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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12 10:45:2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優選(15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倉庫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優選(15篇)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倉庫管理員必須每天檢查庫區溫濕度計是否適宜貨物儲藏溫度、庫區內產品擺放是否規范、打包工具是否齊全、輔料是否在規定區域!有任何意見或者問題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二條必須保持庫房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在通道、出口、放置或周圍堆放物品!

      第三條在明顯的地方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標志,倉庫作業操作電、氣焊應嚴格隔離;嚴禁在庫區范圍內吸煙、使用電爐等,初犯者行政部對其進行思想教育,三次以上重犯者實施開除,如由此引起火災事故,公司有權追究當事人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四條對進入庫區的人員進行嚴格的管理,非庫區工作人員如因業務工作需要入庫,必須先做好出入庫登記,在倉庫負責人或倉庫管理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倉庫。

      第五條進入倉庫的任何人員一律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管理員有責任提醒進入庫區的其他人員遵守其安全規定。

      第六條應根據庫區以及貨物情況對裝卸搬運工作提出指導意見,防止出現事故。行政部負責人員支持,庫房負責人負責指導流程及操作標準。

      第七條在物資管理過程中,必須做好貨物信息的保密工作,沒有客戶方的允許,不得將貨物的'信息泄露給無關人員。

      第八條倉庫負責人及倉庫管理員必須保管好倉庫鑰匙,不得私自將鑰匙交他人使用。

      第九條下班前,倉庫管理員必須關好庫區門窗、關閉電源。

      第十條對已發生的一切大小事故,嚴肅認真的進行處理,分析事故原因,使大家受到教育,提出并落實防范措施。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和人員安全。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倉庫安全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職責

      3.1財務部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負主要責任。

      3.2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3倉庫辦公室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的自檢和執行。

      3.4總經理負責公司倉庫安全相關事宜的審批和總監督,負第一責任。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倉庫安全管理原則

      倉庫管理“六要”“六不準”

      4.1.1六要:

      a)倉庫內堆放物品與墻之間要有適當距離;

      b)倉庫內外要保持道路暢通;

      c)倉庫內要保持干爽、內外清潔,堆放整齊;

      d)倉庫外要保持不準有火種、易燃物品接近;

      e)倉庫內電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要提高警惕,防止盜竊。

      4.1.2六不準:

      a)倉庫內不準吸煙;

      b)倉庫內不準設灶;

      c)倉庫內不準點蠟燭;

      d)倉庫內不準亂接電線;

      e)倉庫內不準把易燃物品帶進去寄放;

      4.2倉庫物資安全管理

      4.2.1倉庫應設專職倉庫安全員,負責倉庫物資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勞動保護政策。

      4.2.2倉庫使用專用系統對所管轄的物資進行分類登記,設置標識卡、臺帳,做到帳(包括紙質和電子臺帳)、物、卡相符,及時反映庫存。

      4.2.3對輔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裝器具等物資應按規定放置,并分類標識管理、分規格存放,有計劃、有秩序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4.2.4存放物品的倉庫應保持整潔通風,防潮濕,碼放整齊。在倉庫中存取物品應辦理相關手續,分類物品應標識明顯,分類分區存放,不合格品應單獨隔離。

      4.2.5對輔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執行。防止其在包裝和存在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質量。

      4.2.6注意安全,離開倉庫后必須關閉倉庫門;不得磕、碰、摔、擠壓物資。

      4.2.7嚴格堅持物資、出倉手續,做到先進先出,減少物資積壓倉庫時間;監督庫存量,根據公司庫存量標準,如有超標、不足現象,及時向倉庫負責人反映。

      4.2.8倉庫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4.3倉庫設施、設備的管理

      4.3.1保持倉庫庫容庫貌,不得帶食品到倉庫,每天下班前清潔地面,清除庫存物資上灰塵雜物。

      4.3.2倉庫設施、設備設有專人管理,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提請公司行政部報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后,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3.3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4.3.4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4.4倉庫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倉庫負責人為主要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4.4.3倉庫管理部門協助倉庫做好定期消防演練,提高倉庫員工消防意識。

