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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

    時間:2023-02-20 08:58:01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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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

    2002年10月25日至26日,由湖南大學法學院承辦的第十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在長 沙市舉行。與會代表300余名,收到論文近300篇,是歷屆年會中數量最多的一屆。研討 會結束的次日,成立了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現將論文和討論中的主要觀點綜述 如下
    一、回顧與總結
      本屆研討會恰逢第十屆,回顧經濟法學的十屆年會和十年發展自然就成了會議的亮點 。作為十屆年會的主要發起者和組織者之一,楊紫xuǎn@①教授深有感觸地認為, 十屆年會的成功舉行,表明經濟法和經濟法學在我國具有巨大的生命力。這十年,是我 國經濟法學迅速發展、走向成熟的十年,是經濟法學界全體同仁團結合作、共同努力、 追求真理的十年。其中十屆年會的中堅作用為學界所公認,規模越來越大,論文數量越 來越多,會議質量越來越高,影響越來越廣。王全興、肖江平撰文認為,“民主、求真 、團結、發展”是十屆年會的主旋律,這十屆年會對經濟法學發展的推動作用在于:(1 )為全國經濟法學界的研究、教學人員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交流平臺;(2)集中展示了全國 經濟法學研究的前沿成果和最新動態;(3)每屆年會都不同程度地為全國經濟法學界下 一年度的研究提供了導向和指引;(4)鍛煉和培養了一批中青年學術才俊,促進了全國 經濟法學研究的隊伍建設;(5)貫穿于十屆年會的籌備、組織、參與和召開全過程之中 的熱愛專業、勤于探索、獻身學術、團結進取的精神,感染和激勵著每一位與會者,并 通過與會者影響著整個法學界。王全興在發言中還認為,這十屆年會的起點,也就是我 國經濟法學發展的轉折點。1992年黨中央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為改革的目標模 式。當時學界有人認為,強調計劃性的經濟法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將不再有立足之地,實 行市場經濟就意味著經濟法學的終結。然而,經濟法學界的有識之士認識到,經濟法起 源于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實行市場經濟,表明經濟法和經濟法學有了真正的支撐點。于 是,探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就成了十屆年會一脈相承的主題。在這十 屆年會中,始終蘊藏著“需求拉動”和“供給推動”兩股動力,即市場化經濟體制的改 革,對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強烈需求;經濟法學界追求和堅持真理的學術精神,積極和 自愿參與的學術熱情。
      程信和認為,在這十屆年會和十年發展中,經濟法學界已達成若干共識:(1)經濟法是 一系列特定的經濟法律法規的總稱,它既以國家因素與市場因素的綜合為內涵,又肯定 社會中間層克服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的作用。(2)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是經濟法的 兩大組成部分。(3)經濟法應以促進企業發展為內容,以公私法結合為特點,同時還需 要關注社會保障問題。(4)經濟法學界要有廣闊的眼界、寬廣的知識平臺、靈活的研究 思維,創造性地運用多種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不僅包括自身原創的方法,而且也要綜 合運用經濟學、社會學、自然科學和其他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5)經濟法學人才的培 養以通才為目標,不僅要面向國家法律部門,也要面對政府、企業、教學等方面需求。 (6)經濟法學必須回應改革、開放和發展所提出的問題,特別是尋求經濟法的立法支柱 ,加強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和程序制度的研究。
      借總結十屆年會的契機,許多學者將總結的視野擴及整個經濟法學研究。劉文華認為 ,我國20年來經濟法學發展的經驗和教訓表明,在研究中必須防范掉入兩個陷阱,即“ 一種社會關系只由一個部門法調整,一個部門法只調整一種社會關系”的“調整對象陷 阱”和“將經濟法歸類于行政法”的“經濟行政法陷阱”。經濟法視野中的政府與市場 的關系,不能只是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調節,而應是政府與市場并存、互補、互動、雙 贏的平衡協調關系。郭道暉認為,經濟法學研究中的諸多爭論,與人們對經濟法學中“ 經濟”的理解迥異是有關系的。經濟法學應當回答“經濟”是什么,特別是回答經濟法 中的“經濟”與民商法、行政法中的“經濟”有何不同。王保樹認為,經濟法學界過去 所提出的許多觀點,是與當時的改革開放現實相適應的。在總結與回顧中,應當歷史地 評價各種學說和觀點,不能只用今天的標準來評判以往的學說和觀點。劉光華、趙忠龍 認為,當代中國經濟法存在的現實語境為漸進改革,其最大的特征是過渡性,因而經濟 法學研究并不是要對計劃經濟時代的經濟法律制度表示出一種“超脫的預言態度”,“ 更重要的是要解說為什么這些制度會在中國社會得以產生并長期延續,并進而理解我們 今天的制度”(引蘇力語)。呂忠梅、鄢斌認為,對于以經濟法為代表的社會型立法大量 產生,現代西方法學理論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是以昂格爾為代表的悲觀主義者 將經濟法現象的繁榮作為法治強制性的佐證,并最終將社會秩序問題歸結為政治性問題 ;二是以塞爾茲尼克為代表的樂觀主義者則將此現象歸結為傳統法走向新生的標志,即 認為現代社會中,法律及法學已經由最初的強制型法成熟為自治型法,并開始實現向回 應型法的轉向。朱崇實、賴繼紅通過總結日本證券化及其法制發展的經驗教訓得出結論 :金融市場的發展既有賴于金融創新品種的支持,又有賴于金融法制的維系;我們既不 能因為考慮到要遵守現有法律而不發展金融市場,也不能因為考慮到金融市場而不遵守 現有法律。它是經濟與法律關系在金融領域的生動再現。肖江平認為,經濟法學研究可 劃分為五個領域:(1)本體論,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和地位等問題。(2)價值論 ,研究經濟法的理念、價值和精神等問題。(3)實現論,研究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可 訴性等問題。(4)學科論,研究經濟法學研究的方法論、路徑和視角等問蹄。(5)跨領域 理論,研究經濟法學和其他部門法學及其他社會科學的關系等問題。董文軍對經濟法的 綜合性從公私法兼融、以公法為主,個人、集體、國家、社會利益協調,多種責任形式 并用等方面作了歸納。鄭少華將經濟法上的行為歸納為經濟計劃、經濟監督、經濟指導 、經濟促進、經濟規制、經濟信息與經濟自治等類別,并認為公益性與社會性是其共性 。
