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倉庫管理制度優選【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防火倉庫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1
1)庫房內嚴禁吸煙。
2)庫房內不準放置火爐、煤油爐、電爐等電器設備。庫房非材料人員嚴禁入內。確因工作需要入內者,
3)嚴禁將火種帶入庫房。
4)庫房內不準使用60瓦以上的大燈泡及碘鎢燈、水銀燈等照明設置。
5)庫房內化學危險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貯存,并按規定間距堆放。
6)庫房內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工地安全防火管理,進一步地保證施工能夠順利開展,倉庫是堆放材料基地,也是工地的`重點防火部位,特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一、倉庫門口必須配備一定數量及種類合適的滅火器,重點防火責任人明確到位,有醒目的戒煙標志。
二、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之類的嚴禁放入倉庫內。
三、材料堆放必須分類整齊、地面保持整潔。
四、在倉庫內嚴禁吸煙,違者處罰。
五、項目部每月二閃有關人員對倉庫進行防火檢查,查出問題落實“三定”措施,及時整改,否則按照項目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3
一、倉庫日常管理
1、倉庫保管員必須合理設置各類物資和產品的明細賬簿和臺賬。原材料倉庫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和各類原材料的性質、用途、類型分明別類建立相應的明細賬、卡片;半成品、產成品應按照類型及規格型號設立明細賬、卡片;財務部門與倉庫所建賬簿及順序編號必須互相統一,相互一致。
2、做好各類物料和產品的日常核查工作,倉庫保管員必須對各類庫存物資定期進行檢查盤點,并做到賬、物、卡三者一致。對重要防汛工具,如柴油發電機組、電機、割草機等,倉庫保管員必須定期進行核對并記錄,如有變動及時向財務部門映,以便及時調整。
3、各單位必須根椐防汛任務及倉庫庫存情況合理確定采購數量,并嚴格控制各類物資的庫存量,有條件單位逐步實行零庫存;倉庫保管員必須定期進行各類存貨的分類整理,對存放期限較長,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貨,要按月編制報表,報送分管領導及財務人員,財務物資部門對本單位的各類不良存貨必須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加以處理。
二、入庫管理
1、物料進倉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憑送貨單、檢驗合格單辦理入庫手續;如屬回用物資應憑回用單辦理入庫手續,拒絕不合格或手續不齊全的物資入庫,杜絕只見發票不見實物或邊辦理入庫邊辦理出庫的現象。
2、入庫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查點物資的數量、規格型號、合格證件等項目,如發現物資數量、質量、單據等不齊全時,不得辦理入庫手續。未經辦理入庫手續的物資一律作待檢物資處理放在待檢區域內,經檢驗不合格的物資一律退回,放在暫放區域,同時必須在短期內通知經辦人員負責處理。
3、入庫物資在未收到相應發票前,倉管員必須建立貨到票未到材料明細賬,并根據檢驗單等有效單據及時填開貨到票未到收料單,在收到發票后,沖銷原貨到票未到收料單,并開具材料票到收料單,月底將貨到票未到材料清單上報財務。
4、收料單的填開必須正確完整,供應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與發票單位一致,如屬票到抵沖的,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原入庫時間。收料單上必須有保管員及經手人簽字,并且字跡清楚。
三、出庫管理
1、各類材料的發出,原則上采用先進先出法。根據工程技術人員制定的施工計劃,做到限額發放。
2,領料人員必須持有主管領導鑒字的領料單,方可領取。領料員和倉庫保管員應核對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況,核對正確后方可發料;倉管員應開具領料單,經領料人簽字,登記入卡、入帳。
四、報表及其他管理
1、倉庫保管員在月末結賬前要與財務部門做好物料進出的銜接工作,各相關部門的計算口徑應保持一致,以保障防汛物資核算的正確性。
2、必須正確及時報送規定的各類報表,收付存報表、材料耗用匯總表、積壓物資報表等,并確保其正確無誤。
3、庫存物資清查盤點中發現問題和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如屬短缺及需報廢處理的,必須按審批程序經領導審核批準后才可進行處理,否則一律不準自行調整。發現物料失少或質量上的問題(如超期、受潮、生銹、老化、變質或損壞等),應及時用書面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匯報
五、保管員工作職責
1、保管員必須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公私分明。努力學習、鉆研業務知識,做到四懂二會:懂汽、規格、型號、一般性能用途,懂保管常識,懂業務手續,懂消耗規律;會保管維護,會利廢節約代用。
2、準確地做好材料進出倉庫的'帳務工作和各種報表。
3、嚴格按照材料的驗收要求做好材料驗收工作,不合要求或不合格的原材物料堅決不予驗收。
4、認真做好倉庫材料的分類擺放和保管工作。
5、認真做好倉庫安全防范及倉庫衛生工作。
6、保管員必須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及時準確地記好物資賬目,隨時映庫存變化情況,在規定時間內辦好核算、結賬和有關報表。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倉庫重地,安全管理制度要落實。
3、倉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酒店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酒店倉庫除倉管人員和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倉庫。
2、因工作需要需進入倉庫的人員,在進入倉庫時,必須先辦理入倉登記手續,并要有倉庫人員陪同。嚴禁自進倉。進倉人員工作完畢后,出倉時應主動請倉管人員檢查。
3、倉庫內不準會客,不準帶人到倉庫范圍參觀。
4、倉庫不準代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應未經領導同意的其他單位或部門的物奇倉。
5、任何人員,除驗收時所需外,不準試用試看倉庫商品物資。
6、倉庫范圍內不準生火,也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一切進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進倉。
8、倉庫應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的使用實效,并做好防火工作。
酒店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內的物品要分類儲放,庫內保證主通道有一定的距離,貨物與墻、燈、房頂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2、倉庫內的照明限60瓦以下白熾燈,不準用可燃物做燈罩,不準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交流電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化工倉庫的照明燈具設防爆裝置,倉庫內保持通風。各類物品要標明性能名稱。
3、倉庫的總電源開關要設在門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護,每年對電線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及時維修。
4、物品入庫時要防止挾帶火種,潮濕的物品不準入庫。物品入庫半小時后,值班人員要巡查一次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物品堆積時間較長時要翻堆清倉,防止物品熾熱產生自燃。
4、倉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一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條倉庫至少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 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 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 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 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7. 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8.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9.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10.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11.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章 儲存管理
1.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2.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3.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6.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7.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8.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9.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10.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11.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12.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1.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2.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3.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4.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5.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6.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7.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8.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1.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2.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3.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4.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5.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6.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6.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7.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8.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9.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1.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