      4.4.4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或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或同室存放。

      4.4.5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4.4.6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4.4.7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時,必須經過公司有關部門的同意。

      4.4.8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關掉電源,不準加設臨時線路。

      4.4.9倉庫應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有明顯標識;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確保任何時候都完好、有效。

      4.4.10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嚴禁堆放物品。

      4.4.11一旦發生火災時,要及時報告公司管理部門,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5倉庫安全培訓、生產及檢查的管理

      4.5.1安全培訓的管理

      4.5.1.1對新入職員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即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教育培訓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

      4.5.1.2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轉崗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4.5.1.3對從事電氣、起重、車輛(包括叉車)駕駛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

      4.5.1.4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

      全及公司員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公司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區域,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

      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 倉庫部門領導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

      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 倉庫部門領導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加強倉庫罐區安全管理,確保物資儲存安全,保護倉庫、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原材料倉庫、成品倉庫、儲罐區。

      3作業程序

      3.1職責

      3.1.1安全設備部負責對倉庫、罐區日常安全監督和檢查。

      3.1.2各庫管負責倉庫罐區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3.2倉庫安全管理

      3.2.1裝卸過程安全管理

      3.2.1.1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操作前,預先做好準備工作,認真細致地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工作完畢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化學物質必須清除,防止相互抵觸的化學物質引起化學反應。

      3.2.1.2產品及原料為氧化劑的要單獨存儲及裝運,不得與酸類、有機物及自燃、易燃、遇濕易燃的物品混裝混運。

      3.2.1.3人力裝卸搬運時,應量力而行,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

      3.2.1.4裝卸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進行作業。

      3.2.1.5裝卸危險化學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震動摔碰。

      3.2.1.6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學品,應及時清除干凈。

      3.2.1.7裝卸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洗手、洗臉。中途不得飲食,并且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防止沾染皮膚,黏膜等。如裝卸人員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毒現象,應按救護知識進行急救,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3.2.2儲存安全管理

      3.2.2.1產品及原料堆放要求整齊有序,而且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

      3.2.2.2堆放成品或原料時,應注意堆疊高度,保證不發生倒塌事故。

      3.2.2.3倉庫應通風、干燥、防曬、防潮、防擊、防撞、防跌落,遠離易燃物,禁止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性物質同庫儲存,倉庫周圍按要求設置滅火裝置,以及警示標志,倉庫門窗應牢固并有鎖,禁止閑人入內。

      3.2.2.4原料、產品入庫后,應防塵、防雨、防火、庫管對庫內的.產品包裝、產品數量、產品安全、產品標識負責。

      3.2.3電器管理

      3.2.3.1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的規定

      3.2.3.2危險化學品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3.2.3.3倉庫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3.2.3.4倉庫內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

      3.2.3.5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2.3.6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等家用電器

      3.2.3.7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3.2.3.8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3.2.3.9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專職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專職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3.2.4火源管理

      3.2.4.1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3.2.4.2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倉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部門主管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工、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3.2.4.3倉庫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3.2.5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3.2.5.1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3.2.5.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3.2.5.3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庫管,負責檢查、保養,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3.2.5.4對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

      3.2.5.5倉庫的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3.3儲罐安全管理

      3.3.1儲罐區間距、消防設施等應符合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3.3.2儲罐區要標識清楚,各種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3.3.3儲罐區及周圍嚴禁動火。

      3.3.4卸料或出料時,必須正確使用卸料、出料裝置和靜電報警儀。

      3.3.5卸料或出料時,要防止發生泄漏拋灑現象,不小心發生泄漏拋灑時,應及時用砂土吸附處理。

      3.3.6安全設備部要定期檢查,儲罐區的安全裝置,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3.3.7閑雜人員禁止進入儲罐區。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通過建立、完善庫房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潮、防雨、防蟲、防變質、防火、防盜、防事故等工作,預防庫存物料遭受不合理損耗、損失等,確保企業財產安全。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各庫房