      二、經濟法學研究方法
      許多學者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作了專門研究。程信和認為,為全面把握和運用經濟 法,定性與定量分析都很重要。定性與定量分析可整體結合,也可在個案中結合。屬于 經濟法的基本范疇、基本原理的問題,以定性分析為主;屬于經濟調控方案、措施的問 題,要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而對一些特定的經濟問題,則須進行專門的定量安排 。岳彩申認為,經濟法有法律文本與經濟文本之分,閱讀兩種文本的論述框架與前期知 識是不同的,研究經濟法必須兼用法律的方法及經濟的方法。經濟學方法與法學方法的 融合與互補,為經濟法方法論的豐富與發展提供了前提條件,而兩種方法的比較與競爭 又進一步推動了經濟法研究方法的進化與完善,最終推動經濟法學的發展。劉水林認為 ,經濟法學區別于其他部門法學的方法論,可歸納為整體主義方法論與合作主義方法論 兩種。前者在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之間傾向整體主義,后者在和諧的辯證法與沖突的辯 證法之間傾向和諧的辯證法。劉光華、趙忠龍還提出了一種新的研究進路,即以制度法 理學中分析實證與社會實證相結合的實證分析主義進路,來論證當代中國經濟法律制度 的學科規范性和社會實踐性。馮玉軍認為,法經濟學研究在經過一

    個學科間概念移植和 初步應用的階段后,面臨著深化和拔高的雙重問題;中國的法經濟學研究,應重視法律 經濟實證研究,特別是實現法律經濟分析的“中國化”。
      許多學者對以往的研究思路進行評述。魯籬認為,經濟法總論研究有兩種思路:一是 運用多學科的方法研究經濟法基本問題,并從法學以外的學科中尋求理論營養,以作為 經濟法總論的理論元素。但這在法學界很難取得共識。二是在研究經濟法分論的基礎上 進行總結、歸納出經濟法的一般理論,從而建立有自身范疇、邏輯嚴密的總論。其中后 種思路更為可取。王全興、管斌卻認為,法學本身是不自足的,如摒棄前一種思路,易 使經濟法學處于封閉狀態,與其作為新興學科所應有的開放要求不相符;如摒棄后一種 思路,經濟法總論將失去制度支撐,而成為玄學。這兩種思路各有所長,片面強調那一 種思路皆不可取。薛克鵬認為,目前學界普遍以市場失靈這一間接原因作為研究經濟法 的出發點,淡化了經濟關系在分析經濟法過程中的意義,從而使人們產生國家經濟行為 是經濟法產生和變遷的直接原因的錯覺,并將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作為經濟法調 整對象的錯位結論,而主張研究和認識經濟法應當以特定經濟關系這一直接原因作為邏 輯起點,進而給經濟法正確定位。王興運沿著法律關系理論思路,主張“以經濟法律關 系為核心”安排經濟法學的體系,并據此將總論分成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經濟法律 規范、經濟法律事實、經濟法律關系和經濟法律責任等五部分,將分論分成經濟確認、 經濟參與、經濟引導、經濟秩序維護和經濟監督法律關系等五部分。
      也有許多學者嘗試運用新型研究方法對具體問題進行研究。林秀芹從法律經濟學的角 度思考有限責任制度的合理性,強調有限責任公司之所以成為公司主要形式,是由于具 有經濟上的優越性,即較之無限責任制,可減少交易成本,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和促進風 險有效分配。廖建求、田開友運用經濟學的非均衡論對經濟法運行展開分析。認為經濟 法運行的非均衡現狀,既有內部非均衡(經濟法對立變量之非均衡與經濟法行為之非均 衡),又有外部非均衡(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間的非均衡),其經濟性成因在于經濟 法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不合經濟性和不具選擇性,因而,經濟法決策機制的制度化、 實施層次的制度約束及信息反饋機制的建立是經濟法有效運行的保障。夏航認為,利用 商品供求關系原理對經濟法這種特殊產品進行分析,旨在尋求經濟法的供求均衡,以提 高經濟法的效率。袁達松通過對地方政府運用法律手段化解金融風險實踐作實證分析, 就地方政府金融風險管理的機構設置、分工與協作,目標模式,系統結構和操作規程做 出總結,并提出相應對策。劉競認為,金融風險不僅有成本而且還有效益,其防范也有 成本和效益,金融風險防范效益應成為選擇金融監管法律手段的重要依據。
      此外,許多學者對切入點的選擇頗有新意。如魏紀林、謝薇等從武漢市城市發展戰略 的視角,研究自主知識產權開發運用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錢葉芳、何平選擇城市化推進 過程中所產生的農村需求不旺、城鄉產業結構失衡、就業矛盾突出等問題,提出自由遷 徙和擇業、消除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界限、改革城市規劃管理等法律對策。劉夢蘭、 莫守忠選擇中小企業無形產權管理的問題,從中小企業管理和市場制度的角度進行研究 。陳俊選擇高科技風險投資立法存在的問題,提出從風險投資的組織形式、資金運作方 式、退出機制等方面完善立法,特別是要引進有限合伙制度。蔣巖波、肖勇選擇我國經 濟立法權限劃分中的缺陷,探索經濟立法無序的原因,建議采取措施對經濟立法權限做 出合法、明晰、科學和合理的劃分。
      三、經濟法的理念
