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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社會保障法的社會法本質 ——兼論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關系

    時間:2023-02-20 10:28:10 勞動保障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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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社會保障法的社會法本質 ——兼論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關系

      一、社會法概念的提出及其定位

      關于法學分類方法,自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標準以來,就長 期影響著大陸法系各國法律部門的定性。私法與公法之間的區分成為法律體系化的基礎 .(注:[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 第226頁。)作為制度的結果,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已形成了現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結構,并 因此形成法學的體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從法所保護的利益為標準,凡是有關公益 的法為公法;有關私益的法為私法。從法律關系的主體為標準,凡以國家或公同團體的 一方或雙方為主體而規定法律關系的法為公法;規定私人相互關系的法為私法。從法律 關系的內容為標準,凡規定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力與服從關系的法為公法;而規定公民 相互之間平等關系的法為私法。

      20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理念的變化,西 方國家的法學家明確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并將社會法視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 法域。但對于什么是社會法,法律并未作明確規定,學術界也是眾說紛紜。從各國學者 對社會法的研究和理解看,社會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法是指為了解決社會 性問題而制定的各種有關社會法規的總稱。它是根據國家既定的社會政策,通過立法的 方式制定法律,以保護某些特別需要扶助人群的經濟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進社會 大眾的福利。將所有有關社會法規集合在一起,便被廣泛地稱作社會法或社會立法。( 注:陳國鈞著:《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三民書局1984年版,第112頁。)“以維持這 種社會經濟弱者階層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進為目的的諸法律在學術上按體系分類,稱為 ‘社會法’,并被試圖加以體系化。”(注:[日]星野英一著,王闖譯:《私法中的人 》,《民商法論叢》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頁。)而狹義的社會法,通常 是專指社會保障法。

      德國是較早提出社會法概念并制定了《社會法典》的國家。對社會法的概念采取了狹 義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社會民主主義思想的興起,德國試行了工業社會化 政策,并開始了社會法的研究。但對于什么是社會法,在德國同樣存在著分歧。有人稱 社會法是調整對收入(如工資)、個人待遇不足或其他特殊負擔及損失進行平衡的社會支 出以及與之相關的預防和改正措施的法律部門。它還應包括對“社會弱者”提供機會的 有關法律以及有關社會救濟的基本保障法律。(注:《中德勞動立法合作項目成果概覽 》1993—1996,第264頁。)還有學者參照聯合國憲章第22條的規定來定義社會法,該條 款規定:“每個人作為社會成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有權享受必要的經濟、社會及文化 權利以符合其人格尊嚴和促進其個性發展。”因此,將社會法理解為消除社會不公平和 不平等待遇的法律。(注:《中德勞動立法合作項目成果概覽》1993—1996,第264頁。 )由于認為前者對社會法的描述不夠精確并過于武斷,后者對社會法的定義過于寬泛, 因此這兩個定義在德國都未被普遍接受。更多的學者是從《社會法典》的規定來定義社 會法,該法典第1條第1款規定:社會法典為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保障應有效調整社會福 利支出(包括社會救濟和教育性救助)。它應協助、保證符合人之尊嚴的生活;為性格之 自由發展創造平等的前提條件;保護家庭并促進和諧;保證自由選擇就業方式以謀取生 活費用;消除或協調生活特殊負擔。從社會福利支出的意義上去理解社會法,則社會法 包括社會保險、社會補償、社會促進和社會救濟。其他調整公民之間相互關系的規定, 如勞動法和租房保護法,盡管它們的宗旨也是為了保護社會弱者,但也不包括在社會法 中。因此,在通說上,德國的社會法就是指社會保障法,兩個概念是可以通用的。

