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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方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22 14:44:21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薦]處方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方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薦]處方管理制度

    處方管理制度1

      門診處方用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過規范處方行為,減少用藥錯誤,保護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醫療質量:確保藥物使用符合最佳實踐,提高治療效果,減少不良反應。

      3. 控制醫療成本:防止濫用和過度使用藥品,降低醫療費用。

      4. 維護法律合規: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不當處方引發的`法律責任。

    處方管理制度2

      處方管理制度是醫療機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醫療服務質量,保障患者安全,以及合理使用醫藥資源。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處方的開具、審核與執行流程

      2. 處方的標準化格式與內容規定

      3. 處方權限的設定與醫生資質要求

      4. 處方藥物的分類與使用管理

      5. 處方的記錄與存檔制度

      6. 處方的監控與審計機制

      7. 處方錯誤的預防與處理程序

      內容概述:

      1. 法規遵守:確保處方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

      2. 醫療人員培訓:定期對醫護人員進行處方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提高其處方開具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3. 藥品管理:規范藥品的采購、儲存、調配和使用,防止濫用和誤用。

      4. 信息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處方的電子化管理,提高效率,減少人為錯誤。

      5. 審計與評估:定期對處方進行審計,評估處方管理制度的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和完善。

    處方管理制度3

      處方藥管理制度旨在規范醫療機構及藥店的藥品銷售行為,確保患者能夠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處方藥物。它通過嚴格的管理流程,防止濫用、誤用藥物,保護公眾健康,同時也有助于維護醫療市場的`秩序和公平。

      內容概述:

      1. 處方開具:規定醫生需根據患者病情開具明確、合規的處方,禁止無處方銷售處方藥。

      2. 藥品采購:要求醫療機構和藥店從合法渠道采購處方藥,并確保藥品質量和有效性。

      3. 藥品存儲:設定藥品儲存條件和期限,防止藥品變質或過期。

      4. 銷售與調配:規定藥師在銷售處方藥前需核對處方,向患者提供用藥指導。

      5. 記錄與報告:要求醫療機構和藥店保存處方記錄,定期上報藥品使用情況,以便監管。

    處方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長期處方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

      第三條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條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第五條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第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

      第七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長期處方管理工作。

      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第八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履行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患者用藥需求。

      第十條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核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下同)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復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第十一條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為符合條件的患者提供長期處方服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可以在普通內科、老年醫學、全科醫學等科室,為患有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長期處方服務,解決老年患者多科室就醫取藥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第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用藥的配備,確保患者長期用藥可及、穩定。

      第十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的審核、點評、合理用藥考核等工作,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

      第三章 長期處方開具與終止

      第十七條對提出長期處方申請的患者,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并對其是否符合長期處方條件作出判斷。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

      第十八條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并由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用藥方案、依從性、病情控制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方可為患者開具長期處方。首次開具長期處方,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原則上,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相關專業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開具。鼓勵患者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邊遠地區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的首次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和健康檔案,對患者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一)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

      (四)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開具長期處方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上級醫院要做好銜接,通過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處方信息共享和流轉機制。

      第二十四條長期處方樣式、內容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普通處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長期處方調劑

      第二十五條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第二十六條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并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用藥教育,發放用藥教育材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醫聯體內上級醫院的藥師通過互聯網遠程進行處方審核或提供用藥指導服務。

      第二十七條藥師在審核長期處方、提供咨詢服務、調劑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長期處方調整、藥物重整等干預時,應當立即與醫師溝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長期處方藥品原則上由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代為領取,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第五章 長期處方用藥管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長期處方定期開展合理性評價工作,持續提高長期處方合理用藥水平。

