債權人平等受償。唯有依據破產制度,才不致發生爭先恐后的弱肉強食等有違訴訟正義的消極現象。
      隨著社會的進步,社會本位思想逐漸取代了個人體位而成為社會的主流,破產制度不僅關心債權人的利益,也開始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原來不利于債務人的三大制度:破產有罪主義、破產懲戒主義、破產不免責主義紛紛被各國立法取消,先后分別由其對立面,即破產無罪主義、破產不懲戒主義和破產免責主義取而代之。[6]這樣可以使自然人從長期的債務壓迫下解放出來,重新翻開事業的新篇章,私法對人權的終極關懷也得以體現。
      5、實行一般破產主義,也是適應消費者破產的需要。在國外存在大量的信用消費,以信用卡透支、住房貸款、分期付款等方式進行信用交易,而近年來消費者要求免除債務責任而申請破產的案件激劇增加。近年來中國的住房、汽車以及家庭消費品、信用貸款正快速發展,個人信用制度也在飛速發展,這為個人破產的實施提供了基礎條件。[7]對消費者的保護需要形成一個法律的上的體系,破產法無疑是這個體系中的重要一環。消費者參與民事活動也可能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問題,例如消費借貸逾期不還,租賃費用逾期不能支付,分期付款逾期不力清償等等。遇此情況,如果運用民事訴訟制度和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無法化解,則產生了運用破產機制予以徹底解決的必要。這對消費者是一個極其有力的保護。
      6、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加強國際交往,與破產法的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加入WTO,我國的涉外破產案件將日益增加,破產立法與國際接軌的水平應當進一步提高。采用一般破產主義是破產法律制度發展的基本規律和不可抗拒的國際趨勢。原來采用商人破產主義的少數國家,如意大利、法國等,現已通過修訂破產法,紛紛改而采用一般破產主義?梢哉f,采用一般破產主義已經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通例。隨著我國加入WTO,跨國破產以及涉外破產問題日益變得突出,如果我國依然恪守企業法人破產主義或者排斥個人成為破產主體的立法體例,則勢必造成破產司法上的諸多沖突以及難以解決的難題。比如,如果我們不承認個人可以破產,那么,對外國人在中國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民事活動能否被宣告破產,以及我國公民在外國被宣告破產后在中國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則會造成處理上的僵局。
      當然,也有人反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反對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其理由主要是:(1)自然人破產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財產清楚,目前我國對自然人的財產缺乏一套完整的申報、監控的法律法規,也沒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因此,破產程序不宜擴及適用于自然人。(2)自然人破產時,哪些財產屬于個人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一清償債務,需要作出科學界定,但由于各地生活水平的差異,很難加以規范。(3)自然人負債一般限于生活債務,數額較小,若允許適用破產程序,勢必造成破產案件的大量增加,我國現行的審判機制不能適應大量增加的破產案件。這些客觀存在的情況妨礙了破產程序適用于自然人。
      其實這些理由是不足以成為否定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充分理由。首先,人們對物權認識的深入和正在制定的物權法會使自然人的財產狀況逐漸清晰。其次,我國目前在社會保障方面正在進行積極的探索,相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業制度和各種社會保險制度會為破產人和社會減輕負擔,幫助破產人重新起步。[8]再次,從立法技術和實際操作層面上來講,我們可以借鑒日本設計靈活多樣的程序制度,在破產程序的開始以及進行的諸環節,我們也會考慮破產程序進行的靈活度,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官應依照法律規定享有足夠的自由裁量權,以便做到適用破產程序的及時、公正和有效率。同時,破產案件以獨任審判為原則,合議庭審理為例外,因為破產案件的性質為非爭議案件,沒有必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合議庭審理,獨任審判足以滿足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要求,對于特別重大的破產案件,可以成立合議庭審理。

    當我們已經充分注意到自然人和法人的負債狀態有所不同,并且已經設計有靈活多樣的程序制度時,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于自然人,在邏輯上便是順理成章。
      破產制度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產物,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的制度,實行一般破產主義,將所有的民事主體和經濟主體均納入破產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這既是實現民商事主體和破產法律主體統一化的需要,又是實行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同國際接軌的需要。在將來的新破產法中,我們應當果斷地確立一般破產主義,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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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張文顯:《法律基本范疇研究》,[M].270.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3。
      [5]湯維建,關于建立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構想(上),[J],北京,政法論壇,1995.3。
      [6]湯維建,談破產救濟,[J],西安,法律科學,1994.6
      [7]李曙光,關于新《破產法》起草中的幾個重要問題,[J],政法論壇,2002.6
      [8]汪世虎,林剛,自然人破產能力研究,[J],重慶,現代法學,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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