      3、職責

      3.1倉庫管理人員

      負責每天的庫房安全性檢查以及異常事故的通報、處理

      3.2倉庫組長

      負責庫房的安全性檢查以及異常事故的通報、處理,各個庫房的安全性檢查進行監督、抽查

      3.3倉庫主管負責對各個庫房的安全性檢查進行監督、抽查

      4、定義

      4.1倉庫安全:是指倉庫設備、設施及庫存物料實物安全,不得因規定的不完善或人為的失誤導致庫房失火、物料或設備被盜、丟失或受損;

      4.2倉庫儲存區:指倉庫除辦公區及辦公區通道以外的區域;

      4.3外部人員:指由于業務需要,必須進入庫區的非倉庫管理人員,包括物控員、質檢人員、供應商送貨人員、退庫人員、領料人員、消防檢查人員、清潔人員等。

      5、運作程序

      5.1庫房內部管理要求

      5.1.1倉庫實行封閉式管理,庫房入口處要有“庫房重地,非倉庫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入內”字樣的警示標識,并在入口醒目處張貼《外來人員管理規定》(內容見第5.3條),倉庫各區域用標識牌標示清楚。

      5.1.2倉庫分為成品儲存區、裝卸周轉區、呆滯物料儲存區、零星物料儲存區、包材儲存區、待檢區、備料暫放區、辦公區、裝卸平臺等區域。

      5.1.3物料交接區,主要用于與外部人員進行物料的交接、清點,具體位置根據庫房實際情況而定。

      5.1.4備料暫放區,用于原料、包材、成品的臨時周轉。

      5.1.5廢棄包裝材料的處理

      5.1.5.1作業完成后,必須馬上清理現場,做到人走無垃圾。

      5.1.5.2空去的包裝箱暫時不使用或丟棄時,如果里面有泡沫等填充材料,需要區分開,對各種紙箱,不論大小,一律要拆開、壓平,能再次利用的,放入雜物區,不能利用的,放進垃圾箱。

      5.1.5.3用于包裝物料的塑料管、包裝袋等包材在丟棄時,要檢查是否有物料殘留,不許將塑料管等材料放在其外包裝內一起丟棄。

      5.1.6庫房內各種用電設備與物料至少保持0.5米距離。

      5.1.7庫區消防栓、滅火器以及消防通道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堵塞。

      5.1.8放在棧板上儲存的物料在符合外包裝標示疊放要求的基礎上控制高度,擺放要符合消防要求。

      5.1.9危險品入庫需放置專區保存,并對做詳細記錄和定期檢查儲存環境。

      5.2設立倉庫安全員值班制度

      5.2.1倉庫安全員主要負責庫房上下班、加班時的開門、關門,照明、電氣等電源的開關等工作。

      5.2.2倉庫安全員由各倉庫管理人員擔任,如遇請假,需交由其他庫房人員代執行,值班期間由值班人員負責,指定的值班人員履行安全員一切職責,臨時安全員需要報主管審批。

      5.2.3倉庫安全員每天早上9:00對門、窗、架柜、庫房設施等完好性的例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

