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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時間:2025-02-05 10:03:33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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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

      一、 目的:將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產品及時從市場中召回,防止給食用者造成損害,使產品召回工作規范化。

      二、 范圍: 適用于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場的產品。

      三、 實施部門:

      1、銷售部負責外部相關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通知相關方并及時反饋質檢科。

      2、質檢科負責召回信息的評估,召回范圍的確定;

      制定召回計劃;3.生產部是負責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制定和實施的部門。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類: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內部信息:由各相關部門提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種信息,如:自測或自查結果等。

      (2)銷售部負責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規變化;

      --客戶通知:顧客的需求及反饋;

      --新聞媒體:報紙、電視、電臺等;

      --有關組織:如消費者協會等;

      (3)召回信息的評估, 根據內、外部的信息來源,由質檢科對信息進行評估,根據其危害消費者健康程度決定是否需要召回以

      及召回的范圍,制定召回方法。

      3、產品的'召回:

      (1)根據評估結果,確需召回時,由銷售部通知相關方(如:監管部門、銷售商和消費者),由質檢科指定專人在一個工作日內填寫產品召回通知單,經質量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質檢科專人負責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單同時送交成品庫、銷售部,庫房停止該批產品出庫,銷售部立即停止該批產品的銷售。

      (2)質檢科專人立即調閱銷售記錄及庫存情況,制定召回計劃,召回計劃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召回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或傳真)、聯系人、召回產品數量、召回方式、時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計劃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交至銷售部。

      (3)銷售部人員按召回計劃要求,立即實施召回工作,并填寫產品召回記錄,

      (4)當召回品和已明確去向的未召回品數量總和等于待召回數量時,召回工作可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結束。

      (5)召回產品進成品庫時,暫存不合格品區,經質檢科

      檢驗確認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處理。

      (6)生產部對召回的原因分析,確定預防和糾正措施,以避免再發生。

      4、質檢科對預防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并提交管理評審。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防止本公司發生的萬一存在因微生物、異物等異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擴散,盡早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公眾的威脅,維護企業的形象,減少公司損失,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職責

      1、公司為本程序的'最高決策者,負責提供資源支持(包括人員、資金、器材等),負責配合執法部門一起進行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工作;

      2、銷售部負責提供銷售信息,確定問題產品的回收方案處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質檢部負責發現問題,分析該問題的影響力,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

      4、生產車間負責在最短時間內,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四、產品召回步驟

      1、廠區內部發現的問題,處理步驟按照不合格品處理程序時行再加工或銷毀等處理。

      2、銷售商或用戶發現的問題,由營銷業務部負責了解并記錄問題發現的地點、時間和批號等,及時向公司匯報,并保持與銷售商或用戶的持續聯系。

      五、投訴評估

      投訴匯總報告由發現問題的歸口部門如實整理成書面材料并交質檢部會簽,如果發現產品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則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術人員調查研究以確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時請外界的研究機構來協助;

      2、立即通報公司;

      3、營銷業務部部負責追溯及產品的所有標簽。必須在24小時內查到問題產品的銷售點;

      4、質檢部、生產車間聯合收集并反復閱讀研究有關質疑產品,生產前后所生產的產品與質量記錄。

      六、回收程序

      1、問題發現→報告召回工作組→集體調研→決定回收→產品標識→生產記錄→顧客→回收→評估→處理。

      2、追回產品,直接廢棄。

      3、回收結束后,填寫《產品回收報告)),三日內歸檔。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3

      1 目的

      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絕質量事故的危害性。

      2 職責

      2.1總經理負責產品質量事故的處理。

      2.2市場部負責不合格產品的'召回。

      2.3技術部負資不合格產品的驗證檢驗。

      3 工作程序

      3.1市場部應建立銷售記錄,詳細記錄售出產品的日期或批號,銷售流向。

      3.2退貨

      3.2.1市場部接到顧客提出的退貨要求時,應查閱銷售流向記錄,驗證退貨品是否與記錄一致。

      3.2.2技術部根據顧客要求,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確定檢驗項目并檢驗,驗證是否為不合格品。

      3.2.3如檢驗合格,市場部與顧客協商解決。

      3.2.4如檢驗不合格,市場部應填寫退貨記錄,報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退貨手續。

