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WTO基本原則在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運用及我國的服務貿易立法與實踐
鄧 曉 雄內 容 摘 要
1995年1月1日《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正式生效,使得國際服務貿易有了各成員國共同遵守的國際規則,有力推動了全球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步伐正在加快,《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的影響也將逐步顯示出來。因此,以《服務貿易總協定》為中心,結合我國的立法與實踐,對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根本性法律問題加以研究,應是一項有意義的勞動。
本文共六章,主要分析WTO基本原則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運用,以及我國國際服務貿易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并就我國“入世”后面臨的挑戰提出相應的法律對策。
第一章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訂立《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背景及WTO的基本原則作了介紹,作為導入正文的緒論。
第二章對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基本內涵、性質、例外情況及我國服務貿易適用最惠國待遇的現狀作了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調整對策。
第三章對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內涵與性質,國民待遇原則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例外,超國民待遇與低國民待遇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立法與實踐,以及國民待遇原則在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的適用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第四章主要分析市場準入原則的基本內涵,數量限制措施,美、日等國的市場準入實踐,我國的市場準入規定及為適應WTO體制應作的調整。
第五章主要分析透明度原則的內涵、具體要求及例外情況,并探討我國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透明度問題及適應WTO體制的對策。
第六章分析了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內涵及其實現步驟、關于承擔特定義務的談判、計劃表的制定與修改、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障礙,并結合我國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若干法律對策。
關鍵詞: WTO基本原則 國際服務貿易 立法與實踐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與《服務貿易總協定》 1
二、WTO的基本原則 2
第二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最惠國待遇原則 4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內涵、性質及其在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適用 4
二、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7
三、我國服務貿易適用最惠國待遇的現狀及其調整對策 9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國民待遇原則 12
一、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內涵 12
二、國民待遇的性質及其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體現 13
三、超國民待遇和低國民待遇 15
四、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 16
五、國民待遇原則在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的適用現狀及
“入世”后的對策 17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市場準入原則 22
一、市場準入的基本內涵 22
二、市場準入原則中的數量限制措施 22
三、美、日等國市場準入實踐 24
四、我國的市場準入規定及為適應WTO體制應作的調整 26
第五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透明度原則 31
一、透明度原則的內涵及其重要性 31
二、透明度原則的具體要求 32
三、透明度的例外 33
四、我國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透明度問題及適應WTO體制的對策 34
第六章 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與特定義務的承擔 37
一、 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及其實現步驟 37
二、 關于承擔特定義務的談判 40
三、 承擔特定義務計劃表的制定與修改 41
四、 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障礙 42
五、 我國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思考 44
結束語 46
主要參考文獻
第一章 緒 論
一、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與《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由于經濟生活和國際分工的縱深發展,促進了國際服務貿易規模日益擴大和交易額的急劇上升,使服務貿易的增長速度遠超過貨物貿易的增長,特別是由于高新技術的日新月異,使許多過去無法作為貿易對象的技術和信息成果,如今均可轉化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內容,從而使國際服務貿易的種類不斷增加,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大1。尤其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國際服務貿易更有突飛猛進的發展。1970年,世界服務貿易總額只有710億美元,而到1980 年則猛增至3830億美元,10年間增長5倍多。1980-1993年,世界服務貿易年平均增長7.7%,而同期貨物貿易年平均增長只有4.9%2。1998年,世界服務貿易額達到12900億美元, 在全球貿易總額中的比重約為五分之一3。隨著新科技革命和世界經濟的飛速發展,世界貿易還將進一步由貨物貿易向服務貿易傾斜。
1986年開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8輪多邊貿易談判(即烏拉圭回合談判),決定將服務貿易及其有關問題列入談判重要議事日程并成立單獨的談判組。經過7年的艱苦談判,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部長會議上,117 個國家和地區在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在內的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上簽了字,《服務貿易總協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國在1986年提出恢復在關貿總協定中的締約國地位的要求后,一直以積極的姿態參加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各項議題的談判,并且簽署了“最后文件”。中國與其他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一樣,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起草者和創始方。我國同其他各締約方談判了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減讓問題,并于1994年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減讓表。現在,中國已與美國、歐盟就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達成協議,這意味著中國即將跨進世界貿易組織的大門。《服務貿易總協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我國的服務業及國際服務貿易的影響將大大加強,在促進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同時也必將給國內服務業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為此,本文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則及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所面臨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二、WTO的基本原則
任何一個法律體系都有具有最高效力、體現其價值取向、對具體規則具有指導意義并構成該法律體系基礎的基本原則。WTO法律體系也不例外。WTO的基本原則散見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歷次多邊貿易談判特別是烏拉圭回合達成的一系列協定。因此,世貿組織各協定共同構成了WTO基本原則的淵源。WTO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市場準入原則、貿易自由化原則、公平貿易原則、關稅保護原則、公平解決爭端原則等。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各項:
(一) 最惠國待遇原則
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于締約的另一方4,這就是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在WTO體制下,該原則具有無條件性、無歧視性、多邊性、自動性的特點,締約國的一方取得締約國的另一方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其他締約國也自動取得這些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當然,在WTO法律體系中,最惠國待遇也有一些例外規定。最惠國待遇使得除本國之外的任何締約方在本國市場上進行公平競爭,對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
作用。
(二)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在貿易條約或協定中,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產品、投資和稅收等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的自然人、法人、產品、投資和稅收等方面的同樣待遇5。國民待遇是WTO另一重要基本原則。如果說最惠國待遇原則使得除給惠國之外的所有世貿組織成員方享有平等待遇,那么國民待遇則使得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后,也享受與該進口國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具有平等性和互惠性,即各成員方一般相互給予對等的國民待遇。但在WTO體制下,國民待遇也有許多例外規定。
(三)市場準入原則