      在法國和日本,社會法的范圍比德國要寬泛。法國一般認為社會法包括勞動法和社會 保障法。在日本,社會法的研究和發展有一個演變的過程。對于社會法究竟是一種法律 觀念,還是根據這種觀念制定的法律,都曾經引起過爭論。最初,在學者的心目中,社 會法一詞意味著:修正以個人的絕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等為基本原則的近代資本主義法 的新的法學理論;根據這個修正理論而制定的法律,不屬于私法、公法等任何一個舊的 法律部門,而成了新的、第三個法律領域。勞動法是其中的典型并得到了發展。隨著日 本進入戰時體制,社會化思想迅速衰退。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社會法在日本重新得到發 展,現在,社會法一詞,通常被學者非常實際地肯定為對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總稱, 或者指社會保險及有關社會事業的法。(注:參見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譯:《 國外法學知識譯叢?法學總論》,知識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頁。)

      在英美國家,社會法通常作較為廣義的理解。在英國,社會立法被解釋為對具有普遍 社會意義的立法的統稱,例如涉及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設施、撫恤金以 及其他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工廠法屬于社會立法。(注:參見《牛津法律大辭典》, 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833頁。)美國學者海倫?克拉克在其所著的《Social leg islation》一書中對社會法的定義為許多學者所引用,他指出:“我們今天所稱之‘社 會法’,這一名詞的第一次被使用是與俾斯麥的貢獻有關,他在1880年代曾立法規定社 會保障,以防疾病、災害、殘廢、老年等意外事故。其立法意義一是為了保護在特別風 險下的人群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為了大眾的利益,我們今天使用這一名詞必須包括這兩 方面的意義。”(注:Helen I.Clarke:Social Legislation,(1940),P117.)海倫?克 拉克實際上也是從廣義和狹義兩方面來論述社會法。就狹義而言,社會法旨在為解決各 種社會問題,是為保護經濟弱者而制定的各種社會安全立法,如工業革命以前的濟貧法 ,工業革命以后的工會法、工廠法、社會救濟法、社會保險法等;就廣義而言,除著眼 于解決社會問題外,還在于預防社會問題,凡以改善大眾生活狀況、促進社會一般福利 而制定的有關法律,都屬社會立法范疇。

      我國長期以來,對社會主義法的性質的認識,除了強調法的國家意志性、強制性、規 范性、概括性外,還特別強調法的階級性,相對而言技術性的規范考慮得少一些,并一 直以來否定社會主義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我們不承認任何‘私的東西’

    ,在我們 看來經濟領域的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注:《列寧文稿》第四卷,第222頁。)因此 ,我們沒有公法和私法的區別,也沒有關于社會法的明確提法。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 入,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我國法學理論研究出現了空前的繁榮, 在理論研究上開始突破各種界限,以公法和私法作為法學分類方法又開始為人們所提及 ,并開始提出建立社會法的設想。如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發表的研究報告《建立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理論思考和對策建議》中,就提出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 律體系框架主要由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三大部分構成。就社會法的研究,許多學者 已經明確將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等在內的法律部門定位于社會法。2001年 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李鵬委員長在其工作報告中,提出了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 “關于法律部門,法學界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常委會根據立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初步將 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 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關于什么是社會法,李鵬委 員長的報告將其界定為“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這是我國 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上明確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

      社會法在我國作為一個新的法學概念,它究竟是一個法律部門,還是一種法律觀念, 或是一個新的法域?人們的認識有較大分歧。上述官方文件將社會法看作是一個法律部 門,與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律部門并列,并明確了社會 法包括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但如此一來,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成為了社會法的子法, 而非獨立法律部門,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關系又變得模糊和復雜化了。筆者認為,將 社會法看作是一個法域更為合理,從社會法產生以來,關于社會法涵蓋的內容就未有定 論,各國大多將其看作是公法與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這樣有助于法學的分類和探求法 的發展軌跡。至于社會法應當作狹義的、中義的還是廣義的理解,亦即社會法是指社會 保障法,抑或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還是前兩者外還包括環境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等?筆者認為,前一種理解過于狹窄,忽視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聯系,而 后一種理解又過于寬泛,容易模糊社會法和經濟法的區別與界限,因此,應當將社會決 定位于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二、社會保障法是最典型的社會法