      第三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本機構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納入患者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患者診療和用藥記錄。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管理,對患者病情變化、用藥依從性和藥物不良反應等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調整或終止長期處方,并在患者健康檔案及病歷中注明。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藥監測與報告制度。發生藥品嚴重不良事件后,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醫務和藥學部門報告,做好觀察與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藥知識,提高自我用藥管理能力和用藥依從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應當及時就診。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并作好記錄。鼓勵使用醫療器械類穿戴設備,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指標監測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過接入互聯網的遠程監測設備開展監測。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長期處方患者的診療,納入醫療管理統籌安排,嚴格落實有關疾病診療規范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開設微信公眾號、患者客戶端等互聯網交互方式或途徑,方便患者查詢長期處方信息、藥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探索開展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提醒、隨訪、用藥咨詢等服務。

      第六章長期處方醫保支付

      第三十七條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條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第三十九條各地醫保部門應當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方便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刷卡結算,為參保人提供長期處方醫保報銷咨詢服務。加強智能監控、智能審核,確保藥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轄區內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互聯網醫院提供長期處方服務,應當結合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具備的條件,符合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互聯網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和本規范,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監管。

      第四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第四十三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處方管理制度5

      一、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

      三、處方必須有從業藥師簽名,方可調配;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七、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

    處方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增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藥物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措施》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處方點評是根據有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合適性(用藥適應癥、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互相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行干預和改善措施,增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第三條 處方點評是醫院持續醫療質量改善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重要構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藥物治療學水平的重要手段。醫院開展處方點評工作,并在實踐工作中不斷完善。

      第四條 醫院加強處方質量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醫師處方行為,貫徹處方審核、發藥、核對與用藥交待等有關規定;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藥知識培訓與教育;制定并貫徹持續質量改善措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醫院醫務科和藥劑科共同組織實行。

      第六條 醫院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下建立由醫院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構成的“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組”和“處方點評工作小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征詢。 “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組”和“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由如下科室成員構成。

      一、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構成員:

      組長:主管院長

      副組長:醫務科主任、藥劑科主任

      成員:各臨床科室主任及專家、檢查科主任

      二、處方點評工作小構成員:

      組長:藥劑科主任

      副組長:藥劑科副主任

      成員:藥劑科具有藥劑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師

      第七條 藥劑科成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處方點評的平常工作。

      藥劑科處方點評小組應由科主任擔任組長,科室專家和骨干任成員。

      第三章 處方點評的實行

      第八條 醫院每月點評處方抽樣率不少于總處方量的1‰,絕對數不少于100張,病房(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應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應少于30份。

      第九條 醫院處方點評小組應當按照擬定的處方抽樣措施隨機抽取處方,并按照《處方點評工作表》對門急診處方進行點評;病房(區)用藥醫囑的點評應當以患者住院病歷為根據,實行綜合點評。

      第十條 醫院建立健全專項處方點評制度。專項處方點評是醫院根據藥事管理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擬定點評的范疇和內容,對特定的藥物或特定疾病的藥物(國家基本藥物、血液制品、中藥注射劑、腸外營養制劑、抗菌藥物、輔助治療藥物、激素等臨床使用及超闡明書用藥、腫瘤患者和圍手術期用藥等)使用狀況進行的處方點評。

      第十一條 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精確的`書面記錄,并通報臨床科室和當事人。

      第十二條 處方點評小組在處方點評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匯總登記上報醫務科每月公示一次,同步按規定予以相應懲罰。

      第四章 處方點評的成果

      第十三條 處方點評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

      第十四條 不合理處方涉及不規范處方、用藥不合適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十五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不規范處方:

      (一)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筆跡難以辨認的;

      (二)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三)藥師未對處方進行合適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四)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五)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六)未使用藥物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七)藥物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晰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處方修改未簽名、未注明修改日期,或藥物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因素和再次簽名的;

      (十)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十一)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物的;

      (十二)無特殊狀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狀況下需要合適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開具麻醉、精神藥物、醫療用毒性藥物、放射性藥物等特殊管理藥物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十四)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的;

      (十五)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規定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規定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用藥不合適處方:

      (一)適應癥不合適的;

      (二)遴選的藥物不合適的;