市場準入原則是指締約方通過實施各種法律和規章,對其他締約方參與本國市場競爭的宏觀掌握和控制要適度。市場準入原則要求各締約方增強對外貿易體制透明度,減少或取消關稅、數量限制和其它非關稅壁壘,通過各國對開放本國特定市場作出的具體承諾,切實改善各締約國市場準入的條件,逐步加深開放市場的程度,從而達到各締約方公平競爭的目的。
(四)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指締約方正式實施的有關進出口貿易的政策、法律、法規、法令、條例以及與貿易有關的國際條約都必須予以正式公布,非經正式公布,不得實施。這一原則的目的在于防止締約方之間進行不公開的貿易,從而造成歧視的存在。
(五)貿易自由化原則
貿易自由化原則是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間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貿易自由化原則要求通過削減關稅,弱化關稅壁壘,取消和限制非關稅壁壘,最終實現貿易自由化,從而達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的目的。
第二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最惠國待遇原則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內涵、性質及其在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適用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的一項古老原則,它的適用最早可以追溯至12、13世紀。早在資本主義產生之前就出現了原始形式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它只適用于一國給予外國人在本國經商的同等權利和保護商人的財產權。其形式和內容簡單,適用范圍狹窄,不同于現代國際貿易條約中的最惠國待遇6。當資本主義進入自由競爭階段之后,為摧毀重商主義7對于貿易和航運的限制,在條約中規定了大量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最惠國待遇原則才得以普遍流行和廣泛適用。從17世紀開始,在雙邊貿易條約中插入相互承諾給予最惠國待遇的條款成了國家處理貿易關系的普遍實踐。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條規定,“在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帳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征收上述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本協定第三條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項方面,一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使上述最惠國待遇原則不僅適用于傳統的貨物貿易領域,而且適用于服務貿易領域以及與貿易有關的其他領域!斗⻊召Q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每一成員方給予任何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給予其他任何成員方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這就是最惠國待遇原則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具體體現。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最惠國待遇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條最惠國待遇,原則上都是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但對某些國際協議則予以例外處理,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本條約不適用于有關稅收、投資保護和司法協助的國際協議;也暫時不適用于《服務貿易總協定》附則中沒列入的,而由其他國際協議管轄的具體部門。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談判初期,曾有不少西方國家要求采用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美國由于其服務業力量強大,主張實行對等開放,即只對愿意對等地向美國開放服務業市場的國家提供最惠國待遇,歐共體和其他一些發達國家認為服務貿易難以實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應采用互惠方式以杜絕“免費乘車”。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則堅持采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因為“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將意味著:如果發展中國家不達到一定水平的自由化, 就不能分享《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減讓措施,而以發展中國家目前的服務業發展水平,實施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仍有許多困難。最后,經過彼此爭論與妥協,將最惠國待遇條款定為“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8。
在最惠國待遇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兩種最惠國待遇,一種是歐洲式的,即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一種是美國式的,即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9。但美國的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已逐漸發展到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1923年美國和德國簽訂了無條件的最惠國協定,規定“同時和無條件地,不需請求和補償”給予最惠國待遇10。根椐美國貿易法規定,美國給予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共產主義國家)以最惠國待遇,是以該國是否有移民自由為前提條件的。如果美國總統認為該國有移民自由,就可以給予最惠國待遇,但每年必須對該國的移民狀況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是否將最惠國待遇延長一年11。美國就是根據這一規定,給予我國最惠國待遇的。根據中美兩國于1980年2月簽訂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雙方在平等互利和非歧視待遇原則的基礎上,對相互進口或出口的產品在關稅、手續和費用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向對方的商號、公司和貿易組織提供的待遇,不低于給予任何第三國或地區的待遇;在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對金融財務、貨幣和銀行交易,按盡可能優惠的條件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允許對方金融機構在本國開展業務等。但這種最惠國待遇每年都要進行審查12。在這里,審查是指國會對條款的審查,是其國內對國際法的適用問題,而并非是指對條款內容的審查,因此,也是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國會在批準國際協定時明確規定,若協定與美國國內法相沖突,適用美國法13。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的“無條件”,是用來概括最惠國待遇規則內在特征使用的詞,不能與其賴以存在的外在條件(如受各種政治、經濟或法律條件的限制或干擾)混為一談,二者是并行不悖的14。如前例,美國給予我國的最惠國待遇,雖然附加有審查條件,但從內在性質上分析還是屬于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根椐《服務貿易總協定》,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在服務貿易中的實施是必然的。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又規定,一個國家可以在10年過渡期內維持與最惠國待遇原則不符的措施,但要將這些措施列入一個例外清單15。自1993年12月15日以來,已有77個國家提出了關于最惠國待遇義務的免除項目,其中發達國家列入的免除比發展中國家多16。毗鄰地區交換、經濟一體化、勞動一體化、政府采購都不適用最惠國待遇!斗⻊召Q易總協定》第14條規定“本協定不得解釋為影響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人類健康的服務”。換言之,這些理由可以排斥最惠國待遇的實施。這使得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在實踐中往往是不可能得到執行的。
根椐《關于爭端處理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書》第1條第(1)款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3條第(1)款之規定,《服務貿易總協定》適用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該機制適用交叉報復,即可以實施部門間的補償或跨部門報復,這就使得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受到干擾。
根據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法關于知識產權問題的“特別
301條款”的規定,對于拒絕對美國的知識產權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或拒絕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公民公平和公正地進入市場,對美國產品造成很大負作用的國家均被列為“優先考慮”的國家,與這些國家談判,一旦談判破裂,就可對該國實施報復17。由于國際服務貿易中較多涉及知識產權問題, 美國政府動輒利用“特別301條款”實施跨部門的交叉報復,以獲取貿易領域的最大利益。
二、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根椐《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第2條豁免的附件
該附件是關于最惠國待遇豁免的規定,即一個成員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生效時可免除第2條第(1) 款規定的義務條件。由于最惠國待遇第2條第(1) 款規定了有尋求豁免的無限可能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普遍適用范圍必將受到破壞。對可能任意提出豁免的限制只涉及現行措施。第(2) 款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后適用的任何新豁免事項將在該協定第9條第(3)款中做出規定。該第9條第(3)款是關于豁免權利的授予和審查的規定,即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部長會議可決定豁免一個成員承擔本協定或任何多邊貿易協定的義務,但此決定應由四分之三成員批準……部長會議或總理事會應該每年對豁免權利進行審查”。根椐上述規定,如果發展中國家在1993年12月15日以前不能確定它們需要豁免的事項,它們就要滿足《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9條的嚴格條件。幾乎所有成員方都開列了最惠國待遇例外清單,美國明確通知其他成員方,最惠國待遇不適用于海運、民航運輸、基礎電信和金融服務,美國希望通過雙邊互惠安排給予其他成員方市場準入,防止“免費搭車”18。許多國家在對外國銀行發放進入市場許可證的規定時仍實行互惠辦法;セ輻l件使一些國家在其本國的銀行未獲得與另一國的銀行同樣廣泛機會的情況下,禁止對方銀行進入其市場。這種條件與最惠國待遇原則是相互矛盾的,但卻被明確認為是一個國家提出愿意遵守的管理制度的一個部分。因此,繼續談判金融服務的目標將是取消所有成員國管理制度中對外國銀行的互惠辦法19 。該附件第6段規定:“原則上這類豁免不應超過10年。并且無論如何應在以后進行的各輪貿易自由化談判中商定”?梢10年并非固定的時期,而是可以延長的。
