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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之由來與確立
張喜亮
(內容提要) 進入新世紀,中國對九二年工會法作了重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工會法明確規定,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就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立國半個世紀后能夠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如此認同工會的基本職責,總算是令人欣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對工會的職責之認識經歷了怎樣演化的呢?工會基本職責的是怎樣確立的呢?本文據實回答了這個問題。
對工會職責的認識,隨著時代的變化也在不斷地充實新的內容。修改后的《工會法》對工會責任所做的規定,是建國以來尤其是中國工會十三大以來,我們工會工作實踐經驗之總結,在立國半個多世紀后的今天,中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為工會的基本職責明確地固定下來了。
一、五○《工會法》對工會職責的規定
在當時的工會主要負責人李立三的親自主持下,起草了我國第一步《工會法》。1950年6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五○年《工會法》)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工會的權利和責任”,突出了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宗旨。
第一,工會代表工人和職員簽訂集體合同之權。
五○《工會法》第五條規定:“在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工會有代表受雇工人、職員群眾參加生產管理及與行政方面締結集體合同之權。”第六條規定:“在私營企業中,工會有代表受雇工人、職員群眾與資方進行交涉、談判、參加勞資協商會議并與資方締結集體合同之權。”
第二,工會保護工人和職員利益監督法令執行之責。
五○《工會法》第七條規定:“工會有保護工人、職員群眾利益,監督行政方面或資方切實執行政府法令所規定之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工資支付標準、工廠衛生與技術安全規則及其他有關條例、指令等,并進行改善工人、職員群眾的物質生活與文化生活的各種設施之責。”第十二條規定:“各級工會組織的委員或所派譴的代表,持有各該工會組織的證明文件者,得視察各該工會組織所屬范圍內的企業、機關和學校的工作場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資方不得拒絕,但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第三,工會有參加企業管理之權。
五○《工會法》第八條規定:“在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各級工會組織有要求其同級企業行政當局在工會委員會、全體會員大會或者代表會議上報告工作之權,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職員群眾參加同級企業管理委員會或企業行政會議之權。”
第四,工會有對職工進行教育之責。
五○《工會法》第九條規定:“工會為保護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根據其章程及決議進行下列工作”:教育并組織工人、職員群眾,維護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政權;教育并組織工人、職員群眾樹立新的勞動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組織生產競賽及其他生產運動,以保證生產計劃之完成;在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在機關、學校中,保護公共財產,反對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并與破壞分子作斗爭;在私營企業中,推行發展生產、勞資兩利政策,反對違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產的行為。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建國初期工會的職責可以概括為:維護職工權益、監督法令執行、參加企業管理、提高職工覺悟等四個方面。在這四個方面中無不貫徹了維護職工權益的根本宗旨。正是根據《工會法》的這些規定,工會在50年代便形成了“生產、生活、教育”三位一體的工作方針。
二、九二《工會法》對工會職責的規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國歷史上的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九二《工會法》)。這部工會法也設置了專章規定了“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在總則中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工會的職責。
第一,工會組織職工參與管理的職責。
九二《工會法》第五條規定:“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第七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工會的兩個維護職責。
九二《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三,工會動員職工參與經濟建設職責。
九二《工會法》第八條規定:“工會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遵守勞動紀律,發動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的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第四,工會對職工的教育職能。
九二《工會法》第九條規定:“工會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爭議、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九二《工會法》對工會職責的規定,更反映了中國當時的社會歷史狀況,在工會實際工作中這些職責被概括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全面履行參與、維護、建設、教育四項職能”的工作指導思想。九二《工會法》和五○《工會法》相比較,當然有其時代背景的不同,因此,對工會的責任的認識也就不完全相同。這些不同表現在法律條文的變化,反映發卻是人們的思想觀念、價值取向和實際工作作風以及精神狀態的不同。無論是50年代還是80年代,在理論層面探討的過程中,人們的一個共同的呼聲就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才是工會的天職,工會干部也越來越感到需要正確定位工會的職責。