      社會法概念的出現,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律思想與文化的變化有著密切的聯系。法 是社會的一部分,不能脫離社會的土壤和環境。法與社會的交融是現代法發展的一個特 征,社會法的出現充分印證了這一點。

      人類社會的發展演變過程中,市民社會的出現對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變化產生了深 刻影響。什么是市民社會?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對市民社會下了這樣的定義:市民 社會,這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中的聯合,這種 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財產的法律制度,和通過維護他們特殊利益和 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注:黑格爾著,范陽、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 》,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74頁。)黑格爾所謂市民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等同,“市 民社會是在現代世界中形成的,現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規定各得其所。”(注: 黑格爾著,范陽、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97頁。)在市 民社會出現以前,社會經濟生活的主體限于國家,不存在獨立于國家之外的自主的和自 發性的社會主體,表現在法律上就是“諸法合一”,國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和受益者。資 本主義制度的產生促進了完全市民社會的出現,其充分改變了國家與私人的關系。私人 成為獨立的法律關系的主體,而國家從原來的權利主體演變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 體。市民社會對法律的影響體現在私法的出現以及其后的高度發達,出現了公法和私法 的劃分,即所謂二元法律結構。二元法律結構是在自由資本主義發展下形成的。“二元 法律結構相對于古羅馬的公、私法概念性分類,是結構性的升華,相對于中世紀,是對 權力—義務一元法律結構的否定,它的實質和功能,在于維護市民權利和限制國家權力 .”(注:劉楠:《論公、私法二元結構與中國市場經濟》,載《民商法論叢》,法律 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頁。)二元法律結構中,無論私法還是公法,其目標是為了保障 個人權利的實現,而實現這個目標的具體手段是保障權利和限制權力。“二元法律結構 表現為保障權利和限制權力的功能,這也是私法與公法區別的價值意義。”(注:董保 華:《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機制》,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這種法律 結構的背后,充分體現了個人本位的法思想,這種思想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占據了主導 地位。

      顯然,私法的權利(Right)和公法的權力(Power)是一對矛盾體。公權力的擴張和膨脹 是其本性使然,私權利的極度保護同樣會危及社會的公共利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現。社會法概念的出現,正是在這些矛盾難以 協調中提出的。

      從市民社會的內在本質分析,市民社會是由獨立的個人作為單位所組成的聯合體。黑 格爾給市民社會總結了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市民社會的個體,是一個以滿足自己欲望為 目的的自利主義者,他不在乎別人的欲望是否得到滿足;二是作為一個聯合體,彼此之 間必須相互依賴。“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約的實現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 互依賴的制度。”(注: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198頁。)這種市民社會的特色是 ,在這個社會中,一切東西,包括勞動力都成為了商品,所有的東西都待價而沽,人與 人之間的關系成為市場式的關系,人們所爭取的是自己的利益,與別人交往的目的是希 望通過交換來滿足自己的欲望。市民社會的逐利性與尋求社會利益最大化之間的矛盾難 以調和。

      從自由資本主義經濟運作規律看,自亞當?斯密提出市場作為一只“看不見的手”, 能夠使資源配置得到最大效益這一經濟學的重要命題以來,市場就成為了自由競爭時期 決定生產、交換和分配各個方面唯一手段。基于自由競爭的理論,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是一致的,追求個人利益的結果就是促進了社會利益。(注:薩繆爾遜:《經濟學》(第 12版)下冊,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89頁。)古典自由主義者認為,社會進步和&

    nbsp;文明的源泉在于個人的行為中,個人自由發揮才能的天地越大,社會的進步越快;相互 競爭的個人與社會之間有一種天然的和諧。因此,要增進社會利益必須以充分實現個人 利益為前提,法律也必須以保障個人利益為目標,保障個人利益和權利的實現。