(二)政府采購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3條第(1)款指出,第2條(最惠國待遇)、第16條(市場準入)和第17條(國民待遇)不適用于規范政府機構為實現政府目的而進行的服務采購、政府以非商業性再銷售為目的的采購、或為非商業性再銷售提供服務的采購,以及為非商業性銷售提供服務的采購的法規、規范和要求。第13條第(2)款提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后兩年內應舉行關于服務貿易政府采購的多邊談判。也就是說,《服務貿易總協定》所規范的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市場準入條款只適用于以商業銷售為目的的商業再銷售或提供服務的行為,而不適用為了政府使用目的的行為,即不適用于約束政府機構采購服務的法律、法規及要求。第13條還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后2年內,應就本協議項下的政府采購服務問題進行多邊協商。實際上,1994年4月15日通過的《政府采購協定》,已經將適用范圍從貨物采購擴大到服務采購,但是服務采購的門檻要高得多,就中央政府采購而言,貨物采購的門檻價值為13萬特別提款權,次中央政府實體的貨物采購門檻價值為20萬特別提款權,公用事業實體的貨物采購價值門檻價值大多為35萬特別提款權。而服務采購合同的門檻價值在許多場合為500萬特別提款權20 。這意味著各國在服務采購方面可以更多地優先采購本國服務。而且《政府采購協議》屬復邊協議,只對自愿參加的國家才有約束力,效力有限。有關統計表明,現在政府采購平均已占各國GDP的10%-15%21,在經濟貿易發展中有重要地位。發展中國家要善用政府采購中的差別待遇,為本國經濟服務。
(三)經濟一體化和勞動一體化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規定,不阻止任何成員方成為雙邊或多邊服務貿易自由化協議的成員或參與該類協議,不阻止任何成員方參加由雙方或多個參加方為建立勞動市場完全一體化而訂立的協議。這意味著經濟一體化和勞動一體化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對經濟一體化組織外的任何成員方,不應提高在各服務部門中在組建一體化之前已實施的服務貿易壁壘水平。也就是說,經濟一體化協議不應構成對一體化組織外的成員方的新的服務壁壘。經濟一體化協議的參加方對其他成員方從此項協議中可能增獲的貿易利益不得謀求補償。
(四)毗鄰國家間服務生產和消費的交換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3)款規定,任何成員方與其毗鄰國家,僅限于為了方便彼此邊境毗鄰地區而交換當地生產和消費的服務所提供或賦予的利益,不適用最惠國待遇。
(五)其它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規定:“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成員方采用或實施以下措施:(A)為保護公共道德或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C)為服從與本協議規定不相抵觸的法律和規定的需要”。第14條附則規定了協定不得解釋為影響國家安全的服務。也就是說,影響公共道德、公共秩序、人類生命健康、動植物生命、國家安全的服務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其中(A)項涉及一國的內政,帶有較強的政治色彩,一般各國都較少運用。而最常用的是(B)項,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各國紛紛運用技術標準來達到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實行貿易保護主義雙重目的,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利用技術上的優勢,實行嚴格的技術標準,對發展中國家有較大影響。
三、我國服務貿易適用最惠國待遇的現狀及其調整對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2!敝腥A人民共和國和歐洲經濟共同體貿易協定規定:締約雙方在相互貿易關系中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2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貿易關系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丹麥國政府經濟和技術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典五國政府關于相互保護投資的協定》等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國際條約里也都規定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同時又規定,締約任何方由于參加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或地區性經濟組織而給予第三國投資者的優惠,根據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其他有關稅收問題的國際協議給予第三國投資者的優惠,為方便邊境貿易給予其鄰國的優惠不適用最惠國待遇24,這些規定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最惠國待遇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我國全面地參與了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并且在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在內的整個一攬子協議上簽了字,在服務貿易中已列出10多個服務部門的肯定式市場準入清單,而且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尚在繼續,在最惠國待遇問題上,許多國家都對我國提出了各項要求,而且許多要求過高25 。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下列對策:
1.應該根椐最惠國待遇不可能完全得到執行的現狀,堅持自己的立場,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例外規定,詳細列出哪些服務部門開放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對方在某些部門上對等地開放。同時,對于我國競
爭力較弱,而談判對手比較強的某些服務部門,我們可以提出充分的理由,對競爭力較強的對手附加條件并適當縮小開放度;對競爭力較弱的談判對手則可提高開放程度,以換取這些國家服務市場對我方市場準入程度與條件更寬松和深入26 。從表面上看,這樣做,有悖于最惠國待遇規定,但在服務貿易中,只要在最惠國待遇中列出充分的例外理由,就可以達到上述目的。
2.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最惠國待遇的豁免、經濟一體化、勞動一體化、毗鄰國家之間交換服務生產和消費及其它某些例外規定,不受最惠國待遇條款約束,因此,我國要善用這些規定,減少最惠國待遇對我國服務貿易的影響。像我國和10多個國家(地區)毗鄰,我國與毗鄰國之間在運輸、電信、旅游、人員移動等專業服務上相互給予的優惠是可以免除最惠國待遇的。尤其是我國大陸和臺灣、香港及澳門等我國特別關稅領土之間的優惠,更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免除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
3.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第(4)、(8)款規定,經濟一體化協議對任何成員方不應提高在各個服務部門或分部門中在該協議之前已適用的服務貿易的壁壘水平,而且不得對其他成員方從此項協議中可能增加的貿易利益謀求補償,為此,我國應加強對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東盟等經濟一體化組織的研究,尋找能夠使我國獲得最大利益的各種可能途徑。
4.在政府采購方面,由于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因此,我國可加大政府對國內服務的采購力度,以扶持國內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國民待遇原則
一、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內涵
國民待遇是指在國際服務貿易中,締約國之間相互保證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和豁免,也給予締約國對方27 。國民待遇原則是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產生和發展而于19世紀初產生的。資本主義國家為了其自身發展的需要,在國外簽訂協定時,規定了“國民待遇”條款,并在國內法中作出規定,加以確認和保護。這對于促進資本主義生產力的發展,無疑具有積極作用。隨著各國間經貿交往的日益頻繁,國民待遇原則所起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它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非歧視原則的基石28。隨著世界貿易組織管轄范圍從貨物貿易延伸到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等領域,國民待遇也發展成為服務貿易領域的重要原則。國民待遇條款形式上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國民待遇必須對等,不得損害對方國家的經濟主權,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圍。但由于締約國雙方的經濟實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實質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29 。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7條規定,每一成員方應在其承擔義務計劃表所列的部門中,和依照表內所述的各種條件和資格,給予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規定來說,不應低于給予其本國相同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根據這一規定,一締約方提供國民待遇的義務由其在減讓表中的承諾所決定,而不像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那樣是一種普遍適用的原則。在依據減讓表內各種條件和資格列出的部門中,各締約方從影響服務提供角度,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待遇,不應低于給予其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但是,這并非要求締約方彌補有關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形成的競爭劣勢。換句話說,一國只在減讓表中列出的部門范圍內履行國民待遇義務。