      3.2.5退貨品按不合格處理程序執行。

      3.3產品質量事故召回不合格品

      3.3.1發現產品質量事故,市場部應查閱《產品銷售流向記錄》,查明數量。并負責召回不合格品。

      3.3.2凡不影響食用安全的情況下,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3.3.3凡對食用有危害及衛生指標不合格的,總經理應會同市場部,按照銷售記錄對產品進行緊急召回。

      3.3.4對召回產品的,總經理應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4 相關記錄

      《產品召回/消費者投訴受理記錄》

      6.5食品運輸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范圍內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組織建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加強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級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者建立質量安全檔案,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級上報。

      第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級質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

      第十條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范圍。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該食品引發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四)危害發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應當立即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述的內容。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接到通知后未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或者經調查和評估確認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并做出認定。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省級質監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得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其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時,省級質監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結果的決定。

      第十七條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第十八條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實施

      第一節主動召回

      第十九條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對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通知食品生產者并上報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第二節責令召回

      第二十五條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

      (二)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

      (三)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發出通知。

      食品生產者應當同時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食品召回報告,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限通過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立即實施召回;食品召回報告未通過核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修改報告后,按照要求實施召回。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召回評估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者審查結論;責令召回的,應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審查認為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產者繼續或再次進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并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第三十二條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食品生產者召回進展情況和召回食品的后處理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或有關召回情況,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食品生產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在實施食品召回的同時,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

      (三)未按本規定要求及時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從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務人員,以及受委托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專家或工作人員捏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保密規定、偽造或者提供有關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進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涉及的信息發布、文書格式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5

      一、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二、定期對在售食品進行檢查,對過期、變質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

      三、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

      四、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五、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6

      一、目的:

      將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產品及時從市場中召回,防止給食用者造成損害,使產品召回工作規范化。

      二、范圍:

      適用于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場的產品。

      三、實施部門:

      1、銷售部負責外部相關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通知相關方并及時反饋質檢科。

      2、質檢科負責召回信息的評估,召回范圍的`確定;制定召回計劃;

      3.生產部是負責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制定和實施的部門。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類: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內部信息:由各相關部門提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種信息,如:自測或自查結果等。

      (2)銷售部負責外部信息收集:

      1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規變化;

      2客戶通知:顧客的需求及反饋;

      3新聞媒體:報紙、電視、電臺等;

      4有關組織:如消費者協會等;

      (3)召回信息的評估,根據內、外部的信息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7

      一、 目的:將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產品及時從市場中召回,防止給食用者造成損害,使產品召回工作規范化。

      二、 范圍: 適用于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場的產品。

      三、 實施部門:

      1、銷售部負責外部相關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通知相關方并及時反饋質檢科。

      2、質檢科負責召回信息的評估,召回范圍的確定;制定召回計劃;

      3.生產部是負責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制定和實施的部門。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類: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內部信息:由各相關部門提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種信息,如:自測或自查結果等。

      (2)銷售部負責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規變化; --客戶通知:顧客的需求及反饋; --新聞媒體:報紙、電視、電臺等; --有關組織:如消費者協會等;

      (3)召回信息的評估, 根據內、外部的信息來源,由質檢科對信息進行評估,根據其危害消費者健康程度決定是否需要召回以

      及召回的范圍,制定召回方法。

      3、產品的召回:

      (1)根據評估結果,確需召回時,由銷售部通知相關方(如:監管部門、銷售商和消費者),由質檢科指定專人在一個工作日內填寫產品召回通知單,經質量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質檢科專人負責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單同時送交成品庫、銷售部,庫房停止該批產品出庫,銷售部立即停止該批產品的'銷售。

      (2)質檢科專人立即調閱銷售記錄及庫存情況,制定召回計劃,召回計劃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召回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或傳真)、聯系人、召回產品數量、召回方式、時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計劃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交至銷售部。

      (3)銷售部人員按召回計劃要求,立即實施召回工作,并填寫產品召回記錄,

      (4)當召回品和已明確去向的未召回品數量總和等于待召回數量時,召回工作可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結束。