      本次會議,對經濟法理念的內涵、意義有多種理解。史際春、李青山認為,經濟法的 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其核心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英美法 沒有“經濟法”卻實實在在有經濟法理念,WTO規則本質上就是貫徹英美法理念的“經 濟法”;大陸法的經濟法理念弱小、錯亂,以致其“經濟法”若隱若現。我國的法治實 踐、經濟法學的發展,都亟待確立經濟法理念。單飛躍、王秀衛、劉思萱等認為,經濟 法有迥異于其他部門法的自由、公平。發展、安全等法治理念,它是與法治共生共榮的 科學體系。此外,在其程序理念中,除包含一般意義上的程序正義與效益理念外,還具 有體現了經濟法別于其他部門法的實質平等、保護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基此視角,他 們通過考察轉型時期中國社會分配狀況,強調應以差別原則為基礎,建構經濟法理念支 持下的社會分配體制,以應對我國近年來產生的社會分配不公問題,實現社會分配正義 。蔣安、李晟從法哲學與東西方法制秩序演化兩方面考察社會整體利益,強調經濟法所 體現和維護的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有賴于個體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和持續化及其相 應制度的構建。陳乃新、彭飛榮認為,安全理念在經濟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制度價值 ,是一種與民法、行政法的安全理念不同的新型安全理念,是以社會化大生產為基礎的 、交易型競爭經濟的產物。王遠明、鄒武鷹認為,公正作為經濟法的價值,表現為市場 準入公正、競爭過程公正和結果公正的有機統一,其中結果公正是終極價值所在。孫效 敏堅持經濟法本質的協調主義論,認為平衡協調作為經濟法的本質,揭示了經濟法產生 的一般規律,在經濟法各項具體制度中都有充分體現,并認為,協調主義論的產生具有 其社會學、經濟學和國際基礎。賀志姣認為,經濟法作為維護正當經濟秩序和總體經濟 平衡、保障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和經濟效率之法,確立經濟性、秩序性、公平性和整體性 是經濟法理念應有之義。王新、陳海濤認為,后現代主義對“理性”和“自我”的批判 ,表現為重提價值理性、構建公共理性、重視與自然的和諧等,與經濟法的精神相契合 ;由民商法發展到經濟法過程中所發生的理念價值觀的轉變,值得我們運用后現代理論 進行思考。孟慶瑜認為,作為分配法的經濟法,應當突出分配權的地位。分配權可以從 依存范圍、主體、客體和價值等多角度進行法律界定,有國家分配權、公司分配權、個 人分配權三種類型,其行使應遵循價值目標、運行機制、分配方式三個方面的規則。此 外,曹明德、譚玲等還強調了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法理念的重要意義,將經濟法構造為 調整人類與自然、環境與發展、當代與后代之間關系的可持續發展法。
      四、經濟法的功能
      與會學者多是在“市場—政府”的研究框架下對經濟法的功能進行探討的。金福海、 黃惠青等認為,經濟法通過規范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實現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控 制。這種控制的核心是在授予和限制政府干預經濟權力之間尋求平衡。曹明睿等認為, 經濟法的功能是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國家失靈的法律對策應由以行政法為主體,包括相 關的憲法性法律制度來承擔。王興運、朱時敏認為,經濟法的功能在于平衡市民社會與 政治國家的沖突。
      還有學者對經濟法功能的體系作了解構分析。如雷興虎、劉水林以社會學中的功能主 義為方法論基礎,借鑒經濟學和法理學理論,強調經濟法的功能由規范功能和社會功能 所構成。前者包括指引、評價、預測、強制、教育等功能,后者包括分配、信息傳遞、 激勵、節約交易費用、整合經濟等功能;前者是手段性功能,后者是目的性功能。經濟 法的五種社會功能所構建的有機系統,處

    于同一性、層次性、有序性和主次性的聯結狀 態。又如劉新林認為,就經濟法對壟斷的功能而言,不僅具有反壟斷功能,而且具有促 進壟斷功能。
      五、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張守文認為,經濟法有自己的法律責任及其形態,探討經濟法責任,應超越傳統的部 門法理論與責任理論,通過矛盾分析、關聯性分析、典型分析等方法,去發現經濟法責 任理論的特殊性與傳統責任理論的關聯以及經濟法的一些特殊責任形態,從而形成對經 濟法責任理論的拓補,進而構成對整個法律責任理論的拓補。韓志紅認為,針對民事責 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局限性,我國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制度應當重新設計,即對違 反經濟法的行為,普遍運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方式;用經濟責任取代行政責任;增加刑事 責任的追究。其中不僅應包括對合法權益造成實質損害的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要包括 給合法權益造成實質損害之威脅的法律責任,即承擔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不需要 違法行為已經造成經濟損失,以突出經濟法維護社會利益,防范出現社會性危害事件的 功能。鄭少華認為,市場主體具有社會成員的多重資格,若從事不法行為,其社會成員 資格應受到限制,并且應承受與多重資格相適應的多重處罰。
      許多學者就經濟法中的新型責任形式進行了具體探索。趙紅梅、李修棋認為,在環境 民事侵權案件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存在著忽略被害人過錯、無過錯優位于過錯、司法 缺乏彈性、隱藏國家過錯等缺陷,主張基于社會法的理念創立無過錯環境污染受害者補 償制度。郭曉彤對實踐中產生的失誤賠償制,現場監督,民主評議、公布結果、下令整 改,撤銷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行政管理追究制度等新型政府責任形式進 行了歸納整理。魯籬將社會自治團體的懲罰措施稱之為非法律懲罰,強調其屬性不應歸 結為違約責任,并歸納出各有特定適用范圍的罰金、名譽懲罰、集體抵制、開除、市場 禁入等多種形式,還主張司法機關對法律懲罰和非法律懲罰的處理應區別對待。劉志云 、鄭魯英認為,宏觀調控主體的法律責任應當包括撤銷決策、修改決策、返還權益、恢 復原狀、國家賠償等形式。