      然而,市場經濟并不如同古典自由主義者所認為那樣萬能的,市場本身并不可能使個 人利益總是與社會利益自然地協調一致。當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到壟斷以后,市場經濟的 負面影響日益凸現,自由競爭導致的壟斷反過來大大限制了自由競爭,個人利益不僅不 能與社會利益相一致,而且還會直接危害社會利益。例如,公共產品的生產因為缺乏競 爭性和利潤導致無人問津;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與社會追求經濟、政治、文化協 調發展的目標產生矛盾;社會有效需求不足與私人盲目追逐利潤導致生產無限擴大,造 成生產相對過剩的經濟危機;效率與公平的矛盾難以化解,個人價值取向和社會價值取 向的矛盾不可避免,這些現象都是市場失靈所導致。人們終于清醒地認識到,個人利益 和社會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純粹的市場并不能解決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矛盾。社會上 的每個人都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個人利益離不開社會的整體利益,而且個人利益是 要由社會利益來為之提供實現的外部條件。

      市場失靈產生的負面影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矛盾,促就了國家干預理論的誕生 .國家不能再充當“守夜人”的角色,而是要運用“看得見的手”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 .在處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時,須充分考慮社會利益,對不利于社會利益的行為加以 限制,以保護和促進社會公平和經濟發展。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干預,表現在 法律上,出現了所謂“私法公法化”過程,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弱者利益出發, 國家越來越多地干預傳統的私法領域,最為典型的為勞動法,國家干預雇傭勞動關系的 結果,使得勞動法逐步脫離民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同時使勞動法除去了傳統 私法的內在本質。社會保障法作為矯正市場失靈的一項重要法寶,自19世紀末在德國誕 生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得以迅速發展,成為與現代市場經濟伴生的重要法律制度。這些 法律既不屬于傳統的公法領域,也不屬于私法領域,被認為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獨 立領域,即第三法域,又被稱為社會法。由此,在法律結構上就出現了公法、私法、社 會法并存的三元法律結構。

      社會保障法作為典型的社會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社會保障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所謂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產基礎上獲得了社會內 容和特性的需要。利益是人們需要社會轉化,它反映和體現著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任 何利益背后,都隱藏著特定的社會關系。所謂社會利益,就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在現代社會,社會利益是“公民對社會文明狀態的一種愿望和需要。”(注:孫笑俠 :《論法律與社會利益——對市場經濟中公平問題的另一種思考》,載《中國法學》19 95年第4期。)它代表了社會大眾的普遍需求和社會發展進步的共同價值取向。如果透過 法調整不同利益階層背后的社會關系來分析法的取向,則一般認為,調整國家利益的為 公法,調整私人利益的為私法,在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存在的社會利益,則是公法 和私法所無法完全調整的,這需要由社會法來調整。社會保障法以謀求社會利益為己任 ,其與國民的生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就是為了謀 求國民生活普遍獲得安全保障,免于生活資源之匱乏而瀕臨于危險,并實現一種安康的 、幸福的生活。社會保障法以社會大眾為獲利對象,充分體現了其社會利益的本性。