二、國民待遇的性質及其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體現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是無條件的和強制性的!蛾P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第(4)款規定“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方領土時,在關于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應不低于相同的本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而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7條第(1)款規定“每一成員方應在其承擔義務計劃表所列的部門中,和依照表內所述的各種條件和資格,給予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規定來說,不應低于給予其本國相同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第(2)款規定“一成員方可通過給予其他任一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予以與給予己方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來達到本條第(1)款的要求。”這意味著,國民待遇義務屬于承諾義務,締約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進行承諾,可以自己決定在那些部門或分部門實施國民待遇,并可為實施國民待遇的條件和限制開列清單。
在享受國民待遇的對象方面,《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只包括產品(第3條),《服務貿易總協定》包括了產品和生產者,即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第17條第(1)款)。
國民待遇的義務并不要求與本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在形式上相同對待30。《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7條第(3) 款規定“如果一成員方修改其服務或服務貿易提供者的競爭條件,以有利于自己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則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應被認為對其他成員方的同類服務提供者不利!边@一規定要求國民待遇必須是實質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形式上不同,但在操作過程中不會引起假定歧視的情況較為普遍地存在。無論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這種待遇實際改變了本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與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競爭地位,就可以認為具有歧視性。例如在金融業中,許多國家都對銀行的資本資產比例作了限制規定。這些限制是適用于該國的所有銀行的,目的是為了銀行業的安全。但是,由于東道國往往將外國銀行在本地的分支機構視為獨立的銀行,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資本規模一般較小,更多地是依賴其母行的供給,因而這一規定對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的限制要高于當地銀行。同樣,外匯管制雖然是平等地實施于一國所有的銀行機構的,但由于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對外部資金的依賴往往較本地銀行為重,外匯管制對前者的不利影響要遠遠大于后者31。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對國民待遇的規定中并沒有實質性要求。這是由于服務的特殊性決定的。服務客體是無形的,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消費者要同時同地進行交易32,這種特殊性決定了服務貿易更易受到干擾,甚至以形式上的平等達到實質上的不平等的目的,如前例所述。
根椐《服務貿易總協定》,與最惠國待遇不同,國民待遇屬承諾義務而非普遍義務,加上各國服務業及服務貿易的發展不平衡,決定了國民待遇難以得到普遍執行,實際上許多國家都只實行對等互惠的國民待遇。在國際服務貿易實踐中,世界各國均采用對等、互惠的國民待遇,并且有一定的限制范圍。1989年12月15日,歐共體通過了“關于協調有關從事信貸機構業務的法律、規則和行政規章以及修改77/780號歐共體指令的第二項理事會指令”,即第二項銀行業指令。根據該指令,如第三國存在對歐共體信貸機構的歧視待遇,即歐共體信貸機構未能享有國民待遇,未得到同樣的競爭機會和“有效的市場準入”,歐共體委員會可發起談判,對形勢進行補救33。美國1996年新頒布的電訊法案規定,美國將根據對等原則給予他國電訊服務者進入美國市場的機會和待遇,對尚未開放電訊和新聞媒介市場的國家則仍維持原有限制34。我國對國際服務貿易也實行“對等、互惠”的國民待遇35。
三、超國民待遇和低國民待遇
根椐《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國民待遇原則要求相關成員給予境外服務提供者不低于境內服務提供者的待遇36。也就是說,它并不禁止任何成員給予境外服務提供者高于境內服務提供者的待遇,這種高于境內服務
提供者的待遇又叫超國民待遇37。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為了吸引外資來發展本國家經濟,在許多服務業領域對外國投資者提供超國民待遇,如產業優惠、地區優惠、稅收優惠和各種補貼政策。這些超國民待遇可以大體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區分國家提供的優惠。根椐《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最惠國待遇的規定,這種優惠是不允許的,但經濟一體化是除外的。第二種是地區優惠,即對本國內特定的地區提供優惠。世界貿易組織主張一國對外貿易法規要具有全國的統一性,貿易制度要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反對利用地區差別實行傾銷或補貼38。這就是說,地區優惠從原則上講是世界貿易組織是所反對的。但根椐《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3)款“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可以阻礙任何成員方與其毗鄰國家,僅限于為了方便彼此邊境毗鄰地區而交換當地生產和消費所提供或賦予的利益”,這意味著,邊境地區交易可以實行優惠待遇。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國民待遇是一種承諾義務,可以預定各種條件和資格,且必須是實質上的國民待遇而非形式上的國民待遇,如果把地區優惠列入市場準入條件中,且沒有在實質上違反國民待遇,就應該是允許的;第三種是產業優惠。對此,《服務貿易總協定》及世界貿易組織的其它文件,均沒有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產業優惠是允許的。
低國民待遇,顧名思義,就是低于國民待遇的待遇。根椐《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國民待遇是一種承諾義務,服務貿易自由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每一成員方根椐所承擔的義務開放服務貿易,即在所承擔的義務外可以實行低國民待遇。但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要達成多邊協議,能夠實行低國民待遇的領域將會很有限。
四、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
(一)一般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關于一般例外的條款包括導言和具體例外兩部分。導言為“在實施這類措施上不應在情況相同的國家間,構成武斷的、或不公正的歧視、或對服務貿易隱含著限制性”。具體例外包括從(a)--(e)5項。從導言與具體例外的邏輯關系來看,應該同時滿足二者的規定才能作為例外來處理。具體例外(a)項是為保護公共道德或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附注中規定只有某一社會基本利益受到真正和極其嚴重的威脅時,才可引用公共秩序例外措施。(b)項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隨著人類文明進步,這一需要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各國紛紛制定技術標準,在用來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同時,也被用來作為貿易壁壘,使服務貿易遭受損害。1994年烏拉圭回合達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對技術標準作出規定,其中與國際服務貿易最密切的是證書制度,協議要求各締約方在制訂或實行證書制度時不得有意給國際貿易設置障礙,協議要求各締約方盡早在出版物上發出通知,說明擬采用的證書制度,公布證書制度所采用的規則39。(c)項是為服從與《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不相抵觸的法律和規定的需要。(d)項是旨在確保公正、有效地征收或收取直接稅而實施差別待遇。(e)項是因避免雙重征稅或因參加任何避免雙重征稅的國際協議或協定而實施差別待遇。
(二)政府采購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3條、第17條(國民待遇)的規定不適用于作為政府目的為政府服務機構采購用的法律、法規或規程。與最惠國待遇一樣,政府采購在國民待遇中同樣可以例外處理。
(三)經濟一體化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規定,協議不阻止成員方成為經濟一體化的成員,只要該一體化協議取消現有的歧視性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視性措施。
(四)緊急保障措施
如前所述,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類似,《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了可以實施緊急保障措施,這意味著,當一國在某一服務部門進口激增,對該服務部門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可以實施違反國民待遇的措施。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對緊急保障措施的規定只是初步規范,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
五、國民待遇原則在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的適用現狀及“入世”后的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與70多個國家簽訂了投資保護協定,幾乎每項都有最惠國待遇條款,而只在1986年中英協定和1988年中日協定等少數幾個協定中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40。根據最惠國待遇的要求,這幾個協定的國民待遇條款已經自動無條件適用于以前或今后與我國簽訂的含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國家。也就是說,我國已經給了這些國家的國民待遇。
在國內法中,在實體法方面,根據《憲法》第18、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與利益”。根據《對外貿易法》第23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代替了原有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弊鳛樽匀蝗恕⒎ㄈ嘶蚪洕M織的外商投資者、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都平等地適用合同法,實行的是完全的國民待遇!睹穹ㄍ▌t》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钡8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薄氨痉P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行的也是國民待遇!豆痉ā返18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薄吨鳈喾ā返2條規定:“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薄巴鈬嗽谥袊惩獍l表的作品,根椐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專利法》第18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互惠原則,根椐本法辦理!薄渡虡朔ā返9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睂嵭袑Φ鹊膰翊觥