      5.2.4檢查消防通道是否通暢,物料的擺放是否合理,發現不合格項要馬上處理。

      5.2.5下班時,檢查門、窗等是否關閉、上鎖,辦公設備、照明、電氣等電源是否關閉。

      5.2.6《倉庫安全自檢表》要求每天早晚各登記一次,要放在倉庫進門處附近位置,庫房主管、組長對表的填寫進行監督與檢查。

      5.3外來人員進入倉庫區域的管理規定

      5.3.1非倉庫管理人員嚴禁進入倉庫儲存區域。

      5.3.2物料人員在庫房物料交接區域內與倉管人員進行物料交接。

      5.3.3送貨人員在卸貨區域內與倉管人員進行物料交接。

      5.3.4對必須進入倉庫物料儲存區的相關業務人員(如iqc、品質復檢、稽查審核等),經庫房同意后、在《外來人員登記表》上進行登記,并由倉庫人員陪同后方可進入,嚴禁攜帶與物料無關的物品進入,離開時在登記表中登記“離開時間”,如有攜帶物品,要接受倉庫人員的檢查。

      5.3.5對物料、設備進行篩選、維修的供應商指派人員,在指定的接待區域進行,不得進入庫房物料儲存區域內。

      5.3.6清潔人員只能在正常工作時間進入倉庫區域,并在倉庫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工作。

      5.3.7進入倉庫區域的外來人員有義務接受倉庫員工的監督與檢查。

      5.3.8《外來人員登記表》需放在庫房門口處位置,便于相關領導查閱。

      5.4安全管理檢查

      5.4.1倉庫主管、每天都要對庫區安全性進行抽查。

      5.4.2檢查安全檢查表的記錄是否完整,對記錄不完整的要記錄責任人的姓名及違規事實。

      5.4.3檢查進入庫區的外來人員手續是否完整。對進入庫區的外部人員,看是否有準入許可證,如果沒有勸其離開;對有許可證的外來人員,要抽查是否進行登記;對違反規定的'人員要記錄其姓名。

      5.4.4垃圾及垃圾箱的檢查。垃圾的清理要及時,垃圾箱不許壓黃色地標線,垃圾箱內的廢棄物要用手翻查,如發現里面有物料或未拆開的包裝盒/箱,馬上找責任人改進。5.4.5檢查物料的擺放是否符合要求。如發現垃圾箱內有物料或物料的擺放超高,馬上找責任人進行整改。

      5.4.6檢查捕鼠籠、粘鼠板、和滅蠅料是否有類似害蟲,并進行及時記錄與處理。

      5.4.7檢查人員要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并向部門負責人匯報檢查結果。

      5.5安全事件的處理

      發生安全事件,安全員和倉庫組長為第一責任處理人;對重大安全事件,責任人在知情后應馬上報部門主管處理,并保護好現場。

      5.6違規人員的處罰

      5.6.1對違反本規定的外來人員,倉庫員工要盡可能記錄其姓名,每月將違反規定的外來人員信息進行匯總,報主管處理;對違規情節嚴重以及以非正常方式進入庫區的外部人員報總經辦處罰。對每發現三起外來人員違規,獎勵發現人員一次(金額視實際情況而定);

      5.6.2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責任人進行處罰(金額視實際情況而定)。

      6、相關表單

      6.1《倉庫安全自檢表》

      6.2《倉庫捕鼠記錄表》

      6.3《倉庫滅蠅記錄表》

      6.4《倉庫危險品入庫登記表》

      6.5《外來人員入庫登記表》

      6.6《外來人員管理規定》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布實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商業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商業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商業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業部門的專業批發公司、企業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公司、企業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商業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各級商業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倉庫警衛、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后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消防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器材的養護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同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負責本責任區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拉閘斷電、消除火種、廢紙、包裝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著火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人員做好進出庫區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條商業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倉庫生活區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經批準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四條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干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五章倉庫和庫存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每棟建筑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墻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閑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筑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和《商業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條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應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并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八章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xx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7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及《消防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為保證倉庫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進公司快速生產發展,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公司財產物資的安全,結合本倉庫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建立倉庫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確保公司倉庫資產安全。

      二、范圍:公司內供應部所屬倉庫

      三、職責:公司經理、生產部經理、供應部經理、各區域主管、班組長、及倉庫保管員、倉庫作業員及相關人員。

      1、公司經理、生產部經理、供應部經理、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倉庫、各倉庫區域日常安全管理監督和檢查。