2.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3.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4.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5.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1.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2.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3.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4.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5.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6.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1.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2.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5
一、倉管員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的消防安全由本單位的倉管負責。
二、倉管員為倉庫的'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要學習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四、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經常自查,消除隱患。
六、定期總結倉庫的安全工作。
七、倉庫員應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與使用和維護保養,做好本崗的防火工作。
八、對倉庫新的職員應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
九、禁止一切無關人員及車輛入內,裝卸貨物。
十、對倉庫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表示清明,存放隔離,嚴防跑冒滴漏。
十一、注意抽風、散熱,確保照明設備完好無損。
十二、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6
一、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有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二、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三、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如氣溫超過38℃以、上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四、倉庫間電燈要求吸頂,離地不得低于2.4m,電線敷設規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五、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六、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7
一、倉庫建筑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墻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三、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四、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并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五、火源管理
1、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2、金屬火爐距可燃物不應當小于一點五米。金屬煙囪距可燃墻壁、屋頂不應當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應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應小于三十厘米。煙囪穿過可燃墻壁、窗戶時,必須在其周圍用不燃材料隔開。
3、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火爐附近不準堆放木片、刨花、廢紙等可燃物。
4、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著的火爐應有人負責管理。
5、從爐內取出的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六、消防設施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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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如下:
一、項目施工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消防宣傳工作,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二、現場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三、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五、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六、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高溫照明燈具,不準使用電爐、煤油爐、電烙鐵、電燙斗、熱水器等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七、倉庫應裝置醒目的`防火標志,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八、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布實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商業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商業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商業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業部門的專業批發公司、企業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公司、企業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商業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各級商業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倉庫警衛、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后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ㄒ唬﹤}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消防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器材的養護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同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負責本責任區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拉閘斷電、消除火種、廢紙、包裝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著火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人員做好進出庫區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條商業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倉庫生活區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經批準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四條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干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五章倉庫和庫存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每棟建筑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墻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閑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筑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和《商業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條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應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并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八章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xx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愛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其次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由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運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揚、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養;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退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依據須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急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看法。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識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學問和防火安全制度,駕馭消防器材的操作運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學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仔細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根據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急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需露天存放時,在燥熱季節必需實行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簡單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需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其次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需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限制濕度與溫度。