林紅珍、雷德明認為,在難以分清“個人責任”與“集體責 任”的情況下,宏觀調控法除追究負責人的責任外,應對做出決策的“集體”采取行政 通報、降職降級以及調整決策班子等措施,以遏制宏觀領域的越權、濫用調控權、失職 以及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發生。董玉明將宏觀調控法區分為以法律手段進 行宏觀調控的“調控法”和規制宏觀調控行為的“規制法”,在此基礎上,將法律責任 區分為規范調控相對人為主的調控法責任和以規范調控者責任的規制法責任。萬翠英針 對我國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缺失的現狀,提出應結合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特點,借 鑒國外經驗,制定虛假審計報告鑒定的法律標準;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將注冊 會計師民事責任定性為侵權責任;鑒于投資者的弱勢地位和注冊會計師的信息優勢,應 加重注冊會計師的舉證責任,并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在因果關系的舉證方面應借鑒美國 的“推定信賴”原則。劉義芳認為,現行《產品責任法》中應增設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 用的條款,使現行的賠償機制與限額等方面的規定逐步與其他國家縮小差距,并在適當 時機加入《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
      六、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體系
      關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討,本次會議有兩個特點:一是重點由存異轉向求同。肖江 平通過梳理1992年以來有關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提煉出研究者的行為、特質和經濟 學三大視角類型,進而透視其“異中之同”,在于強調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國 家(或政府)”“為社會整體利益”而“施加影響于”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這種通過 學術史考察以提煉共識的研究路徑,具有方法論價值。二是注重從研究方法上反思。王 斌、沈同仙認為,目前學界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表述方法存在表面性、淺層次性和主觀 任意性,使人們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理解產生不確定性、模糊性,為解決這一問題,應 根據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對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的“經濟關系”本身的客觀特性進 行分析,從其客觀本質特征方面對其進行界定。
      關于經濟法體系的總體框架,程信和認為應由宏觀經濟調控法、市場運行規制法和企 業發展促進法構成;陳乃新、彭飛榮認為應由市場競爭法、宏觀調控法、生態環境保護 法和社會保障法構成;肖海軍認為應由宏觀調控法、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和社 會保障法構成;張純等認為應由市場調控法、產業結構調節法和社會分配調控法構成。
      還有學者對經濟法的局部性體系作了微觀設計。肖海軍將宏觀調控法體系的設計歸納 為平行分支、分層推進、多元標準等理論模型,并在評析諸模型的基礎上對宏觀調控法 的體系從調整功能、調整位序、效力等級、功能結構等角度做出了具體設計。林紅珍、 雷德明將宏觀調控法體系設計為宏觀調控基本法統率下的銀行法、稅法、預算法、物價 法、投資法、計劃法、審計法等部門法。叢中笑將公共財政框架下的財政法體系設計為 財政基本法統率下的財政管理體制法、財政轉移支付法、公共預算法、公共支出法、公 共收入法、財政監督法。李壽廷認為,弱勢群體保護法律體系由社會保障法,有關老年 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相對弱勢人群的特別立法以及有關社會捐贈、社會慈善 活動立法三部分構成。劉志云將金融法體系設計為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和金融交易 法三部分。王先林、劉勝蘭將產業政策法體系設計為產業結構政策法、產業組織政策法 、產業技術政策法和產業布局政策法等部分。趙立新將安全理念下的產業法體系設計為 兩大部分:即提高產業素質和競爭力的法律;防止和克服外來產業安全威脅的法律。馬 躍進、李彥芳將中小企業法體系設計為《中小企業促進法》統率下的關于資金支持、創 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單行法,并主張與公司法、稅法、證 券法、金融法等相關法相配套。郭俊秀、丁潔將電子銀行法律體系設計為電子銀行業務 法、電子銀行監管法和電子銀行配套法等部分,并強調電子銀行業務法應是該體系的立 法重點,其內容應包括《電子銀行法》、《電子資金劃撥法》和《電子貨幣法》。
      七、經濟法的主體
      鄭少華運用動態社會契約理論,從權力/權利配置方面對經濟法主體進行定位,強調人 的社會規定性是其人性假設,人的計算性是其經濟學預設,公益代表者是其本質特征, 中央與地方、社團與政府、個人與國家是其權力/權利配置網絡。
      市場主體。王全興、管斌認為,民商法、行政法和經濟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應注意相 互間的分工和配合,如其一般資格主要由民法規定,但其因受地域、經濟領域、主體職 能、所有制性質、資本來源、法律制裁等諸多限制所形成的特殊資格主要由經濟法與行 政法規定。經濟法一般遵循市場主體類型法定、符合國家干預目的、多標準并存等原則 構建市場主體類型;基于市場主體間個體利益關系和單個市場主體與社會整體間利益關 系兩個層次,以及經濟人與社會人雙重角色的法律需求,配置其權利義務。吳建斌認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摒棄劃分私營企業與公營企業的所有制標準,將實現公益目的的 企業界定為公企業,將實現營利目的的企業界定為私企業。張嚴方認為,入世后的消費 者政策應包括建立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經濟結構,建立投訴處