      2、各區域主管、班組長、及保管員負責各自庫區域的安全、5S、衛生、紀律及消防防火、防爆等日常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組織,做到制度上墻、責任到人、逐級把關、不留死角,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宣傳教育在前的原則,堅持部門責任制。

      (一)、倉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倉庫管理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條.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倉庫所存放物質的性質,保管辦法及注意事項,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倉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三條.倉庫負責人應經常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學習和教育。

      第四條.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門窗一律向外開。

      第五條.庫內存放產品要按規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產品日期分別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損失。

      第六條.物品進出庫都要認真復核品名、批號、規格、數量及其他需要的檢查項目,防止混錯、漏記、拿錯、等。

      第七條.嚴格執行專人負責責任制,對倉庫物料及危險品進行嚴格安全管理,倉庫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各類物料、器材的收發、領、退核制度。金、銀等貴重金屬、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實行:即雙從管理、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帳目、雙人鎖。即五雙”制度。提貨單據、憑證、印章專人保管,班后鎖入柜內。已發貨的單據須當場加蓋注銷章或有發貨人簽名,并每日裝訂成冊,以備查考。

      (二)、儲存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倉庫物資堆放須符合5S標準,必須專庫專用,嚴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第二條.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采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境(如溫度、濕度等)符合規定。

      第三條.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并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條.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五條.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或區域)應定期組織盤點。

      第六條.倉庫管理者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物料安全庫存規劃:物料以分類、定位、標示清楚為原則。

      1.物料儲存原則:安全、有序、容易清點。

      2.產品及原料堆放要求整齊有序,而且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

      3.堆放成品或原料時,應注意堆疊高度,保證不發生倒塌事故。

      4.不同物料間距不小于0.3米,物料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物料存放的高度不得超過2.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第八條.倉庫內嚴禁超重、超高堆放物品,應嚴格按照倉庫的安全五距要求堆放(墻距、堆距、柱距、燈距、頂距),不得違章作業

      第九條.倉庫應通風、干燥、防曬、防潮、防擊、防撞、防跌落,遠離易燃物,禁止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性物質同庫儲存,倉庫周圍按要求設置滅火裝置,以及警示標志,倉庫門窗應牢固并有鎖。

      第十條.原料、產品入庫后,應防塵、防雨、防火、庫管員對庫內的產品包裝、產品數量、產品安全、產品標識負責。

      (三)、人員出入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任何時候,禁止外來人員和其他非授權人員進入倉庫。

      第二條.非本庫人員不得隨意入庫,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入庫時,應佩戴入庫證件或在登記簿上登記,經倉庫安全管理人員或倉庫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入。否則不可入內。違者按公司安全處罰條例處罰。嚴格堅持:倉庫重地,閑人免入。

      第三條.本倉庫屬于重點防火部門,倉庫所有場地嚴禁煙火,禁止任何人攜帶火種及易爆物品進入倉庫。

      第四條.嚴禁穿帶鐵釘的皮鞋進入倉庫,防止摩擦產生火花。

      第五條.嚴禁在危險品庫區使用手機。

      第六條.保持通風以便降低儲存區溶劑蒸汽濃度,春秋冬季每天抽風換氣2小時,夏季每天抽風換氣4小時,以便降溫和降低氣體濃度,并作好記錄。

      第七條.倉庫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如需離開倉庫時,必須關好門窗,關好電源。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工作期間倉管員不準擅離工作崗位,不得脫崗、睡覺、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等等,違者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處罰。

      第八條.倉庫(含門、窗)必須安全牢固。易于侵入的.窗戶需加裝鐵柵欄等防范設施,倉庫門配備大號掛鎖或其它鎖。

      第九條.倉庫必須制定倉庫管理、防火、防爆、防盜、防破壞等安全防范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無關人員不得入內,離庫時、鎖門、斷電。