      (三)藥物劑型或給藥途徑不合適的;

      (四)無合法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合適的;

      (六)聯合用藥不合適的;

      (七)反復給藥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互相作用的;

      (九)其他用藥不合適狀況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無合法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合法理由超闡明書用藥的;

      4.無合法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步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似藥物的。

      第五章 點評成果的應用與持續改善

      第十八條 醫院藥劑科會同醫務科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成果進行審核,定期發布處方點評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善建議,并向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報告;發現也許導致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采用措施,避免損害發生。

      第十九條 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根據藥劑科會同醫務科提交的質量改善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善措施,并責成有關部門和科室貫徹質量改善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第二十條 醫院將處方點評成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醫院將處方點評成果納入有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建立健全有關的獎懲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院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采用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浮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合法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3個月;限制處方權后,仍持續2次以上浮現超常處方且無合法理由的,由醫務部取消其處方權;一種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與培訓;對患者導致嚴重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相應懲罰。

      第二十三條 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物、進行用藥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干預的,醫院采用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導致嚴重損害的,依法予以相應懲罰。

      第二十四條 醫師因不合理用藥對患者導致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

    處方管理制度7

      為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科學合理的服用處方藥,根據GSP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處方藥,是指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服用的安全性確定并公布執行的。

      2.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

      3.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中的處方藥還必須按照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4.處方藥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

      5.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必須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并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2年,但處方藥銷售記錄應保存不少于5年。

      6.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

    處方管理制度8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后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6)為便于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7)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處方管理制度9

      門診處方管理制度是醫療機構日常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醫生開具處方的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該制度涵蓋處方的開具、審核、執行、記錄和監控等多個環節,旨在實現藥品使用的合理化、科學化。

      內容概述:

      1. 處方權限: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資格和權限,如職稱、專業背景等。

      2. 處方格式:規定處方的格式、內容和填寫要求,包括患者信息、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療程等。

      3. 藥品選擇:強調合理用藥原則,防止過度使用抗生素、激素等藥物。

      4. 審核流程:設定處方審核機制,確保處方的'合規性。

      5. 記錄管理:規定處方記錄的保存期限和查閱規定。

      6. 教育培訓: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處方管理的培訓和考核。

      7. 監控與反饋:建立處方監控系統,對異常處方進行追蹤和反饋。

    處方管理制度10

      醫院處方管理制度是確保醫療服務質量、保障患者安全、規范醫生用藥行為的重要制度。它涵蓋了處方的`開具、審核、調配、發藥、用藥指導等多個環節,旨在促進合理用藥,防止藥品濫用,保障醫療安全。

      內容概述:

      1. 處方權限管理: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資格,規定不同職稱醫生的處方權限。

      2. 處方格式與標準:設定統一的處方格式,包括患者信息、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等。

      3. 處方審核機制:設立處方審核部門,對開具的處方進行合規性審查。

      4. 藥品調配與發藥流程:規范藥師的工作流程,確保藥品正確無誤地分發給患者。

      5. 用藥指導與患者教育:要求醫生和藥師向患者解釋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6. 處方監控與評價:定期對處方進行統計分析,評估醫生的用藥行為。

      7. 違規處理:對違反處方管理制度的行為設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處方管理制度11

      醫院處方管理制度監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關系到:

      1. 患者安全:嚴格的'處方管理制度可以減少用藥錯誤,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 醫療質量:通過規范處方行為,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3. 法規遵守:符合國家醫療法規和行業標準,避免因違規行為導致的法律風險。

      4. 資源利用:有效控制藥品消耗,避免浪費,優化醫療資源分配。

    處方管理制度12

      一、已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方可按核準的執業地點和診療科目開展醫療保健活動。

      二、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除醫療機名稱構外,處方格式的其他項目不得做任何改動。