    理系統,限制經營者和支援 消費者,綠色消費,加強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促進消費者協會民間化,構筑國際合作體 系等內容。應飛虎通過剖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指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 在信息不對稱,有必要賦予經營者強制說明義務,但這種強制也應適度,說明義務的范 圍應隨社會情勢的變遷而變遷。陳云良認為,將知假買假者視為消費者,確認消費者打 假的合法性,既符合崇尚民治的私法精神,也符合與中國傳統商業習慣一致的“經驗法 則”。范銳敏針對我國綠色消費的現狀及立法不足,主張分別從經營者業務、消費者權 益、國家與消協的責任三方面采取相應的法律對策。鐘志勇比較中美銀行卡消費者保護 規定,認為我國應借鑒美國的做法,完善網上支付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社會中間層主體。鄭少華認為,社團組織作為動態社會契約構造,既是其成員締約的 結果,又是人們與政府締約的結果,它有助于保持人們交易過程中的“校正公平”。黎 燕、楊妮、柴進主張,我國應結合發達國家在市場中介組織方面的法律規制經驗和我國 的國情,以法律的手段,多角度地對市場中介組織和中介行為予以規范,逐步實現中介 市場服務理念、方式、方法的國際化。覃明娜認為,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經過12年的發展 ,確立了政府監管為主、自律監管為輔的模式,但是自律機制一直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 用,為此應完善和強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職能,發揮其自律作用。戚瑩借助“ 市民社會—社會團體—政治國家”的三元結構的分析范式,指出社會團體的獨立程度和 發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中國社會進步和現代化的重要標志。郭小燕認為,銀行業 自律彌補了政府監管的不足,我國銀行業協會應實行強制入會制,其功能主要在于代表 會員銀行通過與政府監管機構談判、協商等方式為銀行業務創新爭取機會,同時通過行 業道德規范和社會輿論等方式對銀行業內部進行嚴格的監督和自律。
      政府主體。張武認為,政府經濟職權是一種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基礎、由法律直接設定 、以宏觀調控權為中心內容的專屬的職務權限和積極主動的干預權,需要以權力手段和 非權力手段并用的方式行使。洪必綱認為,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沖擊,應更新國家主權理 論,樹立新的國家主權觀:堅持國家主權平等、自愿讓步和利益均衡原則,加強聯合國 維護國家主權的權威性。楊杰、李寧認為,入世后我國政府職能的定位,應重點考慮在 政府經濟職能中引入市場機制。
      八、經濟法的程序
      呂忠梅、鄢斌認為,三大訴訟法的相繼修訂頒布和審判體系的重新構建,使現階段的 中國經濟法正面臨著程序危機以及由此引發的生存危機。但現代法律程序的價值觀和功 能卻能支撐經濟法的社會利益本位精神、合法性生存地位和制度選擇。經濟法的程序理 性,具有應對經濟法的確定性危機和中國問題的功能。史際春、李青山認為,那種將公 法與私法、民事與行政、“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絕對對立的做法,在程序法領域 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如在法庭設置中令民事和行政嚴格分野、非“民”即“行”, 導致土地、國企、商標等亦公亦私的紛爭無從適當司法。將一個政府采購合同糾紛分拆 為行政和民事兩個訴訟,使一方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敗訴而在行政訴訟中勝訴,導致兩 份沖突的判決無法執行。這足以說明,現行訴訟法格局已難以對諸如經濟法等第三法域 提供程序支撐。程信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撤銷經濟審判庭與全國人大關于法律部門的 “七分法”是相悖的,也給當前的經濟法教學、科研帶來極大的負面效應。撤銷經濟審 判庭的主要原因是經濟審判與民事審判爭奪受案范圍。這需要我們研究如何建立與經濟 法責任相應的可訴性程序和不可訴程序,增強經濟法的可操作性。
      如何構建與經濟法相對應的程序法模式,與會學者有多種主張。漆多俊、王新紅等認 為,經濟法糾紛一般以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不宜由行政機關自行解決,而應進入司 法程序,但也沒有必要建立完全區別于“三大訴訟”的獨立經濟法訴訟體系,而應在現 有“三大訴訟”制度的基礎上,在訴訟程序和機構設置方面做出一些特別規定。而韓志 紅、顏運秋等則認為,應當在民訴、行訴之外建立與經濟法相對應的公益訴訟制度。王 全興卻認為,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是一種不完全對應關系,不能絕對要求一個實體法部 門就一定有一個對應的程序法部門,也不能以是否有一個對應的程序法部門作為判斷一 個實體法部門是否獨立的標準。民訴一般與私法對應,行訴一般與公法相對應,而作為 公私法相融的經濟法和社會法,其糾紛解決可分別選擇不同方式:一是一般民訴或行訴 方式;二是特別民訴或行訴方式;三是新型訴訟方式(如公益訴訟)。其關鍵是看選擇何 種方式更能方便訴訟當事人、節約訴訟資源和提高實體法實施效率。至于所謂公益訴訟 ,有公益、他訴和非官方三個特點。他訴相對自訴而言,有官方起訴和非官方起訴之分 ,但公益訴訟僅指非官方主體基于維護公益的目的所提起的民訴或行訴,這就突破了現 行立法中作為自訴的民訴和行訴。正因為如此,對公益訴訟應當進行特別立法。
      與會學者還對具體部門法的程序問題進行了研究。侯玲玲認為,政府采購作為一種政 府依權力從事的民事行為,有公私兼容的特點和有極強的公益性目的,其社會關系包括 純公法的關系、純私法的關系以及公私兼有的關系,但現行的訴訟類型及訴訟理論無法 適應,因而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購公益訴訟機制,就訴權、舉證責任、防范濫訴等問題做 出制度設計,以保護政府采購中的公益。謝珊珊、張紅認為,不同類型的內幕交易受害 人起訴權的條件和方式不盡相同,應當建立和完善由代表人訴訟和股東派生訴訟所構成 的內幕交易民事訴訟機制。
      九、經濟法的獨立性