在程序法方面,《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薄缎姓V訟法》第71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上述法律除《合同法》外,都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對等、互惠的國民待遇!吨泄仓醒腙P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我國將‘逐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41在新頒布的《合同法》中沒有提到對等、互惠的國民待遇,甚至對外國人、無國籍人沒有特殊的規定,從立法精神來看,實行的是完全的國民待遇。《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要求相關成員給予境外服務提供者不低于境內提供者的待遇。它并不禁止任何成員給予
境外服務提供者高于境內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主動給予外商較國內企業優惠的待遇42。我國在沒有實行“對等、互惠”國民待遇的服務領域,也存在著超國民待遇和低國民待遇。超國民待遇表現為我國對有些服務業的外國投資者稅收優惠、進出口權的放寬、外匯管制的放寬等方面,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按不同的地域或投資項目享有不同的優惠,最低稅率可以低至15%43。而國內企業的所得稅是33%44,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也有類似規定,而國內企業則沒有這類優惠。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普遍享有進出口權,可以直接進口生產所需要的原材料,機器設備,可以直接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而絕大多數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必須委托有進出口權的單位代理45。這種超國民待遇一方面確實能起到吸引外資發展我國服務業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容易造成國內外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損害民族服務業的發展,容易造成假合資、假擴資、逃避國家稅收現象的發生,容易造成外資投向集中于資金回收快的行業和地區,造成服務業的行業與地區不平衡,從而損害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低國民待遇包括投資領域的限制、當地成份要求、出口實績要求和貿易平衡要求,表現為對外商投資部門和領域的限制,審批手續和收費的歧視,原材料國內購買等規定,如我國1997年12月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對外商投資運輸、內外貿易、旅游、房地產、金融及相關行業進行限制,禁止外商投資郵政、電話、廣播影視、新聞等行業46!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都規定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應盡先在中國購買。同等條件下盡先在中國購買,即屬當地成份要求。《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里,都有貿易平衡和出口實績要求,《外資企業法》第3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且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 部分出口!薄锻赓Y企業法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并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1)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實現產品升級換代,可以替代進出口;(2)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50%以上,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薄吨型夂献鹘洜I企業法》也有類似規定。我國還要求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出口必須大于進口,進口不得超過銷售總額的30%47。這些規定限制了引進外資,同樣會損害服務業和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
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在國際服務貿易的國民待遇問題上,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對策:
首先,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4條第(1)款規定,“不同成員方通過對承諾特定義務的協商,促使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在世界貿易中更多的參與:(a) 通過發展中國家國內服務業服務力量的加強及效率和競爭力的提高,特別是在通過引進商業性技術方面;(b) 在促進銷售渠道和信息網絡的改善方面;(c) 對各部門市場準入的自由化以及對發展中國家有利提供服務出口的方式方面!边@一規定使發展中國家在開放服務業時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成為合法,在實行國民待遇時同樣可以根據這一規定采取一些限制條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服務業發展水平普遍低,在給予外商國民待遇時,應該采取一定限制條件,這是符合上述規定的。這些限制性條件應在談判中提出來,并在承諾義務的計劃表中列出。
第二,在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則下,對我國服務業有目的地實行地區優惠、產業優惠,吸引外資發展我國的服務業及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利用國民待遇的例外情況,對我國國內服務業實行優惠政策,壯大服務業的發展,促進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
第四,要加快立法步伐。對一些不合時宜的違反國民待遇的做法,尤其是低國民待遇,要盡快修改或廢止。尤其要放寬中小企業的進入領域,除關系國家安全和必須由國家壟斷的領域外,都應允許社會投資準入。所有向外商開放的領域都向國內企業開放。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市場準入原則
一、市場準入原則的基本內涵
所謂市場準入,是指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48!斗⻊召Q易總協定》第16條規定,一成員方給予其他成員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于其在承諾義務的計劃表中確定的期限、限制和條件。如果一成員方作出允諾,承擔《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第一類“過境交付”貿易服務的市場準入義務,并且跨越國境的資本流動是該項服務的主要部分,那么該成員方就有義務允許進行這類資本流動。如果一成員方承諾《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三類“商業存在”貿易服務的市場準入義務,那么該成員方應允許有關的資本轉移至境內。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允許外商的匯付自由。
市場準入原則旨在通過增強各國對外貿易體制的透明度,減少和取消關稅、數量限制和其他各種強制性限制市場進入的非關稅壁壘,以及通過各國對外開放本國服務業市場所作出的具體承諾,切實改善各締約方市場準入的條件,使各國在一定期限內逐步放寬服務業市場開放的領域49 。
二、市場準入原則中的數量限制
服務的獨特性決定了國際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中,幾乎不存在關稅壁壘,數量限制成為阻礙市場準入的主要措施。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原則的實質在于盡力減少或消除有關服務中的壟斷經營權利,允許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提供者在本國境內設立機構并擴展商業性介入,即提供服務業開業權(介入權)50。《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任何成員方,對作出承諾義務的服務部門或分部門,除了在其承諾義務的計劃表中列出外,對于其某一地區分部門或在整個國境內,不能維持或采用下述限制措施:(1)采用數量配額、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方式,或以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來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2)采用數量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來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金額;(3)采用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來限制服務交易的總數或以數量單位表示的服務提供的總產出量(但限制服務的投入量的措施是允許的);(4)采用數量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方式,來限制某一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為提供某一具體服務而需要雇傭的自然人的總數;(5)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的法人實體或合營企業,才可提供服務的限制措施;(6)對參加的外國資本限定其最高股權比例或對個人的或累計的外國資本投資額予以限制51。即要求各國在其作出了市場準入承諾的服務部門或分部門中,不能維持或采用以上列明的6項措施。從上述規定的邏輯結構來看,禁止數量限制是以承諾表中所作的承諾為前提的。
但是根椐《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也存在幾種數量限制措施的例外情況:
1.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不同成員方通過對承擔特定義務的協商,促使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在世界貿易中更多的參與,其(c)項是對各部門市場準入的自由化以及對發展中國家有利的提供服務出口的方式方面,隱含著為鼓勵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經過協商,對數量限制可以放松52。
2.一般例外。為維護公共道德或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的需要,為了國家安
全,為了個人隱私等情況下,在無歧視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數量限制53。
3.緊急保障措施!斗⻊召Q易總協定》對緊急保障措施沒有具體規定內容,只是要求緊急保障措施要基于無歧視原則以多邊談判方式進行,談判結果應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后三年內付諸實施。而在這三年過渡期內,任何成員方在其承擔的義務生效一年后,可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并說明理由,采取臨時性的緊急保障,修改或撤銷其承擔的特定義務54。