      三、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藥,處方一般用蘭、黑鋼筆水書寫,字跡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生須在涂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有多個臨床診斷時,“臨床診斷”如寫主要診斷。診斷不明確時寫主要癥狀加待查。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藥品的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需要皮試的藥物應注明“皮試”。

      五、藥品名稱要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也可以使用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調劑、煎煮的特別要求注明在藥品的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視處方完畢。

      六、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g)為單位。

      七、處方當日有效。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八、處方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或鄉村醫生調配,并遵守調劑守則,做到(四查十對),對處方所列藥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超劑量或不合規定等錯誤處方,有權拒絕調配。發付藥品時應對患者(或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

      九、處方應按規定時限保存1年。

      十、發生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爭議時,應保存原始證據,不得修改或銷毀,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處方管理制度13

      中藥飲片處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保障患者安全:嚴格的管理制度能降低因藥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不良反應,保護患者生命安全。

      2. 提高治療效果:規范的處方流程能確保藥物的'有效成分得到充分利用,提高治療效果。

      3. 維護醫院聲譽:良好的藥品管理能提升醫院的專業形象,增強公眾信任度。

      4. 法規遵從:遵守國家關于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避免違規風險。

    處方管理制度14

      非處方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藥品質量:嚴格的管理制度能確保非處方藥從源頭到消費者手中的.全程質量控制。

      2. 維護消費者權益:防止虛假宣傳,保證消費者獲得真實、安全的藥品信息。

      3. 防范用藥風險:通過專業指導,降低不合理用藥引發的健康問題。

      4. 提升企業形象:良好的藥品管理能提升企業的公信力和市場競爭力。

    處方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流通管理,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方便、及時,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內從事藥品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及醫療機構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處方藥的生產銷售、批發銷售、調配、零售、使用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本規定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二章 生產、批發企業銷售

      第五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的生產銷售、批發銷售業務必須由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 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經營。

      第六條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必須按照分類管理、分類銷售的原則和規定向相應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藥品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銷售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并按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銷售記錄備查。

      第七條 進入藥品流通領域的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其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應由生產企業醒目地印制在藥品包裝或藥品使用說明書上。

      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如下:

      處方藥: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請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并按說明使用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第八條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薦、銷售處方藥。

      第三章 藥店零售

      第九條 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

      《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第十條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零售藥店對處方必須留存2年以上備查。

      第十一條 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銷售方式。

      第十二條 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可不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但病患 者可以要求在執業藥師或藥師的指導下進行購買和使用。

      執業藥師或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

      第十三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應當分柜擺放。

      第十四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 暫不允許采用網上銷售方式。

      第十五條 零售藥店必須從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采購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并按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采購記錄備查。

      第四章 醫療機構處方與使用

      第十六條 處方藥必須由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醫師處方必須遵循科學、合理、經濟的原則,醫療機構應據此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臨床及門診醫療的需要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藥房的條件及處方藥、非處方藥的采購、調配等活動可參照零售藥店進行管理。

      第五章 普通商業企業零售

      第十九條 在藥品零售網點數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區,普通商業企業可以銷售乙 類非處方藥,但必須經過當地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登記,符合條件 的頒發乙類非處方藥準銷標志。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根據便民利民的原則,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普通商業企業也應合理布局。

      鼓勵并優先批準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零售藥店與普通商業企業合作在普通商業企業銷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二十條 普通商業企業不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暫不允許采用網上銷售方式銷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二十一條 普通商業企業的.乙類非處方藥銷售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當地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普通商業企業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時,應設立專門貨架或專柜,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擺放藥品。

      第二十三條 普通商業企業必須從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采購乙類非處方藥,并按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采購記錄備查。

      第二十四條 普通商業連鎖超市銷售的乙類非處方藥必須由連鎖總部統一從合法的供應渠道和供應商采購、配送,分店不得獨自采購。

      第二十五條 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普通商業連鎖超市其連鎖總部必須具備與所經營藥品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儲條件,并配備1 名以上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進貨質量驗收和日常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xx 年1 月1 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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