      第十條.倉庫保管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外要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異狀發生,如有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領導或部門報告以便追查處理。

      第十一條.倉庫內不準吸煙、私自外接電源、不準用電爐及火爐取暖。

      第十二條.倉庫內要有消防設施并嚴加管理。

      第十三條.倉庫管理人員及保管人員應學習消防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消防栓。

      第十四條.倉庫內所有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存放位置固定不得任意改變。

      第十五條.倉庫照明設備符合安全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電源線路

      (四)裝卸過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不同的物料按照不同的裝卸搬運流程作業,裝卸搬運貨物要按照管理人員指定的區域放置(或按固定的區域放置)不得亂放亂扔等不良行為,違者按公司處罰制度處罰。

      第二條.人力裝卸搬運時,應量力而行,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任何人不準用手動叉車在庫房劃跑。機動叉車搬運時,需公司認可專職叉車司機方可作業,違者按公司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條.卸料或出料時,要輕拿輕放防止發生嚴重撞擊損壞,如人為損壞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罰賠賞。行為惡劣者按物料的原價5倍或10倍罰款賠賞(或開除并解除公司勞動合同)。

      第四條.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操作前,預先做好準備工作,認真細致地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工作完畢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化學物質必須清除,防止相互抵觸的化學物質引起化學反應。

      第五條.裝卸危險化學品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洗手、洗臉。中途不得飲食,并且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防止沾染皮膚,黏膜等。如裝卸人員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毒現象,應按救護知識進行急救,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第六條.產品及原料為氧化劑的要單獨存儲及裝運,不得與酸類、有機物及自燃、易燃、遇濕易燃的物品混裝混運。

      第七條.裝卸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進行作業。

      第八條.裝卸危險化學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震動摔碰。避免發生危險。

      第九條.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學品,應及時清除干凈。

      第十條.安全管理部要定期檢查,各區域的安全裝置,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五)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倉庫內不準吸煙,不準用電爐及火爐取暖等。

      第二條.倉庫設有專人負責安全消防監督和檢查人員,做到消防、安全組織健全,責任落實到人,任務分工明確。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8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2、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準,報安環科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廠安環科審批后,辦理“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

      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行《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定》。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9

      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 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 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 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 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 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 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c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級產品或半成品。

      10、 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 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 超高堆放等違規堆放。

      12、 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已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

      3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號591令);《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毒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

      4職責

      4.1車間、倉庫、供銷科等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危化品儲存的管理,落實本部門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4.2車間主任是倉庫、罐區管理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上崗。

      4.3安環科對倉庫、罐區的灌裝、儲存、儲罐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和監督。

      5工作要求

      5.1通用要求

      5.1.1倉庫、罐區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xx)等標準的規定。

      5.1.2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隔離、隔開、分離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5.1.3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符合安全、消防要求,設置明顯安全標志、通訊和報警裝置,并由專人管理。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5.1.5倉庫、罐區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5.1.6倉庫、罐區巡回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并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并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5.1.7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5.2倉庫的日常管理

      5.2.1所有倉庫,應設專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5.2.2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5.2.3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5.2.4物資儲存應根據物品的性質配備消防器材等應急防護器材。專人保管,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效驗。

      5.2.5倉管員每日應進行檢查,做好各類物料的日常核查工作,做到帳、物、卡一致,保持倉庫內清潔、干凈,消除跑、冒、滴、漏現象。

      5.2.6倉管員必須合理設置各類物料的明細賬簿和臺帳,必須熟悉所儲存的化學品的性質、危害、應急處置措施等。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倉庫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疏散消防通道。

      5.2.7公司必須根據生產計劃及庫存情況合理確定采購數量和儲存量。

      5.2.8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儲罐區,必須由專人陪同方可進入。

      5.2.9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得進行試驗、分裝、動火、動焊等作業。如因需要,要辦理相關的許可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5.2.10堆垛間距