4.保障收支平衡例外。如果發生國際收支嚴重失調和對外財政困難或因此受到威脅的情況時,一成員方可在其已承擔特定的服務貿易中,采取或維持各種限制的方法55。當然也可以維持數量限制措施。
三、美、日等國的市場準入實踐
由于國際服務貿易不存在關稅壁壘,該領域很多部門及國家安全和經濟正常運行的敏感性部門,各國國際服務貿易水平相差懸殊,使得《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市場準入只適用于各成員國所承諾開放的部門和分部門,而不適用于其未予承諾開放的部門 。即使像美國那樣一直在鼓吹并主張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國家,在對自己的服務市場準入方面也設置了各種各樣的障礙,尤其在運輸、廣播、金融服務、專門服務市場等方面56。例如,在美國的航空運輸領域,美國一方面要求他國“開放天空”,另一方面又對外國航空服務設置某些嚴格的限制,如規定外國航空公司符合安全和維修保養標準,外國投資對美國航空公司的股東投票權不得超過25%57。根椐日本法律規定,日本的港口裝貨、卸貨等商業服務由日本港口運輸聯合會(JHTA)獨家壟斷,而且日本政府限制外國港口服務公司進入日本市場58。此外,韓國嚴格限制外國公司進入其專業服務市場,即使進入,其活動范圍也只限于合資企業;新加坡規定外國保險公司不能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或附屬機構,再保險必須有一定比例在本國投保;巴西政府對不同的服務行業規定了不同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外國銀行的業務范圍和在合資銀行的投票權和股份,40%的國際海運業務只能由本國企業提供等59?梢姡鳛槭澜缳Q易組織的成員國,由于受關貿總協定關稅減讓表的約束,不能隨意增加關稅來推行貿易保護主義,便轉而采用非關稅措施,使很多國家的出口貿易都受到嚴重阻礙而不能進入他國市場。有鑒于此,市場準入成為烏掛圭回合中矛盾的焦點。這一原則取得的進展成為烏掛圭回合的重要成就60。
市場準入原則的終極目標是整個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公平的競爭,它意味著世界市場的日趨融合和統一,但這只是目標。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6條規定,市場準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考慮到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有差異,不可能要求各國在同一時間、同一項目下作同樣的開放程度,而由各國政府根據本國的國情確定市場準入的規模、程度和時間。
由于市場準入是承諾義務,一般是對等互惠的,因此對于任何成員方,市場準入原則都是一把雙刃劍,為了換取外國市場,必須開放國內市場,談判各方在互惠基礎上進行減讓,促進所有參加方的利益和權利義務的總體平衡61。但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4條,要求發達國家采取一些具體措施以增強發展中國家國內服務部門的實力和競爭力,并對發展中國家的服務出口提供有效的市場準入,在對發展中國家有切身利益的服務出口部門和服務提供方式中,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通過該條規定,發展中國家獲得了對其服務業發展現狀不平衡的承認,可在對發達國家有優勢的服務部門作出開放承諾時,尋求對其有利的服務部門的市場準入條件62。對發展中國家在少開放一些部門、放寬較少類型的交易、根據其發展情況逐步擴大市場準入程度等方面應給予適當的靈活性,并可在向外國服務提供者作出市場準入時附加一些條件63。這些規定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非常重要,使它們得以維持一些旨在加強其服務能力的措施。有些發展中國家在初步承諾表中對市場準入附加了商業存在類型的限制或要求,如僅能通過合資企業形式提供服務,主管人員應為本國國民,有的要求外國服務提供者應向本國企業和人員轉讓技術或傳授經驗等等。
四、我國的服務貿易市場準入規定及為適應WTO體制應作的調整
(一)我國現行服務貿易市場準入規定
我國對服務業實行逐步開放的政策,在金融、保險、零售商業、交通運輸、民用航空、遠洋運輸、旅游業、法律服務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開放,但只是處于試點階段,即僅在相關行業中的特定部門、特定地區開放或進行試點工作?傮w上講,我國服務業的開放程度還不高。我國對外商進入我國服務行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的限制:
1.開業權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24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國際服務貿易:①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②為保護生態環境;③為建立或者加快國內特定的服務行業;④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⑤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钡25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際服務貿易,國家予以禁止: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64!1997年12月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運輸服務業中的出租汽車、加油站屬限制外商投資項目;內外貿、旅游、房地產及服務業不允許外商獨資;金融及相關行業,印刷、出版發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業務、音像制品制作等屬限制外商投資產業,一般要求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或者不允許外商獨資;對郵政、電信、空中交通管制、廣播電視業、新聞業、國家和我國締約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其他產業都屬于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不允許外商進入。65”
在具體的服務業領域:(1)金融業。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受到嚴格限制,但已有一定程度的開放。198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199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5頒布了《中外合資投資銀行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中國銀行業市場準入條件的改善和規范化,到1997年底,中國已允許在23個城市和海南省建立外資金融機構66。允許經營人民幣的外資金融機構只在上海、深圳兩城市試點。截至1999年2月底,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已達191家,總資產達到360多億美元67。(2)保險業。外資保險機構已在上海和廣州進行試點,繼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后,眾多外資保險機構紛紛要求進入中國68。現已設立了外資保險類機構共14家,其中分公司7家,合資保險公司5家,保險中介機構2家69。(3)證券業。證券業還未允許外資證券公司進入經營。但允許外資證券機構在華設立代表處,可以申請成為滬深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通過中方代理從事B股交易70。(4)商業。1995年10月,國務院決定允許北京或上海試辦兩家中外合資的連鎖商業企業,商業企業須由中方控股51%以上,掌握重大問題決策權,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71。1999年6月國務院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規定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但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72。商業零售業已允許外資進入,但批發業還不允許外資經營。(5)交通運輸業。內河和沿海運輸還未允許外資運輸機構經營。其它已允許設立合資公司,但不允許外資控股。(6)廣告、展覽業。廣告業已經開放,但展覽業尚未試點
。(7)旅游業。旅游業已允許外資進入,但導游人員未允許外國人從業。1999年初由國家旅游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的《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暫行辦法》,對合資中、外方的條件,旅行社的規模、經營權限及審批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73,對促進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8)法律服務和會計服務等專業服務雖已試點開放,但仍受到嚴格限制74。外國和港臺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393家代表處,可以從事其所在國法律或有關國際法的咨詢,可應客戶或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處理其所在國的法律事務75,但不能從事中國法律,不能解釋中國法,不能招聘中國律師76。
2.對外資的股權或數量限制
在民用航空業中,中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民用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要求中方出資應在企業注冊資本中占51%以上,董事長、總經理由中方人員擔任,也就是說,外資的股權比例只能是49%以下。外商投資設立的航空運輸企業,外商在該企業的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的表決權不得超過25%,董事長、總經理均由中方人員擔任77。我國還規定,對于新成立的外商投資的船務公司,申請者必須有15年以上的航運資格,在華設代表處滿3年,且每月掛靠擬設獨資船務公司所在港口一次,并且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美元78!蛾P于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舉辦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是:“舉辦合作所的外方,必須具有先進的專業技術和良好的信譽,年收入不少于2000萬美元,審計專業人員不少于200人……!
3.人員的國際流動的限制
中國對外籍人員到本國就業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必須年滿18歲,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無犯罪記錄,有確定的聘用單位,持有有效的護照等79。
4. 職業資格的限制
如外國人在中國提供教育服務需要獲得中國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教委頒發的許可證,并且獲得過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適當的專業的職稱;外國人在中國提供翻譯服務,需獲得國家專家局和其它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并要求有一定的翻譯工作經驗和掌握精通的工作語言80。
(二)適應WTO市場準入原則應作的調整
上述市場準入限制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是相悖的。對開業權的限制,可以逐漸開放,對外資的股權或數量限制是《服務貿易總協定》從根本上禁止的。
根據1999年11月15日達成的中美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國在服務貿易領域市場準入范圍將進一步擴大,涉及服務貿易的領域有:(1)中國放寬外國銀行、保險、電信公司進入;(2)中國向美國出口商提供經銷權;(3)中國放寬美國職業機構的進入,如律師、會計、醫療服務公司;(4)中國將增加外國電影進口數量,從目前10部增加到一年至少20部;(5)中國同意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兩年后,允許外資銀行與中國企業進行本地人民幣業務;(6)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兩年后,允許外資電信企業持股49%,兩年后增至50%81。根椐最惠國待遇原則,這些新的市場準入規定將同樣及于其他國家。