      (2)社會保障法以社會公平為其價值追求。實現社會公平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 念。實現社會公平源于人們對平等的追求,而現實社會中,絕對的平等是難以做到的。 一方面,每個人明顯存在智力和體力的差異,另一方面,人們的背景和掌握機遇的不同 ,使得弱勢群體享有成功機遇相對較低。平等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理想,重要的并不是 是否能夠達到完全的平等,而是追求平等的過程。羅爾斯(John Rawls)在其《正義論》 中,明確提出社會正義是人類追求的目標,而平等和公平是達到該目標的工具。在羅爾 斯看來,社會正義的問題就是社會中分配的公正。他認為,個人是社會的,而社會的基 本結構對于個人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因此,合理的社會結構是每個人實現自己的極為重 要的條件。朗斯曼(W.G.Runciman)在《相對劣勢與社會正義》一書中進一步提出,分配 社會福利的三個基本標準應當是需求、功績和對共同福利的貢獻。“在一個正義的社會 ,必然有財富的不斷移轉,從最富有的移轉到最貧窮的人,除非在最貧窮以上的人能夠 根據上述的原則來證明他們擁有較多財富的權利,在缺乏這些特殊條件時,其財富移轉 逐漸向中間平均數回歸。”(注:W.G.Runciman,Relative Deprivation and Social Ju stice,Penguin,1972,P316.)在追求正義和公平的目標中,社會保障就是一項重要的制 度。社會保障是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方式,是社會保障的運作,是國民 收入的一種轉移,即從高收入者轉移到低收入者,從健康者轉移到疾病者和殘疾者,從 家庭負擔輕者轉移到家庭負擔重者等,這種轉移的理論基礎之一就是建立在社會公平之 上。因此,社會保障法是以追求社會公平為其價值目標的,其通過各種社會立法以保障 公民的社會安全和經濟安全,謀求人類對美好生活期待的實現,既保障人們在各種意外 風險出現時的基本生活,又能保障社會大眾共同分享社會發展成果,使人類社會共同邁 向文明與進步。

      (3)社會保障法以強制性作為其實施手段。在私法領域中,涉及的是私人之間的關系, 以私法自治為其基本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礎上,私人之間可以任意創設 合同的內容,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權利人可以通過放棄權利而為自己消 除義務或消除對方的義務,義務人可以通過履行義務而為自己實現權利。在社會保障法 律關系中,既包括國家與個人之間、國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勞動者與用人 單位之間、個人、單位與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之間的關系等,在這些關系中,既有個人( 包括法人或單位)之間的關系,也有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但社會保障的實施完全建 立在立法強制性的基礎上,不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設立權利義務。如就社會保險而言,&

    nbsp;凡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參加投保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必須參加保險,當事人沒有任意選 擇的權利,也不能任意退出保險,保險的險種和保險金的繳納也必須按法律規定執行, 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協商。社會保障法正是通過立法的強制,對涉及的各種關系進行調整 和規范,以使其符合大眾的利益,實現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標。

      三、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關系的再認識

      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同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兩者是最為鄰近的兩大部門法。就勞動法 和社會保障法的關系,目前國內存在各種各樣的觀點。有認為勞動法包括社會保障法, 有認為社會保障法包括勞動法,還有認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相互交叉。那么,究竟如 何看待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關系呢?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是近代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發展而出現的。 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社會保障法的核心內容社會保險法就是建立 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在勞動法發展到一定程度上產生的。從學說上分析,一般認為19 世紀末德國俾斯麥頒布的有關勞工保險法律是社會保障法的開端,而這些勞工保險法律 的出現卻是與保護勞動者勞動權為中心的勞動法有著密切的聯系。