      對于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除從經濟法理念、功能、責任等角度切入外,與會學者多 是從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等部門法的關系中來探討的。
      史際春、陳岳琴、姚海放等認為,在泛商化和經濟民主化的社會條件下,在私法公法 化趨勢中,經濟關系及其法律調整高度分化與整合,商法的社會基礎業已喪失殆盡。無 論依據大陸法系法律部門劃分理論,還是借鑒鑒英美法實事求是、不拘一格的精神,商 主體和商行為不能承受商法大廈之重,公法化了的商法已變性成為經濟法。嚴永和借鑒 制度經濟學的思路,指出民法和經濟法在規范生成技術上的區別:民法凸顯出演進論色 彩,經濟法凸顯出建構論色彩。在此意義上,“政府調控市場”的法律屬于經濟法,“ 市場引導企業”的法律屬于民法。
      劉劍文、魏建國認為,從經濟學發展與法制變遷的視角看,經濟法與行政法是兩個具 有密切聯系的獨立部門法,在經濟法發展的初期,研究兩者的區別是相當重要的。隨著 人們對經濟法獨立部門法地位認識的提高,研究的重心應轉入兩者的聯系上。陳少英、 謝淑英認為,我國經濟法領域的調整手段一直“借用”行政法上的行政行為效力先定原 則,然而在市場經濟已初步建立、經濟法已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現代法治國家紛紛否定 此原則的今天,在經濟法領域應當摒棄此原則,同時以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方式來取代行 政效力先定。但是,對于需要做出政策性判斷和專業性、技術性見解的經濟行政行為的 效力,仍需例外地適用效力先定。陳乃新、龍蕓則在以往“存量—增量說”的基礎上, 進一步提出經濟法是遵循剩余價值規律的部門法,強調與民

    商法、行政法所遵循的規律 相比,經濟法只有遵循該規律,才能使“市場無形之手”和“國家有形之手”有機結合 ,保障剩余價值的公平分配和在社會各經濟實體中普遍地和持續地實現,保障國民經濟 快速、持續、健康發展。黃惠青認為,在不同社會所處的發展階段,經濟法、民商法、 行政法在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經濟職能的強化,經 濟法應成為一國經濟法律體系的核心:經濟法事先確認國家與社會的分工后,民商法對 在經濟法維持的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及其行為加以規制,行政法則對在經濟 法劃定的邊界范圍內管理經濟的國家機關及其行為加以規制。
      王全興、管斌認為,社會法作為寓于法律社會化進程中的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第三法 域,其中包括在工業化和市場化過程中先后產生的分別應對社會危機、經濟危機、生態 危機的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經濟法、環境法等。因而,一方面,經濟法具有廣義社會 法的屬性;另一方面,經濟法與狹義社會法之間,各自所對應的國家干預在范圍、宗旨 和手段上都不盡相同,但在經濟與社會趨于一體化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需要完善其功 能的配合。呂琳認為,經濟法與社會法都是傳統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產物,但二者在產 生的歷史背景和思想基礎上存在差異,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作用領域和體系構成等方面 相互區別。
      對經濟法與相鄰部門法關系的認識還可以從具體制度層面深化理解。程信和、孫晉、 劉桂清等認為,市場主體法不應籠統地劃歸為民商法或是經濟法,而是主張企業(公司) 法的屬性應從企業與政府的關系來定位:凡是政府促進、扶持、鼓勵企業發展的法律, 有關企業登記和管理的法律,都應屬于經濟法的企業促進法內容;而關于企業的所有權 、使用權、法人制度等內容應歸屬于民商法。李丹寧認為,經濟法將企業公司法納入其 主體法體系,有悖政企分開原則,但涉及市場主體資格認定和主體權利義務及地位確定 的法律規范,應分別屬于經濟法有關市場準入制度和民事主體制度范疇。馮果、孫晉、 王新紅、閏小龍等認為,對公司社會責任、合作社法等問題的研究,應從民商法、經濟 法與社會法三種角度切入。李剛認為,中國傳統稅法理念過分強調稅收的權力性、強制 性和無償性,使稅法異化為侵犯私人財產權的“侵權法”,與作為“維權法”的私法相 對立。但根據依法治國的憲法意旨和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稅法與私法本質上應是統一 的,其本源在于“對財產權的確認和保障”。以此理念指導“稅法與私法關系的研究” ,從理論、實務、方法論三方面促成稅法學的現代轉型。
      十、WTO與經濟法
      徐孟洲、葛敏認為,法律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必然結果,科技進步是法律全球 化的物質基礎。我國應在法律意識形態、外貿法、知識產權法、服務貿易法和司法制度 等方面,應對法律全球化的影響,采取相應的對策。程信和、霍陽針對經濟領域行政審 批制度的創新個案,指出在面向現代化、市場化、國際化的政府經濟管理體制中,經濟 法在功能、內容和效力等方面都與WTO規則存在密切的契合性。曾東紅以涉外民事經濟 法律關系為切入點,考察和論證了我國入世后涉外經濟法的基本走勢,認為涉外經濟法 律體系的構建與完善不必或者不宜以WTO為核心或者與之相對應;法制統一并不意味著 應對WTO規則的立法應當法典化和高層次化;非歧視并不意味著超前地搞內外統一立法 ;遵守WTO規則并不妨礙制衡WTO規則的負面效應;我國涉外經濟法要對WTO規則的完善 做出貢獻。
      江蒲認為,在增加了主權國家這一重要角色的全球一體經濟中,國內經濟法與國際經 濟法、結構規制與行為規制將發生一系列變化,并逐步形成新的平衡機制,即國內和國 際行為規制與國內、區域和全球性結構規制有機互補的反壟斷法模式。陳俊認為,入世 后中國應制定綜合性的反壟斷法,結合行政壟斷等國內突出問題,在立法模式選擇、立 法運作設計、競爭政策選擇、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等方面強調與國際通行規則協調。彭學 龍認為,我國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存在一些問題,如未能明確將商業秘密權作為知識產 權給予保護、所保護的商業秘密范圍不如TRIPs寬泛等,商業秘密立法應在充分考慮網 絡時代特殊需求的基礎上,解決上述問題。