從1978年全總恢復工作以來,做好“橋梁和紐帶”就是工會的基本職責,這個觀念一致伴隨著國家改革的22年,這個觀念在工會工作者的工作思想中持續至今。分析九二《工會法》關于工會職責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其時代交替的痕跡。工會組織職工參與的職責,主要表現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在基層,工會組織職工參與管理的范圍局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那些大量涌現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沒有賦予工會組織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權利。貫徹工會的維護職能必須強調的是“兩個維護”,即“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實際工作中要求的是,工會組織履行兩個維護職責的時候應當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工會維護
職工具體利益或者說是合法權益則必須以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為前提,一個基本的價值觀念統治著人們的思想即“個人利益再大也是小,集體利益再小也是大”,由此,職工具體利益往往就被淹沒了。按照當時的指導思想全國各行各業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工會工作實際上更突出的是“經濟建設”的職責。伴隨著整個社會的思想意識形態的變化,盡管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工會的教育職能也和其他行業一樣很難有取得更大的成效。
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基本職責的思路之形成。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這個思想的確立應當說是在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以后。勞動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國近半個世紀以后,破天荒地對中國工會做出了非常簡明而科學的界定,勞動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這個規定從法律上實事求是地肯定了工會就是勞動者的組織,依照憲法規定的公民結社自由之原則,“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的天職就是“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根據當時的社會形勢和勞資關系的狀況在第十二屆執行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尉健行提出了“以貫徹實施勞動法為契機和突破口,帶動工會各項工作,推動自身改革和建設,努力把工會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在改革發展穩定中更好地發揮作用”的總體思路。這個“總體思路”在全總十二屆五次執委會上明確指出,這個總體思路的核心就是“突出維護職能”,--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總體思路實現了工會干部自工會領導人賴若愚遭受錯誤批判以來的近40年間思想的第一次大解放。因此,全國的工會工作為之一振,帶來了工會工作的新面貌。然而,這個時候由于社會經濟基礎的變化,導致勞資關系的利益化、多元化、復雜化,職工下崗失業、生活困難的情況也開始突出。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迫切地需要工會能夠維護他們最基本的勞動權益和生活權利;勞資矛盾的突出、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出現,黨和國家也需要工會通過維護職工的權益,在勞資關系協調中能更好地發揮保持穩定的作用。誠然,在這樣的社會形勢中,伴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企業改革的深化,黨和政府需要工會能夠在穩定的大局中發揮作用,職工也需要工會在維護其合法權益方面能夠卓有實效,工會肩負著艱巨的社會責任,也面臨著極大的挑戰。工會工作指導思想和價值觀念必須解放,計劃經濟時代和階級斗爭時代形成的工作思想和思考問題的邏輯必須得到改變。然而,政治體制滯后于經濟體制的改革,工會真正實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在國家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談何容易。
1998年在中國工會第十三次代表大會上,在以突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總體思路指導下,工會制定了五年工作方針。在闡釋這個工會工作方針時,報告指出,貫徹這個方針:要堅定不移地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的貫徹落實,著力保護和發揮廣大職工主人翁積極性和創造性;必須突出依法維權,明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與維護職工群眾具體利益的統一,既維護職工的經濟利益,又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精神文化利益;大力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努力推動送溫暖工程的經常化、制度化和社會化;加強自身建設,密切聯系群眾,增強工會組織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斷推進工會工作的群眾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工會十三大報告第一次把“兩個維護”的理論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維護”統一起來了。這個突破就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最終能夠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工會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的理論,應當說中共中央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起到了決定性作用。這個文件指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必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中央認為,“搞好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必須切實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堅決維護職工的經濟利益,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進一步理順勞動關系,依法進行平等協商,認真執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
修改九二《工會法》,確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既是對工會職責的正本清源,也是“與時俱進”順應市場經濟社會之需要,更是對我國工會工作的經驗之總結。實踐證明:工會如果不確立這樣的基本職責,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遲早將被職工拋棄;反之,工會必將充滿生機和活力,在國家的發展、穩定中發揮巨大的作用。
(歡迎與同仁討論,聯系方式:zxl@cl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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