      在資本主義工業革命號召下,自由主義、重商主義成為社會的主流思想,形成了以都 市為中心的工業社會。從農村涌入城市的農民和淪落的手工業者成為了工廠中的勞動者 ,集合在一起從事各種工業性的社會勞動。而工業勞動客觀上存在各種各樣的勞動風險 ,勞動風險的客觀存在迫使勞動者采取各種辦法來抵御風險。最初,遭受意外的勞動者 主要通過家庭、親友的幫助或本人的儲蓄來解決生活困難。之后出現了一些勞動者互濟 組織,大家共同出資形成互助基金以防止風險的出現。但這僅僅是杯水車薪,并不能真 正解決遭受意外的勞動者的生活困難。非但如此,勞動者生存狀況的惡劣已成為當時的 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由于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奉行的是自由放任主義,雇傭關系被視為 純粹的私的關系,國家采取不干預的態度,盡管在法律規定雇傭關系雙方地位平等,但 雙方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對于經濟弱者的勞動者來說是難以實現真正的平等的。在自由 原則之下訂立的雇傭合同非但不能使勞動者的生存狀況有所改觀,反而是越來越惡劣, 勞工問題日益突出。19世紀初,英國率先將勞工問題納入立法議程。1802年英國國會通 過的《學徒健康及道德法》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部限制資本家剝削工人的法律,被認為 是現代勞工立法的開端。勞工立法很快從英國遍及歐洲各國,涉及的內容從工時到工作 場所、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等。對于勞動風險,國家鼓勵設立各種共濟團體。如1854年 德國普魯士立法規定應設立共濟基金,并授權地方官署強制工人與學徒加入共濟組織, 以防不測之風險。此外,立法也進一步擴大了雇主的責任,規定雇主對雇員的疾病有照 顧的責任,并強制雇主對職業病、工傷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當時的雇主責任主要以過 失責任為前提,也就是說,勞工權利在私法領域是無法得到真正保障的,即使是后來無 過失責任制度的建立,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勞工問題。隨著大工業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 進步,勞工問題不僅僅是勞動者個人或某一雇主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必須在全 社會范圍內進行解決,這就需要借助于國家力量,通過國家立法建立一個全新的制度來 解決勞動風險問題。19世紀80年代,德國的俾斯麥頒布了一系列社會保險法,從此開始 了具有現代意義的社會保障法的歷史。20世紀以來,特別是福利國家的出現,社會保障 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得到迅速的發展,并賦予了其全新的內容,社會保障不再是傳 統社會的局部的、有限的社會活動,而是一項面向全體國民的社會制度;它的內容不僅 僅是滿足國民因生存而需要的單純的物質生活保障,而且還涵蓋了增進人們精神生活和 個性發展的各個方面。可以說,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產生的,但其后的發展 又大大突破了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的界限,成為了市場經濟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從上述論點出發考察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的關系,我們不難發現,社會保障法和勞動 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兩者之間不具包容性,即勞動法不能包括社會保障法,而社 會保障法也不能包括勞動法。但作為兩個相鄰近的法律部門,它們又有密切的聯系。從 法的產生來看,兩者都是資本主義發展的產物,是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而出現 的兩個獨立法律部門,都是國家干預的結果;就法律屬性來看,兩者都屬于社會法,以 社會利益為本位,關注社會的弱者;更主要的是,兩者在調整各自關系時存在著交叉關 系。如何看待該交叉關系呢?就社會保障法的重心社會保險法而言,它是以勞動法為基 礎而制定實施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對象是與雇主建立雇傭關系的勞動者。因此,至 今為止,多數國家仍然保持著在勞動法中包涵“勞工社會保險”立法內容的傳統。(注 :覃有土、樊啟榮:《社會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頁。)在我國,由于 將社會保障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來研究比勞動法晚得多。就社會保險而言,長期 以來被看作是勞動法的一部分,特別是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 專章規定了社會保險和福利,因此,理論界不少人認為社會保險法從屬于勞動法。后社 會保障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提出后,有人認為社會保險法應從勞動法分離出來, 專屬于社會保障法,怎么看待社會保險法與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的關系呢?筆者認為, 社會保險法本質上應當屬于社會保障法,但不能將其完全與勞動法割裂開來,從我國傳 統來看,社會保險是從勞動關系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且社會保險法的內容無一不與 勞動法有密切的關系。因此,就社會保險法而言,它既是社會保障法的核心內容,也是 勞動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關系來說,兩者既相互獨立,又相 互交叉。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也有明顯的區別,表現為: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 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 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系。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 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公務員、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 經辦機構、公民(勞動者),勞動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協調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 權益,社會保障法的目的主要的為了保障社會全體成員在遭受各種意外

    和風險時的基本 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社會保障法追求的目標和理念,與人類社會的進步是同步發展的,同時也是法律文化 發展的反映。社會保障法的發展,大大豐富了法律體系的內涵,以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為典型的社會法的出現,突破了傳統公法、私法的劃分,形成了法律的多元結構。社會 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使人們對現代法的定位和價值有了更新的思考。勞動法和社會保 障法作為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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