其次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其次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堅固、密封,發覺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狀況時,應當剛好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其次十三條運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其次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需采暖時,應當采納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其次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詳細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其次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其次十七條進入庫區的全部機動車輛,必需安裝防火罩。
其次十八條蒸氣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其次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需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需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馬上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運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振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實行消退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須要修理時,應當實行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需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需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急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運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運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實行隔熱、散熱等防火愛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愛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需拉閘斷電。
禁止運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運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四周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需根據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需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修理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記。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需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運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需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實行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運用火爐取暖。在庫區運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運用地點時,必需依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根據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四周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倉庫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四周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修理、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旁邊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常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實行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賜予表彰、嘉獎。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根據國家法規予以懲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懲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狀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根據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方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依據本規則制訂的詳細管理方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倉庫防火管理規定方法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11
防火措施
一、火源管理
1、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記,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運用明火。倉庫區四周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2、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需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仔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二、電源管理
1、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需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需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修理。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運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愛護裝置。
2、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物料必需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3、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覺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擔心全因素,必需剛好更新、修理。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4、庫房內不準運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
5、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愛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需運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三、安全檢查
1、倉庫必需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狀況。
2、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探討,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剛好上報,同時實行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3、倉庫必需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值班人員要根據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防潮防范措施:
1、由于空氣潮濕,因此應依據實際狀況少用濕抹布、濕拖把對倉庫進行清潔,而應多用干抹布、干拖把。
2、由于空氣中的水氣遇到微小顆粒易凝聚成水珠,因此應保持貨物、地面的清潔,沒有較多的灰塵,減小表面水珠形成。
3、庫外應進行濕度觀測,當庫內濕度高出庫外濕度6.7%hr以上時應剛好打開通風窗、通風槽等進行換氣通風,反之必需緊閉倉庫。
4、陰雨天可用布料或麻袋裹裝生石灰后放置于庫內各處,使室內空氣保持干燥。
5、盡量少用薄膜覆蓋來防水珠,由于很難做到完全密封,薄膜下面依舊會有大量水氣,結成水珠后由于被薄膜覆蓋,很難蒸發,極易出現霉質。
6、具有排氣扇的'倉庫應保持風扇開啟狀態。
7、紙箱貨物堆放不行過密,應盡量松散,如太緊密,空氣對流會嚴峻受限,潮濕空氣長時間聚集不散極易產生霉質。
8、對于箱裝較重貨物,應盡可能降低堆放高度,如堆放較高,外箱受潮變軟,承重力下降,極易因重壓而導致外箱拐角裂開。
9、檢查貨物時應細致檢查貨物外箱的封箱膠帶,貨物表面受潮最先會出現封箱膠帶凝聚極細小的水珠,一旦發覺,必需組織員工進行擦拭以及其它除濕措施。
10、貨物必需放置地臺板上,不行干脆置地堆放,對短時間無法獲得地臺板的倉庫,必需定期翻堆。由于與地面接觸的貨物因地面水氣滲透無法揮發,凝聚成水,時間一長,貨物外箱會出現嚴峻的霉爛。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12
紡織工業的原料、成品倉庫(包括庫房和露天貨場)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根據國務院《消防監督條、例》和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國發[1981]160號通知等有關法規,對紡織企業和專業的原料、成品倉庫(以下簡稱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企業和專業倉庫,必須嚴格貫徹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原成(供銷)科長和倉庫負責人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為倉庫管理的首要任務,認真做好。廠長、經理(包括分管倉庫的副廠長、副經理)和專業倉庫主任,對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應經常到原成庫檢查、督促。