針對我國市場準入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對策:
1.在今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承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義務談判中, 對經營權而言,要結合我國服務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給予發展中國家市場準入的靈活性以及經濟勞動一體化、政府采購、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補貼被排除在市場準入之外,提出開放的范圍、步驟及程度,提出市場準入的限制條件。我國在談判列開價單時,在允諾開放義務時,根據互惠原則,也希望其他國家(地區)對我服務企業開放市場。
2.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13、14、15條規定,經濟一體化、勞動一體化這些排除市場準入的規定,對我國這樣一個服務貿易發展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具有重要的意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小外國服務業對我國服務業的沖擊,保護國內服務業。我國要充分利用這些規定,為發展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服務。
3.《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6條規定,市場準入中的有關承諾義務在沒有說明的情況下,不得采取有關數量配額限制,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過程中,對數量配額限制要在承諾表中明確注明,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要對有關外資立法加以修改,廢除與有關數量配額限制相悖的法律條文。
4.市場準入的幾種限制措施,要少運用開業權限制和數量或股權限制,可以運用人員的國際流動和職業資格限制,以達到減緩外國服務業對我國服務業的沖擊力度。
第五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透明度原則
一、透明度原則的內涵及其重要性
透明度原則是《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個主要目標(貿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穩定性)82之一,也是《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擴大服務貿易的條件之一!斗⻊召Q易總協定》第3條規定:除非在緊急情況下,每一成員方應迅速將涉及或影響本協議實施的所有有關適用的措施,最遲在它們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果它涉及或影響服務貿易的國際協定簽字國,則該項國際協定也必須予以公布。如屬于不能按上述要求公告的規定,也應將此情況加以公布。每一成員方對現行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如有新的規定或有所改變,已嚴重影響本協議項下有關服務貿易的特定義務時,應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務貿易理事會提出報告。每一成員方對其他任何成員方要求提供的任何一般通用的措施或國際協定的特殊資料時,應迅即予以答復。每一成員方都應設立一個或更多的咨詢機構,以便根據其他成員方的請求,向其提供各種資料。即《服務貿易總協定》所指的透明度是與服務貿易有關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府通過的任何法律和規章,或對法律和規章的修改,只要涉及到國際服務貿易,都要及時予以公布,使每個貿易商都可以得到或了解。
規定透明度原則的目的是在于防止成員方之間進行不公平的貿易,從而造成差別待遇,或違反最惠國待遇,或違反國民待遇,構成國際服務貿易壁壘。透明度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里就有規定,適用于貨物貿易,它要求各締約方對外公開貿易上的政策措施和規則,以保證公平競爭。這些政策措施和規則公開后,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貨物貿易的公平競爭,擴大交易,這是由于外國生產者可按規則來生產產品,即生產條件的差異不會成為妨礙競爭的主要困難83。服務的特性決定了服務貿易較貨物貿易情況和交易條件都更為復雜,國內政策和法規更易成為貿易壁壘,透明度的規定也就顯得更為重要。
二、透明度原則的具體要求
(一)公開資料
一般情況下,每一締約方必須將影響服務貿易的法律、規章和習慣作法,必須于生效前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也要將此消息予以公布84。壟斷及專營服務提供者雖然不是政府部門,但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的規定:當一成員方有理由確信,由一成員方的壟斷服務提供者采用了與最惠國待遇和該國所承擔的義務不相一致的行動,因而向服務貿易理事會提出時,理事會可要求建立、維護或批準上述服務提供者的成員方提交有關運營的具體資料。這當中的“理由”并未有明確的規定,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壟斷及專營服務提供者公開資料勢在必行。
(二)建立咨詢機構
每一成員方對其他任何成員方要求提供任何一般通用的措施或國際協議的特殊資料時,應迅即予以答復。每一成員
方都應設立一個或更多的咨詢機構,以便根據其他成員方的請求,向其提供有關問題的資料。這些咨詢機構應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后的兩年內建立。對個別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建立這種機構的時間限制,經同意要以給予適當的靈活性安排。這類咨詢機構不必是法律和法規的圖書館85。
(三)建立聯系點
發達國家成員方及其他有可能的成員方,應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后兩年內建立聯系點,以便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服務提供者獲取有關市場進入的資料。包括:(a)有關提供商業和技術方面的服務;(b)有關登記認可和獲得服務業專業資格方面;和(c)獲得服務技術的可能性。建立聯系點還應特別優先考慮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方86。
(四)經濟一體化和勞動一體化的通知義務
經濟一體化中的任何協議的內容如有補充或作重大修改時,有關成員方在準備退出,或對其原義務承擔表中所列條件作出不相一致的修改,應將上述修改或退出在90天前發出通知,并按逐步自由化中的計劃表的修改程序進行87。勞動力市場一體化協議的有效條件之一是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三、透明度的例外
(一)緊急情況下的豁免
從《服務貿易總協定》第3條第(1)、(2)款的規定來看,在緊急情況下,成員方可以不用在生效前將涉及服務貿易的有關措施予以公布,但也應將此情況(即情況緊急來不及公布)予以公布。
(二)機密資料的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3條副則規定,不要求任何成員方提供那些一旦泄露會阻礙法律的實施或有害于公眾利益,或損害包括國營和私營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斗⻊召Q易總協定》對哪些資料屬于一旦公布會阻礙法律實施或有害于公共利益或有害于商業利益,沒有提出具體的標準,需要在實踐中達成共識。這其中,對阻礙法律實施和有害于公共利益的資料還相對容易判斷一些,對有害于商業利益的資料則比較難以判斷。實踐中可能出現多種利益交織在一起的情況。例如,公開某公司的資料可能有損該公司的利益,但可能有利于法律的執行(如法院的判決),而該公司若是上市公司,就會涉及更多人的利益88。
四、我國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透明度問題及適應WTO體制的對策
透明度不僅是貿易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當代各國政府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等各方面發展、保障公民權利一項基本義務。美國1966年制定的《情報自由法》對1946年《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機關因公開利益和正當理由拒絕公開情報的原則進行了修正。根據《情報自由法》,政府文件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在不公開的例外情況下,政府要有舉證責任且法院有權重新審理。1972年《咨詢委員會法》規定聯邦行政機關的咨詢委員會的組織、文件和會議等必須公開。1974年制定的《陽光下的政府法》、1996年的《電子情報自由法》對政府情報公開都作出了規定。法國于1978年制定《行政文書公開法》。澳大利亞于1982年制定《情報自由法》。英國于1994年月制定《政府情報公開實施報告》及其《解釋方針》,開始推行情報公開制度。1999年英國議會通過情報公開法案。在亞洲,韓國于1996年制定《公共機關情報公開法》,該法于19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日本于1999年5月制定《關于行政機關保有的情報公開的法律》,簡稱《情報公開法》89。上述各國情報公開立法的發展趨勢表明,保障公開知情權,增加政策法規的透明度已經成為政府的基本義務。在上述國家,貿易政策法規作為政策法規,同樣必須予以公開,即應具有透明度。
在我國,透明度問題一直是外商意見比較多的問題之一,也是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過程中,對方比較關注的問題之一,我國也作出承諾遵守透明度原則,公布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90。我國已公開刊印有關貿易管理的所有法律、規則和法令,成立負責出版貿易規則的中央資料庫,并已在報上公布和廢除了很多內部規定,承諾不會執行任何未經公布的、有關貿易管理的法律、規章、守則、行政指引或政策措施。91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從1992年開始每年分批進行法規規章和內部文件清理工作,該廢止的廢止,繼續有效的修訂后對外公布,先后公布了5批200多部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外經貿部指定《國際商報》為全方位公布重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對外窗口,以便國內外企業和商人比較方便地及時了解這些信息92。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外經貿部還公開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公告》,統一對外公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豆妗分攸c刊登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對外經貿法律及有關的其他法律;國務院發布或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對外經貿法規和其他法規;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發布的重要規章93。相對于過去而言,我國現在在政策法規的透明度上確實有實質性的進步。