      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墻距大于等于30cm;

      d)柱距大于等于10cm;

      e)垛距大于等于10cm;

      f)頂距大于等于50cm;

      5.3入庫管理

      5.3.1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5.3.2物料入庫前,倉管員必須按要求對運輸危化品車輛進行卸車前的查驗核準手續,合格后憑送貨單、檢驗合格單、一書一簽辦理入庫手續。

      5.3.3入庫儲存前,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驗收,根據進貨憑證資料詳細核對,防止互相抵觸的危險品混放。包裝有破損、泄漏等情況,嚴禁入庫。

      5.3.4倉庫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庫存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并消除隱患。

      5.4出庫管理

      5.4.1危險化學品出庫前均應按領料單進行檢查核對,核對內容包括:質量、包裝、數量。

      5.4.2裝卸、倒裝、清理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5.4.3在清查盤點過程中發現問題和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

      5.5分類管理要求

      5.5.1易燃物品倉儲的管理

      (1)倉儲區域嚴禁明火;電氣、防靜電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2)包裝容器留有容積空隙≥5%;封口要嚴,無泄漏;桶裝只容許堆三層,防止碰撞、摩擦起火;不宜露天堆放,夏季防止日曬;不得與氧化劑共存。(3)控制儲存溫度。5.5.2毒害品倉儲的管理

      (1)包裝封口必須嚴密,貼印標志,避免露天存放,嚴禁與酸類接觸。

      (2)裝卸作業穿戴防毒用品,嚴禁用手直接接觸毒害性物質。

      (3)毒害品泄漏時用木屑、吸收劑吸收,小心收集到密閉容器中,地面加以清洗。

      (4)作業場所應準備沖洗、中和、急救設備和藥品,了解急救知識。5.5.3腐蝕品倉儲的管理

      (1)腐蝕品種類多,性質各異,應區別對待。

      (2)有些腐蝕品易吸潮,與水反應可生成有毒氣體。包裝封口要嚴。

      (3)酸堿類腐蝕品具有強烈反應性,要有效隔離。

      (4)腐蝕品對人體具有強烈化學灼傷性,作業人員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應準備沖洗、中和、急救設備和藥品,了解急救知識。5.6罐區安全要求:

      (1)非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進入。

      (2)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進入,不得在罐區內停放和修理。

      (3)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4)遵守罐區安全技術及管理規定。

      (5)建立防凍、保溫管理措施。

      (6)保持消防安全設施完好,制定應急預案。

      (7)儲罐區作業前應對全過程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8)作業前應確認作業單位資質和作業人員的操作能力、確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

      (9)應配備必要的安全可靠的機械、工具盒設備,并保證完好。

      (10)外來人員在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組織進入現場前的安全培訓教育。

      (11)安全監護人發現所監護的作業與作業票不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應立即制止作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要求停止相關作業并立即報告。

      (12)作業人員發現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應立即停止作業。

      (13)不得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采用同一條管道輸送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介質。

      (14)遇到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檢維修和需人工上罐的作業。

      (15)未經批準不得在罐區進行收貨作業同時進行任何檢維修作業。

      (16)罐區內不宜進行不同的施工作業,如必要時應采取可靠有效地安全控制措施。

      (17)液氯氣瓶的貯存安全:

      (a)氣瓶不應露天存放,也不應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的棚架存放,應貯存在專用庫房內。

      (b)空瓶和充裝后的重瓶應分開放置,不應與其他氣瓶混放,不應同室存放其他危險物品。

      (c)重瓶存放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d)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重瓶,應橫向臥放,防止滾動,并留出吊運間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應超過兩層。

      5.7裝卸作業5.7.1裝卸準備

      (1)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2)認真核對車號、產品品名。檢查槽車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5.7.2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料、溢料、混料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地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5)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

      (6)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不可離開現場,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5.7.3裝卸泵管理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6)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處于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1