      郭俊秀認為,面對WTO的要求,我國應在金融機構國際化、利率市場化、金融市場一體 化三個方面完善金融立法,其中金融業務法應采“內外合一”模式;金融監管法中市場 準入立法應采“內外分立”模式,金融業務監管立法則應逐步統一。熊哲文認為,加入 WTO對我國的金融體制和法律制度所帶來的嚴峻挑戰,會集中發生在五年的“過渡期” 內;經濟特區作為“入世窗口”應充分利用自身的授權立法優勢,率先構建符合WTO規 則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陳波、許多奇認為,我國銀行業的混業經營模式,既不宜采用 直接結合模式,也不宜采用德國式的全能銀行模式,而應借鑒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并制定相應的《銀行控股公司法》。王曉麗認為,在加入WTO的背景下,環境稅立法 應堅持強制課稅、公平與效率協調、專款專用的原則,完善環境稅制要素設計,并協調 好與WTO規則的關系。楊曉昆認為,面對入世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法律環境的影響,我 國應充分利用WTO規則,從稅收優惠體系、進出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外資或外匯引 進等方面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環境。
      宋波認為,技術貿易壁壘體系包括技術標準與法規、合格評定程序、包裝和標簽要求 、產品檢疫檢驗制度、信息技術壁壘、綠色技術壁壘等內容,具有廣泛性、系統性、合 法性、雙重性、隱蔽性和靈活性、爭議性等特點,我國政府與企業應共同采取戰略性措 施來應對技術貿易壁壘。張云認為,TBT在WTO機制下,規范各國技術措施的制定、實施 的專門協議,遵守TBT協議,建立我國技術法規體系,可以從效益論和正義論兩方面找 到法理支撐。廖華認為,面對國外的綠色壁壘,我國應在WTO框架下建立和完善自身的 綠色壁壘體系,使之成為我國順應經濟全球化,應對發達國家轉嫁污染、進口產品沖擊 國內市場的政策工具。
      溫曉莉、柴榮認為,中國入世后受到最大沖擊的是農業、農村、農民,為增強農業在 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應充分利用WTO的“綠箱”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稅制,用法律形 式明確政府投資主體的職責,以加大對農業保護的力度。王森勇認為,中國入世后,農 業作為基礎產業的地位仍然沒有動搖,但傳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存在缺陷,因而應從 農業政策、農地制度和組織建設、民主政治建設三方面,轉變政府支農方式。
      十一、市場信用與經濟法
      馮彥君認為,信用的道德倫理機制與法律機制互為表里,在市場信用機制的法律建構 和保障方面,經濟法與民商法應合理分工,緊密配合。經濟法不僅能夠強化民商法的作 用,保障市場信用機制免遭破壞,而且能夠構建政府信用機制,為市場信用機制的建構 與功能發揮創造前提條件和外部環境。叢中笑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應當分工、協作,將 征信服務與政府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溝通渠道和合理的失信約束 懲罰機制,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政府、行業協會、信用中介機構、企業同步發展各自 的信用體系,最終形成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合力建設、聯合征集、資源整合的公開、透 明、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社會信用機

    制。
      柴振國、胡海濤認為,只有建起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以銀行信用為媒介,商業信用和 消費信用結構合理、彼此促進的信用體系,才能充分發揮信用的正面作用。鑒于我國目 前銀行信用異軍突起、國家信用逐步發展、商業信用畸形發展、消費信用受到抑制的局 面,有必要加快消費信用立法,并以消費信用合同為規制的重點,引導和擴充消費信用 。黃明欣認為,信用不僅有企業、個人和中介組織信用,而且還包括政府和司法機關信 用;不僅指償債能力,更應指誠信、公正、負責;不僅是權利,更應是義務。重建信用 ,除民事救濟方式外,要樹立政府信用形象、追究政府失信責任、建立信用檔案制度、 保護信用主體的財產權、確保司法誠信。楊忠孝認為從信用主體、信用意識、信用載體 、征信系統、信用交易等因素對信用制度進行理論解構,主張建立信用權、信用限制、 信用評價等制度,以維護債權人利益。姜一春研究了國外對發生信用危機的企業進行事 后的救濟的PEF制度,認為可對我國建立類似制度提供參考。
      十二、市場規制法
      韓赤風認為,在競爭法中,一般條款與具體條款構成了“概括加列舉”的立法模式, 不僅可包羅所有法律中不曾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還可確保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正確適 用。德國立法例表明,一般條款的適用以行為必須發生于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 違反善良風俗為要。這對缺少一般條款規定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可資借 鑒。高枕認為,對反向假冒的法律規制,不同國家基于對反向仿冒性質的不同認識,分 別以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范。我國新《商標法》將反向仿冒作為侵犯商標權 的行為明確予以禁止,但反向仿冒的雙重性質決定了必須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 標法》相配合,才能有效規制反向仿冒。程寶山、杜俊濤認為,對證券市場上欺詐行為 的防范,不僅要有完善的法律懲戒機制,更要有完備的事前預防機制,其中證券交易賬 戶實名制、持股數量及其變動情況報告制、禁止信用交易制、交易停止制、價格限額制 、做市商制尤為重要。陳秋云、趙迅認為,將售后服務視為消費合同的附隨義務或后合 同義務的傳統觀點,局限了對售后服務的規范與管理。售后服務其實是一種與消費合同 競合的格式合同。基此定性,應本著等價有償原則,加強對售后服務合同的規范和管理 。曾艷君認為,為應對國外反傾銷,我國外貿企業應采取“市場取向工業”證明、出口 商品的合理報價、產品數量宏觀調控、積極應訴反傾銷投訴等對策。