但由于服務貿易領域缺乏行業性的普通法,如電信、旅游等領域沒有專門性的法律,起調整作用的是一些各地各部門的規章、制度仍至是內部規定,由于各地各部門條塊分割,有些規章制度屬內部掌握,許多規章制度缺乏透明度的問題還相當突出。近年來中國在涉外稅收、外匯管制、加工貿易等方面的政策調整頻繁,但政策的制定程序、法律體系和金融制度往往缺乏透明度。一些政策的出臺,未向企業披露,由于缺少信息渠道,外商投資企業直到在經營中遇到了問題才得知有關政策法規已經改變94。全國性法律法規透明度較高,各地方的政策則往往缺乏透明度。在具體的實踐中,我國的立法、執法領域長期以來形成了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習慣,程序法是屈指可數的幾部:《民訴法》、《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根本不可能概括社會生活的全部,于是大量的內部規定甚至是內部習慣起著程序法的作用,這些內部規定是沒有什么透明度可言的,但卻起到很大的作用,可以使實體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落空。筆者在工作碰到不少案例,法院利用執行制度的漏洞,對當事人的財產作出超出常理的實體上的處分。利用拍賣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透明度,將當事人財產進行內部拍賣,或名義上的公開拍賣,使拍賣價遠遠低于實際價值。程序法上的不完善和缺乏透明度與行政、司法腐敗交織在一起,將會引發大量的糾紛,極大地損害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
筆者認為,要解決我國的國際服務貿易的透明度的問題,要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1.嚴格執行《立法法》的規定,清理整頓政策法規!读⒎ǚā芬延2000年7 月1 日實施,要嚴格按其規定制訂法律法規,對以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清理,不合時宜、不符合《立法法》規定的予以廢止,對仍有用的予以重新公布。
2.加快行政、司法機關的體制改革步伐,增加執法和司法透明度。改革政府審批制度,增加審批透明度。廢止各地各部門的內部規定,制定全國通行的行政組織法或行政程序法。完善司法制度,尤其是執行制度和司法機關的內部運行制度。
3.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當務之急是制定信息公開法,把信息公開作為政府、司法機關及有關組織的法定權利和義務,規定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政策法規都必須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增加透明度 。
4.按《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建立咨詢機構?梢越⒅T如行業協會、商會等民間性質的組織來提供政策法規的咨詢服務。保證外商投資企業隨時可以獲得政策法規方面的信息。
第六章 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與特定義
務的承擔
一、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及其實現步驟
貿易自由化是指排除阻礙新的合格生產者進入市場的壁壘,刺激那些有能力提供優質服務的廠商擴大生產,迫使那些能力有限的廠商退出市場95。貿易自由化可以提高經濟效率,所以也一直是世界貿易組織和《服務貿易總協定》追求的目標。
服務貿易自由化,對服務貿易占絕對優勢的發達國家而言無疑存在極大的利益。就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同樣可以從服務貿易自由化中獲得利益。貿易自由化可以提高生產效率,有利于擴大貨物與服務的出口貿易。有利于獲取世界服務業及服務貿易信息,提高我國服務業的經濟效益。有利于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外資規模。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的福利。有利于中國在服務貿易的涉外爭端中利用多邊的爭端解決程序使問題得到公正解決96。但是,《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我國服務業以至整個經濟、文化、政治也會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忽視這些影響,會給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嚴重后果97。
世界服務貿易多邊談判的目標就是通過各成員方對其服務貿易承諾表的不斷修訂,以逐步提高服務貿易自由化水平!斗⻊召Q易總協定》第19條規定, 成員方應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不遲于5年內,就旨在使服務貿易自由化逐步達到較高水平問題,進行連續的多輪談判,并在以后定期舉行。這些談判應引向為減少或取消對服務貿易各項措施有效進入市場方面的不利影響,并在互惠基礎上,本著為謀求所有成員方的利益,并謀求達到權利和義務的全面平衡。
從當前國際服務貿易的立法與實踐可知,服務貿易自由化是有條件的,而且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1.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有條件性
服務貿易自由化是有條件的自由化。首先,各國是以對等原則作為開放服務市場的標準。各國根椐其他國家給予本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來決定本國給予該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其次,各國的開價單是有條件的。各國只有提出自己的開價單才有資格向其他國家提出要價。再次,一些多邊規則的實施也是有條件的98。如前所述,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執行就是有條件的。
2.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漸進性
服務貿易自由化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斗⻊召Q易總協定》第四部分標題即為“逐步自由化”!斗⻊召Q易總協定》第19條第(1)款規定“為實現本協議的目標,從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不遲于五年內,所有成員方應就旨在使服務貿易自由化逐步達到較高水平問題進行連續的多輪談判,并在以后定期舉行!钡冢2)款規定:“自由化的進程應取決于各成員方相應的國家政策目標以及各成員方包括它的整體和個別服務部門的發展水平,對各個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在少開放一些部門、放寬較少類型的交易和逐步擴大市場準入等方面,應根據它們的發展情況給予適當的靈活性,并當其有可能向外國服務提供者給予市場準入時,指導重點放在這種準入條件方面,旨在達到本協議第四條所述的目標上!薄斗⻊召Q易總協定》第4條是關于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的規定。這些規定,意味著服務貿易自由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要通過不斷的談判使服務貿易自由化達到較高水平。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服務貿易自由化中,要給予更多的照顧。
那些在推進本國服務市場(特別是金融服務市場)自由化過程中步伐太快的國家,如泰國等,正在接受現代服務市場開放過度帶來的第一次重大金融挑戰。本國經濟容量較小,經濟增長緩慢,服務市場開放度超過貨物貿易和服務產品貿易的自由化進程,成為泰國等東南亞國家1997年金融危機的部分內在原因。東南亞金融危機從一個側面說明,保持本國服務市場的適度開放,特別與貨物貿易和服務產品貿易市場的開放度相適應,對于那些期望借助服務貿易提高經濟競爭力的發展中國家來說,不僅重要,而且必要99。正如朱镕基總理1999年4月訪美時所說的一樣,“…但是這個開放也不能太快了,我們只能step by step (一步一步來),如果一下子要我們開放,就很可能出現東南亞國家去年的金融危機那種情況100。”就是標榜貿易自由化程度較高的歐盟、美國等國家和地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對服務業市場的管制。如歐盟國家針對美國視聽業的競爭壓力,采取影視配額制度、補貼制度等制度來保護自己的視聽業。根據1989年歐盟理事會第89/552 號《無邊界電視指令》,要求所有成員國的電視臺在每天播放的節目中,歐洲原產的電視節目不得少于50%,個別國家還采取了更嚴格的標準。法國在1994年2月通過一項法律, 對所有廣播電臺實施法語歌曲播出數量最低限額制,要求在法國各電臺播出的歌曲中,法語歌曲必須達到40%101,歐盟國家的做法在于保護歐洲的文化傳統,限制美國視聽產業的沖擊。在烏拉圭回合中,歐盟就沒有就視聽業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做出承諾,但承認《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般規定,如透明度、逐步自由化等,適用于視聽服務業,這說明歐盟在視聽服務業中,采取的是逐步自由化的措施。就連世界經濟與貿易合作組織(OECD)在《現代無形貿易自由化法典》中對電影服務貿易也作了一些例外規定。該法典的附錄寫明:“基于文化的原因,如果不是引起出口市場嚴重的國際扭曲的話,為影院放映而進行的膠片復制生產資助制度可以被保留102!泵绹鴩鴷ㄟ^的《1988年貿易與競爭綜合法案》就帶有濃厚的貿易保護主義色彩。該法案以所謂的“公平貿易”取代“自由貿易”,規定總統有權對外貿出口活動進行直接干預,而不必經國會批準。該法案還規定了一個超級301條款對美國認為違背了“自由貿易”原則的國家進行報復103。馬來西亞規定在當地商業銀行中的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30%,泰國規定外資在當地銀行中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己繳注冊資本的25%104。
事實上,從70年代初,貿易保護主義就已經開始抬頭,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這一輪貿易保護主義以貿易區域化和非關稅辟壁壘為主要標志。北美自由貿易區、東盟自由貿易區、歐盟等區域性貿易組織、美歐香蕉戰、美日鋼鐵戰是貿易保護主義最新、最尖銳的表現。美國口頭唱著自由貿易的高調,但事實上美國在歷史上是貿易保護主浪潮的急先鋒,到90年代,美國已經形成以非關稅壁壘和經濟區域化為主要特征的超級貿易保護網。歐洲、日本也紛紛加強貿易保護主義105。1999年召開的世貿組織西雅圖部長會議期間,500多個社會運動團體涌進西雅圖,展開抗議世界貿易組織活動106,從一個側面展示了美國的貿易保護主義勢力。
但是,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應不斷推進!斗⻊召Q易總協定》第19條第(4)款規定:“旨在為提高本協議項下所有成員方所承擔的特定義務的整體水平,通過每一回合的雙邊或多邊談判,應使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的進程有所推進!狈⻊召Q易自由化的不可逆轉的趨勢。《服務貿易總協定》達成后,1997年又達成了《基礎電信協議》、《信息技術協議》和《全球金融服務協議》,標志著服務貿易繼續向前邁進107。
總之,不管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在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都有一個逐步開放的過程,都有一個逐步放寬但并不是完全取消管制的過程。
二、關于承擔特定義務的談判
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9條第(1)款之規定,為實現《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目標,從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不遲于五年內,所有成員方應就旨在使服務貿易自由化逐步達到較高水平問題進行連續的多輪談判,并在以后定期舉行。這些談判應引向
【WTO基本原則在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運用及我國的服務貿易立法與實踐】相關文章:
WTO與我國金融立法接軌08-05
WTO電子商務貿易政策探析08-05
論當代國際貿易方式創新及對我國的經濟影響08-05
志愿服務立法研究08-12
高等教育的國際供給:大學需要《服務貿易總協定》嗎?08-09
高等教育的國際供給:大學需要《服務貿易總協定》嗎?08-07
國際貿易的實習報告01-25
國際貿易實習報告01-22
國際貿易實習報告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