第二條、企業和專業倉庫,要建立健全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全體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人員都是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在業務上受專職消防隊(員)的指導。專職消防隊(員)每季最少應組織一次倉庫義務消防員進行消防技術的訓練和演習,并制訂庫區滅火作戰方案,使義務消防隊成為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消防隊伍。
第三條、原成(供銷)科長和保衛科長每月應分別對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組長每天要開好班前、班后安全會。分配到原成庫的新工人應認真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過消防技術訓練,懂得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滅火技能。
第四條、分管原成庫的廠長、經理應每月組織一次原成(供銷)、保衛、安技、消防等有關部門到庫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落實整改措施,限期解決。
第五條、原成庫應采取分片包干負責的辦法,做好庫區和庫內的清整潔工作,及時清除雜草、雜物,經常檢查安全情況。
第六條、倉庫工作人員下班后,庫區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衛人員負責。倉庫管理員(班、組長)和夜間值班警衛人員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驗收,下班時要對庫房逐一檢查封庫。
倉庫鑰匙應由專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衛人員保管。
第七條、庫區應設警衛人員晝夜值班,并設有報警裝置。夜間值班警衛人員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時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做好記錄。保衛科要檢查巡回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警衛人員評獎、晉級的考核條、件。
第八條、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進入庫區。庫外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庫區時,必須佩帶臨時工作證,外單位人員進庫區聯系工作,上級機關來庫檢查,除佩帶臨時工作證外,應由倉庫人員陪同。庫外人員進庫區一律都要登記。
第九條、庫區工作人員不得使用臨時工,警衛人員不得安排老、弱、病、殘人員擔任。
第十條、外單位(如棉、麻供應站和商品檢驗部門等)在原成庫內工作的職工,必須遵守企業安全制度,違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評改正的不準進入庫區。
第十一條、庫區、庫內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腳以外的其它物資。
第十二條、任何人進入庫區,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庫處應有明顯告示,警衛人員要對進入庫區人員提示,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原成庫不得做為它用,露天貨場內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條、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應增建相應的原成庫,并與擴建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原成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庫以及在庫區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準和驗收,否則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庫區應建圍墻。應與生活區和其它區域隔開。
第十七條、倉庫工作人員辦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應設在庫區內。如設在庫區內,則不得與庫房連接,更不得設在庫房內;并嚴禁在庫房內住人和搭設可燃材料的擱層。
第十八條、庫房、露天貨場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煙囪高度超過30米時,其間距應按煙囪高度計算,F有距離不足者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庫區嚴禁搭建易燃棚。庫用電瓶充電室應設在庫區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十條、庫區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應符合水利電力部《電氣設備接地裝置規程》和《電力設備過電壓保護設計技術規程》等規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庫區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如確因工作需要,在離庫區30米以內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經保衛科、倉庫負責人審查,企業領導批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專職消防員在場監護。作業結束后,應徹底消滅火種,經認真檢查,方可離開現場;值班警衛人員要加強巡回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第二十二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庫房。如進入庫區,必須安上防火罩,減速行駛,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可燃物,停車后應立即熄火,倉庫要派人監護。
第二十三條、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在開進庫區站臺前,應安上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站臺內清爐和停留。倉庫要派人監護,直至機車駛離庫區。刮大風時卸車,必須加強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不得裝設電源線和電器裝置,更不得架設臨時電線。庫內照明應采用投光燈采光。搬運、吊拉、提升用的機動車輛,應用電瓶供電,并裝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五條、庫區動力電源未改電瓶以前,庫內用電的電源應在庫外安裝插座,用四芯膠皮軟線接人庫區,使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線應敷設在不易碰撞擠壓的地方,不能有接頭,并嚴禁使用塑料線和再生膠軟線。電線上和電閘、插座下不準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條、庫區電線一般應設地纜線,不宜架設架空線。如暫時采用架空線,應該在庫棚和貨垛的外側通過,架空線下禁止堆垛。高壓架空線與倉棚、貨垛的間距不小于15米,電線桿高度超過10米時,其間距不小于電線桿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條、庫區嚴繞使用行燈,一般不要架設臨時電線。如必需架設臨時電線時,應經倉庫負責人、保衛科、安技科審查,廠長批準。臨時線最多使用一個星期,使用期間有專人管理,在倉庫工作人員離庫時,必須隨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八條、工廠和專業倉庫的區域內,運輸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電線必須離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撐要牢固,防止斷線。
第二十九條、庫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有專人負責,每周至少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每年至少應進行二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經修復驗收后再啟用。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酒廠設計防火規范》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倉庫防火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防火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酒庫、儲罐區、沼氣罐(柜)、油庫等甲、乙類倉庫和包裝材料庫、糧庫、曲庫等丙類倉庫及其他丁戊類倉庫。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時,應按《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制度》執行。
第五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員為防火安全員,全面負責倉庫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安全員負有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防火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由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氣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防火倉庫管理制度15
一、化學藥品倉庫為重點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防火責任人應常常對倉庫保管員及運用化學藥品的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化,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學問,會報火警、會運用消防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會逃命。
二、儲存管理。化學藥品必需保證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嚴格限制濕度和溫度;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包裝容器應當堅固、密封,發覺破損、殘缺、變質、分解等狀況時,應當剛好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三、電器管理。倉庫的電器裝置必需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器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愛護;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庫房骨不準運用取暖、家用、修理等電器設備(電暖器、電視機、電烙鐵);電源開關應設在值班室,有關人員離庫時,必需拉閘斷電。
四、滅火器管理。滅火器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四周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倉庫嚴禁運用明火;禁止吸煙。
五、取物、還物管理。取物、還物時必需由倉庫保管員帶領,并仔細履行領取或還回手續;進入倉庫時,須將火種留在庫外。
六、值班制度。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察檢查制度,值班員要堅守崗位,不準漏崗;要常常檢查庫內及周邊消防安全狀況,發覺問題,剛好處理,并報告有關領導。仔細填寫《防火檢查記錄》。
七、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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