      1、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

      2、危險化學品倉庫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3、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墻體應采用砌磚墻、混凝土墻及鋼筋混凝土墻。

      4、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置高窗,窗上應安裝防護鐵欄,窗的外邊應設置遮陽板或雨搭。窗戶上的玻璃應采用毛玻璃或涂白色漆。

      5、倉庫門應為鐵門或木質外包鐵皮,采用外開式。

      6、有爆炸危險的.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置泄壓設施。泄壓設施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不得采用普通玻璃。

      7、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獨立設置,為單層建筑,并不得設有地下室。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加強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所屬各單位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

      3.應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常用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3.4《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3.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4.基本要求

      4.1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的規定。

      4.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資儲存場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4.2.1根據物資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

      4.2.2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2.3要配備熟悉現場情況的義務消防組織。

      4.2.4要制訂有關應急預案,并責任到人。

      4.3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盜等工作。

      5.倉庫管理

      5.1企業物品入庫驗收,庫管及使用部門人員應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5.2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5.3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5.4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5.4.1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5.4.2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5.4.3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5.4.4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5.4.5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不準同存一庫。

      5.4.6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5.5劇毒、易制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辦法。

      5.6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有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7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5.8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5.9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5.10甲、乙類物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儲罐區管理

      6.1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6.2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6.3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罐體外部宜涂刷防止熱輻射材料,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置在防火(護)堤內。

      6.4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有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6.5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6.6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氣(液)瓶的安全儲存管理

      7.1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7.1.1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7.1.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7.1.3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7.1.4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分解反應或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7.1.5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開存放,并在現場設置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7.1.6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個方向,垛高不宜超過5層,特殊物質氣瓶,如液氯鋼瓶最高2層。

      7.1.7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

      8.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3

      1、禁止明火(火源)存在;

      2、安全用電,防止超負荷、短路、絕緣老化等;

      3、對易燃易爆物品嚴格加強管理

      4、按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備設施(消火栓、滅火器、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安全通道等);

      5、庫房外要有消防車通道和有效的防范措施;

      6、加強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素質,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7、根據倉庫的`實際情況作以補充完善要求。

      倉庫防火要注意:

      1、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2、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4、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4

      1、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逐級考核辦法,倉庫受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對倉庫內部、柜組、倉庫進行考核。

      2、消防安全工作的考核標準,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經營目標管理鄭重獎懲辦法》執行。

      3、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績或有立功表現的部門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倉庫《員工獎懲條例》和《安全生產經營目標管理獎懲辦法》,以物質和精神相結合原則進行獎勵。

      1)重視防火安全工作,模范地遵守要《辦法》及有關防火責任制,認真搞好防火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防消結合”,全年無火災,無火災隱患的公司和部門。

      2)嚴格管理,消除隱患,控制火災事故苗頭,杜絕重特大火災有功人員。

      3)對已發生火災事故,奮不顧身搶救,避免人身、貨物、財產、設備造成損失或挽回重大損失的有功人員.

      4)敢于同縱火的壞人作斗爭,提供火災事故重大線索的人員。

      5)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圓滿完成上級部署的`防火安全工作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4、凡違反本《辦法》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按《員工獎懲條例》和《安全生產經營目標管理獎懲辦法》,區別不同性質給予相應處分和經濟處罰。

      1)輕視防火安全工作,制度不落實,責任不到人,火情隱患大,員工違規嚴重的

      2)貨物管理混亂,亂擺亂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貨物不按規定儲存的

      3)一年中不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有關消防安全知識,員工不懂得一般消防知識(“三懂三會")的。

      4)對配置的消防器材,不進行維護保養,致使消防器材銹蝕以至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

      5)不落實義消隊組織,不定期進行培訓.

      5、本《辦法》發文之日起實施。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5

      1. 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 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 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管理制度。

      6. 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 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 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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