      (5)召回產品進成品庫時,暫存不合格品區,經質檢科

      檢驗確認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處理。

      (6)生產部對召回的原因分析,確定預防和糾正措施,以避免再發生。

      4、質檢科對預防和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并提交管理評審。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酒店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酒店所有經營食品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酒店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熟食、冷食、罐頭、保質期過期的食品、半成品、食品添加劑等。

      第四條酒店食品召回是指在發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規問題時,根據相關規定采取措施,將已經上市的食品或者已經流入市場的食品從市場上召回。

      第五條酒店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顧客的食品安全,及時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增強食品供應鏈的可追溯性,并促進食品企業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能力的提高。

      第六條酒店食品召回應當依法履行社會責任,為顧客提供真實、準確、及時的信息,尊重顧客權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七條酒店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機制,明確食品召回處理流程。

      第八條酒店應當加強與供應商的溝通和合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第二章召回流程

      第一節召回的觸發條件

      第九條下列情況之一,視為應當啟動食品召回的觸發條件:

      (一)發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的;

      (二)食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召回的;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需要召回的;

      (四)其他應當啟動食品召回的情況。

      第十條酒店應當將召回流程明確告知相關員工,并對召回觸發條件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二節食品召回程序

      第十一條酒店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召回處理工作制度,指定相關責任人員負責召回的組織與實施,明確各責任人員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當發現應當進行食品召回時,食品召回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召回,并制定食品召回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食品召回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回范圍和對象;

      (二)召回原因和依據;

      (三)召回流程和方法;

      (四)召回期限和要求;

      (五)召回方案的宣傳與通告。

      第十四條食品召回責任人應當及時向食品監管部門報告召回情況,并按照食品監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召回工作。

      第十五條酒店食品召回應當分為主動召回和追溯召回。

      主動召回是指在發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規問題后,酒店自行決定召回食品。

      追溯召回是指在上級食品監管部門要求召回食品后,依據食品供應鏈追溯體系追溯到食品生產企業,并確保將相關信息傳達給消費者。

      第三節食品召回措施

      第十六條酒店在召回食品后,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通知相關部門進行食品下架處理。

      第十七條酒店應當向相關員工和消費者發布召回通告,清楚詳細地說明召回原因、召回范圍、召回流程、聯系方式等,并要求消費者停止食用召回食品。

      第十八條酒店應當督促相關部門將召回通告張貼在醒目位置并公告于酒店官方網站和其他媒體平臺,以確保信息傳達到終端消費者。

      第十九條酒店應當及時與相關監管部門、供應商和銷售渠道溝通,共同制定召回措施和后續處理方案。

      第四節食品召回的評估和整改

      第二十條酒店應當將食品召回完成情況及時報告相關監管部門,提供召回食品了結情況、涉及的經濟損失、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酒店應當針對召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并報告相關部門。經監管部門批準后,按時進行整改,并跟進整改效果。

      第三十二條食品召回責任人應當負責召回后的產品銷毀及銷售處理,并向相關部門提供銷毀的相關證明和銷售處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酒店應當開展食品召回的'風險評估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并以召回為經驗教訓,及時總結和完善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酒店應當對召回事件進行主動公開和回應,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價。并通過改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加強內部培訓,提升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和技能。

      第三十五條酒店食品召回處理工作應建立相關檔案,并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三十六條酒店應當加強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溝通和合作,及時了解最新法律法規政策,參與并配合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三十七條酒店應當建立食品召回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及時修訂,定期組織演練,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八條酒店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提高員工食品安全意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九條酒店應當建立食品供應鏈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從生產到銷售全程可追溯。

      第四十條酒店應當加強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并定期檢查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實施情況。第四十一條酒店應當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檔案,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進貨記錄、食品加工記錄、食品留樣記錄、食品銷售記錄、食品投訴處理記錄等。并按要求保存并備查。

      第三章監管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若酒店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召回義務,相關監管部門有權采取警示、罰款、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以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酒店食品召回情況向社會公開,包括但不限于媒體報道、官方網站公告等形式,并作為評價酒店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四條酒店應當配合相關監管部門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接受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酒店食品召回的監管,及時公布召回信息,確保信息透明化和公正公平。

      第四十六條對于存在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重大社會影響的酒店,監管部門有權采取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公開通報等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酒店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有有關制度和規定與本制度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由酒店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本制度解釋權屬酒店食品安全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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