      王曉曄認為,我國正在起草的反壟斷法草案,在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企業 合并控制、行政壟斷、反壟斷執法機構和程序邏輯五個方面都存在缺陷,有待進一步修 改。劉大洪、張劍輝認為,規制自然壟斷,需要反壟斷法、價格法以及招標投標法等多 個法律部門的綜合調整。樊靜、柴艷春認為,西方各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均有一個從 壟斷狀態向壟斷行為轉變的過程,我國的反壟斷法也應適應這種趨勢,將壟斷行為作為 規制對象,同時適當注意壟斷狀態的發展。王健認為,因特網反壟斷立法應本著審慎干 預原則,就因特網相關市場的界定、本地接入、接入軟件和域名等領域的壟斷行為以及 電子商務世界的壟斷等做出制度設計。
      馮果認為,放松政府管制,增強公司經營彈性,強化公司監控,保障中小股東及債權 人的利益,已成為公司法修訂潮流的重要理念。我國公司法的修訂,也應以此理念為指 導思想。胡鴻高認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嚴重瑕疵,國有股減持暫停和引進 獨立董事制度也得失兼有。他主張調整股權結構,改造董事會,完善信息披露、進退市 、上市公司民事賠償、衍生訴訟等制度。徐景和、廖斌分析了公司多邊治理的理念、條 件、類型、前提、結構,指出其是時代發展的產物,我國應加快從單邊治理向多邊治理 制度的轉變。陳婉玲、徐唏認為,我國企業合并控制立法,在實體法上,價值取向的選 擇應符合國際競爭要求并遵循產業政策目標,相關市場的界定應當有一定的靈活性,市 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的界定應采取35%的標準和參考德國的做法。萬國華認為,我國證 券監管體制應向美國他律模式靠攏,兼采英國自律模式之長,將確定正確監管機構及其 運作機制,作為構建有效證券監管體制的重點。劉洪珊認為,我國應從充當股市系統性 風險減震器、保護投資者利益、維持投資者信心、保障交易透明性、提高公眾意識等五 個層面,確立股指期貨交易的法律監管目標。汪敏認為,金融業高度壟斷的弊端日漸顯 露,允許多種經濟成分進入,適當地引進競爭機制應該是解決問題的一個有效思路,而 制定適合金融業的市場準入規則則是當務之急。李金澤認為,入世后,我國外資銀行市 場準入制度在法制體例的安排、對外資銀行金融機構調整的范圍、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 、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的準入、設立外資銀行機構的申請與批準程序、許可的修改與 撤銷、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機構等方面仍有諸多欠缺。王莉認為,從我國金融史上混 業經營兩度實行又兩度被分業經營所取代的歷史教訓、實施混業經營所必備條件以及目 前現狀看,我國仍不宜實行混業經營,還需要一個較長的過渡時期,從法制建設等多方 面來培育混業經營的條件。
      十三、宏觀調控法
      肖海軍認為,宏觀調控法所調整的利益具有整體性、公共性、社會性、國家意志性, 并可劃分為具體的、不同的調控層面。吳文芳認為,宏觀調控主體有決策與執行、中央 與地方、政府與社會中間層、權力機關與政府等方面的層次劃分,應通過立法來協調不 同層次間的權限配置和相互關系。劉志云、鄭魯英認為,為防范宏觀調控權的濫用及其 對市場機制和私權利的損害,應對宏觀調控的法律監督的途徑、手段、程序以及救濟機 制進行具體設計。華國慶針對自1994年以來分稅制在稅權劃分上的問題,認為應重構稅 權,特別是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立法權,合理劃分稅種,使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財權相統 一。侯作前通過比較研究認為,稅收優先權不斷降格的趨勢,反映了當代尊重基本人權 、重視交易安全、對公共利益重新定位等價值觀的變化。而《稅收征管法》將稅收優先 權與擔保物權等同看待,對稅收優先權定位過高,且存在制度上的沖突和漏洞,為此應 重構稅收優先權制度。楊虹認為我國證券市場應采用適度、漸進的稅制改革方案,適當 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暫緩開征證券交易稅及資本利得稅,并采用稅收抵免措施以解決 重復征稅問題。劉新林認為,新《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1款在修改時忽略了對經濟困 難、沒有能力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 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并且忽略了在此時他們對稅務 機關征稅行為的監督。熊偉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由于立法技術、稅收意識以及稅收 征管水平的限制,尚未充分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因此有必要進行改革。劉志云認為 ,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在調整對象、法律行為和法律淵源上都存在差異,前者屬宏 觀調控法,后者屬市場規制法。后者的完善是前者發揮效用的前提和基礎,前者的良好 效應有助于后者順利實施。
      宏觀調控的某些特殊手段,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張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 府收費應重新定性,在公共財政框架下,由《收費法》、《國有資產法》、《預算法》 等綜合調整。屈茂輝認為,為了更好地發揮國家征收的宏觀調控職

    能,應區分征收的公 益目的和商業目的,明確征收程序,同時確定充分、及時和有效的補償原則。陳麗華認 為,鑒于聯合國的“適當補償”標準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我國應修改外商投資企 業法中過于抽象的“相應補償”標準。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左火右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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